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版)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版)(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B超室工作管理制度》
《B超室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篇。
b超室工作管理制度一、认真学习《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超声从业人员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在场检查,并做好记录、签字。
三、所有超声从业人员禁止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向检查对象、家属提示、暗示胎儿性别。
四、超声人员应严格掌握使用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技术的适应症,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
五、超声从业人员不得以不任何理由利用医疗技术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
六、经群众举报违反规定出现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现象的,超声从业人员负全部责任,并提交上级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超声诊断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其它人员一律不得从事b 超临床诊断工作八、超声操作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技术熟练的专职技术员担任。
九、实行超声诊断信息报告制度,超声操作员要对需要b超临床诊断的孕妇进行说细登记(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妊姬月份、诊断结果)以方便查询。
十、要加强对超声操作员的法律,法规,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其执法自觉性、杜绝询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篇:b超室管理制度b超室管理制度一、b超室实行定岗、定人、定责管理,其他人一律不得从事b 超诊断工作。
二、b超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技术操作熟练。
三、进行b超操作时必须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检查结果必须经过参加检查的2名医务人员签字。
四、申请b超检查必须持b超检查申请单,经b超医生审验确认身份、检查目的后方可进行b超检查。
五、加强b超检查登记报告管理。
b超操作人员要详细登记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地址、身份证、检查结果、并及时提交环孕情报告,以便及时掌握育龄妇女的环孕情和及时更新育龄妇女信息。
六、严禁运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五、根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责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
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上墙。
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医院审批,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药物流产所使用的药物(米菲、米索等)实行严格管理。
七、实施终止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完善
相关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
八、凡发现(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责任人和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科室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
别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2006]15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29
【实施日期】2006.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榕政〔2006〕15号)
为切实加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
凡在乡镇(街道)、村(居)、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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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胎儿性别平等权益,维护人口性别比例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在胎儿出生前,非因医学原因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在胎儿出生前,因非医学原因,故意终止妊娠,以达到选择性别的目的。
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三)组织查处违反本制度的重大案件;(四)定期公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三)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案件;(四)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实施日期】202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卫生部部务会议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卫生部部长张文康药品监管局局长郑莜莫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对没有伴性遗传疾病的胎儿,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性别鉴定。
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指没有伴性遗传疾病,仅因对胎儿性别的喜好,用人工方法(手术或应用药物)终止妊娠。
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目的是不生女孩或少生女孩,其后果是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
出生婴儿性别比是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一个具有相当出生规模的人口中活产男婴与活产女婴之比,常用每100名出生女婴相对的男婴数表示。
一般来说,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应是每出生100名女婴,相应有102-107个男婴。
否则,就被视为异常。
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自80年代以来出现升高的趋势,如1981年为108.47,到1989年上升为111.92。
特别是9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程度明显增加,而且居高不下。
据统计,我国近几年来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3,二孩出生性别比连续高达140。
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后流产女胎和有女无儿家庭再育的比重偏高,深层次的原因是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我国的人口结构中,农村人口比重大,农村劳动生产力落后,许多地区的农业生产还主要靠人力、畜力,男性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无法替代,加上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养儿防老有现实的社会需求,因此,生男孩的意愿非常强烈。
一些地方性法规也不得不规定第一胎为女婴的,允许生第二胎。
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影响未来的社会稳定和发展。
这一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重视。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为了认真更好地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护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遏制出生人口性别失衡不良势头,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特制定以下规定:
1、不准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在相关场所(B超室、妇产科门诊、产房等)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禁示标志,并设立举报电话。
2、对孕妇进行了超声检查不准报告或暗示胎儿性别情况。
3、严格B超管理,建立B超检查登记并逐月上报,于每月5日前上报至县卫生局。
凡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须有两名医生在场方可实施检查,报告单上也要有两名医生签字以示负责。
每月4日前将孕产妇B超检查向医务科报告。
分管院长每月对B超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4、建立终止孕14周以上妊娠批准制度及逐级审批制度。
凡孕14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的,需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书,并经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特殊情况产科医生必须电话核实。
否则按选择性别引产论处。
妥善保管引产证明书。
5、建立引产登记专用表,认真负责地逐项登记。
6、落实责任,依法严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7、对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当事人
和科室领导,要追究责任。
发现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要坚决予以严历处理,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8、本制度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
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我院严格禁止胎儿性别鉴定,B超室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提供胎儿性别鉴定服务。
2.我院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手术者身份证,以及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如发现有怀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孕妇接受终止妊娠手术,要求其出示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手术通知书》。
3.妇产科负责定期将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斗门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
4•妇产科和B超室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5.业务院长分管此项工作,妇产科主任和B超室负责人负责日常的监督和检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工作制度死亡患者料理制度健康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三甲评审
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工作制度死亡患者料理制度健康教育管理工作制度杜绝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二适用范围全院三主要内容1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1.1 本机构所有B超机要明确所属科室及责任人。
对孕妇进行检查的操作人员要具有相关资质,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双人执机,共同签字,严禁使用B超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12B超室、遗传优生科主任为负责人,要加强对本科室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及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其依法执业自觉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对违规人员,要上报医院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3B超室、产科、妇科候诊区及妇科病房均要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警示牌。
2严禁非医学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对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实行审批、登记、上报制度,任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
相关科室主任为负责人,应对本科室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发生违法施术现象。
2.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妇女,凭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产前诊断或医学需要性别鉴定执业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书方可进行手术。
2.2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需要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在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计生办,开具证明,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证明手续后方可施术。
2.3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进行非选择性别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凭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计生办签署,到区(县)计生部门办理证明手续后方可终止妊娠。
2.4本院实施孕14周以上引产手术的科室为妇科病房,其他科室不得随意接收该类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妇科病房(计划生育科)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严格严验证明、登记信息身份信息。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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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1. 引言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比较有趣的话题——胎儿性别鉴定。
你们知道吗,有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会想方设法去查胎儿的性别。
但是,这种行为其实是违法的哦!因为我国有一项规定,那就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那么,这项制度到底是怎么来的呢?它又有哪些作用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揭开这个神秘的面纱吧!2. 胎儿性别鉴定的背景在很久以前,人们对于胎儿的性别并没有太多的关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于生育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于是,一些人开始想要了解胎儿的性别,以便为自己的宝宝准备好合适的衣物、用品等。
这就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超声波技术或者其他手段,偷偷地给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
3.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原因为什么我国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呢?原因有很多。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性别歧视。
如果家长们知道了胎儿的性别,就有可能会对男孩或女孩产生偏见,从而影响到他们的教育和成长。
这种行为还可能导致家庭矛盾。
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孩子的性别有争议,就会引发家庭纷争,甚至影响到婚姻稳定。
这种行为还可能助长非法产业链。
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胎儿性别鉴定来进行非法交易,如拐卖儿童等。
4.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出台了一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活动。
(2)严格执法: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4)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对于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5.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意义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地遏制性别歧视现象的发生,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平等的环境中成长。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规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断和选择性别人工停止妊娠的规定依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断和选择性别人工停止妊娠》 2016 年第 9 号文件规定,结合医院本质,拟定本规定。
一、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断和选择性别人工停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疗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判断和选择性别人工停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判断和选择性别人工停止妊娠。
二、禁止任何科室也许个人推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断和选择性别人工停止妊娠。
禁止任何科室也许个人介绍、组织孕妇推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断和选择性别人工停止妊娠。
三、吻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以下状况外,不得推行选择性别人工停止妊娠: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弊端的;3.因患严重疾病,连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也许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停止妊娠的其他状况。
四、我院不具备产前诊疗资格。
凡有医学指征,确需人工停止妊娠的,患者必定供应具备产前诊疗资格医院,以及该医院三名以上拥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拥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察后出具的医学证明资料。
五、未获取母婴保健技术同意的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停止妊娠手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得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停止妊娠相关医学诊疗建议书也许证明。
六、我院在工作场所(包括产科门诊、超声科、妇产科病区)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断和选择性别人工停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超声诊疗、染色体检测、人工停止妊娠手术管理等相关制度。
七、妇产科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对身份进行认真核查,并请患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八、停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推行停止妊娠手术的医师(获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同意证)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九、药学部应当建立真实、完满的停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妇产科为停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满档案。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这个话题其实挺有趣的。
你知道吗,现在有些人生了个儿子就想再生个女儿,有些人生了女儿就想再生个儿子,这样才能实现“男女平等”嘛!但是,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对的。
因为胎儿的性别是由父母的染色体决定的,而且在受孕时就已经确定了。
所以,我们不能通过一些手段来改变胎儿的性别。
那么,为什么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呢?这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权益。
因为如果女性知道自己怀的是男孩或女孩后,可能会做出一些不利于自己的决定。
比如,如果她怀的是男孩,可能会担心自己将来的生活会很辛苦;如果她怀的是女孩,可能会担心自己的外貌不够好看等等。
这些都不利于女性的健康和心理发展。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也是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比如,有些家庭可能会因为孩子性别的问题而产生矛盾和纷争。
还有一些人可能会利用胎儿性别来进行非法活动,比如卖婴儿、拐卖儿童等等。
这些都是非常严重的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遏制。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也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们知道,一个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每个人的努力和贡献。
而性别歧视则是阻碍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我们能够消除这种歧视现象,相信我们的社会一定会更加美好和进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我们需要认真对待这个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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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
例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9.28
【实施日期】200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禁止非医学
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的公告《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28日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
(200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本条例所称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已被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省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的超声、染色体和其他检测技术,以及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业务,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前款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审核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证明。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检测报告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
第五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医学超声项目;
(三)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超声诊断人员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超声诊断人员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避孕节育超声检查需要购买超声诊断仪的,按照省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