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海盗行为之构成_以_联合国海洋法公约_第101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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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构建海盗罪法律制度的设想

对我国构建海盗罪法律制度的设想

对我国构建海盗罪法律制度的设想作者:王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海盗问题是全世界海洋国家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对海盗罪没有规定,导致在打击海盗的实践过程中面临着重重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本文在结合国内和国际的实际情况下,提出了我国构建海盗罪法律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海盗行为海盗罪单行刑法作者简介:王辉,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海洋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040-02一、海盗罪的概述(一)海盗罪的概念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到107条是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

其中第101条给海盗行为的定义,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为了私人目的,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在公海上或无管辖区内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2)自愿参加明知是海盗船舶或飞机事实的任何行为;(3)教唆或故意便利海盗的任何行为。

另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规定了准海盗行为: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及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在公海上或无管辖区内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以海盗罪论。

同时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第101条所规定的海盗行为,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所从事的行为,以海盗罪论。

(二)海盗罪的特征1.海盗罪的犯罪对象海盗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海盗罪的犯罪客体。

海盗罪的犯罪对象是指本船以外的私人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员或财物。

如果是船员或乘客在同一艘船舶或飞行器内实施的的抢劫、掠夺行为,以及暴动、劫持船舶或飞行器的行为,均不构成海盗罪。

2.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要求其具有特殊身份。

包括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上的外国或本国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

作为例外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的规定,如果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上的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在公海上从事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的,也可以构成海盗罪的犯罪主体。

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

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

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海上运输成为各国经济往来的重要途径。

然而,海盗行为的不断出现严重威胁着全球海上贸易的安全和稳定。

全球各国政府为打击海盗行为,建设了相应的海盗刑事法律体系,以维护海上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本文就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进行分析。

一、联合国国际海法公约相关规定1982年,联合国颁布了《国际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全球各国海事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约》明确规定:海盗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各国政府依据各自法律对其进行惩治。

并且,各国政府在海盗行为的侦查、追缉、起诉等方面应沟通协作,共同打击海盗行为。

二、各国立法规定1. 美国在美国,海盗行为属于联邦刑事罪。

美国《海盗罪法》规定,任何一国之外的人,从海上劫持他人的财物或人员,或者企图这样做,都会被视为海盗罪行,并受到重罚。

2. 中国2009年,中国政府颁布了《海盗罪刑法》。

该法规定,任何在中国管辖范围内从事海盗活动的人员,都会被视为犯罪,并受到管辖范围内法律的制裁。

该法还规定,盗窃或占有海上船只、口岸等设施,都会被判处与海盗罪同等或合并处罚。

3. 英国英国是传统的海上贸易大国,在反海盗行为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2010年,英国颁布了《海事安全法》,该法规定,任何在英国管辖范围内从事海盗活动的人员,都会被视为犯罪,并受到管辖范围内法律的制裁。

该法还规定,各国政府在海盗行为的起诉、侦查、追缉等方面应沟通协作。

三、海盗罪司法程序的构建针对海盗罪行为,除了各国法律的规定外,还需要对海盗罪的司法程序进行构建,以便有效地打击海盗活动。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海盗罪行的起诉和审理在海盗罪行被发现后,不同国家对于起诉和审理的程序、程序要求可能会不同。

各国政府应该在联合国的法律框架下,根据各自法律进行起诉和审理。

同时,要加强各国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建立反海盗案件的联合侦查和起诉机制。

2. 海盗罪行之后的追溯对于海盗行为,往往需要追溯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行动路径等信息。

(完整版)关于海盗常见问题的解答

(完整版)关于海盗常见问题的解答

关于海盗常见问题的解答(根据国际保赔集团的“PIRACY-FAQS)译者:诺亚保险经纪-马映洁1、海盗行为的定义(i)UNCLOS第101条《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规定,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ii)国际海事局(IMB)将海盗行为定义为:“在任何船上、故意实施的偷盗或其他任何犯罪的行为,同时为促进该行为有意或有能力使用暴力”。

(iii)玻利维亚共和国1909Indemnity Mutual Mar Ass Co Ltd案件该案中将海盗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不分选择的进行抢劫的人,但不包括那些为了建立政权的共同目的仅对某一特定国家的财产实施行为的人,虽然上述行为可能非法,甚至构成犯罪,而且并不是以一个政治上形成的社会名义进行。

”(iv)雅典海运集团公司诉希腊互助战争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案(1983)-The Andreas Lemos在国际法律中,海盗行为通常指发生在没有建立政权的、任何国家管辖权之外的公海上进行的暴力行为。

就保险而言,海盗行为并非仅限于发生在领水以外的行为。

(v)国际保赔集团协议中并没有规定海盗行为的定义或除外。

各协会规则与该协议一致。

2、协会是否承保海盗?基于海盗行为产生的协会通常承保的责任依然属于协会承保范围。

这些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涉及人身伤亡/生病,船员替换及遣返,船员/旅客个人物品的损失。

上述责任同样可以扩展到由于船东过失、疏忽而导致的油污,可能的残骸打捞以及潜在货物责任、共同海损。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作者:计思佳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14期摘要:由于国际公约对于海盗犯罪规定地不够明确,会造成管辖权冲突。

很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并没有对海盗犯罪进行规定也使得不能对海盗予以有力的打击。

所以我们在国际公约中应该明确海盗犯罪的管辖顺位,在国内法中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定专门打击海盗犯罪国际公约并且加强国际合作,这样才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关键词:海盗罪;管辖;国际合作一、海盗罪的概述(一)海盗罪的定义当今国际社会对于海盗罪的定义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私人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内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其他掠夺行为①。

(二)海盗罪的特点1.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在例外情况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规定,已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行为,也可以成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

2.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

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军舰、政府船舶或者政府飞机的船员或飞机组成员,出于政治目的,在公海上对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员或财物实施暴力、截留或掠夺等行为,不构成海盗罪②。

二、海盗罪国际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一)管辖权的冲突1.各国之间普遍管辖权的冲突。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

这种立法形式很有可能会导致有关国家争夺管辖权③。

2.国家管辖权与联合国管辖权的冲突。

近几年由于索马里海盗活动猖獗,很多国家的船舶都遭到海盗劫持的情况下,联合国也介入了该地区的冲突。

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真空。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最、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海盗罪行的国内法适用

国际海盗罪行的国内法适用

【内容摘要】以海盗为首的海上犯罪对我国海上通道安全威胁的严重性已日益显露,海盗已经对我国国家安全构成了明显的威胁。

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承担对海盗犯罪进行刑事追究的国际义务。

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海盗罪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适用过程中有着重重困难。

国际海盗犯罪如何适用我国刑法,日益重要。

【关键词】国际公约;海盗罪;国内法适用国际海盗罪行的国内法适用1.海盗罪的概述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海盗罪是一种古老的国际犯罪。

早在17、18世纪国际法领域就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的公敌”的主张,但就何谓海盗行为及其具备怎样的特征,各国学者与政府一直以来存有异议。

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一次确认了海盗罪,把习惯国际法中惩治海盗罪的规则加以明确化,使之更具规范性。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是用了八条的篇幅,对海盗行为的定义和惩治做了规定,进一步确认了海盗罪这一国际罪行。

由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一个专门规范海盗罪的国际公约,故这两个公约就成为认定和惩治海盗罪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1.1海盗罪的现状索马里位于“非洲之角”,扼守红海入口,是从印度洋经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海上交通要道,任何想经红海穿越苏伊士运河前往欧洲和北美的货轮,都要穿越这段海域。

据统计,世界上14%的海上贸易和30%的石油运输要过往此地,每年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8万艘船只经过亚丁湾。

索马里良好的地理位置为海盗活动提供了方便,因此海盗自古以来就存在。

1991年1月,索马里逐步陷入无政府状态和部族间流血冲突之中。

国内各派不断分化,逐渐形成多个政权并存的格局。

2004年12月,索马里过渡政府成立。

由于过渡政府缺乏实力,境内的混乱局面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反政府武装可以随意走私武器,扩充武装力量,与索马里过渡政府或其他派别反政府武装对抗。

2006年10月,美国政府支持埃塞俄比亚出兵入侵索马里,推翻了当时的索马里政府,在埃塞俄比亚军队的帮助下,索马里组建了临时政府。

美国海事法法规责任与海盗行为

美国海事法法规责任与海盗行为

美国海事法法规责任与海盗行为海盗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国际社会所严厉谴责的违法行为,对于海盗行为的打击与防范,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

而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军事大国之一,自然也对海盗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海事法法规来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主要探讨美国海事法法规对海盗行为的责任追究,并介绍相关行为的种类与对应之处。

一、美国海事法法规的基本原则美国的海事法法规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国际法原则、联邦法与州法、惩治与预防为主、合作与协调等。

1. 国际法原则:美国海事法法规与国际法是密切相关的,美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同样遵循典型的国际海事法原则,比如货物运输合同、船舶购买、供应和融资合同以及仲裁等。

2. 联邦法与州法:美国海事法法规既有联邦法的管辖,也有州法的指导。

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政府保留有贸易与国际关系等相关方面的权力,而州法更多的关注于本州内的海事事务。

3. 惩治与预防为主:美国海事法法规着重于打击海盗行为并预防其发生。

其中包括各种报告和侦查程序、刑事追究程序以及对海盗活动所涉及船舶的扣押与拍卖等。

4. 合作与协调:为了更好地打击海盗行为,美国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通过信息共享、情报交流以及联合巡逻等形式,共同维护国际海上安全。

二、美国海事法法规的责任追究美国海事法法规对于海盗行为的责任追究主要分为刑事责任追究与民事责任追究两种形式。

1. 刑事责任追究:根据美国海事刑法,任何在美国领海、领土海域内或者针对美国国籍船只实施的海盗行为都将受到刑事追究。

违法者可能面临起诉、定罪和判刑等后果。

2. 民事责任追究:根据美国海事法,海盗行为可能导致对他人身体、财产或船舶的损害。

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追究海盗行为的赔偿责任。

三、海盗行为的种类与对应处理1. 劫持船只:劫持船只是海盗行为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船只被转卖等。

对于被劫持船只的处理,美国海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扣押、抵押、追回和出售等方式,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近年来,国际海盗罪行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我国政府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后决定派军舰赴索马里海域参与制止海盗行动。

此时从国际法角度对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进行深入系统的梳理,显得尤为必要。

一、海盗罪的概念、特征海盗行为,古已有之。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海盗行为最猖獗。

17世纪中期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对海盗行为的态度由肯定鼓励转变为反对甚至坚决打击。

随着国家实践的发展,在国际法领域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公敌”的主张,形成了有关惩治海盗行为的习惯法规则。

按照国际法,海盗行为使海盗丧失他的国民属性,因而丧失他本国的保护;而且他的船舶,或者飞机,虽然过去可以有权悬挂某一国家的旗帜,也丧失了这种权利。

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海盗被视为一切国家的敌人,他可以被“落入其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加以法办。

根据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为了维护公海的法律秩序,所有国家应采取措施,进行合作,防止和惩罚在公海上贩运奴隶、海盗行为、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关于海盗罪的国际公约,因此,这两个公约中关于制止、惩治海盗行为的规定构成防止和惩治海盗罪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第101条的规定,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或者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可以看出,海盗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

第二,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第三,行为人必须是客观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了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第6卷第2期2010年4月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 f Shenyang I nstitute o f Eng i n eering(Soc i a l Sciences)Vol 6No 2Apr .2010收稿日期:2009-11-15作者简介:王志鹏(1984-),男,天津人,硕士研究生。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王志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 要:从研究海盗罪的概念及特征角度出发,分析了对海盗的认定与惩治;鉴于目前国际法关于海盗罪构成条件的规定明显限制了对海盗罪的全面有效惩治,在对国际法上海盗罪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与当今海盗罪案发特点相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现行国际公约应将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对象以及犯罪地点等要素重新予以界定的观点,并对当今应如何放宽海盗罪的认定条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海盗罪;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犯罪构成中图分类号:D F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617(2010)02-0207-06自1991年以来索马里一直战乱不断,沿海区域海盗活动猖獗,被国际海事局列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

从今年初至12月19日,索马里附近海域已发生120多起海上抢劫案,30多艘船只被劫,600多名船员遭绑架,现仍有10多艘船只及200多名人质被扣押在海盗手中。

[1]自2009年10月,北约、俄罗斯、美国等国家或组织都向亚丁湾地区派出军舰,然而装备精良的海盗并没有收手:北京时间12月13日晚在肯尼亚沿海海域,一艘载有24人的名为!天裕8号∀的中国渔船被携带榴弹发射器和自动武器的索马里海盗所劫持;12月17日12时43分,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所属!振华4∀号货轮在亚丁湾水域遭海盗袭击[2],庆幸的是!振华4∀号现已成功脱险;18日位于非洲之角索马里的海盗在亚丁湾海域又劫持了一艘中国香港籍货船。

事件发生后,我国做出了积极响应,并于26日派战舰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进行护航活动。

国际法上的海盗罪

国际法上的海盗罪

国际法上的海盗罪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海盗活动,不仅使我国不得不在国际法的规制下派遣军舰保护本国过往商船的安全,也使我们不得不完善国内刑法,在总则中规定,对于在国内刑法尚来规定的国际罪行,依照公约规定予以惩处;在分则中增设专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再以修正案的形式规定海盗罪,将海盗罪纳入新增章节。

亚丁湾是印度洋在也门和索马里之间的一片海域,通过曼德海峡与红海相连,是亚非欧大陆的交通枢纽,也是波斯湾石油输往欧洲和北美洲的重要水路,属于全球海盗活动最猖獗的区域之一(其余还有东南亚海域的马六甲海峡、印度洋海域、西非海岸、北欧)。

根据国际法,2008年12月26日,中国派遣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南海舰队“武汉号”、“海鸥号”导弹驱逐舰和“微山湖”号综合补给舰组成的护航舰艇编队从海南三亚起航前往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首次域外护航任务。

1 中国此次域外护航行为符合国际法首先,中国此次索马里护航获得了联合国与索马里政府的“双授权”。

12月16日,联合国安理会全票通过了1851号决议,授权世界各国在获得索马里政府许可的前提下,可“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动用海陆空力量制止海盗活动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授权的有效期为一年,现已有10多个国家派出军队展开有效的反海盗行动,索马里政府也已多次向中国发出邀请,请求中国政府派出舰队参与打击海盗的行动,以弥补自身海上军事力量的不足。

其次,此次护航是为了保护包括过往中国商船在内的船舶的无害通过权的行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谓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家其船舶享有无需沿海国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在通过期间必须是连续不断的迅速通过,不得损害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不得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法规,也不得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武装演习,否则即不构成“无害通过”,中国军舰远赴索马里海域护航,没有任何军事目的,纯粹是在索马里政局不稳、战乱不休、社会动荡,政府无暇顾及海上防御和打击海盗的情况下,保护包括中国商船在内船舶“无害通过”亚丁湾,免受海盗的袭击。

【案例分析】从索马里海盗看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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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从索马里海盗看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协会【案例分析】第五期从索马里海盗看国际法【前言】阔别已久,我们的【案例分析】栏目终于又和大家见面了,本期栏目我们从国际法的视角和大家一起聊聊索马里海盗的问题~【案例背景】据了解,目前索马里海盗手中掌握的人质总数为37人,其中11人来自中国大陆。

2012年3月26日,台湾船东投资的渔船“建昶”号在索马里海域遭遇海盗,台湾船长被枪杀,包括11名大陆渔民在内的28人沦为人质,迄今未能获释,创下索马里海盗扣押中国人质最长时间纪录。

【案例分析】1.国际法中有哪些与海盗相关的规定?海盗罪的界定:根据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以下行为构成海盗罪:(1)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了私人目的,对在公海上的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其上的人或财物进行非法暴力、扣押或掠夺行为的;或对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进行非法暴力、扣押或掠夺行为的。

(2)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3)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两项行为的任何行为。

对于通过别国领海的船舶及其行为的限制:(a)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d)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f)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 任何捕鱼活动;(j)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k) 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第19卷 第4期2005年12月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ihezi University(Philos ophy and S ocial Science)Vol.19 No.4Dec.2005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Ξ余 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近年来,国际海盗罪行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该文从研究海盗罪的概念及特征角度出发,重点分析了海盗的认定与惩治,针对国际海盗犯罪的特点,提出有效的防治措施。

[关键词]国际刑法;海盗罪;防治[中图分类号]D99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304(2005)04-0036-03On the Pirate Crime of the I nternational Criminal La wY U Hua(C ollege of G raduates,Central2S outh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P olitics aud Law,Wuhan,Hubei430073,China) Abstract:Recent years,international pirate crime has become one of the focus problems which arouses great concern to the international s ociety.The paper,starting from studying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irate crime,chiefly analyzes the affirmation and punishment of pirate crime.According to the features of international pirate crime,the pa2 per als o puts forward s ome effective preventive measures.K ey w ords: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pirate crime;prevention 长期以来海盗行为被公认为是一种危害严重的国际犯罪,但却一直属于习惯法的范畴,因而各国学者与政府对于什么是海盗行为以及其特征如何等看法不尽相同。

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国际法依据

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国际法依据

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国际法依据目前索马里海盗日益猖獗,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国际层面的打击力度并不理想。

本文从海盗的定义出发,从国际公约的角度比较了几种主流的海盗定义。

随后,笔者从国际法的角度总结了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四个方面的法律依据,其中着重强调了国家间合作的重要性。

一、海盗的定义现代各国对海盗行为给航海安全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早就有了共识,国际法遂把它视为一种国际犯罪。

海盗的犯罪行为早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通过国际公约建立反海盗犯罪的国际合作、实现打击和惩罚海盗犯罪的目的已成为各国之共识。

1958年有关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公海公约》,第15条把海盗看作在公海上暴力掠夺私人船舶、非法拘留船舶上人员或财物的任何行为,这是19世纪以来习惯国际法对于惩治海盗犯罪的一贯主张的明确化,形成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惩治海盗犯罪的国际公约。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此基础上,重新明确了海盗犯罪的定义,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至此拉开国际社会共同协助打击海盗犯罪的新局面。

1988年罗马会议通过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该公约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起成为反海盗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目前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缅甸、老挝和越南己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上述国家应该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采取包括立法措施在内的一切手段来打击和惩罚海盗犯罪行为。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101条的规定,海盗行为是指以下行为中的任一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①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②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该定义对海盗行为的原始定义予以发展的明显一点是提到了“飞机”,这是一种合理的类推,是对海盗行为的概念在国际海洋法上的一个补充和发展。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摘要:海盗罪是国际刑法上的一个传统罪名,自我国1996年加入《联合国海洋公约》以来。

对于海盗罪,我国刑法总则只有适用程序方面的规定,刑法分则也未设立海盗罪。

这里拟从研究海盗罪的概念及特征角度出发,分析对海盗的认定与惩治,并对完善我国刑法关于惩治海盗行为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国际刑法海盗罪犯罪构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刑法惩治自1991年以来索马里一直战乱不断,沿海区域海盗活动猖獗,被国际海事局列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

从今年初至12月19日,索马里附近海域已发生120多起海上抢劫案,30多艘船只被劫,600多名船员遭绑架,现仍有10多艘船只及200多名人质被扣押在海盗手中。

一、海盗罪概述海盗行为,自古即有。

公元100年左右,古希腊历史学家首次对海盗做出了清晰的定义,即“海盗为非法对船只和海上城市进行攻击的人”。

海盗行为最猖獗的时期可能莫过于资本主义早期的原始积累时期。

17世纪中期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对海盗行为的态度由肯定鼓励转变为反对甚至坚决打击,海盗犯罪已经开始被视为一种相当严重的国际犯罪。

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套惩治海盗行为的习惯法规则。

依照国际法的一个习惯规则,每一个海洋国家都有权惩罚海盗。

二、国际刑法上海盗罪的定义及犯罪构成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定义(1)《联合国海洋公约》第101条规定,如下行为构成海盗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规定,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第101条所规定的海盗行为,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所从事的行为。

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制

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制

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制黄立,何田田摘要:为了打击海盗行为,16世纪以后,西方各国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进入20世纪,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将海盗习惯法的法典化。

《尼翁协定》及《尼翁补充协定》是前期的主要成果。

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制定了《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执法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上世纪80年代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制定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关于海盗和海上暴力行为的示范国内法》等富于操作性的法律文件。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犯罪;国际公约自从有海上贸易,就出现了以抢劫商船财物为生的海盗。

一般认为,海盗的兴衰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海盗兴盛期、大航海时期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现代海盗时期。

出于对海盗犯罪的切肤之痛,以海洋文明为依托的西方国家有很多学者对海盗罪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深度。

我国学者对海盗罪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似无专著面世。

论文也只有少数几位研究者对国际海洋法有关条款的介绍,缺乏全面梳理、分析、评价海盗罪在国际法中从无到有、从简到多、从理论到法律的发展过程的文章。

本文试图弥补这一研究不足,以期有助于对海盗行为和海盗罪的认识和惩治。

一、20世纪以前的法律规定海盗罪是一种公认的古老的国际犯罪。

为了惩治海盗行为,西方各国尤其是受害国陆续制定大量的相关法律,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古代欧洲海盗在克里特、雅典和罗德岛横行,罗德岛人最早就把海盗纳入他们的海洋法。

中世纪时,海盗成为国家间贸易的障碍,于是德国北部的城市和活跃于尼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和波罗的海的德国商人组成了汉莎同盟以互通信息。

随后一些国家纷纷建立海军部法庭并制定海洋法以打击海盗犯罪。

最早对海盗行为进行立法的是1536年英国的《海上犯罪法》。

英国曾一度建立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处理海事问题。

不久以后,英国更主张将此管辖权扩张到外国海盗对外国人的劫掠行为。

从国际法角度谈索马里海盗问题的由来和解决措施

从国际法角度谈索马里海盗问题的由来和解决措施

从国际法角度谈索马里海盗问题的由来和解决措施索马里位于非洲大陆东部,紧邻亚丁湾,是从印度洋通过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咽喉要塞,号称非洲之角。

亚丁湾位于印度洋与红海之间,一直以来是世界海洋最繁忙的航路之一。

然而,近年来,随着海盗活动在本区域越来越频繁,这条重要的国际航道便成了索马里海盗的生财之道。

国际海事局公布的数字显示,海盗事件2007年为35宗,2008年上升到111宗,2009年高达178宗。

2020年,索马里海盗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索马里海盗手里有17条船,两艘快艇,300名船员当人质。

而且,尽管多国海军出征索马里,但似乎还是没有能制服索马里海盗的迹象。

本文对索马里海盗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梳理,从国法的角度分析索马里海盗问题以及针对现有状况,在国际法层次上提出完善建议。

一、产生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原因索马里地理位置很优越,据统计,世界上约14%的海上贸易和约30%的石油运输要过往此地,每年还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8万艘船只经过亚丁湾,这些方便了海盗活动。

海盗的产生原因既有历史遗留下来的,也有现实的刺激。

(一)索马里政局失控和长期无政府状态是海盗猖撅的根本原因索马里海盗问题之所以越来越严重,这与索马里国家长期以来陷入国内混战无政府状态是分不开的。

索马里自19世纪60年代独立后,各个部族就拥兵自重,占据一方。

冷战结束后,被曾经掩埋的矛盾出现了,逐渐形成了军阀混战的局面,内战的战火硝烟在整个索马里弥漫。

而在这时,索马里又遭遇了百年不遇的旱灾,内战和天灾彻底摧毁了索马里的经济。

统计数字到1993年初,30多万人死于战乱和饥饿,200多万人挣扎在死亡线上,外逃难民达100万。

就此联合国决定向索马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且还派驻了联合国维和部队监督索马里内乱停火。

索马里海岸线长达2880公里,政府国库空虚,严重缺乏海军军备力量,无法监管海岸线。

越来越严重的海盗活动,他们利用抢劫勒索来的钱财购买新式武器,而且海盗成员也在增加,这就使得政府对他们的监管更是雪上加霜。

最新-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 精品

最新-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 精品

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本文作者王辉工作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一、海盗罪的概述一海盗罪的概念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到107条是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

其中第101条给海盗行为的定义,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为了私人目的,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在公海上或无管辖区内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2自愿参加明知是海盗船舶或飞机事实的任何行为;3教唆或故意便利海盗的任何行为。

另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规定了准海盗行为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及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在公海上或无管辖区内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以海盗罪论。

同时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第101条所规定的海盗行为,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所从事的行为,以海盗罪论。

二海盗罪的特征1.海盗罪的犯罪对象海盗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海盗罪的犯罪客体。

海盗罪的犯罪对象是指本船以外的私人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员或财物。

如果是船员或乘客在同一艘船舶或飞行器内实施的的抢劫、掠夺行为,以及暴动、劫持船舶或飞行器的行为,均不构成海盗罪。

2.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要求其具有特殊身份。

包括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上的外国或本国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

作为例外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的规定,如果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上的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在公海上从事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的,也可以构成海盗罪的犯罪主体。

但如果军舰、政府船舶、政府飞机是出于政治目的对其它私人船舶或飞机实施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不构成海盗罪,只能要求该国政府承担国家责任。

3.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其罪过形式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含义1行为人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明知;2行为人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希望。

海盗罪名设置研究

海盗罪名设置研究

海盗罪名设置研究童伟华【摘要】海盗是公认的国际犯罪,已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所规定,且国内法对海盗罪的认定范围一般比国际法更广.学说上多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海盗罪,就具体罪名而言既包括国际法上的海盗罪也包括国内法上的海上武装劫掠罪,前者适用于公海上的行为,后者适用于领海上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稍有不同.由于国际法上的海盗罪适用普遍管辖而国内法上的海上武装劫掠不适用该原则,设立海盗罪时应对两者分别规定不同的罪状.【期刊名称】《海峡法学》【年(卷),期】2010(000)004【总页数】8页(P74-81)【关键词】海盗;海上武装劫掠;罪名;罪状【作者】童伟华【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9近年来曾沉寂一时的海盗重出江湖,再度猖獗于海上,他们杀人越货、劫掠船只和人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严重关注。

我国国民和船只也多次遭劫,饱受海盗之难,尤可畏的是海盗犯罪对我国的危害远未解除。

如何预防和惩罚海盗犯罪,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学界甚至民间关注的焦点。

在刑法中设立海盗罪名,就顺理成章地成为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

职是之故,本文拟对国外海盗罪名的设立作一考察,并对我国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的理由,以及如何规定海盗罪的罪名、罪状予以探讨,供学界先进及读者诸君批评指正。

关于海盗罪的立法,受到较多关注的可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下列行为构成海盗行为:(1)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a)在公海上对另一艘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艘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b)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飞机、船舶、人或财物。

(2)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3)教唆或故意便利(1)项或(2)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打击海盗犯罪是每个国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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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M ay,2010第33卷 第3期 Jour nal of Shanx iUniversity(Philosophy&Socia l Sc ience) Vo.l33 No.3 政治学与法学研究国际法上海盗行为之构成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为视角李文沛(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北京130048)摘 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盗行为的规定列于公约第101条。

文章将逐字逐句的对其规定加以探讨,对其体现的内容、不足及最新发展,尤其是国际社会在应对索马里海盗问题时,对101条的最新挑战进行细致的评析。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盗;海盗行为中图分类号:DF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35(2010)03-0101-07何谓#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一直是无定论的,学者各持己见,各国对其概念亦有不同规定。

1932年!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对海盗行为的习惯法有综合性的说明,虽然其并无意将各国国内法的海盗行为作统一的规定,而仅是为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的特别管辖提供理论基础,但仍赋予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一个概括性的定义,该草案第3条的规定体现了这一思想。

而后国际法委员会在1956年向联合国大会的报告书中更主张:(一)非法暴力行为的列举应由国内法决定;(二)海盗行为的动机应是出于私人目的而非政治目的;(三)海盗行为包括船舶攻击船舶或飞机的行为;(四)暴力行为、拘禁行为或掠夺行为应发生在国家管辖外的处所。

于是将海盗行为定义为:#以下任一行为构成海盗行为:∃(1)私有船舶或飞机的航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的,对下列人或物实施不法的强暴行为、扣留行为或掠夺行为:(a)公海上对另一船机,或其上之人或财产;(b)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外的船机、人员或财产。

(2)明知使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者。

(3)教唆或故意便利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称的行为。

[1]1958年!公海公约∀中关于海盗行为的定义即采用以上的规定。

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101条中,仍然采用这一定义。

而此定义仍然是当今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的概念最权威的法源。

一 海盗行为必须是以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为工具海盗行为主体实际上是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或机组成员,其以船舶或飞机为犯罪工具。

%海洋法公约规定唯有私人船舶或飞机方能成为海盗行为的工具。

这项规定最早见于!国联专家委员会的制止海盗行为草案∀(第3条),承自传统国际法。

公法学者认为习惯法上的海盗行为至少具有两个特性:一是对所有国家,而非仅限于对特定国家构成威胁;二是未经适当权威的授权,没有任何一国可为其#行为负责∃,这也是其受普遍管辖的原因。

所谓#适当权威∃是指国家或内战中的交战团体,凡获其授权或委任的行动不属于海盗行为。

倡导未获国家授权行动方为海盗之说的是法学家们认为经国家授权的行为,尚有委任国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未受国家委任的行为,受害者无法向船旗国请求救济,才需要借助普遍管辖权,尽速将其拿捕。

[2]108事实上,获得适当权威委任的船舶,其行为有时也被视为海盗行为。

在1858年!巴黎宣言∀之前,可经国家授权而从事暴力行为者,除军舰外尚有私掠船。

一般认为一艘私船若同时接受交战双方的私收稿日期:2010-03-04作者简介:李文沛(1979-),女,山西太原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 此处的私人船机是相对于公船机的概念,1962年在布鲁塞尔订立的#统一关于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以使用船舶的目的作为区分公船与私船的标准,将船舶分为两类,一是军舰、国有游艇与国有非供商用船舶,二是国有或国营的商用船舶。

依据海洋法公约第96条,国有或国营的商有船舶在公海上不享有完全豁免权。

在海盗行为的法规体系里,应归于私船。

公约第101条所谓的私船是指军舰、国有游艇及国有非供商用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舶。

101掠委任,即为海盗。

私掠制度废止后,获得适当权威授权的船舶仅有各国军舰和公船,一国军舰或公船在其奉命范围内行事,而从事不当的暴力行为,是否能被视为海盗,一直颇有争论。

17世纪的国际法认为若一国军舰对另一船舶进行抢劫、杀人、掠夺等行为,而受害船舶所属国与该军舰所属国处于和平状态,或者在战时但不涉及封锁问题的情况下,军舰对非交战国船舶从事上述行为,即属海盗行为。

在!公海公约∀订立之前,国际社会也不排除将获得适当权威授权的船舶视为海盗。

但在本世纪的法典化过程中,一般军舰(机)或公船(机)的行为始终被排除在海盗行为定义之外。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唯有在军舰(机)或公船(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控制该船机而从事海盗行为时,方能将其视同私人船机所从事的行为。

也就是说军舰(机)或公船(机)只要仍保持其公船(机)性质,即不能被视为海盗,但不表示此种船机不可能从事非法行为,若其从事劫掠或无正当理由的暴力行为,受害者可向船旗国请求救济,该国须对该船船长和船员施以适当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第一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曾就国家能否从事海盗行为问题讨论良久,有些国家举!尼翁协定∀为例,主张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且枉顾人命的行为者,即便奉有合法政府的命令,即使为军舰(机)所为,仍应视为海盗行为。

1941年9月美国总统罗斯福也曾下令美国海军凡遇德、意潜艇及水面船舶应立即开火,声称此乃对违反国际法的海盗式攻击的防卫措施。

[3]有学者认为由1922的!华盛顿条约∀、1937年的!尼翁协定∀到1941年罗斯福总统的宣告,海盗行为的概念已由原来的#私人在公海上的劫掠行为∃,扩大到包含任何人在公海上的劫掠行为。

[4]不过这些意见均未被国际法委员会所接受,如国际法委员会所言,若将军舰(机)的不法行为归为海盗,势必引发拿捕问题,不但侵犯了军舰(机)的豁免权,也违背国际法的不干涉原则。

如果未受直接利益损害的第三国欲以普遍管辖权惩处从事不法行为的军舰(机),更将引发轩然大波。

[5]1975柬埔寨海军在公海上(距柬国海岸60海里处)扣押了美国商船S.S.M ayaguez号,当时美国并不承认柬政权,指称柬国的扣押是海盗行为,并派遣军舰进入柬国领海,以武力夺回该船。

柬国政权则指出S.S.M ayaguez号从事间谍活动,危害其国家的安全,扣押该船是出于自卫权的合法行动。

暂且不论该船是否从事间谍活动,也不考虑美国与当时柬国政府的承认问题,学界一般认为本案中的扣押是由一国军舰所为,不涉及私人动机,故不应视为海盗行为。

[6]现代国际法将军舰(机)和公船(机)行为排除在海盗定义外,实际上是基于务实的考虑;但应注意的是,国际社会以法律规范海盗行为的目的在于有效维持海上秩序,提供各国通行和贸易的安全环境,如果纯为私人目的而为的海盗行为会严重妨害此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那么,获得国家支持的海上暴力行为,由于拥有更充裕的资源,势必将对海上安全造成更大的威胁。

虽然理论上一国需为其军舰(机)的非法行为负责,但若该行为真是该国授权而为,受害者又怎么可能向该国取得合理赔偿?究竟要不要将军舰(机)行为列入海盗行为的定义中,实属两难;在两害相较取其轻的考虑下,国际社会不得不暂时选择将军舰(机)和公船(机)的行为排除在普遍管辖范围外,不视之为海盗行为。

二 海盗行为的动机必须基于私人目的国际海盗法自从!国际联盟国际法专家编纂委员会支会草案报告书∀直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将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限于必须为私人目的所为,关于这样的限制,也是国际法相关规定中引起争议最激烈的地方。

在1958年的海洋法会议中,捷克代表即认为将海盗行为设限于必须为私人目的所为,而将为政治理由而犯的海上暴行排除于海盗行为之外,这与国际法的发展不能调和,因此予以强烈非难。

[7]241但以上发言未获得大多数与会国家的认同,因此在大会中还是通过了海盗行为必须基于私人目的要求。

由于以上规定,则会产生一个问题:一国内战时,叛乱团体在公海上的攻击行为是否是为私人目的而构成海盗行为?所谓叛乱团体是为政治目的,在一领袖指挥下,对合法政府采取敌对战斗行为的有组织的团体。

叛乱团体依其是否经承认而有不同的效果,对于承认的叛乱团体的效果可归纳为二点: (1)基于人道理由,叛军被承认为叛乱团体后,不应被合法政府视为海盗或罪犯,而应给予战俘待遇。

(2)叛乱团体的行为由其本身对第三国负责,合法政府不必担负国际责任。

[7]151由此可知,经合法政府承认的叛乱团体在海上对合法政府所属船舰的攻击行为不应视为海盗行为。

而非经合法政府承认的叛乱团体,其合法政府必将视其为海盗,但第三国是否视其为海盗,则有不同的意见。

美国法院在#Am102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5月brose Light∃案中,拒绝对叛乱者免除海盗罪的适用,其理由为:#在合法性的考虑下,叛乱者所派遣的战船,只不过是海盗的结合,用以在公海上从事非法掠夺,他们须为其暴力行为负民事及刑事责任;其封锁了所有国家有权进入之港口,即是攻击人类的权利,而且对于对抗其非法行为的人施以生命、财产的威胁,这种行为即是海盗行为,每一个利益遭受攻击或威胁的国家及法院有权依其考虑,以扣押或没收该船的方式来抑制此种行为。

∃[8]176然而在其他国家的实践上则采取不同态度,例如1873年,西班牙发生叛乱,西班牙军舰皆陷落叛党之手,于是西班牙政府通告各国称之为海盗,但是英、法、德三国政府则要求其所属地中海舰队,如叛舰无损害三国人民的行为时,不须加以干涉。

反之, 1877年秘鲁的Ca llao发生叛乱,叛党驾H uascar号入海,沿途截留英船,并从该船取去煤炭若干,并未给价,又从另一船掳去秘鲁官员两人,英国即认为这是海盗行为,故命其太平洋舰队司令向之发炮轰击。

[4]177英国国际法学者霍尔认为:#把叛乱者为政治独立目的所为的交战行为视为海盗行为是不恰当的。

在海上攻击其敌对政府为他们可能获得独立的一种方式,而海盗行为的要素须为私人目的,这是相对于政治目的的,因此只要他们的攻击限于其所寻求独立国家的船舶,那么叛乱者试图推翻他们的国家并不会威胁到其他国家。

∃[8]我们认为霍尔的见解很有意义。

在一国发生内战时,叛乱团体与合法政府的种种行为是相当复杂并且与国际政治相关联的,因为今日的叛党可以为明日的合法政府。

而且,基于政治目的而攻击的特定对象,并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威胁,因此似乎无#人类公敌∃性。

所以若将此类行为视为海盗确实不恰当。

但也由于公约中仅规定#为私人目的∃,因此凡是基于政治目的者,不论其是否对特定对象的攻击皆非海盗行为,如此一来,为求政治独立而对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恐怖行动,亦将不属于海盗行为了。

现今,为消弭公海上的恐怖行动,国际间应合作制定一部国际性反恐怖行动的公约来制止这种因政治原因而对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恐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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