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PPT 56张)
城市风水理想的模式
住宅风水理想的模式
城市分级
市区和近郊非农业 人口 (万人) 大城市 50 中等城市 20 小城市 武汉市俯瞰 划分标准: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
城乡规划的特征
综合性
城乡规划涉及城市建设发展 的诸多方面 城乡规划关系到城市的全局 和长远
法制性
城乡规划
长期性
城乡规划一经制定、批准, 就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节 城乡规划法概述 一、城市和城乡规划
2、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行政区 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规划区性质、规模和发 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规划区空 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属和具体安排。
城乡规划是城市 建设与发展的“蓝图” 和城市管理各项工作 的“龙头”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五、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
2. 城乡规划的审批
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国务 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年8月29日颁布)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 制性内容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 的区域 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 基础设施的布局 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 基础设施布局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 性内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 建设用地规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 水源地和水系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揭府办函〔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揭府办函〔2024〕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揭阳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5日揭阳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按照《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广东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家装厨卫“焕新”,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坚定发展信心,坚持内外发力抓市场,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百千万工程”等重点工作,深入实施新一轮消费品以旧换新,聚力打造更多抓引流促消费的场景、产品和服务,打好政策“组合拳”持续深挖省内国内市场潜力、拓展内销空间,用好广交会等重要平台,千方百计开拓市场,进一步释放投资消费潜力,更好牵引带动投资增长、产业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工作目标紧抓国家鼓励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机遇,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力度,深入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力争到2025年,实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加快淘汰,高效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全市报废汽车规范回收拆解量较2023年增长50%,达1.4万辆;到2027年,全市报废汽车规范回收拆解量较2023年增加1倍,达2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超6万辆。
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根据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1.规划范围:规划适用于揭阳市的城市区域和农村地区,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等。
2.规划编制:揭阳市城乡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要求,同时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3.规划目标:规划目标是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和农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4.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应当根据市区的功能定位,确定不同区域的用地类型和用地强度,合理布局建筑和道路。
同时要考虑交通、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市容环境的改善。
5.农村规划:农村规划应当保护农田、山林、水域等农村资源,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的布局和用地强度,提高农民的生活条件和就业机会。
6.生态保护:规划要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7.规划实施:规划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同时要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以上是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还需参考揭阳市相关法规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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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
⾃《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后,经过20多年的努⼒,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初步形成框架。
《城乡规划法》⾃2008年1⽉1⽇起施⾏,它是在总结《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需要所制定的。
这就要求我国已建⽴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应当以《城乡规划法》为核⼼,进⾏调整、补充、修改和逐步完善。
现将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含省、⾃治区、直辖市和较⼤的市的地⽅性法规和地⽅政府规章)所构成的法规体系框架,列表如表2—1、表2—2。
表2-1 我国现⾏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2008年)类别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颁布⽇期施⾏⽇期法律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2008.1.1⾏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6.291993.11.1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4.222008.7.1类别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颁布⽇期施⾏⽇期部门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12.312006.4.1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8.151994.9.1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2000.4.62000.4.6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2000.2.142000.2.1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6.81995.6.8历史⽂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994.9.51994.9.5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11.41994.1.1近期建设规划⼯作暂⾏办法2002200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规定20022002城市规划审批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8.151994.9.1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作规划1999.4.51999.4.5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建设项⽬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8.231991.8.23城市国有⼟地使⽤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12.41993.1.1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6.11995.7.1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6.291995.7.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管理规定1997.10.71998.1.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9.192003.11.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9.92002.1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11.152004.2.1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11.282006.3.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11.82006.3.1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规定1988.10.31989.1.1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城建监察规定1996.9.221996.9.22城市规划⾏业管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1.232001.3.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规定1999.4.71999.4.7 表2-2 我国现⾏城乡规划相关法规(2008)内容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地利⽤与农⽥保护⼟地管理法⼟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地暂⾏管理办法基本农⽥保护条例⾃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然保护区条例城市地下⽔开发利⽤保护规定⾃然与⽂化遗产保护⽂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然保护区条例⽂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城镇建设⼯程管理建筑法公路法测绘法⼴告法标准化法中外合作设计⼯程项⽬暂⾏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公共⽂化体育设施条例⼯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城市地下⽔开发利⽤保护规定城市排⽔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活垃圾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镇个⼈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区管理办法城乡防灾减灾⼈民防空法防灾减灾法消防法军事与保密管理军事设施保护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政法律关系⽴法法⾏政许可法⾏政复议法⾏政诉讼法⾏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
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揭
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科学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应范围) 在揭阳市城市规划区(都市协调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职责分工) 揭阳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承办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原市区181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总规下位规划的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实施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揭东县负责市区空港经济区19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总规下位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城乡规划实施工作;市区外各县(市、区)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都市协调区)范围内的总规下位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城乡规划实施工作。
发改、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水务、卫生、文广新、公路、人防、地震、房管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一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和服从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 (城乡规划内容及制定基本要求)揭阳市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揭阳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应与有关部门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职责分工及审批权限)揭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根据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规定:
1. 建筑用地的规划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2. 建筑用地的规划和开发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要求,保障城市的风貌和功能完善。
3. 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等方面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风格与周边环境协调。
4. 建筑用地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适度开发,合理控制建筑密度,保证城市的绿地和景观面积。
5. 城乡规划要求各种建筑和设施的布局要科学合理,确保道路、管线、设施等能够互相配套。
6. 城乡规划要求建筑物要符合建筑安全、抗震、防火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7. 城乡规划要求建筑物的用途、功能要符合城市发展需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用途。
8. 城乡规划要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建筑,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要进行保护和修复。
9. 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要求,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0. 违反规划管理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可能会面临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性,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具体细则和执行标准可根据揭阳市的法规文书进行查询。
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根据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发布的《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下是该办法的概要:
1. 规划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揭阳市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
2. 规划目标:通过规划管理,促进揭阳市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为市民提供高品质的生活环境。
3. 规划编制:规划编制需要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划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数据调查和分析,制定城乡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发展项目。
4. 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工程、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活动前,必须获得规划许可证。
无规划许可证的活动将追究法律责任。
5. 规划监管: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是规划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规划的实施情况。
违反规划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处罚。
6. 引进外资:揭阳市鼓励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外资项目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并经过审批程序才能进行。
总体上,揭阳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旨在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资源,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
想要了解更具体的内容和细则,建议查阅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发布的相关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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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蓝线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五、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
1. 城乡规划编制的权限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指导关系 组织编制单位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年8月29日颁布)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 制性内容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 的区域 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 基础设施的布局 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 基础设施布局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 性内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 建设用地规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 水源地和水系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编号指标分类注解1用地性质规定性2用地面积规定性3建筑密度规定性4容积率规定性5建筑高度层数规定性用于一般建筑住宅建筑6绿地率规定性7公建配套项目规定性8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性用于研道路的地块9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规定性用于地块之间10社会停车场库规定性用于城市分区片的社会停车11配建停车场库规定性用于住宅公建地块的停车场12地块出入口方位数量和允许开口路段地块出入口方位数量和允许开口路段规定性13建筑形体色彩风格等城市设计内容建筑形体色彩风格等城市设计内容引导性用于重点地段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特色街道公园等开放空间地区引导性用于重点地段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特色街道公园等开放空间地区南京苜蓿园和孝陵卫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化它是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2002年8月29日颁布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揭府〔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揭府〔202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揭阳市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六届10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揭阳市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目录第一章现状与形势第一节“十三五”时期主要成效第二节“十四五”面临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一节实施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战略第二节优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布局第三节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第四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第五节推进陆海统筹发展第一节加强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力度第二节推进国土空间生态整体修复第一节增强自然资源供给保障能力第二节提高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第一节深化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第二节做好土地管控和征收储备供应第三节加快推动“三旧”改造第四节完成垦造水田和拆旧复垦任务第五节完成不动产数据整合与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第六节加强违法违规土地整治第七章推进管理制度改革,提升自然资源第一节落细落实“两统一”职责第二节推进管理制度改革第三节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第八章全面加强自然资源建设,保障规划实施第一节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第二节着重加强法治建设第三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四节加强规划实施管理附件:重大工程项目信息表前言自然资源是指具有社会有效性和相对稀缺性的自然物质或自然环境的总称,是生存之本、发展之基、生态之要,在人类文明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重要地位。
“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判断,全市自然资源管理必须深刻认识和把握其新内涵与新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全面推进自然资源高水平保护高效率利用,在助推揭阳打造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新担当与新作为。
揭阳市规划细则
揭阳市规划细则1. 引言本文档为揭阳市规划细则的正式版本,旨在为揭阳市的未来发展提供指导和规划。
该细则将涵盖城市土地利用、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揭阳市的可持续发展。
2.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2.1 城市用地分类揭阳市将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
市政府将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以确保土地利用具有合理性和高效性。
2.2 城市扩展与用地节约为了保护土地资源,揭阳市将限制城市的扩展范围,鼓励合理利用现有城市土地资源。
市政府将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促进土地的高效利用,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3 城市景观与绿化规划为了提升城市的景观品质,揭阳市将注重绿化工作。
市政府将制定相关的绿化规划,鼓励市民参与绿化行动,并加大对绿化项目的投入力度。
3. 交通规划3.1 公共交通建设揭阳市将加强公共交通建设,提高交通运输的便利程度。
市政府将增加公交车数量,优化公交线路,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
3.2 道路建设和规划为了缓解交通压力,揭阳市将加大道路建设的投入。
市政府将制定道路建设规划,合理规划道路网络,并提高道路建设的质量。
3.3 骑行和步行推广为了鼓励市民使用环保出行方式,揭阳市将推广骑行和步行。
市政府将增设骑行和步行道,提供相关设施,鼓励市民选择环保出行方式。
4. 环境保护规划4.1 空气质量改善揭阳市将主动采取措施改善空气质量,减少污染源排放。
市政府将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4.2 水资源保护为了保护水资源,揭阳市将加强水资源管理。
市政府将加大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力度,并加强水质监测和治理工作,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3 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揭阳市将注重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在市区内建设生态绿化带,保护珍稀植物和动物物种。
市政府将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绿色发展,并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
5. 总结本文档概述了揭阳市的规划细则,包括城市土地利用、交通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广东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第四章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第二节自然风貌区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揭府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揭府规〔2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揭阳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六届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7日揭阳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三章村民建房第四章集体建房第五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活动管理。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合法合规,尊重民意,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节约集约、安全环保,体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势利导,鼓励村民集体建房。
第四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村村民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三)村民建房,是指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含原址翻建、改扩建、新建等)的活动。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第3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3月14日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八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三)新城新区;(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六)山前地区;(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科学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应范围) 在揭阳市城市规划区(都市协调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 揭阳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承办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原市区181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总规下位规划的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实施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揭东县负责市区空港经济区19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总规下位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城乡规划实施工作;市区外各县(市、区)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都市协调区)范围内的总规下位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城乡规划实施工作。
发改、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水务、卫生、文广新、公路、人防、地震、房管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一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和服从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城乡规划内容及制定基本要求)揭阳市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揭阳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应与有关部门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职责分工及审批权限)揭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揭府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规〔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六届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20日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为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妥善处理在建违法建设问题,切实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9〕32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实施意见》(揭府函〔2019〕1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按照“管住现在、规范未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的总原则,根据《揭阳市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分类分批进行消化,实现“减存量。
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办结”,第一时间快速拆除,实现“零增长”。
第二条按照“党政同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类处置、控新治旧、司法保障”的工作原则,坚持“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可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的予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涉嫌‘小产权房’和村民公寓的‘一案一策’解决”的工作思路,在全市深入开展已普查在册的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行动,争取2021年底前,消化80%以上在建违法建设,确保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消化。
第三条综合考虑在建违法建设的性质、年限、用途、位置等因素,结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时间节点,依法依规处置在建违法建设。
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范和加强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和农村区域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生态、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是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指导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及审批第四条揭阳市城乡规划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人口承载等因素,合理确定规划范围、空间布局和用地结构。
第五条揭阳市城乡规划应以宏观总体规划、详细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相结合,形成城乡规划体系。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城乡规划的总体布局和用地结构要求,进行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区域自然条件、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综合配套设施情况。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进行,不得私自改变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
第三章施工控制第九条城乡建设用地开发、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总体布局和用地结构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私自改变建设项目的规划用途和建筑规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及相关法规,严禁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建筑风格和外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并确保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要依法予以停工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未经城乡规划审批擅自开展建设活动的,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停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违规的城乡规划管理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揭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揭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正文:---------------------------------------------------------------------------------------------------------------------------------------------------- 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揭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9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四届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陈东二○一二年一月七日揭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务、环境保护、公安、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线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安排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的布局。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
价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2.01
•【字号】揭府公〔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
告
揭府公〔202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略)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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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揭阳市城市规划区(也称都市协调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揭阳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承办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原市区181平方公里和市空港经济区19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总规下位规划的组织编制、原市区城乡规划的实施、市空港经济区核发“一书两证”的审查工作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揭东县负责市空港经济区城乡规划的实施工作;市区外各县(市、区)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总规下位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城乡规划实施工作。
发改、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水务、卫生、文广新、公路、人防、地震、房管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是进行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一经依法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和服从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揭阳市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揭阳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部门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揭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揭阳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中心镇由揭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第八条揭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主要分区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揭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按职责分工,由各组织编制机关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初审,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条城市近期开发、改造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关的各项专项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乡规划、村庄规划是乡、村庄各项建设的依据。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需进行修改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程序:(一)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出专题报告,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改方案;(二)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草案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告。
第十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第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十七条新区开发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市区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严格限制和制止零星征地、分散建设的现象。
城市规划应结合市区交通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预留足够的过境公路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地块的建筑容量等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空、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建筑间距按照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分别控制。
(一)居住建筑间距:新区多层及中高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为建筑高度的0.8至1.0倍(点式建筑可取下限、单方退缩一半);建筑物正朝向如与南北朝向成角度,可按角度大小进行折减,折减系数不得小于0. 8;高层建筑的一至九层,按多层及中高层建筑的间距计算,十至十九层,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8米,从二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6米;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每增高3米单方间距增退0.8米。
旧区多层及中高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为建筑高度的0.6至0.8倍(点式建筑可取下限,单方退缩一半),建筑物正朝向如与南北朝向成角度,可按角度大小进行折减,折减系数不得小于0. 8;高层建筑的一至九层,按多层及中高层建筑的间距计算,十至十九层,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7米,从二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5米,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每增高3米单方间距增退0.7米。
垂直布置的建筑,按相向长边建筑的建筑间距、短边建筑的山墙间距各一半叠加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的最低值不得小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的距离。
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按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进行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间距: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教学楼、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当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满足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
第二十条地上部分建筑红线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外缘的地面垂直投影为准。
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并满足建筑间距要求。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观等因素按规范配套停车场并增退道路红线。
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照相应建筑类型的建筑间距或山墙间距的一半退让。
地下部分建筑红线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外缘为准,其退让道路边线或用地红线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应不小于4米。
建筑物退让绿带、各类绿地绿线及河涌、河道蓝线的距离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新、旧区各项开发建设工程,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同步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第二十二条新区一般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5%,公共建筑及一类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30%;旧区一般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0%,公共建筑及一类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5%;工业用地的绿地率按住宅小区标准可降低5%;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置集中绿地。
第二十三条新区住宅小区组团及配套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按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执行,其他类型公共建筑按总建筑面积12%至15%配建停车场(库);旧区按新区标准分别降低2%配建停车场(库);城市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及车站等须按规范要求,配建停车场(库)。
第二十四条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做好街景设计、具有特色,在建筑体量、造型、立面、色彩、风格等方面应与整个街区协调统一。
(一)新建建筑的设计方案文件中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宜设置相应的休闲广场,并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并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二)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城市干道及沿江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立面造型和屋顶应当力求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筑高度高于18米且低于或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建筑高度高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四)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得高于1.8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五条旧区改造中的特危房密集片区和“城中村”的旧村改建确需放宽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指标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划定的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严格执行各项规划控制规定,确需放宽规划指标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一)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成片成街区进行建设。
(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三)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严格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转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