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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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论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论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个人觉得此规定过于笼统,既不明确也不严谨。

从而给司法实践的理解带来很大的偏差,也给刑法的适用带来诸多困难。

在此,就来浅谈一下个人对此的看法。

首先,让我们来对醉酒进行一个分类。

随着医学与科学的发展,人们发现醉酒的情况并非完全一致。

宾德将醉酒分为病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和单纯性醉酒三大类,这三类醉酒状况对人们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是不相同的。

(一)、病理性醉酒又称病理性酒精中毒、病态性醉酒,是指饮用少量的的酒而出现的严重精神障碍。

是日常生活中最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有时也见于一些对酒精耐受性较差的个人,他的发生及其表现与血中酒精浓度有有密切的关系。

临床上可分为依次分为出现下述表现:1、兴奋期,表现为自我感觉良好、手舞足蹈、自控能力降低、爱高谈阔论、与人争论,可能发生漫骂、殴打和较轻率的性行为;2、共济失调期,呈典型的醉汉状态,言语较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和手舌震颤,容易发生冲动性攻击;3、昏睡期、表现为酣睡,知觉丧失,并可并发多种躯体现象,严重时可发生因中伫神经受损害而死亡。

病理性醉酒只出现在极少数人饮酒后立即出现的严重醉酒状态;因而其症状也比普通醉酒状态严重的多。

病人有较深的意识障碍,伴有幻觉、错觉有时还有一些片段的妄想。

其发病原因目前尚不清楚,一般认为,有脑器质性损害(如脑外伤、癫痫、脑动脉硬化等)者,有潜在性或者过去发过的精神病人或人格障碍者,以及患有严重的躯体疾病者,相对容易发生病理性醉酒。

(二)复杂性醉酒是介于单纯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的中间状态。

与单纯性醉酒相比,意识障碍并不明显,只有量和和度的不同,而无质的差别,辨认能力一般存在,定向力无明显障碍,对周围景物也不致产生误认或失认。

少数人虽可有些妄想观念,但不会出现明显的妄想和幻觉,行为过后多有概括性记忆。

发生复杂醉酒时,意志受损突出,情绪容易激怒,稍有触犯,反应剧烈,不顾后果,且明显有别于日常人格模式。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建立有效监管机制,确保执行效果
加强酒精测试技术研发
不断提高酒精测试技术的准确性和便捷性,为交警部门提供有力 支持,确保醉酒驾驶者得到及时查处。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交警、公安、司法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醉酒驾驶 者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便于各部门协同作战。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参与醉酒驾驶的监督和举报,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和 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氛围。
案例三
某男子醉酒后潜入他人家中实施盗窃,被当场抓获。最终,该男子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案 提醒人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底线。
04
醉酒人刑事责任认定问题探讨
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关系辨析
醉酒状态下主观故意的认定
01
探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以及故意的内容和
程度。
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关联性
THANKS
感谢观看
易激惹
酒精作用下,人的耐心 会降低,容易因为别人 的言语或行为而感到不
满或愤怒。
行为冲动
醉酒后,人的行为容易 失去控制,可能会做出
一些冲动的举动。
攻击性增强
部分醉酒者会变得具有 攻击性,可能会对他人
造成伤害。
自我意识减弱与道德观念淡漠
自我意识模糊
醉酒后,人的自我意识会变得 模糊,难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
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并规定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包 括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等,以起到震慑作用。
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交警部门的执法力度,提高醉酒驾驶的查处率和处罚执行率, 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建立信用惩戒机制

最新-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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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王永刚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有关醉酒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在预防和打击醉酒人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但理论界认为其存在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第一,认为该条款仅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并没有明确说明其所指的是所有醉酒的人犯罪还是仅指生理醉酒中自愿醉酒的人犯罪?是否包括病理性醉酒及复杂醉酒?是要求醉酒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还是限制刑事案责任?这些问题导致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给司法实践也造成了混乱;第二,认为该条款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相冲突。

醉酒人在酒后受酒精刺激作用,辨控能力将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减弱,既然醉酒人的减弱甚至丧失了辨控能力,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就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该条款并没有作相应规定;第三,认为该条款的规定过多的是从社会防卫思想出发,突出社会利益。

酒文化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喝酒行为更是一种传统的习惯,只应在道德领域受到评价,该条款有将喝酒行为与犯罪行为混为一谈之嫌,即只要是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就一律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无疑扩大了刑法的调整范围,使刑罚过于宽泛化。

针对以上诸多问题的提出,多数学者主张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并借鉴国外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原因自由行为是德国学者独辟蹊径从醉酒人犯罪的原因行为即喝酒行为入手,来解释让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其理论上的合理性自不必说,但作为一个舶来品若不加选择的全部吸收,将有可能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实际需要并破坏刑法原有理论的系统系。

一、醉酒及醉酒人的概况醉酒是指在短时间内大量饮酒或对酒已产生依赖的人长期过度饮酒后,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精神障碍和身体上的损害。

这里所谓的精神障碍并非在刑法学中所指的精神障碍属精神病范畴,而是指因大量饮酒而引起的兴奋、情绪激动、昏迷或精神错乱等现象。

醉酒驾驶中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几点思考

醉酒驾驶中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几点思考

醉酒驾驶中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几点思考【摘要】醉酒驾驶出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但是在具体司法适用中却产生了诸多疑问,本文从醉酒驾驶行为进入刑法入手,探讨醉酒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以及醉酒驾驶中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认定出提出的几点疑问进行论述。

【关键词】醉酒驾驶;原因自由行为;刑事责任1我国刑法中关于醉酒驾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解读: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醉酒状态下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呼吸,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

此条修正案颁布之前,关于醉酒驾驶,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中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的”。

可以看出,有关的刑事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醉酒驾驶的规定相当匮乏,而且也只是在刑法分则做出的具体规定,对该犯罪行为在如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惩罚犯罪行为显示出了不足。

旧的法律规定,关于酒后驾驶交通运输工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形,只能根据当事人现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危险及后果,过失犯罪的以相应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论处,故意犯罪的,还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论处。

这种定罪量刑的方法,却难以达到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要求,因为醉酒人的辨识控制能力不同于常态下的行为人,但是“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证明,醉酒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醉酒人刑事责任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常态下故意或者过失犯罪人的责任。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摘要近年来,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问题引起了各方专家的注意。

研究和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醉酒人形式责任的重要性,其次探讨了其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问题,接着讲解了晚上醉酒人形式责任立法的方法:应细化我国刑事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

最后得出,在以后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研究中,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

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在以后的刑法定位中,有更详细的依据。

关键词醉酒人刑事责任原因自由行为立法作者简介:胡伟国,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47-02一、前言近年来,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问题引起了各方专家的注意。

目前,由于醉酒引起了很多的社会危害,因此研究和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总体来说,对于醉酒犯罪的处罚处于日趋轻缓的趋势,这是一种进步,也是罪与刑远离残酷和非人道的表现,是人们对罪与非罪认识日趋科学的表现。

但是,如果醉酒行为和犯罪行为结合后,就必须从其危害性上进行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刑法措施对其进行打压。

因此,本文从研究醉酒人的刑事责任的重要性出发,分别探讨了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和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完善醉酒人刑事责任立法的建议和思路。

最后得出,在以后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研究中,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

二、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从刑事责任根据的概念和学说、醉酒人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学说两方面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笔者的意见。

(一)刑事责任根据的概念和学说谈论刑事责任的所有问题,必须明确其核心问题——刑事责任根据问题。

醉酒人的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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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人的责任能力
1、生理性醉酒。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不能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交通肇事罪中,有的情形下醉酒还是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

2、病理性醉酒。

——视同精神病人,并且,醉酒状态下完全丧失责任能力,不能认定为犯罪。

一活动名称启东市庆五一我是主角才艺大赛二活动主题及目的我是主角展现自己低碳生活必不可少本次活动以庆五一,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支持低碳经济为宗旨,通过广场丰富多彩的活动,向全社会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低碳生活的氛围,目的就是让全社会市民通过观看文艺汇演,参加广场互动,增强低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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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该八种犯罪的原因:普遍性、易模仿、反
1 / 2
伦理性、危害性。

2、如何理解该规定?只要实施了八种行为即可,所定的罪名也仅为八种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例如,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不作评价,仅评价故意杀人行为,当然定故意杀人罪。

丫丫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丫丫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最新资料推荐…………………………………………………中北大学毕业论文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学生姓名:学号: 学 院:专 指导教师:2017年 11月XXX 继续教育学院XXX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摘要:我国社会经济正飞跃式进步,交通、教育、文化等各方面现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既对人身安全产生了巨大威胁,又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

于此,我国构建了与醉酒相关的刑事法律框架,旨在维护良好的社会系统,并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现在对醉酒的判定、处罚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却隐含着复杂的法律因素,相关文件阐述过于模糊,极易造成恶性循环。

换言之,法律规定不够清晰的话,司法部门如何发挥价值都将成为疑问,何谈社会稳定发展。

笔者便从理论方面着手,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良好的服务。

关键词:醉酒犯罪;法律规定;理论阐述On criminal liability of intoxicated personsAbstract:China's social and economic progress, transportation, education, culture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tatus quo also appeared a series of problems, not only to the personal safety has been a huge threat, but also not conducive to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y. In this, China has built a criminal law framework related to the alcohol, to maintain a good social system, and to maintain the safety of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Now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drunken, punishment, althoug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carried out, but implies a complex legal factors, the relevant documents are too vague, very easy to cause a vicious circle. In other words, the legal provisions are not clear enough,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how to play the value will become a question, what to talk about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The author starts from the theory aspect, the aim is to provide the good service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Drunken crime; legal regulation; theoretical exposition目录摘要1ABSTRACT1引言41.醉酒犯罪概述41.1醉酒的概念41.2醉酒的分类及特征41.2.1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41.2.2自愿醉酒与非自愿醉酒51.3醉酒犯罪的概念及特征51.4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历史渊源62. 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62.1各国关于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62.2关于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理论依据的学说72.2.1三根据说72.2.2严格责任说72.2.3实行行为延续说72.2.4犯罪构成要件符合说82.3原因自由行为作为醉酒者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合理性8 3.醉酒犯罪的责任责任类型分析93.1病理性醉酒93.1.1属于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93.1.2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仍醉酒犯罪的情形93.2复杂性醉酒93.3生理性醉酒103.3.1自愿性醉酒103.3.2非自愿性醉酒114. 醉酒犯罪的立法建议114.1国外醉酒犯罪的立法模式114.1.1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模式114.1.2英美法系立法模式124.2我国关于醉酒犯罪的立法缺陷134.2.1总则的立法模式不利于全面保护法益134.2.2总则立法规定过于笼统,有失严谨134.2.3立法内容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144.3完善我国醉酒犯罪立法的建议144.3.1在坚持总则规定模式的基础上完善分则个罪条文144.3.2在醉酒者刑事责任认定上贯彻罪过责任原则15结语15参考文献15致谢17引言我国法制建设正如火如荼,自建国至今,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实现“法”的价值,也取得了一次次的突破效果,但仍旧存在些许诟病,有的刑法理论不够清晰、合理,为实践活动带来了阻碍性元素。

浅谈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浅谈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浅谈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浅谈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摘要: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已经运用到我国的立法与实践中,这使我国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立法上得以确认。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该理论的实施导致了许多实质上的不公平。

本文将从实际案件入手分析该理论以及对醉酒犯罪不加区分处罚的非正当性,并提出自己对立法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有所帮助。

关键词:醉酒;犯罪;责任;立法一、问题导入(一)案情简介:20xx年2月15日凌晨,周某某等人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殴打,向民警报警。

在接受民警调查时,周某某因为酒后情绪激动,不听从民警调查和劝解,辱骂民警,并在此过程中趁民警不注意抢夺了民警的配枪,后被民警现场抓获。

经鉴定,乙醇检验报告显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为严重醉酒状态。

(二)处理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无抢夺枪支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大,如认定为抢夺枪支罪则会处罚太重,因此不应当定为抢夺枪支罪,可以考虑妨害公务,但无进行刑罚处罚的必要。

另一种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理性醉酒犯罪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因此犯罪嫌疑人应当是故意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录像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因此认定为抢夺枪支罪应当是合理的。

但考虑到抢夺枪支罪(特别是抢夺军警人员枪支)是重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免过重,因为犯罪嫌疑人当时确实是因为醉酒冲动,事后也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且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

如果直接以抢夺枪支罪定罪量刑的话有点过重,违背了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价值取向。

总之,对于本案,所有办案人员都认为以抢夺枪支罪的现有规定进行处罚过于苛重。

(三)笔者观点: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案件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根据刑法规定,认定为抢夺枪支罪应当是合理的。

然而,笔者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抢夺强制仅仅是酒后一时情绪激动所致,且其抢夺枪支后并没有实施任何其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若按照现有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就过于苛重,会使犯罪嫌疑人怨恨社会,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不利于刑法的教育与预防犯罪功能的发挥,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大学生醉酒法律后果分析(3篇)

大学生醉酒法律后果分析(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大学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大学生饮酒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醉酒不仅对大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大学生醉酒的法律后果角度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醉酒行为的发生。

一、大学生醉酒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醉酒驾驶属于危险驾驶罪,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拘役和罚金的处罚。

此外,醉酒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醉酒后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醉酒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若醉酒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其家属或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行政责任醉酒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如醉酒后滋事、辱骂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4. 学校纪律处分学校为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对醉酒行为有一定的纪律处分规定。

一般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二、大学生醉酒法律后果的原因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大学生对醉酒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认为醉酒只是个人行为,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这种错误观念导致他们在饮酒时缺乏法律约束,容易引发醉酒行为。

2. 社交压力大学生在社交场合中,为了融入集体、取悦他人,往往不顾自身身体状况,过量饮酒。

这种社交压力使他们在饮酒时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

3. 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对子女的教育过于宽松,缺乏对饮酒行为的约束。

这导致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对饮酒行为的危害认识不足,容易引发醉酒。

4. 学校监管不力部分学校对学生的饮酒行为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这使醉酒行为在校园内得以蔓延,增加了法律后果的发生概率。

三、预防大学生醉酒法律后果的措施1. 加强法律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醉酒的法律后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2. 完善校园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饮酒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醉酒行为。

浅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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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目录写作提纲 (2)内容摘要 (4)关键词 (4)正文 (4)一、绪论 (2)二、本论 (2)(一)醉酒的含义及特征 (5)(二) 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及其现状 (6)(三)我国刑法对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缺陷 (8)(四) 对醉酒人犯罪立法规定之设想 (12)(五)整体社会的风气也会导致饮酒过度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12)三、结论 (14)注释 (15)参考文献 (15)浅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写作提纲一、绪论21世纪的中国在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的问题,比如:醉酒者在现实生活中对社会形成的危害和对危害群体的赔偿,以及对醉酒者的定义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在我国醉酒者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一些行为和责任认定,但对于醉酒者的行为的判断和定罪也是相当的模糊的,中国法学界法律界也不断的在完善此法律以满足日益发展的中国社会的需求,同时也是更好的保护一些弱势群体在此类案件中的能个得到明确和更加公平合理的对待。

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其中一个步骤也社会进步的一个关键.二、本论(一)醉酒的含义及特征1、醉酒的类型2、病理性醉酒与其它类型醉酒的区别(二)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及其现状1、醉酒是一种人为的状态2、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现状(三)我国刑法对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缺陷1、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立法存在着明显的缺陷2、这一规定容易造成人们在理解上的歧义3、违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4、追究醉酒人的刑事责任,符合刑罚的目的(四)整体社会的风气也会导致饮酒过度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形成一种潜在的威胁。

(五)对醉酒人犯罪立法规定之设想1、把醉酒区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2、对于单纯生理性醉酒,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3、对于与职务和业务活动有关的酗酒犯罪,应从重处罚三、结论对于醉酒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需要更加的细化同时也应该效仿醉酒驾车的法规一样的,对社会起到一个立竿见影的作用.同时为饮酒和醉酒者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包括社会,家庭,工作等各方面能导致醉酒者精神加剧崩溃的因素。

刑法论文(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论文(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摘要:醉酒主要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类。

本文简述了醉酒的含义与特征,以及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并对病理性醉酒与其他类型醉酒进行区别,进而分析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及责任的认定。

因病理性醉酒系精神病的范畴,本文重点论述的是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生理醉酒;刑事责任;处罚一、醉酒的含义与特征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

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这种醉酒者往往不能从中吸取教训,短时间便可重犯。

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

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出现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至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

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

复杂性醉酒是介于上述两类醉酒之间的一种复杂现象,该类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又没有达到完全丧失。

慢性酒精中毒者在开始无节制饮酒阶段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在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反复醉酒后,到了中毒期和并发症出现产生了肝、肾等内脏疾病甚至于精神疾病后,有可能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减弱。

醉酒犯罪究竟应否负法律责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答案只有一个,即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应该指出,这里所说的“醉酒”仅指因大量饮酒而导致的纯粹醉酒,至于因饮酒而引发并发症导致精神疾病等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概述醉酒人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醉酒人犯罪具有刑罚可罚性,这是被各国刑法所肯定的。

浅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浅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浅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醉酒的不同类型对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有一定影响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不同类型的醉酒,从而科学地界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醉酒要素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如何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却无明确规定。

在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我们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应该尊重客观规律,尊重事实,尊重生命个体的差异。

事实上,不同的人对酒的反应是不同的,也就是说醉酒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行为能力。

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过于概括,只笼统的说醉酒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任何区分。

实际上,目前刑法界和司法精神病学界对醉酒的认识是有争议的,存在很大分歧。

本文旨在和大家共同研讨醉酒作为影响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要素,它究竟对一个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什么影响和作用,以及醉酒者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能力概述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要素之一中的犯罪主体指的就是犯罪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本文主要讲自然人。

刑法中说的这个“人”是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成为构成犯罪的人,即成为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并不是说什么人都能成为犯罪主体。

依照法律规定,犯罪主体的条件有二个,一是达到法定年龄,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

第二个条件就是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年龄问题好确认,但刑事责任能力则需要研究才能确认。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控制和承担责任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了解、认识、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意义的能力,通俗地说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是非、是否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的分辨识别能力,它是认知能力、理解能力、判断能力的统一。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醉酒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处于心神丧失或者心神削弱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犯罪情形。

当下来说,现代社会人们生活、工作必不可少之一就有饮酒这一项,喝醉酒的情况也随着社会进步不断增多,与之一同增加的,就有因醉酒而发生的伤人自伤案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案件。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中并没有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各种情形进行分类讨论,不同类型的醉酒人犯罪应负怎样不同的责任,很明显示存在缺陷的。

这其中的程度问题还需深究,因此,维护醉酒人的公平,应当从立法的开始着手完善,根据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立法状况,提出了增加刑法相关规定和补充司法解释的方法,以阐明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本文从醉酒的形式入手,深入探讨醉酒者以不同形式承担的各种刑事责任,并根据原因行为自由,以生理性醉酒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以探索对醉酒行为的完善,酒后罪犯的罪犯立法责任。

醉酒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原因自由行为A drunk person commits a crime when the perpetrator commits an act that meets the elements of a crime after drinking alcohol, in a state of loss of mind or weakened mind. Nowadays, drinking is one of the essentials of people's life and work in modern society. The situation of drunkenness has been increasing with the progress of society, and the same increase has the harm of drunkenness caused by drunkenness. Injury cases and cases that endanger public safety. China's criminal law provides that "drunken persons should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crimes." It is clearly inadequate to not discuss the various situations of drunk people's crimes. The extentof these issues needs further study. Therefore,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fairness of the drunkards, we should start to improve them from the beginning of legislation. Based on China's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and legislative situation, we have proposed waysto increas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 and suppleme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to clarify Criminal liability of a drunk.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the form of drunkenness, and in-depth discusses the various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of drunkards in differentforms. According to the freedom of behavior, the physiological drunkenness should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improvement of drunkenness, Criminal legislative responsibility.Actio libera in causa一、引言 (3)二、醉酒的概述 (3)(一)醉酒的概念 (3)(二)醉酒的分类 (4)三、醉酒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5)(一)预先故意说 (5)(二)社会利益说 (5)(三)原因自由行为说 (6)四、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8)(一)严格责任说 (8)(二)普通责任原则框架内解释 (8)(三)责任能力减弱说 (8)(四)原因自由行为延续说 (9)五、醉酒人犯罪的责任认定 (9)(一)醉酒人在原因自由行为下进行的犯罪 (9)(二)醉酒人在有限责任状态下进行的犯罪 (10)六、总结 (11)参考文献 (11)致谢................................众所周知,我国自古以来都拥有非常浓厚的酒文化,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喝酒也就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者缺的一部份,随之而来的是酒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对于醉酒人犯罪这一问题的思忖。

醉酒的刑事责任分析

醉酒的刑事责任分析

醉酒的刑事責任分析醉酒是酒精中毒的俗称。

醉酒分为急性醉酒和慢性醉酒,急性醉酒又分为普通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实践表明,醉酒人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问题,现代各国有着三种处理的规定和主张:1、对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与精神障碍者同样看待而不作明文规定;2、概括的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不得免除责任;3、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区分情况决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我国法律认为醉酒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答对其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可见,我国的处理方法符合上述第二种规定和主张。

我国采取这一处理办法,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第一,为了在刑法领域内强化社会主义道德。

酗酒、醉酒都不是人们无法选择、抗拒的生理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且是旧社会遗留的社会恶习,是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不沾染、戒除或者养成并加深的陋习,是一种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秩序的陋习。

醉酒、酗酒常常是许多犯罪发生的直接原因或潜在基础,因而,它不是我们所提倡的,也是违背我们社会主义道德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醉酒人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既处罚了醉酒人的违法,同时也是对醉酒这一陋习的谴责,这就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维护。

其次,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关键于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规定和基本原理、行为人必须也只能对其危害社會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而任何人的行为要被确认犯罪,都应当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

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之所以应当刑事责任,也正是因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即符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

醉酒人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容易理解的,一般不会在这方面发生疑问和争议,故不赘言。

要确认醉酒人和行为构成犯罪,关键于说明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

醉酒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醉酒人对自己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然害行为及其估害结果所指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这种主观要件须以醉酒人符合主体要件即具备责任能力为基础。

工作心得:完善醉酒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最新)

工作心得:完善醉酒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最新)

工作心得:完善醉酒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最新)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所有醉酒的人犯罪都与正常人犯罪负同等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思维是片面的。

因为,醉酒的种类较多,对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因此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也会有所不同。

所以,并不是所有醉酒的人都符合犯罪主体资格,醉酒后产生精神障碍者应当通过严格的司法精神鉴定,综合评价其犯罪时的精神状况,从而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及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醉酒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依旧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司法机关无法确定哪些醉酒犯罪嫌疑人需要鉴定,哪些不需要鉴定。

对于多数醉酒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通过自身明显的辨识能力判断出来,但对于少数醉酒犯罪嫌疑人,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出现一些反常举动,例如抢到钱包又还给受害人等,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司法精神鉴定难以确定。

另一方面,对于醉酒精神障碍者的司法精神鉴定,还缺少完备的司法程序以及专业的鉴定机构。

笔者建议,可从以下三方面完善醉酒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一是统一司法鉴定标准。

醉酒在医学上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

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

病理性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至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中毒现象,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

复杂性醉酒处于前两者之间,醉酒人有较弱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此类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较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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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
导读:本文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
王永刚
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有关醉酒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在预防和打击醉酒人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但理论界认为其存在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第一,认为该条款仅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并没有明确说明其所指的是所有醉酒的人犯罪还是仅指生理醉酒中自愿醉酒的人犯罪?是否包括病理性醉酒及复杂醉酒?是要求醉酒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还是限制刑事案责任?这些问题导致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给司法实践也造成了混乱;第二,认为该条款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相冲突。

醉酒人在酒后受酒精刺激作用,辨控能力将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减弱,既然醉酒人的减弱甚至丧失了辨控能力,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就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该条款并没有作相应规定;第三,认为该条款的规定过多的是从社会防卫思想出发,突出社会利益。

酒文化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喝酒行为更是一种传统的习惯,只应在道德领域受到评价,该条款有将喝酒行为与犯罪行为混为一谈之嫌,即只要是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就一律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无疑扩大了刑法的调整范围,使刑罚过于宽泛化。

针对以上诸多问题的提出,多数学者主张对该条款
进行修改,并借鉴国外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原因自由行为是德国学者独辟蹊径从醉酒人犯罪的原因行为即喝酒行为入手,来解释让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其理论上的合理性自不必说,但作为一个舶来品若不加选择的全部吸收,将有可能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实际需要并破坏刑法原有理论的系统系。

一、醉酒及醉酒人的概况
醉酒是指在短时间内大量饮酒或对酒已产生依赖的人长期过度饮酒后,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精神障碍和身体上的损害。

这里所谓的“精神障碍”并非在刑法学中所指的精神障碍(属精神病范畴),而是指因大量饮酒而引起的兴奋、情绪激动、昏迷或精神错乱等现象。

“人们因为饮酒而摄取一定的酒精在体内,就有可能出现酒精性精神障碍的症状,并可能导致醉酒者辨控能力的减弱甚至丧失。

” 在这种情况下,醉酒人常易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不仅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法的评价。

普通醉酒即通常所称的生理醉酒,主要表现为兴奋、话多、情绪易激动,但其意识障碍不明显,定向力完整,辨认能力没有损害。

它常发生在一次性过量饮酒后,或在慢性酒癖中,即对酒精有依赖的单纯慢性酒精中毒者。

在法学理论上,一般认为生理性醉酒是行为人自限于精神障碍,因为其辨认能力没有障碍,行为者尚且能够自我控制,因此理论界通说认为,虽然行为人在生理性醉酒状态中,辨控能力可能会有所限制,但生理性醉酒人仍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病理性醉酒在医学上认为是精神病的一种,因此在法学领域,虽
然病理性醉酒者的犯罪行为是由于饮酒引起的,但一般也不在醉酒人犯罪中进行研究。

对于病理性醉酒人来说,一般能从醉酒中发现自己的特殊体质及对酒的特殊反应,因此一般不再重复饮酒。

因为这类醉酒者对自己酒后的后果及反应不能预见,且在出现病理性醉酒后大脑意识受到的障碍程度较深,在这种情况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由于缺乏明确的目的、动机,对自身行为的辨控能力丧失,不具备刑法的期待可能性,所以应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受刑罚处罚。

复杂性醉酒是存在于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之间的一种复杂现象,发病者多具有某种人格障碍。

由于复杂性醉酒人对自己酒后行为的辨认控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没完全丧失,所以目前对该类醉酒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问题,大多数精神病学专家认为,“在行为人第一次发生复杂性醉酒时,可认定行为人只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而当再次发生时,则要认定行为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通过以上对醉酒及醉酒人的概述,可以发现醉酒的情况是多种多样,极其复杂的。

不能就笼统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是要对醉酒的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法理进行分析,弄清为什么要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二、国外有关醉酒人犯罪的立法例
(一)大陆法系对于醉酒人犯罪的立法规定
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对于醉酒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立法模式:第一种立法模式:按照常规犯罪来处理。

这种立法模式主要是,将醉酒人的犯罪看作是普通的犯罪形态来处理,不再特殊
对待。

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3条,对在普通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的人,既不可以减轻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种立法模式:只要求故意或过失醉酒的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对因意外事件醉酒的情况,不再追究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如日本1974年的《刑法草案》第16条,《西班牙刑法典》第20条即是。

第三种立法模式:只对故意醉酒人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因行为人的过失使自己陷入了醉酒状态或非自愿醉酒的情况,不再追究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如《瑞典刑法典》第2条。

第四种立法模式:对醉酒人的犯罪行为加重处罚,把醉酒后犯罪作为加重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事由,如前苏联1960年颁布的苏俄《刑法典》,将行为人酩酊自醉而犯罪的行为作为加重其处罚的情节。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醉酒人犯罪的立法规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醉酒行为本身并不是犯罪,并且大多都规定自愿醉酒行为不能作为行为人的辩护事由。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醉酒都能够使行为人丧失意志,因此要想使醉酒成为一种辩护理由,必须达到“不清楚自己正在干什么”的程度。

英国法院在考察行为人醉酒的程度时,曾以达到“泥醉”的状态为标准。

后来该标准有所降低,修改为“接近非自主行为”状态。

所以如果被告人想把醉酒作为辩护理由,就必须证明醉酒已使自己丧失了辨控意识。

美国深受英国影响,也是对醉酒犯罪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对待。

美国刑法从社会利益出发,主张自愿醉酒一般不能成为行为人的辩护理由,非自愿醉酒可以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事由。

美国联邦及各州
法律都承袭了英国刑法的“任意酗酒酩酊,不得抗辩”原则。

规定行为人任意酗酒后实施的犯罪应当处罚,不得将醉酒行为当作无罪抗辩的事由,只有当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犯罪意图,或并不是自身的原因而使自己陷入了醉酒状态,才能将醉酒作为无罪的抗辩理由。

三、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
(一)我国有关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
在我国当前刑法理论中,大多数论着在论及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时,往往有以下三点:第一,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并没有完全丧失辨控能力,只是某种程度的减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二,醉酒是醉酒者自己饮酒造成的,并不是不可以避免。

行为人在醉酒以前应当预见到自己在醉酒后可能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人因可归责自己的原因而使自己陷入醉酒状态,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三,酗酒是一种社会恶习,我们理应加以制止,更何况酒后的犯罪行为,更应受到刑法上的制裁。

(二)国外有关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
关于酒后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西方刑法理论中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

主要有社会利益说、严格责任说、原因自由行为说等。

社会利益受说是从防卫社会的刑事政策角度考虑,也即刑法理论上的社会公共利益说,即让醉酒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就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该学说突出强调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揭示了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因。

反对该学说的学者一致指责该理
论带有严重的功利主义色彩,把刑法的触角伸向了道德领域,有悖刑法的谦抑性。

严格责任是指在不需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或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仍无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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