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定义-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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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

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

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随着法律的发展,对于刑法的解释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刑法的解释由两种,即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

实质解释是在相关背景、现实情况和社会背景的基础上,对刑法进行解释;而形式解释则仅仅依据文字上的规定,对刑法进行解释。

在现代社会,刑法的解释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进行探讨。

刑法实质解释论实质解释论是指在刑法的解释中,重视实践中的经验和现实情况,并根据这些情况对刑法规定进行解释。

实质解释的基础是法律精神的原因,即一个法律规定的精神,应该依据人们的实践经验和道德观念来理解和遵守。

实质解释的优点在于可以使法律更适应实践的需要,更贴近人们的道德观念。

同时,实质解释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义和社会正义感,抑制不正义的行为,并保护人民的权益。

在刑法的实质解释中,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背景和现实情况。

例如,如果刑法规定中存在模糊和空洞的情况,那么就需要通过实质解释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

同样,当法律规定与社会需要存在冲突时,实质解释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突破口”。

但是,在实践中实质解释也会存在欠缺点。

首先,实质解释的内容需要得到专业人士的审慎分析,以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

其次,实质解释的内容需要尽可能地符合公义和社会正义感,而不是个人的生活方式和偏好。

最后,实质解释的内容需要得到多方意见的协商和讨论,以确保贴近实际需求,更符合实践。

刑法形式解释论形式解释论是指仅仅依据文字上的规定,对刑法进行解释。

形式解释的目的是相对单纯的,即为了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在刑法的形式解释中,只有纯粹的法律法规限制了法官的判断,法官在进行裁决时必须遵循法律文本的规定。

形式解释的主要优点在于,它强调了法律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没有人可以凭借个人的主观意志来对法律进行解释,因为形式解释的规定是明确的、确切的,并且是得到共识的。

但是,在实践中,形式解释难免存在缺陷。

中国刑法中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之反思

中国刑法中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之反思

中国刑法中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之反思【摘要】刑法学领域中,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学派之争方兴未艾,争论激烈。

其争论的本质涉及犯罪论、违法性判断依据、倡导的功利主义类型、法治观等方面,具体而言,就是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规则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博弈。

【关键词】形式解释;实质解释;形式法治一、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的比较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的对立,是德日刑法学领域的一对概念。

日本刑法学者大谷实认为,承认构成要件的独立机能,以社会的一般观念为基础,将构成要件进行类型性地把握的犯罪论,即为形式的犯罪论,与此相对的即是实质的犯罪论。

[1]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的对立,由来于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提出的构成要件理论之演变。

贝林主张行为构成要件说,坚持构成要件与法的价值判断相分离,主张纯粹形式的、价值无涉的、记述的、客观的客观轮廓与指导形象,不包含主观要素与规范要素。

随着新古典体系、目的论体系的发展,构成要件的内容也经历了由单纯的客观要素到包括主观要素的过程,亦即构成要件逐步被实质化,随即形成了违法类型说与违法有责类型说。

即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要素从之前进行价值中立的解释只能进行形式的解释,发展至要求对构成要件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即进行实质的解释。

可以说,在德日刑法学领域,形式犯罪论特指形式的构成要件论之犯罪论,实质犯罪论特指实质的构成要件论之犯罪论,自然,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分别对应于构成要件的形式解释与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

两者之争本质上即是不同构成要件理论的一种比较过程,事实上,这也是德日刑法学领域不同类型的构成要件理论之比较。

形式解释论者倡导回归刑事古典学派的主张,无疑其希冀倡导“行为构成要件说”,以行为的特征摆在最前面,将行为人的特征摆在构成要件范围之外,即先是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具有刑事责任,其次才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与违法类型说与违法有责类型说是对立的,与苏联刑法学领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也是相对立的,具体至我国刑法学领域的四要件理论体系,也是有区别的。

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

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

2024年第5期•专论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蔡桂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摘 要: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论争至今仍余热未消乃至“伪冷实热”,然而,这场论争存在概念误用、标签滥用和疏于考证历史之弊。

解释与涵摄、判断是不能混同的三个概念。

犯罪论上也不宜简单地贴上“形式”“实质”的标签。

加上“实质”拥有“立法论之实质”与“司法论之实质”的不同含义,这种标签滥用造成了诸多误解。

沿用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术语,并承认文义解释较之于目的解释的优先性,将明显减轻争论所造成的误解。

争论之误会走向扩大的另一原因在于不重史事之考察。

对20世纪学说史的梳理,既能使前述两个弊端进一步明晰化,亦有助于确认争论所具有的有限意义:形式解释论在面对文义的边缘地带时尺度稍严,且其对犯罪手段与新古典体系之修正的考虑,使其异于实质解释论,并初步具有了20世纪下半叶人的不法论的部分形式。

关键词: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人的不法论中图分类号:DF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4)05-0098-16在我国刑法学中,有所谓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这场肇始于2007年前后且于2010年看似达到顶峰的争论,如今表面看似平静,却难以掩盖实际的分歧,翻检今日之文献,争论之痕迹仍遍处可寻,只是表现形式有所变化而已。

〔1〕此种余热未消乃至“伪冷实热”的现象表明,争论中有的问题长期未决,有的误解依然存在。

延续十余年的争论,虽有助于展现争论所涉的各种细节,但若不遵循学术争论的基本规律,确立真正的争论焦点,则将有可能由于争论流于反复的、低质量的立场宣示,而使得争论蜕化成为不为人所喜的历史负担。

〔2〕只有透彻地厘清争论所涉术语及其逻辑,纠正争论中的误会并分析其根源,才能防止争论中的失焦和误会进一步扩大化,才能使争论从粗放式的自说自话转向集约有效的学术争鸣,进而使之从历史包袱转变为经验。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分歧澄清与出路选择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分歧澄清与出路选择
点 燃形式 解 释论 与实质解 释论 之 间的论 战 。 根 据支 持 以上两种 观点 的学 者 自己的论述 , 形 式
为裁判 规范 之前 , 首先应 当是 规制 国 民行 动 的行 为规
范; 在 构成要 件 的解 释上 , 应 当从 具 有通 常 的判 断 能
力 的一 般人 是否 能够得 出该 种结论 的角 度 出发 , 进行 形式 的判 断 ; 从处 罚 的 必要 性 和 合 理性 的观 点 出发 ,
般观念 为基 础 , 将 构成要 件进 行类 型化 的把握 的犯罪
论, 通 常被称 之为 形式 的犯罪 论 。… …刑 法规 范在成
使 如此 , 在 这个 阶段 , 我 国刑 法学 界并 未 形 成 两种 解 释论 的全 面 争 论 。2 0 0 9年 , 刘 艳 红 教 授 出版 了其 博 士后 出站 报告 《 实质 刑 法 观 》 ( 中 国人 民大学 出版 社 2 0 0 9年 版 ) , 同年 , 邓子滨 博士 也 出版 了《 中国实 质刑 法 观批判 》 ( 法 律 出版 社 2 0 0 9年 版 ) 一 书, 这 才 真正
追求 刑罚 的 限定 性 , 反 映 了罪 刑 法 定 的人 权 保 障机 能; 后 者提 倡处 罚 的 合理 性 , 坚 持 从 罪 刑 法 定 的 刑罚
要理 由之 一便是 : 形 式解 释论 容易 漠视 刑法规 则 背后
的规 范 目的和 社 会 效 果 , 充 其 量 只 是 实 现 了形 式 正
① [日] 大谷 实: 《 刑法总论 》 , 黎宏译 , 北京 : 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 2 0 0 8年版 , 第8 7 —8 8页。 ② [ E 1 】 大琢仁 : 《 刑法概说 ( 总论 ) 》 , 冯军译 , 北京: 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2 0 0 3年版 , 第1 1 4页。 ③ 参 见[日] 前田雅英 : 《 现代社会 匕实质 的犯 罪论》, 东京 : 东京大学 出版社 1 9 9 2年版 , 第2 4页。 ④ 陈兴良: 《 形式与 实质的关 系: 刑法学的反思性检 讨》 , 栽《 法 学研究) ) z o o 8年 第6期。 ⑤ [ 德] 克 劳斯 . 罗克 辛 : 《 德 国 刑 法 学 总论 ( 第 1卷 ) 》 , 王 世 洲译 , 北京 : 法 律 出版 社 2 0 0 5年 版 , 第1 8 6 —1 8 7页 。 ⑥ 张明楷 : 《 刑 法学》 ( 第四版)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2 0 1 1 年版 , 第1 2 0页。 ⑦ 周详 : 《 建 立一座 法律解释论的“ 通天塔 ” —— 对实质 的刑 法解释论的反思》 , 载陈兴 良主编: 《 刑事法评论》 ( 第2 6卷 ) , 北京 : 北 京大学 出

(完整版)逻辑学名词解释

(完整版)逻辑学名词解释

逻辑学名词解释1、概念:反映事物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

单独概念:是指仅反映一个特定对象的概念,它的外延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事物。

普遍概念:是指由若干个分子所组成的类的概念。

它的外延包括许多的对象。

集合概念:把一类对象作为一个集合体来反映的概念。

非集合概念:不把一类对象作为一个集合体来放映的概念。

正概念:反映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负概念:反映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只有带否定词并使用其含义的,才是负概念。

论域:指一个正概念与其相对的负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组成的类。

定义:就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

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属性的方法。

划分: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就是将外延较大的属概念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出若干个外延较小的概念,从而明确概念全部外延的逻辑方法。

概念的限制: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以减少概念的外延的逻辑方法。

即概念的限制就是从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的逻辑方法。

不研究具体命题内容上真假,只研究命题形式真假性质和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

模态命题:就是包含“必然”等模态词的命题。

复合命题:就是包含其他命题的命题,包括联言命题、选言命题、假言命题和负命题。

简单命题:就是没有包含其他命题的命题,主要包括直言命题和关系命题。

推理:就是由一或若干个命题推出另一个命题的思维形态。

直言命题:就是陈述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性质命题)肯定命题:就是陈述事物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联项一般用“是”表示。

单称命题:就是陈述一个特定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主项专有名词,不需量词。

全称命题:陈述一类事物的全部分子都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主项普遍概念,量省。

特称命题:就是陈述一类事物中至少存在着一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主项普遍概念,量项不可省为“有的、有些”(其逻辑含义就是“有”即至少有一个,不排斥全部)周延性:是直言命题主项与谓项在量的方面的逻辑特征,是直言命题形式中对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的陈述情况。

应当理解的名词解释(答辩时用)

应当理解的名词解释(答辩时用)

应当理解的名词解释(答辩时用):
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形式解释论主张忠诚于罪状的核心意义,有时候甚至仅仅是自己熟悉的法条的含义。

实质解释论主张以犯罪本质为指导,来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对于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又缺乏形式规定的行为,实质解释论主张在不违反民主主义与预测可能性的前提下,对刑法作扩张解释。

当刑法条文可能包含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时候,通过实质解释论,将单纯符合刑法文字但实质上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刑法实质解释的作用、适用及规制)赵运锋李翔)
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违法性(有责性、刑罚处罚性)、刑法谦抑性,行为无价值论,原因自由,。

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的关系与差异 简答

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的关系与差异 简答

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是哲学领域中常用的两种解释方法,它们在揭示事物本质和现象外表之间的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的概念、关系以及差异进行简要阐述。

一、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的概念1.实质解释:指的是通过深入分析和探讨事物的本质特征,揭示其内在属性和基本因素的解释方法。

实质解释强调从实质层面理解事物,关注事物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属性。

2.形式解释:指的是通过描述和分析事物的外在形态和现象表现,揭示其外部结构和表面特征的解释方法。

形式解释着眼于事物的外在形式和现象表现,强调从形式层面理解事物。

二、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的关系1.关系: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通联,二者相辅相成。

实质解释强调事物的内在本质特征,形式解释则关注其外在表现形式,二者共同构成了对事物的全面解释。

2.差异: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存在一定差异。

实质解释注重对事物内在属性的深入探究,强调事物的本质特征和内在结构;形式解释则更关注事物的外在形态和表面特征,着眼于事物的外部结构和现象表现。

三、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的差异1.研究对象不同:实质解释着眼于事物的本质特征和内在属性,探究事物的基本因素和内在结构;形式解释则注重事物的外在形式和现象表现,探究事物的外部结构和表面特征。

2.研究方法不同:实质解释通过深入分析和探讨事物的本质特征来解释事物,强调从内在层面理解事物;形式解释则通过描述和分析事物的外在形态和现象表现来解释事物,强调从形式层面理解事物。

结论: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是对事物进行全面解释的重要方法,二者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又有密切的内在通联。

在实际分析和研究中,应当根据具体问题和目的灵活应用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以实现对事物的深入理解和全面解释。

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对于哲学领域中的思辨和认知而言,是不可或缺的两种解释方法。

它们在不同的层面上揭示了事物的内在本质和外在形态,为人们深入了解事物的本质特征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

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

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论理解释是对某个论题或问题进行解析和阐述的一种文章形式,通过逻辑推理和事实论证来表达观点。

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 事实解释:通过提供客观事实,对特定事件或现象进行解释。

这种解释通常利用先进的科学方法和调查研究,以客观且可重复的数据支持观点。

例如,解释全球变暖问题可以引用气候数据和科学研究结果来支持论点。

2. 概念解释:对一般概念或理论进行解释。

这种解释通常通过定义和提供理论基础,来阐述某个概念或理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例如,解释民主制度可以基于政治学理论和历史实践来阐述其核心原则和运行方式。

3. 原因解释:阐述某个事件或现象的原因和动因。

这种解释通常通过分析不同因素之间的关系,来说明为什么某个事件或现象会发生。

例如,解释社交媒体的普及可以分析人们对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日益依赖以及社交需求的增加等原因。

4. 形式解释:通过描述某个事物的特征和性质,来阐述其本质和规律。

这种解释通过提供一般规则和模式,来说明为什么某种结构、形式或模式具有特定的特征和功能。

例如,解释戏剧的三幕式结构可以通过对古代文艺理论和戏剧历史的研究,来分析其传统特点和意义。

5. 解释性论证:通过提供一系列的前提和推理过程,来支持某个观点或结论。

这种解释通过逻辑推理和引用权威证据,来说明为什么某个观点是合理和可靠的。

例如,解释性论证可以运用演绎推理法,从一个普遍真理出发,逐步推导出具体观点。

6. 解释性评论:对某个文学、艺术或文化作品进行解读和评析。

这种解释通过分析作品的结构、语言和意义,来揭示作品所传达的主题、情感和哲学观点。

例如,解释一首诗歌可以通过研究其诗歌形式、象征意义和情感表达,来探究诗人的创作意图和意义。

在论理解释的写作中,作者可以根据具体的论题和目的,选择适合的解释方式,并借助合适的证据和推理方法来支持论点。

同时,论理解释也需要注意逻辑严谨、客观准确和论证有力,以确保读者可以理解和接受作者的观点。

当然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线性解释

当然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线性解释

当然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线性解释法律解释包括刑法的解释常常有一些概念被混用,比如形式解释,实质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常常被在一个语境中使用,其实他们属于不同的类别和范畴。

一、形式解释、实质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属于解释原理范畴。

1.形式解释强调法条的形式逻辑。

实质解释强调法条背后的精神。

在解释时应当在形式的基础上追求实质,不能脱离形式考虑实质。

2.主观解释是指解释法律时要考虑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客观解释认为无需考虑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而应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

基本的要求是在主观的基础上考虑客观,不能脱离立法者给定的语言任意解释。

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属于解释方法范畴。

按照解释方法,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词语、概念,标点符号等从文理上所做的解释。

其是首选的解释方法。

如果其解释的结果是合理的,没有必要采用论理解释的方法,当其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产生多种结果时,再进行论理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的精神来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三、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属于论理解释所产生的效果的范畴。

论理解释的效果有扩张和缩小两种情况。

对刑法条文的含义的解释超出字面含义的,是扩张解释效果,反之在字面含义之内进行缩小的,是缩小解释的效果。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扩张解释的效果和类推解释是不同的。

如果一种解释方法达到了扩张解释的效果,并不能将其纳入类推解释,因为扩张解释是跳出了语言的核心范围,但仍属于语言的发散范围之内;但是类推解释已经跳出到该语言的最大边界以外。

比如将强奸罪以及强制侮辱罪中的犯罪对象“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就属于类推解释,因为该解释已经超越了语言的极限。

四、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同类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目的解释等属于对论理解释按照方法再进行分类后的范畴。

1.体系解释,是指将刑法条文置于整个刑法之中,联系其他法条进行解释。

如何评述我国刑法中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

如何评述我国刑法中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

如何评述我国刑法中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作者:刘秀红来源:《报刊荟萃(上)》2017年第06期摘要: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是当前我国刑法理论中两大学派之争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明文规定而产生。

形式解释论者认为在解释适用刑法时要侧重于刑法形式上的含义,严格遵守刑法规定。

实质解释论者则认为应侧重从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防止犯罪侵害法益)来解释适用法律。

在实践中两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并没有多大区别但有时却大相径庭,因此在解释适用刑罚时究竟应当用何种解释方法来进行价值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这两大派别的争论的主要焦点。

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长久发展来看应当探讨其区别和实践中①的可行性从而使得形式和实质解释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来达到刑罚惩罚犯罪的最优状态。

关键词:形式解释;实质解释;罪刑法定;法律的解释适用刑法解释根源于罪刑法定原则,正是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才使得刑法解释的意义得以彰显,而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是近年来刑法学走向学派之争中最引人注目的学术论战。

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主要观点和分歧形式解释论强调聚焦于罪状的核心意义,有时甚至仅是自己熟悉的法条的形式上的含义。

形式解释论者认为只有守住法条文义上的含义才能保障国民对刑法的预测可能性,因为实践中人民对于法律的理解很难从本质上去得其精髓从而思考自己的行为会不会从立法目的上具有法益侵犯性。

实质解释论者主张以犯罪本质为指导来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将法益侵犯性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准,对于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又缺乏形式规定的行为,实质解释论者主张在不违反预测可能性的前提下,对刑法作扩张解释从而使得实质上具有可罚性的行为得到处罚。

总体而言,这两者并不否认彼此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只是在适用上有所侧重,主要分歧在于:形式解释论侧重于“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进行实质解释”,强调法律的稳定性,侧重对法律的可预测性,在解释法律时更偏向于在概念常用的意义上去理解和解释。

会计五大原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会计五大原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会计五大原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会计五大原则是指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原则,是财务会计工作的基础。

这些原则被广泛应用于所有的会计实务中,确保了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这些原则是会计领域的公认准则,包括实体概念、货币计量、会计周期、收入确认和成本匹配等核心原则。

第一大原则是实体概念,它要求将企业实体与其所有者分开看待,将企业视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

这意味着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应该独立于其所有者个人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

实体概念可以帮助确保企业的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其经济实际情况。

第二大原则是货币计量,它要求所有财务交易必须以货币计量并记录在账簿中。

这意味着企业的财务报告必须以货币单位为基础来衡量和报告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

货币计量的原则可以确保不同时间和地点的财务信息之间的可比性。

第三大原则是会计周期,它要求企业将其财务报告划分为若干会计周期,通常是一年一度的会计周期。

这样的划分可以帮助企业及时提供财务信息,并为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更有意义的信息分析。

会计周期的原则可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和连贯性。

第四大原则是收入确认,它要求企业将收入确认为实现或可实现的经济利益,并与其相应的费用进行匹配。

这意味着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必须考虑其收入来源的可靠性和确定性,并将相关的成本和费用与该收入相匹配。

收入确认的原则可以确保财务报告反映企业的真实业务表现。

第五大原则是成本匹配,它要求企业将相关的成本与其相应的收入进行匹配。

这意味着企业在确认成本和费用时必须考虑其与相应收入的关联性,并将其进行合理分配。

成本匹配的原则可以确保财务报告反映企业在特定会计周期内的真实经济状况。

这些会计五大原则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一套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提高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和可比性。

它们在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为企业经营决策和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有用的参考依据。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每个原则的含义和重要性。

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合同法名词解释

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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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教育论与实质教育论

形式教育论与实质教育论

一、形式教育论(一)形式教育论的概念:形式教育,也称形式训练、形式陶冶、心智训练、心智陶冶。

该理论认为教育的主要任务在于使学生的官能或能力得到发展。

它是资产阶级关于普通教育学校设置课程和选择教材的一种教育理论。

(二)形式教育论的来源:形式教育论又称形式训练论,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希腊和罗马。

英国教育家J. 洛克往往被认为是形式训练论的倡导者。

他说:“要使所有的人都成为深奥的数学家并无必要,我只认为研究数学一定会使人心获得推理的方法,当他们有机会时,就会把推理的方法移用到知识的其他部分去。

”这一论点被奉为形式教育的圭臬。

在近代,形式教育论以官能心理学为理论依据,而官能心理学来源于心灵实体说,简称心体说。

以官能心理学为理论基础的形式教育论,在18世纪下半叶和19世纪初,对欧、美中小学的教育实践曾有很大的影响。

它所维护的,是文艺复兴以后旨在培养资产阶级统治人才的古典教育方向;强调古典语言、文字和古代历史等学科的教学,轻视自然科学知识的教学。

(三)形式教育论的基本观点:(1)教育的任务在于训练心灵的官能。

身体上的各种器官,只有用操练使它们发展起来;心智的能力,也只有用练习使它们发展起来。

除了练习或训练以外,没有别的方法能发展官能。

人们的一切能力,都是从练习而来的,记忆力因记忆而增强,想象力由想象而长进,推理力以推理而提高,等等。

这些能力,如果得不到练习,就会减退、变弱。

因此,主要的任务就是发现那些能够最有效地训练学生各种官能的心智练习。

(2)教育应该以形式为目的。

认为,在教育中灌输知识远不如训练官能来得重要。

学生受教育的时间是有限的,不可能把所有的知识都灌输给他们。

如果他们的官能由于训练而发展了,任何知识随时都可以去吸收。

所以知识的掌握在教育上是次要的,重要的是能力的发展。

知识的价值在于作为训练的材料,就是学习的东西被遗忘了,却仍留下了一种永久的、更有价值的效果。

因此,不必重视课程和教材的实用性,而要重视它们的训练作用。

如何评价刑法上形式解释论与实际解释论的争议

如何评价刑法上形式解释论与实际解释论的争议

如何评价刑法上形式解释论与实际解释论的争议作者:陈静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08期【摘要】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实际上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之争。

如何正确地解读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精神,而是对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作出正确判断的关键之所在。

【关键词】形式解释论;实际解释论;罪刑法定;刑法解释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形式解释论于实质解释论正在成为我国刑法学派之争的一个方面当前让学者们自觉或不自觉寻找理论“增长点”和”兴奋点“的同时,我们是否可以拨开争论的烟幕,去梳理一下这两个学派之间争论的本质问题。

我国学者梁根林教授指出:“刑法解释论亦存在着关于解释目标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

”①对于形式解释论于实质解释论之争,不应局限在刑法解释这一范围,这是两派观点的共识,应当从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的对立面重,探寻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分歧所在,以便我们来对两派理论进行系统的理解。

一、刑法上的形式解释论与实际解释论的定义以及两派之争的起源(一)刑法上的形式解释论与实际解释论的定义形式解释论认为,刑法不可能对所有犯罪作出毫无遗漏的规定,根木就不是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缺陷。

如果说这是一种缺陷的话,应该是成文法的缺陷或者一局限。

罪刑法定原则是在成文法的这一局限的基础上,不得已而作出的一种价值选择:即使牺牲实质合理性也要坚守形式合理性,对十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无论具有何种社会危害性都将其排除在犯罪的法定范围之外。

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本身具有实质价值。

实质解释论之实质实际上是指处罚必要性,而这种处罚必要性木身就是所谓实质正义。

本来,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是说,立法者应当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的、不均衡的刑罚②。

换言之,应当把具有处罚必要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既然如此,司法者一只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行为定罪处罚,就可以将立法上的实质正义转化为司法上的形式正义,将立法上的一般正义转化为司法上的个别正义。

形式教育论和实质教育论的区别

形式教育论和实质教育论的区别

形式教育论和实质教育论的区别实质教育论和形式教育论的区别主要在于产生时间、思想来源和理论思想不同,具体为:产生时间不同。

实质教育论起源于古希腊,形成于17世纪,盛行于18到19世纪;而形式教育论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在中世纪受压制,形成于18世纪,兴盛于19世纪。

一、形式教育时间:17世纪代表人物:英国教育家洛克和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

理论基础:形式教育以官能心理学为基础。

这种理论认为人的心理的各种能力,如感觉、思维、记忆等等是彼此分别独立的实体,这些官能可以分别进行训练,提高能力以后,可以迁移到任何别的对象上去。

背景:形式教育历史很长,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昆体良,提出了形式教育的主要思想,他们认为教学主要的不是教给学生知识,而是在于提高学生的能力。

在他之后不断有人坚持这种主张,并且发扬光大,形成理论,慢慢形成学派。

主张课程设置应该偏重于古代语言、数学、逻辑,忽视一般学科,尤其轻视自然科学。

带有很强的新人文主义色彩,目标是以培养包含古代历史研究和美育的更丰富的人性。

主要观点:形式教育论者认为,教学的主要任务在于通过开设希腊文、拉丁文、逻辑、文法和数学等学科发展学生的智力,至于学科内容的实用意义则是无关紧要的。

形式教育强调培养学生的能力,特别是所谓悟性或理性能力、思维能力。

他们认为语言是最好的形式,尤其古代语言的学习获得文法上的修炼,能很好地训练思维。

这是他们重视语言尤其是古代语言、数学、辩证法等学科的理由所在。

二、实质教育时间: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出现的代表人: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和英国教育家斯宾塞是其主要代表。

理论基础:实质教育以联想主义心理学为基础。

所谓联想心理学,或经验心理学、观念心理学。

这种理论认为一切心理现象都是一系列经验、观念的联系或联结。

在教学中就表现为各种知识的积累,联系和系统化,实际上就是认为无所谓能力的培养。

背景:实质教育要晚得多,在夸美纽斯之后,基本上是大工业革命之后慢慢形成的。

浅谈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

浅谈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

浅谈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p事实上,刑法中任何法律条文的设置都是本质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而本质与形式并非绝对对立反而可以辩证统一。

刑法是制定于过去,但适应于当下,且能对未来进行规制的行为规范,该特点决定其具有稳定性,充分体现了刑法的安全价值。

然而社会是变化发展的,自然要求刑法也应随之发展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而排斥发展性与灵活性的刑法是僵化的,也必将失去其生命力。

因法律规范本身就包含一定的稳定性,因此为了永葆刑法的灵活性与生命力,同样需要适当引入人的价值因素。

因而就目前所出现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间的分野也并非绝对的。

刑法解释其实就是思维的形式逻辑过程,但必须遵守一般法律的逻辑思维,而刑法对于刑法解释论的运用则是对案件情节与生活现象的判断过程。

以上两种解释论,从解释结论与定罪思路分析均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的产生刑法一经颁布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凝固性,而社会是一个不断变化与发展的过程所以固定的刑法条例与运动变化的社会现实之间出现差异也是必然的。

(一)刑法实质解释论的产生自张明楷于《论罪论原理》一书中提出了“刑法实质解释”的说法之后,继而在其《刑法基本立场》一书中提出了“刑法实质解释论”一说,且对实质解释论进行了系统地阐述。

使形式解释论得到了丰富及提升了该理论的高度。

在实质解释论被张明楷教授提出并阐明后,一批法学学者给予了其支持和响应,继而出现了大批论文与专著。

其中最为突出的为刘艳红教授与苏彩霞教授。

刘艳红在书中明确提出了我国刑法解释论正迈向动态的过程。

苏彩霞在其《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一书中以刑法实质解释论在我国的产生为切入点,指明刑法的实质解释论是对形式解释论的摒弃,它与刑法规范的内容、结构一致,符合我国刑法目标,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与实质侧面兼具的要求,适应于我国犯罪构成构成体系,具有显著地优越性与合理性。

以上这些著作均是对实质解释论的提升与夯实,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陈兴良-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

陈兴良-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

陈兴良: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事实与理念之展开2011-06—13【摘要】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完全没有深深陷入法律形式主义的泥坑,因而需要采用实质解释论加以拯救,而恰恰是深深陷入了法律实质主义的泥坑,由此逾越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樊篱,因而需要引入形式解释论加以纠正.在某种意义上,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不仅是构成要件论之争,甚至是刑法机能论之争、刑法观之争。

在我国当下社会中,法治规则意识尚未完全建立。

在这种前法治时代,我国应该大力弘扬规则功利主义。

【关键词】法律形式主义;法律实质主义;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规则功利主义Interpretation on Form and Interpretation on Substance:Expounding by Facts and Notion【英文摘要】At the present stage,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 is not in the morass of legal formalism and need to be saved by interpretation on substance,but on the contrary,in the morass of legal substantialism,goes be-yond the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by law,and need to be saved by interpretation on form。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controversial between interpretation on form and interpretation on substance is not a debate on composing factors of crime,but rather the debate on the function and view of criminal law。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辨析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辨析
性 。实质解 释 论 以处 罚 的必要 性 为 出发 点 , 张 对 主
法 条解 释 时 , 接将 不 具 有 处 罚 必 要性 的行 为 排 除 直 在 法条 范 围之外 , 即法 条 规 定 的行 为方 式 均 为 具有 处 罚必 要性 的社 会 危 害性 行 为 ; 对 行 为 进 行解 释 在
时, 先从 实 质解 释 出发— —看 行 为 是 否 具有 处 罚 的
论, 因而 又称 为实质 的解 释论 。与 此相 适应 , 刑法 解
收稿 日期 :00—1 0 21 2— 2
必 要性 , 然后 再 进 行 形 式 解 释—— 看 刑 法条 文 的可
作者简介:. 1 刘志刚 (9 8 17 一
但 具有 处罚 必要 性 的行 为 解释 为构 成要 件 行 为 ; 有 形 式规 定但 不 值 得 处 罚 的行 为 解 释 在 构成 要 件 之 外 。 将
围绕这 两种 情形 , 二者展 开 了关于 罪刑 法定原 则 、 处罚 范 围 、 面含 义、 法 正 义及 法 条 竞合 等 方 面 的争 论 。 字 刑
河南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1 0 1年第 3期( 总第 16期 ) 2
形 式 解 释论 与 实质 解 释论 之 辨析
刘 志 刚 邱 威
( 、. 12 武汉 大学 法学 院 , 北 武汉 4 0 7 ) 湖 302 摘 要: 目前我 国刑 法界存 在 形式 解释论 和 实质 解释论 , 实质解释 论提 出通过 实质 解释将 缺 乏形 式规定
1 61
能含 义是 否涵 盖 了该 行为方 式 。
分 为实质 的罪 刑法 定 原 则 和形 式 的罪 刑 法定 原 则 , 并 不符合 罪刑 法定 原 则 的原本 意义 , 因为 罪 刑法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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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定义-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1.引言
1.1 概述
概述
在解释学中,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是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或理论。

实质解释论注重解释内容的本质和内在意义,强调深入理解解释对象的内在特征和实质。

而形式解释论则更关注解释形式和外部特征,强调通过形式上的描述和解释来理解解释对象。

实质解释论认为,解释应该从解释对象的本质出发,深入分析和理解其内在含义和特点。

它强调的是对事物或现象的内在规律的探究,通过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联系来进行解释。

实质解释论的核心思想是要理解解释对象的本质特征和内在结构,从而更好地理解其意义和价值。

相比之下,形式解释论更加注重外在的形式和表象。

它认为,通过对解释对象的形式特点进行分析和解释,可以推断其意义和作用。

形式解释论的关注点在于解释对象的外部特征和表象,通过对形式的描述和分析来揭示事物的含义和功能。

虽然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在解释方法和思路上有所不同,但它们
并非孤立存在。

实质和形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实际上,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可以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在解释一个事物或现象时,我们既可以从实质的角度出发,深入挖掘其内在含义和特点,也可以从形式的角度出发,通过外部的形式特征和表述来理解其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定义以及它们在解释学中的应用。

通过对两种理论的比较和分析,希望能够进一步深化我们对解释的理解,提高我们的解释能力,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解释世界的复杂性。

1.2 文章结构
文章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Introduction)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

概述部分介绍了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定义和背景。

文章结构部分说明了本文的整体结构和组织方式,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文章的框架。

目的部分明确了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即阐述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定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理论。

正文部分(Main Body)主要包括实质解释论定义和形式解释论定义两个部分。

其中,实质解释论定义部分详细介绍了实质解释论的涵义和主要特点。

具体包括要点1和要点2等内容,逐步展开,逐个解释,以确保读者对实质解释论有全面的了解。

形式解释论定义部分则类似地介绍了形式解释论的定义和相关要点。

通过对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定义的深
入阐述,读者可以对两者之间的差异和联系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结论部分(Conclusion)主要包括总结和结论两部分。

总结部分对全文进行概括性的回顾,重申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定义,并指出两种解释论的优劣和适用场景。

结论部分对整篇文章的研究结果进行总结,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未来发展做出展望。

通过这样的文章结构,读者可以逐步了解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定义、特点和差异,对这两个概念有深入的理解。

同时,结合引言和结论,读者也可以对这两种解释论的应用价值和未来发展进行思考。

1.3 目的
2.正文
2.1 实质解释论定义
实质解释论是一种文学批评理论,旨在揭示文本中蕴含的深层意义和主题。

该理论强调文本中与作者的意图无关的内在价值和思想。

2.1.1 要点1: 内容解读
在实质解释论中,文本的内在意义被认为是独立于作者的意图的。


意味着读者可以通过分析文本本身的元素,诸如语言、结构、象征和意象等来理解作品的内在价值。

不同于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强调读者的主观解读和个人经验对于理解文本的重要性。

在实质解释论的视角下,作品的内在价值和主题不仅仅是作者的意图,也受到读者的观点和背景的影响。

2.1.2 要点2: 多重解读
实质解释论还强调文本的多重解读性。

根据这一理论,文本可以通过不同的解释和视角被读者理解。

每个读者都可以根据自身的经验、文化背景和情感状态来解读文本,从而产生个人化的理解和意义。

这种多重解读的特点使得文本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无论时间、地点或文化背景如何变化,读者都能从中获得独特的体验和意义。

综上所述,实质解释论是一种文学批评理论,其主要关注文本的内在意义和主题,并强调读者的主观解读和多重解读的可能性。

这一理论使得文本的解读不仅仅局限于作者的意图,而是开启了更为广阔的理解空间,为读者提供了独特的阅读体验。

2.2 形式解释论定义
形式解释论是一种解释方法,通过分析文本或事物的形式结构与规则,以揭示其内在含义和目的。

形式解释论关注于文本或事物的形式特征,如语言表达方式、结构组织和符号的运用等,从而进行解读和理解。

2.2.1 要点1:形式结构与规则
在形式解释论中,形式结构与规则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形式结构指的是文本或事物的组织形式,包括语言的句法结构、章节的排列顺序或作品的组成要素等。

规则则是所遵循的规范或约定,用于指导形式结构的运用和组织。

通过分析和解读形式结构与规则,我们可以推断出作者或创作者所传达的意图和信息。

2.2.2 要点2:语言表达方式与符号运用
形式解释论还关注于语言表达方式与符号的运用。

语言表达方式指的是作者在文本中采用的具体语言方式,如词汇的选择、句式的运用和修辞手法的运用等。

符号使用则是指作者通过符号、比喻、象征等手法对事物进行表达和揭示。

通过分析语言表达方式与符号的运用,我们可以深入理解作者所要表达的观点和主题。

形式解释论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对形式结构与规则以及语言表达方式与符号的深入分析,达到理解和解读文本或事物内在意义和目的的目标。

形式解释论能够揭示出作品的内在逻辑关系、情感共鸣和想象力的展示,使读者能够更全面地理解和感知作者的意图和思想。

因此,形式解释论在文学、艺术、哲学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和研究价值。

3.结论
3.1 总结
在本文中,我们对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进行了定义和分析。

实质解释论是一种解释法,它通过揭示事物的内在本质和实质来解释现象和问题。

形式解释论则是另一种解释法,它关注事物的外在形式和表面现象。

在实质解释论定义部分,我们介绍了实质解释论的要点,包括对事物特性的深入认识、把握事物内在规律以及通过分析推理进行解释。

在形式解释论定义部分,我们探讨了形式解释论的要点,包括对事物表面特征的关注、借助形式推理进行解释以及形式法则的运用。

通过对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比较与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是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应用领域。

实质解释论更加注重内在本质和实质的揭示,适用于对事物深层次认知和内在规律的解释;而形式解释论更注重外在形式和表面现象的解释,适用于对事物外在特征和形式规律的解释。

其次,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在解释过程中使用的方法与手段也有所不同。

实质解释论强调对事物特性的深入认知和综合分析,通过推理和辩证的思维方式进行解释;而形式解释论则更多地运用形式推理和逻辑演绎的方法进行解释。

最后,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在应用领域上也有差异。

实质解释论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如物理学中对事物本质的解释、经济学中对市场规律的解释等;而形式解释论在逻辑学和语言学等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如逻辑学中对形式法则的解释、语言学中对语义结构的解释等。

总而言之,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都是重要的解释方法,它们各具特点、适用于不同领域,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根据具体问题和需求,在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之间进行选择和运用,以达到更好地解释和理解事物的目的。

3.2 结论
结论部分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对整个文章的内容进行总结和归纳。

在本文中,我们讨论了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定义及其要点。

通过对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实质解释论是指根据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来进行解释和理解的一种观点。

实质解释论注重从事物的内在特征和规律出发,深入剖析事物的本质和内在关系。

通过实质解释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联系,从而更加准确地把握事物的含义和意义。

其次,形式解释论是指从形式、外观和表象出发进行解释和理解的观点。

形式解释论强调从事物的表层特征和形式上进行分析和解释。

形式解
释论主要关注事物的外在呈现和表象,通过对形式的解释和理解来揭示事物的意义和内涵。

形式解释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我们把握事物的外观和表象意义,但相对于实质解释论来说,它对于理解事物的本质和内在关系有所欠缺。

总的来说,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在解释和理解事物时具有不同的侧重点和方法。

实质解释论注重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强调深入剖析事物的内在关系;而形式解释论注重事物的外在表象和形式特征,从表面上进行解释和理解。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可以根据事物的特点和需求来选择合适的解释方法。

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相辅相成,可以互为补充,共同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意义。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定义及要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它们在解释和理解事物时各具特色。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释方法,从而更加准确地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联系。

这对于我们提升思维能力和深入理解事物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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