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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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一个传奇式的人物,在他对秦国的变法下,秦国一举成为中国战国期的超级大国,为最后秦国统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是商鞅第一次让国人见识到了法律的强大力量,他可以使一个国家强盛,使社会安定,使人民生活富足。商鞅变法对于当下的中国的改革开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下面我就来简要的谈一下商鞅的法律思想。
一、依法治国的思想
这是商鞅最根本的法律思想,也是商鞅的其他法律思想生存的基础。作为前期法家的代表,肩负着反对“礼治"、“德治”和“人治”的使命,商鞅在论证依法治国的合理性上是不遗余力的。他的理论逻辑大概是这样的:首先,他认为,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就利避害”的本性,这是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正因为“人好爵禄而恶刑罚”,所以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义道德来统治。法家正是利用这种人性论来否定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和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并为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提供依据的。
二、严刑峻法
商鞅司法思想的最大特点就是“严刑”,严刑的实质在于轻罪重罚,利用刑罚的暴力性和威慑性来树立司法的权威,以巩固政权、稳定社会。因此可以说,重刑主义指向的是一种司法严酷主义。
根据商鞅的政治逻辑,统治者只有信奉重刑主义,坚持轻罪重罚,天下自可大治。轻罪重罚,百姓就不敢犯轻罪,既然不敢犯轻罪,重罪就更不敢犯了。最终,刑罚就可措置不用.商鞅司法思想反对“赦宥”.基于“刑重而必得”的立场,商鞅不但强调重刑,还强调“必得"即犯罪必须受到严厉惩罚,因此商鞅明确反对赦宥,认为赦宥会破坏法制.他说:“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不搞赦宥,则犯罪者不会滋生侥幸心理,因而也就不敢以身试法。
刑罚适用要平等
商鞅司法思想的第三个特点是“壹刑”,即刑罚适用上要平等。“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可
见,“壹刑”就是“刑无等级”,就是要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不管犯法者身份地位如何。上述话语透露的另外信息是:“不从王令”、“不行王法”这样的犯罪将面临“罪死不赦”的处罚,足见刑罚的苛重,反映了“壹刑”的前提是重刑.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重刑主义是商鞅司法思想中最深层的司法价值观。
法官要通晓法律,不以私害法
商鞅司法思想又一个特点是“明法”,即要求司法官员自己不但通晓法律,还要向当事人释明法律.他说:“法治不明者,君长乱也。”意思是说糊涂的君主才不能通晓法律,当然更不能向臣民释明法律,如此也就很难实行法治。正如其另外所言“法必明,令必行”,明法是“令行”即法治得以实施的前提.又说:“夫错法而民无邪者,法明而民利之也。”“错法”即实行法治,而实行法治的关键是官员应当精通法律并向民众释明法律,这样才能有利于民众依法行事.商鞅司法思想强调“不以私害法”,即司法官员必须秉公执法,勿为私情私利所左右。他说:“故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不以私害法才能树立司法的威信,才能推行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