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司考大纲解读——刑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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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司考大纲解读——刑法部分

2009司考大纲之刑法解读

今年刑法大纲变化最大的地方,就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取代了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大纲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其实,大纲的变化看似很大,实则并不大,大家根本不用恐慌。甚至可以说,和2008年相比,总论部分没有新增考点。这是因为,这些知识点,大家在以前都学过了,现在只是对原来的知识点进行了重新排列组合而已。

一、刑法大纲新增、删除、变更考点一览: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部分变化较大,其中新增考点30个,删除考点18个,变更考点25个。在总论部分,犯罪构成由以往的四要件改成德日理论的阶层化体系;在分则中,增加了《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内容,比如刑法分则中个别罪名的增加与细化、犯罪主体的扩大等。

新增考点:

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中,新增考点“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新增“犯罪论体系”作为第三节,包括考点“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和“犯罪论体系的特征”。

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

新增“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作为第一节,包括考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构成要件的机能”、“构成要件的分类”和“构成要件的要素”。

第五章有责性

(1)新增“有责性概述”作为第一节,包括考点“有责性的概念”、“有责性的特征”、“有责性的要素”。

(2)新增“责任能力”中作为第二节,包括考点“责任能力的概念”、“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刑事责任年龄”。

(3)新增“故意责任”作为第三节,包括考点“故意的概念”、“故意的种类”、“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

删除原“犯罪构成”整个章节

变更考点:

2009年刑法大纲的变更之处主要缘于新增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一章所附带引起,故主要把握对新增考点的学习即可。

二、大纲中新增重要内容解读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1、内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2、解读: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如果具有违法性,

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但是也有例外。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3、案例: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阻却,即排除)。因此具有违法性。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4、试题:(1)李某,18周岁。李某因为王某向老师告自己的“黑状”,在放学后持刀将王某挟持到某偏僻之处,要王某向自己叩头“谢罪”。王某不肯。李某即持刀猛刺王某。王某无奈与李某搏斗起来。在搏斗中,王某夺过了李某的刀,将李某刺死。王某立即投案自首。分析:首先,王

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次,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为其是正当防卫。由于该行为没有违法性,判断就此终止,不再进行有责性的判断。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冯某,18周岁。在住院期间,将看护自己的护工路某活活掐死。经专家鉴定:冯某掐死路某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分析:首先,冯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其行为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违法性。那就进行第三步判断:是否具有有责性?冯某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时杀人的,因此不具有有责性。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分则中,2009年2月28日颁布施行了《刑法修正案七》。由于刑法修正案都是对分则的修正,所以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分则部分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修正案七》带来的变化上:1.第151条增加了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2.第181条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范围扩大

修正案七规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处罚。

3.第201条偷税罪不再规定具体数额、初犯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中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作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同时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4.第224条增加新罪名“组织、领导传销罪”

修正案七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

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新增规定,主要是打击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而不是普通的传销人员。

5.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增加,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

6.第239条绑架罪降低绑架罪起刑点,最低十年降为五年

修正前的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已不能适应处理新型绑架罪的需要。有些绑架者没有伤害人质,也没有勒索到财物,而起刑就是10年,不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修正案七对绑架罪增加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第253条增加罪名“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罪”

非法泄漏个人信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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