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体系总体规划共36页文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6•【字号】皖政办[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皖政办[200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六日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1、前期工作。
对有关市完成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建设厅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关市政府要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
有关市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政府。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3、审查工作。
省建设厅接到省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分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然后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审查。
4、报批工作。
省建设厅应将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规划材料,一并报送省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1、前期工作。
对有关县完成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有关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关县政府应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
有关县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
安徽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含图)
安徽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含图)目录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草案)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 (3)第一节发展方针战略 (3)第二节城镇化水平与人口规模预测 (8)第三章城镇空间布局 (10)第一节城镇空间结构 (10)第二节合肥经济圈 (11)第三节芜马经济圈 (12)第四节沿淮城市群 (12)第五节沿江城市带 (13)第六节淮合芜宣城市带 (14)第四章次区域发展指引 (15)第一节皖北片区发展指引 (15)第二节皖中片区发展指引 (16)第三节沿江片区发展指引 (17)第四节皖西片区发展指引 (19)第五节皖南片区发展指引 (20)第五章城镇规模与功能 (22)第一节城镇人口规模 (22)第二节城镇用地规模 (24)第三节城镇功能体系 (25)第四节合肥 (27)第五节芜湖 (28)第六节安庆 (29)第七节蚌埠 (30)第八节阜阳 (31)第九节马鞍山 (32)第十节铜陵 (33)第十一节宣城 (33)第十二节六安 (34)第十三节池州 (35)第十四节滁州 (36)第十五节淮南 (37)第十六节淮北 (38)第十七节宿州 (39)第十八节亳州 (39)第十九节黄山 (40)第六章乡村地区发展 (42)第二十节总体思路 (42)第二十一节镇 (44)第二十二节乡村 (46)第七章综合交通体系 (48)I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第一节原则、战略与目标 (48)第二节交通布局框架 (48)第三节综合交通网络规划 (48)第八章资源环境保护与利用 (50)第一节土地资源节约利用 (50)第二节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 (51) 第三节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 (51)第四节旅游与人文资源发展利用 (51) 第五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52)第六节低碳发展与节能减排 (52)第九章区域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 (53) 第一节区域供水设施 (53)第二节区域能源基础设施 (53)第三节区域信息基础设施 (53)第四节区域污水与环境卫生设施 (53)第五节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体系 (54)第六节区域公共设施 (54)第十章空间管制与区域协调 (55)第一节管制分区 (55)第二节管理分类 (55)第三节区域协调 (55)第一章近期行动计划 (57)第二章实施规划机制与措施 (59)第一节完善规划编制与实施 (59)第二节改革城乡管理体制 (60)第三节政策建议 (61)第三章附则 (62)附录 (63)II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编制目的《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04-2010)》于2010年底已实施到期。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经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通过时间: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经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合肥经济圈
合肥经济圈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文本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009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 (2)第一节发展目标 (2)第二节功能定位 (2)第三节发展规模 (3)第三章城镇化发展战略 (4)第四章城镇空间布局体系规划 (11)第一节城镇空间发展战略 (11)第二节城镇空间发展结构与总体布局规划 (13)第三节城市空间发展指引 (15)第四节城乡统筹发展 (16)第五章区域产业发展与空间组织 (18)第一节产业发展战略与策略 (18)第二节产业发展指引 (26)第三节产业空间组织 (26)第六章城镇空间支撑体系规划 (30)第一节区域水土资源保护与利用 (30)第二节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32)第三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34)第四节城镇人文环境体系 (40)第七章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安全规划 (44)第八章政策分区与空间管制 (44)第一节政策分区 (44)第二节空间管制 (48)第九章近期重大行动计划 (50)第十章规划保障措施 (61)第十一章发展格局构想 (63)第十二章附则 (6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科学指导合肥经济圈空间合理布局和有序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合肥经济圈的综合竞争力,培育安徽核心增长极,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加速安徽崛起,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合肥经济圈的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两型社会”思想为指导,紧扣“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合作,力求在中部争先进位,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这一主题,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破行政区划界限,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走共享共建的发展道路,全面加快合肥经济圈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带动安徽奋力崛起。
第三条规划范围本规划所指的合肥经济圈,包括合肥、淮南、六安、巢湖四市及桐城市等周边地区,土地面积约3.86万平方公里。
城镇体系结构规划
巢湖市域城镇规模结构规划一览表
规模等级 Ⅰ Ⅱ Ⅲ >=50万人 20-50万人 5-20万人 数量 1 5 4 城镇名称 巢湖市中心城区 庐城镇、无城镇、环峰镇、历阳镇、二坝镇 黄麓镇(含中庙街道)、高沟镇、沈巷镇、姥桥镇
Ⅳ
<5万人
乌江镇、林头镇、清溪镇、柘皋镇、槐林镇、泥河镇、 汤池镇、香泉镇、同大镇、白山镇、襄安镇、汤沟镇、 矾山镇、苏湾镇、陶厂镇、仙踪镇、西埠镇、罗河镇、 盛桥镇、炯炀镇、夏阁镇、散兵镇、栏杆集镇、万山镇、 运漕镇、姚沟镇、白茆镇、泥汊镇、龙桥镇、冶父山镇、 61(含5 银屏镇、中垾镇、陡沟镇、福渡镇、石涧镇、严桥镇、 个乡集镇) 红庙镇、开城镇、赫店镇、蜀山镇、泉塘镇、刘渡镇、 牛埠镇、乐桥镇、郭河镇、金牛镇、石头镇、柯坦镇、 白湖镇、坝镇镇、韶关镇、铜闸镇、功桥镇、白桥镇、 善厚镇、石杨镇,庙岗乡、鹤毛乡、洪巷乡、十里墩乡、 昆山乡
巢湖市域城镇等级结构一览表
城镇等级 中心城市 县城 数量 1 4 城镇名称 巢湖市 庐城镇、无城镇、历阳镇、环峰镇 居巢区:柘皋镇、槐林镇、黄麓镇(含中庙街道) 无为县:高沟镇、二坝镇 庐江县:泥河镇、汤池镇、同大镇、 白山镇 含山县:林头镇、清溪镇 和 县:乌江镇、姥桥镇、沈巷镇、香 泉镇 居巢区:夏阁镇、散兵镇、炯炀镇、苏湾镇、栏杆集镇、坝镇 镇、银屏镇、中垾镇、庙岗乡 无为县:襄安镇、汤沟镇、 姚沟镇、白茆镇、泥汊镇、陡沟镇、 福渡镇、石涧镇、严桥镇、红庙镇、开城镇、赫店镇、蜀山镇、 泉塘镇、刘渡镇、牛埠镇、昆山乡、鹤毛乡、洪巷乡、十里墩 乡 庐江县:罗河镇、矾山镇、盛桥镇、万山镇、郭河镇、金牛镇、 石头镇、龙桥镇、柯坦镇、白湖镇、冶父山镇、乐桥镇 含山县:陶厂镇、仙踪镇、运漕镇、韶关镇、铜闸镇 和 县:西埠镇、功桥镇、白桥镇、善厚镇、石杨镇
安徽城市规划条例
【法规标题】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公告第30号【颁布时间】2010-12-2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npcweb/web/info.jsp?strId=1292981919565432【全文】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经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2月20日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2010年12月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XXX实施,对于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的作用与地位,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各项建设的指导与调控;细化了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程序,规范了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与约束体系,明确了城乡规划的责任关系;提出了具有安徽特色的规划管理要求,顺应了安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条例》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条例》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和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实施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城镇体系规划部分
一、城乡体系概况
(一)概念及内涵
城乡体系(Urban System)也称为城市体系或城市系 统,--指旳是在一种相对完整旳区域或国家中, 以中心城市为关键,由一系列不同职能分工,不同 等级规模,联络亲密,相互依存旳城乡所构成旳有 机整体。
内涵:
1、它以一种相对完整旳区域(经济上相对完整旳经济区、 经济带如京津唐、辽中南等;自然上相对完整如一种流域; 行政上相对完整。不是任意拼接或任意支解旳。)内旳城 乡群体(由一定数量旳城乡构成旳而不是把一座城市看成 一种区域系统来研究)为研究对象。
4.一般地级市市域城乡体系旳区位图主要农示这个市域在全省及周围 地域旳位置及联络,并附上市域在全国旳位置示意图;县(县级市)域城 乡体系旳区位图主要表达这个县域在所在地域及相邻地域旳位置及联络, 并附上县域在全省及至更大范围旳位置示意图。
二、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
(一)土地资源 (二)水资源 (三)矿产和森林资源 (四)旅游资源 (五)自然资源条件分析评价图旳编绘
四、人口与社会经济条件
(一)人口和劳动力
分析区域和主要城乡人口数量近23年来旳变动,人口年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 情况,人口密度、人口旳城乡分布,人口旳素质(学历年限);劳动力数量及占 总人口旳比重,近23年劳动力就业构造变动(主要是农村劳动力)。
(二)发展水平与产业构造
农业方面要分析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及商品率,主 要农产品旳基地数量、分布、类型等;工业方面要分析主要工业企业、 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产业主要了解商贸。
3、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乡化水平,拟定各城乡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 间布局和建设原则
4、提出要点城乡旳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5、拟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拟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 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主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 储存设施旳布局
安徽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
安徽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安徽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安徽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王三运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城镇化协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编制省内各级城市、镇总体规划,有效保护和利用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本省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依据。
省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并负责协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二)监督、检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三)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区域空间管治分区的管理,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组织编制与实施有关跨设区市专项规划,指导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五)组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
第二章规划的实施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城镇密集地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指导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区域绿地、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镇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区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电力、通信、防灾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并在报审批机关批准前征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
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安徽省行政辖区,国土面积14.01万平方公里。
城镇化发展目标20__年,全省城镇化率51%,城镇人口3200万人;20__年,城镇化率58%,城镇人口接近3900万人;2030年,城镇化率70%-73%,城镇人口5100-5300万人。
城乡空间布局全省近期发展形成“一圈一带一群”城镇空间结构,其中“一圈”为合肥都市圈,“一带”为沿江(皖江)城市带,“一群”为皖北城市群。
在此基础上,远期:加快发展芜马都市圈和淮蚌合芜宣发展(轴)带,形成“两圈两带一群”的城镇空间结构。
城镇规模与功能规划2030年城镇人口规模500万以上城市1个,300-500万的城市1个,200-300万的城市4个,100-200万城市8个,50-100万的城市3个,20-50万的城市5个;规划20-50万的县城40个,10-20万的县城7个,5-10万的县城6个,以及700个左右镇。
区域性特大城市为合肥和芜湖,区域性中心城市为蚌埠、阜阳、安庆、黄山;地区性中心城市为马鞍山、铜陵、宣城、六安、池州、滁州、淮南、淮北、宿州、亳州。
综合交通体系推进交通运输方式的结构调整,合理发挥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管道等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建设安全、低碳和便捷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加快三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建设。
形成以国家铁路网、高速公路网、国家高等级航道网为主骨架,以城际铁路、公路、水运和支线航空交通为补充的交通通道,重点建设安徽中心城市与长三角中心城市之间的快速交通系统,全省形成沿江、东部、北部、西部四个交通走廊。
片区发展指引皖北片区加快皖北城市群建设,着力建设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示范区,规划至2030年片区总人口达到2570万人左右,城镇人口1670万人左右,城镇化率65%左右。
皖中片区形成以合肥为中心的环巢湖区域性特大城市,进一步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安徽省城镇化发展纲要
安徽省城镇化发展纲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7•【字号】•【施行日期】200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城镇化发展纲要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实施城镇化战略,不断提高我省城镇化水平,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特制定本纲要。
一、城镇化基本现状(一)城镇化水平稳步提高到2000年,全省设市城市22个、建制镇917个,比1978年分别增加 12个和 800多个。
城市非农业人口 1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从无到有,100—50万人的大城市4座,50—20万人的中等城市8座,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9座,万人以上的建制镇292个。
到2000年,全省城镇居住人口由1978年的595万人增加到1665万人,城镇化水平由12.6%提高到27.81%,年均增加0.7个百分点。
其中,近十年的城镇化水平增长较快,由1990年的17.84%上升到2000年的27.81%,十年间提高9.97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0.11个百分点。
(二)城镇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与1978年相比,到2000年底,城市供水普及率达95.78%,提高了23个百分点;供气普及率达76.95%,提高了74个百分点;全省城市道路总长达595千米,增长近9倍;城市下水道总长度达4200千米,增长近12倍。
建设了一大批城镇基础设施,增强了城镇集聚和辐射功能,城镇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三)城镇住房建设发展较快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1978年的6.6平方米,增长到2000年的16.8平方米。
城镇居住环境显著改善,住宅小区建设在全国处于先进水平,涌现出合肥市掳由山庄和安居苑、马鞍山市珍珠圆、淮北市黎国和安庆市红旗小区等一批全国优秀住宅小区。
但是,由于受思想观念、经济实力、产业结构、建设资金、区划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先进省份相比,我省城镇化发展差距较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城镇化水平偏低。
安徽省城镇体系总体规划
4、区域城镇分区建设指引
①皖江城镇带的发展引导
a、优先发展马芜铜共同体,率先融入长三角 b、建设皖江加工制造业基地,加快皖江地区的工业化步伐 c、突出建设重点城镇密集区,促进重点区段的城镇化进程 d、加快建设一体化的基础设施,创造一体化发展的平台
②皖北城镇带的发展引导
a、积极培育区域性增长极核,重点建设 “蚌淮(南)”城市群 b、因地制宜,立足比较优势,加快产业结构的升级步伐 c、在有利地段,加快建设城镇密集区
④产业集群战略:
以产业园区为依托,吸引大、中、小企业集聚,形成产业有效集聚且专业 化程度较高的多类型产业集群。
⑤产业协调发展战略:
要加强与外围地区合作;充分利用与长江三角洲在资源方面互补的优势, 把握东部地区产业梯度西移的机遇,实施产业互补开发。
(2) 省域城镇职能调整
省域中心城市:合肥市 省域次中心组合城市:芜
策略三:多极联动,完善辐射网络
积极培育并形成城镇网络,重点发展省域核心城市和区域极点城市, 区域城镇发展采用非均衡发展战略,有选择的培养、提升区域极点城市, 加强产业极化,完善服务功能,与省域核心城市共同带动省域社会经济发 展。
策略四:带动纵深,强化城镇发展轴
省域城镇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应将长三角发达地区作为主要经济联 系方向,积极加入区域的分工合作,强化省域城镇与长三角地区的联系通道 建设,对主要分布于东部产业功能拓展带上,人口、产业较为密集的重要城 镇和地区,应通过一定的政策倾斜,进一步提高发展建设质量和辐射带动能 力,促进省域城镇与相关联系区域的资源整合和产业合作,依托二条城镇发 展主轴,二条城镇发展副轴带动区域城镇发展。
北城镇片区、皖中城镇片区、
皖南城镇片区
(4)空间推进具体策略:“六大策略”
合肥经济圈城镇体系规划2020年
合肥经济圈城镇体系规划(年)文本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发展目标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功能定位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发展规模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城镇化发展战略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城镇空间布局体系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城镇空间发展战略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城镇空间发展结构与总体布局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城市空间发展指引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节城乡统筹发展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区域产业发展与空间组织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产业发展战略与策略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产业发展指引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产业空间组织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城镇空间支撑体系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区域水土资源保护与利用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节城镇人文环境体系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章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安全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八章政策分区与空间管制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政策分区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空间管制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九章近期重大行动计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十章规划保障措施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十一章发展格局构想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十二章附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科学指导合肥经济圈空间合理布局和有序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合肥经济圈的综合竞争力,培育安徽核心增长极,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加速安徽崛起,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合肥经济圈的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两型社会”思想为指导,紧扣“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合作,力求在中部争先进位,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这一主题,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破行政区划界限,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走共享共建的发展道路,全面加快合肥经济圈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带动安徽奋力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