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旅游法律制度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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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旅游法律制度的对策
作者:魏晓楠
来源:《丝路视野》2016年第18期
【摘要】如今社会中各行业的发展均无法离开法律制度上的保障。鉴于近些年来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和旅游有关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尤其是在《旅游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的旅游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然而,当前的旅游法律制度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极大地阻碍了我国旅游业的继续发展,因此,及时对现行旅游法律制度加以健全完善显得极为迫切。本文分析了我国旅游业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并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旅游;法律制度;现状;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旅游中人们能够拓展视野,增加见识,愉悦身心。为切实保障我国旅游行业能够取得新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开始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但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又产生了诸多新问题、新情况,尤其是在2013年10月起《旅游法》正式实施之后,虽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了旅游业发展所面临的部分问题,对于保护广大游客的实际利益也具有相当大的作用,但是却未能全面解决旅游业所需要解决的各类细节问题,亟待通过完善旅游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
一、我国旅游业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分析
一是我国的旅游法律法规具有不足之处。由于近年来我国旅游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旅游法律制度也取得了从无到有、加速发展与强化的发展进程,并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但我国当前的旅游法律制度尚具有一些不足之处。例如,一些细节上的规定不够准确、执法的力度还不够强,从而造成我国的旅游法律法规效力不高,在具体工作中难以妥善处理好旅游法律活动之中相关各方所形成的矛盾冲突,难以解决实践之中的具体问题。同时,因为我国旅游行业的复杂性,依然需要国家和地方进行统一管理,这样也就一定要制定出一整套系统化的旅游法律制度体系。
二是我国当前旅游法律法规中尚存在部分空白区域。旅游业可以说是一种能够和多个部门之间进行密切联系的高关联度产业,因此就需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空白区域。比如,目前我国的旅游法律制度之中缺乏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可执行条款,由于旅游消费之本质属于精神消费,故具备了相当强的暂时性、共时性等特点,容易导致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但是,对消费者造成的精神伤害如何进行赔偿,目前的旅游法律制度尚未加以明文规定,这就证实了当前我国的旅游法律制度尚存在空白之处,极有可能会侵害到消费者们的合法权益,进而影响到旅游行业的总体发展状况。
三是我国一些旅游法律制度欠缺时代感。我国一些旅游法律法规还在沿用数十年之前的规定来进行操作,这就显得十分陈旧与滞后,很容易引发争议甚至冲突,不利于对我国旅游业的监管。有鉴于此,旅游法律制度必须跟上当前时代发展的步伐,更好地体现出时代的特色,这样才能切实规范当前我国旅游行业的良性运转。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主要对策
(一)依据实际需要持续健全完善《旅游法》
旅游行业的基本法是规范一个国家旅游业的根本宗旨以及基本原则,是和旅游活动息息相关的各主体具有的根本权利与义务间关系的一种基础性法规。旅游基本法的实施,是确保旅游业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保障,其所造成的效应无法估量。它不仅能推动本地旅游业实现更好的发展,而且还有利于明确各旅游法规彼此间十分复杂的关系。如今,我国正在实施的《旅游法》尚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已无法全面适应于我国旅游行业的发展,这就导致旅游业之中纠纷难以得到全面而彻底地解决。有鉴于此,我们应当持续健全完善旅游基本法律制度,从而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对旅游基本法律规定制度加以创新,从而展示出法律所具有的时代性特征,让如今的旅游参与者均能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加快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进程。与此同时,在《旅游法》的健全完善过程中,还应当注重于对旅游消费者所具有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如此才能凸显出其在我国旅游行业之中的突出地位。
(二)制定体系完善的覆盖旅游业主要内容的专项法
当前我国在旅游领域的诸多方面如旅游企业、酒店、景区、导游管理以及旅游交通运输等方面已经有了相关法规,但是绝大部分是立法规格与法律效力不高的通知或者暂行办法等,甚至还有一些属于政策性文件。有鉴于此,根据我国旅游行业所具有的特殊性,应当制定出具备行业特点的专门性立法,比如《旅游合同法》《旅游消费保护法》和《旅游安全法》等,从而有利于改进与规范旅游行业之中各个领域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快旅游业经济体系的健全完善。2009年6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50条规定了在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中严禁添加药品,但可添加依据传统既为食品又属于中药材的物质。此类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以制定和公布。该法律的颁布意味着我国旅游行业立法已经进入到全新的阶段之中,但是如果从餐饮视角来考虑,该规定还不够精细,这是由于当前在我国餐饮业中,各类药膳、火锅底料中大量应用中药材,整体上比较乱。有鉴于此,国家和相应部门应当针对这一问题制定出专项法律文件以约束餐饮业者滥用各种中药材的状况,真正确保消费者群体的健康权不受损害。
(三)推进司法解释、规定以及条例等旅游行政法规的创建进程
我国旅游行业立法主要牵涉到旅游业的诸多方面,仅仅依靠一部《旅游法》进行规范与调整还不够现实,而相应的健全而又配套的行政法规确是落实旅游法律关系矛盾的主要方式。当前,在旅行企业、导游、宾馆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其他法规还比较滞后。和《旅游法》之间也并
未实现全面结合。比如,在部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上只明确了其区域之中的治理、规划与保护等有关的内容,但是对旅游区和别的如旅行社、宾馆等其他旅游企业间的关系未能做出详尽的规定,然而旅游业又是一种具有非常高关联度的产业,它和酒店、商场、景区还有旅行社等各部门间均具有极为密切而难以分割的关系。因此,各行业间也会出现诸多纠纷或者矛盾,而此方面的旅游法律制度出现的空白又导致以上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从而不利于我国旅游业的稳定发展。在目前我国的旅游业当中,旅游公司、酒店、交通运输等行业被视为现代旅游业的三个重要支柱,在旅游业发展中可谓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在各国旅游行业的发展进程之中,酒店业的发展从来都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但是在我国旅游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之中,对于酒店业的法律制度尚存在着空白之处,如此一来就造成了各类侵权问题的产生,唯有加快速度填齐旅游法律制度当中的空缺,持续推进旅游行业的立法工作,才能切实推动我国旅游业取得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不断加大旅游法律制度监督以及执法工作力度
在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化的过程之中,强化严格的旅游执法必不可少,所以自然需要不断健全完善我国的旅游法律体系。就某种意义上而言,强化监督和认真执法比立法更加难以操作和实施。有鉴于此,在行政立法过程之中,应当不断增加具体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责、权、利等关系,明文规定有关监督机关所具有的责任,切实避免在执法中出现各个相关部门职责不够清晰以及彼此推诿的情况,还可切实改变如今旅游执法方法不多、力度不强等状况。此外,还可更多地实施联合执法等方式,由旅游部门加以牵头,并且联合工商、公安、商务等相关部门进行旅游市场的专项整治,不但能够解决当前旅游执法所涉及的面过广以及所牵涉部门太多等状况,而且强有力地维护以及净化当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秩序,同时还增强了执法工作的力度。
(五)合理地划分旅游法律监管主体具有的监管职能
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体是旅游行业主管机关。旅游主管行政机关运用授权可以把一些监管职责给予旅游行业协会加以行使,这样行业协会也对旅游业市场具备了相应的监管权。一是对旅游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间的监管职责进行恰当的分配。对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对经济性与社会性进行监管,而旅游监管职责自然也不会例外。对行政性监管职责与十分重要的经济性监管职责理应由对旅游业具备极强专业性与权威性的旅游主管部门加以负责,除此之外的社会性监管职责则可通过旅游业协会加以承担,主要包括了旅游行业企业的等级划分与认证、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等职责。二是对旅游管理机关间的监管职责进行协调。旅游行业的管理机关主要有旅游主管机关以及与之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旅游主管机关可以说是当前我国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管的核心,而别的行政职能部门则在其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之中行使监管方面的职权。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可以在省级、地市级行政区域设立专门的旅游委员会,作为负责旅游相关工作的政府部门之一,全面统筹协调当地旅游行业的发展,不仅要负责旅游市场的秩序管理,而且还应当规范旅游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旅游行业工作者的具体服务行为,尤其是要处理好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间的权责关系,进而避免出现越权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