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建筑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代班制度
十三、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文件精神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的要求,特制订《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制度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党委书记、副书记、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
2、本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制度落实情况全面负责。
3、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
4、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施工部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5、当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由项目负责人上报企业生产副总及工程施工部,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外埠项目如不能到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带班检查。
6、当工程项目出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及当天带班领导应会同工程施工部到施工现场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消除险情和隐患。
7、各分公司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也按本制度执行。
页脚内容1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制度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3、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3、项目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在各自负责的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带班生产,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企业负责人将对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4、带班生产期间,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文件精神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的要求,特制订《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制度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党委书记、副书记、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
2、本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制度落实情况全面负责。
3、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
4、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施工部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5、当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由项目负责人上报企业生产副总及工程施工部,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外埠项目如不能到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带班检查。
6、当工程项目出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及当天带班领导应会同工程施工部到施工现场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消除险情和隐患。
7、各分公司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也按本制度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制度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3、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3、项目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在各自负责的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带班生产,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企业负责人将对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4、带班生产期间,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文件精神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的要求,特制订《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制度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本项目的总监及总监代表。
2、本项目总监是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制度落实情况全面负责。
3、本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排班表》的安排,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
4、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在工程项目部存档备查。
5、当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由项目负责人上报企业生产副总及工程施工部,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外埠项目如不能到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带班检查。
6、当工程项目出现重大隐患时,项目负责人及当天带班领导应会同施工单位到施工现场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消除险情和隐患。
7、各分公司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也按本制度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本工程项目总监及总监代表。
2、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3、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3、项目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带班生产,组织协调管理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企业负责人将对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4、带班生产期间,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6、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办法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落实领导深入一线,服务项目,强化生产过程中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依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公司相关文件及公司目前实际情况。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所有项目部。
4术语、定义4.1企业负责人:指公司的法人/董事长、总经理、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
4.2分公司负责人:指各分公司书记、经理、主管生产副经理、主管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
4.3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
5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5.1企业负责人带班职责5.1.1董事长是落实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
5.1.2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并做好检查记录,受检项目于检查次日将领导带班记录发至公司安监部,公司总部和项目部各存一份。
5.1.3当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如不能到场,可委托其他带班负责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界定范围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的规定。
5.1.4当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时,公司带班领导应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技术质量部督促项目整改,消除险情和隐患。
5.2分公司负责人带班职责5.2.1分公司书记是所辖区域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区域带班制度负责。
5.2.2分公司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并做好检查记录,公司总部、分公司和项目部各存一份。
5.2.3分公司负责人应接受公司负责人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进行带班检查。
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要求,结合全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系统内各层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非法人机构(区域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的总经理、主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也属于企业负责人范畴。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内各层级企业、各层级非法人机构(区域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及各施工项目。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内容:(一)传达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有关制度;(二)检查下级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三)检查施工现场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使用管理、专项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外协施工队伍的使用管理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一)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法人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就近的非法人机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二)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项目将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代班制度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代班制度(共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十三、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文件精神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的要求,特制订《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制度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党委书记、副书记、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
2、本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制度落实情况全面负责。
3、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
4、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施工部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5、当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由项目负责人上报企业生产副总及工程施工部,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外埠项目如不能到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带班检查。
6、当工程项目出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及当天带班领导应会同工程施工部到施工现场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消除险情和隐患。
7、各分公司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也按本制度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制度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3、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3、项目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在各自负责的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带班生产,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要求,结合全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系统内各层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非法人机构(区域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的总经理、主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也属于企业负责人范畴。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内各层级企业、各层级非法人机构(区域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及各施工项目。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内容:(一)传达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有关制度;(二)检查下级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三)检查施工现场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使用管理、专项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外协施工队伍的使用管理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一)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法人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就近的非法人机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沪建交〔2011〕97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沪建交〔2011〕97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实施办法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各个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等有关法规要求,参照《中交股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类工程项目施工的作业活动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等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各单位”)。
第五条局及下属各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实施细则,并严格考核。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局和其下属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本企业及(或)下属各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分管生产、安全的企业负责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八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按照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办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检查记录(附件1),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企业安监部门应分别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台帐备查。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点,主要检查以下内容:㈠项目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履职的情况;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㈢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设施设置使用情况;㈤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施工情况。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及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公司、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四条公司、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分别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负责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
第二章职责第一条带班领导职责:1、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2、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计划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检查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3、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二条工程部职责:1、做好领导带班检查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对带班情况实施考核。
第三条分公司带班领导职责:1、认真做好带班检查工作,深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及本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执行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2、检查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具体协调、解决项目部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带班职责:1、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代班制度
十三、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文件精神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的要求,特制订《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制度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党委书记、副书记、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
2、本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制度落实情况全面负责。
3、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
4、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施工部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5、当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由项目负责人上报企业生产副总及工程施工部,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外埠项目如不能到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带班检查。
6、当工程项目出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及当天带班领导应会同工程施工部到施工现场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消除险情和隐患。
7、各分公司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也按本制度执行.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制度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3、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3、项目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在各自负责的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带班生产,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企业负责人将对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4、带班生产期间,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
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11]235号)文件的精神,特制订《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1、本制度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且必须持有企业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A证)。
2、本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3、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
4、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施工部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且每一个工地每月至少带班检查四次。
5、当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由项目负责人上报企业生产副总及工程施工部,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6、当工程项目出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及当天带班领导应会同工程施工部到施工现场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消除险情和隐患。
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1、本制度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持有项目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
2、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3、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3、项目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在各自负责的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带班生产,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企业负责人将对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4、带班生产期间,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住建部:建筑企业负责人要现场带班2011年7月27日,住建部下发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要求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施工时间的80%,施工企业负责人须定期带班检查施工现场。
《办法》指出,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办法》规定,施工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总公司、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四条总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6个工作日。
第五条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主任总工程师。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
分公司总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分别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负责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公司带班领导职责:1、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2、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计划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检查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3、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工程部职责:1、做好集团领导带班检查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对带班情况实施考核。
第十条分公司带班领导职责:1、认真做好带班检查工作,深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及本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执行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及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公司、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四条公司、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分别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负责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
第二章职责第一条带班领导职责:1、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2、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计划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检查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3、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二条工程部职责:1、做好领导带班检查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对带班情况实施考核。
第三条分公司带班领导职责:1、认真做好带班检查工作,深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及本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执行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2、检查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具体协调、解决项目部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带班职责:1、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精品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o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V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八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总公司、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四条总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6个工作日。
第五条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主任总工程师。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
分公司总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分别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负责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公司带班领导职责:1、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2、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计划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检查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3、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工程部职责:1、做好集团领导带班检查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对带班情况实施考核。
第十条分公司带班领导职责:1、认真做好带班检查工作,深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及本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执行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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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要求,结合全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系统内各层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非法人机构(区域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的总经理、主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也属于企业负责人范畴。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内各层级企业、各层级非法人机构(区域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及各施工项目。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内容:
(一)传达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有关制度;
(二)检查下级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施工现场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使用管理、专项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外协施工队伍的使用管理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一)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法人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就近的非法人机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二)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项目将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七条各层级企业应制定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计划,明确带班人员、时间和内容,且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25%。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带班检查时,应指定专人填写《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见附表1),并由随行工作人员拍摄工作照,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相关记录应保存至项目竣工后至少6个月时间。
第三章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十条项目部应制定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计划,明确带班生产人员安排、工作时间、任务以及奖惩等。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严禁违章指挥;
(三)发生突发事件及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展开应急抢险及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只要从事施工作业活动,项目负责人就应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置标牌,公示当日带班生产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每月现场带班生产的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现场带班生产时,应认真填写《项目负责
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记录》(见附表2),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相关记录应保存至项目竣工后至少6个月时间。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各层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对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有明确的要求或规定;
(二)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单位或项目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给予通报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未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
(二)未按照制度进行现场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的;
(三)未按要求进行记录和存档备查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级企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记录单位名称: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企业和项目各存一份
附表2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记录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