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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二)接受生效时间、逾期接受和接受的撤回 接受于表示接受的通知在有效期间内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逾期接受仍可有接受的效力,条件是发价人要毫不迟延的用口头 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如果撤回接受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接受 可以撤回。 三、其他 (一)送达的规则 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他意旨表示“送达”对方,是指用口头 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 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国际上 送交对方的代理人或收件人也属于送达。 (二)合同的成立时间 对发价(要约)的接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何判断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签订了书面协议,那么双方签字的日期和地点就是合 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以电话或电传等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意思表示 一致,常以要约方听到对方表示承诺的回答或收到电传的时 间和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4章 CISG公约
4.1 CISG公约的基本情况 4.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4.3 国际货物销售中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及其补救
4.4 风险转移规则
4.5 CISG公约的继承与发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案例要点】荷兰某公司诉中国某进出口公司案
4.1 CISG公约的基本情况
五、分批交货合同与保全货物
(一)分批交货合同之不履行带来的法律后果 1.任何一批货物的不履行,对方当事人都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 物无效。 2.任何一批货物的不履行,只要对方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断定 今后各批也将会不履行,就可宣告合同今后各批都无效。 3.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例如分批交付一条生产线上装备的 多套机器,任一批的不履行,都会影响到合同的目的,买方可宣 告整个合同为无效。
3.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 寄存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 用必须合理。 4.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 款、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按公约规定有义 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把货物 出售,但必须事先向另一方发出意向通知。 5.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 费用,则按公约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 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并把其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 另一方当事人。
我国外贸实践习惯以确认书为准。卖方制作销售确认书 (Sales Confirmation),买方制作购买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只有在签订确认书并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 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至于订单 (Order),一般只是买方 向卖方发出的要约,只有经过卖方接受并签字,合同才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 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同法第15条规定,要 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 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一、制定CISG公约的背景
CISG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主持起草的。 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全权代表会议上62个国家 的代表通过了CISG公约草案。 我国于1981年9月30日在CISG公约上签字,1986年12月11日批 准加入CISG公约,1988年1月1日起CISG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 截止2005年10月24日,有66个国家加入CISG公约,但英国、日 本未加入该公约。 CISG公约吸收了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关于国际货 物销售的两个海牙公约(ULIS和ULF)的长处。两个海牙公约主要 反映了为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尝试,但由于各种原因参加或核 准的国家较少,其使用范围和作用一直受到局限。 因此,1966年UNCITRAL成立后不久即组织力量在两个海牙公 约基础上起草能为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家都接受的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规则,排除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这就是 CISG公约产生的历史背景。
当买卖双方通过
信件或电报隔地订立合同时,
由于各国国内法对于意思表示一致有不同规定, 比较难于判断。为了说明问题方便,合同法将其 分解成要约和承诺两部分。CISG公约也不例外。 换句话说,只有要约和承诺合法有效才意味着该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
一、要约(Offer)又称发价、发盘、开盘。
(一)发价的定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 并且表明发价人(Offeror)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 构成发价。发价有四个要件:(1) 一项发价必须向特定人提出。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3)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 (4)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Offeree)时生效。
二、承诺(Acceptance)又称接受、收盘。
(一)接受的定义及其有效的条件 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接 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CISG公约采纳到 达生效的原则,即采纳“收邮主义”。美国合同法采用“发信主 义”,意大利合同法采用“了解主义”。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 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还价(Counter-Offer)又称还盘、回盘。
(三)CISG公约不适用于一些商品买卖。 CISG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以劳 务为主的或订购人供应大部分重要材料的来料加工、来 件装配合同和技术贸易合同以及票据、货币、电力、船 舶、飞机的销售都不适用于CISG公约。 (四)CISG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 的权利与义务。 CISG公约并没有解决货物销售中的所有问题,如 (1)合同的效力及惯例的效力。 (2) 卖方的产品责任。 (3) 货物所有权问题。 (4) 时效问题。时效问题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时效期间公约》和《修正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 的议定书》来调整。
(二)保全货物 1.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 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这时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 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2.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该公约规定的权利 而把货物退回,买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二)对货物权利的担保义务 这是指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于买方,并且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 任何权利或要求。卖方首先应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卖 方,其次要保证在货物上未设立担保物权,再次保证货物不能让 第三方根据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 何权利或要求。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CISG公约规定买方支付货款涉及一系列问题:根据合同或依法 履行一定的步骤和办理手续、凭证;确定货物价格;确定付款的 地点和时间。买方的付款义务是无条件的,无须卖方催告。 (二)收取货物 CISG公约对买方收取货物(Taking Delivery)有两点要求: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使卖方能交付货物。 (2)接受货物(to take over the goods)。买方应在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收取货物,不得无理拒收或故意延迟接货。
CISG公约规定:“如(接受中)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 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 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CISG公约同时规定,凡是接受中对货物价格、付款、货
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等等的
要约邀请又叫做要约引诱(Invitation to Offer)。
Baidu Nhomakorabea
(二)发价的取消 1. 发价的撤回(Withdrawal) 虽然已经发出但未到达对方时,可以撤回,因为此时还未生 效。不过,要求撤回的通知应先于发价到达或同时到达对方。 2. 发价的撤销(Revocability) 如果发价人的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 发价人,发价得予撤销。 发价不能撤销的两种情况是:(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 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价是不可撤销的。(2)被发价人有理由 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如买方根据发价已经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或卖方根据发价已 将货物发运,就是本着对发价的信赖行事。 (三)发价的终止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三、违约
违约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或买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 合同义务的一种行为。当一方违约后,通常要给予受害方法律 上的保护,即违约救济。 (一)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结果, 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并在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有权期待得到的 东西。根本性违约是有关当事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如果出于 当事人不能预知,那么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除此之外,均为非根本性违约。在非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受 害方一般不能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二)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又称先兆性违约,是英美法的 特有制度,一般指某一事件的发生,使得一方违反合同将成为 必然,违约仅仅是时间问题。在CISG公约中,预期违约常指在 合同规定的履行时期以前,一方当事人以文字、言词或行为向 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相对而言,实际违约就是事实上 已经违背合同义务。
4.3 国际货物销售中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 及其补救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双务合同,一般来说,买方的义务 就是卖方的权利,或说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利。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与移交单据 交付货物(Delivery of the goods)是卖方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或公约规定的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交货日期交货以及可能涉 及的安排货物运输、发出发货通知和提供办理货物保险的必要资 料。 移交单据是卖方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即通常所说 的象征性交货。CISG公约规定的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首先是 提单(B/L),其他单据包括:商业发票、保险单、品质检验证 书、原产地证书等。
四、违约补救
(一)卖方违约时买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请求损害赔偿。 4.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5.要求对不符合合同的货物进行补救。 6.要求减低价格。 7.拒绝收取货物。 (二)买方违约时卖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要求损害赔偿。
4.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外贸 合同、进出口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就一笔货物 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协议。 合同成立需满足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 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内容合法;具备法定形式。 CISG公约只就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形式等涉 及立法技术的问题作出了划一的规定,余下的问题则由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加以解决。
二、CISG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CISG公约序言除序言外分四个部分,101条,187款。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与总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一)宗旨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 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 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并以此促 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与我国的保留 CISG公约第1条第1款第(a)项和第(b)项开宗明义地 指出了该公约的主要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 些国家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 国的法律。
(二)接受生效时间、逾期接受和接受的撤回 接受于表示接受的通知在有效期间内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逾期接受仍可有接受的效力,条件是发价人要毫不迟延的用口头 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如果撤回接受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接受 可以撤回。 三、其他 (一)送达的规则 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他意旨表示“送达”对方,是指用口头 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 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国际上 送交对方的代理人或收件人也属于送达。 (二)合同的成立时间 对发价(要约)的接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何判断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签订了书面协议,那么双方签字的日期和地点就是合 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以电话或电传等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意思表示 一致,常以要约方听到对方表示承诺的回答或收到电传的时 间和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4章 CISG公约
4.1 CISG公约的基本情况 4.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4.3 国际货物销售中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及其补救
4.4 风险转移规则
4.5 CISG公约的继承与发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案例要点】荷兰某公司诉中国某进出口公司案
4.1 CISG公约的基本情况
五、分批交货合同与保全货物
(一)分批交货合同之不履行带来的法律后果 1.任何一批货物的不履行,对方当事人都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 物无效。 2.任何一批货物的不履行,只要对方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断定 今后各批也将会不履行,就可宣告合同今后各批都无效。 3.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例如分批交付一条生产线上装备的 多套机器,任一批的不履行,都会影响到合同的目的,买方可宣 告整个合同为无效。
3.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 寄存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 用必须合理。 4.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 款、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按公约规定有义 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把货物 出售,但必须事先向另一方发出意向通知。 5.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 费用,则按公约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 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并把其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 另一方当事人。
我国外贸实践习惯以确认书为准。卖方制作销售确认书 (Sales Confirmation),买方制作购买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只有在签订确认书并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 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至于订单 (Order),一般只是买方 向卖方发出的要约,只有经过卖方接受并签字,合同才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 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同法第15条规定,要 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 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一、制定CISG公约的背景
CISG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主持起草的。 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全权代表会议上62个国家 的代表通过了CISG公约草案。 我国于1981年9月30日在CISG公约上签字,1986年12月11日批 准加入CISG公约,1988年1月1日起CISG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 截止2005年10月24日,有66个国家加入CISG公约,但英国、日 本未加入该公约。 CISG公约吸收了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关于国际货 物销售的两个海牙公约(ULIS和ULF)的长处。两个海牙公约主要 反映了为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尝试,但由于各种原因参加或核 准的国家较少,其使用范围和作用一直受到局限。 因此,1966年UNCITRAL成立后不久即组织力量在两个海牙公 约基础上起草能为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家都接受的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规则,排除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这就是 CISG公约产生的历史背景。
当买卖双方通过
信件或电报隔地订立合同时,
由于各国国内法对于意思表示一致有不同规定, 比较难于判断。为了说明问题方便,合同法将其 分解成要约和承诺两部分。CISG公约也不例外。 换句话说,只有要约和承诺合法有效才意味着该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
一、要约(Offer)又称发价、发盘、开盘。
(一)发价的定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 并且表明发价人(Offeror)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 构成发价。发价有四个要件:(1) 一项发价必须向特定人提出。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3)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 (4)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Offeree)时生效。
二、承诺(Acceptance)又称接受、收盘。
(一)接受的定义及其有效的条件 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接 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CISG公约采纳到 达生效的原则,即采纳“收邮主义”。美国合同法采用“发信主 义”,意大利合同法采用“了解主义”。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 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还价(Counter-Offer)又称还盘、回盘。
(三)CISG公约不适用于一些商品买卖。 CISG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以劳 务为主的或订购人供应大部分重要材料的来料加工、来 件装配合同和技术贸易合同以及票据、货币、电力、船 舶、飞机的销售都不适用于CISG公约。 (四)CISG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 的权利与义务。 CISG公约并没有解决货物销售中的所有问题,如 (1)合同的效力及惯例的效力。 (2) 卖方的产品责任。 (3) 货物所有权问题。 (4) 时效问题。时效问题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时效期间公约》和《修正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 的议定书》来调整。
(二)保全货物 1.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 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这时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 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2.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该公约规定的权利 而把货物退回,买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二)对货物权利的担保义务 这是指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于买方,并且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 任何权利或要求。卖方首先应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卖 方,其次要保证在货物上未设立担保物权,再次保证货物不能让 第三方根据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 何权利或要求。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CISG公约规定买方支付货款涉及一系列问题:根据合同或依法 履行一定的步骤和办理手续、凭证;确定货物价格;确定付款的 地点和时间。买方的付款义务是无条件的,无须卖方催告。 (二)收取货物 CISG公约对买方收取货物(Taking Delivery)有两点要求: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使卖方能交付货物。 (2)接受货物(to take over the goods)。买方应在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收取货物,不得无理拒收或故意延迟接货。
CISG公约规定:“如(接受中)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 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 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CISG公约同时规定,凡是接受中对货物价格、付款、货
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等等的
要约邀请又叫做要约引诱(Invitation to Offer)。
Baidu Nhomakorabea
(二)发价的取消 1. 发价的撤回(Withdrawal) 虽然已经发出但未到达对方时,可以撤回,因为此时还未生 效。不过,要求撤回的通知应先于发价到达或同时到达对方。 2. 发价的撤销(Revocability) 如果发价人的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 发价人,发价得予撤销。 发价不能撤销的两种情况是:(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 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价是不可撤销的。(2)被发价人有理由 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如买方根据发价已经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或卖方根据发价已 将货物发运,就是本着对发价的信赖行事。 (三)发价的终止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三、违约
违约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或买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 合同义务的一种行为。当一方违约后,通常要给予受害方法律 上的保护,即违约救济。 (一)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结果, 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并在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有权期待得到的 东西。根本性违约是有关当事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如果出于 当事人不能预知,那么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除此之外,均为非根本性违约。在非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受 害方一般不能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二)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又称先兆性违约,是英美法的 特有制度,一般指某一事件的发生,使得一方违反合同将成为 必然,违约仅仅是时间问题。在CISG公约中,预期违约常指在 合同规定的履行时期以前,一方当事人以文字、言词或行为向 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相对而言,实际违约就是事实上 已经违背合同义务。
4.3 国际货物销售中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 及其补救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双务合同,一般来说,买方的义务 就是卖方的权利,或说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利。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与移交单据 交付货物(Delivery of the goods)是卖方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或公约规定的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交货日期交货以及可能涉 及的安排货物运输、发出发货通知和提供办理货物保险的必要资 料。 移交单据是卖方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即通常所说 的象征性交货。CISG公约规定的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首先是 提单(B/L),其他单据包括:商业发票、保险单、品质检验证 书、原产地证书等。
四、违约补救
(一)卖方违约时买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请求损害赔偿。 4.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5.要求对不符合合同的货物进行补救。 6.要求减低价格。 7.拒绝收取货物。 (二)买方违约时卖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要求损害赔偿。
4.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外贸 合同、进出口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就一笔货物 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协议。 合同成立需满足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 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内容合法;具备法定形式。 CISG公约只就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形式等涉 及立法技术的问题作出了划一的规定,余下的问题则由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加以解决。
二、CISG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CISG公约序言除序言外分四个部分,101条,187款。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与总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一)宗旨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 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 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并以此促 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与我国的保留 CISG公约第1条第1款第(a)项和第(b)项开宗明义地 指出了该公约的主要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 些国家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 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