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社保岗位练习题多项选择题(251道)
社保岗多选题集1.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符合申报缴费期限的是()。
(易)A.每月10日前 B.每月15日前 C.每月25日前 D.每月30日前答案:ABD依据:《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条2.符合基本养老保险费暂不缴费情形的缴费单位包括有( )。
(中)A.新设立单位筹备期内没有生产经营活动且未发放工资。
B.行政事业缴费单位因地方财政困难,拔付资金不及时,不具备按期缴费能力的。
C.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工资发放不在同一用人单位,且已在参保地正常参保缴费的。
D.全部职工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封存或冻结手续的缴费单位。
答案:ACD依据:《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规范(试行)》缴费能力认定3.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能力分为()。
(中)A.完全缴费能力 B.部分缴费能力C.暂缓缴费能力D.暂无缴费能力 E.无缴费能力答案:ABDE依据:《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规范(试行)》缴费能力认定4.根据黑政办发〔2013〕45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人社部门职责主要负责包括()。
(难)A.参保登记 B.完善各项参保缴费政策C.参与社保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 D.对征缴工作进行监督。
答案:ABCD依据:黑政办发(2013)45号明确职责部分5.根据黑政办发〔2013〕45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地税部门主要负责()。
(难)A.组织完成税费比对工作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参保未参保企业名单并据实征收B.对正常纳税但未参保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未参保企业信息C.依法对已参保但未缴费或长期欠费的企业加大清缴力度D.加强信息沟通,对各地征缴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E.对预算编制、执行及保费发放工作进行监督答案:ABCDE依据:黑政办发(2013)45号明确职责部分6.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预征【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发﹝2006﹞86号【发文日期】2006-06-14【实施时间】2006-03-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注释:法规第三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发文标题: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发文文号:辽地税函〔2010〕20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为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工作,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列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放款(不含本规定第六条清算后的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如下: 1、住宅(不包括商务住宅)预征率为1%; 2、商务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预征率为1.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纳税人取得转让防地产收入和预收房款,应按规定期限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对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五、纳税人在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结算后,能提供该项目真实、合法相关资料的,可以到主管地方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清算,多退少补。
六、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对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经县(区)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征收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已转让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确定清算部分相对应的扣除项目金额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集资金;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公正、公开;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城市规划区内、外区别对待;制度设计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又要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
第二章养老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6.27【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业经2000年6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2000年6月27日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6•【字号】辽国税计[1998]166号•【施行日期】199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税计[1998]16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财政票据(以下统称“税收票证”),是指国税机关组织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国税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国税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第三条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收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是税收规划核算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局国税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票管员负责,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及其他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一、省级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省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本省权限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印制及本省的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定期制定全省票证用量计划,确保各种票证及时供应。
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代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为工会经费代收主体的通知》(辽政[]号)、《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试行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发[]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会经费代收的主体:辽宁省各级地税机关。
实行工会经费代收地区的地方总工会要与同级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收协议。
第三条工会经费代收的范围:省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四条工会经费的计缴依据:缴费单位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缴纳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对工资总额核算不实的缴费单位,由代收地税机关按该市上年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第五条工会经费代收的计缴比例:地方总工会所辖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缴纳工会经费。
全国、省产业工会所辖缴费单位按地方总工会应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
第六条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由省总工会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票据的填开、领用、保管、报解比照税收票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会经费实行属地代收,按月申报、缴纳。
第八条地方总工会应根据本地代收工作需要,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归集、分配。
第九条工会经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条工会经费的具体申报缴纳程序:(一)缴费单位以银行划转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办理申报经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由地税机关填开《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缴费单位持《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通过开户行将其应缴工会经费缴入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险业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
险业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8.10
•【字号】辽保监发[2011]51号
•【施行日期】2011.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险业政
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保监发〔2011〕51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按照保监会《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暨依法行政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辽宁保监局政策制定管理办法》,我局对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制定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这一期间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述"政策性文件",是指由我局制定且以制度形式发布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辽宁保险业政策性文件目录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3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4〕3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相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政策做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个人所得税征管状况,确定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二、各市在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时,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第九条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根据调查测算的结果向上浮动。
三、各市应在2004年7月31日前完成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的调查测算和确定工作,省局《关于确定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个[2000]354号)届时废止。
二ΟΟ四年四月十三日
——结束——。
地税局关于税收征管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地税局关于税收征管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为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新形势,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征管机构改革,强化科学管理、根据省局转发《X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X地税函[2014]30办公室关于市县地方税务局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号)要求,结合我局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省局征管改革方向为主旨,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逐步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科学设定岗责体系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
二、工作原则实施税收征管机构设置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收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税收法制建设;统一规范,按照税收征管机构编制调整的规定和基层建设的要求设置机构、确定岗位、配备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科学岗责体系。
三、工作内容按照机构编制调整和人员编制配置要求,组织实施局机关10个内设机构;社保规费征管局3个内设机构;直属分局3个内设机构;派出机构6个分局及附属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工作职责。
四、实施步骤(一)制定方案(2月15—20日)。
组织相关业务室人员学习省编委《关于市县地方税务局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琼编办[2013]300号文),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市局税收征管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开展税收征管机构调整各项工作。
(二)制定机构岗责人员配置和工作职责(3月15—30日)。
按照机构岗位编制配置人员,制定岗位工作职责。
(三)检查督办,巩固完善。
根据税收征管机构调整工作情况,不断完善各项税务管理制度、理顺工作职责,确保税收征管机构调整工作全面到位。
五、组织领导为顺利开展好税收征管机构设置各项工作,市局成立机构设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由局机关各业务室、社保规费征管局、直属分局、各分局负责人担任。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9〕25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9〕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锦州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市)区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降低费率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相关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分工负责,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费率调整、保费征收、基金预算调整和资金筹集等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要加强与省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全面清理规范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经办规程,做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省级统筹的有序衔接和顺利过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依据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
附件:锦州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6日附件锦州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任军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张树平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富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成员韩宁市财政局副局长周飞市税务局总经济师李国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徐守文市医保局副局长胡秀娟市统计局副县级调研员黄永辉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齐丽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姬振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李国珍(兼)。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及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月23日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及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由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清算所得税适用本办法。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7.07•【字号】辽地税发[2000]22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0]22号2000年7月7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现将《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1、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章样式(略)2、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账表册格式(略)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的管理、保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以下简称社保费征收票证)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时使用的专用凭证,视同税收票证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依法代征单位管理使用社保费征收票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社保费征收票证管理人员,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社保费征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社保费征收票证的种类和用途第五条社保费征收票证包括“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凭证”和“专用汇总缴款书”三种。
㈠专用缴款书。
是由缴费单位或征收机关填开直接向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缴款凭证。
㈡专用缴款凭证。
是征收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自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现金时使用的一种收款凭证。
㈢汇总专用缴款书。
是征收机关自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现金,以及委托代征单位代征费款、费用及其滞纳金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缴款书。
2023年纳税服务条线专业知识考试题库(最新版)
2023年纳税服务条线专业知识考试题库(最新版)一、单选题1.《纳税服务规范》规定,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版增量业务在(A)个工作日内办结A、5B、6C、3D、4参考答案:A2.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的用量A、10天B、20天C、一个月D、两个月参考答案:C3.基层税务机关由()的部门主管票证档案管理工。
A、承担税收票证开具职能B、承担税收票证管理职能C、承担税收票证印制职能D、承担税收票证运输职能参考答案:B4.下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方式错误的是:A、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B、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C、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必须在先入职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D、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参考答案:C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的形式为:A、年度报告B、季度报告C、月度报告D、每日报告参考答案:A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应办理()。
A、扣缴义务人登记B、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C、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D、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参考答案:D7.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证盘点表、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税收票证用存报表等其它票证资料,按()进行装订。
A、时间顺序B、票号顺序C、发放顺序D、以上均可参考答案:A8.办税服务厅()是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税,传递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理念的视觉识别系统。
A、排队叫号系统B、咨询导税台C、内外部标识D、电子显示屏参考答案:C9.税收票证销毁清册、税收票证档案销毁清册应当()。
A、保存十年B、保存八年C、永久保存D、保存十五年参考答案:C10.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时,应如何进行操作?A、通过电子税务局主账户登录一【在线申报】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B、通过电子税局主账户登录一【我要办税】一【税费申报及缴纳】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C、通过电子税局主账户登录一【我要办税】一【综合信息报告】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D、通过电子税局子账户登录一【我要办税】一【税费申报及缴纳】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参考答案:D11.仍在延续实施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A、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辽政办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地方税收征纳关系;加快建设信息化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我省地方税收的具体实施办法;开展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承担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及省政府指定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
(三)研究全省地方税负总体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管理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我省地方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组织实施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负责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辽宁地税关于对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08号)(精选多篇)
辽宁地税关于对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08号)(精选多篇)第一篇:辽宁地税关于对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08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0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的社保费征缴工作,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现对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社保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境内注册并从事经营活动,其应税行为涉及地税机关发票管理范围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在向其税法规定的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项税收和与劳务合同对应的社保费后,申请代开发票,支付的劳务费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代开劳务费发票应提供如下资料:1.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2.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地税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用工人员、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工人员劳动报酬支付明细表; 6.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外省来我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机构如不能如实提供其在机构所在地足额缴纳各项税收和与劳务合同对应的社保费证明的,由接受劳务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各项税费,支付的劳务费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对系统只发电子文件)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日印发排版:王中校对:社会保险费管理处陈扬第二篇:淄地税函[2012]14号关于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淄地税函[2012]14号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直属征收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要求(一)清算实施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成立清算实施小组,小组由2-3人组成。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1.04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
正文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88号),现对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二、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三、《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本地税发〔2006〕8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第1项、第2项规定同时废止。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率的通知》(本地税办发〔20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4日。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印花税
【发文字号】辽税发[1992]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2.01.24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税发〔1992〕3号)
各市税务局:
为了简化保险企业的纳税贴花手续,便于税务机关对财产保险合同印的征收管理,经与省保险公司商定,并征求部分市税务局意见扣,省局制定了《辽宁省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及进与当地保险部门联系,按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1992年1月24日
辽宁省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省税务局与省人民银行等六家金融保险企业的联合通知((以998)辽税政四字503号)精神,结合我省保险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投保单和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这些凭证均属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为了简化保险企业的纳税贴花手续,现规定对各项财产保险均以保险企业开具的保险费用收据为计征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其他凭证不再计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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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地税发[2000]2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7.07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0]22号2000年7月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
1、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章样式(略)
2、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账表册格式(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的管理、保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以下简称社保费征收票证)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时使用的专用凭证,视同税收票证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依法代征单位管理使用社保费征收票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社保费征收票证管理人员,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社保费征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社保费征收票证的种类和用途
第五条社保费征收票证包括“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凭证”和“专用汇总缴款书”三种。
㈠专用缴款书。
是由缴费单位或征收机关填开直接向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缴款凭证。
㈡专用缴款凭证。
是征收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自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
现金时使用的一种收款凭证。
㈢汇总专用缴款书。
是征收机关自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现金,以及委托代征单位代征费款、费用及其滞纳金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缴款书。
第三章社保费征收票证的印制和领发
第六条社保费征收票证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印制。
第七条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设计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章的统一样式,各市按照省局规定的样式统一刻制。
第八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定期编报社保费征收票证领用计划,根据本地区社保费征收票证用情况,按期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编报下期各种票证用量计划。
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在每年的十月一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编报下年度票证用量计划。
由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扩大或计划不周造成票证不足时,可提出追加计划,追加计划必须在一个月之前提出。
社保费征收票证用量计划的编制要切实可靠,既要保证及时供应,又要防止造成大量积压和浪费。
第九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保持一定的票证库存量。
省、市、县三级地税局的库存一般不能少于一个月的使用量。
第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领用单”,逐级到上一级机关
领取社保费征收票证,不得越级领取,发放。
第十一条社保费征收票证应使用专用车辆押运,由票证管理人员逐级领取或发放,不得邮寄、托运、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
基层机关向用票人(指使用票证收费的专管员、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下同)发放社保费款征收票证,须由用票人亲自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结报手册”领取。
第十二条领发社保费征收票证时,票证管理人员与征收人员或代征人员必须当面共同点清票证的数量和号码;清点核对无误后,填写“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结报手册”并相互签章。
第四章票证的保管
第十三条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