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喝醉酒后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喝醉酒后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喝醉酒之后很多⼈的头脑不再清醒,会做⼀些平常没有做过的事情或是不敢做的事情,⽐如去打了别⼈或是做了其他的犯罪⾏为。
等犯罪嫌疑清醒之后担⼼要给⾃⼰⾏为负责,那么,喝醉酒后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店铺内容。
喝醉酒后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如果⼀个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在醉酒后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以往的认识是,醉酒的⼈犯罪,⼀律承担责任。
实际上,这要分两种情况,即⽣理性醉酒要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
⽣理性醉酒,是指因为饮⽤酒精过量⽽导致的醉酒状态。
刑法理论认为,⽣理性醉酒的情况下,⾏为⼈还具有辨认控制能⼒,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则属于精神病状态,多见于通常并不饮酒或对酒精⽆耐受性、或并存感染、过度疲劳、脑外伤、癫痫病者,在偶然⼀次饮酒发⽣。
病理性醉酒⼈的⾏为紊乱、记忆缺失、出现意识障碍,并伴有幻觉、错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使其⾏为通常具有攻击性。
通常认为,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病,因此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不负刑事责任。
醉酒后伤⼈是故意伤害吗虽然在我们的实际⽣活中,不少醉酒的⼈往往表现为神志不清、⾏为反常,《刑法》第18条都明确规定了“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从⼀般意义上讲,醉酒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这样规定,⼀⽅⾯是基于醉酒⼈对于醉酒后果应该有所预见,另⼀⽅⾯醉酒是⼀种⼈为的可戒除的⾏为,规定醉酒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从长远上减少酒后犯罪,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
如果醉酒⼈属于⽣理醉酒,醉酒状态下,曲某对⾃⼰的⾏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和控制能⼒,对醉酒⾏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故不能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相反,如果醉酒⼈醉酒时因与他⼈发⽣争执,便拔⼑侵犯他⼈的⾝体,并发⽣了致被害⼈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喝醉酒后犯罪是不是要负刑事责任犯罪了就是犯罪了,不管是在喝醉酒情况下还是清醒的情况下,犯罪嫌疑⼈都需要为⾃⼰的⾏为负责。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论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个人觉得此规定过于笼统,既不明确也不严谨。
从而给司法实践的理解带来很大的偏差,也给刑法的适用带来诸多困难。
在此,就来浅谈一下个人对此的看法。
首先,让我们来对醉酒进行一个分类。
随着医学与科学的发展,人们发现醉酒的情况并非完全一致。
宾德将醉酒分为病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和单纯性醉酒三大类,这三类醉酒状况对人们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是不相同的。
(一)、病理性醉酒又称病理性酒精中毒、病态性醉酒,是指饮用少量的的酒而出现的严重精神障碍。
是日常生活中最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有时也见于一些对酒精耐受性较差的个人,他的发生及其表现与血中酒精浓度有有密切的关系。
临床上可分为依次分为出现下述表现:1、兴奋期,表现为自我感觉良好、手舞足蹈、自控能力降低、爱高谈阔论、与人争论,可能发生漫骂、殴打和较轻率的性行为;2、共济失调期,呈典型的醉汉状态,言语较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和手舌震颤,容易发生冲动性攻击;3、昏睡期、表现为酣睡,知觉丧失,并可并发多种躯体现象,严重时可发生因中伫神经受损害而死亡。
病理性醉酒只出现在极少数人饮酒后立即出现的严重醉酒状态;因而其症状也比普通醉酒状态严重的多。
病人有较深的意识障碍,伴有幻觉、错觉有时还有一些片段的妄想。
其发病原因目前尚不清楚,一般认为,有脑器质性损害(如脑外伤、癫痫、脑动脉硬化等)者,有潜在性或者过去发过的精神病人或人格障碍者,以及患有严重的躯体疾病者,相对容易发生病理性醉酒。
(二)复杂性醉酒是介于单纯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的中间状态。
与单纯性醉酒相比,意识障碍并不明显,只有量和和度的不同,而无质的差别,辨认能力一般存在,定向力无明显障碍,对周围景物也不致产生误认或失认。
少数人虽可有些妄想观念,但不会出现明显的妄想和幻觉,行为过后多有概括性记忆。
发生复杂醉酒时,意志受损突出,情绪容易激怒,稍有触犯,反应剧烈,不顾后果,且明显有别于日常人格模式。
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
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导读:本文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王永刚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有关醉酒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在预防和打击醉酒人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但理论界认为其存在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第一,认为该条款仅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并没有明确说明其所指的是所有醉酒的人犯罪还是仅指生理醉酒中自愿醉酒的人犯罪?是否包括病理性醉酒及复杂醉酒?是要求醉酒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还是限制刑事案责任?这些问题导致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给司法实践也造成了混乱;第二,认为该条款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相冲突。
醉酒人在酒后受酒精刺激作用,辨控能力将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减弱,既然醉酒人的减弱甚至丧失了辨控能力,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就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该条款并没有作相应规定;第三,认为该条款的规定过多的是从社会防卫思想出发,突出社会利益。
酒文化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喝酒行为更是一种传统的习惯,只应在道德领域受到评价,该条款有将喝酒行为与犯罪行为混为一谈之嫌,即只要是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就一律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无疑扩大了刑法的调整范围,使刑罚过于宽泛化。
针对以上诸多问题的提出,多数学者主张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并借鉴国外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原因自由行为是德国学者独辟蹊径从醉酒人犯罪的原因行为即喝酒行为入手,来解释让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其理论上的合理性自不必说,但作为一个舶来品若不加选择的全部吸收,将有可能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实际需要并破坏刑法原有理论的系统系。
一、醉酒及醉酒人的概况醉酒是指在短时间内大量饮酒或对酒已产生依赖的人长期过度饮酒后,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精神障碍和身体上的损害。
这里所谓的“精神障碍”并非在刑法学中所指的精神障碍(属精神病范畴),而是指因大量饮酒而引起的兴奋、情绪激动、昏迷或精神错乱等现象。
浅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浅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摘要: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从对醉酒的分析出发,明确了醉酒人犯罪的概念,分析了各种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醉酒是酒精中毒的俗称。
醉酒分为急性醉酒和慢性醉酒,急性醉酒又分为普通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实践表明,醉酒人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问题,现代各国有着三种处理的规定和主张:1、对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与精神障碍者同样看待而不作明文规定;2、概括的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不得免除责任;3、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区分情况决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我国法律认为醉酒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其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可见,我国的处理方法符合上述第二种规定和主张。
一、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之浅析(一)醉酒人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法律不能预见到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何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因此法律只是概括地规定醉酒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而不能作出具体的罪名规定,只能根据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不同来进行定罪处罚。
(二)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从刑法第18条的规定看,“应当”是法定的,即强制性规范,从第17条、第18条的前三款规定看,对醉酒之后犯罪,没有任何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尽管有学者指出“应当负刑事责任”,既可能是负全部,也可能是负部分刑事责任,但这也只是学理上的见解。
该条款对醉酒类型、醉酒人的主观心理态度、醉酒程度等并没有作任何的区分。
所以,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二、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一)各种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对于病理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的情形,属于精神病范畴,各国刑法的认识比较一致,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经丧失或者削弱,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最新-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 精品
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王永刚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有关醉酒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在预防和打击醉酒人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但理论界认为其存在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第一,认为该条款仅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并没有明确说明其所指的是所有醉酒的人犯罪还是仅指生理醉酒中自愿醉酒的人犯罪?是否包括病理性醉酒及复杂醉酒?是要求醉酒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还是限制刑事案责任?这些问题导致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给司法实践也造成了混乱;第二,认为该条款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相冲突。
醉酒人在酒后受酒精刺激作用,辨控能力将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减弱,既然醉酒人的减弱甚至丧失了辨控能力,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就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该条款并没有作相应规定;第三,认为该条款的规定过多的是从社会防卫思想出发,突出社会利益。
酒文化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喝酒行为更是一种传统的习惯,只应在道德领域受到评价,该条款有将喝酒行为与犯罪行为混为一谈之嫌,即只要是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就一律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无疑扩大了刑法的调整范围,使刑罚过于宽泛化。
针对以上诸多问题的提出,多数学者主张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并借鉴国外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原因自由行为是德国学者独辟蹊径从醉酒人犯罪的原因行为即喝酒行为入手,来解释让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其理论上的合理性自不必说,但作为一个舶来品若不加选择的全部吸收,将有可能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实际需要并破坏刑法原有理论的系统系。
一、醉酒及醉酒人的概况醉酒是指在短时间内大量饮酒或对酒已产生依赖的人长期过度饮酒后,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精神障碍和身体上的损害。
这里所谓的精神障碍并非在刑法学中所指的精神障碍属精神病范畴,而是指因大量饮酒而引起的兴奋、情绪激动、昏迷或精神错乱等现象。
浅析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浅析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酒的消费数量每年也在不断的增长,与醉酒后犯罪相关的案件数量也有所增加。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他们在醉酒状态下犯罪后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但是,这一规定与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一定的不协调。
因此,本文希冀通过对自由行为理论的研究,能够更好的建立生理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进行处罚的理论基础。
论文关键词生理醉酒完全刑事责任原因自由行为一、生理醉酒刑事责任概说醉酒可以分为生理性醉酒以及病理性醉酒,从病理学角度看,病理性醉酒是一种疾病,所以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限于生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指的是由于行为人过量的饮酒,超过正常的承受能力,使得行为人暂时的处于部分或者完全的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在这种暂时状态下,行为人是否应当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多有讨论,历史上不同国家在立法上也屡有反复。
在近代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对生理醉酒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过无责说、有则说和折中说3种不同主张,到了20世纪初,有则说逐渐成为主流,大部分的刑法理论学派都持这一看法,这也被各国的立法所体现。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对醉酒者一律按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公平,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讨论醉酒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理论依据是什么。
二、生理醉酒的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一)社会利益说这种理论认为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应当规定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病理学角度讲,生理醉酒并不是精神病,但是它能够使行为人暂时的处于部分或者完全的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这种理论着重研究的是刑法在保护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在这个基础上,研究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这种理论过于片面,只重视社会利益而不考虑个人利益,不区别醉酒的原因,忽略了犯罪人个案的特殊性,这与现代刑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相矛盾,很可能会使行为人承担与他的行为不相符的刑事责任。
浅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 学 术 前 沿
浅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胡伟国
摘 要 近年来,对于醉酒人 的刑事责任问题 的探讨问题引起 了各方专家的注意。研究和探讨醉酒人 的刑事责任问题具 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 本文首先分析 了醉酒人形式责任的重要性, 其次探讨 了其原 因自由行为的相 关问题, 接 着讲解 了晚上醉酒人形式责任立法的方法: 应细化我国刑事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 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 规定; 将醉酒的各种 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 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 刑法 中引入 “ 完全 昏醉罪 。最后得 出, 在以后的醉酒人 刑事责任研究中, 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 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 在以后的刑
别探 讨 了醉 酒人 刑事责任 的理 论依据 和原 因 自由行 为的 问题 , 在 此基 础 上 , 重 点探讨 了完 善醉 酒人 刑事 责任立 法 的建议 和思 路 。 最后 得 出 , 在 以后 的醉酒人 刑事 责任 研究 中 , 要更 加深入 更 加详 细, 保证醉 酒 人行 为 的准 确处 理 。 二、 醉 酒 人刑 事责任 的理论 依 据
经有 了详 细的 论述 , 本 文不 再进行 详细 的论 述 , 具 体的 相关论 述
关 于醉 酒人刑 事 责任 的理论 依据 主要 从刑 事责 任根 据 的概 可参加 相 关的文 献 。 念和 学说 、 醉 酒人刑 事 责任理 论根据 的学 说两 方面进 行 了探 讨 , 最后 提 出了笔 者的 意见 。
的学 说又主 要包 括 : 第一 , 哲学根 据说 。第 二, 法学 根据 说 。 可 以 这 种笼统 的方 式直接 导致 了在实 际操作 中 。 操 作性差 ; 第二 , 醉酒 从三个 方面 进行 理解 。首 先 , 刑 事责任 的事 实根据 , 是符 合犯 罪 人 承担 的刑 事责 任没 有 明确的 界定 , 过 于笼 统 , 对 于醉 酒人承 担
论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
前 言
与 西 方发 达 国家 相 比 ,我 国醉 酒 犯 罪增 加趋 势 比较 缓 慢 , 但 近些 年 来 醉 酒 人犯 罪 案 件 越 来 越 多 ,开 始 引起 国 内刑 法 学者 的关 注 。就 刑 事政 策 上 看 ,我 国刑 法 也 只 是 概 括 的规 定 “ 醉酒 的人 犯 罪 ,应 当 负 刑事 责 任 ” 。而 醉 酒 犯 罪 的情 况非 常复 杂 , 如何 区别 不 同情 况 分别 处 理 ,仍 然 是 我 国刑 法 理论 急 需 解 决 的 问题 之 一 ,可 以借 鉴 外 国处 理 该 问题 的理 论 和立 法 模 式 ,为完 善我 国醉 酒犯 罪 的研 究提 供一 点 参考 意见 。 二 、我国醉酒 人刑 事责任立法的主要缺 陷 1 . 从 立 法技 术 上 看 ,规 定得 过 于 笼 统 ,颇 不 严 谨 我 国 刑法 只规 定 了 “ 醉酒 的人 犯 罪 ” 这 一要 件 ,而 经 过本 文 的论 述 ,醉 酒 的类 型 和情 形 纷 繁 复 杂 ,表 现 出 不 同 的特 征 , 每一 种 特 征 下 的醉 酒 的刑 事 责 任 并 不相 同 。而 我 国刑 法 只 是 笼 统 的统称 为 “ 醉酒 的人 ” ,而忽视 了醉酒 原 因和形 态 的多样 性 , 这种 规定 并 不科 学 。 2 . 从 立 法 内容 上 来 看 ,违 背 了主 客 观 相 统 一 的基 本 原 则 我 国刑 法 的笼 统 性 规 定 ,不 合 理 的让 醉 酒人 负担 了超 出其 意识 和意 志 的刑 事 责任 。第 一 次 病理 性 醉 酒 的 行 为人 ,因 为不 知 自己在 饮 酒 后 会 陷入 无 刑 事 责 任 能力 状 态 ,而且 完 全 是 在病 理 机 制 的影 响 下 实 施 了危 害 社 会 的行 为 , 由于 缺 乏犯 罪 的 主 观 方 面 ,所 以不 构 成 犯罪 ,不 应 受 到刑 事 处 罚 。还 有 一 种 情 况 是 被人 强行 灌 醉 、误 服药 物 后 陷 入 无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状 态 ,在 此 状 态 下 实施 危 害 行 为 ,这 种 情 况 同 样不 应 受 到 处 罚 。这 些 情 况 现 行 刑 法在 醉酒 人 犯 罪 的 规定 上 一 概 不 管 ,几 乎 是 推定 被 告 人 主 观上 有 过错 是完 全 责任 能力 人 。 如 此立 法 , 难 免有 客 观归 罪之 嫌 。 3 . 从 刑 罚 的 目的 看 ,并 不 能达 到 立 法所 追 求 的 效 果 严 惩 醉 酒 人 就 不一 定 能 达 到 一般 预 防与 特 殊 预 防 的双 重 目 的, 如 果刑 罚 没有 做 到主 客观 相一 致 , 甚 至 出现客 观归 罪 的情 形 , 让 行 为人 承担 了超 出其 承受 能 力 的刑 罚 ,不 但 不 能使 醉 酒 人 有 戒 除 酒精 和悔 改 的 决 心 ,甚 至 有 可 能 出现 抱 怨 社 会 以及 强 烈 的 反感 和抵 触 情绪 ;另外 ,如 果不 加 区别 的对 于醉酒 人施 以刑罚 , 则 容 易使 社 会 公 众 对 犯 罪人 产 生 同情怜 悯 之 心 并 进 而 怀疑 法 制 的 公 平 公 正性 。因 而 ,应 将 醉酒 的情 形 加 以细 致 的 区分 并 在 此 基 础上 规定 与 之相适 应 的刑 罚 ,做 到罪 责刑 相适 应 。 三、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立法 的完 善 1 . 引进 “ 原 因 自由行 为” 理论 ,为 完善 立 法 奠定 理论 基础 我 国 的刑 法 学 界对 于醉 酒 人 负 刑 事 责任 的根 据 众 说 纷 纭 , 其 中最 难 解决 的理 论 难 题是 如 何 说 明 醉酒 人 醉 酒 后 实施 危 害 行 为 时 处 于精 神 障碍 状 态 却仍 应 受 到 刑 事处 罚 与 “ 责任 能力 与 实 行 行 为 同 时存 在 ” 的传 统刑 法 理 论 相悖 的矛 盾 。 为解 决 这 个 难 题 ,借 鉴 大 陆 法 系 刑法 中 的原 因 自由行 为 理 论 无 疑是 最 好 的解 决 办 法 。但 是 ,大 陆法 系 中的 原 因 自由行 为 理论 的根 据 也 有 不 同 的学说 理 论观 点 , 本 文认 为亦 采用 “ 相 当因果 关 系说 ”的观 点 , 此 种 观点 在 坚 持 “ 责任 能 力 与 实 行行 为 同时 存 在 ”原 则 并 且 把 原 因 行 为划 分 为 实 行 行 为 的 同时 ,把 原 因行 为 和 结果 行 为 区分
丫丫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最新资料推荐…………………………………………………中北大学毕业论文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学生姓名:学号: 学 院:专 指导教师:2017年 11月XXX 继续教育学院XXX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摘要:我国社会经济正飞跃式进步,交通、教育、文化等各方面现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既对人身安全产生了巨大威胁,又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
于此,我国构建了与醉酒相关的刑事法律框架,旨在维护良好的社会系统,并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现在对醉酒的判定、处罚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却隐含着复杂的法律因素,相关文件阐述过于模糊,极易造成恶性循环。
换言之,法律规定不够清晰的话,司法部门如何发挥价值都将成为疑问,何谈社会稳定发展。
笔者便从理论方面着手,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良好的服务。
关键词:醉酒犯罪;法律规定;理论阐述On criminal liability of intoxicated personsAbstract:China's social and economic progress, transportation, education, culture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tatus quo also appeared a series of problems, not only to the personal safety has been a huge threat, but also not conducive to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y. In this, China has built a criminal law framework related to the alcohol, to maintain a good social system, and to maintain the safety of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Now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drunken, punishment, althoug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carried out, but implies a complex legal factors, the relevant documents are too vague, very easy to cause a vicious circle. In other words, the legal provisions are not clear enough,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how to play the value will become a question, what to talk about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The author starts from the theory aspect, the aim is to provide the good service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Drunken crime; legal regulation; theoretical exposition目录摘要1ABSTRACT1引言41.醉酒犯罪概述41.1醉酒的概念41.2醉酒的分类及特征41.2.1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41.2.2自愿醉酒与非自愿醉酒51.3醉酒犯罪的概念及特征51.4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历史渊源62. 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62.1各国关于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62.2关于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理论依据的学说72.2.1三根据说72.2.2严格责任说72.2.3实行行为延续说72.2.4犯罪构成要件符合说82.3原因自由行为作为醉酒者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合理性8 3.醉酒犯罪的责任责任类型分析93.1病理性醉酒93.1.1属于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93.1.2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仍醉酒犯罪的情形93.2复杂性醉酒93.3生理性醉酒103.3.1自愿性醉酒103.3.2非自愿性醉酒114. 醉酒犯罪的立法建议114.1国外醉酒犯罪的立法模式114.1.1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模式114.1.2英美法系立法模式124.2我国关于醉酒犯罪的立法缺陷134.2.1总则的立法模式不利于全面保护法益134.2.2总则立法规定过于笼统,有失严谨134.2.3立法内容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144.3完善我国醉酒犯罪立法的建议144.3.1在坚持总则规定模式的基础上完善分则个罪条文144.3.2在醉酒者刑事责任认定上贯彻罪过责任原则15结语15参考文献15致谢17引言我国法制建设正如火如荼,自建国至今,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实现“法”的价值,也取得了一次次的突破效果,但仍旧存在些许诟病,有的刑法理论不够清晰、合理,为实践活动带来了阻碍性元素。
浅谈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浅谈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浅谈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摘要: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已经运用到我国的立法与实践中,这使我国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立法上得以确认。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该理论的实施导致了许多实质上的不公平。
本文将从实际案件入手分析该理论以及对醉酒犯罪不加区分处罚的非正当性,并提出自己对立法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有所帮助。
关键词:醉酒;犯罪;责任;立法一、问题导入(一)案情简介:20xx年2月15日凌晨,周某某等人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殴打,向民警报警。
在接受民警调查时,周某某因为酒后情绪激动,不听从民警调查和劝解,辱骂民警,并在此过程中趁民警不注意抢夺了民警的配枪,后被民警现场抓获。
经鉴定,乙醇检验报告显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为严重醉酒状态。
(二)处理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无抢夺枪支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大,如认定为抢夺枪支罪则会处罚太重,因此不应当定为抢夺枪支罪,可以考虑妨害公务,但无进行刑罚处罚的必要。
另一种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理性醉酒犯罪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因此犯罪嫌疑人应当是故意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录像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因此认定为抢夺枪支罪应当是合理的。
但考虑到抢夺枪支罪(特别是抢夺军警人员枪支)是重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免过重,因为犯罪嫌疑人当时确实是因为醉酒冲动,事后也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且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
如果直接以抢夺枪支罪定罪量刑的话有点过重,违背了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价值取向。
总之,对于本案,所有办案人员都认为以抢夺枪支罪的现有规定进行处罚过于苛重。
(三)笔者观点: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案件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根据刑法规定,认定为抢夺枪支罪应当是合理的。
然而,笔者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抢夺强制仅仅是酒后一时情绪激动所致,且其抢夺枪支后并没有实施任何其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若按照现有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就过于苛重,会使犯罪嫌疑人怨恨社会,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不利于刑法的教育与预防犯罪功能的发挥,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论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完善
论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完善摘要: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从对醉酒的分析出发,明确了醉酒人犯罪的概念,分析了各种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醉酒人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一、我国刑法规定的遗憾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与正常人无异,不能视为精神障碍人。
这种立法模式,在世界上也实属少见。
国内的学者们在讨论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时候,都提出应当修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如何完善?是本文要寻找的答案。
二、醉酒的分类在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领域中,酒精中毒对人的精神所造成的损害被称为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可以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的精神障碍两大类。
(一)、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又称酒精依赖,指由于长期较大量饮酒成瘾而造成的慢性酒精中毒精神障碍。
根据司法精神病学统计资料显示,所有的慢性酒精中毒均有精神病症状,通常表现为酒依赖、酒中毒性人格改变、酒中毒性妄想症、酒所致震颤谵妄等病症。
在酒依赖和酒中毒性人格改变的情况下,有些人只是会出现记忆障碍和轻度的智能障碍,综合判断能力降低。
一般认为这两种慢性酒精中毒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中毒者一般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而其他的病症则属于精神病的范畴,急性发作时,由于幻觉、妄想支配或意识障碍,行为人通常无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由于不同状态下的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的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同,因此应先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诊断,据此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定罪量刑。
(二)、急性酒精中毒在临床上的表现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生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三大类。
1、生理性醉酒,又称为普通醉酒,是指一次大量饮酒所引起的精神障碍。
现代医学研究表明,在生理性醉酒下,人的精神、心理会出现三个变化时期: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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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目录写作提纲 (2)内容摘要 (4)关键词 (4)正文 (4)一、绪论 (2)二、本论 (2)(一)醉酒的含义及特征 (5)(二) 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及其现状 (6)(三)我国刑法对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缺陷 (8)(四) 对醉酒人犯罪立法规定之设想 (12)(五)整体社会的风气也会导致饮酒过度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12)三、结论 (14)注释 (15)参考文献 (15)浅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写作提纲一、绪论21世纪的中国在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的问题,比如:醉酒者在现实生活中对社会形成的危害和对危害群体的赔偿,以及对醉酒者的定义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在我国醉酒者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一些行为和责任认定,但对于醉酒者的行为的判断和定罪也是相当的模糊的,中国法学界法律界也不断的在完善此法律以满足日益发展的中国社会的需求,同时也是更好的保护一些弱势群体在此类案件中的能个得到明确和更加公平合理的对待。
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其中一个步骤也社会进步的一个关键.二、本论(一)醉酒的含义及特征1、醉酒的类型2、病理性醉酒与其它类型醉酒的区别(二)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及其现状1、醉酒是一种人为的状态2、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现状(三)我国刑法对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缺陷1、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立法存在着明显的缺陷2、这一规定容易造成人们在理解上的歧义3、违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4、追究醉酒人的刑事责任,符合刑罚的目的(四)整体社会的风气也会导致饮酒过度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形成一种潜在的威胁。
(五)对醉酒人犯罪立法规定之设想1、把醉酒区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2、对于单纯生理性醉酒,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3、对于与职务和业务活动有关的酗酒犯罪,应从重处罚三、结论对于醉酒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需要更加的细化同时也应该效仿醉酒驾车的法规一样的,对社会起到一个立竿见影的作用.同时为饮酒和醉酒者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包括社会,家庭,工作等各方面能导致醉酒者精神加剧崩溃的因素。
醉酒情况下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醉酒情况下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俗话就酒后吐真言,酒后除了吐真言,还会酒后乱性,做出一些自己不知道的事情,例如殴打他人,破坏公共财物等,而这些行为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那么醉酒情况下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醉酒情况下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
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
所以,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生理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学理解释的主要根据是:(1)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只是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其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3)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
因此,生理醉酒人的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件中的醉酒男子涉嫌寻衅滋事,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的将触犯刑法,如遇类似事件建议您学习相关专业的,以期事件得到妥善解决。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醉酒情况下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犯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醉酒殴打情侣的,如果造成人身损害,可以追究殴打者的刑事责任。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刑法论文(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摘要:醉酒主要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类。
本文简述了醉酒的含义与特征,以及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并对病理性醉酒与其他类型醉酒进行区别,进而分析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及责任的认定。
因病理性醉酒系精神病的范畴,本文重点论述的是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生理醉酒;刑事责任;处罚一、醉酒的含义与特征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
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这种醉酒者往往不能从中吸取教训,短时间便可重犯。
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
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出现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至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
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
复杂性醉酒是介于上述两类醉酒之间的一种复杂现象,该类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又没有达到完全丧失。
慢性酒精中毒者在开始无节制饮酒阶段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在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反复醉酒后,到了中毒期和并发症出现产生了肝、肾等内脏疾病甚至于精神疾病后,有可能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减弱。
醉酒犯罪究竟应否负法律责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答案只有一个,即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应该指出,这里所说的“醉酒”仅指因大量饮酒而导致的纯粹醉酒,至于因饮酒而引发并发症导致精神疾病等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概述醉酒人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醉酒人犯罪具有刑罚可罚性,这是被各国刑法所肯定的。
醉酒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在理论上,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是以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作为基础,若行为人明显缺乏刑事责任能力,那么行为人必然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理论基本形成共识,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以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为主要内容。
反观醉酒者犯罪,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通常处于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减弱或丧失状态,也就是说行为人已经不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从而丧失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而现行刑法第18条却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单纯以法律拟制的方式认定其承担刑事责任,缺乏真正的理论基础。
从司法实践上看,醉酒犯罪的危害行为无法真正适用现行分则罪名。
以醉酒后的交通肇事为例,无论是成都孙伟铭醉驾案还是广东黎景全案,司法实务界都存在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争议。
然而在笔者看来,在现行刑法框架下,无论何种罪名都无法适用。
醉酒驾车行为分为醉酒阶段与驾车肇事阶段。
在饮酒至醉酒阶段,行为人有辨认及控制能力,但却未真正实施危害行为,而在驾车肇事阶段,尽管发生了危害结果,行为人却已经处于辨认能力和控制的丧失状态,与交通肇事罪对危害行为抱有过失的心理不符。
同样,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必须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心态,也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情况下的醉酒后驾车心理不符。
那么,对于一个实质上已不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为何要以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来对待?这就关系到醉酒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
对此,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
国外的社会利益说、预先故意说、因果结合说以及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等都曾经在醉酒者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发展历程中扮演过重要的角色。
而我国的三根据说、严格责任说以及实行行为延续说也都得到过许多学者的认可。
笔者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够很好的解决醉酒者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浅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浅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醉酒的不同类型对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有一定影响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不同类型的醉酒,从而科学地界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醉酒要素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如何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却无明确规定。
在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我们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应该尊重客观规律,尊重事实,尊重生命个体的差异。
事实上,不同的人对酒的反应是不同的,也就是说醉酒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行为能力。
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过于概括,只笼统的说醉酒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任何区分。
实际上,目前刑法界和司法精神病学界对醉酒的认识是有争议的,存在很大分歧。
本文旨在和大家共同研讨醉酒作为影响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要素,它究竟对一个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什么影响和作用,以及醉酒者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能力概述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要素之一中的犯罪主体指的就是犯罪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本文主要讲自然人。
刑法中说的这个“人”是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成为构成犯罪的人,即成为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并不是说什么人都能成为犯罪主体。
依照法律规定,犯罪主体的条件有二个,一是达到法定年龄,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
第二个条件就是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年龄问题好确认,但刑事责任能力则需要研究才能确认。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控制和承担责任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了解、认识、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意义的能力,通俗地说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是非、是否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的分辨识别能力,它是认知能力、理解能力、判断能力的统一。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醉酒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处于心神丧失或者心神削弱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犯罪情形。
当下来说,现代社会人们生活、工作必不可少之一就有饮酒这一项,喝醉酒的情况也随着社会进步不断增多,与之一同增加的,就有因醉酒而发生的伤人自伤案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案件。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中并没有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各种情形进行分类讨论,不同类型的醉酒人犯罪应负怎样不同的责任,很明显示存在缺陷的。
这其中的程度问题还需深究,因此,维护醉酒人的公平,应当从立法的开始着手完善,根据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立法状况,提出了增加刑法相关规定和补充司法解释的方法,以阐明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本文从醉酒的形式入手,深入探讨醉酒者以不同形式承担的各种刑事责任,并根据原因行为自由,以生理性醉酒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以探索对醉酒行为的完善,酒后罪犯的罪犯立法责任。
醉酒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原因自由行为A drunk person commits a crime when the perpetrator commits an act that meets the elements of a crime after drinking alcohol, in a state of loss of mind or weakened mind. Nowadays, drinking is one of the essentials of people's life and work in modern society. The situation of drunkenness has been increasing with the progress of society, and the same increase has the harm of drunkenness caused by drunkenness. Injury cases and cases that endanger public safety. China's criminal law provides that "drunken persons should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crimes." It is clearly inadequate to not discuss the various situations of drunk people's crimes. The extentof these issues needs further study. Therefore,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fairness of the drunkards, we should start to improve them from the beginning of legislation. Based on China's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and legislative situation, we have proposed waysto increas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 and suppleme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to clarify Criminal liability of a drunk.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the form of drunkenness, and in-depth discusses the various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of drunkards in differentforms. According to the freedom of behavior, the physiological drunkenness should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improvement of drunkenness, Criminal legislative responsibility.Actio libera in causa一、引言 (3)二、醉酒的概述 (3)(一)醉酒的概念 (3)(二)醉酒的分类 (4)三、醉酒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5)(一)预先故意说 (5)(二)社会利益说 (5)(三)原因自由行为说 (6)四、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8)(一)严格责任说 (8)(二)普通责任原则框架内解释 (8)(三)责任能力减弱说 (8)(四)原因自由行为延续说 (9)五、醉酒人犯罪的责任认定 (9)(一)醉酒人在原因自由行为下进行的犯罪 (9)(二)醉酒人在有限责任状态下进行的犯罪 (10)六、总结 (11)参考文献 (11)致谢................................众所周知,我国自古以来都拥有非常浓厚的酒文化,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喝酒也就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者缺的一部份,随之而来的是酒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对于醉酒人犯罪这一问题的思忖。
论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作者:尼玛来源:《人间》2016年第33期摘要:随着酒文化的盛行,醉酒后犯罪事件层出不穷,已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由于我国刑法关于于醉酒犯罪的处罚规定太过于简单,同时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条规定的补充,进而形成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刑法处罚醉酒犯罪时带来各种困扰,本文结合现今国内外关于立法的实践以及经验以完善我国的有关规定,不管是对立法或者是司法均有着重要价值。
关键词: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61-01一、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不足当前我国《刑法》当中关于醉酒犯罪的规定相当的少,只有两个法条,分别是总则当中的第18条第四款以及分则当中的第133 条之——危险驾驶罪。
对比之下,现今各国针对醉酒犯罪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下面的四类,分别是:一依照一般的犯罪处罚,二只追究故意醉酒以后所实施的犯罪的刑事责任,三只追究故意或者是由于过失醉酒以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四加重对醉酒者进行的处罚。
而我国《刑法》总则里面的第18条第四款当中明确规定,使用的是第一种立法模式,也就是按一般的犯罪进行处罚。
而对于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学者们是争论不休,归纳起来具体有下面的几点:第一,醉酒行为人存在着过量饮酒的问题进而导致醉酒情况的出现,导致辨认以及控制能力的降低,然而又不是完全丧失的,陷入的只是限制责任能力情况中,这时承担刑事责任是必须要的。
第二,饮酒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至于所饮用的量,是否需要醉酒,均是由行为人自由意识来进行决定的。
第三,酗酒甚至醉酒,便是长时间历史遗留的陋习、恶习,肯定需要通过法律进行制约。
上述的三种观点很明显存在着缺陷,只是现时我国的刑法总则当中的确存在着对醉酒犯罪的规定的不足。
从第18条第四款当中关于对醉酒人犯罪的规定而言,看上去存在着过于笼统以及粗疏的问题,具体如下:1.我国《刑法》里的18条第四款当中明确规定了醉酒行为人在犯罪以后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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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醉酒的不同类型对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有一定影响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不同类型的醉酒,从而科学地界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醉酒要素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如何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却无明确规定。
在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我们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应该尊重客观规律,尊重事实,尊重生命个体的差异。
事实上,不同的人对酒的反应是不同的,也就是说醉酒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行为能力。
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过于概括,只笼统的说醉酒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任何区分。
实际上,目前刑法界和司法精神病学界对醉酒的认识是有争议的,存在很大分歧。
本文旨在和大家共同研讨醉酒作为影响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要素,它究竟对一个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什么影响和作用,以及醉酒者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能力概述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要素之一中的犯罪主体指的就是犯罪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本文主要讲自然人。
刑法中说的这个“人”是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成为构成犯罪的人,即成为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并不是说什么人都能成为犯罪主体。
依照法律规定,犯罪主体的条件有二个,一是达到法定年龄,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
第二个条件就是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年龄问题好确认,但刑事责任能力则需要研究才能确认。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控制和承担责任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了解、认识、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意义的能力,通俗地说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是非、是否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的分辨识别能力,它是认知能力、理解能力、判断能力的统一。
控制能力又叫意志力,是指在辨认能力基础上,还有选择自己实施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的能力,进而支配自己实施合法还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它是抉择力、支配力、自控力的统一,这两种能力要同时具备才是完整的刑事责任能力,缺一不可。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一个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即使达到法定年龄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判断这个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呢?换言之,哪些因素影响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四个因素:第一是年龄因素,前文已讲过,不满14周岁缺乏辨别是非能力,14周岁至16周岁只对8种严重犯罪负责,对其他犯罪的辩知能力还有所欠缺,16周岁以上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第二是心理因素,也叫精神状态,说的是心理的变化导致精神变化,即精神状态决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有二种形式,一种是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病人,由于他心神丧失,导致没有责任能力;第二种是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人精神有一定问题,使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一定的影响,是限制责任能力。
第三是生理因素,是指生理状态影响责任能力,有二种人,一种是又聋又哑的人,一种是盲人,与正常人相比,他们的认知活动在深度、广度和准确度上有所减弱,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第四是醉酒因素,以上三个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法律有明确规定,比较好理解,笔者认为醉酒对刑事责任能力也有一定影响,也应作为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因素加以考虑。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是一种完全的刑事责任,即法律上并不认可醉酒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但某些刑法教材又谈到:从法理上讲醉酒的人通常在某种程度上减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实际又是从理论上对醉酒因素的一种认可,教材中还说:虽然醉酒对行为能力有影响,但并不完全丧失这种能力,刑法这样规定是为了同酗酒现象作斗争。
我个人理解作斗争应该是一种社会行为或者说是道德行为,而法律应该客观、真实、中立。
我们来分析一下立法的精神,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都是关于精神状态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那么醉酒放在第四款,实际上立法对醉酒的影响是一种认可态度。
据最近的一份资料介绍:毒品、酒精和烟草等都有一个共同的名称,叫“精神活性物质”,顾名思义,就是这些物质的使用除了对人的身体造成影响外,都会同时造成精神方面的障碍,这也是国家卫生部门统一要求将戒酒治疗放在精神疾病医院的原因。
目前,在法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已在关注并认可醉酒的个性差异。
二、醉酒的类型及特征。
1、第一种醉酒是病理性醉酒,从医学上讲,这属于精神病状态,是酒精中毒引起的生理机变,据研究,酒中毒引起精神障碍在西方和东欧较多。
这种状态的表现有,比如有些人从不喝酒,偶然的机会喝了一次酒,突然发生病变,对自己的行为完全失去了控制、记忆,那么这种醉酒的人实施危害行为,纯粹是因生物性原因直接作用的结果,应按精神病对待,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部分人从医学上讲也是病理性醉酒,但这部分人实施危害行为并非完全是生物性因素引起的,还有部分社会性因素,也就是他具有意识的那部分因素,对这些人由社会性因素和生物性因素共同作用构成的犯罪事实,刑法应该部分的谴责其行为,即由他们承担部分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国外,对病理性醉酒按两个标准判断,一是看他是否正在发病期,二是喝酒后能否判断和块择,具体要参照对精神病的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
有这样一个案例,丈夫平常终日酗酒,因不满妻子不让他喝酒,一次酒后在家中趁妻子不备,持刀猛砍妻子的头部数刀,致妻子重度颅脑损失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庭审中,丈夫辩解他不是故意杀害妻子,只是当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其辩护人称,该丈夫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经对该丈夫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显示他是慢性酒中毒性精神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人系限制责任能力,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所以对病理性醉酒,笔者认为应区分为完全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而不是像过去有些书中把它归属于完全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类。
2、第二种醉酒是生理性醉酒,也叫普通性醉酒,大多数人是这种状态。
表现为醉酒后,可以刺激人的情绪、壮胆,使人产生夸张行为,一定程度上也会损伤人的理解力、判断力和自我控制力,易产生极端行为的倾向,酒醒后,即恢复正常。
所以,一般而言,人不会因普通性醉酒而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刑法上说的醉酒的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就是指的普通性醉酒。
3、第三种醉酒是复杂性醉酒,介于二者之间。
举个例子说明,前几年我们国家状告白酒“全国第一案”,该案中张某原本少量喝酒是为了治病,但后来越喝越多,以致发展到一天不喝,就浑身无力,眼睛发直,双手发抖,后来因饮酒过量引发严重的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而死亡。
这个案例,笔者认为张某就是一种复杂性醉酒,就是他原本并无酒精神中毒的障碍,但在长期饮酒的过程中,产生酒精依赖并发生一些不良反应,这种情况下,他的责任能力会发生下降。
从法医学上讲,醉酒的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当然并不是说每个阶段泾渭分明。
第一阶段是兴奋期,表现为颜面潮红或苍白,自觉心情愉快,毫无顾虑,说话直爽,有时粗鲁无理,易动感情,或怒或温,或悲或喜,有时话语滔滔不绝,有时寂静入睡,酒后吐真言大概就在这个时期,血液中酒精浓度在0.1%--0.15%。
一般爱喝酒的人这时会觉得没喝好,往往都会接着再喝。
第二个阶段是共济运动失调期,这个阶段表现为人的行动逐渐笨拙,到后来连简单的操作也难以胜任,身体平衡逐渐难以保持,举步不稳,行动蹒跚,语无伦次,含糊不清,人的辨认为、控制力基本丧失,自己干什么已经不知道了,好多人说的“断片”,大概就是这个阶段的表现,在这个阶段人也最容易发生犯罪,这时血液中酒精浓度在0.15%--0.3%。
醉酒的第三个阶段是昏睡期,这个时期人转入昏睡,颜面苍白,皮肤湿冷,口唇微紫,脉搏频数,体温下降,如果延脑受抑制,则会因呼吸麻痹而死亡,这个阶段血液中酒精浓度在0.25%--0.5%。
三、醉酒犯罪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1、醉洒的人如果属于病理性醉洒,经鉴定属于精神障碍,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适用刑法中关于精神病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纯粹的精神病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像前面讲的杀妻案中的限制性精神障碍人,虽然属病理性醉酒,也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另外有一种情况要注意,就是当事人知道了自己有病理性醉洒的现象后,为了实施犯罪而故意使自己醉酒,利用这一点犯罪的,应按普通醉酒处理,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2、对普通性醉酒应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这里又分几种情况:第一,醉酒的人在饮酒之初并无犯罪故意,只是因喝酒后使自己陷入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状态,在别人的鼓动下或在外界环境的诱惑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种情形的犯罪,在审判实践中,因其主观恶性小,而且在犯罪后有强烈的悔改意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一般都会视情况从轻或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酒后引发的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最多。
第二、喝酒前就有犯罪的故意,只是想借酒壮胆,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应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如果喝了酒后反而使自己丧失了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无法实现自己的预期,或者使故意或过失的内容改变,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当事人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应该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至于他没达到目的那是犯罪的预备或是未遂,具体的定罪量刑应结合犯罪构成的其他条件综合全案进行决定。
目前,虽然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只笼统规定了醉酒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醉酒后的量刑处罚在掌握上与没醉洒的处罚还是有所区别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一个副庭长在讲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时,讲到,因醉酒而杀人的死刑适用问题要认真研究,醉酒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要严格把握。
醉酒虽不是法定从轻情节,但毕竟与正常人犯罪有所区别,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如果不是酗酒闹事或借酒泄愤、壮胆而杀人的,一般不要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总之,对醉酒行为我们要客观地进行分析,根据醉酒的不同情况对刑事责任加以区分,这样才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对醉酒者定罪量刑。
参考文献:[1]祝铭山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郑钟璇主编《法医学》,法律出版社[3]戴长林《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案件的死刑适用问题》[4]蔡伟雄《司法精神病学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