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第十三章-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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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习题及答案

政府采购管理习题及答案

《政府采购管理》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理论第一章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一、名词解释:1.采购2.政府采购3.政府采购制度4.政府采购管理5.政府采购的公共性6.政府采购的经济主体性7.政府采购的经济性8.政府采购的非营利性二、填空题:1.政府采购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是其基础性条件。

2.从政府采购的经济主体性看,是政府作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经济行为。

3.传统的政府采购大多是进行的,现代政府采购则以为主。

4.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精神就在于使政府采购遵循,增强政府采购的,便于政府采购的,追求财政资金使用的。

三、判断题:1.资金来源的不同决定了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在采购管理、采购人员责任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

( )2.政府采购对象品种繁多,这是由于政府采购的非营利性导致的。

()3.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制度可以同义使用,其内涵完全一致。

( )4.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保护是一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政策目标。

()5.一般的商品采购和政府采购都是为了共同满足私人和公众的需求,追求共同的目标。

()四、单项选择题:1.以下不属于政府采购特点的是:()A.资金来源的公共性B.政府采购的政策性C.采购内容的单一性D.过程的公平性2.区别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的重要一点是政府采购的一个特点,即:()A.政府采购的政策性B.资金来源的公共性C.采购规模的庞大性D.采购内容的广泛性五、多项选择题:1.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 )A.政府采购的主体与客体B.采购方式C.采购程序D.采购原则和采购管理2.政府采购的特征主要体现为:A. 政府采购的公共性B.政府采购的经济主体性C.政府采购的经济性D.政府采购的非营利性3.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A.规范性 B.集中性 C.计划性D.透明性六、简述题:1.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制度是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的有效手段?2.如何区分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3.为什么说政府采购与公共财政是紧密相联的?4.试论述政府如何通过政府采购来影响产业发展?第二章政府采购的发展与演变一、填空题:1.公共选择理论反对,提倡。

浅析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救济机制

浅析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救济机制

政府采购在我国从1995年于上海试点,并进一步在全国各地展开已经历经12年了,这是我国改变原有计划经济模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这些年来,虽然很多地方因实施政府采购而节约了财政资金,获得了效益,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商业贿赂,抑制了腐败,但是,相比较英美等国200多年政府采购的实践,我国的政府采购还欠缺完善的体系、理论和方法、监督管理、解决纠纷和权利救济的机制等等。

在上述存在的问题中,政府采购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一类主体,对他权利的保护和发生争议后的救济途径目前还是我们的弱点之一,文章将在下面进行探讨。

一、“政府采购第一案”引发对供应商的法律关注引起各方强烈关注的“政府采购第一案”———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不作为一案凸显了在公权力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情况下,容易造成采购方滥用行政主导权和优益权,推卸职责,导致采购方和供应商事实上的不平等,损害供应商的利益。

2003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

2004年10月,北京现代沃尔参加了投标,但开标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两次竞标中标者是同一家公司,其投标价格是所有供应商中最高的。

更让人疑云重重的是中标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的“新人”,在投标前成立不足一年,正式运营才两个月。

带着种种疑问,北京现代沃尔向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部提出了书面质疑,但没有得到答复。

2004年12月21日,北京现代沃尔以书面形式向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提出了投诉。

但财政部将其投诉又转给了国家发改委,于是投诉再次没了下文。

北京现代沃尔以“财政部的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财政部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市一中院做出判决,要求财政部必须给予答复。

败诉后不久,财政部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称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并不归财政部。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问题探讨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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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C P m。 N Uc UR 。
由政府行政机关实施, 也可以由政府采购的参与者或社会公众
采实施
三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 机制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点
1进 一步 落实政府采购监 管机 构与操作机构 的分 离。 . 政府采购
就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体系看,政府采购的监督由外部 管理和操作不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就不可能完善 ,特别是需要
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部分构成。 内部监督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的 将机构分没落到实处,由管理者制定采购办法、程序和标准 ,由采购
自律和内部防范制度 , 主要通过建立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 者具体操作和采购 ,形成互相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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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支 出 与 采 购 ;(c采 购N tc)坛1 广_ ’ M a 论 J i 60V ERNM  ̄ T {) Hl E T t ^ L . H 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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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进一步完善 购 , 还包括部门集中采购和采购人自行采购;政府采 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 只有建立完善的政府 购当事人不仅仅是采购机构, 还包括与政府采购有关
采购监督机制 , 才能保证政府采购长期、 持久的廉洁 的供应商、 预算单位和中介机构;政府采购行为也不
被社会认可,内部监督的真实性、有效性就经不起 时间的考 就无法通过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来监督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参与

GPA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下

GPA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下
救济制度则主要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和企业利益。 • GPA下救济主要是在国际贸易中采取被动防御的策略,而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则主要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
采取主动进攻的策略。 • GPA下救济主要是在国际贸易中采取非针对性的措施,而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则主要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
制度建设滞后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建设滞后,不能适应市场发展 和国际贸易形势变化。
监管不力
政府部门对采购过程和供应商的监管不力,导致 不公平现象和腐败问题出现。
信息不对称
由于信息不对称,供应商难以了解政府采购的规 则和标准,容易遭受不公平待遇。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不完善和漏洞,容易导致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合同 ,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冲击。
01
GPA规则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国内产业提 供了必要的保护和支持。
02
GPA规则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需要结合国内产业发展现状和实 际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03
GPA规则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需要充分考虑国际规则、国际惯 例和国际经验的影响,以及国际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变化所带来的新挑 战。
GPA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 制度的完善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引言 • GPA救济制度概述 •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GPA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比较分析 • 完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 研究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1
政府采购在国家财政支出中占据重要地位,优 化政府采购管理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 有重要意义

13第十三章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13第十三章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
• (1)定义 • 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阶段及履行完毕后的 验收阶段所发生的争议。 • (2)特点 • 双方当事人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与合同授予阶段争议相 比,这个阶段争议的发生既可能是政府采购机关 的原因,也可能是供应商的原因。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 法律依据
三、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调整范围
•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利遭受损害的 情况 • (二)政府采购争议的分类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
• 1.在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并授予其合同的过程中, 政府采购主体的某些程序、采用的规则违反规定 或有失公允,侵害了特定或不特定的供应商的合 法权益; • 2.在合同授予后的履行过程中政府采购主体的违 约行为,侵害了特定供应商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 • • (三)投诉 1.投诉的提出 (1)范围 仅限于可以提出质疑的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 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供应商只有 在对采购人、采购供应商所做出的答复不满意 或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 出答复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投诉。 (2)期限 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受理机构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 (一)磋商(不是必经程序)
• (二)质疑程序 • (三)关于质疑处理的规定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中的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 • • • • • (二)质疑程序 1.应遵循的原则 (1)不歧视原则 (2)及时原则 (3)透明度原则 (4)有效性原则
• 2.质疑程序期限的规定
• 3.质疑审议程序的规定
一、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概念源自• 本书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定义为: •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 或过失而导致另一方财产或权益的损失时,另 一方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 供应商与政府采购实体发生争议时,寻求的能 够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的行政或民 事救济方法的总和。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陆悦陈兵来源:《经营者》2016年第10期摘要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承载着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化解争议、规范约束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功能。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一国政府采购制度整体水平的重要标尺。

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尚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救济事由和对象范围过窄、受理机关设置不合理等。

本文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与之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从而尽可能地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促进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为人民带来更多的福祉。

关键词政府采购救济供应商一、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概述(一)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内涵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进行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一项制度。

WTO《政府采购协定》以及各国政府采购法都规定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救济制度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五种途径,同时也确定了政府采购的司法审查制度,具体内容如下:第一,询问。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活动的事项内容广泛,但主要是对采购活动的方式和程序、采购文件不明确而产生的疑问。

第二,质疑。

质疑是供应商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规定的时间向采购人提出请求,以恢复其合法权益的救济程序。

质疑是内部的救济程序,质疑的范围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第三,投诉。

投诉是外部救济途径,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行政复议。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作出投诉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采购中的违法和违法救济方式

采购中的违法和违法救济方式

采购中的违法和违法救济方式在采购过程中,违法行为可能会出现。

这可能会对规范的采购流程和公正的竞争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采购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了解违法行为的种类以及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

一、采购中的违法行为1. 假冒投标:在投标评审过程中,某些供应商可能使用假冒或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投标,以获得不当利益。

2. 恶意串通投标:供应商之间可能进行非法的串通,通过提前协商、共同定价或分工合作等手段,限制其他竞争者的参与,破坏公平竞争。

3. 贪污受贿:采购人员可能收受供应商的贿赂或其他非法利益,以影响招标结果。

4. 滥用职权:采购人员可能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不公正的待遇或有利条件。

二、采购中的违法救济方式1. 投诉举报:当发现采购中的违法行为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或监管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提供相关证据和细节,以便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2. 法律救济:受到采购中违法行为侵害的采购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这可能包括起诉行为,寻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3. 取消合同:如果合同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达成的,采购人可能有权要求合同的取消或撤销。

这可以是通过法院或相关机构来实现的。

4. 给予禁止参与资格:对于犯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供应商,采购人可以采取措施禁止其参与今后的采购活动。

这可能是通过制定黑名单或者在公共采购平台上公布其违规行为。

5. 合规培训:为了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在采购流程中,采购人可以开展合规培训,加强采购人员和供应商的法律意识,提高规范和透明度。

总结:在采购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的公正公平。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采购人应积极采取合适的救济方式,以维护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也应加强预防措施,提高采购人员和供应商的合规意识,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才能保障采购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我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救济制度之现状及完善建议

我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救济制度之现状及完善建议

共利益 实现 的重要功能 ,具有很浓 的行政管理色彩 。同
时, 我 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具 有很 强的规范采购人行政权
的 目的 倾 向 。 由财 政 部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制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解决 政府 采购 纠纷 的重要 制 度需要 坚 守公正 这一 底 线。但 公正并 不会 自动 生成 ,需要具 备一定 的条件 。公
正结果 的获得首先需 要依赖救 济主体 独立之 品质 。 救 济 主体的不 中立 、 不独 立是导致 结果不 公的重要 因素 。 只
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之立法 目的可以得知 , 投诉
处 理 重要 的 目的是 为 了 防止 和 纠正 违 法 的或 者 不 正 当的 政
府采购行为 。 如果投诉处理解决的民事纠纷 , 就不会具 有 强烈的规范和约束采购人不正 当行为的功能。 在政府采购 过程 中确实存在着行政 民事两种不 同性质的纠纷 。 由于 民事纠纷主要是政府采购合同纠纷 , 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
投诉处理在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体系中 处于核心地位, 投诉处理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解决政府采
购争议的具体 行政行为 。 就 实然状态的投诉处理 而言 , 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 投诉处理救济主体的 不独立则是投诉处理所面临的主要困境 。 在 当前整体重构我 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存在较大困难的现
实语境下 ,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也许是一种更为现实、有效的路径选择。
欣、 陈根 强 . 政府 采购监督 管理部 门投诉处理 决定 司法审
查若干 问题研 究. 中国政 府采购 , 2 0 0 9( 5 ) ,第6 2 页。 】 笔 者认为作为政府采 购纠纷 解决机制的投诉处理排除行政
裁决的属性 。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1. 简介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构为满足公共需求而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作为政府采购的一方,供应商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

为了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度通常提供了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机制。

本文将探讨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相关内容。

2.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类型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2.1 投诉供应商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投诉,要求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投诉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详细情况的陈述。

2.2 上诉如果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规定,供应商可以通过上诉救济程序来寻求公正和合理的处理。

上诉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出,并需要详细说明上诉的理由和请求。

2.3 仲裁仲裁是一种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通常具有强制执行力,供应商和政府机构都需要遵守裁决结果。

2.4 诉讼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方式。

如果上述救济方式无法达成满意结果,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以选择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权利救济程序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3.1 内部救济供应商可以首先尝试通过政府采购项目内部的救济机制来解决争议。

这通常包括向采购人提出申诉、请求重新评估等。

3.2 外部救济如果内部救济无法解决争议,供应商可以寻求外部救济。

外部救济的方式包括投诉、上诉、仲裁和诉讼等。

3.3 时限和程序要求在进行权利救济的过程中,供应商需要注意时限和程序要求。

不同的救济方式和不同地区的法律可能对时限和程序有具体规定,供应商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免错失救济机会。

4. 保护供应商权益的意义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机制的设立和健全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机制可以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减少非法行为的发生。

最新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精品

最新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精品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其立法宗旨的表述,除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外,“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也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笔者以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护的实现,是前述其他目标实现的基础和落脚点。

反言之,不能保护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政府采购法,就如无源之水,必然不能实现其立法宗旨。

基于此认识,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各地方也先后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

但是,实务领域内的诸多争议的存在,说明政府采购法在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方面,尚存不足,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救济模式之一:民事诉讼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任何单位,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消费者身份使用公款而签订的获得货物、服务、工程等的合同[1].政府采购是围绕采购合同展开的,其救济也必然基于合同而展开,合同也是当事人双方履行权利义务、受损方寻求救济的依据。

那么,政府采购的合同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就成了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救济的前提。

就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历来存在着争议,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民事说”、“行政说”与“混合说”。

“混合说”因不具有代表性,暂不讨论。

持行政说者的主要理由之一是,政府采购合同主体特殊、采购目的具有公益性。

并列举了英、法、美、日等国的立法实践和学者学说为证,强调政府采购合同不应该是民事合同[2].理由之二是,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拥有行政特权,双方权利义务配置不对等,如可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有连续权、控制权监督权,甚至有制裁权。

其理论依据是行政优先性理论[3].理由之三是,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受到了限制,并不完全遵守民事合同的自愿原则,其例如采购人不能自由选择供应商,不能自主决定交易方式(采购方式)[4].其实,除了上述限制外,政府采购合同存在还包括合同形式的限制、合同主体的限制、合同必备条款的限制、合同备案的限制、纠纷解决机制的限制。

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

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

◆货物采购文 / 李林启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摘要: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是政府采购法的精髓,随着我国政府采购的不断发展,供应商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给予有效的救济,对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制度已初步建立,形成了内外相结合、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救济模式,但还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应规范行政救济程序设置,完善暂停救济措施,拓宽司法救济审查范围。

关键词:政府采购 供应商 权利救济 行政救济机制 民事救济机制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6029(2014)03-0036-05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步形成,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虽然起步晚,但采购范围及规模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政府采买行为通过政府采购完成,政府采购的优势日益凸显。

在我国政府采购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政府釆购参与人之间的争议也时有发生,在这些争议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

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一些配套规章对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权利受到侵害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但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远不能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有效的救济。

而国内外关于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的研究,大多注重于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供应商的权利救济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研究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对促进我国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及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机制《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急保障措施

政府采购应急保障措施

政府采购应急保障措施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根据法定程序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以政府或公共部门的名义,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供应商购买相关商品、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突发疫情、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下,政府采购的需求和供应链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对应急保障措施的要求也十分迫切。

首先,政府采购应建立健全的应急保障制度和机制。

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建立指挥调度中心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

同时,政府还应预留应急采购专项资金,用于应急物资和服务的采购,提前与可信赖的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确保采购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其次,政府采购应建立灵活高效的采购方式和流程。

在应急情况下,政府采购需要具备快速反应和应对的能力,应该采用简化流程、快速审核的方式进行采购。

可以通过提前公示采购需求、加强供应商的准入评审、降低投标保证金等措施,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防止不法分子趁机哄抬物价或提供劣质产品和服务。

再次,政府采购应注重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

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了解市场供求状况,掌握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

对于涉及应急物资和服务的供应商,政府应加强准入评审和资质认证工作,确保供应商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采购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物资和服务质量的把关,确保采购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最后,政府采购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支撑。

政府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效率。

政府还应加强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对接,及时获取有关应急物资和服务的信息,从而更好地指导采购工作。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供应商信息的管理和积累,建立与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关系,确保应急情况下的可靠供应。

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

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

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初探摘要: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是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供应商提供补偿或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现阶段,我国供应商救济制度还存在一系列问题,限制了其功效发挥,探索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已初步形成。

《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国国情,批判借鉴了域外有益经验,在第六章中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具有询问、质疑、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且还规定了供应商寻求权利救济的程序、时效等内容。

该法构成了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法律体系的基础。

但是,《政府采购法》在我国毕竟属于新生事务,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方面缺陷,相应的供应商救济制度建设亦不可能一步到位,我国发生的一系列政府采购纠纷案,不理想的救济结果,就证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含义政府采购指的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法定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供应商则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中的重要一方。

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理应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但是事实上,供应商与采购人很难处于平等地位,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供应商则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供应商权利易受到采购人的侵害,为此,必须构建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以平衡双方关系。

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是指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供应商提供补偿或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目前没有单独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法律,相关供应商救济制度的规定分散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第十三章政府救济机制.

第十三章政府救济机制.

三、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意义
•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是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中不可 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 要方面,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来 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进行评估和管理
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是政府采购效率需要

• • •
从政府采购的产生看,效率是政府采购 的首要目的。 纳税人要求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因此效 率是公众的要求。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是政府本身执政的需 要。
• •
(四) 最低费用选择法 最低费用选择法又称为最低投入法,这种 方法主要用于在无法取得有关政府采购项 目的预期收益时,分析比较项目的投入、 费用或成本最低就是最优项目。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有一部分的采购项目无法衡量 其产生的预期效益,尤其是社会效益和长 期效益,对这些项目支出可以用最低费用 选择法,即只衡量计算有形成本。评价某 项采购活动在一定条件下是否实现成本费 用最低,是否还有其他项目在取得相同或 相似成果、效益的前提下,成本费用更低。
• •

(二) “三性”之间的关系 政府采购支出的经济性是政府采购活动的 先导和基础,效率性是政府采购有效机制 的外在表现,而效益性则是政府采购活动 最终目标的反映。 在具体的政府采购决策中,应该综合权衡 三性,实现三性的最优组合,而不应偏废 其一从而使得• • • • 全面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统一性和差别性相结合的原则 理论选择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 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二、政府采购绩效的涵义
• 狭义的政府采购绩效即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绩效,是指 费用与效用的比较,即采购成本与财政资金节约额两 者之间的对比关系。 • 广义的政府采购绩效则包括政府采购的内在绩效和外 在绩效:内在绩效就是指市场部门内部的绩效,产生 这种绩效的主要是私人产品,其主要部分即经济绩效, 这种绩效由于以利润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可以直接 用货币来衡量;外在绩效即市场部门之外的绩效,产 生这种绩效的主要是公共产品,所产生的效益除了经 济效益以外,还包括政治绩效和社会绩效,这种绩效 一部分能用货币直接衡量,但大部分却难以甚至不能 用货币直接来衡量,只能用定性的方法来加以评价。 • 政府采购的公共性决定了我们在讨论政府采购绩效时, 应该将政府采购绩效界定在广义的范围。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救济之质疑与投诉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救济之质疑与投诉
题越 来 越 受到 人 们 的 重 , 建 立一 套 完 善 的 政府 采购 供 应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 采 购 人 作 为质 疑 程 序 的 主 体 , 也 是 采 购 商权 利 救济 , 为 受 到 采 购人 违 法 采 购 行 为 带来 损 害 的供 应 程 序 的 当事 人 之 一 , 了解 政 府 采 购 的全 部 信 息 , 从 其 所 处
郑倩 Z HE N G Qi a n
( 西 安航 空学 院 思 政部 , 西安 7 1 0 0 7 7 ) ( [ d e d o o c a i a n d P o l i t i c a l D e p a r t m e n t o f X i " a n A e on r a u t i c l a U n i v e r s i t y , X i ' a n 7 1 0 0 7 7 , C h i n a )
s t a g e , t h e f o c u s i s t h e r e v i e w o f he t e s t a b l i s h me n t o f he t i n s t i t u t i o n s ,c o mb i n e d t } l t h e l e g i s l a t i o n o f t h e wo r l d , s h o u l d r e f e r t o e s t bl a i s h r e v i e w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w i t h i n d e p e n d e n c e nd a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i s m.

3 2 0・
价值工程
政 府 采购 中供应 商救 济 之质 疑 与投 诉

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完善

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完善

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完善作者:王逸聪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03期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

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主要特点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

在2006年到2015年这十年里政府采购的规模增长了572%,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这一领域。

完善供应商救济制度,对于确保政府采购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成效有着重要意义。

一、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救济制度现状概述对于供应商来说,政府采购活动最重要的就是自己能否中标,能否被选中为最终的签约商。

因为政府采购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活动,其带有公益目的,无论是对于供应商的选择还是采购标的的标准都规定得非常严格。

供应商需要在招标前做大量的准备,包括前期调研、拟制投标文件、进行法律咨询等,这都需要花费相应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一旦没有中标,除了特定情况外,对供应商而言不会产生直接收益。

所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对于自己有哪些救济权利会格外关注,这会直接影响它们对此次采购活动的感兴趣程度。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供应商的救济制度已较为完善。

2015年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对《政府采购法》的质疑、投诉内容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范,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财政部在2017年出台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优化、细化了政府采购监管的救济措施,有针对性地对质疑提出与答复、投诉提起、投诉处理、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救济途径主要由质疑和投诉两部分组成,并且采用质疑前置的方法,只有争议事项通过质疑程序后仍未解决,该事项才可以进行投诉。

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减轻监督部门的压力,让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自主协商来解决问题,这样做无疑效果要好得多。

论政府采购中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

论政府采购中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

论政府采购中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供应商的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建立一套政府采购中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为受到采购人违法采购行为不利影响的所有参加采购程序竞标但未能中标成为契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权参加采购程序但未能获准参加的供应商提供寻求救济的有效途径,成为目前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政府采购中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增强政府采购制度的公信力,鼓励供应商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促使采购人的采购行为合乎规范,保障政府采购制度得以切实有效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尽管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已经建立了质疑与投诉制度,为供应商提供了权利救济的途径,但是我国目前的制度设计尚存在一些不足,并且学界在这个方面也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

因此,深入研究政府采购中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理论体系就显得非常重要。

论文首先给出了政府采购中第三人和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定义和研究范围,指出了建立政府采购中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并且阐明政府采购因其经济重要性和其本身所蕴含的公益性而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活动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普通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不足以很好的解决政府采购中第三人权利救济问题,因而有必要建立一套独特的权利救济机制。

然后,论文在考察了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立法现状的基础之上,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横向比较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对政府采购中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理论框架(救济权利人资格、质疑事由与举证责任、救济程序和救济方式等)展开了全面论述。

论文从深度和广度上拓宽了对政府采购中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理解和认识;通过对政府采购中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的价值理念和理论基础的系统分析,论文指出了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中“质疑与投诉”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并且给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本文是针对我国政府采购中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现状而作,希望能够对我国政府采购体系的理论和实践发展做出有益的贡献。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中的前置程序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中的前置程序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中的前置程序谷辽海自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两年多来的政府采购活动,往往将质疑程序作为质疑供应商维权提起投诉之前不得不经过的阶段,简称为政府采购救济机制中的前置程序。

实践中,质疑供应商如果未经过这一前置程序,行政主体一般就不受理投诉。

2004年8月11日,我国财政部出台并于同年9月1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救济途径中的质疑前置程序。

根据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由于有了质疑程序这一前置阶段,无形中增加了投诉供应商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长度和累赘。

在质疑程序前置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受理投诉案件以质疑程序的经过为前提条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若不受理质疑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答复意见,在此情形下,表明争议没有获得解决,甚至还可能存在采购主体的某种违法乱纪行为。

此时视为质疑程序前置阶段已经过,允许相对人求助于行政救济途径,即行政主体对供应商的投诉予以受理。

虽然质疑程序前置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通过采购主体与供应商之间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它可以化解一些内部矛盾,使某些纠纷平息于质疑阶段,避免行政投诉程序的提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行政管理资源。

但是,质疑程序前置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限制了供应商自由选择法律救济途径的权利。

例如《处理办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又如《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充分运用救济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

充分运用救济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

充分运用救济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质疑与投诉的区别及选择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和供应商出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为了维护投标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的条例、释义等法律法规中,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救济制度,当投标人或供应商认为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依法进行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实际的招标采购活动中,一些投标供应商由于对政策法规没有很好地把握,不能正确地运用,在运用救济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

在此,结合本人曾经参与处理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案例,对如何运用招标采购救济制度进行分析。

一、分清实质,慎重选用说到招标采购的救济制度,往往会统称为“质疑投诉”。

而实际上,质疑与投诉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救济方式,除了主体相同(参与所质疑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或供应商)外,其受理方、所针对的对象、内涵、处理方式以及后果均不相同。

(一)主体相同质疑与投诉的实施主体均为参加招标采购活动供应商,因认为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其利益受到了损害而进行维权。

由此可见:1、没有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无权进行质疑和投诉;2、以单位名义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不能以个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等)的名义进行质疑投诉;3、质疑投诉的主体,只能因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质疑投诉,不能代表其他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主体进行质疑投诉。

(二)发起的顺序、受理对象以及内容不同1、质疑在先,投诉在后供应商如果认为自己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如果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上述质疑做出的答复不满意,即可(才能)向招标采购活动的行业监管部门(即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2、质疑一般只对事,投诉对事又对人质疑的内容主要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等招标采购业务内容。

投诉的内容,除了包涵质疑中的招标采购业务,还可能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内容提出反驳和投诉,同时对其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和不公正行为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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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争议的分类
• 1.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
•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
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
• (1)定义 • 指政府采购合同成立前,从决定采购方式、选择 供应商、竞标、开标至决标为止的采购过程中所 发生的争议。 • (2)特点 • 采购当事人双方还没有建立合同关系,而且争议 的发生是由于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单方面 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性质明显。 • (3)调整范围 • 主要是针对采购机关违反采购程序,损害供应商 合法权益的行为。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
• (1)定义 • 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阶段及履行完毕后的 验收阶段所发生的争议。 • (2)特点 • 双方当事人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与合同授予阶段争议相 比,这个阶段争议的发生既可能是政府采购机关 的原因,也可能是供应商的原因。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 法律依据

(2)范围:所有供应商都享有对政府采购活动 事项向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进行询问的权利。 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对 供应商的询问权进行限制。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2.对询问的处理 • (1)一般规定 采购人或者其采购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的询 问作出认真、及时、实事求是的答复。答复供 应商询问时,不应当涉及商业秘密。 • (2)具体分工 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进行答 复时,只限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 对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以外的事项,仍应由 采购人负责答复。 • (3)时限规定 法律并没有对于答复时限做出明确的规定, 也未对采购人不及时答复做出相应的惩处规定, 但这并不代表采购人可以随意的对待询问。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

4.质疑的形式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没有法律效力。 5.对质疑的处理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 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 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对质疑供应商所提质疑事项做出的答复, 不仅应当通知质疑供应商,也要书面通知其他 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 • (二)质疑 1.质疑的范围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 2.质疑的条件 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 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3.质疑的时限 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若超 过这一时限,采购人可以不接受质疑。
第十三章 政府救济机制
本章重点
• • • • •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概念 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救济机制 我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救济机制 国外主要国家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缺陷
第一节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概述
• 一、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概念 • 二、政府采购救济中的救济对象 • 三、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调整范围Biblioteka 三、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调整范围
•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利遭受损害的 情况 • (二)政府采购争议的分类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
• 1.在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并授予其合同的过程中, 政府采购主体的某些程序、采用的规则违反规定 或有失公允,侵害了特定或不特定的供应商的合 法权益; • 2.在合同授予后的履行过程中政府采购主体的违 约行为,侵害了特定供应商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意义
• 通过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的保障 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 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当事人权利救济机制 是政府采购法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 台湾学者罗昌发:“异议与申诉制度,可以说是 政府采购法的精髓所在。对于厂商而言,政府采 购法甚多条文对厂商权益的保障,都必须依赖异 议与申诉制度给予维护;在厂商受到不公平或不 当的待遇时,若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方式,将使 整个采购制度的目的,沦为空谈。”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 • • (三)投诉 1.投诉的提出 (1)范围 仅限于可以提出质疑的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 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供应商只有 在对采购人、采购供应商所做出的答复不满意 或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 出答复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投诉。 (2)期限 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受理机构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一、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概念
• 本书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定义为: •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 或过失而导致另一方财产或权益的损失时,另 一方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 供应商与政府采购实体发生争议时,寻求的能 够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的行政或民 事救济方法的总和。
二、政府采购救济中的救济对象
• 最主要的救济对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供应商
相关法规规定
•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 能够行使质疑权的人是其利益或曾经所有的利益 受到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反协议情况损害的 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 享有异议权的人为供应商。 • 《招标投标法》: 异议权人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 一、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救济机制
• 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救济机制
一、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救济机制
• 背景: • 在我国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中,对政 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制度单列一章做 了专门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行 政权利救济机制的正式建立,并且使供应商能 够从法律的高度来谋求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从而为解决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矛 盾或争议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渠道。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 • •
(一)询问 (二)质疑 (三)投诉 (四)供应商不服投诉处理决定的救济机制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
(一)询问
1.询问的形式和范围: (1)形式:供应商提出询问以及采购人做出答 复的方式,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 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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