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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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

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

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四项制度,是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包括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四个方面。

下面是对这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的描述:依法执政,是指党和政府在国家治理中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公民权益。

在具体工作中,要注重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对法律意识的培训,完善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权力的行使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防止滥用和任性。

依法决策,是指国家治理体系中党和政府的决策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尊重民主、科学、协商、透明的决策程序,保证决策公正、合理、可行。

具体工作包括加强决策程序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建立健全决策制度和决策咨询机制,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和公正。

依法行政,是指党和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依法办事,加强行政职能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具体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制和程序,制定规范性的行政措施,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推动行政机关的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依法监督,是指加强对党和政府的监督,推动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具体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包括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多方面的监督机制,推动各方面的监督力量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此外,还要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推动舆论监督,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度。

四项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目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保证党和政府的工作更加科学、民主、透明,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在四项制度的指导下,我们要继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执行机制,增强监督力量,确保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得到加强和改善,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事业。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立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正确决策是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指出,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七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科学民主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体制、机制和制度,提高决策的水平和质量。

一、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科学民主决策。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些年来,不断完善决策机制,党和国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例如,举世瞩目的南水北调工程、青藏铁路建设等重大决策,就是科学民主决策的生动范例。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主要成效是:(一)明确了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在多年的实践中,我们认识到,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要做到以下四个―必须坚持‖:一是必须坚持扩大民主。

不断拓宽民主渠道,切实落实人民群众在决策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是必须坚持依法决策。

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决策主体、决策行为、决策程序,实现决策于法有据,决策行为依法进行,决策违法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必须坚持按规则和程序决策。

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实现领导决策与群众参与、专家咨询相结合,集体决策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四是坚持做到决策权责统一。

决策权力有多大,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这些认识,既是以往实践的经验和体会,也是今后长期必须坚持的方针。

(二)形成了科学民主决策的一套制度。

多年来,科学民主决策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并逐步形成一套制度。

四项制度具体内容

四项制度具体内容

四项制度具体内容一、依法决策依法决策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问题上必须依法进行决策,并且决策必须合法、科学、民主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主要内容包括:1.依法决策要确保法律的主导地位,充分尊重和保障宪法、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力;2.建立健全决策法律效力的制度,要求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必须以法制思维进行决策,决策合法、科学、民主;3.加强决策的程序性,要求决策过程必须透明、公开、参与广泛。

二、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党和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程序进行,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包括:1.加强行政执法的依法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行政必须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裁决公正等原则;2.推行阳光政务,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方便公民了解政府部门的工作进展和实施情况;3.加强行政纠错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加政府行政决策的可靠性。

三、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指党和国家政府在执政过程中要依法履行职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主要内容包括:1.坚持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公职,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2.建设干净的政治家队伍,构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加强监督和问责;3.加强社会公众参与,推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增加决策透明度和广泛性。

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指党和政府以法治为统治方式,全面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

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基础,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和传播,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增强公民法律意识;3.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政府的法治思维,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总之,四项制度的出台,是中国党和政府深化、强化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将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和法治保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5•【字号】嘉政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一月五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嘉兴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是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市政府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有关实施意见和措施;(二)需要报告省政府或报请省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要议案等重大事项;(三)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四)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和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五)审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六)审议重大建设工程与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或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七)审议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物价等重大政策;(八)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确定重要奖惩事项;(九)审议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十)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行政建立决策制度范本

行政建立决策制度范本

行政建立决策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决策。

第三条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效率性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机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责任等。

二、决策机构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专家顾问等组成。

第六条决策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行政决策的实施。

三、决策权限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决策权限,根据行政决策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复杂程度,合理划分决策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行使最终决策权,对决策结果负责。

四、决策程序第九条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调查研究:对决策事项进行调查、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了解问题的现状和趋势;(二)征求意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公众、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三)方案制定:根据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情况,制定决策方案;(四)合法性审查: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五)集体讨论:决策机构进行集体讨论,对决策方案进行审议;(六)决策公布:将决策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七)决策实施:组织实施决策方案,确保决策的实施效果。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五、决策责任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决策责任,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施效果负责。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范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范本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实施,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制度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制度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制度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应立足于法治原则,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包括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律审查和法治监督,以及加强决策程序的公开和透明,从制度层面保障决策的合法性。

其次,完善行政决策制度要注重科学决策和风险评估。

这意味着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充分的专业论证和科学分析,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和可能的风险,以及对决策的影响进行评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还需加强决策的参与和民主监督。

这包括加强对决策前的公众意见征集和听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意见,确保决策更加民主和多元化。

同时,加强决策的后期评估和监督,及时纠正决策的偏差和错误。

最后,完善行政决策制度还需要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责任追究。

这包括优化决策的流程和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决策的效率和响应速度。

同时,要建立健全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决策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对决策错误和失职行为追究责任。

总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完善行政决策制度,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民主性,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建立和健全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决策

建立和健全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决策
特的心理体验 。 关键词 : 南北朝 乐府 民歌 女性 心理 需要
诗歌作为反映社会生活的一种表达方式 ,承载了丰富 的社会内容。 把女性作为反映对象, 诗经》 从《 开始。翻开中 国古老的南北朝乐府民歌 ,我们可以看到丰富而生动的女 性群体。20世纪以来, 学者对南北朝乐府民歌的研究, 大致 沿两条路线展开: 一是从文学角度出发, 探讨诗歌风格艺术 上的差异, 属于文学范畴的研究; 一是从文化人类学角度, 探寻南北朝地区的民俗差异, 属于文化学范畴。 本文试图综 合以上两个方面, 侧重于女性心理需要的比较分析, 同中见 异, 探求南北朝女性各 自 独特的心理体验与表现方式。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心理按照从低到 高的顺序分为生理的需要、 安全的需要 、 归属和爱的需要、 尊重的需要和 自 我实现的需要。我们可以借助马斯洛的这 一需要层次理论来分析观照南北朝时代女性的心理体验。
陈 敏
(鲁东大学 烟台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院, 山东 烟台 264000)
摘 要: 南北朝的乐府民歌描写了 丰富多 样的女性群体。 借鉴马斯洛的心理需要层次理论, 分别从生理的需要、 安全 的需要、 归属与爱的需要、 尊重的需要和 自 我实现的需要一 一观照南北朝诗歌中的女性,可以从中感受到两朝女性独
有科学性、 高效性, 有时还是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 因此也必须要有与规章、 决策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因此, 设计一种听证程序, 让利害关系人能参与, 他们的意见能得 以听取, 是决策民主化的重要组成部份。
2.4面对错综复杂的市场经济中浩如烟海的信息以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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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乐府 民歌所反映的女性心理需要的比较分析
要性 以及一些建议。 关扭词 : 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 决策
的影响, 即所谓科学技术的负效应、 科学的困惑、 科学的反 思和科学的挑战等问题,决定了决策中的科学技术功利主 义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决策中的非理性选择倾向亦是难免 的。强调决策合法化和民主化,主要是为了防止决策权失 控, 也是为了确保决策科学化的实现。 2 完普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f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gov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gov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前言依法行政是一项重要的治理理念,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对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依法行政的概念入手,探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依法行政是指政府在行政活动中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同时以法律为准绳,对社会公众平等、公正地实施管理、服务和监督的行为。

依法行政既是政府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必要性1.保障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可以有效规范政府行为,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滥用职权、违法执行等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合法性保障。

2.提升行政效能和优化治理能力依法行政可以优化政府决策流程,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协调,提升政府行政效能。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可以使政府行政工作更加规范和高效,提高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3.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依法行政要求政府行政行为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可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从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4.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健全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依法行政能够为社会提供公平公正的环境,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三、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关键要素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首要任务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澄清行政权力的边界和限制,确保政府行政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2.健全行政组织和程序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需要健全行政组织和程序。

政府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管理制度,推进政务服务“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公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规范行政决策

规范行政决策

烈府发[2011]18号烈面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为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政府行政决策的意见》(川府法领〔20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防止和减少决策失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全市科学发展、加速崛起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

(二)科学决策原则。

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要广泛搜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信息,应用科学的思想、理论和技术,尊重事物发展客观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

完善决策的立项、调研、论证、决定、执行及评估等规定,把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风险评估、实施后评价和责任追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四)决策公开原则。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行政决策的内容、依据和结果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对行政决策事项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提出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三)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五)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六)产业政策、区域布局的制定和调整;(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八)土地管理、城市建设、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九)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

建立健全的治理体制

建立健全的治理体制

建立健全的治理体制在现代社会中,建立一个健全的治理体制对于一个国家或组织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一个健全的治理体制可以提供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有效的公共管理,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建立健全的治理体制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相关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是确保一个国家或组织正常运转的基础。

法治体系可以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执法机构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政府应制定和执行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并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来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

此外,还应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全社会的法治观念。

二、建立民主的决策机制民主的决策机制可以确保政府的决策符合人民的意愿,并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接受民众的监督和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此外,还应该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决策,形成多元化的参与机制。

三、建立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可以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政府应该注重权责明确,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

此外,还应鼓励政府与企业、组织和个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和效益最大化。

四、建立全面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全面的社会治理体系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社会治理应该注重综合治理,强化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加强社区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和社会管理能力。

此外,还应加强社会风气的道德建设和公民道德的教育,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防止腐败和滥权现象的发生,提高政府的廉洁和效能。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建立外部的监督机构,加强反腐败工作。

此外,还应鼓励社会组织和媒体的监督,增加公众的参与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

结论建立健全的治理体制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法治治理、民主决策、高效行政、全面社会治理和有效监督的手段,才能建立一个稳定、公正和繁荣的社会。

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

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

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决策是行政权的首要和核心,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首先,决策的科学性是决策质量的关键。

决策者需要深入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域的知识和信息,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决策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论证,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决策科学化机制,包括加强决策科学研究,完善决策咨询制度,加强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决策的民主性是提高公众参与和满意度的重要保障。

决策过程应该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吸纳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通过建立健全的民主决策机制,增强公众对决策过程的参与度和信任度,提高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

第三,依法决策是保障决策合法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政府决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对决策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的决策制度体系,明确决策的原则、程序、标准、责任等,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决策信息,增强公众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参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三是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能力和素质。

四是加强监督和问责。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加强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制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决策程序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进行问责和处理。

总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之一。

我们需要从制度建设、信息公开、培训宣传、监督问责等方面入手,加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实施和管理,以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作者:郭勇来源:《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02期〔摘要〕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

当前,山西省有不少部门和单位在决策过程中存在着如程序机制不健全、公共参与机制不完善、专家论证作用发挥不足、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重视不够等问题,为此,应加快制定《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完善公共政策的公众参与机制,实行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听证和后评估等制度,强化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实行问责制度常态化、终身制,使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渐趋完善。

〔关键词〕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法治政府;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5)02-0074-04近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决定精神,努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在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定差距。

当前,山西省正深入开展学习讨论落实活动,针对决策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正在加紧修正与完善,以期进一步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一、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行政决策工作,从党的十三大到十七大,一系列重要文献都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内涵、重大决策与立法监督的关系、决策失误追究责任制等进行了深刻阐释〔1 〕。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就首次明确提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党的十八大指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

队伍 , 选拔那些德才兼备 、 为人 民服务、 有科学 民主决策
素质 和能 力 的干 部 。 二、 完善 行政 决 策程 序
行政 机 荧 实施 行 政 处 罚 享 有 陈述 权 、 辩权 ; 申 行政 机 关
作 出责 令 停 产停 业 、 吊销 许 可证 或 者 执 照 、 大数 额 罚 较 款等 行政 处罚 决 定前 。 当告 知 当事 人有 举 行听 证 的权 应 利: 当事 人要求 听 证 的 . 行政 机关 应 当组织 听证 。 行政 许 可法 规 定 . 民 、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对 行 政 机 关 实施 行 公 法 政许 可 , 有 陈述 权 、 享 申辩权 ; 法律 、 法规 、 章规 定 实施 规 行政 许 可应 当 听证 的事 项 , 者行 政 机关 认 为需 要 听证 或 的其他 涉及 公共 利 益 的重 大行 政许 可事项 , 行政 机 奖应 当 向社 会公 告 . 举 行 听 证 ; 并 行政 许 可 直 接 涉 及 申 请人 与他人 之 间重 大利 益关 系 的 . 行政 机 关 在作 山行 政许 可
政 决策 主体 , 行 政决 策 的最终 决定 者 。因此 , 是 必须 提高 行 政 机_ 别 是 各 级 行 政 首长 的科 学 民 主 决策 能 力 和 芙特 水 平 。决策 前 , 走 群众 路 线 , 入 调查 பைடு நூலகம் 究 , 泛 听取 要 深 广
意 见 , 别 是 基 层 的 意 见 . 行 反 复 比较 、 别 和论 证 ; 特 进 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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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科学 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
0 周 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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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遴选考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是指国家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所遵循的五项基本制度,包括法定程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和法律责任制。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具体来说,就是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政策决策符合法律要求,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不侵犯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二、科学决策科学决策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必须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理论进行分析判断,并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预测和评估。

这样才能够保证政策决策的准确性和可行性,避免盲目决策和错误决策。

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评估体系,加强对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民生状况的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民主决策民主决策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参与和反馈。

这样才能够确保政策制定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并且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

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公开听证、征求意见、社会评估等民主程序,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四、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接受社会监督。

这样才能够促进信息公开、知情权保障和舆论监督,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估,提高政策决策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五、法律责任制法律责任制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才能够保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有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制权威。

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意识教育、追究责任、惩处违法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论行政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论行政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论行政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现代行政决策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科学的、民主的决策。

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加速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

”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他再次强调:“要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现代现代行政决策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

它对于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决策内容上的广泛性,要求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行政决策的内容涉及的范围广,机构多,动用的人力、物力、财力数量大,它涉及到整个国家和社会范围内的一切公共事务。

只有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才能使决策正确反映各个领域、各项管理事务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促进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才能使决策者在大的方面运筹帷幄、指挥正确,把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结合起来,促进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才能使决策在动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以最佳的投入,获得最好的产出,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行政决策的权威性,要求必须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行政决策是处理国家事务时作出的决策,只有具有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个人才能成为行政决策的主体,所以行政决策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形成正确决策。

我国在管理上和经济生活中曾经出现的几次大失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和危害,就更加突出地说明了行政决策的重要性和影响性。

要实现行政决策所代表的利益,决定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任何行政决策都是处理国家公共事务的,都要反映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代表整个国家和广大人民的利益。

这也是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所决定的。

行政决策要正确反映和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必须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解决实际问题所作出的决策。

科学性与合理性是衡量行政决策质量的重要标准,因为只有科学与合理的决策才能确保政府机关的决策行为符合实际需要、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利益。

本文将从科学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来探讨行政决策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确保科学和合理的行政决策。

科学性是行政决策的基本要求之一。

科学性是指决策所依据的信息、数据和方法以及采取的思维过程是否科学可靠。

政府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时,必须依据客观的科学事实、科学原理和科学方法,进行全面、准确、客观、长远地分析问题、制定政策。

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保证。

政府机关应加强对科学研究的支持,确保决策依据的科学性。

政府机关应及时了解、掌握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并将其运用到决策中。

政府机关应建立健全的科学决策机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决策。

要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参与到决策过程中,确保决策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合理性是行政决策的重要标准之一。

合理性是指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权益,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政府机关在进行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确保决策公正合理、权益平衡。

确保行政决策的合理性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保证。

政府机关应加强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决策。

政府机关应学习法律法规,确保决策与之一致,避免决策的任性和随意性。

政府机关应加强社会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征求社会大众的意见,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对政府机关的决策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科学和合理的决策能够有效解决社会矛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因为只有科学和合理的决策才能真正地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科学和合理的决策有助于提高政府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政府机关如果能够通过科学和合理的决策行为,赢得公众的认可和信任,将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共同发展。

谈谈如何使政府决策更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谈谈如何使政府决策更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对策建议政府决策是政府面对需要解决的一些社会重大问题做出某种政策或行为的选择。

政府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行为的成败。

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是提高政府决策准确性、降低决策失误概率的前提。

加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工作水平的内在要求。

加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积极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

这就深刻地揭示了政府决策民主化的基本涵义。

而政府决策科学化,它要求决策过程必须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经过科学的程序,广泛发扬民主,大量收集信息,充分研究论证,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以期最大限度地提高决策精度。

决策科学化的意义在于控制决策的风险和成本,而决策民主化则使重大决策权力运用的过程和结果在民主的监督之下,为决策的科学化提供最可靠和最有效的体制保证。

要积极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首先要建立谋、断结合的决策机制。

“谋”,即专家、学者、智囊团;“断”即决策者。

谋断相互分离又紧密结合,是现代决策的重要特征,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由于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及政府面临问题的复杂性,为了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决策领导者要听取专家和有实际经验的人的意见,走群众路线,集思广益,充分发挥智囊作用,建立谋断结合的决策体制。

其次要强化对重大政府决策的评估和论证。

要求在论证中充分听取不同意见,实事求是地提出决策备选方案的利弊得失,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彻底改变目前论证流于形式的现状。

最后要从根本上提高决策者的素质和能力。

决策者是决策活动的舵手、是决策活动的指挥者,决策者的素质和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政府决策的质量高低,政府决策受到决策者素质的制约。

因此,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决策者进行培训、让决策者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从根本上提高决策者的素质和能力,是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减少政府决策失误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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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科学行政决策的法律机制中国网| 时间:2006-08-02 09:44:16 | 文章来源:法治政府网作者:海坤兵容摘要建立健全科学行政决策机制是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为了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应当针对当前行政决策机制改革探索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深化对建立健全科学行政决策机制的理论认识,并以正确的理论认识指导行政决策实践,最终建立健全保证科学行政决策的法律机制。

关键词行政决策科学法律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行政决策机制是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对目前已经建立和正在探索过程中的行政决策机制适时总结经验,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理性思考,从理论高度深化认识,从而指导行政决策实践,使之充分体现科学化、化和法治化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科学行政决策机制首先必须深化理论认识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要、重大决定的行为。

[1]在我国,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法律,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做出的处理国家公共事务的决定,具体来说,行政决策将形成政府的方针、政策、规定、规划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件、特定问题所作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决定。

行政决策通常具有针对性、目标性、裁量性、优化性、可实施性等特点,[2]行政决策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决定行政管理活动的成败。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

[3]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化。

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化。

[4]这些高屋建瓴的意见是指导我们建立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作为落实十六大报告的重要文件将“科学化、化、规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之一,并进而提出“建立健全科学行政决策机制”的具体任务,足以说明行政决策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历史经验教训反复昭示,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是源头上的失误,一般而言,它比执行失误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5]行政机关由于其权力行使的广泛性,使得行政决策成为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最广泛、最密切联系的公权力运作方式。

同时,由于行政决策大多直接涉及利益调整与分配、涉及社会纠纷矛盾的调处,并且很多决策与决策之后的行政执行(其中有相当部分具有强制性)紧密相连。

因此,行政决策与人民利益休戚相关。

建立健全科学行政决策机制无论是对于建设法治政府,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同寻常的现实意义。

应当看到,近年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建立健全科学行政决策机制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些制度化的做法,许多好的做法在一定围和程度上得到了宣传与推广。

正如《纲要》所总结的,必须“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决策”等等,这些都已经广泛形成共识。

然而,作为学者的任务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已有的共识,也决不能醉于对已有认识的宣传,更重要紧迫的任务在于与时俱进,关注当前实际,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力图解决这些问题。

笔者认为,我们在肯定当前行政决策机制探索中各项有益成果的同时,更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这一探索过程中还存在的不足以及我们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新情况与新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众参与目前基本上多流于形式,总的情况是:公众参与还局限于个体参与,行政机关实际上控制着公众参与的选择权,并且在部分行政决策事项上,公众参与热情出现衰退趋势。

[6]二是由于行政机关牢牢控制着专家论证的条件与围,导致专家论证的独立性与专业性明显不足,专家论证意见缺乏公开,与行政机关持不同主的专家意见往往得不到真正的重视。

在发生专家论证意见与公众评论意见冲突面临选择时难有合理解释说明。

三是实践中有些往往行政机关独断专行,无论公众参与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如何,均对决策没有实际影响,行政机关享有最终选择权和定夺权,而且政府对行政决策的决定没有解释和说明理由的制度,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最终成为形式上的点缀,以至于行政决策正当性常常成为公众怀疑的目标。

[7]四是行政决策后的执行遭遇行政系统外利益主体的抵制而变形与打折,行政决策朝令夕改以及决策执行的政令不畅、效果递减已经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的重要问题,甚至引发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五是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决策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难以厘清,责任追究方式模糊不清,“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往往无法兑现。

上述现象和问题的产生,说明我们必须对现行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反思和探索。

理论是实践的明灯。

现象和问题的分析必须通过理论分析寻求合理的答案。

笔者认为,建立健全科学行政决策机制虽然目标明确,但是由于对若干深层次的理论认识还缺乏深刻认知,必然导致实践中无法建立健全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具体制度,从而必然会导致上述种种弊端的产生。

二、深化行政决策理论认识的几个重要方面笔者认为,当前,深化行政决策理论认识,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正确处理行政决策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行政决策其实就是针对不同的利益主体的诉求作出行政机关的决定。

因此,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必须正视不同利益主体的主与诉求,并且使不同利益主体的搏弈能够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显现出来。

实践证明,行政决策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和主越是反映充分,行政决策越是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长期以来,行政决策过程中实际存在着一种压制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与主的不良倾向,例如许多行政部门在作决定时强调行政决策必须建立在所谓利益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以实现“各方意见完全一致”。

再如在高层次行政决策过程中,有些同志主观上希望彻底克服甚至消灭“部门利益”,“地方利益”。

但实际上不可能真正做到,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8]事实上,在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的时代,尽管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存在一定围和程度的共同性,但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差异性是绝对的,而且行政决策面对的首先是这种差异性。

幻想通过行政决策消灭这种差异性急于求得不同主体利益的共同性,达到所谓“各方利益完全协调一致”往往是不可能的。

行政决策必然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必然要在各种不同利益差异和冲突方面作出衡量与取舍,例如在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等等方面发生矛盾时“砍一刀”,果断作出决定。

因此,判断一项行政决策正确或者科学与否,并不在于行政决策是否最大程度上符合“利益调和”,建设和谐社会也决不是提倡“和稀泥”,关键在于必须建立行政决策主体判断不同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的“取舍规则”。

可以说,在行政决策作出之前以及做出决策过程中,应该正视矛盾,揭示矛盾,让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主充分地理性地表达出来。

对于利益主体代表的发言权必须予以尊重,不同利益主体代表之间的争论越是充分,越是坦诚,越容易找到利益冲突的焦点,越容易发现问题的症结,从而越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有利于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决策。

在各方充分说理基础上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策,会使各方利益主体心服口服,从而也有利于行政决策之后各方的具体执行。

(二)通过适当方式保证社会公众有效参与行政决策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既是行政的要求,也是决策科学的要求。

因此,公众参与在任何情况下对于行政决策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都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在肯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原则的同时,必须对社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方式进行深入研究。

笔者观察,目前我国社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方式基本上局限于以个体方式参与,而鲜有以团体方式参与。

正是由于目前社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效果并不明显,公众参与决策的意见对行政决策的影响力十分有限,甚至成为一种“形式程序”。

就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个体方式与团体方式比较而言,团体参与方式无疑较个体参与方式有较大的优点,这些优点主要包括:团体参与行政决策更能集中体现并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而个体参与行政决策不仅意见较为分散,而且无法准确、全面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团体参与方式一般诉求意见传达集中、具体、明确,对行政决策较个体参与更具影响力,也更能成为行政机关决策考虑的重要方面;团体参与行政决策更能与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产生互动性,更能帮助行政决策机关了解和把握行政决策理由和依据,使行政决策更符合理性的要求;团体参与更能代表个体的共同诉求,也更能维护个体的共同利益。

据此,笔者认为,社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应由保留个体参与方式,鼓励和引导由个体参与方式向团体参与方式演变是保证行政决策更加理性的必然路径。

(三)维护行政决策过程中专家论证意见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专家参与行政决策的意义是以专家论证意见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为基础的。

失去独立性与专业性的专家论证意见,充其量只能算作是一般公众意见之中的一个种类,就会失去专家论证的本来意义。

因此,要想发挥专家论证在行政决策中的特殊作用,必须保证专家论证意见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而要保证专家论证意见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专家论证的开放性。

应当保证行政决策事项有关专家均有平等的参与论证的机会与条件,而不是仅仅由行政机关有针对性地选取个别符合自己意见的专家来进行决策论证,将其他敢于直言而可能与行政机关持不同意见的专家排斥于决策论证的围之外。

当然坚持专家论证的开放性,必须以行政决策论证信息的公开性为前提。

二是克服行政机关对专家论证意见的各种干预。

行政干预下提供的专家论证意见无法体现专家论证意见的专业性。

当前,实践中行政机关对专家论证意见的行政干预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事先圈定专家论证意见的“方向”,要求专家提供与“方向”一致的论证意见;行政机关控制专家论证所必需的信息,通过信息片面提供间接控制专家论证意见;行政机关“有条件”地使用专家论证意见,符合行政机关意图的论证意见公开使用,故意隐瞒甚至封杀与行政机关意图相左的专家论证意见。

三是尊重专家论证意见的科学性。

基于不同专家的论证角度、论证方法的差异,专家对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意见不可能完全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正确的选择方法应该是综合不同专家不同的论证意见以作出恰当的决策,而不是简单肯定一种论证意见,而一概否定其他专家论证意见。

(四)行政决策选择和吸纳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必须说明理由任何行政决策都是以政府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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