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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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财评[2010]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4.08
【实施日期】2010.04.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宣布2005―2014年失效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评〔2010〕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引入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根据《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评【2010】1号)文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2.《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附件1:
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根据《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评【2010】1号)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绩效评价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入选绩效评价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采取邀请、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由省财政厅建立省级绩效评价专家库,各设区市、县(区)财政局可共同使用,资源共享。省直各部门开展部门评价时,如需聘请专家必须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绩效评价专家资格管理
第五条绩效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并对财政绩效评价工作有一定认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二)具备较丰富的相关行业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具备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相关领域的执业资格,并在该领域从业5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符合绩效评价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