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
中法史整理 (完整版)
一.夏商1.简述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从夏启开始,中国正式进入文明时代,出现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产生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依据如下:A.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一样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且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B.《左传》及《汉书》记载禹时氏族血缘纽带松弛,开始按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作为国家象征。
C.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的设置,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礼记》记载“夏后氏官百。
”夏有主掌审判的“大理”。
《左传》记载夏代中央有掌管畜牧的“牧正”,掌管造车的“车正”。
另外,夏还有监狱。
D.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
即使对一般平民,也要收取贡赋。
E.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F.刑起于兵。
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具备。
可以说,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二.西周1.五刑、五罚、五过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中的五刑、五罚、五过。
三者轻重不同,最重的是五刑,其次是五罚,最轻的是五过。
五刑是主要的刑罚。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这五种刑罚。
前四者是肉刑,大辟是死刑。
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
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亦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五罚,即赎刑。
如以五刑定罪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
分为五等:墨,百锾。
劓,二百锾。
刖,五百锾。
宫,六百锾。
大辟,一千锾。
五过,即赦免。
以五罚惩处人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
2.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中法史归纳总结
中法史归纳总结中法史归纳总结中法两国历史悠久,从古代开始就有交流和往来。
本文将对中法两国历史进行归纳总结,主要涉及四个方面:早期交流、殖民时期、二战时期以及现代合作。
早期交流:早在公元前两千年左右,中国周朝就开始与西方的各种国家进行贸易。
与此同时,法国地区的凯尔特部落也开展了与中国的接触。
然而,中法两国真正的接触开始要追溯到17世纪。
当时,法国的天主教传教士来到中国,传播天主教教义,与中国人进行交往。
这些传教士不仅在宗教方面产生了影响,还对中国的科学、艺术、文化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与此同时,中国的商品和文化也逐渐传入法国。
殖民时期:18世纪末,法国开始在东南亚和印度洋地区建立殖民地。
1804年,拿破仑一世成为法国皇帝,他对中国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希望打开中国市场。
然而,他的计划并没有成功。
19世纪,随着工业化和军事技术的进步,法国逐渐扩大了对中国的影响力。
1840年,英法联军发动了鸦片战争,迫使中国签订了不平等条约。
此后,法国开始在中国的沿海城市建立租界,并将其作为贸易基地。
这一时期,法国对中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商业和文化方面。
二战时期:二战期间,法国成为德国的占领区。
1941年,中国加入了反法西斯联盟,与法国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
中国向法国提供了物资和军事援助,对法国的解放事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战结束后,法国政府和法军对中国的支持得到了广泛的赞誉和感激,这也为中法两国在战后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现代合作:中法两国在现代的合作可以追溯到1964年,当时法国总统戴高乐访问中国。
随后,两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不断加强。
1984年,两国签署了一项重要的贸易协议,标志着双边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此后,中国与法国的经济和文化交往不断增加。
法国的一些重要企业也在中国投资兴业,为两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此外,中法两国还在教育、科研、旅游等多个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总结来说,中法两国的历史交往始于古代,经历了早期交流、殖民时期、二战时期,最终走向现代的合作阶段。
中法战争
法国早期在越南据条约,越南割让 嘉定、定祥、边和三省和昆仑岛给法国,而且承诺 未经法国同意不得将其领土割让给其他国家;开放 土伦、巴叻、广安三港和湄公河及其支流供法国通 商;保证法国人贸易自由;允许基督教教士在越南 境内自由传教;越南还要在 10年内向法国和西班牙 赔款2000万法郎。
黑旗军助越抗法
2.纸桥战役 1883年5月19日,河内城西纸桥,黑旗军设旗兵大败 法军,击毙李维业。该战役打击了法国的北进计划。 刘永福因此被晋升为三宣提督。 3.顺化战役 法国继续增兵越南,1883年8月,法中将孤拔率领 一支拥有4600人的舰队,攻占越南都城顺化,强迫 越南签订《顺化条约》,法国取得了对越南的“保护 权”。
《中法新约》的影响
通过《中法新约》,法国达到了发动这次侵 略战争的主要目的,夺取了越南,打开了中 国西南的门户,还首先取得了在中国修筑铁 路的特权,这预示着列强对华投资的时期的 到来。
第一阶段:
1、山西、北宁之败
1883年12月,孤拔率6000人进攻山西。1884年3月,法军进攻防守北宁一线的 清军。至此,法军侵占了全部的红河三角洲。
2、甲申政潮
越南前线的失败,引起奕訢为首的军机处在1884年4月全部被撤换,史称“甲 申政潮”。将广西巡抚、云南巡抚革职拿办。这些人事变动,似乎表明清政 府决心对法国作战,实际却转向了屈辱的谈判议和。 3、中法简明条约(1884年5月 ) 法国乘胜向清政府诱降逼和,借口说中国南边三省素有“内匪”。
19世纪60年代法国并吞南圻以后,在70年代, 法国开始侵略北圻。 法国侵占越南最终目标是侵略中国。法国驻 海防领事土尔克:“法国必须占领北圻„„ 因为它是一个理想的基地,有了这个基地, 一旦欧洲各强国企图瓜分中国时,我们将是
自考 中法史第一编 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崇拜鬼神和上帝的宗教迷信,从原始社会就已经开始产生。
原因: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低下,对大自然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所以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
人们把某种动物或植物奉为神灵,作为本氏族的象征和保护者。
但那时的宗教迷信只是简单的自然迷信,不带有阶级压迫的社会属性。
进入封建社会后,这种社会的阶级剥削和压迫又成为宗教迷信存在和发展的另一种主要根源。
剥削阶级极力扶植和利用宗教迷信,以此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支柱。
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就是以神权法思想来束缚和统治人民的。
神权法的发展历程: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第一节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奴隶主阶级既控制着生产资料,又支配着社会精神文化。
他们依靠生产资料压榨和统治奴隶,依靠神权思想在精神上奴役和欺骗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统治的目的。
“天命”、“天罚”等神权思想的编造就是力图神话他们的权利,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的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尚书.召诰篇》说:“有夏服(受)天命”;《论语.泰伯篇》说:夏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至美乎黻免(祭祀时穿戴的礼服和礼帽)。
”《墨子.兼爱下》引禹誓记禹征有苗誓师时说:你们大家都要听我的话,并不是我敢妄自兴兵,实在是因为有苗暴动,所以我只得“用天之罚”。
由此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
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随着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殷商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的发展。
殷商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奴隶主还进一步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商王受上帝之命来到人间统治一切,死后还要回到上帝身边去。
所以人们既要服从上帝,也要服从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商王的统治。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即燕,商族图腾)《史记》中也有上帝立商的记载。
这样一来,殷商奴隶主便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并为垄断神权找到了借口。
中法战争的事件介绍
中法战争的事件介绍中法战争又作清法战争,是法国侵略越南并进而侵略中国而引起的一次战争,那么中法战争的事件是怎么回事呢?你想了解更多吗?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中法战争的事件介绍,希望能帮到你。
中法战争的事件介绍1884年中法战争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法国军队势如破竹,屡败清军。
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归因于清朝驻军将帅怯懦无能,操练不足的士兵有数量没质量,战斗力不足,北宁、太原和兴化接连失陷。
清廷得悉前线军事挫败后表现荒唐,关键时刻居然还想着撤换疆吏廷臣来掩饰败绩,很快屈服于法国在天津签订了《中法会议简明条约》。
从1884年5月《简明条约》签订前后法军攻击基隆起,到1884年8月马尾海战结束为止,为中法战争第二阶段。
野心勃勃的法军六月到谅山附近的北黎地区,无理要求清军退回中国境内下不成,便恃强前进,开枪打死清军代表,引发观音桥事变,没有一点防备的清军损伤惨重。
过分的要求没有得到清政府的满足后,谈判破裂,法国重新诉诸武力施压政府,派去装备精良的远东舰队意欲强行占领福州和基隆,刘铭传顽强抵抗败退淡水,占领基隆的法国再犯淡水不成转而对台湾实行了海上封锁。
1884中法战争中,怯懦和腐败的政权下清政府担心战争中发生民变和兵变,几乎没有停止过和法国关于和战的外交活动和秘密谈判。
后来1885年年近70冯子材率卒拼死换来镇南关大捷,扭转形势,使中国在军事外交上处于有利地位,不料这个难得的胜利果实却被寻求妥协的清政府葬送了,不久清政府便撤兵与法国缔结和约,签订了中法会订越南条约。
中法战争的影响继第一次鸦片战争和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1883年至1885年,这两年间法国对中国又进行了一次军事侵略,史称中法战争。
因为中法战争发生在光绪年间,所以更准确地说,这是法国和清政府之间的战争。
受中法战争的影响,清政府的统治离土崩瓦解更近了一步。
根据有关的史料记载,历史学家和学者习惯把中法战争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战争地点在越南北部,第二阶段的作战地点则在中国的东南地区。
中法史名词解释
明德慎罚:1、明德是指统治者要崇尚德教,实行德政仁治,即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首先要用道德教化的方法,通过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2、慎罚是指在适用法律、实行刑罚时应该审慎、准确、宽严适度,切忌“乱罚无辜,杀无辜”,一位采用严刑峻罚迫使民众屈服。
无为而治:作为一项政治原则早在春秋末期就已出现。
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的是老子。
他们认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所以,无为而治要求效法自然,无所作为,让百姓自由发展。
无为而治的治理根据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主要内容是为所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措施是劝统治者无所干预和使民众无知无欲。
论心定罪:1、这是由董仲舒提出的一种定罪量刑原则,根据这一定罪量刑原则,在引用儒家经义处理案件时,首先要根据案件事实去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意,动机不正,及时没有现实危害结果,也要给与处罚;2、如果是行为的首谋者则要重治其罪;3、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恶意,动机纯正,定罪量刑上则要减免或从轻,即“《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至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董仲舒这种定罪量刑观点,被汉代的儒者称为“论心定罪”春秋决狱:又称为引经决狱,经义决狱,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指的是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以儒家思想作为断狱的指导思想,如果遇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则以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按照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三纲:具体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三纲卢纶渊源于夏、商、西周的天命神权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基本的“礼治”思想,最后由董仲舒概括总结为一套旨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纲常名教。
秋冬行刑:董仲舒将阴阳学说与四季变化联系起来,认为统治者要顺应节气以行丄施罚,后来形成冯健身会的一项决狱行刑原则,指的是死刑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必须在秋冬季节进行。
中法史名词解释
不吉不迪:如果行为不善,不按盘庚所说的正道行事,就将其本人处以死刑,灭绝其全家。
颠越不恭:如果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国王的命令,就处以死刑,并灭绝其全家。
炮格: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炭中烧死。
罚丝:专门适用于官吏贵族的一种刑罚,即判决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丝。
鼻診:就不仅将其本人处以死刑,而且要将其后代统统处死,不使其后代在新邑里繁衍。
即后世的族诛。
昏墨贼: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以赦免。
生目:过失。
非生目:故意。
质剂:即西周的买卖契约。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傅别:即西周的借贷契约。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出: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
即无子、淫逸、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即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同姓不婚:周礼规定,同姓之间不许通婚。
五听:审讯的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竹刑: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竹简,故言《竹刑》。
廷行事:是指法庭的判例。
法律答问:是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做的解释,并成为当时司法审判的依据,故其也是一种法律形式。
赀:即以财物赎罪。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的行为所提出的控告。
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从事筑城的劳役;女犯为舂,从事舂米的劳役。
鬼薪白粲: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合称三公。
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亲属相隐:具体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的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中法史名词解释及简答题重点
1.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两种形式及其影响刑起于兵刑的产生源于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的军法战争中产生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并转化为法律具有历史必然性。
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氏族社会,粮食的产量决定于土地的肥沃程度,氏族间为争夺地力优越的土地经常爆发战争。
战争的效率依赖于有组织的暴力,对内惩罚不守规则的军事成员,对外抵抗入侵,军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建立起来,军人又是氏族内的普通成员,军事规则就逐渐演化为普通成员的行为规则,成为习惯,又转化为习惯法。
战争触动和促进了中华文明的孕育狱官、法官往往掌管军事和司法两种职能。
司法官的称谓原本都是军职,如司寇,廷尉,从侧面印证了刑始于兵的特色。
礼源于祭祀氏族祭祀的仪节规范逐步演变成了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而由国家认可为习惯法。
人类文明发展之初普遍存在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
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氏族成员间相互依赖性强,为了生存和发展,氏族团结尤为重要,祭祀祖先成为重要活动之一,在祭祀活动中,逐步形成了等级仪节规范,并扩大到社会生活领域,在国家诞生后成为习惯法。
法与暴力相联系,天然具有残暴特性军事独裁的产物,具有专制性蕴含民本仁爱和谐教化的价值观礼具有集团性和血源性,因而法具有身份法等级法特色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确立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一方面,神权法依然是主流观念,周统治者要继续沿用和继承神权法来增强统治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另一方面,面临天命与亡国之间的矛盾周公旦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天在选择人间的君主时并无亲疏之分,而是以德为标准,谁有德,天命就归谁。
这是为西周政权的合理性寻找思想依据。
德包括敬天孝祖保民,保民是核心。
统治者要明德,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此所谓明德。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此所谓慎罚。
明德慎罚思想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作为司法和立法的指导思想。
这是相较于天讨天罚思想的巨大进步,为神本转为人本创造了前提,在思想上成为后世德主刑辅的思想来源,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起到了奠基作用。
中法战争初中历史知识点
中法战争初中历史知识点一、背景中法战争是指发生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法国和中国之间的一场战争。
这场战争主要是由于法国对中国的侵略行为引发的。
那么,中法战争的起因是什么呢?二、起因中法战争的起因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当时西方列强纷纷侵略中国,强迫中国开放贸易。
法国也加入了这一行列,试图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
同时,法国还对中国的领土进行侵占,特别是在越南和中国的广西一带。
三、战争过程1.初期冲突:法国违反了中国和法国之间的条约,侵占了中国的广西地区。
中国政府派军队驱逐法军,双方发生冲突。
2.法国进攻越南:为了进一步扩大势力,法国开始进攻中国的邻国越南。
他们占领了越南北部的一些地区,并试图建立殖民地统治。
3.中国的抵抗:中国政府意识到法国的侵略行为,开始采取措施保护国土。
中国军队和义勇军组织了抵抗,与法国军队进行了多次激烈的战斗。
4.各方势力介入:中法战争引起了其他列强的关注。
英国、德国、俄罗斯等国也派遣军队前往中国参与战斗。
5.《辛丑条约》:战争进行了数年后,中法双方在1895年签署了《辛丑条约》。
根据该条约,中国割让了台湾和一些附近岛屿给法国,还向法国支付了巨额赔款。
四、战争结果中法战争虽然对中国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也暴露了中国的脆弱和不平等的条约。
这场战争对中国社会和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割地赔款:中国不得不割让台湾和一些岛屿,并支付了赔款,对中国领土完整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2.不平等条约:《辛丑条约》是中国被迫签订的一份不平等条约,导致中国在国际关系中地位下降,被列强欺凌。
3.民族自豪感:中法战争激发了中国人民的爱国情感,使中国开始意识到自身的国家利益和民族自豪感的重要性。
五、影响中法战争对中国的影响不仅仅停留在政治和国际关系层面,还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改革思潮:中法战争后,中国开始兴起了一股改革思潮,人们开始反思传统的封建制度,并思考如何强大自身国力。
2.新式军队:中国意识到传统的军队已经无法应对现代化战争的需要,开始引进西方的军事技术和装备,进行军队现代化建设。
中法史第2章
3.创立“五听”审讯方式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周礼 ·秋官 · 小司寇》及郑注
4.禁止犯有“五过之疵”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 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4.拘役刑(3-12个月)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 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 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 刑之属三千。
——《尚书 ·吕刑》
刖足守门奴
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 之……墨者使守门,劓 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 刖者使守囿。
——《周礼· 秋官· 掌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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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死刑 磐(绞缢窒息) 磔(肢解暴尸) 膊(剥衣而磔) 轘(车裂分尸) 踣(陈尸闹市) 焚 斩
——《大戴礼记 ·本命篇》
4.家庭关系
男帅女,女从男。
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 从夫,夫死从子。
——《礼记 ·郊特性》
(四)家庭继承制度
1.家庭
父尊子卑、男尊女卑、妻尊妾卑。 2.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三、行政法律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
周王→ 卿士寮 →太史寮
(二)职官管理制度
1.兴办各种学校,注意培养选拔统治 人才。 2.西周有定期考核制度,根据其德才 政绩进行升降黜陟。
孟子的发展
民贵君轻思想 仁政学说 惟仁者宜在高位
法家
法治、重刑
(1)“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2)“重刑轻罪” (3)“布之于百姓”,“明白易知”
儒法之争
• 德治 • 法治 礼治 赏善罚恶 王道 霸道 以理服人 以力服人
中法战争的历史故事
中法战争的历史故事1883年12月至1885年4月(光绪九年十一月至十一年二月)﹐由于法国侵略越南并进而侵略中国而引起的一次战争。
第一阶段战场在越南北部﹔第二阶段扩大到中国东南沿海。
战争双方在军事上互有胜负﹐由於清朝统治者的腐朽昏庸﹐最後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当时人称:法国不胜而胜﹐中国不败而败。
法国侵略越南与觊觎中国中国与越南山川相连﹐脣齿相依﹐自古以来关系密切。
19世纪以前法国天主教势力已侵入越南。
英法对华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开始武力侵占越南南部(南圻﹐西方人称为交阯支那)﹐使越南南部六省沦为法国殖民地。
接著就由西贡出发探测沿湄公河通往中国的航路﹐在发现湄公河的上游澜沧江不适於航行後﹐即转向越南北部(北圻﹐西方人称为东京)﹐企图利用红河作为入侵中国云南的通道。
1873年11月(同治十二年十月)﹐法国派安邺率军百馀人侵袭并攻陷河内及其附近各地。
越南国王阮福时请求当时驻扎在中越边境保胜地方(今老街)的中国人刘永福率领的黑旗军协助抵抗法军侵略。
同年12月﹐黑旗军在河内城郊大败法国﹐击毙安邺﹐法军被迫退回越南南部。
1874年3月15日﹐越南在法国侵略者的压迫和讹诈下﹐在西贡签订了《越法和平同盟条约》﹐即第二次《西贡条约》﹐越南向法国开放红河﹐并给予法国在越南北部通商等多种权益。
1875年5月25日﹐法国照会清政府﹐通告该约内容﹐意在争取清政府的承认﹐从而排除在历史上形成已久的中国在越南的影响。
6月15日清政府复照﹐对该条约不予承认。
1882年3月﹐法国政府命交阯支那海军司令李维业指挥侵略军第二次侵犯越南北部﹐4月﹐侵占河内城砦﹐进而以兵船溯红河进行侦察﹐直到河内西北的山西附近。
次年3月﹐又攻占产煤基地鸿基和军事要地南定。
越南朝廷一再要求清政府速派军应援。
清政府鉴於形势变化﹐命令滇桂两省当局督饬边外防军扼要进扎﹐但强调衅端不可自我而开。
5月19日﹐刘永福率黑旗军在怀德府纸桥进行决战﹐李维业及副司令卢眉以下三十馀名军官﹑两百馀名士兵被击毙。
中法史名词解释
中法史名词解释1.封建五刑:夏商时期的刑事法律规范之一,是禹刑和汤刑的主要内容,分为大辟,宫刑,髌刑,劓刑,墨刑。
2.神判,天罚: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天罚”即奉天罚罪,“神判”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3.明德慎罚: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4.五礼:周礼的名目。
分为吉利,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5.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分为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6.吕刑:西周后期的一部重要刑书。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核心内容是赎刑《吕刑》规定的刑法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
7.赎刑:西周时《吕刑》的主要内容,是一种可以用钱财在代替或者抵消刑罚的制度。
8.傅别:西周时期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傅”是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是把契约一分为二。
9.质剂:西周买卖契约制度。
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为“剂”。
10.六礼:西周的婚姻仪式,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1.七出:西周时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借口,分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12.三不去:已婚妇女在三中情况下可以不被丈夫休弃,被休后无家可归的,为舅姑服过丧的,娶妻时贫贱婚后富贵的。
13.钧金,束矢:西周诉讼费的名称。
递了诉状后,诉讼双方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诉讼费,刑事诉讼中称“入钧金”,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民事诉讼中称“束矢”,即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14.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分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5.司寇:四周时中央专职司法机构。
司寇之称,既是中央司法机关,又是指司法长官。
16.犯令,废令:秦朝官吏的玩忽职守罪之一。
所谓废令是指法律要求做的不做。
所谓犯令是指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
中法战争简介1000字
中法战争简介1000字中法战争,是1883年12月至1885年4月(光绪九年十一月至十一年二月),由于法国侵略中国和越南而引起的一次战争。
第一阶段战争一开始,法军就骚扰中国台湾,占领基隆要塞。
法舰又闯入黄埔港。
3月下旬,法国增派援军,进犯谅山,击败守军,控制了越南的交通要道。
法军掌握了主动权,企图占领镇南关。
5月23日,清政府任命杨玉科为广西巡抚,并起用退职的老将冯子材帮办广西军务,率部驰赴镇南关。
25日,法军进攻镇南关,冯子材率部奋勇抗击,重创敌军,乘胜追击,连克越南文渊、谅山等地。
6月,法军重新占领谅山。
第二阶段7月1日,法舰进攻出海口。
中国军舰进行了回击。
随后清政府以李鸿章为全权代表赴天津与法国公使巴德诺谈判。
10月3日,李鸿章与巴德诺在天津签订《中法新约》,中国承认法国占领越南,开放云南、广西同越南的通商,开通内河航行权。
这就是中法战争的结果。
中法战争的结局,是法国不胜而胜,中国不败而败。
法国既强占了越南,打开了中国的西南门户,又为以后侵略中国东南沿海各省制造了有利条件。
而清政府则以胜求和,步步退让,使中国在对外战争中又一次丧失了主权。
中法战争的结束并没有给中国带来真正的和平。
相反,它只是法国侵略中国的一个新的开始。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法国不断扩大其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并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控制中国。
中国人民并没有屈服于法国的侵略。
他们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了对法国的不满和反抗。
一些人开始组织起来,反对法国的侵略行为。
他们通过游行示威、发表演讲、写信给政府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同时,中国的知识分子也开始反思这场战争。
他们认为,中国之所以会失败,是因为国家的腐败和无能。
他们开始呼吁进行改革,以增强国家的实力和应对外来的侵略。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政治环境开始发生变化。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尝试改革政治制度,推动国家的现代化进程。
他们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包括加强军队建设、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等。
然而,这些改革并没有得到所有人的支持。
中国法制史教案
课程教案
课程名称
:
中国法制史
教师姓名
:
所属系所
:
适用专业
:
法学专业
学历层次
:
函授本科
继续教育学院制
教学进度计划
学 时
教 学 内 容
备 注
2
绪论
2
第一章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
2
第二章两周法律制度
2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2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2
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4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二、学习《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三、学习《中国法律制度史》的方法
四、国内外中法史研究的状况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法
讨论、作业和思考:
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何现实意义?
3.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及基本特点是什么?
授课题目:
第一章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二、立法概况
1、立法指导思想
2、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
3、法律形式
三、刑事立法
1、刑名
2、罪名
3、定罪量刑的原则
四、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2、诉讼制度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法
讨论、作业和思考:
1.简述秦朝立法指导思想。
(三)本章难点
中西法制文明起源的比较。
教学过程设计
教学方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一、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法制史口诀
司法考试-法制史口诀一、朝代歌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蜀吴,二晋前后延;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
二、中法史(法典篇)为君歌一曲,请君为我倾耳听:魏国李悝(kui)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
具律本是总则名,六禁之规在杂法。
汉萧何,人之杰,作律《九章》传后世,户兴厩,是新创,其余抄袭魏《法经》。
三国之时乱糟糟,唯有魏国留其名,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
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
此时法律定其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墨劓废宫加大辟,奴隶制度之五刑。
北齐鞭杖徒流死,封建刑法五刑始。
三、法制史上的“第一”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第一部曰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第一部曰本宪法:《明治宪法》。
今年司考第一次考法制史(律考86--92有考),那就记一记第一次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名词解释中法史
一、名词解释五听:“五听”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这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影响较大。
(这里注意每一种方法大概是什么意思)六礼:即古代结婚的一系列程序,分别是纳采、问吉、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仪式。
上计制度:就是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并予以奖惩。
嘉石之制:是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准五服以制罪: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春秋决狱: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
八议:指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这八种人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简答题中需要对八种人一一分析)均输平准法:所谓“均输”,指在各郡国设置均输官,令各地将原先直接贡纳京师的实物折价,加上运费金额,按照当地市价折合成一定数量的土特产品,就地交给均输官,均输官除将其中部分优质品上贡京城外,其余都运往各地价贵之地出售。
所谓“平准”,即由京师的平准机构,储存各地贡物、器物等商品,起平稳物价之用。
六杀:唐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情况,将杀人罪区分为“六杀”,分别是: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
翻异别勘: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此谓“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的,此谓“别勘”。
保辜制度:是指伤害在伤情未定时,由犯罪人保养被害人的伤情,使之早日平复,以减免犯罪者罪责的制度。
书市买牌:宋代官府采购的一种形式。
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于牌子上,公之于市,愿意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的方式三司推事:指遇到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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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周:1、神权法:夏商时期,在意识形态领域。
神权思想占统治地位。
与此相适应。
在法律思想方面是“恭行天罚”、“代天行罚”之类的神权法思想占统治地位。
神权法是这一时期思想的基本特点。
2、夏商时期的立法活动:王命誓:意为约束。
指的是军事行动之前把将、士集中起来。
3、以德配天(p24-25):是代天行罚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实质上是以德施刑,进行政治欺骗。
4、礼(p27):吉礼(居首)、凶礼、宾礼、军礼、嘉礼基本原则:亲亲、尊尊,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5、夏有乱政,而作禹刑(p11,背熟这句话):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6、早期五刑:1大辟——即死刑,刑罚名称始于商代。
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燃烧的火炭,令有罪者走在铜柱上,坠入炭中烧死。
劓,即株连全族的刑罚。
焚炙,用火烧死。
?剔,即剐,将罪犯身体剖开和将骨肉分离。
2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3髌刑——又称刖刑、剕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4劓刑——即割掉鼻子的刑罚5墨刑——又称黥qing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7、五听(p51):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8、早期监狱:最早称为“牢”,夏朝有“夏台”,商有“羑you里”二、春秋战国1、成文法公布:《诗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但不是第一本成文法典。
2、法经的内容及其篇目:《法经》共分六篇三个组成部分,即盗、贼、网(或囚)、捕、杂、具。
前四篇为“正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
《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
《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
3、商鞅变法(p74-76):变法内容包括5个方面: 1改法为律,轻罪重罚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3奖励军功,制军爵律4置县迁都,一度量衡5焚毁诗书,禁止游宦三、秦朝1、廷行事(p81):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味,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2、刑事责任年龄:秦律以身高来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
3、刑罚的特征:重刑主义。
4、秦朝徒刑种类:(1)笞刑(2)徒刑:城旦和城旦舂(六年)鬼薪和白粲(三年)(3)迁刑(4)肉刑(5)死刑(6)经济刑(7)羞辱刑四:汉朝1、春秋决狱(p141-144):(1)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主要思想。
(2)倡导者是董仲舒(3)主要法律观点:1、原心定罪(指强调主观动机)2、军亲无将,将而诛焉(维护君权)3、恶恶止其身(不连坐)4、亲亲得相首匿(血亲范围内可以互相包庇罪行)(4)影响:对于法律的不正当运用和无序泛滥起到了抑制作用2、汉武帝改革:罢黜百家,独尊儒术3、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
4、秋冬行刑:一般死刑犯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五、魏晋南北朝1、中华法系的形成史: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期成熟。
2、三大法律:曹魏《新律》、晋《太史律》和《北齐律》(隋唐法律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3、八议和官当:八议和官当(以官职爵位抵罪)以及上请,都是封建特权法律制度的体现。
4、重罪十条:北魏太武帝时在《北齐律》正式确立这一制度,对危害统治阶级十种根本利益重罪的总称。
5、八议和官当、准五服以治罪、重罪十条(十恶的前身)、死刑复核制度,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体现。
六、隋唐(非常重要,最好看书看一遍)1、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总共12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其中同居相隐不为罪,自首见面刑罚出现。
主要作用:《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2、五刑: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开皇律》中首次确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
3、十恶: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
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4、贵族官僚制度:1、唐律规定了“八议”,即八种人犯罪免刑或减刑,然后这八种人都是封建贵族,还规定除这八种人外,其他几种贵族享有请,减,免,赎,官当等法律特权2、唐律规定了“十恶”,就是十种侵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关系到了贵族官僚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3、唐律规定了“同罪异罚”原则,把社会成员分了等级,除皇帝外有贵族,官僚,平民,贱民,在法律上地位截然不同。
4、《唐律》规定了“贼盗”篇,保护封建政权,贵族阶级利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5、三司:唐代以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主理刑狱。
自永禅以后,武则天当政,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
6、死刑复核:死刑施用非常苛刻,地方适用三复奏,京师实行五复奏。
7、离婚制度:“和离”指按照以和为贵的原则,夫妻双方和议后离婚,而不单纯是丈夫的一纸休妻。
“义决”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七、五代、宋1、宋刑统特点:1、历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2、变更了刑罚制度2、折杖法宋建隆四你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
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七下至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
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
3、刺配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将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刑罚同时适用于罪犯。
宋朝最初将这种刑罚只适用于杂犯死罪者,作为减死之刑,后来随着治安形势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从而使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
刺配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的一种倒退。
4、《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
5、务限制度:宋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是规定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产。
6、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
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
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7、审刑院: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
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
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大理寺和刑部的原有职能。
8、理雪制度。
这是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
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
当事人申诉的期限是有规定的,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
八、元明1、直诉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实际存在的一项诉讼制度,即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莫伸者,可超出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之范围,直接向最高统治者陈诉。
直诉制度属于古代冤案救济制度的一种,它是一种与古代法定的复审复转制度相区别的非正常程序的上诉制度。
2、《大明律》的特点:《洪武三十年律》是指洪武三十年颁布的《大明律》。
这一定本史称《洪武三十年律》,后世所称的《大明律》即指该律。
《洪武三十年律》共计7篇30门460条。
礼律2卷,兵律5卷,刑律11卷,工律2卷。
《大明令》的制定。
是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部令。
3、大理寺:官署名。
明清时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4、充军制度:就是罚犯人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类似现在的劳改,作为死刑代用刑“刑莫惨于此”。
包括两种,一种是本人充军,一种是本人战死以后家族连带去充军。
5、《大诰》的组成、特点、性质:刑事特别法,由洪武专门制订推行;大诰和榜文是朱元璋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所特设的两种法律形式。
朱元璋借用大诰之名,以严刑峻法整肃纲纪,重典治国。
四编《大诰》共有236个条目。
就内容而言,《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组成。
特点:1)规定了许多律外使用的酷刑。
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3)同一犯罪,《大诰》之量刑较《大明律》为重。
“夏粮违限不纳”罪。
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四编《大诰》236条中,80%以上是针对官吏的,而其重典又是惩治贪官污吏。
5)在朱元璋的力促下,《大诰》称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九、清代1、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乾隆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2、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3、发遣为奴:是清朝创设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指将犯罪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为奴,这是一种比充军更重的刑罚,多适用于政治性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