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第八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 梁武帝改律共承用235年,是两晋、南北朝 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 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晋律》的设置更为进步。一是严格 区别律令界限;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 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所 谓“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 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 足,……名例齐其制”。
魏律对汉律所做的调整: 《汉律》不仅繁芜,而且杂乱,篇目之 间互相重复或抵触的律文甚多。魏律集类 为篇,对汉律内容作了更合理的调整。
一是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 一律。如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 诸亡律;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以 上合为魏的毁亡律。
二是将一律中包含数种罪例的重分为 别律。如贼律中的欺谩、诈伪、逾封、矫 制和囚律中的诈伪生死皆与原律名相抵, 故分出立为诈伪律。 三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 作为正典,所谓“律以正罪名”。
(4)《北魏律》 北魏律共有二十篇(今可考者仅十五 篇),一改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 “临时决遣”的状况。因参与修律的崔浩、 高允、游雅等人均是当时汉族中著名律学 家,加之北魏历代君臣都重视法律,使 《北魏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开北系诸律之先 河。
2.东魏法律 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 和三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 由中书监高澄监修,封述、温子昇、崔暹、 封隆等人撰成文十五篇,颁于天下,又称 麟趾新制。这就是著名的《麟趾格》。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 (267)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 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 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 具法律效力,故又称“张杜律”。这一形 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 的先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诉讼制度
司法机关
• 中央 (1)审判机关:
廷尉/大理(孙吴)→大理寺(北齐)
曹魏曾在中央廷尉中设立律博士负责教法律,培养司法人员
(2)监察机关: 御史台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领导)→(皇帝直接领导)
(3)中央统治机构: 一省制→三省制 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尚书台(东汉)→尚书省(南朝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定义: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
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也就是所谓的死刑复核),待核 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 不明确(秦汉时期)→权力行使受限制(三国时期)→ 死刑奏报皇帝批准成惯例(南朝)→明文规定, 地方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北魏)
死刑判决权受到限制的体现
刑讯制度的发展
刑讯即获得口供的主要手段。 总的发展趋势:滥施刑讯,恶性发展。 表现形式(详见书P102页)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解释:西晋武帝时,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
臣民若有重大冤情,不服判决,可以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 差大臣,官府须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的“登闻鼓”制度。因其 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故称为直诉。
梁和北齐)
• 地方 (1)分州 郡 县三级制 (2)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 地方 依旧汉制 司法与行政合一 各行政长官握有较大司法权
小结: (1)中国司法制度逐渐走向司法行政与审判 相分离而又相互制约的道路。 (2)中央司法权加强,地方司法权逐步受到 限制。
诉讼制度
•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 刑讯制度的发展 •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优点: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 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 于百姓冤情上达。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备考: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备考: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大理寺由廷尉扩大改称而成,增强了中央司法机构的审判职能,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个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御史台权力增强,晋以御史中丞为台主,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尚书台地位提升,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囚账。
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起诉制度上已有所变化,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
西晋已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击鼓鸣冤。
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
北魏也在京城宫门外悬设“登闻鼓”,允许击鼓鸣冤直诉于朝廷。
上诉直诉制度的实行,增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三、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北朝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无冤屈时才可执行。
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增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
其影响是长远的,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打下了基础。
四、刑讯制度化三国、两晋、南北朝审判官吏为了获得犯人口供,进一步推动刑讯手段的制度化。
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北齐讯囚用车辐粗杖夹指压踝;北周以霹雳车威吓妇女。
南朝创立“测囚之法”,如囚犯不服罪,则断绝饮食,过三日才许进食少量的粥,以之逼供。
南陈还设“测定之法”,先对受审者分别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强迫其身负枷械刑具,站立在顶部仅容两足的一尺高的小土垛上,以逼问口供。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 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五服”。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 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晋朝第一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 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目 的是“峻礼教之防”。反映了礼与 律进一步融合和儒家化。
五服
斩衰(通“缞”, cui) 齐(zi)衰 大功 小功 缌麻
设立“重罪十条”
沿革
汉律以来就把“不道”“不敬” “大逆不道”、 “降”、“大逆”列为重罪。《北齐律》“重 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
内容
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影响
隋朝《开皇律》中的“十恶”,就是在“重罪 十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的。
以服制定罪量刑(1)
北朝时期的立法
北魏律 东魏有《麟趾格》 西魏有《大统式》 北齐律 北周大律
北魏律
北魏时期经过多年编纂、修定,至孝文 帝太和年间告成。 《北魏律》共20篇。 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 废疾减刑免罪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 敬、不道、杀人等;在刑名方面有:死 刑、流刑、宫刑等。 《北魏律》成为唐宋法典的渊源,在中 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麟趾格》、《大统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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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 东魏有《麟趾格》“以格代科”, 格开始成为一种法律规范形式。 西魏有《大统式》,式作为一种 法律规范形式也沿用下来。
北齐律
北朝时期北齐的重要法典,封述等 数十人历时十四年修订完成。 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是一部上 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 河的重要法典 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最突出的表现
就是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即所 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三)《北齐律》
第一、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
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 为总则统率其余十一篇。
第二、在内容上,《北齐律》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
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
(三)封建五刑制度的初步形成
曹魏《新律》首次提出新五刑的概念。 包括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 罚金和杂抵罪七种刑名三十七等。
西晋《晋律》将其简化为死刑、髡刑、赎
刑、罚金、杂抵罪五种刑名二十余等。
北魏,以死、流、徒、鞭、杖作为五刑内
容。
北齐律沿袭北魏五刑制度,但改“徒”为
“刑”。 规定杖刑为十、二十、三十共计三等, 鞭刑为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共 计五等,刑罪即劳役刑为一至五年五等, 流刑为一等,死刑为绞、斩、枭首、轘四 等,总共十八等构成。
北魏进一步扩大“官当”制度的适用对象。 首创以爵位抵挡劳役刑的制度。
南朝陈代的“官当”制度更为系统完备, 并且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陈律》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 准当两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 准当两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 其两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 亦赎论。”
(三)“重罪十条”的确立
北 周
北 齐
谋 大 叛 降 反 逆
反 大 叛 降 逆 逆 谋 谋 谋 大 反 叛 逆
恶 逆
恶 逆 恶 逆
不 道
不 道 不 道
大 不 敬 不 敬 大 不 敬
不 孝
不 孝
不 内 义 乱
不 内 义 乱
隋
不 不 不 内 孝 睦 义 乱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3页]
一、司法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沿革与变化
在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仅三国的孙吴称大理,北周因仿 效西周之制而称秋官大司寇),最高司法审判权掌握在各封建王朝 的皇帝手中。魏明帝时,在廷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 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承 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至北齐,廷尉正式改名称为 大理寺,并增设了属吏,律博士由一人增至四人 。
地方司法机关仍依汉制,司法与行政合一,各级地方行政长 官掌握较大的司法权,一般案件州、郡一级即可决断,只有重大 疑难案件才上报廷尉。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1.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2.刑讯制度的发展 3.“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 制转变,东汉时的尚书台至此时已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 这时虽无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但在尚书台之下已分设各专门部 门,其中就有专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同时兼理刑狱的机构, 长官多称为尚书。至南朝梁和北齐,尚书台正式改为尚书省,以 尚书分统下属的“六曹”。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 法律制度
魏 三国 蜀 吴
西晋 两晋 南朝
东晋 宋 齐 梁 陈
(五)死刑复核制度 形成
魏明帝青龙四年(公 元236年)诏:“廷尉及天 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 以定,非谋反及手杀 人,亟语其亲治,有乞 恩者,使与奏”。
魏明帝魏明帝(205年出生, 239年),名曹睿,字元仲, 文帝长子,文帝死后继位,是 曹魏的第二位皇帝。
何曾哀怜她,便命司隶主簿程咸评议道:“夫司寇作 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 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 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 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而父母有罪, 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 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 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 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JUAN)明法制之本分也。 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音JIAO,古代结 婚时用酒祭神的礼)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 永制。”魏帝于是下诏改定律令。(据《晋书·刑法志》)
第二节 魏晋律学与刑罚 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一)律学对传统法律发展的影响 (二)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杜预
二、“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其内容和影响
(一)“重罪十条”入律——始于北齐 (二)“重罪十条”的含义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1、秦汉 2、晋律、北魏律、南朝宋律 3、北齐律
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真题链接:2010‐综‐37) 1、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魏晋的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
北齐时曾将其改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此外,曹魏政权在中央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台(省)内负责司法审判的机构有三公曹、二千石曹、都官曹、比部等,尚书台(省)的司法审判权力逐步扩大。
增加:复古的北周曾经将廷尉改称为“秋官大司寇”。
2、登闻鼓直诉制度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
西晋已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
北魏以及南朝都有这项制度,后经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上诉直诉制度加强了司法机关上级对下级的检查监督,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集权化3、死刑复奏制度为了体现恤刑和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即死刑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准执行。
如曹魏明帝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无冤屈时才可执行。
死刑复奏制度发展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并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审判和刑罚执行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是标榜慎刑,另一方面也是使皇帝更牢固地掌握最高审判权。
4、刑讯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野蛮残酷,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如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南梁创立“测罚”,对不招供者断绝饮食,三日后才许进食少量的粥,循环使用;南陈还设“测立之法”,对受审者先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迫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仅容两足的一尺高的土垛上,折磨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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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制度的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一方面在继续秦汉司法制度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各王朝的统治者为在分裂动乱中加强中央集权、稳定统治秩序、缓和阶级矛盾,又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隋唐以至后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影响。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这是北魏法制的一项创新,为隋唐死刑三复奏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从此,地方的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确立。
这一制度的实行,一方面可以把生杀予夺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准确地实行镇压,避免造成错杀滥杀,以缓和阶级矛盾。
这一制度为后世各王朝所继承。
刑讯制度的发展:中国古代历来重视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而刑讯是获得口供的主要手段。
刑讯早在西周就已见于史料记载,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世族豪门地主统治的腐朽及长期社会动乱的影响,基层司法实际状况与这一时期对立的重视、法律内容的完善和立法技术的提高严重脱节,司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贪暴害民,滥施刑讯,把法律完全抛在一边,致使刑讯在这一时期普遍实行而且恶性发展。
登闻鼓直诉制度:为了缓解这一时期社会上冤狱泛滥的严重状况,避免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统治阶级在继承前代“乞鞠”制度的基础上,总结了以往的法制经验,又建立了一些新的诉讼制度。
西晋武帝时,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臣民若有重大冤情,不服判决,可以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官府须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的“登闻鼓”制度。
因其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故称为直诉。
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管,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 公元 220 年~公元 581 年 )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 “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 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 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 。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蜀国在刘备称帝后,诸葛亮、法正等便着手制定科条,称为《蜀科》。吴国曾制 “ 科条 ” , 并修定过科、令。但由于蜀、吴两国地处边远,政权又时时处于北方的威胁之下,所以立法 匆忙, 除针对具体情况制定一些科、令外,基本沿用汉代法律。与蜀、吴相比,魏国的立法则卓有 成效。魏明帝建国后,除作《新律》(史称《魏律》)外,还制定《州郡令》、《 尚书官令》、《军中令》、《邮传令》等。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即 “ 议亲 ” 、 “ 议故 ” 、 “ 议贤 ” 、 “ 议能 ” 、 “ 议功 ” 、 “ 议贵 ” 、 “ 议勤 ” 、 “ 议宾 ” 。 这八类人指:皇帝宗室亲 戚(亲),皇帝故旧(故),德行卓著者(贤),才能过人者(能),有大功勋者(功),高级官员贵 族(贵),勤政突出者(勤),前朝皇室及其后裔(宾)。 “ 八议 ” 入律不仅维护了封建等级制,而且使礼律进一步融洽。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意在维护士族的特殊社会地位,巩固封建等级制度。
4关于土地立法
①曹魏屯田制
东汉末,为解决军粮及财政问题,曹操于建安元年采枣祗、韩浩建议,在许昌组织屯田。 屯田区一般在肥沃或重要处所设置。屯田客一般不负担其他徭役,生活有一定保障,讲究精 耕细作,有利于提高农业产量。屯田法的施行使曹魏经济实力大增,得以统一北方。
6-1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积极意义:太平天国所坚持的政治、经济制度包含有朴素的农民成份和平等要求,如平均土地和保荐官员等,并把历史农民起义所提出的纲领发展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是旧式农民反封建思想的结晶。
消极意义:它所追求的平均一切社会财富,消灭私有的手段实行人类平等的思想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同时它所主张的废除一切封建土地制度,势必剥削农民和其它劳动者合法占有的土地,使广发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引起广大农民的不满;它所确立的政治制度仍无法摆脱封建专制的窠臼(kē jiù ),甚至较之中国历史上封建政权之专制更有过而不及。
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
宣政院是一个与世俗权力机关并行的宗教权力机构,是主持全国的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机关,掌管僧人和僧官的刑民案件,长官由帝师担任。
元代开始出现诉讼代理制度。
十、明朝的法律制度
《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律典,其特点主要有:第一,体例结构上,《大明律》以名例和朝廷六部命名,并结合传统的以事项分类的编制体例,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第二,律典文字浅显,通俗易懂;第三律首附有《服制图》《五刑图》《六脏图》等图表,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大明律》不仅反映了明初统治者注重立法和严于修律,而且相较以往律典也有所发展。
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是国家规章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汇编;
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赦令的汇编;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典即指《唐六典》,它是唐朝的一部行政法典。
律令格式间的关系:首先,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不过,到了唐朝的中、后期,由于社会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又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同时又不能随意修改,所以格赦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意志和适用性较强的法律形式地位渐高,并常常替代律的作用。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影响与作用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总结词
详细描述
九品中正制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 响。
九品中正制的实行,改变了东汉末年豪门 大族垄断仕途的局面,为一般士族开辟了 进入仕途的途径。
同时,九品中正制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 展需要。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需 要一个能够稳定社会、缓解矛盾的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实施,为当时的社会提供了 相对稳定的局面。
南朝包括宋、齐、梁、陈四个朝代,北朝包括北魏、东魏、西魏、北齐
、北周五个朝代。
法律制度概述
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继承了秦汉时期的传统,同时又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法典和法律文献,如《魏律》、《晋律》、《北齐律》等。
法律体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军事法等,其中刑法和民 法最为重要。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注重对犯罪的打击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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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均田制
均田制的创立与内容
创立背景
三国时期,战争频繁,人口大量减少,土地荒芜,曹操为了发展经济,巩固统治,开始实行均田制。
创立时间
三国时期,魏国率先实行均田制。
内容
国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每个成年的农民可以获得100亩的永业田,同时还可以获得一份口分田,用于养家糊口。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都属于国家, 农民只有使用权。
士族制度的影响与作用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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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影响
士族制度强化了地方割据 和分裂,阻碍了中央集权 的加强,成为政治不稳定 的根源之一。
经济作用
士族制度下的大家族拥有 大量土地和人口,阻碍了 土地和劳动力的流动,阻 碍了经济的发展。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
提供了一致的标准,统一了人们对律条的不同理解,而且弥补了律 文内容的缺陷和不足。该注释完成后,经晋武帝审查批准,正式下 诏颁行全国,成为与晋律条文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官方法律解 释。后世把该注释与晋律本文合为一体,统称为“张杜律”。 (三)南朝立法 宋、齐沿用晋律。梁朝修订《梁律》,20篇,2529条,与晋律
北魏和南朝的法律,还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职抵罪并折当 徒
刑。后来一些贵族犯罪后,也可用其爵位抵罪并折当徒刑。在三国两晋南 北朝时期,“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高官显爵绝大多数控制在豪门
世族 手里,所以“官当”是十分明显地符合他们的利益。北魏律明确规定,五
等列 爵及官吏从五品起以官当徒三年,其免冠者三年之后按原官阶降一级续 用。陈律具体规定,“如有官可当徒二年,余服刑;三年徒刑,可以当徒
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 第三品四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佃客不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 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晋书. 食货志》引《品官占田荫客令》
几乎没有多大差别,未超出晋律范围。梁同时颁有《梁令》、 《梁科》各30卷。陈国修订律令,撰成《陈律》,令、科各30 卷,这些也没超出晋律范围。
(四)北朝立法
北朝各国比较注意封建法律的修订,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影响最大。
北魏律几经修改,至孝文帝太和年间形成最后规模。北魏律共20篇,篇 目可考有15篇: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 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第6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要求: 学习要求:
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 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现的 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 展与变化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 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曹操(155-220)汉魏政治家、 155-220)汉魏政治家、
军事家。东汉末年, 军事家。东汉末年,他“挟天 子以令诸侯” 称魏王。 子以令诸侯”,称魏王。后被 魏文帝曹丕追谥为魏武帝。 魏文帝曹丕追谥为魏武帝。曹 操受法家影响,重视刑法作用, 操受法家影响,重视刑法作用, 刑放在首要地位, 刑放在首要地位,曹操强调严 格执法,不论违法者的身份、 格执法,不论违法者的身份、 地位。 地位。曹操重视司法官吏的选 要求以“明达法理” 拔,要求以“明达法理”作为 选拔标准。魏国首次设立“ 选拔标准。魏国首次设立“律 博士”教授法律。 博士”教授法律。在中国历史 强调并严惩“腹诽之谤” 上,强调并严惩“腹诽之谤” 罪的,曹操当属之最。 罪的,曹操当属之最。这对后 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
(一)刑事法制 2、刑罚制度 、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废除宫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废除宫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分为死、 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分为死、流、徒、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3、罪名:为自己阅读材料 、罪名: (二)民事法制 1、土地所有权制度 、 1)曹魏:屯田制 )曹魏: 2)西晋:占田制 )西晋: 3)北魏:均田制 )北魏: 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三、隋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 度
(一)中央审判机关为大理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为刑 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案件及州县徒刑以上案 件;御史台掌纠察,兼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州刺史 (郡太守)、县令兼理狱讼。
(二)诉讼制度允许按级上诉,直至御前直诉,取消刺 史对死刑和处决权,死刑报皇帝批准。
二十、监狱管理
唐朝于京师、州、县设有监狱,大理寺 设“大理狱”,监狱设典狱官。还规定了囚粮、 囚衣、入视制度。
二十一、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一)御史台的组织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 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二)御史台的主要职责
御史台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 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二)诉讼制度
1.加强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 制
(1)皇帝亲临听讼和录囚; (2)建立直诉制度。 2.规定严格死刑复核制度 3.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4.使用酷刑进行逼供
(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机关明显发展, 是建立的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 —御史台,其长官御史中丞,有权对中央和地 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弹劾。
(一)礼刑并用 (二)法令简约 (三)宽仁慎刑
六、唐朝立法概况
唐朝较大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高宗、玄宗、宣宗五朝。
(一)武德时期
唐高祖李渊,武德7年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
(二)贞观时期
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修定《武德律》基础上而成《贞观律》,仍
为12篇、500条,还制定《贞观令》30卷、《贞观式》20卷。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
蜀 吴
两晋 南朝
沿用《晋律》 《晋律》或 《泰始 律》—— 《张杜律》
魏:新律、魏科 ——临时法律形式
蜀:蜀科 ——“刑政虽 峻而无怨者, 以其用心平 而劝戒明也” 吴:“律令 多依汉制”
• 两晋:《晋律》 (《泰始律》、 《张杜律》)、 《晋令》、《晋故 事》 • 南朝基本搬用晋律 • 北朝 :《北魏律》 、 《北齐律》 、《麟 趾格》 、《大统式》
《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梁 律》—《陈律》 《后周律》 《后魏律》 《北齐律》
《开皇律》—《唐律》— 《宋刑统》— 《明律》— 《清律》
《大业律》
“券书”、 “契税” (“散估”)
门阀世 族特权的 法律化
士庶、 良贱不 婚
关于买 卖、借 贷等法 律规范 的增多
维护尊卑 良贱等级 关系的婚 姻制度
八种权贵人物, 在他们犯罪以后 在审判上给与特 殊照顾。
故 贤
亲 宾
八议
功
勤 贵
能
《陈律》规定,品官犯罪判 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 二年刑,余刑居作外,属公罪过 误,可处罚金;判二年徒刑的, 可用赎刑。
(1)严格区分律令 界限
(2)篇章体例合理, 分魏律《刑名》为 《刑名》、《法例》 两篇。
《晋书· 刑法志》
• 立法指导思想:“礼乐抚于中”。
• 立法原则:“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 • • •
律典体例趋于定型: 12篇体例形成; 《名例》篇目产生; 法律注释附律。
(二)令的发展与变化
严格区分律令,律为固定性 规范,令是暂时性制度。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晋律》首创,指亲属间的 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 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 伤卑幼,关系越近则定罪越 轻,反之加重;但有的犯罪, 如卑幼盗窃尊长财务,则恰 斩衰、齐 恰相反。 衰、大功、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txt你无法改变别人,但你可以改变自己;你无法改变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你无法改变生命长度,但你可以拓展它的宽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本章知识点(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主要发展变化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三国时期,魏、蜀、吴分别进行了立法活动。
其中魏国出现了“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
当时制定了“新科”、“甲子科”。
两晋时期,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颁行《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裴、杜预作注释,该注释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
同时,在两晋,“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也已出现。
《晋律》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
南朝宋、齐、梁、陈基本上沿用晋律。
北朝的东魏时期,颁布《麟趾格》。
西魏颁布《大统式》。
北齐颁布《北齐律》,该律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北周颁布了《大律》。
2.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此时期,律令已有别,科为格取代,式出现,比的沿用成为法律形式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此时期,作为主要法律形式的律店的篇章体例和逻辑结构变化较大。
魏《新律》十八篇,将汉《九章律》中具有现代刑法总则性质的《具律》改称《刑名》置于律首;《晋律》二十篇,将魏律之《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北魏律》二十篇;《北齐律》进一步改革体例,将篇目确定为十二篇,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名例》,置于律首。
这种体例结构为后世隋唐所吸收。
3.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在法律上,这一时期,作为维护贵族官员特权的“八议”在曹魏制定魏律时,成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在官员选拔上,形成了以九品中正制以及任官考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官僚任用和管理制度,使门阀世族特权法律化。
在经济上,土地制度方面颁行了“占田令”或“均田令”,并推行租调法。
由于世族门阀制度的存在,士庶、良贱不婚;同时,法律保护尊卑士庶良贱的不平等社会关系和士族占有部曲、奴婢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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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内容简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包括三个部分:司法机构、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
其中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基本沿用汉制,当然各个时期均有变动。
诉讼制度中较引人瞩目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 登闻鼓” 直诉制度。
一直沿用至清朝。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审判制度中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关键词:
大理寺登闻鼓律博士死刑复核制度
正文: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可谓源远流长。
从我们了解的那些古代清廉的法官就可以窥见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博大精深。
如司法鼻祖皋陶,他始于尧舜时期,北宋验尸官宋慈,南宋司部判官包拯等。
他们将司法制度带到了鼎盛时期,也给当时的朝代带来了一片繁荣的局面。
现在我单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入手了解一下我国古代司法的制度。
司法机构在这一时期中,发生了许多的变化。
虽然在这一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调用了不同的称呼,但是在许多细节方面还是得到了很大方面的改进。
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仍为廷尉。
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夏朝中央司法官称大理,至秦朝以后一般称廷尉。
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扩建其机构为大理寺。
①大理寺作为中央审判机关,设卿、少卿、丞各一人为主官。
曹魏时,根据卫觊的建议,在中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其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
汉末,曹操为魏王时置,称廷尉律博士。
②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官员。
晋及南朝沿置,梁称胄子律博士。
北齐大理寺有律博士四人。
隋增至八人。
唐属国子监律学(国子学等七学之一),只称博士,员三人,秩从八品下,有助教一人,从九品下。
博士学教八品以下及庶人之子为生(学生)者,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条例。
宋国子监亦有律学博士。
这一官职一直延续到至元代才被废除。
当然在律博士这一职位的人员数目还是有待考究的。
地方上,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合一。
如同当今社会的诉讼制度一样,在古代诉讼制度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它们也有向法庭一样的机构管理诉讼方面的问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的诉讼制度亦基本沿用汉制,其中较为引人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 登闻鼓” 直诉制度。
何谓“ 登闻鼓” 直诉制度?③在西晋时期,晋武帝时,在朝堂外或都城内设登闻鼓,百姓可以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以平反冤抑。
此后历代相承,成为我国古代一种直诉制度。
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
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有诉必有审,这是我们所熟知的。
为了加强皇帝的司法权,皇帝频繁直接参与司法审判。
最高审判权牢牢掌握于皇帝手中。
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
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死刑复奏制” 。
即死刑须经皇帝批准,才能付诸执行。
在这里我要对对于“ 死刑复奏制”组详细的介绍。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汉代,年薪两千石以上官吏,被处死前皇帝要复核。
汉代以前,并不存在死刑复核制度。
自汉代始,皇帝对官吏犯死罪的案子开始予以重视。
当时,曾经对一些年薪两千石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二千石以下官吏的死刑案件则不需经皇帝复核就可执行。
依汉制,郡守俸禄为两千石,所以有时也直接称郡守为两千石。
可见汉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只是在小范围内使用,官员的品级决定了其死刑案件有没有可能得到皇帝的复核。
汉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没有形成必须适用的固定制度,当时的死刑复核制度主要是皇帝为了慎重决定高官的生死而出现的。
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制度逐步确立,地方死刑案件要报国家。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案件,也为了是皇帝直接控制大案要案的处理权,逐步完善了死刑复核制度。
青龙四年,曹魏明帝下令廷尉及各级狱官,对要求恩罪的死罪重囚,及时奏闻朝廷。
南宋孝武帝大明七年规定,凡死刑重犯须上报朝廷。
北魏太武帝也规定:地方的死刑案件要奏报中央,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查明全无疑问或冤屈时方可执行死刑。
《魏书》记载:“当死者,部案奏闻。
以死不可复生,俱监官不能评,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速报,乃施行”。
从史书记载来看,死刑复核制度在南北朝时期得以逐步建立起来。
这也是此期在死刑执行制度方面已取得的一大进步。
总之,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终究不能以一言以蔽之,我只能泛泛地加以介绍。
这一时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历史时期,它既继承了前代的优秀司法制度,也为后世乃至今天留下了一笔足以我们参照的历史财富。
参考文献:
①作者:曾宪义编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4-02 ISBN:7301046057 版次:2005
②参考网址/view/553844.htm?fr=ala0_1
③《晋律》
④参考网址/view/2467141.htm
⑤《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