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理论重构》读书笔记
经济法分论笔记及考点分析
经济法分论笔记第一章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上不是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是保护竞争者的利益,消费者利益是一种延伸。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营者之间可能不发生任何经济交往关系,但是只要一方的行为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利益,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构成了。
如甲和乙都是经营家电的经营者,如果甲在销售家电时总是有意地使其销售价格低于乙的定价,他们之间虽然没有发生任何经济交往,但如果甲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成本,那么即对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如,宣传本饭店提供低价服务,结果消费者消费后不是,则是消法保护,若加上比其它饭店低的价格,则还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限制竞争行为(第6~7条)从行为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三个层次把握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行为主体);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公共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在某个行业或对某种产品依法或者自然形成的具有某种垄断性质的经营者。
两类经营者在某些行业或对某些产品享有其他经营者无法比拟的经济优势,因此他们最容易利用其优势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如电信部门安装电话要求用户只能用他提供的电话机,否则不给安装。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经济法基础理论》读后感
《经济法基础理论》读后感《<经济法基础理论>读后感》读《经济法基础理论》这本书,真的是一段很特别的体验。
读到其中关于经济法起源的部分,我感觉像是在看一部历史纪录片在慢慢展开。
它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讲述经济法是怎么顺应经济的变革而出现的。
这让我想起之前历史课上学到的工业革命时期,当时新的生产方式带来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而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在那时候逐渐萌生,就像是经济法在社会大舞台上的前奏一样。
特别触动我的是书中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阐述。
像平衡协调原则,它就像是在经济这个大棋盘上调节各个棋子之间关系的准则。
比如说,在市场竞争中,大企业和小商贩之间的关系就需要这样的原则协调。
大企业往往具有强大的资源和市场优势,如果没有法律的平衡协调,很可能就会挤压小商贩的生存空间。
而经济法就是起到让这种情况不至于失控的重要作用。
我觉得作者想表达的就是经济法并不是一种简单地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它更是一种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基石。
但是,书中有些概念理解起来还是挺有难度的。
像社会本位这个概念,刚开始的时候真的让我一头雾水。
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而不是个人本位或者国家本位。
我理解个人本位强调个人利益最大化,国家本位强调国家利益优先,可这个社会本位看起来总有些模棱两可。
后来我明白了,社会是个大的集合体,它包含了众多的个人、企业,也包含了国家扮演的各种职能角色。
社会本位就是要从这个大的整体出发去考虑经济法律关系,是兼顾各方利益的一种理念。
对了还想说,书中在讲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时,区分了民法和经济法。
民法更多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就像是在划分私人之间关系的领域。
而经济法像是横跨在这些细微的私人关系与宏观的社会经济之间的桥梁,涉及国家干预经济时的法律规范等内容。
这两者关系就像是城市里的小路和主干道,共同构成立体的交通网络。
这本书读完之后,我深刻感觉到经济法与我们生活的息息相关。
无论是我们日常的消费,还是企业的经营运作,法律法规都在背后默默地起着支撑和调控的作用。
经济法学读书笔记
经济法学读书笔记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对于规范经济活动、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读了一本关于经济法学的著作,让我对这一领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书中首先阐述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自由竞争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方式,市场机制被认为能够自我调节,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垄断的出现、市场的失灵等问题逐渐暴露,传统的民商法已无法有效解决这些新的经济问题。
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它以国家干预经济为主要特征,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经济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
这些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等。
以市场主体调控关系为例,国家需要对各类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等进行规范,以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运营和公平竞争。
而在市场秩序调控方面,国家要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经济法的体系中,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产业政策法等,其目的是通过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和控制,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等宏观经济目标。
市场规制法则侧重于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以保障市场的公平、自由和有序。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经济法学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中,平衡协调原则要求在经济活动中,实现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之间的协调。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强调要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则要求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应当相互匹配,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我国经济法理念调整与重构
而 规范、 就是调整及 调和社会 中种 种相互冲 突的 法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 , 经济规范、 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 等都 只要 充分 将公平作 为重要 的价值 内容和价值 目标 , 利益 ,无论 是个体 的利益 还是社会 的利 且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 的基础 ,
益。
保障个人利益的最 大实现 , 就可促成社会 体现 和渗透在 自身 的规范结构之中; 二是
固
《 合作经济与科技》 2 1 0 2年 8月号上( 总第 4 6期 ) 4
信用 法制
和 整 体 效 益 的 平衡 ; 四是 发 展 理 念 。 发展
第二 , 安全理念 。原有 的经济法过于 发 展 的关 系 问题 , 济 社 会 协 调 发展 要 解 经
理念是经济法的核心理念 , 社会的进 步最 注重经济 的合理增长、 进步等传统 的纯粹 决好 经济增长 与就业紧张 以及 收入 差距 终依赖于经济的发展 ; 五是社会整体利益 的经济安 全 ,焦点 多集中在人 的投 机行 扩大 的关系 问题, 人与 自然 的协调发展要 至上理念 。 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 为、 市场缺陷、 制度缺 陷等方面, 对于会对 解 决 好 工 业 化 快 速 推 进 与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物, 它的 目标就是实现社会利益。在社会 整体经济 安全构成影响的人 口、资源 、 环 的关 系问题 。 总之 , 要在和谐 中推动发展 , 本质上 , 以社会利益、 它 社会责任 为本位 , 境 问题却 重视 不够 , 因此原有的内涵就显 在发展 中创造新的和谐 。 和谐发展要求经 要求 一切经济行 为都必须 符合社会 的整 得 过 于 狭 隘 。 比如 , 口与 资源 环境 工作 济 法 做 出调 整 : 从 产 业 结 构 看 , 国 经 人 如 我 体利 益 , 以社 会责任为最 高准 则, 并 无论 关系到我国经 济和社会 的安全 , 关系 到我 济法应有意识地优化产 业结构, 稳步发展 是国家机关还 是企业 、 个人 , 都必须 对社 国人 民的 生 活 质量 , 系 到 中 华 民族 的 生 农业 和基础设施产业, 关 实现产业结构 的高 会 负责 。 存和 发展 。因而在宏 观调控法 中应把人 级化 和合 理 化 , 社会 整 体 效 益 的可 持 续 为 经济法应 适时制定 中西部 发展战 略和振 以上经济法 理念 的界定基本揭 示了 口、 资源环 境安全观 纳入其 中, 这样才 能 发展奠定 基础; 从地区经济结构看 , 国 我 经济 的发展规律 , 反映了经济法的价值取 成为名副其实的“ 绿色经济法” 。 向和所要追求 的目标 。但是, 从当前构建
经济法总论的读书笔记
经济法总论的读书笔记【篇一:《经济法》读书笔记】《经济法》读书笔记第一章导论主要内容和重点:1、第一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是一部集调整关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规范与一身的法律,所以在学习时会涉及到以上的各项法律,就需要我们以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查阅相关资料。
经济法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原理比较复杂,学习时就要不怕困难,彻底弄清其原理。
学习经济发的目的在于提高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的经济法律素质。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由可以分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的是民事经济关系,反之即行政经济关系。
所以经济法律规范包括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效益性,社会公正性,综合性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法律效力从强到弱,且管辖范围由大到小。
适用规则为:1)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2)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补充。
然而在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制裁方式等方面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也有差异。
调整方式:民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行政法:命令—服从—复议刑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严惩4、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树立经济法治观念和意识,参加法律实践,深化理论知识,提高依经济法办事的能力。
最后养成依经济法办事的习惯。
案例思考:1、(1)法院适用《种子法》是正确的。
《种子法》对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来说是上位法,管理条例中有与种子法相冲突的地方,那自然无效。
(2)法院无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
因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审查权,是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此项权力。
2、(1)该超市保安无权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保安只是保护超市的安全以及顾客的安全,而无权对顾客进行人身伤害。
经济法总论读书笔记
经济法总论读书笔记【篇一:经济法读书笔记】经济法读书笔记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
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
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
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
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
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
试论经济法体系的重构
试 图周全地 将经 济法囊 括 , 学 界认 为, “ 市场主 体 由于其利益 驱动
四分 说— — 李 昌麒 先生认 为“ 经 济法是 国家为 了克服 市场调 机制 , 往 往 与整个 社会 经济 利益 发 生冲突 ” , 因而 “ 就 必须对 经济 节 的盲 目性 和局 限性而 制 定的 调整 需要 由 国家干预 的具有 全局 个体 完全 的意思 自治进 行 限制 , 制定 市场规 制法” ; 同样 , “ 还必须
, 其 中关于对 产品质 量 国家标准 的界定 , 也是 工商 、 商检 、 法 律 规 范的 总称 ,所 以他 相应 的把 经济 法体 系划 分 为市场 管理 规制 法” 海 关等 部 门的行 政手 段 , 具有 国家 对企 业 的生产 管理 法、 宏观调 控法 、 资产 资源管 理法和 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外经济 管理 法 。 四分说 中 卫 生检 疫 、
性 和社 会公共 性 的经济关 系的法 律规 范的总称 ” , 基 于“ 需要 国家 制定 相应 完备 的 宏观 调控 法 , 以规 范和 强化 国家 干预 经济 的职
’ ’ ⑥ 他们 企 图通 过 以宏 观 的立法 目的为 明显界 限而使 “ 国家宏 干 预 说” 的理 论, 他将 经济法 体系 主要 分为 四部 分: 市场 主体 规制 能 , 法、 市场 秩 序规 制法律 制度 , 宏观经 济调 控和 可持 续发 展战 略法 观调 控” 和“ 市场 规制” ( 市场管 理) 两 部分泾 渭分 明、 历历可 辨 , 但 具 体 的法律 规范 的作 用却使 它们 轩轾 难分 。 以税 律制 度 、 社会 分配法 律制 度 。 0 杨紫 炬先 生 的 “ 经 济协 调关 系说 ” 在 实际立 法 中 , 按照上 述分 法 , 税 收法属 于“ 宏观 调控法 ” , 国家对税 收 认为“ 经济法 是调 整在 国家协调 经济运行 过程 中发 生的经 济关系 收法 为例 , 停 征 以及 减 免等行 为 , 在指 导产业政 策 、 调节 资源 配置 的 的法 律规 范 的总称 。 帼 因此经 济法 体系 由四方 面 组成 : 企业 组织 的 开征 、 管理 法 、 市 场管 理法 、 宏 观调 控法 和社会 保 障法 组成 。而石 少侠 同时 , 也 是企 业行 为 的风 向标 , 对 其发展 导 向 、 生产 活动 产生 影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下面是我的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核心原则是市场经济原则,包
括公平竞争、自由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这些原则是经济法体系的基石,也是规范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2.经济法的基本框架:经济法体系由宪法、行政法、民事法、
刑法等多个部分组成。
这些部分分别从宏观、微观、市场监管等不同角度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
3.经济法的重要内容: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涵盖了合同法、国际贸易法、劳动法、公司法等各个方面。
其中,合同法是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它对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进行约束。
4.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
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际间的经济活动中起着关键作用。
5.经济法的现实意义:经济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
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它在调整市场秩序、防止垄断行为、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经济法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是我的一些读书笔记,经济法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领域,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
希望这些笔记对您有所帮助。
经济法读书笔记第四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经济法读书笔记第四版篇一:经济法读书笔记经济法读书笔记因为学习经济必须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我在选择书目时选择的是一本经济法关于民商法的书目。
这本书是鉴于经济类学生一般没有学过法律,对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与规定不了解,这本书就从民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商标法、票据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解释说明。
下面主要是对于公司法和票据法的阅读理解。
公司法对于公司法,本书中以十一个章节来介绍了公司法部分法律条例对公司生产管理的约束和影响。
第一节公司法和公司的概念一是介绍的是公司法的概念。
在这一部分中,我重点标记的是其中提到的在公司法中公司与企业的区别。
公司法仅仅是规定公司企业的法律,而不是规定所有企业的法律。
而在我国,公司法规范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介绍了公司的概念主要内容是介绍公司的三个基本特征:①公司是企业法人②公司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③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在这一部分中,我更注重在基本特征的细节要求方面。
例如: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在我的理解看来,是因为分公司它没有自身独立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独立的一切合法的经济活动,它受到总公司的制约。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①公司设立的条件②公司章程的制定③股东出资的方式④公司的设立登记⑤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其中关于股东出资的方式联系的是会计学中所有者权益,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就构成了会计学中的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资金来源。
二、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③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④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这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上层结构的说明以及对各个组织机构权责的说明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对其主要关注国有独资企业在组织机构上与一般企业的区别。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第一章导论主要内容和重点:1、第一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是一部集调整关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规范与一身的法律,所以在学习时会涉及到以上的各项法律,就需要我们以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查阅相关资料。
经济法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原理比较复杂,学习时就要不怕困难,彻底弄清其原理。
学习经济发的目的在于提高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的经济法律素质。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由可以分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的是民事经济关系,反之即行政经济关系。
所以经济法律规范包括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效益性,社会公正性,综合性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法律效力从强到弱,且管辖范围由大到小。
适用规则为:1)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2)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补充。
然而在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制裁方式等方面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也有差异。
调整方式:民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行政法:命令—服从—复议刑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严惩4、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树立经济法治观念和意识,参加法律实践,深化理论知识,提高依经济法办事的能力。
最后养成依经济法办事的习惯。
案例思考:1、(1)法院适用《种子法》是正确的。
《种子法》对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来说是上位法,管理条例中有与种子法相冲突的地方,那自然无效。
(2)法院无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
因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审查权,是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此项权力。
2、(1)该超市保安无权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保安只是保护超市的安全以及顾客的安全,而无权对顾客进行人身伤害。
经济法学读书笔记
经济法学读书笔记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对于规范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读了一本经济法学的相关书籍,让我对这一领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在书中,开篇就对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进行了清晰的阐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这让我明白了经济法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国家的宏观管理紧密相连。
谈到市场主体调控关系,书中指出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其设立、变更、终止等都需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例如,对于国有企业,经济法规定了其特殊的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以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家经济安全。
同时,对于中小企业,也有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和法律保障,以促进其发展和创新。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方面,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
垄断行为会破坏市场竞争机制,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我了解到法律对于各种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明确界定和严厉制裁,这为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手段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以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目标。
在这一部分的学习中,我深刻认识到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则,以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和权力滥用。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也是经济法关注的重点。
税收法律制度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书中还详细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等。
经济法学习笔记
经济法学习笔记一、概念1、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它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
2、经济管理主体:指依据宪法与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
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者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3、市场规制,就是指国家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一定的市场规则及法定程序,对市场进行监察、规范及控制的活动。
4、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物质等方面的限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
这其中主要就是指占有了稀缺的自然资源而形成的垄断。
5、市场准入制度:就是有关国家与政府准许公民与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与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与规范的总称。
6、消费者知情权,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与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与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
7、财产税,就是根据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者价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8、宏观调控关系,就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长远重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因素,实施干预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经济关系。
9、不正当竞争,就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方式,与其她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10、垄断行为,就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1、商业贿赂:就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就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就是其她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与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2、消费者,就就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13、流转税,就是以商品流转额与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流转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征收的税。
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构
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构一、谦抑干预的基本内涵所谓谦抑性干预是指在市场竞争和经济自由的基础上,在法律具有发挥作用的范围内,经济法应给予市场机制充足的效能空间,保持必要的内敛和谦恭,不轻易对经济运行实行国家行政干预,在处理市场与行政关系时杜绝“泛干预现象”的发生,使经济法作为发挥补充性和保障性的一种机制。
优化和充实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理论内涵,有助于掌控和消除“范干预现象”发生的几率及预期风险,这在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的现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其本应发挥的作用,国家行政在经济干预中必须保持容忍、谦逊、内敛的整体品格,严格恪守其后发性、时效性和依赖性,即保持谦抑干预。
二、谦抑性视野中我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构对谦抑性不能只从国家干预的视角对其实行理解,而是应该将其拓展到经济法基本理念的范畴,将谦抑性的价值切实渗透入我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躯体和骨髓中去,进而实现我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变革和统领。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解读在谦抑性理念中,市场机制是国家实行经济干预的法律依附,国家干预只有在市场机制占据主导地位的基础上才具有发挥积极作用的可能性,因而,即便是在经济法具有效能的经济失灵范围内,法律关系也仅仅是谦抑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和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综合。
这说明,事实上并不存有一种与基础法律关系具有本质差异的独立经济法的法律关系,虚幻的接受国家经济干预的独立性,本质上是“泛干预主义”的观点。
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讲,法律部门是通过演进的方式实行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具有层级的。
无论从法律地位还是产生时间来讲,宪法都是最高层级的法律部门;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建立的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等,作为传统的保障市场具有主导地位的法律部门是其次层级的法律部门;社会法和用以补充市场失灵、具有谦抑性的经济法,则属于排在上述两法律部门后的法律部门。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类仅仅依据社会功效和历史起源状况,并不存有重要性的差异。
(二)经济法主体的重构现阶段学姐对经济法主体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种观点强调怎样让经济法主体类型化,而另一观点则强调如何让经济主体和其他部门法实行划分。
经济法学读书笔记
经济法学读书笔记在阅读经济法学相关书籍的过程中,我仿佛打开了一扇通往复杂而又充满魅力的经济世界的大门。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它不仅涉及到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调控,还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以及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经济法学所涵盖的内容极为广泛。
从宏观层面的国家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法律规制,到微观层面的企业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无一不在其研究范畴之内。
其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旨在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限制竞争,损害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例如,某些大型企业可能通过合并、协议等方式,控制市场价格、限制产量或排斥竞争对手,从而形成垄断地位。
这种垄断行为不仅会削弱市场的竞争活力,还可能导致产品或服务质量下降、价格上涨等不利后果。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等手段,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侧重于规范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手段。
比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都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可以促使企业依靠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来赢得市场竞争,而不是依靠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在税收法律制度方面,经济法学也有着深入的研究。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征收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
税法不仅规定了各种税种的税率、纳税对象和纳税期限等具体内容,还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调节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
例如,对于一些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国家可能会给予税收优惠,以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学中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部分。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会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款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一系列权利,并规定了经营者的相应义务和责任。
《经济法概论》读书笔记2000字
《经济法概论》读书笔记2000字1、经济法目前尚无令人信服的定义。
2、经济法这一概念最先出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主要是对由于一战时期德国所采取的战时经济政策所导致的在经济领域出现的新立法活动和法律现象的统称。
也包含了德国战后经济复兴的法令,以及在魏马宪法体制下的社会化法。
3、日本经济法概念承袭德国,更多的称为经济统制法,主要指一战时期在实体法领域制定的经济统制的有关法律。
4、美英并不热衷于经济法概念,美国并不特别承认经济法的领域存在。
本着实用主义的考虑,美英多以专门法形式存在。
如《反托拉斯法》、《劳动法》、《工业所有权法》等。
5、有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之所以不能确定的原因在于:一是经济法作为一个新的领域,与历来法律领域间的关系无法确定。
二是经济现象多变,有关于经济的法律立法也多有不同的理论和主张。
6、德国关于经济学概念的学说主要有:集成说、对象说、世界观说、方法论说以及以统制观念为中心的机能说。
7、集成说的代表是努兹巴姆。
他认为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间接影响如财政法以及以个人生活为对象的法律如民法,应在经济法范畴之外。
8、对象说的代表人物一是基尔德斯密特,其主张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之法,是以改进生产为目的而规制的交易经济(个体经济)和共同经济之法。
二是卡斯凯尔,其主张经济法是经济性企业者的企业管理之法。
前者关注“组织形态”,后者关注经济形态里的“人”。
9、世界观说的代表是赫德曼。
他认为具有现代法特征,并渗透于现代法的经济精神为基调的法就是经济法。
此学说针对十八世纪的以“自然”为基调的时代精神,并不谋求经济法的独立的法律分支地位,是从一般意义上做出的概念性规定。
10、方法论说严格而论并不能看做是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此学说主张经济法是在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领域中,运用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甚至主张一切有关经济的法律均可称为经济法。
代表有伦布、卡伊拉、威斯赫特等。
11、机能说是最为晚近的一种学说。
浅谈经济法理论中的“二元结构”——读《经济法理论的重构》有感
并 实 现 自我 超 越 ” ( 第 3页 ),因此 尽 管 本 书 成文 较 早 ,但 对 作 者 在 论述 中注 重 用 “ 二 元 结构 ” 理 论解 析经 济 法 体 系 , 同时 当前 阶段 的 经济 法理论 体 系建设 有 重大 的意 义 。 也 “ 一 分 为二 ”的解 决相 关新 问题 。 在 本体 论 的论 述 中作 者 提 出了 一个 基 本 观 点 就 是 “ 二 元 结 由于 经 济 法体 系 与 调 整对 象 密 切 相 关 ,作 者 将 经济 法 体 系 构 ” ,它 蕴 含 和贯 穿 多个 层 级 ,并 且 通 过 “ 二元 结 构 ” 的基 本 对 应 的 分解 成 了宏 观调 控 法 和 市场 规 制 法 两大 部 分 ,由此 形 成 理论 让 我 们 看 到 了经 济 法 理论 系统 的 内 在联 系 ,看 到各 类 经 济 了一 个 重要 的 “ 二 元结 构 ” ,与调 整 对 象 的 “ 二 元 结构 ”相 对 法主 体 的政策 或对 策及 其利 益追 求对 其具 体行 为 的影 响 。 应 。并根 据两 个调 整对 象所 包含 的 内容 ,经济 法体 系之 下 的 “ 二 “ 属 +种 差 ” 的 经 济 法 概 念 界 定 元 结构 ”还各 有一 些相 应 的第二 层级 的亚 部 门法 ( 第2 6 6 页) 。 目前 “ 属+ 种差 ” 的方 式提 炼经 济法 的概 念 比较合 适 , …属’ 在 亚部 门法 之下 还有 若 干小 的部 门法 。 是指经济法也是 ‘ 一 类 法 律 规 范 的总 称 ’;而 ‘ 种 差 ’ ,则 是 上 述 的 结构 是 在 “ 二 元 结 构 ”指 导 之 下 的 最基 本 的经 济 法 只经 济 法 所 调 整 的 ‘ 特定 社 会 关 系 ’或 称 ‘ 特 定经 济 关 系 ’, 体 系结 构 。经 济法 是 一 个新 兴 的部 门 法 ,它 还 在 随着 经 济 和 社 他是 经 济 法 的 特 定调 整对 象 和 调 整 范 围 ” ( 第2 0 0页 )。而 目 会 的 发 展不 断 产 生新 的部 门法 律 和 问 题 。在 解 决 这些 问题 的 时 前对 于经 济 法 的不 同概 念都 是 基 于 对调 整 对 象 和调 整 范 围的不 候 , 作 者适 用 了在 “ 二 元结 构 ” 指导 下 的 “ 一分 为二 ” 的解决 方 法 , 同认 识 。 也 就 是 在考 虑 新 产生 的问 题 的 时候 要 从 市场 规 制 和宏 观 调 控 两 本 书在 定 义 经 济 法 的概 念 时 ,着 重 讨 论 了 经济 法 的 调整 对 个 方 面 考量 。作 者在 这 里 提 出 了二 元 并 非 截然 对 立 ,而 是 存 在 象理 论 。 其 以 “ 公 私 二元 结 构 ” 和 “ 知 行 二元 结 构 ”等 基本 假 内在关 联 。【 1 所谓 “ 一 分 为二 ”思 考方 法 ,是 将新 兴 部 门法分 别 设 为基 础 ,为经 济 法 提供 了一 个 分 析框 架 。作 者运 用 双 手并 用 置 于 宏 观调 控 法 和市 场 规 制 法 之下 ,看产 生 的 法 律有 哪 些 部 分 假 设 、两个 失灵 假 设 等反 应 现 实 问 题 的假 设 ,对 经 济 法 的具 体 与 之 相符 合 。在 经 济 法 的 领域 下 现 有 的市 场 规 制法 和宏 观 调 控 调整 范 围进 行 分 析 。通 过 “ 社 会 关 系说 ” 的界 定 ,经 济 法 的 调 法 有走 向融 合 的趋势 。 整对 象是宏 观 调控 关 系和市 场规 制关 系 , 通过 “ 行为 说 ”的界定 , 四 、总 结 经济 法 的 调 整对 象 是 宏 观 调控 行 为 和市 场 规 制 行 为 。 比较这 两 本 书 吸 收 了杨 紫 炬 老 师 “ 国家 协 调论 ”相 关理 论 ,在 国 家 种理 论 ,我 们可 以发 现 它 们实 际上 是 “ 宏 观 与 微 观相 并 存 ,间 协 调 的 基础 之 上 考 虑 市场 规 制 , “ 二 元结 构 ” 思想 贯穿 其 经 济 接 与直 接 想 共 生 ” 的 “ 二 元 结 构 ” 。在 经 过对 调整 对 象 的进 一 法 理 论 重构 的始 终 ,使 调 整 对 象 、调 整 手段 、法律 主体 、调 整 步细 化 ,我们 可 以从 “ 社 会 关 系 说 ” 的角 度 得 到 “ 经 济 法是 调 领 域 等都 系 统 的关 联 在 了一起 ,并 且探 究 到 了相互 之 间 的内 在 整在 现 代 国家进 行 宏 观 调控 和 市 场 规制 的过 程 中发 生 的社会 关 关 联性 。 系的 法律 规 范的 总称 ”( 第2 1 2 页) ; 从“ 行 为说 ” 的角 度 的到 “ 经 作者提出的 “ 二 分法 ”理 论 ,是 目前 经 济法 学 界 的 主 流 思 济法 是 规 范 经济 调 制 行 为 和市 场 对 策行 为的 法 律规 范 的总 称 ” 想, 但 在这 基础 上作 者对 其进 行 了发 展和改 进 , 提出 “ 二元 结构 ” ( 第2 1 3 页) 。 但 是 不管是 哪种 形 式 的定义 , 都 是 以调整 对象 的 “ 二 的理 论 思 想 。虽 然本 文 仅 仅 分 析 了作 者 在 本体 论 的 重 构 ,但 是 分法 ” 为基 础的 。 作 者也 将 “ 二元 结构 ”贯 穿始 终 。 在 我们 按 照 作 者 的思 路 定 义 经 济法 的 同时 ,我 们 可 以发 现 但 我 们 也应 该 认 识 到 ,单 单 将 经 济法 的体 系 划分 为 二 元 是 作 者架 构 了一 个 分析 框 架 ,根 据 这 个 分析 框 架 ,可 以分 解 出 多 不 够 的 。在 当前 社会 环 境 下 ,随着 经 济 的 发展 ,资 源 紧缺 、环 个 理论 和与 之 相 对 的不 同层 次 的 “ 二 元 结构 ” ,其 中不 仅 仅 包 境 污 染 等单 纯 追 求 经 济发 展 带 来 的 问题 日益 凸显 ,人 民亟 需 用 含 “ 调 整对 象 上 的二元 结构 , 还包 括经 济法 的体 系 、 主体 、 行为 、 法 律 将 环境 保 护 、资源 节 约 进 行规 范 。 而这 些 领 域 ,并 不 能 简 权益 、责 任等 方 面的 二元结 构 ” ( 第2 1 6 — 2 1 7 页 )。 单 的 用 调 整对 象 的 属性 确 定 其公 私 法 属 性 ,这 些 法 律调 整 的 不 是 简单 的在 宏观 领域 之下 或 者市场 规制 之下 ,在某 种程 度 上 “ 二 二 、经济性与规制性的基本特征 经 济 法 的特 征 ,是经 济 法 区别 于其 他 部 门法 的 特有 征 象 , 元 结 构 ” 的观 点 不 能满 足 经 济法 现 在 的 发 展趋 势 ,经济 法 的 结 也 是 表征 经 济 法 本 质特 点 的概 括 性 标 志 。经 济 法 的特 征 是 经 济 构 构思 要更 有层 次性 ,更 立体 的思 维模 式 。 法 与 其他 部 门法 相 区别 的依 据 ,根 据 书 中形 成 的 二 元结 构 的 框 参考 文献 : 1 1 张守文 . 《 经 济 法理 论 的 重构》 . 人 民 出版 社 ,2 0 0 4 年 4月 第 架 .经济法的特征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和概念有着内在 的一致 『
重识经济法学读书笔记
《重识经济法学》读书笔记目录一、书籍概述 (2)1.1 背景介绍 (3)1.2 作者介绍及贡献 (4)二、导读内容 (5)2.1 经济法学的重要性 (7)2.2 本书目的与意义 (8)三、主要观点与理论解读 (9)3.1 经济法学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11)3.2 传统经济法学与现代经济法学的转变 (11)3.3 对经济法学的重新审视与认知 (13)四、详细解读篇章内容 (14)4.1 第一章 (16)4.2 第二章 (16)4.3 第三章 (17)4.4 第四章 (18)五、重点问题及深度分析 (20)5.1 经济法学的核心问题探讨 (21)5.2 经济法学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关联度研究分析 (22)5.3 经济法学面临的困境与出路探究 (24)六、读书心得体会与个人观点阐述 (26)6.1 本书对个人的启发与影响分析 (27)6.2 对经济法学未来发展的展望与思考建议分享心得体验感受等29一、书籍概述《重识经济法学》是一本关于经济法学的专著,旨在深入剖析和重新解读经济法学领域的相关理论和实践。
本书内容涵盖了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理论以及现实应用等方面,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
本书首先对经济法学的背景和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帮助读者了解经济法学的发展脉络和演变过程。
作者通过对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的阐述,明确了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范围和领域。
在此基础上,本书深入探讨了经济法学的主要理论,包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等,使读者对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本书的特点在于其作者对经济法学的独到见解和深刻思考,作者通过深入剖析现实生活中的经济法律案例,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学的实际应用和价值。
本书还注重对经济法学领域的热点问题和前沿问题进行探讨,反映了经济法学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深入了解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实际应用,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务能力。
《经济法的理论重构》读书笔记
《经济法的理论重构》读书笔记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封面院系研究生姓名课程名称授课时间学年度学期专业学号周学时学分简要评语考核论题成绩备注任课教师签名:批改日期:注:1、以提交课程论文、报告为考核形式的,填写此表;2、填好签字后与提交材料一并送院研究生秘书处;3、学位课总评成绩须以百分制记分。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读书笔记本书为张守文老师所著,张老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先后获法学学士(1989)、法学硕士(1994)、法学博士(1999)学位。
北大本科毕业后曾在法院从事经济审判工作。
自1994年7月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
在法学和经济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教材等20余部,有多项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
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得益于不断的试错和纠偏,受惠于对既往知识和经验的不断扬弃与超越。
如果没有对认识框架和博弈规则的不断重构和创新,人类就会裹足于蛮荒时代。
重构与创新,实乃人类不懈前行之重要动因。
法律作为人类在悠远的成长途程中的一个重大发现和重要选择,其理念、价值、制度、意识等,曾历经过无数次大小不一的“重构”。
其中,主要发端于20世纪初期的经济法,曾给旧的法律系统带来了巨大冲击,引发了从法律理念到法律制度的一次重要更新和深刻变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开放的中国亦日益融人世界经济大潮,与此相适应,经济和法律等诸多领域,亦程度不同地随之变易。
其中,经济法的制度与理论的变化,对整个法律与法学的发展尤其会产生深远影响。
囿于人类的有限理性,经济法的新兴,同样会产生法律系统的“排斥性”问题――从认识框架到具体制度的重构,从传统到现代的理念创新,必然会带来些许阵痛,而止痛的良药妙方,则是传统法学观念的转变,是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与创新。
适时地重构经济法理论,已是现世之需,大势所趋。
本书以方法论的探讨为起点,并将相关的分析方法,如基本假设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融入经济法理论相关部分的研讨中,这使我不仅能够发现经济法理论中所蕴涵和贯穿的多层次的“二元结构”,而且也能够看到整个经济法理论系统的内在联系,看到各类经济法主体的政策或对策及其利益追求对其具体行为的影响。
经济法学课程读书笔记
经济法学课程读书笔记《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前言在本学期的经济法学课程上,老师为同学们罗列了部分经济法学相关的书单,供同学们课堂之外进行阅读。
在这些书单里面,有一本由邱本所著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吸引了我的好奇心,因为自己在本科阶段并不是法学专业,在备考法律硕士研究生时只是大致了解了一下经济法的概念,所以对于什么时经济法这个最基础的问题还不甚了解。
而这本书就是着重讲述经济法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就毅然选择了这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来完成我的读书笔记。
由于学生能力有限,可能在读书笔记中存在不恰当的表述和错误,希望阳老师批评和指出。
《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这本书是由邱本所著,是作者在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的基础上完善而成的。
该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1年9月出版。
全书共434页,十二个章节,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内外经济法学说史、经济法的社会基础、经济法的经济基础、经济法的思想基础、经济法的法律基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权利、经济法的体系方面进行了深刻的阐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解读该书开篇,作者就抛出问题:“经济法是什么?”这对于一个没有学习过经济法或者基础知识薄弱的同学来说是一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该问题的提出,作者通过分析法学理论,得出研究经济法应侧重以下问题:首先,经济法的产生有其历史背景、社会基础、历史契机,经济法原理应该研究这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助于科学地认识经济法。
其次,经济法的产生有其社会背景,基于特定的社会原因,源于特定的社会现象,存在特定的社会矛盾,反映特定的社会规律。
经济法基础理沦研究必须回顾经济法产生的社会背景,分析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原因,考察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现象,剖析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矛盾,揭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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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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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好签字后与提交材料一并送院研究生秘书处;
3、学位课总评成绩须以百分制记分。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读书笔记
本书为张守文老师所著,张老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先后获法学学士(1989)、法学硕士(1994)、法学博士(1999)学位。
北大本科毕业后曾在法院从事经济审判工作。
自1994年7月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
在法学和经济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教材等20余部,有多项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
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得益于不断的试错和纠偏,受惠于对既往知识和经验的不断扬弃与超越。
如果没有对认识框架和博弈规则的不断重构和创新,人类就会裹足于蛮荒时代。
重构与创新,实乃人类不懈前行之重要动因。
法律作为人类在悠远的成长途程中的一个重大发现和重要选择,其理念、价值、制度、意识等,曾历经过无数次大小不一的“重构”。
其中,主要发端于20世纪初期的经济法,曾给旧的法律系统带来了巨大冲击,引发了从法律理念到法律制度的一次重要更新和深刻变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开放的中国亦日益融人世界经济大潮,与此相适应,经济和法律等诸多领域,亦程度不同地随之变易。
其中,经济法的制度与理论的变化,对整个法律与法学的发展尤其会产生深远影响。
囿于人类的有限理性,经济法的新兴,同样会产生法律系统的“排斥性”问题——从认识框架到具体制度的重构,从传统到现代的理念创新,必然会带来些许阵痛,而止痛的良药妙方,则是传统法学观念的转变,是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与创新。
适时地重构经济法理论,已是现世之需,大势所趋。
本书以方法论的探讨为起点,并将相关的分析方法,如基本假设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融入经济法理论相关部分的研讨中,这使我不仅能够发现经济法理论中所蕴涵和贯穿的多层次的“二元结构”,而且也能够看到整个经济法理论系统的内在联系,看到各类经济法主体的政策或对策及其利益追求对其具体行为的影响。
据此有助于我发现整个经济法理论的内在自足性,从而有助于提高对整个经济法理论的系统认识。
本书在定义经济法的概念时,着重讨论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论。
其以“公私二元结构”和“知行二元结构”等基本假设为基础,为经济法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
作者运用双手并用假设、两个失灵假设等反应现实问题的假设,对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进行分析。
通过“社会关系说”的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通过“行为说”的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
比较这两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实际上是“宏观与微观相并存,间接与直接想共生”的“二元结构”。
在经过对调整对象的进一步细化,我们可以从“社会关系说”的角度得到“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212页);从“行为说”的角度的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调制行为和市场对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213页)。
但是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定义,都是以调整对象的“二分法”为基础的。
在我们按照作者的思路定义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可以发现作者架构了一个分析框架,根据这个分析框架,可以分解出多个理论和与之相对的不同层次的“二元结构”,其中不仅仅包含“调整对象上的二元结构,还包括经济法的体系、主体、行为、权益、责任等方面的二元结构”(第216—217页)。
经济法的体系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比调整对象更加形象具体的体现着经济法的理论的相关问题。
作者在论述中注重用“二元结构”理论解析经济法体系,同时也“一分为二”的解决相关新问题。
由于经济法体系与调整对象密切相关,作者将经济法体系对应的分解成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由此形成了一个重要的“二元结构”,与调整对象的“二元结构”相对应。
并根据两个调整对象所包含的内容,经济法体系之下的“二元结构”还各有一些相应的第二层级的亚部门法(第266页)。
在亚部门法之下还有若干小的部门法。
上述的结构是在“二元结构”指导之下的最基本的经济法体系结构。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它还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产生新的部门法律和问题。
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作者适用了在“二元结构”指导下的“一分为二”的解决方法,也就是在考虑新产生的问题的时候要从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两个方面考量。
作者在这里提出了二元并非截然对立,而是存在内在关联。
所谓“一分为二”思考方法,是将新兴部门法分别置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下,看产生的法律有哪些部分之相符合。
在经济法的领域下现有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有走向融合的趋势。
本书吸收了杨紫炬老师“国家协调论”相关理论,在国家协调的基础之上考虑市场规制,“二元结构”思想贯穿其经济法理论重构的始终,使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等都系统的关联在了一起,并且探究到了相互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作者提出的“二分法”理论,是目前经济法学界的主流思想,但在这基础上作者对其进行了发展和改进,提出“二元结构”的理论思想。
虽然本文仅仅分析了作者在本体论的重构,但是作者也将“二元结构”贯穿始终。
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单单将经济法的体系划分为二元是不够的。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等单纯追求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人民亟需用法律将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进行规范。
而这些领域,并不能简单的用调整对象的属性确定其公私法属性,这些法律调整的不是简单的在宏观领域之下或者市场规制之下,在某种程度上“二元结构”的观点不能满足经济法现在的发展趋势,经济法的结构构思要更有层次性,更立体的思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