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流程再造”活动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9〕16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8日巢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须对本部门(含所属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内部审计,实现政府投资审计全覆盖。
市直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含所属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0]63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0〕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推进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程变更按照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重大和较大变更是指因改变工程性质、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工程规模类型和工程设计方案等引起工程发生重大或较大变化的变更;一般变更是指因变更原设计中的明显错漏,不改变原设计标准的构件材料代换和根据现场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而引起的变更(详见附件一)。
二、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会审制度。
会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市住建委、审计局、城投公司、监察局等单位确定专人组成会审组实施。
涉及超概算的项目会审市发改委参加,涉及招投标的项目会审市招管局参加,涉及规划调整的项目会审市规划局参加(详见附件二)。
三、凡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明确的内容,诸如,隐蔽工程实施、施工措施、招标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等,施工单位在招投标答疑中又未提出质疑的不可预见费用,单项变更造价在工程合同总价款5%以内(含5%)的,建设单位不予结算,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政府性投资的房建项目不适用本条款)。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6•【字号】巢政[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巢政〔2006〕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开展了第三次清理。
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保留市直54个机构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258项(含承接省下放14项),其中行政许可184项,非许可审批74项;下放县、区34项,改变实施方式96项。
各行政审批实施机构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效能建设的要求,创新管理方式,更新管理理念,改革管理模式,切实按照本次清理结果及要求,实施行政管理。
一要认真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实施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实施国家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二要切实按照方便群众、简政放权的原则,对市政府明令下放县、区的审批项目坚决下放到位。
要理顺市县两级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承接关系,做好衔接,指导县、区依法实施下放的审批项目;三要强化创新和服务意识。
对改变实施方式的事项,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一套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切实改事前审批为事中管理、事后监督、全程服务;四要加强监督。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凡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坚决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追究效能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市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行政审批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认真研究制定保留项目进中心的工作方案,积极探索改变实施方式的工作方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清理结果和实施情况。
各县、区要按照省、市要求,全面认真地开展行政审批清理工作,努力提高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4]31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4〕3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大政府网站建设力度,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增强政府网站服务能力,提高我市政府网站群运行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参照执行。
2014年4月15日巢湖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巢湖市政府网站由市、乡镇(街道)二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各部门网站组成,是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信息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和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节约公众浏览信息、办理业务、咨询反映问题的时间和成本。
按照政务公开、方便社会、服务群众、宣传巢湖的要求,加快开展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信息中心是市政府网站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业务指导及承办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并负责为市、乡镇(街道)二级和市直单位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指导。
市委宣传部网宣办负责全市网站信息宣传的监管工作。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巢政办明电〔2020〕4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高效决策水平,提升政府执行力,结合《巢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巢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导则》文件精神以及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和相关材料准备等工作通知如下:一、议题范围(一)上级有关要求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二)市委市政府提出或批示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三)市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研究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四)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五)各单位结合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他工作需求自行申报,并经分管市政府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六)根据《巢湖市政府常务会议导则》规定,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议题申报(一)议题申报单位需严格按照常务会议导则要求准备相关会议材料,并经议题涉及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将会议材料电子档报送至市政府办秘书四科。
会议材料经市政府办负责同志审定同意后,由议题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和报送会议材料纸质件(详见附件1)。
汇报材料一经审定,无特殊情况不得轻易修改材料;确需修改的,需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及市政府办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市政府办秘书四科会同议题申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材料进行修改完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2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信息共享,简化流程、精准服务;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等审批的改革创新,做到一份清单管边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部门管市场。
(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省编办;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二)执行受理单制度。
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予以受理,并出具统一格式、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注明承诺办理时限的审批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要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部门审查后报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严禁部门“两头受理”。
(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三)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各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明确承诺时限的,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巢政办秘〔2019〕40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快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3日关于加快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我市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大建设项目快速推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2020年7月底前建立我市未来三年(2020-2022年)大建设项目库,入库标准须做到初步设计阶段(可不批复或预批复)。
二、责任分工(一)市大建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教体局、市文旅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等单位配合,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结合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重点片区规划以及各单位的建设需求,按照轻重缓急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于2019年7月底前提出未来三年建设项目库(主要是路桥、安置点、公益性项目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负责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能异地选址的项目,在下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符合调整(修改)条件的予以统筹。
(二)市大建办会同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库的建立、日常管理和统筹调度工作。
同时拟定具体项目前期责任单位,并于2019年7月底前将项目库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各项目前期责任单位于2019年7月底前启动项目立项及设计招标、可研编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原则上1年内完成。
三、措施保障(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据实保障。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2020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巢政办〔2020〕1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2020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2020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2020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项目单位要明确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强化责任,精准调度,切实抓好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今年,全市安排政府投资项目155个,总投资404.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82.16亿元。
其中,续建项目104个,总投资235.49亿元,年度计划投资72.49亿元;新建项目51个,总投资169.02亿元,年度计划投资9.67亿元。
二、各乡镇、街道及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督四保”“五项机制”要求,强化责任意识,抓实项目推进,及时协调调度。
要健全推进机制,严格目标责任、台账管理、动态管控、运行调度、督查考核等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推进体系。
三、各项目单位要严格对照项目开工、竣工节点、投资进度等目标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结合实际推进项目落地,切实把新冠肺炎疫情对投资的影响弥补回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和土地、资金、审批等要素保障,确保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建成、早见效。
文本下载: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2020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docx附件:1.巢湖市2020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表2.巢湖市2020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表(50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3.巢湖市2020年政府投资储备项目表附件:巢湖市2020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表件.xls2020年4月16日——结束——。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审计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审计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巢政办〔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审计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审计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1日巢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审计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监督,规范工程变更及项目报审工作,明确责任事项的追究措施,根据《巢湖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巢政办〔2019〕4号)《巢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巢政办〔2014〕32号)《巢湖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巢政办〔2016〕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及组织报审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或个人因故意或过失,单独、共同或伙同第三方串通实施的业务操作事项,包括工程变更未履行工程变更手续或先建设后补办手续、竣工后未及时报审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单位,包括:1.负责项目建设的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单位、居巢经开区等;2.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3.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
第四条工程变更的申报应履行严格的审查报批程序,工程变更由牵头单位会同审查单位进行会审,会审单位应根据职责参加会审并于会审后三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工程变更的审查、申报工作,确保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巢政办[2017]84号【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4【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7〕8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4日巢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市人民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重大民生等行政决策事项中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机构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由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具体负责。
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组织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整体或者部分进行论证。
必要时,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
第四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社会公信力,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者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的通知-皖政办[2012]2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的通知(皖政办〔2012〕23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发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服务中心)在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满足市场主体和群众对政务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通知如下:一、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1.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的重要性。
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对于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省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在效能建设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创新审批服务运行机制和方式方法,行政效能进一步提升。
但是,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单位行政审批的具体条件和申报材料尚欠明确,有些互为前置;程序不尽合理,环节设置随意,个别审批增加审查或论证,甚至需层层审查;窗口授权不到位,在省服务中心的即办项目及全部环节在窗口办理的事项仅为总数的18%等。
各窗口单位要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高度重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的总体要求。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巢政办[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巢政办[200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政办〔2008〕8号)要求,市政府2008年度安排了推进依法行政8个方面21项重点工作,并明确了各项重点工作的责任单位。
现将《2008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牵头责任单位要主动与相关责任单位协调沟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支持,共同完成承担的任务。
各地要对照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举措,扎实推进本地依法行政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请于12月5日前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2008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2008年度安排了推进依法行政8个方面21项重点工作。
具体安排如下:一、采取得力措施,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1、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研究制订本地、本部门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上级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行政审批项目五日办结制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行政审批项目五日办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巢政办[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行政审批项目五日办结制的通知(巢政办〔2008〕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为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五日办结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五日办结制”是指对承诺件办理期限超过5个工作日的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时限一律压缩为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现承诺期限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以及即办件不得延长办事时限)。
实行“五日办结制”后,所有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无论其原来承诺办理时间多长,都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律规定在办事指南中公开的特殊程序,如需专家论证(评审)、招拍挂、公告(示)、检验(疫)、听证等。
二、各单位要着力清理项目,减少环节,提速提效。
要对进中心办理的各类事项进行梳理,坚决取消可有可无的环节,坚决减少需要单位业务科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层层审核和签批的环节;能放在窗口办理的环节一律放在窗口办理,杜绝当事人跑后方科室;对少数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一律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业务会的方式予以解决;对部分承诺件要尽量减少环节改为即办件。
三、各单位要以满足公众需求为着力点,着力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创新行政审批机制,细分办事时限,明确办理责任,充分授权窗口,精简无实质意义的申请材料,减少办事环节,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实现行政审批的公开、透明、高效。
四、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对各窗口单位落实“五日办结制”工作的日常监管职责,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要不定期对“五日办结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政令畅通。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变相审批和许可及涉及民间投资管理行政事项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变相审批和许可及涉及民间投资管理行政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巢政办明电〔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报送变相审批和许可及涉及民间投资管理行政事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变相审批和许可自查整改及全面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9〕9号)工作要求,现就《以被备案、登记等形式实施的审批事项自查摸排及整改意见表》及《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查摸排和整改意见表》填写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自查摸排范围。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乡两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巢政秘〔2018〕362号)、《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乡两级公共服务清单和市本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巢政秘〔2018〕363号)公布的“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事项;上述清单目录未发布但部门仍在实施的所有事项。
二、明确事项性质及整改方向。
各部门要深入摸排填报事项,明确事项属性(清单内、清单外),确定是否需要整改;如需整改,整改意见要具体明确。
请认真填报,不得遗漏。
因机构改革部分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划转的请自行梳理申报。
三、相关要求。
各单位《整改意见表》实行“零报告”,请加盖公章并于5月6日上午下班前报送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政府办207室),同时电子档发至*******************。
(联系人:袁野;联系电话:82185859)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变相审批和许可自查整改及全面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doc2.以被备案、登记等形式实施的审批事项自查摸排及整改意见表docx3.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查摸排和整改意见表docx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30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巢政办〔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巢湖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巢政办〔2019〕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20日巢湖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合政办[2018]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债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项目、文教卫体等公益性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环境改善等项目。
国家部委、安徽省、合肥市等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居巢经开区等单位。
本细则所称牵头审查单位原则上是指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委托代建项目由委托单位或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审查。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会审。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巢政办[2006]16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巢政办〔2006〕16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按照国家、省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第三次清理。
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的范围1、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其他行政审批项目;2、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其他行政审批项目;3、法律、法规有规定但在我市没有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4、市本级转报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清理的处理意见1、对于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项目,进行增减;2、对于市本级保留的项目,实行合并一批、下放一批;3、对于法律、法规有规定但在我市没有实施的项目,暂不实施。
三、清理时间和步骤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完成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即从现在起到2006年8月末结束,按照工作顺序分为四个阶段进行:(一)单位自清阶段(2006年6月1日-6月20日)各单位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单位和部门所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认真详细地填写各类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送市政府法制办。
上报材料中请附电子文本及项目所在文件的文本原本。
逾期未上报审核材料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按取消处理。
(二)梳理、审核阶段(2006年6月21日-7月20日)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组成审核小组,对各单位和部门上报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核和论证,对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拿出清理工作的初步意见。
巢湖市政府关于落实合肥市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巢湖市政府关于落实合肥市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3•【字号】巢政办[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巢湖市政府关于落实合肥市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巢政办〔2014〕6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3]2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合政秘[2014]100号)、《关于做好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合编办[2014]8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做好取消和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肥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市相关部门如有对应项目,必须同步取消,严禁以拆分、合并或重组等名义变相审批。
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切实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合肥市政府下放到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巢政办[2014]60号)文件要求,积极做好上级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没有直接对口承接机构的,由市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业务相近的管理机构进行承接,确保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
三、各相关部门,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健全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履行后续监管职责;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全面梳理审批流程,科学设定办理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并向社会公开,确保承接的审批项目审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将审批项目的承接运转情况及取消和后续监管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7月底前报市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编办)。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行政审批质效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行政审批质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8•【字号】巢政办明电〔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行政审批质效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行政审批质效,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行政审批质效的通知》(皖四最办〔2020〕2号)和《合肥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行政审批质效的通知》(合四最办〔2020〕3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行政审批质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全市各级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即行政许可事项,下同)。
二、工作目标在现有行政审批时限基础上,创新工作举措,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间、降低办事成本,力争实现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审批时限比2019年平均再减少1/5,最大限度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三、优化原则审批环节一般不得超过4个;申报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件外不得收取,其他必须核查的材料可通过内部核查、告知承诺等方式进行;凡属一个部门审批的项目,原则上一律实行即办(需现场勘踏、专家论证、前置审批、上报省和国家及特殊事项除外),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凡进行联合办理的项目,联合会审和联合现场勘踏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超过10个工作日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压缩到10个工作日以内。
四、工作步骤本次优化审批流程提升行政审批质效由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单位共同推进,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提出优化流程方案阶段(2020年7月25日前)。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巢湖市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巢湖市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6•【字号】巢政办[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巢湖市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巢政办〔200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巢湖市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巢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巢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调查研究,严格按照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划分核准权限,确定核准机关,并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范核准行为。
对不需要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定要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加强备案审查。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推动全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
二○○六年三月六日巢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一、农林水利水库:除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跨县(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除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核报市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水电站:除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除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巢湖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合肥市政府下放到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巢湖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合肥市政府下放到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巢政办[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巢湖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合肥市政府下放到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巢政办〔2014〕6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省政府、合肥市政府多次对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县级政府管理。
为切实做好上级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24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3]2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12月31日以来下放至县级政府管理的审批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详见附表)。
请市各有关部门主动认领,积极与上级相关部门对接,制定衔接方案,完善相关程序,明确审批机构、审批对象、内容和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接住下放的审批事项,履行好相关职责。
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制定和落实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改进工作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履行监管职能,有效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后期如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此要求。
附件:2012年12月31日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合肥市政府下放县级政府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6项)(略)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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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流程再
造”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巢政办[2014]47号
【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1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流程再造”活动的通知
(巢政办〔2014〕47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部分驻巢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我市发展环境,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4]3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流程再造”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程再造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流程再造的范围。
主要包括的审批事项:已集中进驻中心窗口的市直部门办理的市本级审批项目;合肥市委托、下放的审批项目;省直部门、中央部委办理的由市直单位初审或转报的审批项目;其他公共服务项目。
主要涉及的相关部门:集中进驻市政务服务
中心设立固定窗口的部门(单位),即: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教体局、交通运输局、房产局、卫生局、林业局、文广新局、财政局、水务局、国土局、城管局、安监局、发改委、人口计生委、商务局、环保局、农委、消防大队、物价局、科技局、人防办、气象局、住建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等28个部门(单位)。
流程再造的主要内容。
落实行政审批服务项目“一三五”办理制度,即对上述行政审批服务项目,一般事项办理实行窗口一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