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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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

1.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初步审查

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就进入了初步审查阶段。所谓初步审查就是对专利中清是否符合专利法汝具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是否具有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①形式审查

主要是审查各种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使用厂规定的格式,文件撰写是否使用了规定的形式等,审查这部分内容不涉及技术内容,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专利请求书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其附图是否符合绘制的要求;·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

·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是否有资格在我国申请专利;

·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厂规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其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

·申请费是否已经缴纳等。

②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审查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专利中请的实质内容,但又与实质审查不同,它并不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价。这部分内容丰要有:

·发明是否明显违反国家的法律,损害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申清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届于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经过初步审查,专利申请在形式上未满足要求的或者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意见通知申请入,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期满未答复的,砚为撤回申请,申清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专利申请,申请人如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结束后,经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其申请,知识产权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前公布。

(2)实质审查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自申清日起3年内,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在特定情况下,专利审查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①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②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损害社会公德或者公共利益;

③申靖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④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⑤是否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⑥依照专利法是否属于最先申请的人;

⑦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等。

专利审查机关经过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专利法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申请经修改或陈述意见后,专利审查机关仍然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专利权的授予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应当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同时出版《发明专利说明书》。申请人办理丫相应的手续后,应该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

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了不同于发明专利的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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