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章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1)第二章规划编制管理 (4)第一节一般规定 (4)第二节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 (6)第三节城乡规划的修改 (7)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8)第一节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8)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9)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0)第一节建筑基地规模及出入口控制 (10)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三节建筑间距 (15)第四节日照控制 (20)第五节建筑离界及退让 (24)第六节城市道路绿地与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27)第七节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31)第八节停车场配建规定 (33)第九节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40)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42)第一节道路交通 (42)第二节给水工程 (54)第三节排水工程 (58)第四节供电工程 (62)第五节通信工程 (67)第六节燃气工程 (69)第七节输油管道工程 (73)第八节管线综合 (75)第九节附属设施 (79)第六章城市景观环境管理 (79)第一节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二节临街建筑景观 (81)第三节临各类景观风貌地区建筑景观 (82)第四节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82)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84)第八章批后管理 (88)第一节一般规定 (88)第二节规划放线、验线 (89)第三节规划验收 (92)第九章附则 (9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乡规划,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郴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郴办发[2008]11号)为综合治理郴州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城区)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切实规范建设秩序,着力优化发展环境,依法查处市城区违法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综合治理重点1.依法拆迁或拆除市政府已确定的建设项目范围内未拆迁或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2.依法清理占用城市主干道、影响交通安全畅通、有碍城市景观的报刊亭、候车亭、大型户外广告牌等临时建(构)筑物;3.依法整治村(居)民违法建设的影响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环境和违反城市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
三、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授权市城乡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处。
2.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北湖、苏仙两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市直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服从所在区政府的统一安排。
3.坚持教育疏导的原则。
做到宣传到位、教育先行、安置落实、自诉为主、强拆突破、公平公正。
四、组织协调和责任分工市委、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查处和整治违法建设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6]5号【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26【实施日期】2016.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6日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征收程序、统一征收补偿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监督考核。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发改、城乡规划、住建、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郴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总平面设计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规划与管理,有效地指导建筑与工程设计,保证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规划设计质量与规划管理效能,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规划与管理,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规划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面积0.5-2万平方米,可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建设用地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下,直接进行建筑总平面设计。
第四条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1、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一般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特殊情况可由我局直接组织编制。
2、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组织三家以上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方案竞选;规划设计费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委托规划设计的应提供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论证比较确定。
3、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内容、深度、图例等必须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内容:1、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图纸包括:现状图、区位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化配置规划图、用地竖向规划图、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鸟瞰图、建筑单体选型方案、主要建筑的平、立、剖面图等。
2、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包括:现状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各项工程管线规划、竖向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含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地上泊车数量、地下泊车数量、人口规模、总户数、居住建筑面积、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人口净密度等)、用地平衡表、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等。
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郴州市郴政发[1998]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个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城城关镇、其他建制镇的城市建成区、近郊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划定。
第四条郴州市规划建设局是郴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郴州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县(市)城市规划办(处)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郴州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市)城市规划办(处)负责离本辖区(含各类开发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配置专职或兼职规划管理人员,协助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建制镇配置专职或兼职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协助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镇)人民政府和国土、公安、环保、消防、水利、交通、房产、城管、工商、建工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郴州市规划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实施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三)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四)负责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颁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建筑方案的审批,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勘测的统一管理;(六)负责城市规划的报批和宣传工作;(七)依法受理因不服县(市)规划行政主观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郴州政报》
【年(卷),期】2017(000)008
【摘要】<正>郴政办发[2017]38号CZCR-2017-0103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2日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勘察与工程测量管理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容量规定第三节工业及仓储用地【总页数】39页(P24-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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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郴州市政府门户网
郴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郴州市总体规划(2009-2030)》、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市郊乡、万华岩镇和苏仙区白露塘镇、白鹿洞镇、塘溪乡等所辖行政区内属于《郴州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确定的市中心城区105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内,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农民聚居村落。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则,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规划先行,改造跟进;因地制宜,政策引导;完善功能,改善民生”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
“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和郴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一园”)在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市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管和行政执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环保、人防、农业、审计、人口计生、教育、工商、监察、税务、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工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郴政办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以下简称“合并收费”)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建筑项目分类和合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调整建筑项目分类。
分工业建筑、民用建筑两类。
工业建筑指工业生产用的厂房、动力用的发电站及储存原材料成品的仓库等;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宿舍建筑、公共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商业建筑和综合建筑等。
(二)调整合并收费项目。
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两个合并收费项目,将物价部门征收的“建筑施工企业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合并收费范围,调整后的合并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面向施工企业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建筑施工企业价格调节基金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资)金。
(三)调整合并收费标准。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122号和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湘财综〔2008〕53号等文件规定,对纳入合并收费范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郴政办函〔2014〕2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函〔2014〕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为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落实省国土资源厅规划调整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规划调整与修改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调整与修改的原则一是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调整与修改;二是严格落实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管制要求,防止城镇建设无序蔓延扩张;三是确保现行县市区规划确定的规划约束指标不突破;四是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五是申请调整与修改的建设项目用地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标准;六是规划调整与修改方案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协调,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七是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按照“统筹全局、保障重点、合理有序、科学严谨”的要求,控制修改规模,严禁频繁修改规划。
二、规划调整与修改的权限规划调整需报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规划修改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一)规划调整1.规划文本中已安排、选址未定的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2.规划文本或规划图上已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在有条件建设区选址建设,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的;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5.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的其它情形;6.需向省国土资源厅请示报告的情形:①涉及基本农田的项目;②涉及面积较大的项目(单个项目面积超过400亩);③涉及耕地比例较高的项目(耕地比例超过60%);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的项目。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郴政办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郴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湖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湖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土地出让收入,指以政府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收益等。
土地出让净收入,指土地成交总价款扣除征地成本后的余额。
土地出让纯收入,指土地出让净收入扣除应提取或安排的专项资金(基金)后的余额。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土地出让收入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郴政办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郴政办发〔2018〕32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安置第四章补助及奖励第五章考核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加强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郴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分别由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和管理科学化水平,维护城市环境,保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工作各个阶段中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本市有关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尊重科学技术的发展,强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
1.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时,应当在编制阶段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吸收,并将整理后的有关意见采纳或者说明理由不予采纳。
2.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信息科技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3.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的相互关系,注重环保节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五条城市规划审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本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审批中应当注重审慎性原则,严格控制规划用地总量和空间布局,防止向耕地、生态环境敏感区和未开发区扩张,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1.城市规划审批应当对规划用地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合理确定规划用地总量和各类用地比例。
2.城市规划审批应当对建设用地的供应予以控制,建立健全用地供应制度,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3.城市规划审批应当强化环保要求,加大对规划方案中环境保护措施的审核和监督力度。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七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本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注重统筹规划与建设,强化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引导性,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和评估。
1.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健全组织领导、计划编制、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验收验收、资金管理、信息发布等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和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和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郴政办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和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受理、审查和呈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负责审议。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的审查、呈报和管理,并与受让人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过程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相一致。
郴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讲解
参考文献:郴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2005—2020)一、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1、社会经济发展总战略紧紧抓住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这条主线,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提高对珠三角产业承接和经济合作的力度,实现郴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高速高效发展。
2、社会发展目标至2020年,科技研发经费占GDP 2.2%以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纯收入分别达到20000和8000元;恩格尔系数降到34%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以内;居民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5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达到90%,适龄青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左右;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覆盖率达100%。
3、经济发展目标(1).近期(2010年),经济继续以高于全省平均速度增长,GDP年均增长率为12%,总量达到900亿元左右,人均GDP达到19000元左右。
三次产业比例调整为13:50:37。
(2).远期(2020年),对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经济总量达到1260亿元,人均GDP超过25000元左右。
三次产业比例调整为12:48:40。
4、农业产业发展战略(1).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继续加快推进农业结构调整;(2).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3).增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积极探索农业产业化道路。
5、工业产业发展战略(1).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新型工业化之路;(2).加快传统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实现传统工业向现代高新技术制造业的转变;(3).要突出产业集群、技术升级和规模经济,重点培育电子信息、能源、有色金属、食品医药、新型建材、化工机械等六大支柱产业和一批重点企业;(4).要大力实施“工业兴市、园区兴工、特色兴园”战略,整合各开发区和工业小区,促进要素集聚、资源集约、产业集群。
6、第三产业产业发展战略(1).贯彻建设“旅游名市”和“粤港澳后花园”的思路,高水平发展旅游服务业,推动区域旅游合作;(2).提升传统服务业,大力发展商贸业,培育大型专业市场;(3).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中介咨询、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郴州市规划
市域重点城镇发展指引1、郴州市中心城区湘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湖南省重要的有色金属、能源、电子工业基地和风景旅游地,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规划期内,郴州中心城区将建设成为以新型工业主导,商贸、物流、旅游业发达,生态环境优良,城市特色突出的现代化城市。
到2010年中心城区城镇人口达到48万人左右,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7平方公里;2020年城镇人口达到65万人左右,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65平方公里。
规划期内将扩大中心城区行政辖区范围,郴江镇、市郊乡、白鹿洞镇、白露塘镇将撤销乡镇建制,并入中心城区。
在空间布局上,城市用地方向在本次规划期限内确定为“南延东进,西优北提,东进优先”。
2、资兴市区市域次中心城市,资兴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以基础型工业和旅游业为主导的现代工业城市和风景旅游城市。
到2010年城镇人口达到8万人左右,到2020年城镇人口达到20万人左右,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0平方公里。
规划期内将扩大市区的行政辖区范围,鲤鱼江镇、东江镇、三都镇、高码乡、香花乡等乡镇将撤销乡镇建制并入资兴市区,发展为“一城四组团”的总体空间布局结构。
3、桂阳县城市域次中心城市,桂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以矿冶工业、旅游业、商品流通业为主,具有一定历史文化内涵的现代化小城市。
到2010年城镇人口达到14万人左右,到2020年城镇人口达到20万人左右,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0平方公里。
规划期内将扩大县城的行政辖区范围,城郊乡、正和乡等乡镇将撤销乡镇建制并入县城关镇。
按照郴资桂一体化发展的目标要求,城区的发展向东南延伸,沿郴桂路发展,形成“三片三中心”的空间结构。
4、宜章县城市域次中心城市,宜章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湖南省面向南部沿海开放城市的南大门、湖南省改革开放试验区的前哨地。
到2010年城镇人口达到8万人左右,到2020年城镇人口达到16万人左右,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6 平方公里。
规划期内将扩大县城的行政辖区范围,城南乡将撤销乡镇建制并入县城关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郴桂大道两厢规划管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郴桂大道两厢规划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0]41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1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郴桂大道两厢规划管理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0〕41号)
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桂阳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资郴桂城镇群有序建设,根据《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市政府决定对资郴桂大道两厢各500米范围内建设活动进行严格的规划控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资郴桂大道(东起资兴市湖南东江湖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至桂阳县城迎宾路)两厢用地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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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郴州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郴州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郴州市规划局郴州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第壹条为加强我市高层民用建筑(简称高层建筑)的规划管理,创造丰富有序的城市空间和城市形象,形成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控制和引导高层建筑有序的建设。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我市的山地空间条件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按建筑高度划分的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定点和规划审批。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和十层及十层之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高层建筑分类如下:(壹)按照类别和高度划分为:壹、二类公共建筑划分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表3.0.1之规定。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之上的住宅楼为壹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为超高层建筑。
(二)按体型划分为:板式建筑和塔式建筑。
板式建筑系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之上的建筑;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三)按使用性质划分为: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之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宾馆、图书馆等其它各类公共建筑)。
第四条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高层建筑布局和高度控制规划为依据,采用集中和分散的布局形态,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
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城市广场周边地段、40米之上的城市主干道俩侧可集中成组成群布置高层建筑;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山顶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以点缀城市空间景观形态。
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编稿时间: 2013年12月24日来源:县规划局作者:【字体:大中小】CZCR-2013-01005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郴政办发〔2013〕5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日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在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按照《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建设区划分成不同的功能组团,制定、修改、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其所在功能组团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乡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章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第六条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采用1998年郴州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特殊地区采用其他坐标系和高程系时,应当与1998年郴州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相联系。
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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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作者:————————————————————————————————日期:2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城城关镇、其他建制镇的城市建成区、近郊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规定。
第四条郴州市规划建设局是郴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郴州市的规划工作,并对县(市)城市规划办(处)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郴州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市)城市规划办(处)负责管理本辖区(含各类开发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配置专职或兼职规划管理人员,协助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建制镇配置专职或兼职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协助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镇)人民政府和国土、公安、环保、消防、水利、交通、房产、城管、工商、建工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郴州市规划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二)具体负责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实施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三)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四)负责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颁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建筑方案的审批,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勘测的统一管理;(六)负责城市规划的报批和宣传工作;(七)依法受理因不服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沟渠、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户外广告和其他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编制,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对城市及市、县(市)域的社会经济、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城建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
同时应具备必要的勘察、测量和其他基础资料,使用统一的城市测量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并使用同一系统的地形图。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符合《湖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编制城市规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首先对城市的建设用地及人口规模进行综合论证,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报省建委核定,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编制:郴州市市区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的日常工作,报省建委组织技术审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和审查。
县级市域市总体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办(处)负责编制的日常工作,报省建委组织技术审查;详细规划由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
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规划办(处)负责编制的日常工作,市规划建设局组织技术审查;详细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
建制镇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负责日常工作,县(市)规划办(处)组织技术审查,重要建制镇总体规划,市规划建设局应参与技术审查。
省级以上的开发区或开发小区的建设总体规划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编制的有关工作,市规划建设局组织初审,报省建委组织审查。
城市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与目标组织编制,市规划建设局参与专业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各专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建设项目均应编制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设计,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用以指导建筑、市政、园林等工程设计。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审批:郴州市区域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城市广场、中心小区、公园和城市主要街道等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开发、建设单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与设计由市规划建设局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郴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广场、中心小区、公园等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建设局备案;一般地段的详细规划及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设计,由县(市)规划办(处)审批。
建制镇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建设局备案。
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建制镇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以上的开发区与开发小区的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与开发小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建设局审批,并报省、市建委备案。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与开发小区,其建设总体规划随同城市总体规划一同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已批准的应单独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的调整与变更:城市总体规划需变更城市性质、发展方向,调整规划实施期限、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总体功能布局,规划区范围改变功能分区性质,变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主干道布局,以及其它对城市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并依法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依法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专业规划需作重大调整变更的,由市规划建设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综合协调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在具体实施时需要变更的,由市规划建设局或当地规划办(处)组织原规划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变更的综合分析论证,并由原规划设计项目总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交改的详细规划或修建笥设计,报原批准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与同时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近期建设规划期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新的五年计划,重新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挥。
第十六条城市区开发和新建道路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单位实行综合开发。
综合开发应按照统一规划,先地下、后地上,先道路、后房屋,先公共建筑、后一般建筑的顺序进行配套建设,创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舒适、优美环境。
第十七条城市旧区改造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控制人口密度与建筑密度,增设绿地、停车场,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注重临街景观,改善基础设施、公用环卫设施,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重点改建危旧房屋、交通阻塞、基础设施简陋、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段。
旧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扩建工业项目。
污染严重和影响居住环境的工矿企业应限期治理或转产,难于治理的必须限期搬迁。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搬迁,不得原地扩大生产规模。
在城市近期规划确定搬迁区域和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区域内,严格控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建成区内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其它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周围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建筑艺术与环境的论证。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区的范围、规划总、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审批机关同级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的小型项目,其选址定点必须征得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读性核发的定点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要求,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要求,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专业规划和有关城市规划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新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房屋拆迁手续等其他有关手续。
使用兼并、迁建、撤销单位的原有土地进行建设或者在征而未用、多征少用被收回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均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涉及到铁路公路、交通、水利、航空、防火、防洪、排渍、园林、绿化、电力电讯、无线电微波通道、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人防安全、疏菜副食基地、市政公共设施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走廊、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预留用地、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地带、铁路、机场、油库安全距离等用地进行建设。
第二十七条凡需征用规划道路两侧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须代征沿道路红线至规划道路中心线之间的土地,并负责拆迁、补偿、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代征土地上修建任何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