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合集下载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办理指南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办理指南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办理指南一、事项名称和办理依据1. 事项名称。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2.办理依据。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二、审批条件:1、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2、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3、体育器村、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4、有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一)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许可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4.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和设施的有关证明;5.竞赛规程或者组织实施方案;6.符合项目要求的安全、急救措施及有关实施方案;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补发;1.《广东省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遗失许可证正本的,交回副本;遗失许可证副本的,交回正本);3.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注销1.《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正、副本;(四)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变更(1)、变更单位名称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正副本(2)、变更法人代表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正副本(3)、变更单位地址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3.符合项目要求的新场所有关证明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正副本(4)、变更单位性质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3.企业类型变更的相关证明(5)、变更许可项目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3.符合项目要求的器材和设施的有关证明(五)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续期1.《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2.《广东省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六)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许可变更(1)、变更经营活动的项目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竞赛规程或者组织实施方案5.《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正副本(2)、变更经营活动期限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竞赛规程或者组织实施方案5.《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正副本(3)、变更经营活动场地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正副本(七)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5.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6.从业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7.符合项目要求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的情况;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四、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无六、受理审批机构及地点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授权各分局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的受理审批;受理地点设在各分局的登记注册窗口。

全民健身条例(全文)

全民健身条例(全文)

全民健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第八条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的体育健 身需求 为 目标 ,坚持体育事业公 益性 ,深入贯 彻实施 《 民健身条例 》 全 ,大 力抓好场地 、组 织 、活 动和服 务 四大网络建设 ,逐步 完善 符合 省情 、覆 盖城 乡 、可
持 续 的全 民健 身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促 进 全 民健 身 与 竞 技 体 育 协 调 发 展 ,扩 大 竞 技 体 育
( ) 城 乡居 民 身体 素 质进 一 步提 高 。城 乡居 民 达 到 《 民 体 质 测 定 标 准 》 的 合 二 国
格水平 以上人数 比例超 过 9 ,其 中达到 良好 以上 水平 的人数 占 4 以上 。在校学 0 5
生 达到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 标准 》的合格水 平 以上人 数 比例超过 9 ,其 中达到优 O/ 9 6
并 拥 有 能 开 展 篮 球 、足 球 、游 泳 、 田 径 等 项 目 的 活 动 场 所 。 6 以 上 的 街 道 建 有 O/ 9 6
10 5 0平方米 以上 的健身小广场 。社 区和有 条件 的 自然村 建有便 捷 、实 用 的体育健 身
设 施 。6 以上 的城 市 公 园 建 有 体 育 健 身 设 施 。改 善 各 类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的 无 障 碍 条 0
素 质 和 健 康 水 平 ,根 据 《 务 院 关 于 印发 全 民 健 身 计 划 ( 0 1 2 1 国 2 1 — 0 5年 ) 的 通 知 》 ( 国发 (0 1 2 1 3 5号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计 划 。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科 学 发 展 观 , 以建 设 幸 福 广 东 为 主 线 , 以满 足 人 民群 众 日益 增 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全民健身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四章 竞技体育第五章 反兴奋剂第六章 体育组织第七章 体育产业第八章 保障条件第九章 体育仲裁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全民健身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推动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第六条 国家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第七条 国家采取财政支持、帮助建设体育设施等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粤府〔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粤府〔2021〕8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体育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9日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为促进全民健身事业更高水平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和《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1 1 9”工作部署,牢牢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历史机遇,以承办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为契机,全面落实健康中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聚焦场地设施布局、科学健身服务、社会组织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体育强省建设,精心构建传统与现代相融合、城镇与乡村相协调的具有广东特色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和健康需求。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场地设施更加均衡优化,赛事活动更加丰富多样,社会组织更加规范健全,科学健身更加广泛普及。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自然村延伸,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平方米以上,珠三角地区实现10分钟健身圈全覆盖、其他地区优化提升15分钟健身圈,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40.5%以上,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2.8名,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9000亿元。

全民健身政策法规概述

全民健身政策法规概述

3、《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10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
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俞正声主持召开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
/p/news/c/v/2014-04-04/195963701913.html

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著作《爱弥尔》一书中,认为人类生来热爱肉体和精神的自
由,让身体自由活动和发展是人类的天然权利。 两岁以前属于“体育教育”阶段。
4、其它规范性文件
2003年6月28日公布,8月1日实施的《公共 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 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 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 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 育活动。
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公布,自2007年10月 1日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2015年)》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
体育工作的意见》提出:
(九)努力构建群众性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根据不同区域、 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坚持体育服务的多元化,适应各方面的体 育健身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体育服务
(十)构建群众性体育服务体系,着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建设 好群众健身场地,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参加体育活动;二是健全群 众体育活动组织,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和社会化的群众体 育网络,完善国民体质监测系统;三是举办经常性群众体育活动, 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群众体育工作应努力做到亲民、便民、利民。 (十一)构建群众性体育服务体系,要抓住四个重点:青少 年体育以学校为重点,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城市体育以社区 为重点,军队体育以连队为重点。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一、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六条中的“重点大学”修改为“较高水平的高等学校”。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发明者自行要求调离本单位后,其权利自动消失”。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将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修改为“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告知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三、对《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六条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修改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少于十二人、八人和四人”修改为“不得少于二十人、十人和五人”。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组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申请领取开发资质证书。

全民健身政策法规

全民健身政策法规

我国全民健身法治建设的任务
1、促进以法治文明为特点的健身活动;

全民健身事业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1)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体育需求和薄弱的群众体育物质基础与短缺 的群众体育资源之间的矛盾。尤其是保障公民享有基本体育服务的公共体育 资源不足,这是我国群众体育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这个矛盾一方面表 现为群众体育资源规模严重不足,一方面表现为现存国有群众体育资源社会 效益明显不高。 (2)滞后的群众体育管理与快速多变的群众体育发展现实之间的矛盾。现在 的某些管理思想、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不适应快速多变的群众体育发展现实 和人民群众旺盛的多样化的体育需求。这种不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供需 之间的矛盾。 (3)公民具有平等的体育权益与享有平等体育权益的机会不平等之间的矛盾。 农村、欠发达地区和经济效益差的地方、单位发展群众体育事业的支撑能力 明显不足,群众体育事业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人群之间发展的不平 衡,使这些地方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第三节 现行全民健身政策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 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 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 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 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 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 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 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群众体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群众体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群众体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粤府办[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群众体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群众体育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体育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广东省群众体育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时期体育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发展群众体育,进一步提升公共体育服务水平,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我省体育发展方式的意见》(粤府〔2012〕58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近期重点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具体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11〕66号)要求,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宗旨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将发展群众体育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加大体育惠民力度;以满足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为出发点,加快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幸福为本,深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引导人民群众进行高雅、时尚、休闲的体育运动;调动社会力量共同推动群众体育大发展,形成广覆盖、可持续、充满活力的群众体育工作局面。

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粤府〔2011〕138号),将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作为群众体育工作的主要抓手和重要载体。

新制定法规·二审稿

新制定法规·二审稿

(新制定法规·二审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文件(10)关于《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关于草案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等单位,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作了修改,就学校体育设施开放问题专门进行了立法论证,并就修改后的文本征求了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监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有关人民团体,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以及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同时在广东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经3月18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是为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建议增加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三项具体职责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考虑到要求各级政府定期举办综合性运动会可操作性不强,建议修改为举办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比赛活动(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二是为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建议增加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向基层延伸、明确村(社区)体育设施建设配置要求等内容。

(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十三条)三是为更好保障学生体育健身的权利,建议增加禁止占用体育课程时间、开展适合病残学生和幼儿的体育活动、向社会公布学生体质总体状况等内容。

(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四是针对占用机动车道健身、广场舞噪音扰民等问题,建议增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等内容。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以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广东全民健身实施方案

广东全民健身实施方案

广东全民健身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全民健身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推动广东省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提高广东人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特制定了广东全民健身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广东全民健身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到2030年,全省居民身体素质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身意识和健康素养不断增强,形成全民参与、全方位、全时段的健身格局,全面提升广东人民的身体健康水平。

二、主要任务。

1.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各类体育场馆、健身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完善全民健身设施,提高全民健身的便利性和舒适度。

2. 拓展健身活动形式,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形式,开展广场舞、太极拳、篮球、足球等各类群众喜闻乐见的健身活动,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求。

3. 提升健身指导水平,加强对健身教练和健身指导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为广大健身者提供科学、安全、有效的健身指导。

4. 加强全民健身宣传,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全民健身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身意识和参与积极性。

5. 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奖励机制,对在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全民健身的热情和动力。

三、实施保障。

1. 加大财政投入,加大政府对全民健身事业的财政投入,确保全民健身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2.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实施方案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3.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预期效果。

通过广东全民健身实施方案的实施,预计将取得以下效果:1. 全省居民的身体素质将得到显著提高,肥胖率、慢性病发病率将有所下降。

2. 全省居民的健身意识和健康素养将不断增强,形成全民参与、全方位、全时段的健身格局。

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4.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民健身组织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四章全民健身设施第五章全民健身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增强全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和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实施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工作原则】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第六条【体育彩票公益金】由体育行政部门安排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于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专款专用。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表彰和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组织第九条【体育行政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体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全民健身计划,推广科学、文明的健身方法,指导、督促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十条【乡镇和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综合文化站,配备体育专职人员,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2•【字号】粤府办[2003]99号•【施行日期】200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9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指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大省和体育强省的部署,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全民健身运动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网络、组织网络、活动网络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推动全省全民健身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我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意见》(粤发〔2003〕1号)和全省文化大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全民健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指示为指导,以增强人民群众体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目标,以面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出发点,坚持活动与建设并举、重在建设的原则,切实抓好群众身边的场地、身边的组织和身边的活动建设,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包容量大、网络化程度高的全民健身体系,促进全省全民健身运动的深入开展。

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运动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适合大众健身运动的一种新型体育运动形式。

当前全民健身锻炼日趋流行,但人们在健身意识上仍存有诸多不良现状,阻碍了这项活动的健康发展。

下文是,欢迎阅读!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以及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步增加。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体育健身辅导站点等基层体育服务场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支持全民健身科学研究。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市全民健身周。

全民健身周期间,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和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章健身活动第八条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科学、文明、安全、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作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为规范广东省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的体育健身权益,省体育局研究制定了《广东省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体育局2018年10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址与配建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四章检查与监管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广东省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工作,推进各级政府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器材,是指各级体育部门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配建在城乡社区的公园、广场、单位以及学校等,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健身器材。

其他公益性健身器材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体育局负责对全省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以及对省级配建全民健身器材的监督。

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管理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城乡社区的公园、广场、单位以及学校等接收全民健身器材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器材接收方 ),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使用、管理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举、服务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

第二章选址与配建第六条配建全民健身器材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地群众喜爱;(二)全民健身活动较普及;(三)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四)选址符合体育科学健身原则;(五)能够保证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及安全性;(六)配建的全民健身器材应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七)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和维护经费有保障;(八)有明确的维护管理团队和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等)。

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体育科学健身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体育科学健身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体育科学健身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体育科学健身活动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总工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深入实施《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健康广东行动(2019-2030年)》,推动职工体育活动广泛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身体素质。

决定在全省开展职工体育科学健身活动,为开展好本次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科学健身,你我同行”二、活动日期各地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总工会结合本地实际,择期开展。

三、活动内容(一)普及健身知识。

讲授健身方法、运动损伤防护与修复、健身器械的使用、突发疾病预防与急救知识、饮食营养等;(二)传授健身技能。

开展排舞、广场舞、健身操、太极拳、健身气功和大众体操等形式多样,深受职工欢迎的健身项目培训及体育活动;(三)开展体质测定。

开展职工体质测定,出具个性化运动处方,引导职工科学健身。

四、活动形式(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总工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专家教授、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进机关、进企业,开展《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健康广东行动(2019-2030年)》宣传和科学健身讲座、体育项目培训、体育健身活动、体育志愿服务、职工体质测定等科学健身活动。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充分利用单位生活区体育设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广泛经常的体育健身活动、体育健身志愿服务,创新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指导职工科学锻炼身体,增强职工体质。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通过微信、网络、宣传栏等,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引导职工踊跃参加科学健身活动。

五、活动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总工会要加强对职工体育科学健身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活动组织机构,制定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推动职工体育科学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广东建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服务和保障,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民健身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机制,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明确全民健身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进行专项评估;(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三)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四)发布科学健身指引,引导群众科学健身;(五)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六)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向基层延伸,以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为重点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重点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鼓励和引导公民树立健康生活理念,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鼓励公民依法组建或者参加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市场机制或者社会资源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的教育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项目和方法,刊播全民健身公益广告,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支持和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国内外体育交流,拓展全民健身理论、项目、人才、设备、服务、活动等交流渠道,加强与港澳台地区体育合作。

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示、表演、竞赛等形式的主题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形式,培育休闲运动项目,扶持推广传统体育运动项目,结合本地区传统文化、旅游休闲等资源打造区域特色群众性体育品牌活动和赛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和赛事。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全民健身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群众性体育赛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学生、少数民族、老年人、职工、残疾人等群体的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群众性体育赛事。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龙舟、武术、龙狮等传统体育赛事。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引导青少年开展健康有益的体育活动,培养青少年体育锻炼兴趣、掌握体育运动技能,形成终身体育健身的良好习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农民丰收节、传统节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体育活动,结合农业生产和农家生活创新适合农民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体育健身活动,创新适合不同群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制定职工健身工作计划,提供场地、设施、经费等必要条件,组织开展工间(前)操和其他体育健身活动。

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职工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试、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十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类群体全民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居民的需求,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和赛事。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体育教师,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程,培养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并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幼儿园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游戏活动。

禁止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

学校应当健全和落实学生课外体育锻炼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至少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或者体育节。

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和体育夏(冬)令营等体育活动,发展特色体育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将成绩纳入中考总分。

第十九条各级体育总会和各类单项、行业、人群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规则制定、人员培训、活动策划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公民科学健身。

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依法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条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崇尚科学、文明健身,遵守健身场所规章制度,爱护健身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借全民健身名义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活动,在健身活动中不得宣扬邪教、封建迷信、色情、暴力和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动进行赌博。

第三章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设施功能,提高利用率。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体育用地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定体育设施专项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居民住宅区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体育设施配套情况进行审查,并征求体育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下列要求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一)地级以上市应当建有大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游泳池、足球场、全民健身广场、全民健身中心、社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

(二)县(市、区)应当建有体育场和体育馆、游泳池、足球场、全民健身广场、全民健身中心、社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

(三)乡镇(街道)应当建有全民健身广场、全民健身中心或者中小型足球场、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

(四)社区和行政村应当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山岭、荒草地、河漫滩、废弃矿山等未利用土地,以及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河湖沿岸、城市高架桥底等空间因地制宜配置公共体育设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利用的原则。

因大型体育赛事需要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提出赛后利用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者听证,听取公众意见。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和安全标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二十六条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无体育设施或者未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商业设施等改造建设体育设施。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力量建设或者参与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引导旅游景区、度假区根据自身特点,建设特色健身休闲设施。

社会力量建设体育设施或者以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建设体育设施,并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免费、低收费开放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其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