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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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内容简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包括三个部分:司法机构、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其中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基本沿用汉制,当然各个时期均有变动。诉讼制度中较引人瞩目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 登闻鼓” 直诉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审判制度中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关键词:

大理寺登闻鼓律博士死刑复核制度

正文: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可谓源远流长。从我们了解的那些古代清廉的法官就可以窥见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博大精深。如司法鼻祖皋陶,他始于尧舜时期,北宋验尸官宋慈,南宋司部判官包拯等。他们将司法制度带到了鼎盛时期,也给当时的朝代带来了一片繁荣的局面。现在我单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入手了解一下我国古代司法的制度。

司法机构在这一时期中,发生了许多的变化。虽然在这一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调用了不同的称呼,但是在许多细节方面还是得到了很大方面的改进。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仍为廷尉。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夏朝中央司法官称大理,至秦朝以后一般称廷尉。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扩建其机构为大理寺。①大理寺作为中央审判机关,设卿、少卿、丞各一人为主官。曹魏时,根据卫觊的建议,在中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其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汉末,曹操为魏王时置,称廷尉律博士。②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官员。晋及南朝沿置,梁称胄子律博士。北齐大理寺有律博士四人。隋增至八人。唐属国子监律学(国子学等七学之一),只称博士,员三人,秩从八品下,有助教一人,从九品下。博士学教八品以下及庶人之子为生(学生)者,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条例。宋国子监亦有律学博士。这一官职一直延续到至元代才被废除。当然在律博士这一职位的人员数目还是有待考究的。地方上,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合一。

如同当今社会的诉讼制度一样,在古代诉讼制度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们也有向法庭一样的机构管理诉讼方面的问题。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的诉讼制度亦基本沿用汉制,其中较为引人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 登闻鼓” 直诉制度。何谓“ 登闻鼓” 直诉制度?③在西晋时期,晋武帝时,在朝堂外或都城内设登闻鼓,百姓可以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以平反冤抑。此后历代相承,成为我国古代一种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有诉必有审,这是我们所熟知的。为了加强皇帝的司法权,皇帝频繁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最高审判权牢牢掌握于皇帝手中。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

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死刑复奏制” 。即死刑须经皇帝批准,才能付诸执行。在这里我要对对于“ 死刑复奏制”组详细的介绍。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汉代,年薪两千石以上官吏,被处死前皇帝要复核。汉代以前,并不存在死刑复核制度。自汉代始,皇帝对官吏犯死罪的案子开始予以重视。当时,曾经对一些年薪两千石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二千石以下官吏的死刑案件则不需经皇帝复核就可执行。

依汉制,郡守俸禄为两千石,所以有时也直接称郡守为两千石。可见汉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只是在小范围内使用,官员的品级决定了其死刑案件有没有可能得到皇帝的复核。

汉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没有形成必须适用的固定制度,当时的死刑复核制度主要是皇帝为了慎重决定高官的生死而出现的。

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制度逐步确立,地方死刑案件要报国家。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案件,也为了是皇帝直接控制大案要案的处理权,逐步完善了死刑复核制度。青龙四年,曹魏明帝下令廷尉及各级狱官,对要求恩罪的死罪重囚,及时奏闻朝廷。南宋孝武帝大明七年规定,凡死刑重犯须上报朝廷。北魏太武帝也规定:地方的死刑案件要奏报中央,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查明全无疑问或冤屈时方可执行死刑。《魏书》记载:“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俱监官不能评,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速报,乃施行”。从史书记载来看,死刑复核制度在南北朝时期得以逐步建立起来。这也是此期在死刑执行制度方面已取得的一大进步。

总之,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终究不能以一言以蔽之,我只能泛泛地加以介绍。这一时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历史时期,它既继承了前代的优秀司法制度,也为后世乃至今天留下了一笔足以我们参照的历史财富。参考文献:

①作者:曾宪义编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4-02 ISBN:7301046057 版次:2005

②参考网址/view/553844.htm?fr=ala0_1

③《晋律》

④参考网址/view/2467141.htm

⑤《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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