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塑料食品包装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塑料食品包装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发证产品范围本审查细则适用于聚酯(PET)无汽饮料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聚乙烯吹塑桶、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等。
尚未纳入本审查细则的其它容器产品,增补时另行规定。
2.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工艺控制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2.1基本生产流程注:对购置半成品加工成品的企业,仅制定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流程和程序文件。
2.2关键工艺控制企业应对以下关键控制环节制定操作程序:2.2.1模具质量及其加工精度。
2.2.2加工工艺过程中生产设备技术参数的设置,模芯和模腔保证高度同心。
3.必备的生产设备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1。
注: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表1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4.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表2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5.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树脂原料应分别符合GB 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6-1991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4-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助剂和用量应符合GB 9685 -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食用卫生标准》规定要求。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6.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见表3。
表3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7、发证检验规则7.1抽样方法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样品。
对于主要原材料不同的产品应分别进行抽取。
同一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有多个品种和规格,则随机抽取有颜色、颜色较深、生产工艺较为复杂的一种主导产品。
同一批号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总则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使用要求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4.1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
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审核申请资料4.4.1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审核岗位责任制度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4.5实施现场核查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4.5.1核查厂区环境。
主要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及条件的要求。
罐头审查细则
罐头杀菌方式一般分为低温杀菌和高温杀菌两种。
低温杀菌为80-100℃,又称常压杀菌,时间10-30
分钟,适合于含酸量较高(pH 值在4.6以下)的水果
罐头和部分蔬菜罐头; 高温杀菌为105-121℃,又称高压杀菌,时间40-90 分钟,适用于含酸量较少(pH值4.6以上)和非酸性的 肉类、水产品及大部分蔬菜罐头。
食品的酸度(pH)与杀菌温度关系 在罐头生产中常根据食品的pH(一般以pH4.6)为 分界限)将其分为: 酸性食品——pH<4.6的为酸性食品。可采用常压 杀菌,温度<100C。 低酸性食品——pH≥4.6的为低酸性食品。一般应 采用高温(>100C)高压杀菌。 根据腐败菌对不同pH值的适应情况及其耐热性, (罐头)食品按照pH值不同常分为四类:低酸性、中 酸性、酸性和高酸性。 在罐头工业中酸性食品和低酸性食品的分界线以 pH4.6为界线。
t2——恒温杀菌时间(min)
即杀菌釜内的热介质达到规定的杀菌温度后在该 温度下所持续的杀菌时间。 t3——降温时间(min) 表示恒温杀菌结束后,杀菌釜内的热介质由杀 菌温度下降到开釜出罐时的温度需要的时间。 t——规定的杀菌温度 却杀菌过程中杀菌釜达到的最高温度,一般用C 表示。 p——为反压冷却时杀菌釜内应采用的反压力 (Pa)。
蒸汽密封排气:
在封罐的同时向罐头顶隙内喷射具有一定
压力的高压蒸汽,用蒸汽驱赶、置换顶隙 内的空气,密封、杀菌冷却后顶隙内的蒸 汽冷凝而形成一定的真空度。 顶隙的大小直接影响罐头的真空度,没有 顶隙就形不成真空度。 此法不能抽除食品组织内部的气体,组织 内部气体含量高的食品、表面不允许湿润 的食品不适合且此法排气。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背景介绍方便食品是指易于食用、存储和携带的食品,如速食面、罐头食品、即食燕麦片等。
由于其方便性和快捷性,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方便食品与人们的饮食能力直接相关,其质量与安全性备受关注。
因此,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细则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审查内容1.生产设施:审查方便食品生产厂家的生产设施是否满足卫生、安全和规模生产的要求。
2.生产工艺:审查方便食品的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材的选择、储存、加工等环节。
3.品质检测:审查方便食品生产厂家是否拥有合格的品质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能够进行安全性和品质的检测。
4.包装材料:审查方便食品的包装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括是否能够保持食品的新鲜和卫生。
6.食品添加剂:审查方便食品是否使用合格的食品添加剂,并确认其添加剂的种类和使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7.废弃物处理:审查方便食品生产厂家的废弃物处理方式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
8.原材料供应商:审查方便食品生产厂家的原材料供应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
三、审查程序1.提交申请:方便食品生产厂家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包括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企业资质证明和相关证件等。
3.现场检查:对通过资料审核的方便食品生产厂家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生产设施、检测设备和工艺流程等。
4.样品检测:对现场检查合格的方便食品进行样品检测,包括安全性和品质的检测。
5.综合评估:综合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和样品检测结果,评估方便食品生产厂家是否符合许可证发放的条件。
6.许可证发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问题及处理1.若方便食品生产厂家的生产设施未能满足要求,应要求其进行改进,并重新进行现场检查和样品检测。
2.若方便食品的生产工艺、包装材料或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标准,应要求其进行调整,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罐头食品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装罐、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所有食品。
罐头食品应为商业无菌、常温下能长期存放(保质期不少于6个月)。
罐头食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罐头及申证单元名称(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901。
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罐头食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辅材料处理→调配(或分选、或加热及浓缩)→装罐→排气及密封→杀菌及冷却(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材料的验收及处理、严格控制真空封口工序、严格控制杀菌工序。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原料变质造成感官指标不符合要求。
2.加工过程中带入外来杂物及硫化铁等污染物。
3.物理性胀罐或氢胀。
4.强酸性的罐头食品对马口铁罐产生腐蚀造成酸败变质。
5.杀菌或封口效果不好造成平酸菌败坏。
6.锡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除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罐头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清洁清理、消毒。
企业应当设有原辅材料库房、成品库、加工车间、包装车间。
原料有特殊贮藏要求的,企业应当具备冷库、保(常)温库和解冻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畜禽水产罐头和其他罐头(1)原料处理设备(如清洗设施、盐渍设施、油炸锅等);(2)配料及调味设备(如调味锅、过滤等设施);(3)装罐设施;(4)排气及密封设备(封口机);(5)杀菌及冷却设备(杀菌釜装置或杀菌锅,贮水罐)或无菌包装设备。
2.果蔬罐头(1)原料处理设备(如清洗、去皮、预煮机或漂洗桶、槽等);(2)分选设备(如去核、切块、修整等工具);(3)装罐设施;(4)排气及密封设备(封口机);(5)杀菌及冷却设备(杀菌釜装置,贮水罐)或无菌包装设备。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引言罐头食品是高温杀菌的一种植物、动物或混合食品,适用于储藏和转运。
生产罐头食品需要生产许可证。
本文将介绍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法规依据生产罐头食品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
3.审查程序3.1申请材料生产罐头食品许可证的申请人需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标准;•产品样品和标签;•企业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3.2.审查标准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工艺要求:申请人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有完整的生产流程及记录,并配备相应的生产、检验设备和检测人员。
2.生产环境要求:生产车间应符合卫生防疫规定,设备和器械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3.原材料和成品要求:申请人应选择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并严格控制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
4.营销质量标准:申请人应建立相应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工作体系,并配备专门的品质管理人员。
3.3.审查结果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如认为符合条件则颁发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上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进行备案。
如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则将拒绝其申请,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和惩罚。
4.许可证有效期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申请人需履行相应的生产管理和品质管理职责。
5.许可证注销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在以下情况下应注销:•申请人自行申请注销;•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6.结论通过以上审查程序可使申请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管理和申请流程,保证罐头食品的质量安全。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究竟是怎么一个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欢迎阅读!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罐头食品是指原料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罐头食品应为商业无菌、常温下能长期存放。
罐头食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罐头及申证单元名称(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9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杀菌→无菌包装↑原辅材料处理→调配(或分选、或加热及浓缩)→装罐→密封→杀菌及冷却(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材料的验收及处理、封口工序、杀菌工序。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原料变质造成感官指标不符合要求。
2.加工过程中带入外来杂质。
3.物理性胀罐或氢胀。
4.马口铁罐腐蚀造成内容物变质或硫化铁污染。
5.密封不良或杀菌不足造成内容物腐败变质或平酸菌败坏。
6.锡超标。
7.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除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罐头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清洁清理、消毒。
企业应当设有原辅材料库房、成品库、加工车间、包装车间。
原料有特殊贮藏要求的,企业应当具备冷库、保(常)温库和解冻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畜禽水产罐头和其他罐头(1)原料处理设备(如清洗设施、盐渍设施、油炸设备等);(2)配料及调味设备(如调味、过滤等设施);(3)装罐设施及密封设备(如封口机)或无菌包装设备;(4)杀菌设备(如杀菌釜或杀菌锅);(5)冷却设施或场所。
2. 果蔬罐头(1)原料处理设备(如清洗、去皮、预煮机或漂洗桶、槽等);(2)分选设备(如去核、切块、修整等工具);(3)装罐设施及密封设备(如封口机)或无菌包装设备;(4)杀菌设备(如杀菌釜或杀菌锅);(5)冷却设施或场所。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3年7月4日,国质检监函[2003]516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罐头食品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装罐(包括马口铁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或其他包装材料容器)、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所有食品。
罐头食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罐头食品)及申证单元名称(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它罐头)。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901。
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罐头食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罐头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洁、清理、消毒。
企业应当设有原材料库房、成品仓库、罐头加工车间、罐头包装车间。
另外,根据原料的特殊贮藏要求,企业应当具备冷库、保(常)温库和解冻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罐头食品生产工艺要求的必备的生产设备: 1.畜禽水产罐头和其他罐头(1)原料处理设备(如刀、清洗、盐渍、油炸开口锅等工具);(2)配料及调味设备(如调味锅、过滤等设施);(3)装罐设备(人工或机械装罐装置);(4)排气及密封设备(封口机);(5)杀菌及冷却设备(杀菌釜装置或杀菌锅,贮水罐)或无菌包装设备。
2.果蔬罐头(1)原料处理设备(如清洗、去皮、预煮机或漂洗(槽)桶等);(2)分选设备(如去核、切块、修整等工具);(3)装罐设备(人工或机械装罐装置);(4)排气及密封设备(封口机);(5)杀菌及冷却设备(杀菌釜装置,贮水罐)或无菌包装设备。
三、产品相关标准企业生产的罐头食品应当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下列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1. 总则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4.1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 2 —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
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申请资料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4.5 实施现场核查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现予印发,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8月9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
罐头食品是一种被广泛消费和销售的食品类别,它具有方便携带、长时间保存和易于加工的特点。然而,由于罐头食品的生产涉及到食品安全和质量问题,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本文档旨在制定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明确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和审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罐头食品生产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2.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生产罐头食品的企业,包括罐头肉类、蔬菜、水果、饮料等各类罐头食品的生产企业。
3.
企业在申请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副本;
•罐头食品生产车间参数说明;
•罐头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其工艺参数;
•定期开展内部质量审查和风险评估;
•及时报告生产异常情况和事故发生情况;
•进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6.
本文档制定了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明确了申请企业需要准备的材料、审查程序和管理要求。这些细则和要求的制定旨在加强对罐头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保障罐头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最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同时,企业也应积极配合和遵守这些规定,加强自身生产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意识,推动罐头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4.4
根据初审、现场核查和抽样检测的结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最终的审查评估。如果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将发放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企业存在不合规的情况,则要求企业整改,并进行复查。
5.
获得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定和要求:
•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控制体系;
•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2
通过初审合格的申请企业将接受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目的是验证申请材料中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食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食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详细细则,以确保食品生产企业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2. 申请材料2.1 申请企业需准备以下材料:- 《食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详细的企业信息和生产产品情况。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 企业工厂及设备情况介绍。
- 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配方和原料来源等信息。
- 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计划书。
2.2 审查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生产设备与环境3.1 企业应符合国家关于食品生产设备和环境的卫生标准,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3.2 生产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清洁,并保持良好状态。
4. 员工培训4.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生产操作和卫生知识。
4.2 员工培训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审查部门检查。
5. 原料管理与追溯5.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料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的安全和合规性。
5.2 建立原料追溯制度,能够追溯原料的来源和加工流程。
6. 生产过程控制6.1 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6.2 根据食品类型和工艺要求,制定相应的生产工艺规范和操作规程。
7. 检测与监测7.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检测和监测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7.2 定期对生产产品进行检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8. 突发事件应对8.1 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
9. 许可证申请审查流程9.1 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9.2 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9.3 如材料符合要求,审查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9.4 核查结果通过评估报告反馈给申请企业。
9.5 如评估结果符合要求,审查部门颁发食品产品生产许可证。
10. 后续监管10.1 审查部门将对已获得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监管和抽查。
10.2 对于违规企业,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4)杀律、并(四)锅。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罐头食品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装罐、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所有食品。
罐头食品应为商业无菌、常温下能长期存放(保质期不少于6个月)。
罐头食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罐头及申证单元名称(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901。
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罐头食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辅材料处理→调配(或分选、或加热及浓缩)→装罐→排气及密封→杀菌及冷却(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材料的验收及处理、严格控制真空封口工序、严格控制杀菌工序。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原料变质造成感官指标不符合要求。
2.加工过程中带入外来杂物及硫化铁等污染物。
3.物理性胀罐或氢胀。
4.强酸性的罐头食品对马口铁罐产生腐蚀造成酸败变质。
5.杀菌或封口效果不好造成平酸菌败坏。
6.锡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除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罐头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清洁清理、消毒。
企业应当设有原辅材料库房、成品库、加工车间、包装车间。
原料有特殊贮藏要求的,企业应当具备冷库、保(常)温库和解冻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畜禽水产罐头和其他罐头(1)原料处理设备(如清洗设施、盐渍设施、油炸锅等);(2)配料及调味设备(如调味锅、过滤等设施);(3)装罐设施;(4)排气及密封设备(封口机);(5)杀菌及冷却设备(杀菌釜装置或杀菌锅,贮水罐)或无菌包装设备。
2.果蔬罐头(1)原料处理设备(如清洗、去皮、预煮机或漂洗桶、槽等);(2)分选设备(如去核、切块、修整等工具);(3)装罐设施;(4)排气及密封设备(封口机);(5)杀菌及冷却设备(杀菌釜装置,贮水罐)或无菌包装设备。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
下面是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引言罐头食品作为一种方便、长久保存的食品形式,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然而,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与权益,罐头食品生产企业须通过审查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
本文档旨在规范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细则,以确保罐头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审查范围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原材料的选择和采购;•生产设备的检验和维护;•生产工艺的合规性;•产品标签和包装的合规性;•检验检测设备的齐全与准确性;•废弃物处理方案的可行性。
3. 审查程序3.1 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是指对罐头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基本信息核实,确认其合法经营资格和相关证书、批文的真实性。
初步审查包括以下步骤:1.企业基本信息的核实,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2.相关生产资质和证书的核实,包括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3.企业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的初步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卫生、安全要求;4.检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确认其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3.2 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是指对罐头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流程和管理制度进行实地检查和评估。
现场审查包括以下步骤:1.检查企业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线,确认其符合相关卫生、安全要求;2.检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确认其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3.检查罐头食品的加工流程和控制措施,确认其符合食品质量要求;4.检查企业的检验检测设备和方法,确保其准确性和合规性;5.检查企业的产品标签和包装,确认其合规性和准确性。
3.3 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指对罐头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以评估其产品的卫生、安全性和合格率。
抽样检验包括以下步骤:1.根据抽样方案,抽取符合条件的产品样品;2.使用标准化的检验方法,对产品样品进行检测和评估;3.针对检验结果,对产品进行分类处理,包括合格、不合格、待定等;4.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整改要求,并追踪整改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是指针对食品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的审查细则,旨在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
1. 生产场所和设施:审查企业的生产场所和设施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包括生产车间、设备、物料储存、废弃物处理等方面。
2. 生产工艺和流程:审查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流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包装等环节。
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并是否与相关标准相符合,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纪录管理等方面。
4. 质量控制措施:审查企业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健全,包括原材料的检验、产品的抽样检测、产品追溯等方面。
5. 人员素质和培训:审查企业的生产人员是否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和卫生知识,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培训。
6. 资质证明和相关材料: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环评报告等。
7. 其他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还可能涉及其他方面的要求,如企业的生产能力、销售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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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罐头食品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装罐、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所有食品。
罐头食品应为商业无菌、常温下能长期存放(保质期不少于6个月)。
罐头食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罐头及申证单元名称(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901。
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罐头食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辅材料处理→调配(或分选、或加热及浓缩)→装罐→排气及密封→杀菌及冷却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材料的验收及处理、严格控制真空封口工序、严格控制杀菌工序。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原料变质造成感官指标不符合要求。
2.加工过程中带入外来杂物及硫化铁等污染物。
3.物理性胀罐或氢胀。
4.强酸性的罐头食品对马口铁罐产生腐蚀造成酸败变质。
5.杀菌或封口效果不好造成平酸菌败坏。
6.锡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除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罐头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清洁清理、消毒。
企业应当设有原辅材料库房、成品库、加工车间、包装车间。
原料有特殊贮藏要求的,企业应当具备冷库、保(常)温库和解冻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畜禽水产罐头和其他罐头
(1)原料处理设备(如清洗设施、盐渍设施、油炸锅等);(2)配料及调味设备(如调味锅、过滤等设施);(3)装罐设施;(4)排气及密封设备(封口机);(5)杀菌及冷却设备(杀菌釜装置或杀菌锅,贮水罐)或无菌包装设备。
2.果蔬罐头
(1)原料处理设备(如清洗、去皮、预煮机或漂洗桶、槽等);(2)分选设备(如去核、切块、修整等工具);(3)装罐设施;(4)排气及密封设备(封口机);(5)杀菌及冷却设备(杀菌釜装置,贮水罐)或无菌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罐头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QB 616-1976《罐头原辅材料》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企业生产罐头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
猪肉应选用政府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
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
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及台称;(二)圆筛(应符合相应要求);(三)干燥箱;(四)折光计(仪)(适用于含糖的罐头,如糖水罐头、八宝粥罐头);(五)酸度计;(六)恒温水浴锅;(七)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八)微生物培养箱;(九)生物显微镜;(十)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罐头食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发证检验项目按该产品执行的标准进行检验。
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罐头食品质量安全检验项目表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单上按该产品的具体名称填写,注明申证单元名称。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罐(瓶、袋),随机抽取36罐(瓶、袋)(净含量应大于200克)。
样品分成两份。
一份检验,一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