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价[2007]402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2008.1.1~
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
湖南省建设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07]3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配合我省新消耗量标准的贯彻执行,统一和加强材料预算价格的管理,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馈。
湖南省建设厅二○○七年二月二日湖南省建设工程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统一和加强材料预算价格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的材料预算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湖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管理,具体工作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实施。
县以上建设局(建委)、建工局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建立健全材料价格信息网络,对材料价格进行监测与分析,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材料价格的采集、编制、报送与发布。
材料预算价格应当反映本地区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
第五条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和动态基价及半成品价格统一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动态基价所包括的材料(不含半成品)单价、机械台班单价由各市、州造价站按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在发布的7日前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经审查通过后发布执行。
原则上逢双月发布一次;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发布。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工作要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建办[2007]6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7.04.11【实施日期】2007.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工作要点》的通知(湘建办〔2007〕64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07年度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工作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2007年度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工作要点2007年,按照全省建设工作会议和建管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以强化造价管理服务职能为目标,以继续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为重点,以消耗量标准动态管理和动态基价管理为手段,加强工程造价计价监管,加快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在做大做强建筑业、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劳务经济发展、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和经济运行成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以继续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为重点,抓好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
(一)大力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消耗量标准的交底宣贯。
力争使全省5000多名全国造价工程师、省造价师、9400多名造价员进行培训。
(二)进一步完善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配套制度。
完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投标报价评审规则,从下半年开始至年底到位,全省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强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三)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
及时编制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量消耗标准,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应项目。
切实保证标准的及时、准确和均衡性,充分。
建筑工程材料涨价调价函
建筑工程材料涨价调价函
致:XXX置业有限公司:
我司承建的XXX项目三期1-2#、3-4#栋及地下室建安工程,根据|xxx-
期、二期
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附件4-2:外墙保温工程合税综合包干单
价
表》,20mm厚B1级EPS保温板合同约定单价为36.6元,时,每增减5mm,
增减2.5元脯:
20mm厚A级发泡水泥无机保温板合同约定单价为40元/时,每增减
5mm,增减3.5元,
时。
目前工程即将进入保温施工,受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影响,本地区材料市
场价格成倍
上涨,人工工资发生政策性调整。
根据《关于发布201 7年湖南省建设工
程人工工资单价
的通知》(湘建价(201/] 165号)相对投标时湘建价[2014) 112号所发布的
最低人
工工资调增20元,工日。
现经我司多方市场询价对比,实际施工成本远远高于该项合同包干单
价,根据合同
法关于合同公平原则和施工合同所确定的政策性调整原则,确保后续施工J
峤U进行,我
司请求对保温单价进行相应调整。
外墙内保温(复合板15mm; 6mm厚无石锦硅酸钙板)经我司多次市
场调查测算成本
如下:
材料费:15mm厚复合板+6mm厚无石锦硅酸钙板:40.5元
劳务费:26元/m2
税金:(40.5+26)‘10%= 6.65
合价:40.5+26+6.65= 73—15。
根据湘建价【2009】396号文件人工工资调整(1)概要
工程招标参考价编制补充说明
公司预结算部:
我公司 19#-26#楼园林景观工程于 2009年 11月 23日委托贵部进行招标参考价的编制,且贵部已经在 12月 20日按时完成; 15#楼边商业楼主体工程于 2009年12月 4日委托贵部进行招标参考价的编制,且贵部已经在 12月 12日按时完成;三期二批、三批主体工程于 2009年 12月 24日进行委托,目前正在编制中。
上述三个工程均按照湘建价 [2007]402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进行人工工资的调整,但是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 12月 18日出具湘建价【 2009】 396号文件《关于发布 201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 2009年 12月 21日出具湘建价【 2009】 406号文件《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上述文件均从 2010年 1月 1日起执行,此前的湘建价【 2007】402号文件和湘建价【 2006】 330号文件均停止执行。
所以需要根据最新文件进行人工工资及计价办法的调整。
以利于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详见附件 1:湘建价【 2009】 396号文件,
附件 2:湘建价【 2009】 406号文件。
长沙荣盛置业有限公司 2009年 12月 28日。
湘建价〔2007〕403号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7〕403号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立高危行业企业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 2006〕478号)的规定,现对《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中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费率见附表),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综合《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 2006〕451号)所规定的项目支出。
该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调整表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附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调整表湘建价〔2009〕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09-24 09:38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使我省已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与《计价规范》更好地衔接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计价规范》中第1.0.3、 3.1.2、 3.2.1、 3.2.2、 3.2.3、 3.2.43.2.5、3.2.6、 3.2.7、4.1.2、 4.1.3、 4.1.5、 4.1.8、 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85460_关于调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费率
关于调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费率标准及有关工程计费程序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消耗量标准颁发执行以来,有关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现行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取费标准及计费程序要求予以明确,同时,对编制市政工程等初步设计概算时采取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费率标准要求予以明确。
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2号)、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号)、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湘建价〔2001〕第7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及采用2006年消耗量标准编制市政工程等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其计价依据、取费标准及计费程序综合规定如下:一、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措施费。
在新的概算定额没有编制颁发之前,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仍按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执行;市政、安装、仿古建筑、园林景观绿化、市政机械土石方工程以省建设厅湘建价〔2006〕330号文颁发的消耗量标准为基础计算。
1、人工费。
人工工资单价均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工资单价计算,其中取费单价按每工日30元计取。
2、材料费。
材料预算价格按编制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计取。
3、机械费。
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以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的机械费为计费基础;市政道路、桥涵、隧道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则以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中的机械费为计费基础。
超过取费基价的人工工资单价、燃料及电的单价其价差应予调整。
二、打桩并入相应工程内计算。
三、机械土石方不分工程量大小,其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按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执行;市政工程机械土石方则按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
四、随同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项目并入建筑工程内计算。
五、设备运杂费按设备费的7%计取。
六、总概算中的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其价差预备费费率按有关规定计算。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湘建价计〔2008〕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
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
前期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便于社会使用,我们已将该通知上网,查询或下载请登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湘建价_2009_406号文
一.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出台背景1.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236号文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并且明确:①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
清单计价的编制包括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及投标报价等。
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管理。
③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统一的规定向投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包括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清单)。
招标人没有按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予以纠正。
④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善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并承担误差风险,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2.省建设厅袁湘江副厅长在08年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要坚定不移的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同时指出:统一规则、统一模式、统一标准是统一建设市场所必须的条件。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本身并没有调整各方利益,只是推行一种更加透明、准确度更高、更加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也更便于利用信息化手段的一种计价模式,从而解决了过去“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的局面。
并多次指出:统一统规则、统一模式、统一标准只能是一个规则、一个标准;搞多个规则、多个标准,归根到底都会搞不好的。
要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就必须从计价依据、计价规则、计价标准等方靣从根源上杜绝传统定额计价模式。
3.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
正文部分),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08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
湘建建2007年10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07〕102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与《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配套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统一严格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附件:1、评标办法分类表2、评审内容和标准3、附表1—附表194、评标报告5、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管理。
三、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
清单计价的编制包括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及投标报价等。
四、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统一的规定向投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包括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清单)。
招标人没有按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予以纠正。
采用投标报价上限值或合理价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其投标报价上限值或合理价,未载明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予以公示。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方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六、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善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并承担误差风险,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但对按规定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的时间(工程量清单发出后,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供投标人复核确认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善性,对存在的缺陷或错误,投标人应予指出,招标人应予修正。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湘建价[2007]305号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湘建价〔2007〕305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建材价格波动较大,尤其是工程用钢材及有色金属等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证计价的公平合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GF-1999-0201)(建建〔1999〕313号)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予以调整。
凡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对主要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规定了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有关单位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于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以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时期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如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8%时,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结算单价。
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优惠率仍按约定执行。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大的时期,应增发变化大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及时、准确反应市场实际价格,供有关单位在招投标和结算时参考。
湘价发布人工工资调整的通知
湘价发布人工工资调整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12〕237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同时征求了建设各方意见,现予发布(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本通知所指人工工资单价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
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价)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不得上调下浮。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处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取费基价,其人工工资单仍按30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考虑,计取相应规费与税金。
湘建建〔2007〕423号关于印...
湘建建〔2007〕423号关于印...第一篇:湘建建〔2007〕42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07〕42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07〕423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完善建筑市场的社会运行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我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湘建价计〔2008〕3 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
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前期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便于社会使用,我们已将该通知上网,查询或下载请登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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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因此,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算的项目应予增加,如有错算的项目工程量应予调整.2、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403号文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了调整。
湖南省建设工程新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9〕406号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了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办法,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厅2006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330号)停止执行。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说明:本办法中所指的附录《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暂仍按2006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相应的附录执行。
仅“计价办法”1至53页停止执行。
其他部分:包括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砼及砂浆等配合比、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组成继续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湖南 人工工资
关于发布各市、州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返回](湘建价计[2005]04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根据省建设厅湘建价(2000)价字第195号、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精神,各市、州造价站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将调查测算成果上报我站。
经过对各市、州情况综合平衡,现将其人工工资单价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新的人工工资单位包括最低日工资、综合日工资、装饰日工资。
二、综合日工资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路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
三、按照省建设厅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精神,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时,其人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承包人(包括劳务承包)与生产工人签定的劳务合同,其工资标准同样不得低于当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装饰工程不分一般装饰和精装饰,其日工资标准应根据装饰工程复杂程序及装饰队伍的技术力量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明确。
五、所有定额(基价表、估价表)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日工程取费价均按22元计算,超过22元部分按价差计算。
六、定额外点工日工资按综合日工资标准执行,其取费价与价差按以上第五条规定执行。
七、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二OO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所签定的条款执行。
附件: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二○○五年元月十三日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返回](郴建价(2006)09号)各市(县、区)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根据省建设厅湘建价(2006)245文“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执行相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课程设计任务书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课程设计任务书一、本课程设计的性质和任务1.性质《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课程设计安排在相关课程之后,对工程计量、计价、造价管理、工程施工和工程招投标等学科的综合应用,它是土木工程专业学生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同时也是培养土木工程计价、工程施工、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专业人才的主要教学环节之一。
其目的是结合实际工程施工图,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与管理,着重培养学生观察、分析、解决工程实际问题以及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能力,对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计量等方面综合分析,并运用所学的基础及专业知识,对其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科学化计价。
2.目的和任务通过本课程设计,使学生初步掌握定额原理、施工定额和预算定额的编制原则与方法,工程量计算方法;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与报价、工程预算的能力,以培养学生成为适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任务是:(1)掌握工程造价的构成和含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2)熟悉施工定额、预算定额的概念、作用、编制原则,掌握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的制定,掌握预算定额基础单价的确定;(3)熟悉工程造价计价程序,掌握清单计价、计价表计价的区别与联系;(4)能正确运用清单计价规范进行项目的划分、工程量的计算和编制招标用工程量清单;(5)能结合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条件,准确编制投标报价;(6)掌握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能正确利用相关定额子目进行组价和报价;(7)了解工程计价软件的应用;掌握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差的调整方法;(8)了解利用定额基本原理进行施工图预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方法,为今后参加工作打下基础。
二、课程设计内容课程设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要求学生分组编制某分项分部工程的企业定额、预算定额。
第二部分,要求学生分组完成一个招标工程项目(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建筑)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投标报价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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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湘建价〔2007〕40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现予发布新的人工工资单价(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新的人工工资单价适用范围
新的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工资单价和市场工资单价。
其中附件中所指其他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包括装饰部分)、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二、建设各方在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结算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二)招标单位编制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照市场工资单价计取,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可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在规定范围内计取。
但按相关规定确定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优惠下浮后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三)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招标投标工程,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10%以上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执行,其中装饰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
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五)按实结算的工程,原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发布的当地市场日工资单价计取,其中装饰装修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
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三、其他规定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取费基价),其人工工资单价均按30元计算,超过30元部分按价差计算。
修缮工程计费部分仍按原规定的22元计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仍执行2001年颁发的《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建设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市场工资单价其他工程执行,计费部分仍按原规定的22元计算。
(三)原合同约定执行97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95市政定额、99建筑定额、2002年安装定额的未完工程,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四)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在此时间前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7]40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立高危行业企业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现对《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中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费率见附表),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综合《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2006〕451号)所规定的项目支出。
该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调整表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附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