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环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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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_环境保护法_史上最严但实施最难_常纪文

新_环境保护法_史上最严但实施最难_常纪文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2 No. 10 2014新《环境保护法》严在何处?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989年《环境保护法》修订案。

新的《环境保护法》变动很大,从条文结构上来看,由六章变为七章,由四十七条增至七十条;从实质内容上来看,针对现实问题在体制、制度、机制、标准等方面做了诸多创新;从效果上看,设立了极为严厉的环境管制措施和处罚措施。

具体分析,其严厉性主要表现如下。

监管措施系统一是新《环境保护法》采用环境标准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即据新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在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得按照分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既不得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也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二是区域环评与建设环评相结合。

建设项目的环评是项目建设投产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实践中,只有个别地方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做了环评,很多地方的规划实施却未能进行环评。

总的来看,区域规划及建设项目未做环评就开工的现象较为普遍。

针对此种现象,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是许可管理和环境信用相结合。

此次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全面环境许可制度,主要实施范围包括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领域,将许可作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

此外,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了环境信用制度,将企业遵守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同时违规违法的企业将可能会被纳入“黑名单”,从而影响其在银行、证券等系统的信用评价。

因此,通过环境信用的有效管理,可以有力地促进企业守法、护法。

四是点、面管理相结合。

在此次新《环境保护法》修订中,除了保留以往的点源管理的制度和机制以外,还新增生态补偿、生态大气治理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等措施,从而有效应对当今复合型污染的复杂状况。

周末悦读古代最严“环境保护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

周末悦读古代最严“环境保护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

周末悦读古代最严“环境保护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从人类诞生后,为了生存,人类就开始向自然索取。

其实,早在四千多年前的夏王朝,我们的古人就开始注意环境和资源保护,并运用法律规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据史籍记载:大禹时曾发布禁令,在春三月,不得上山砍伐林木,“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不许入湖泽河川捕鱼,“以成鱼鳖之长”。

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保护好自然环境和资源,就可以给人们带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巨大财富。

禹的这一保护自然环境的禁令,后来被商王朝以及西周的统治阶级继承下来。

明天是“世界环境日”,让审判君带你一起看看古人是如何保护环境的吧。

不准乱倒城市生活垃圾在商代,我国的城市已具相当规模,人们的消费活动产生了大量垃圾,对此商王朝进行严格管理。

据《韩非子·内储说》记载,“殷之法,刑弃灰于道者。

”“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

”灰即为垃圾。

唐代城市已具极大规模,长安城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居住人口已达百万之众,每日产生的垃圾数量极为可观。

《唐律疏议》载:“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

主司不禁,与同罪。

疏议曰:具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

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

”最早的城市环卫工人在商周出土的青铜器上,已有人打扫城市卫生的图案。

《周礼·秋官》记载,“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条狼氏的职责就是清除城中街道上的垃圾,保持城市环境的清洁。

宋代是中国城市发展的繁华期,当时的开封、杭州都有上百万人口,每一日从汴梁城郊赶进城内屠宰的生猪,即有万头之多。

这么庞大的城市规模与城市人口,每天产生大量的垃圾。

宋人又是如何处理的呢?宋朝设置了一个专门的机构“街道司”来管理城市的环境卫生。

街道司可以招募500个环卫工人,每名环卫工人给予月薪“钱二千,青衫子一领”,其职责包括整修道路、疏导积水、洒扫街道、整顿市容等。

城市居民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粪溺,也有专人收集、运走。

悠久的公厕文明周代的厕所不仅设在人们居住之处,在活动场所也设有。

史上最严环保法获通过对污染企业罚款将上不封顶

史上最严环保法获通过对污染企业罚款将上不封顶

新国标在科学性 、针对性和实
为了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 的打击力度 , 新环保法建立了 “ 黑名单” 制度 ,
并 明确提 出 “ 按 日计罚 ” 。“ 按日 计 罚 ”方 案 规定 ,行政 机 关可 以 自责 令改 正 之 日的 次 日起 , 按 照 原处 罚 数额 进 行按 日连续 处 罚 。地 方 性法 规 还可 增 加拄 日 连 续 处罚 的违 法 行 为种 类 。黑 名 单可 以向社 会公 布 ,成 为企 业信 贷 、政
准 中有 l 8 1 l 项国家标准等 l d 于或 严 于 国际食 品法 典标 准 。在标 准 制 定过 程 中 ,所有 限量 标 准都 向 世 界贸 易组 织各 成 员 国进行 了通
上而 下进行分配 , 由国家出面分配配额 , 统一标准 , 建立跨区域 的市场 。
孙翠华称 ,现在市场建设的步伐 ,比原来想象得要快得多 。今年要力 [
优 惠 的重 要 参 考 因 素 。
用性上都有显著提升 ,力求用最严 谨的标准 ,为最严格 的监管 、最严 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提供法定
的技术依据 。新标准规定了 3 8 7 种
农药在 2 8 4 种 ( 类)食品中 3 6 5 0 项
限量指标 ,较 2 0 1 2 年颁布实施 的标 准新增加 了 6 5 种农药 、4 3 种 ( 类)
内 喜 I j 讨 ”
2 0 1 4 . 0 5 中 困 石 油 和 化 工I 2 9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据了解,现行 环境保护法 自1 9 7 9 年试行、1 9 8 9 年正式颁行以来, 至今已
有2 5 年 没有 实质修改 。此次进行 了大改动 。修订后 的环保法规定 , 国家在 重点生 态功 能区、生态环境 敏感 区和脆 弱区等 区域 划定生态 保护红线 ,实行严格保护 修订 后 的环 保法 还规 定 : 一 是在 跨行 政 区域 的重点 区域 、流域 联合 防治 中

史上最严环保法严在哪儿?

史上最严环保法严在哪儿?

史上最严环保法严在哪儿?——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谈落实新环保法要点7月31日,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四届八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暨劳模表彰大会上,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就钢铁行业如何落实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了专题报告,围绕当前我国面临的严峻环保形势和新环保法的落实要点向与会600多位代表进行了宣讲。

别涛特别提醒:“钢铁企业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新环保法,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新环保法,控制环境风险。

”《环境保护法》修订背景别涛介绍,我国环境面临城市空气质量退化、水呈现成流域污染状况、土壤质量下降、生态系统脆弱、环境风险高等问题。

目前,虽然局部地区和部分行业环保有所改善,但总体恶化状况尚未遏制,形势依然严峻,未来的环保压力将继续加大。

我国环境问题发展到这种程度的综合原因至少有8条:过于粗放的发展方式、不尽合理的空间布局、先天不足的能源结构、素质不高的庞大人口、未富先奢的消费方式、不可持续的贸易方式、整体落后的科技水平、极其薄弱的法治意识。

“尽管我国已成为世界工厂,但布局不合理带来的环境问题明显。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区域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3%,但火电装机之和占全国的31.3%,二氧化硫排放量达到7.84吨/平方公里,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4倍。

”别涛表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总体上仍处于产业链的低端,许多产品出口了,但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留在国内。

据估算,我国30%的二氧化硫排放、25%的烟尘排放、20%的化学需氧量源于出口贸易。

从环境角度看,我国许多产品的出口,可以说是“亏本生意”。

别涛强调,我国的环境法治十分脆弱。

企业自觉守法率低,环境违法普遍;行政环保执法不力,制约因素众多。

“我们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经济,但环境资源压力继续加大;另一方面又要大力保护环境,但经济增长速度容易受到影响。

”别涛说。

别涛表示,当前,如何从制度和立法层面,缓解和减少公众对环境恐惧感、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平衡公众诉求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探索现代社会发展路径,已经成为中国发展中的重要命题。

新《环保法》元旦起实施,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新《环保法》元旦起实施,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新《环保法》元旦起实施,按日计罚上不封顶-法律新《环保法》元旦起实施,按日计罚上不封顶文/牟璇左越2015年1月1日起,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环保法》修订草案正式施行。

新《环保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对怨声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的法律,它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并且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也将对资本市场的多个行业和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记者梳理出“四大铁拳”,为您全面解读这部“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按日计罚上不封顶事实上,国家在环境领域的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导致对相关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及约束作用。

2015年元旦起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对企业惩治力度大大加强,修订后的第六章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向记者解释,“按日计罚”是指执法部门对企业作出了处罚,若企业不执行的,继续加罚。

按日计罚是对以前处罚规定的加强和补充,主要为保证处罚的执行。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也向记者表示,过去规定是一次性罚款。

但对企业来说.如果治理成本高于罚款代价,企业就宁交罚款也要排污。

针对这种情况,新《环保法》规定,只要企业违法排污不达标,违法一天就罚一天,上不封顶,以此督促企业认真治理达标排放。

环保部政研中心高级工程师王彬也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什么是‘按日计罚’就是‘按日累计罚款’,是针对连续性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制度。

”企业违法可拘留责任人与此同时,新《环保法》给予了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以更大的监管权力,允许其采取多种新方式进行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还罕见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新《环保法》规定,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相关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

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

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

一批法律法规今起施行 "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中新网1月1日电跨入2015年,一批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都将赶在今天正式落地,这不仅包括做出重大修订的《环保法》和《预算法》,还有一直备受关注的央企薪酬制度改革也将打响;与此同时,我国还放宽了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限制,由提出申请前在我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变为仅需开业1年以上。

【两大法律】“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4种违法情形可采取行政拘留2014年4月,国务院发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环保法》加大了惩处和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第六十八条规定,因政府部门多种违法行为而造成环境出现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证排污拒不整改等4类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不仅如此,据环保部最新发布的消息显示,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1436个监测点位,将全部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并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

新《预算法》规定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故宫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预算法》明确增加了一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同时,强调了政府部门预算向社会公开的时间限制,法律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决算等的报告及报表应在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国开始实施“史上最严”新环保法

中国开始实施“史上最严”新环保法

中国开始实施“史上最严”新环保法作者:暂无来源:《世界环境》 2016年第1期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施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新环保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如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罚款数额上不封顶;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堪称史上最严环保法。

文/贾峰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施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

4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也一起实施。

新环保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之变已经实施25年的原《环保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和生态文明的新理念明显不相适宜,存在主题责任不清、操作性不强、环境执法不力等问题。

与此同时,以GDP增长论英雄的粗放发展模式,导致了大气、水、土壤污染突出,威胁公众健康。

环境问题成为中国最大的民生问题,影响社会安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从制度和立法层面缓解公众的环境不安全感和增进对政府的信任,平衡公众诉求与经济发展关系,探索新常态背景下的社会发展路径,已成为中国发展的重要命题。

党的十八大提出“美丽中国、永续发展”的理念,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生态文明建设成为重要的改革议题之一,并提出“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保护是为了发展,发展是为了更好的保护。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提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安吉县余村考察时首次提出:“我们过去讲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其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其中的深刻思想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为新法的修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解读

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
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逃避监管排污适用行政拘留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
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
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
意见。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逃避监管排污适用行政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
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 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 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 排放污染物的;
七、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 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 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受理。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四、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法规定:一是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
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 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 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

史上最严环保法将实施

史上最严环保法将实施

史上最严环保法将实施:最重涉案官员当引咎辞职环保部史上最严环保法将实施行政问责力度加大文/凤凰网主笔:陈芳新《环境保护法》将于1月1日正式实施。

今天下午,环保部组织有关专家对此进行解读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新修订的环保法,除加大对企业违法的处罚力度,亦增加了对行政监管部门的严厉问责措施。

据环保部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王炜介绍,新《环保法》新增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阅”一个章节,由过去的47条内容增加到现在的70条。

针对此次修改,环保部门至少研究了十年,前后调研论证历时三年多。

新《环保法》还经过了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并两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王炜看来,这部法律的修订,不仅代表了未来环境管理的转变方向,也彰显了全国人大与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新《环保法》堪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按日计罚制度、行政拘留的人身强制措施等将有望改变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弊病。

原环保法一个重要缺陷,就是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流于形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环境容量等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探索编制自然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那么,新《环保法》在政府部门和政府人员的考核与责任追究方面有何体现?能否得到最严执行?在回答凤凰网这一问题时,王炜提到,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曾指出,新《环保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具有权利义务的均衡性。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

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对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

“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实施

“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实施

“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实施作者:富安兴来源:《求学·文科版》2015年第07期【热点透视】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直指违法成本低、环保意识弱等环境治理顽疾。

新《环境保护法》的亮点主要是对违法企业可按日处罚,上不封顶,对违法企业负责人可进行行政拘留,突出强调了政府监督管理责任,以及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为公民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

新《环境保护法》有四个特点:一是定位合理,二是创新理念,三是完善制度,四是强化责任。

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已最大限度凝聚了各方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一部环保法,为未来统一协调大环保“基本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命题视角】1.《经济生活》的三个主体——国家(政府)、企业、消费者,历来是高考考查的重点。

命题人可能会结合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相关材料进行考查,要求考生回答保护环境的经济意义和措施。

2.《政治生活》中的政府、公民等相关知识也是高考考查的重点,命题人可能会以政府或公民为命题切入点,考查政府如何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公民如何参与环境保护,或实施新《环境保护法》体现的政治意义。

【试题猜想】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多个角度体现出前所未有的环境保护、治理力度,法律条款从47条增加到70条,雾霾治理入法、首次设计“按日计罚”制度、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直指违法成本低、环保意识弱等环境治理顽疾。

对于公众来说,每一个人都在社会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他们既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也是制造者。

因此,建设生态文明,需要每个公民倡导绿色出行、节能节水等绿色消费理念,珍惜环境资源,规范自身行为。

这样才能构成一个政府负责、企业守法、公众积极参与的环境保护格局。

(1)结合材料,请你从《经济生活》角度出发,为保护环境提出合理化建议。

我国通过史上最严《环保法》 明年月日起施行

我国通过史上最严《环保法》 明年月日起施行

我国通过史上最严《环保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重霾频袭、跨界污染、源头告急……一系列环保难题久治不愈。

在百姓的期待中,4月24日下午,有史以来最严厉的新《环保法》终于“出炉”。

新《环保法》对污染企业罚款上不封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过四次审议,新《环保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这是《环保法》自1989年颁布后,25年来的首次大修。

新《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并完善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针对目前频发的空气污染问题,新《环保法》要求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同时,对于社会长期诟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修订后的《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对污染企业可按日连续计罚,罚款上不封顶。

修订后的《环保法》还进一步明确公民的义务。

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明确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此外,根据新《环保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违规准予行政许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将对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过去,由于缺乏法律授予的权力,环保部只能进行一次性全国检查行动,公布污染者名单等。

违法企业往往在交纳远低于守法成本的一次性罚款后,就可以继续污染环境。

但在新《环保法》正式生效后,环保部将拥有更多法律权力,对环境破坏行为和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关闭污染企业,没收污染设施、设备等。

“史上最严”环保法审议

“史上最严”环保法审议

“史上最严”环保法审议
近期,新环保法成为公众最热门的话题,此次新《环境保护法》历经了4 次修订草案的审议,才由全国人大正式表决通过。

新环保法从原来的47 条增加到了70 条,这是环境领域的基本法25 年来的首次大修,也是常委会史上收集到来自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

新环保法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并且,还明确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

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将于2015 年1 月1 日施行。

立法机关人士表示,这部法律能为应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提供支撑。

史上最严环保法
此次新《环境保护法》历经了4 次修订草案的审议,才由全国人大正式表决通过。

新环保法从原来的47 条增加到了70 条,这是环境领域的基本法25 年来的首次大修,也是常委会史上收集到来自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

环保之风已经刮了很久,但是我国对于环保的执行力度却远远不够,各大家居企业还需迎接新一轮的挑战。

此次修订的环保法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多年来制约我国环境保护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明确了环境监察制度等,被称为史上最严。

新环保法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

史上最严环保法看点

史上最严环保法看点

“史上最严”环保法要点逐条看新《环保法》由于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条款,加大了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这也意味着,从2015年开始,企业将面临着一个全新的、更加严格的环保执法环境。

最严《环保法》严在哪里?●对企业更严格。

对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计罚、上不封顶,这在现行环境行政法规体系中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违法者更严格。

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等四种情形,规定行政拘留的人身强制措施。

●对政府更严格。

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在修订前的《环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中早有规定,但缺乏明确、具体的要求。

新《环保法》在这方面补充了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确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六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环保不力有可能影响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乃至政治生命。

●对执法更严格。

新《环保法》健全了问责机制。

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九种行为,新《环保法》规定对政府或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同时,明确了环境连带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弃灰法”:史上最严“环保法”

“弃灰法”:史上最严“环保法”

龙源期刊网 “弃灰法”:史上最严“环保法”作者:来源:《文萃报·周五版》2018年第08期目前,随着生态文明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国家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惩罚力度也越来越大。

有人认为,当前对破坏环境行为的制裁是最为严厉的,堪称“史上最严环保法”。

然而,中国法制史告诉人们,此类的看法并不确切,因为我国早在2000多年前的商代,就曾经制定了的“弃灰之法”,其中对于破坏环境行为规定了比现在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

据文献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意思是说,把垃圾乱扔于道路之上的人,依照法律的规定砍断其手。

不言而喻,对乱扔垃圾、破坏环境的行为适用如此严厉的刑罚,今天的环保法律是绝对难以望其项背的。

“弃灰之法”如此严厉,别说今人无法理解,就是古人也感到有些过分。

春秋时期的文人子贡就曾为此求教于孔子:“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意思是说,乱扔垃圾的罪行并非多么严重,商代统治者为何如此残酷呢?孔子回答说“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

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

”孔子的回答很有启发意义,翻译成白话就是,不往道路上乱扔垃圾是人们很容易办到的事情,而断手却是令人极为痛苦的惩罚。

假如一个人干了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就可以避免遭受使人恐惧的惩罚,人们就不会再去触犯法律,这样就实现了保护环境的目的。

孔圣人的这个观点事实上与当时主张严刑峻法者的法家思想一脉相通。

随着文明的发展,残害犯人身体的肉刑已被今天的人们所唾弃,刑罚的逐步轻缓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

然而,在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更加迫切的今天,商代制定的“弃灰之法”中所蕴含的严格保护环境的理念,却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摘自《法制日报》胡勇/文)。

史上最严环保法

史上最严环保法

史上最严环保法作者:庄嘉来源:《检察风云》2015年第10期在2015年的“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着重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

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

随着国家最高领导人对“环境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掷地有声地说“不”,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过去久被诟病的环境污染执法偏软的局面将得到逐步扭转。

新环保法手持利剑那么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究竟严在哪里呢?笔者看来,“严”在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最严格的执法手段。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送行政拘留等新权限。

而其中最严之处莫过于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权”这把利剑。

以往,不少地方在环保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着“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污染的违法案件时常常会发现对违法单位能够给予一定的经济罚、行为罚,但是对于涉事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却无能为力。

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却很可能令这种局面得以改观。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对四种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移送行政拘留权”的规定,有效地弥补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的软肋。

众所周知,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过去,环境污染的违法单位往往用钱(即缴罚款)就能息事宁人,如若再犯,大不了也是砸钱了事。

如江苏省盐城市江州染整有限公司无审批、无验收手续案。

2014年5月14日,江苏省盐城市环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后发现,该公司改扩建拉幅车间1800平方米和800万大卡吨燃煤锅炉,但却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锅炉配套的水膜除尘水未回用,直排下水道。

新环保法“铁齿铜牙”背后的那些身影

新环保法“铁齿铜牙”背后的那些身影

新环保法“铁齿铜牙”背后的那些身影作者:暂无来源:《读报参考》 2015年第10期新生的环境保护法被冠以“长了牙齿的法律”、“史上最严保护法”。

尽管它有些姗姗来迟,但通过这样的比喻和形容,不难看出社会公众对于这部新法的认可和期待。

事实上,在这部“长了牙齿的法律”出台背后,凝聚了无数法律人的辛苦和执著。

他们一直在努力于推动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与修订,在最需要他们的舞台上一次次发声。

《法人》记者王磊磊的文章披露了新环保法出台的幕后详情。

“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站。

”在湖北人大代表团驻地休息室内,谈起201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吕忠梅面带微笑。

“这一天来之不易,凝聚了太多人的心血。

”在参与了两次征集意见、四次审议后,吕忠梅对于新环保法颁布实施这一结果如此评价。

立法修订在角力中前行环保法制定于1989年,在“有比没有好”的基调下,最早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具有超前性,但却带有计划经济特点,与后期制定的各项单项法律一直存在无法有效衔接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增速,环境问题也突然进入人们的视野。

新世纪以来,频繁曝光的环境污染事件开始不断刺激着公众的神经,关于修改环保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仅1995年至2012年,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提出的有关修订环保法的议案便多达78件。

“经济发展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早在我们1990年代的调研中就发现端倪,之所以一直没有启动修订工作的原因,在于经济发展为主的社会模式,以及社会对于环保现状的认知和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够,缺乏足够的推动力。

”吕忠梅表示。

2003年,在吕忠梅担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时提出的议案中,便提出中国需要一个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彼时的争议焦点还在于,是否需要新的环境保护法。

“当时的‘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已经有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多部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没必要再修改环境保护法,甚至有人提出应该废止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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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环保法”亮点解读发布时间:2014-06-04 07:58 作者:浏览次数: 823 【字体:大中小】编者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4日审议通过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从2012年首次公布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到现在,这部法律已经历了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才最终获得通过。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哪些亮点?将会带来哪些改变?让我们共同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可谓一次立法“长跑”:经过3年多的努力,终于在第4次提交审议之后,于4月24日得以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我们知道,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虽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显然已不符合目前环境保护的需要。

25年后的首次修订,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有效实践。

此次环境保护法的通过稿具有理念先进、科学民主、手段硬实、模式创新、责任严厉等特点。

在某种程度上说,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新中国历史上最严厉的部门基础法之一。

立法理念创新:环保责任更加明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其环境保护领域基本法的地位,将改变原有环境保护法对其他单行法指导不力的局面,确立了在宪法规定之下的环境基本法,与环境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统一而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

与修订前相比,新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在许多方面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有了超越和突破。

其中,对环境保护责任的逐步明确和清晰划分,正是其中的突出体现,尤其是强调了各级政府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些法律条文,有利于从制度上推动消除原环境保护法总体上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责任,重政府环境主导、轻公众环境参与,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轻对政府的问责等弊端。

同时,新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从法律层面对维护群众权益、保障公共安全给予了高度关注。

通过进一步强化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让环保的“高压线”通上了“高压电”。

我们知道,以往,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单一,且失之偏软,是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新法通过处以拘留、按日计罚、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锻铸了打击环境违法的利剑,彰显了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断态度,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和观望心态,不断加强转型升级和治污减排,切实履行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

此外,新法还明确了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责任,由此设定了公众环境保护责任的“基准线”。

我们可以看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信息公开、社会诚信档案建立、意见征求、检举举报、法律诉讼等多个角度,对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等,在法律上给予有力支持,并明确提出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不仅有效维护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更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权和明晰的责任范围,对全社会切实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以更科学、更理性、更有效的手段参与环境保护,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

环保制度创新:三大领域实现突破专家指出,此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主要亮点还在于推动建立绿色发展模式、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在这三大领域均实现了较大突破。

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

新法规定,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

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推动建立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新法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

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在此基础上,新法进一步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对此,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而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此外,新法还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

同时提出,国家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

这一系列新增内容,必将对下一步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起到积极作用。

推动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

新法增设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条文。

其中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新法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要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

强化执法权力:行政监管责任加重此外,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强化执法权务的同时,也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环保监管职权可谓一柄“双刃剑”。

我们可以看到,新法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

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违法者受到处罚后,逾期不改的可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且没有上限额度;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新法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

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新环保法的11个主要改变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不仅提出生态文明的理念,而且规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机制和责任,以及保障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实施。

一是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第一条和第四条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是确立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环境保护法中,突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约束各有关方面在发展中重视环境因素,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是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

四是明确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促使地方政府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五是严格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六是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

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七是强化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新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是提出了环境经济政策。

环境经济政策是以保护环境为目标,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九是强调了农村环境保护。

为实现环境保护的城乡公共服务公平,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实现了从城市环境保护向农村环境保护的拓展,从工业环境保护向农业环境保护的跨越。

十是明确环境公益诉讼。

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十一是加大了违法排污的责任。

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责令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等,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责任。

■新法关键词损害者担责以前强调的仅仅是污染者担责而忽视了生态破坏者的责任,此次修订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责任加以合并,用损害者担责原则予以概括,更为准确、到位。

区域联动设置了专门条款规范流域水污染和区域大气污染的防治问题,实现了由点源的控制向区域的协调和联动防治转型,体现了解决环境问题的针对性。

查封扣押授予了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这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意义重大。

公益诉讼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科学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公民诉讼制度,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稿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条件,强调发挥社会监督政府与企业的作用。

环境权虽然此次修订未设置表面上的环境权,却设置了实质的细化的环境权,这将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和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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