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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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草案)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草案)

附件2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草案)(第六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用地、桥梁、隧道、渡口、涵洞等。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包括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管理、养护、服务、交通安全等设施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

县道是指连接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市)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行政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的乡(镇)际间公路。

村道是指连接行政村与自然村的不属于乡道以上的公路。

第四条【建设发展原则】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科学规划、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注重质量、建养并重、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和部门职责】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建设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管理模式和责任主体】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式。

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行业指导与监督。

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在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乡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云南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管理办法-文档资料

云南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管理办法-文档资料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质量保
证体系,并接受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质量监
督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
理合同的要求,向工地现场派驻具有相应能力的
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理。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危桥改造工程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筹集农村
公路危桥改造资金,加快危桥改造速度,保障桥
梁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危桥改造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金安排的危桥改造项
目,都应单独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汇总当年的 危桥改造数量和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列入计划或经有关部门同
意提前实施的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项目。
第三条 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桥指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
范》的规定,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
本办法中危桥改造工程包括桥梁大修、改建和重建工程等。
第三章 设计管理
农村公路小桥及涵洞大修、改建及重建工程原则
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条件
不允许时,也可由县级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桥梁
工程师进行设计,但需履行设计及审批手续。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大桥和特大桥改造工程施工图设
计由省公路局审批,中、小桥改造工程施工图设
计由州市交通局审批。对特殊结构、情况复杂的
桥梁应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未经批准

浅谈云南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浅谈云南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浅谈云南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摘要:公路是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国家公路路网规划构建了交通骨架网络,随着高速公路的建成,地方国省干线的不断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全面提速,形成了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

国省干线交通主骨架形成后,县乡村公路的网络化建设,全面覆盖并服务县域各乡镇村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助力脱贫攻坚发挥重要作用。

农村公路作为公路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管理尤为重要,结合云南地域特点、地质地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该从规划、设计、验收、建管、养护等方面下功夫,努力建成“四好农村公路”。

关键词: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提升,人们出行的交通方式越来越多,物流的渠道多种多样。

公路作为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国家公路路网规划的“7 射、9 纵、18 横”构建了重要交通骨架网络,随着高速公路的建成,地方国省干线的不断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全面提速,形成了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

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形成了以高速公路、国省道为依托,县乡主干公路为骨架,通村路为辅助,干支相连,畅通便捷的公路交通网络,服务面积广、受益人口多,为百姓美好生活需要,各地脱贫攻坚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地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是保证亿万农村居民出行条件的有效手段,而且还关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

因此,为保证农村公路进一步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公路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就必须重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本人结合多年的实践工作,就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谈一些认识和体会,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农村公路的规划应科学农村公路的建设要规划先行。

农村公路不仅是农村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也是干线公路交通量的主要来源。

要紧密结合各地总体规划、县乡镇集镇规划、村庄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精心编制。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8篇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8篇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8篇第1篇: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本市进行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开展管理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属地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质监、财政、安全监管、林业、城管综合执法、规划、园林绿化、水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路护路的宣传,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的科技水平,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和保护公路。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携带现场勘验检查器材、执法取证设备、安全警示标志,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服装的种类、着装标准和换装年限,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名称: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全面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是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所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单位工程优良率达到75%以上,其中桥梁、隧道单位工程优良率达到100%。

第二章从业单位质量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管理制度》(试行),层层分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实行质量公示,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人。

第六条项目法人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落实质量责任制.第七条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按照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与不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以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签署合同。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建立中心试验室(若无条件的,可利用在当地有资质的公路工程试验室和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以满足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中心试验室由州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负责认定,试验人员应培训后方可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第十条项目法人应重视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云南省县乡公路管理办法

云南省县乡公路管理办法

云南省县乡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乡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公路畅通,发挥县乡公路在我省政治、经济、文化、国防、扶贫开发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87)交公路字309号《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云交基建(1996)340号《云南省经济干线、县乡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近年来县乡公路建设、养护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订第二条县乡公路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县公路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文化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乡(镇)、主要乡公路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连接乡(镇)与行政村(办事处)县乡公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是国家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乡、村的社会公益设施,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扶贫攻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第三条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由县乡人民政府负责,行业管理工作和具体业务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省公第四条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是一项地方性、群众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动员各方力量,做好县乡公路的建设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执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政策。

实行“地县自筹、省给补助、多方集资、群众投劳”的办法。

其资金来源,除中央、省补助和地方财政投资外,还应广开资金渠道,使行业行为和政府行为向社会行为转移,要大力推广群众义务养路、爱路护路活动。

要坚持根据规划按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县乡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任务。

要做第二章第五条(一) 县乡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由县交通局根据批准的发展规划及资金来源进行编制,经地、州(市)交通局审查平衡后报省公路局。

经省公路局审查后报厅(二) 鼓励地方完全依靠自筹资金建设县乡公路,项目由地、州(市)交通局(三)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县乡公路的计划要以改善路面结构为主,对于(四) 为了避免计划的随意性,计划应遵守项目建议书、工可(预可)、立项、下达计划等的程序,县乡公路项目根据建设规模大小,一般须作如下论证说明才能列入年度计划:对于二级5公里以下(不含5公里)、三级20公里(不含20公里)至40公里(不含40公里)、四级30公里以上(不含30公里)至50公里(不含50公里)的新改建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不含20公里)至40公里(不含40公里)的沥青路、水泥混凝土路面项目和大桥建设项目,必须有省公路局批准的预可行性报告;大于以上规模的路线、路面、桥梁,必须经省公路局批准的可行性报告;(五) 县乡公路建设项目计划补助标准在未调整前,仍按云交基建[1996]340(六) 为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经批准下达的省补计划,必须根据基建程序,按质按量按工期完成计划,未经省公路局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计划;建设资金必第六条(一) 县乡公路养护计划,由省公路局按纳入省统计里程编制,按季度拨款至各地、州(市)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应尽快逐级往下核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7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7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7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省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公路快速发展,但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直接影响了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发展。

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安全至上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绿色生态、美观协调,实现建、管、养、运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公路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九条农村公路施工应当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质量评定。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五章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及时纳入养护管理范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养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责任,保障养护经费。

第六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通过政府投入、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措,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计划]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计划]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计划]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路况质量~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法[2005]49号,和《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云政办发[2007]1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条省公路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第五条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州,市,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并转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二,统筹本州,市,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

,三,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监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五,州,市,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县,市、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二,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

,三,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昆明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昆明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昆明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公路正文昆明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耐久性,创建农村公路品质工程,建设“四好农村路”,根据《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外部公路、建制村与自然村、自然村与自然村、自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督促建设进度,抽查质量、安全。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乡道(或村道)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

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农村公路建设品质,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严格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路况质量,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法[2005]49号)和《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云政办发[2007]1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条省公路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第五条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州(市)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并转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二)统筹本州(市)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

(三)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监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五)州(市)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县(市、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二)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

(三)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4年施行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4年施行

《 国务院办 公厅 关于加强农产 品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近 日发布。 通 知 明 确 要 求 ,地 方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对本地 区农产 品质 量安全 负总责 , 将 农 产 品 质 量 安全 纳 入 县 、 乡级 人 民政 府绩效考核范围 , 明确考核评价 、 督查 督办等措施。在落实监管任务方面, 要 推 动 农 产 品 收购 、 储存 、 运 输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农 产 品 进 货 查验 、 质 量 追 溯 和 召 回等制度。加强农业投入 品使用指导 , 统筹推进 审批 、 生产 、 经营管 理 , 提高 准入 门槛 , 畅通经营主渠道 。强化对无 公害农产 品 、 绿色食 品、 有机 农产 品、
《 云南省农村 公路 条例》 于2 0 1 4 年 1 月1 日起 正 式 实 施 。条 例 指 出 , 农 村 公 路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受 法 律 保 护 ,禁 止 在 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 、 收 费、 罚 款 和 拦 截车辆。条例规定 , 农村公路及其 用地 范 围内禁止摆摊设点 、 堆放物 品、 打 场 晒 粮、 倾倒 垃圾 、 焚烧物 品 , 放 养牲 畜 等 行为 , 若 违反 , 县( 市、 区) 人 民政 府 交 通 运 输 主管 部 门将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限期改正 , 逾 期不 改 , 将处1 0 0 元 以 上3 0 0 元以下罚款 , 情节 严重的 , 处3 0 0 元 以上 1 0 0 0 元 以下 罚 款 。在 农 村 公路 及 其 用地 范 围 内采 石 、取 土 、 采 空 作 业, 有 关 部 门将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限 期改正 , 逾期不改 , 将处2 0 0 元以上5 0 0 元 以下罚款 , 情 节严 重 , 处5 0 0 元 以上 2 0 0 0 元 以下 罚 款 。 解 读 :农 村 公 路 作 为农 村 重要 的 基础 设施 , 是发展农 村 经济 、 解决“ 三 农” 问题 、 缩 小城 乡差 距 、 全 面 推 进 农 村 小康 社 会 建 设 的 重 要 前 提 。该 条例 作 为 云 南省 第一 部 全 面规 范农 村 公 路 规 划、 建设 、 养护 、 管理 和保护 的 专 门 法规 , 是 将 农 村 公 路 工作 纳入 法 制化 、 制 度化 、 规 范化 的 一 次有 益 尝试 。

云南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管理办法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危桥改造工程的较大工序(如:基础、
墩台、梁板、主拱等)应由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转 序验收;其他工序可由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每 道工序都必须通过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 工。
精选课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精选课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筹集农村
公路危桥改造资金,加快危桥改造速度,保障桥 梁安全使用。
精选课件
第九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二条 危桥改造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监
督机构应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 定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鉴 定报告,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 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精选课件
第九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三条 危桥改造工程的交工验收,经质量监
督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后,由州市交通(运输)局 组织。危桥改造工程的竣工验收,经质量监督机 构进行质量鉴定后,由设计审批单位组织。
精选课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列入计划或经有关部门同
意提前实施的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项目。
➢第三条 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原则。
精选课件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桥指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
范》的规定,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
本办法中危桥改造工程包括桥梁大修、改建和重建工程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危桥改造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精选课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不论是何种资金安排的危桥改造项
目,都应单独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汇总当年的 危桥改造数量和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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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二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省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州、市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并对监督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地应在每月底前将本月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送省交通厅。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除国家和省的投资补助外,地方应安排必要的资金,并保证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列入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各地应向社会公示、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省交通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商有关部门或向交通部报告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农村公路投资补助:
第二十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可以县为单位分批按项目组织验收;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按项目组织验收。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省交通厅将定期对各州市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完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成绩优良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州(市)交通局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法人或县(市、区)交通局统一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必须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乡村公路的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大力推广弹石路,鼓励采用预制整齐块体弹石路面。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1.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农村公路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简易设计)已批准;
3.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计划。通达工程项目还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
第三十二条?省交通厅负责3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大型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其余项目由州(市)交通局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参照《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3版)以及省交通厅修改招标文件范本,各州、市可以简化编写《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本县(市)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按项目签定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第九条州(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已确定的本辖区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规模内,以农村公路专项调查为基础,遴选、编制并上报本级农村公路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建设单位。
第十条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投资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第二十五条?中央政府及省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权益。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沥青(水泥)路面、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保修期3年;其他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不实行保修期;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项目的设计审批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省交通厅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30公里以下二级公路、50公里以下沥青(水泥)路面及大桥以下桥梁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第十七条为确保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实现,要求各州、市要保证完成年度下达的建设计划项目。对不能按时完成当年建设计划项目的州、市,省交通厅将在次年计划安排时,按未完工项目的里程数,扣减相应州、市项目里程数,对完成情况特别差的州、市将不给予项目安排,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对完成年度计划较好的州、市,省交通厅将加大项目投入和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四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村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但对含有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州、市、县(市、区)交通局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州(市)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规模;审核、上报中央车购税或国债资金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和转下达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信息。
第三章??设计与审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执行,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项目中属于国家通乡油路建设计划,3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大型以上的桥梁及隧道工程项目的,需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余项目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或者简易设计。
中央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属于农村公路改造实施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厅审查,省发改委审批,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州(市)交通局审批;省级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属于3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大型以上桥梁、隧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厅审查,省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厅审批;其他农村公路项目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由州(市)交通局组织审批。
第三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审批设计文件权限,负责审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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