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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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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条款解读《CISG条款解读》一、引言国际销售合同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在跨国贸易中起到了重要的法律规范作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作为国际间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书,对跨国贸易的各项规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本文将对CISG条款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公约。

二、背景CISG于1980年通过并开始生效,目前已被全球超过80个成员国采用。

CISG的目标是为国际货物销售提供一个简化和统一的法律框架,以促进跨国贸易的顺利进行。

三、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跨国贸易中涉及货物的销售合同。

其中,“跨国贸易”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而“货物”的定义则相对广泛,包括可移动的物体以及在交付时已经分离出来的电力、水、热能等。

四、主要条款解读1. 条款一:合同的订立CISG第一条强调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并明确规定口头合同的生效性。

但若合同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口头合同将无效。

2. 条款二:当事人的行为CISG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要求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以及禁止欺诈行为等。

3. 条款三:货物的质量CISG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确保所售货物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法律法规以及买方在合同订立时的公正预期。

4. 条款四:价格和支付CISG规定当事人应协商确定货物的价格,并明确规定在未约定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照当地市场上的合理价格进行支付。

5. 条款五:交付CISG对货物的交付进行了规范,包括规定交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应承担的费用等。

6. 条款六:违约责任CISG对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规定买方和卖方在违约时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7. 条款七:合同解除CISG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并规定了解除合同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CISG的优势和应用建议CISG的优势在于为跨国贸易提供了一个简化和统一的法律框架,减少了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商法规则的冲突。

cisg公约全文-中英文

cisg公约全文-中英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cisg公约全文-中英文

cisg公约全文-中英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缔约国最新情况及各国的保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缔约国最新情况及各国的保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缔约国最新情况及各国的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迄今为⽌最成功的国际贸易领域实体法统⼀⽴法。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以阿拉伯⽂、中⽂、英⽂、法⽂、俄⽂和西班⽛⽂书写,各⽂本具有同等效⼒。

1988年1⽉1⽇该公约正式⽣效。

公约的成员国⾄今(2020年12⽉24⽇),该公约共有96个成员国,分别是:中国、美国、⽇本、意⼤利、德国、希腊、法国、澳⼤利亚、俄罗斯、巴西、加拿⼤、埃及、以⾊列、匈⽛利、荷兰、新西兰、波兰、新加坡、西班⽛、⼟⽿其、越南、丹麦、挪威、葡萄⽛、⽩俄罗斯、捷克共和国、芬兰、奥地利、哥伦⽐亚、⽐利时、智利、伊拉克、墨西哥、⼤韩民国、朝鲜民主主义⼈民共和国、阿根廷、瑞典、罗马尼亚、蒙古、乌克兰、瑞⼠、⽼挝、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贝宁、波斯尼亚和⿊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布隆迪、喀麦隆、刚果、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多⽶尼加共和国、厄⽠多尔、萨尔⽡多、爱沙尼亚、斐济、加蓬、佐治亚州、加纳、危地马拉、⼏内亚、圭亚那、洪都拉斯、冰岛、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黎巴嫩、莱索托、利⽐⾥亚、列⽀敦⼠登、⽴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塔尼亚、⿊⼭、北马其顿、巴拉圭、秘鲁、摩尔多⽡共和国、圣马⼒诺、塞尔维亚、斯洛⽂尼亚、圣⽂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巴勒斯坦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乌⼲达、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玻利⽡尔共和国、赞⽐亚。

其中危地马拉(Guatemala)是加⼊CISG时间最短的缔约国,其于2019年12⽉11⽇交存加⼊书,CISG于12个⽉后第⼀个⽉的第⼀⽇对其⽣效;即CISG将于2021年1⽉1⽇期起对其⽣效。

公约的保留条款为了尽可能多的扩⼤公约的接受程度,公约就相关事项规定了保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完整)CISG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

(完整)CISG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HA VE DECREED as follow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CISG公约中文参考资料

CISG公约中文参考资料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何判断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签订了书面协议,那么双方签字的日期和地点就是合 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以电话或电传等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意思表示 一致,常以要约方听到对方表示承诺的回答或收到电传的时 间和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CISG公约规定:“如(接受中)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 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 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CISG公约同时规定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等等的
四、违约补救
(一)卖方违约时买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请求损害赔偿。 4.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5.要求对不符合合同的货物进行补救。 6.要求减低价格。 7.拒绝收取货物。 (二)买方违约时卖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要求损害赔偿。

4.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外贸 合同、进出口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就一笔货物 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协议。 合同成立需满足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 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内容合法;具备法定形式。 CISG公约只就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形式等涉 及立法技术的问题作出了划一的规定,余下的问题则由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加以解决。
第4章 CISG公约

4.1 CISG公约的基本情况 4.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4.3 国际货物销售中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及其补救

CISG 逐句中英文对照

CISG 逐句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Preamble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 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have decreed as follows:本公约个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界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次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 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 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 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PART I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Chapter ISphere of ApplicationArticle 1(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 (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或)(b) 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s to be disregarded whenever this fact does not appear either from the contract or 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 or 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parties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 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 应不予考虑)(3)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 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Article 2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sales: ( 本公约不适用以下的销售)(a) of goods bought fo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use, unless the seller,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neither knew nor ought to have known that the goods were bought for any such use; ( 购供私人, 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除非卖方再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 by auction; ( 经由拍卖销售的)(c) on execution or otherwise by authority of law; (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领状的销售)(d) of stocks, shares, investment securities, negotiable (可通过谈判解决的)instruments (手段)or money;(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 流通票据或是货币的销售)(e) of ships, vessels (船只), hovercraft (水翼船)or aircraft;(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是飞机的销售)(f) of electricity. ( 电力的销售)Article 3(1) Contracts for the supply of goods to be manufactured or produced are to be considered sales unless the party who orders the goods undertakes to supply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 necessary for such manufacture or production.( 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contracts in which the preponderant( 优势的)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 party (当事人)who furnishes the goods consists in the supply of labour or other services.( 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Article 4This Convention governs only the formation (形成)of the contract of sale an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arising from (产生)such a contract. In particular, except as otherwise expressly (明确地)provided in this Convention, it is not concerned with: (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与以下事项无关:)(a) the validity (效力)of the contract or of any of its provisions (供应)or of any usage;(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 the effect which the contract may have on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sold. (合同对所销售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cisg公约全文-中英文

cisg公约全文-中英文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文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文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 11日我国交存核准书,在提交核准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1.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

截至2002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61个国家,包括:莱索托、法国、叙利亚、埃及、匈牙利、阿根廷、赞比亚、中国、意大利、美国、芬兰、瑞典、奥地利、墨西哥、澳大利亚、挪威、丹麦、白俄罗斯、德国、乌克兰、智利、瑞士、伊拉克、保加利亚、西班牙、俄罗斯、荷兰、几内亚、加拿大、罗马尼亚、厄瓜多尔、乌干达、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捷克、斯洛文尼亚、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新西兰、摩尔多瓦、古巴、立陶宛、新加坡、波兰、比利时、乌兹别克斯坦、卢森堡、拉脱维亚、蒙古、希腊、克罗地亚、布隆迪、乌拉圭、秘鲁、毛里坦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南斯拉夫、冰岛、哥伦比亚和以色列等。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

全文共101条。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公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范围。

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

国际商法CISG

国际商法CISG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 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 部分重要材料(cáiliào)。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 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标的与其说是货物,还不如说是服务或劳务。 因此,这种合同通常被视作服务合同,故不在公约的适 用范围之内。此时,比较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相对价 值,就成为决定是否构成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的重要考虑因素。
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的,则公约仍然可能适用。
第十一页,共81页。
案例
• A German lawyer orders a desk chair on his/her law firm’s letter-head from a furniture store in Strasbourg,France. The lawyer wants to use the desk chair at home which the furniture seller cannot know and should no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know. The CISG will apply unless the fact of intended home use was specifically mentioned during contract negotiations.
• 公约覆盖分期分批交货合同(第73 条),还有由供应商直接 向卖方的顾客交付货物的合同。更改销售合同的合同也属于本 公约实质性适用范围之内(第29 条) 。
• 一般来说,分销合同是一种框架性的合同,只规定订货方式、 运输方式、付款方式等笼统性事项,而不规定注入产品的数量 和交货日期等细节问题,留待日后(rìhòu)签订的单个购货合 同来确定。这些合同侧重于“组织经销”而不是转移货物所有 权。因此,不适用公约。具体的单个购货合同则适用公约。

国经整理cisg

国经整理cisg

违约的构成1 声明/ 行为表示不履行义务(不交货)492 交付货物不符(35gap filler)3 延迟交货/ 延迟付款4 交单不符要求宣告合同无效& 损害赔偿的路径Step1: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准据法回答问题时要考虑到救济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继续履行的限制)。

1有无合同?要约生效:具体接受人;内容明确(价格、名称、数量);表示自己受约束;到达承诺生效:接受人;声明或其他行为(18);同意;送达/行为做出时(18)2合同有效无效?3合同中是否规定有特别的义务?4是否已履行该义务?5违约的限制条款。

没通知(39+44正当理由未通知);79不可抗力不担责6是否构成根本违约?39 通知义务;82 原物返还(+例外)7 损害赔偿的限制。

买方的救济46条要求履行;替代物;修理(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宣告合同无效)(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

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47条合理时间继续履行(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

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50条减低价格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交货前)或第四十八条(交货后)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cisg公约全文-中英文

cisg公约全文-中英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

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

CISG与中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比较法条依据:一、损害补偿部份法条对照(见肖翰作业)。

二、CISG与中国合同法其他相关规定:(1)CISG其他相关规定:Article 61(1)若是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能够:(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b)依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补偿。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补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方法的权利而丧失。

(3)若是卖方对违背合同采取某种补救方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期。

Article 62卖方能够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方法。

Article 63(1) 卖方能够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刻,让买方履行义务。

(2) 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宣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刻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刻内对违背合同采取任何补救方法。

可是,卖方并非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补偿的任何权利。

Article 64(1)卖方在以下情形下能够宣告合同无效:(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全然违背合同;或(b) 买方不在卖方依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刻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刻内如此做。

(2)可是,若是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关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明白买方履行义务前如此做;或 (b) 关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之外的任何违背合同情形:(i)他在已明白或理应明白这种违背合同后一段合理时刻内如此做;或 (ii)他在卖方依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刻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刻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刻内如此做。

Article 49(1) 买方在以下情形下能够宣告合同无效:(a) 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全然违背合同;或(b)若是发生不交货的情形,卖方不在买方依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刻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刻内交付货物。

cisg公约全文-中英文---精品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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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国际经济法CISG

国际经济法CISG
法律后果: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 或书面通知表示原要约已经失效;则该逾期承诺没 有约束力
主观逾期与客观逾期法律后果不同原因:受要约人是 否有过错
3 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是否构成承诺 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是指承诺通知中对要约的
内容作了添加 限制或其它更改;此时;承诺是否有 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 乙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的降价要求 B 甲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C 甲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D 甲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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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2006年7月1日;中国甲向外国乙发出一份要约:出售 某型号的电瓶叉车200辆;单价10000美元;FOB;9月 15日装船;买方于8月15日前开出信用证 要约发出后 的第3天;全球叉车市场价格上涨;中国甲欲撤销该要 约 依据CISG;下列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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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反要约 有关货物价格 付款 货物质量和数量 交货地点和时间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 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承 诺;构成反要约;原要约失效
2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有效 若承诺通知未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则该不一致
约未生效;受要约人即使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和要约内 容完全一致的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
4 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 是指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要约已
经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 于消灭 根据CISG第16条;要约撤销须遵循如下规则: 1时间方面 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 前到达受要约人;

中国合同法CISG

中国合同法CISG

中国合同法与 CISG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12-3-22关键词: 合同订立合同解除根本违约损害赔偿减少价款风险负担容提要: ?合同法?无疑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

比拟?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的假设干差异。

2010 年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CISG〞) 订立30 周年,作为国际围私法统一运动的最高成就,CISG 无疑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同时,它对中国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试图比拟中国合同法与CISG,以展示中国合同法在哪些方面受到了CISG 的影响,在哪些方面没有采纳CISG 的规那么。

一、中国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重视法制建立,自1980 年以来,相继公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及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另外,在1986年公布了?民法通那么?,作为民事法的根本法。

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便参加CISG 并成为最早的成员国之一,反映了中国对外开放并与世界接轨的决心。

中国早期的合同立法,特别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CISG的影响。

本文想重点比拟分析的是公布和施行于1999 年的?合同法?,它取代了此前的三部合同法,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根本法,看该法如何受到了 CISG 的影响。

在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规定的立法指导思想中,第一条便确定: “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总结中国合同立法、司法实践经历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兴旺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历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那么,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1]121其中提到了与国际市场接轨、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最新CISG法条对应版汇总

最新CISG法条对应版汇总

最新CISG法条对应版汇总C I S G法条对应版目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CISG]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 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二章总则 Chapter I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PART II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PART III Sale of Goods第一章总则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卖方的义务 Chapter II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第一节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Section I. Delivery of the goods and handing over of documents第二节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Section II. Conformity of the goods and third party claims 第三节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Section III.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seller 第三章买方的义务 Chapter III Obligations of the Buyer第一节支付价款 Section I. Payment of the price第二节收取货物 Section II. Taking delivery第三节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Section III.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buyer 第四章风险移转Chapter IV Passing of Risk第五章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Chapter V Provisions Common to the Obligations of theSeller and of the Buyer第一节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Section I. Anticipatory breach and installment contracts第二节损害赔偿Section II. Damages第三节利息 Section III. Interest第四节免责 Section IV. Exemptions第五节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Section V. Effects of avoidance第六节保全货物 Section VI. 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第四部分最后条款PART IV Final Provisio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Goods(1980) [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HAVE AGREED as follow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 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一条 Article 1(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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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I S G法条对应版目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CISG]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 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二章总则 Chapter I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PART II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PART III Sale of Goods第一章总则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卖方的义务 Chapter II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第一节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Section I. Delivery of the goods and handing over of documents第二节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 Section II. Conformity of the goods and third party claims 第三节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Section III.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seller 第三章买方的义务 Chapter III Obligations of the Buyer第一节支付价款 Section I. Payment of the price第二节收取货物 Section II. Taking delivery第三节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Section III.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buyer 第四章风险移转 Chapter IV Passing of Risk第五章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Chapter V Provisions Common to the Obligations of theSeller and of the Buyer第一节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 Section I. Anticipatory breach and installment contracts第二节损害赔偿Section II. Damages第三节利息 Section III. Interest第四节免责 Section IV. Exemptions第五节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Section V. Effects of avoidance第六节保全货物 Section VI. 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第四部分最后条款PART IV Final Provisio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Goods(1980) [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HAVE AGREED as follow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 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一条 Article 1(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b) 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2)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s to be disregarded whenever this fact does not appear either from the contract or 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 or 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parties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3)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第二条Article 2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sales:(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a) of goods bought fo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use, unless the seller,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neither knew nor ought to have known that the goods were bought for any such use;(b)经由拍卖的销售;(b) by auction;(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c) on execution or otherwise by authority of law;(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d) of stocks, shares, investment securities, negotiable instruments or money;(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e) of ships, vessels, hovercraft or aircraft;(f)电力的销售。

(f) of electricity.第三条 Article 3(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1) Contracts for the supply of goods to be manufactured or produced are to be considered sales unless the party who orders the goods undertakes to supply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 necessary for such manufacture or production.(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2)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contracts in which 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 party who furnishes the goods consists in the supply of labour or other services.第四条Article 4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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