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林业-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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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此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国有林场现苗圃设财务科,负责该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科置财务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的财务核算、资金管理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工作。

三、预算管理1. 制定预算:每年底,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科应根据单位的发展规划、经营情况等综合因素,制定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

2. 预算审批:单位领导对预算进行审批,批准后即可执行。

3. 预算执行: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要求。

四、资金管理1. 资金来源:国有林场现苗圃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销售收入等。

2. 资金存储:单位应建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将所有收入存入该账户,并根据需要划拨至相关部门或项目。

3. 资金使用:除了按照预算执行外,单位还需做好资金的收支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五、财务核算1. 日常核算:单位每月需对财务收支进行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2. 年度结账:每年底需对财务进行年度结账,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3. 财务审计:每年度需对财务进行审计,确保准确无误。

六、制度执行1. 财务制度宣传:单位需定期对财务制度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全员了解并遵守。

2. 财务制度执行: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单位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处罚甚至辞退等。

八、附则本制度由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科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通过该制度的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单位的经济利益。

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

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

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林业部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林业部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营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条: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的生产性事业单位.场圃要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第四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

具体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厅(局)确定.第五条:场圃应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场圃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讲究生财、聚财、理财之道,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分配关系,进行经济预测和分析,参与经营决策,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

第七条:场圃是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要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核算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有条件的场圃也可实行二级核算三级管理。

场圃总部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场圃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面管理场圃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全场圃产品成本和盈亏;并对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款、借款,接受拨款事项。

实行一级核算的场圃,其所属基层生产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财产、物资和资金,建立、健全基层原始记录,搞好经济核算,按要求为场部提供经济核算资料。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17〕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特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7年6月26日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林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中规模较大的林场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林场财务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

具有一定规模的林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场长管理林场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林场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根据林场经营计划,统一管理林场财务活动,包括负责财务预决算、资金筹集、运用和管理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场事业发展。

第八条林场内部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林场的二级财务机构。

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林场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林场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林场苗圃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质量,加强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1. 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机构由林场领导班子成员和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组成,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 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财务收支、会计核算、财务监督、财务管理等工作。

三、财务核算1. 林场苗圃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会计凭证管理,确保会计凭证真实、准确、完整。

2. 林场苗圃应及时记录财务交易和经济业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3. 林场苗圃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财务预算1. 林场苗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支出和收入预算,经过审批后实施。

2. 林场苗圃应按照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整,确保财务预算的有效执行。

五、财务监督1. 林场苗圃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强化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 林场苗圃领导班子成员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预防和纠正财务风险。

3. 林场苗圃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财务工作的审核和审计。

六、财务管理1. 林场苗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财务管理活动。

2. 林场苗圃应合理安排财务资源,提高财务效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 林场苗圃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杜绝挪用财务资金行为。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林场苗圃应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职工熟悉本制度内容,并严格执行。

3.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林场苗圃财务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是关于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最新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一、组织机构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机构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的财务工作和核算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财务预算、财务报表、财务决算,对苗圃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同时,苗圃应设立审计部门,对财务管理进行独立监督和核查,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核算制度国有林场苗圃应建立健全的核算制度,包括资产核算、成本核算、财务预算等方面。

资产核算是苗圃的核心工作之一,要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核算规范,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成本核算是苗圃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对各项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和核算,确保成本控制和效益提升。

财务预算是苗圃财务管理的基础,要编制周密的财务预算,为苗圃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三、资金管理国有林场苗圃的资金管理制度应健全,包括资金预算、资金调配、资金监督等方面。

资金预算是苗圃的经营规划的基础,要根据苗圃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科学编制资金预算,实现资金的合理调配和利用。

资金调配是苗圃资金管理的关键环节,要根据经营需要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资金监督是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查,防止资金浪费和挪用。

四、财务监督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监督应严格执行,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

内部监督是苗圃自身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外部监督是由相关监管部门对苗圃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审查,要积极配合外部监督,接受审计和验收,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苗圃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苗圃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苗圃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提升。

希望国有林场苗圃能够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中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一、引言林场与苗圃是指为了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培育苗木等目的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在现代社会中,林场与苗圃在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利用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林场与苗圃在财务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独特的问题。

因此,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对于林场与苗圃的正常运转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林场与苗圃的财务管理问题展开讨论,重点探讨林场与苗圃的财务制度设计与实施。

二、林场与苗圃的主要财务问题1. 资金来源不稳定。

林场与苗圃的运营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但是由于森林资源的生长周期较长,因此其收入也是相对缓慢的。

而一些政府设立的林场与苗圃,由于激励机制不足,缺乏有效的盈利机制,导致其资金来源不够稳定。

2. 资金使用不透明。

在一些林场与苗圃中,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导致资金使用不透明,存在挪用、浪费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3. 财务管理混乱。

由于林场与苗圃的经营范围广泛、人员复杂、地域分散等原因,其财务管理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容易导致管理混乱、资金流失等问题。

三、林场与苗圃的财务制度设计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林场与苗圃的财务制度:1. 设立资金管理制度。

规定资金来源、使用和监管程序,明确资金的流向和用途,确保每一笔资金都能得到合理利用。

同时,建立专门的财务监督机构,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设立财务预算制度。

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各项支出和收入,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避免浪费和支出超支的情况发生。

3. 设立报销制度。

规定员工的差旅、住宿、餐饮等费用的报销标准和程序,避免因过度报销、虚假报销等导致财务损失。

4. 设立审计制度。

定期对机构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避免内部腐败和财务造假的情况发生。

5. 设立财务绩效考核制度。

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务考核机制,规定各项绩效指标和考核标准,确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率达到一定水平。

国有林场 苗圃 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 苗圃 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一、总则国有林场苗圃是国家控制和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具体从事林木苗木的培育、生产、销售等业务。

为了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安全,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组织机构1.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负责人为财务总监,直接下设出纳员和会计人员。

2. 财务总监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章,监督、检查并协调各级财务人员的工作。

3. 出纳员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现金管理和支付工作。

4. 会计人员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等工作。

三、财务管理制度1. 收支管理(1)国有林场苗圃的收支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挪用资金。

(2)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的收入、支出及账务管理系统,对所有款项进行科学管理和监督。

(3)国有林场苗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各类税费,并保证纳税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财务核算(1)国有林场苗圃应当按照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准确反映国有林场苗圃的经济业务情况。

(2)国有林场苗圃应当按照国家财务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时报送相关部门。

3. 财务监督(1)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政策。

(2)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

4. 资金管理(1)国有林场苗圃的资金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不得私存、挪用、侵占资金。

(2)国有林场苗圃的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5. 风险管理(1)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规避经营风险,保障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安全。

(2)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对可能引发风险的情况进行预警和预防,避免发生损失。

四、财务管理流程1. 预算编制国有林场苗圃每年应当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并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预算执行国有林场苗圃应当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不得擅自超支或挪用资金。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财务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财务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财务制度》的通知题目: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
一、背景
随着国家规划林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林场(苗圃)在完善森林
资源保护、实现森林资源积极有效的综合利用和保护的同时,还在积极开
展以森林生态建设为主导的社会服务活动,发挥林业公益性服务的作用。

为此,针对国家林场(苗圃)财务管理的特殊性,切实加强国家林场(苗圃)
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更好地保障国家林场(苗圃)财务秩序和正常
经营,经国家林业局研究,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现印发如下:
二、《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
1、宗旨:
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国家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监督有效,同时使林场(苗圃)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高的效益。

2、原则:
(1)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防止浪费、不当支出;
(2)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科学的财务工作,把握林场(苗圃)支出的节约,提高财务效益;
(3)认真履行林场(苗圃)收支责任,切实分管结算责任。

3、体制:
(1)建立林场(苗圃)财务管理机构。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保障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稳健和良好运作,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遵循“合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责任到位、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应遵循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五条国有林场(苗圃)财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系统,确保财务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七条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到廉洁自律,维护国有林场(苗圃)的财产安全。

第八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制度,定期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来源合法、资金运用合理。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对财务数据进行独立审计,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处置制度,合理处理财务涉及的各类事务。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财务信息对外公开透明。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17〕72号)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17〕72号)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17〕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特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7年6月26日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一、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总体介绍
国有林场和苗圃财务会计制度是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国有林场和苗圃的
会计制度,适用于林业企业会计管理。

它旨在实施林木资源会计管理,改
进和完善林业财务会计管理,促进林业企业保护林木资源和可持续发展,
为林业发展在财政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的要素
1.组织机构设置
财务会计制度应结合林业企业实际情况,规定财务会计处、财务处、
统计处等财务会计管理机构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明确其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有效统筹财务管理。

2.财务会计制度的构成要素
(1)会计制度的基础文件
《国有林场和苗圃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收入核算办法》《管理成本会计核算办法》《投资会计核算办法》《借款会计核算办法》《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等,各文件又分主要和辅助性文件,要求会计核算
流程和处理及统计的严格标准;
(2)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
要求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准备以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为主要依据。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讲解首先,在国有林场与苗圃的财务会计制度中,要遵循我国财务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划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等核算要素。

具体而言,国有林场与苗圃的资产包括土地、森林资源、建筑物等,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等,所有者权益包括国家所有权和投资者的权益。

经营成果包括森林资源的增值、销售收入等。

通过明确核算要素,可以更好地了解国有林场与苗圃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其次,在财务会计制度中,国有林场与苗圃还需要明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定和执行。

会计政策是指在财务会计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会计处理对象、会计要素、业务和交易等问题所制定的具体规则和原则。

会计估计是指对不确定性事件产生的经济效果和财务数据进行合理估计的过程。

明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有助于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此外,在国有林场与苗圃的财务会计制度中,还需要进行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财务报告是指将国有林场与苗圃的财务信息进行编制、披露和解释,并表达出相关财务信息的各类报告。

财务分析是指通过对国有林场与苗圃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进行分析,了解其经营发展和财务状况,对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可以更好地评价国有林场与苗圃的财务绩效和经营风险,并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最后,在国有林场与苗圃的财务会计制度中,要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设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内部控制是国有林场与苗圃管理人员为实现经济目标,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监督机制是通过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行政监管等方式,对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有助于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范财务风险和确保财务安全。

综上所述,国有林场与苗圃的财务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其财务活动、保证经济效益和财务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财务会计制度的核心是明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等核算要素,制定和执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监督机制。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四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四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

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五十条场圃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场圃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者减少的数额中应分摊的部分,作为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对投资。

在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场圃的对外投资。

第五十二条场圃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场圃收回对外投资与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八章成本和费用第五十三条场圃的木材采运、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等生产性经营项目,应当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产品和劳务的成本;场圃的营林生产也应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林木资产的成本。

第五十四条场圃应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制。

规模较大的场圃,可以实行两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分别在基层核算单位和场圃进行;规模较小的场圃可以实行一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集中在场圃进行。

第五十五条场圃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场圃为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制造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国有林场场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场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场圃财务制度一、总则国有林场场圃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并管理的林业生产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生产、经营。

为规范国有林场场圃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体制国有林场场圃的财务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设主管会计师一名,会计人员不少于三名。

主管会计师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财务工作,协助领导单位进行预算编制、会计核算、统计分析及财务管理等工作。

三、财务管理制度1. 预算管理国有林场场圃应根据年度生产任务、经营计划,编制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资金预算等内容。

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严格控制支出,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会计核算国有林场场圃应依法开立会计账簿,建立健全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真实、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国有林场场圃的经济业务活动。

会计核算结果应及时上报财务部门。

3. 资金管理国有林场场圃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资金的收支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控制各项支出,杜绝挪用、挤占和侵占资金的现象。

4. 财务监督国有林场场圃的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务部门还应当定期对国有林场场圃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财务报告国有林场场圃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包括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核算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等。

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国有林场场圃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五、其他规定1. 国有林场场圃的改制、扩建、收购、合并和分立等重大经济行为应经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2. 国有林场场圃的财务资料应当加强保密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完整、可靠。

3. 国有林场场圃的财务部门应当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国有林场场圃,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1. 引言国有林场和苗圃是我国重要的林业经济组织形式之一。

国有林场是指由国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和相关资源组成,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和经营的经济组织。

而苗圃是指专门从事苗木培育、繁育、营销和种植等活动的经济单位。

为了规范国有林场和苗圃的会计核算,制定适合其特点和经营特点的会计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2. 国有林场会计制度2.1 国有林场会计主体国有林场是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因此国有林场本身即为会计主体。

国有林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立独立的会计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

2.2 国有林场会计核算对象国有林场的会计核算对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林地和林木 - 林木的培育、繁育和种植活动 - 林木的采伐、销售和加工活动 - 林木的补偿与补植等活动2.3 国有林场会计核算内容国有林场的会计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国有林地及其使用权的取得与处置 - 林木的生产成本核算 - 林木的采伐成本核算 - 林木的销售收入与成本核算 - 林木的加工活动收入与成本核算 - 林木的补偿与补植的费用核算 - 国有林场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披露2.4 国有林场会计制度的特点国有林场会计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 林木的生长周期较长,会计核算要求对不同生长阶段的林木进行分类和计量 - 国有林场的经营活动涉及到多个环节,会计核算要求综合考虑林木的生产、销售、加工和补偿等方面 - 因林木生产周期长,会计核算往往需要运用折旧、摊销等方法来计算林木的价值变化3. 苗圃会计制度3.1 苗圃会计主体苗圃作为一个独立经济组织,应设立专门的会计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核算。

3.2 苗圃会计核算对象苗圃的会计核算对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苗木的培育、繁育和销售活动 - 苗木的采购和采购成本核算 - 苗圃的资产管理和投资活动 - 苗圃的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3.3 苗圃会计核算内容苗圃的会计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苗木的生产成本核算 - 苗木的销售收入与成本核算 - 苗木的资产投资与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 苗圃的日常经营活动的盈亏核算3.4 苗圃会计制度的特点苗圃会计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 苗圃的主要经营活动是苗木的培育和销售,会计核算要求对苗木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进行分类和计量 - 苗木的生长周期相对较短,会计核算需要考虑苗木的生长过程和成本变化- 苗圃经营活动的风险较大,会计制度需要对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和控制4. 结论国有林场和苗圃是我国林业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其经营活动和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制定适合其特点的会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是指对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和政策。

国有林场是指由国家所有并负责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而苗圃则是指专门供应苗木的场所。

这两者对于维护和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国有林场与苗圃需要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来监控和管理其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以下是关于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1.资产账户:国有林场与苗圃需要建立详细的资产账户,包括土地、建筑物、森林资源和苗圃种植的苗木等。

这些资产需要进行准确的登记和评估,以便及时了解其价值和变动情况。

2.成本核算:国有林场与苗圃需对其生产活动进行成本核算,包括人工费用、种植和养护费用、设备和机械使用费用等。

这可以帮助管理者了解生产活动的成本结构,并优化资源配置。

4.财务报表:国有林场与苗圃需要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这些报表可以提供给管理者和相关方面,以评估经营状况和财务健康状况。

5.预算管理:国有林场与苗圃需要制定预算,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计划和安排。

这可以帮助管理者合理规划资源,控制成本,并确保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6.决策参考: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还可以为管理者提供决策参考。

通过对财务数据的分析和比较,管理者可以了解不同经营策略的效果,以及进行相关的决策。

综上所述,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对于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决策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可以更好地监控和管理其经济活动,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最新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最新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最新林场苗圃财务制度一、前言林场苗圃是生产林业苗木和树木等植物的重要基地,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林业事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确保经济效益和资金安全,制定了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目标1. 让资金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确保经济效益的最大化;2. 建立财务监督机制,防止财务风险和资金挪用;3.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绩效和经济效益。

三、财务管理体制1. 财务主管负责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工作,并主持编制和实施财务预算;2. 财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财务核算和清理,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和完整;3.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财务管理制度1. 预算管理(1)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和支出预算,并组织实施;(2)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补充预算。

2. 资金管理(1)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2)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对资金流动进行管理和监控;(3)建立完善的资金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收支管理(1)建立完善的收支核对制度,确保每笔收支都能够清晰记录和核对;(2)定期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整改。

4. 财务报告(1)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2)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及时汇报财务管理情况。

五、财务监督和检查1. 定期进行财务审核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定期报送财务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3. 对财务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和透明。

六、财务管理流程1. 财务预算编制(1)收集相关资料,确定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和金额;(2)制定预算方案,进行财务预算的分解和审核;(3)确定最终的年度财务预算,进行财务预算的公布和实施。

2. 资金管理流程(1)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根据财务预算进行资金的调配和使用;(2)对资金的流动进行跟踪和监控,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3)对资金的结余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总。

苗圃林场财务制度

苗圃林场财务制度

苗圃林场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苗圃林场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经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二、收入管理1.苗圃林场的各项收入来源有清楚的记录,包括国家拨款、项目资金、销售收入等,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集。

2.收入的使用根据不同来源的资金划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私自挪用。

3.对于来自项目资金的收入,需按照项目要求进行专项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项目规定。

4.收入的管理应建立相应的账务系统,每日结账,确保数据的及时和准确。

5.对于不同类型的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归集,并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明细列示。

三、支出管理1.苗圃林场的支出应根据预算编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节约。

2.支出的审批程序应明确,确保每笔支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支出的分类应细化,便于监督和管理,对于重要支出应进行资金监控。

4.支出的凭证和票据应保存完整,便于查验和核对。

5.支出的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四、资产管理1.苗圃林场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均应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资产清晰、完整。

2.资产的盘点工作应定期进行,对于使用情况不明的资产应进行清理和注销。

3.资产的使用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资产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4.资产的折旧和增值情况应及时记录,便于资产价值的保值和增值。

五、债务管理1.苗圃林场的债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借贷,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还款。

2.债务的用途应明确,并根据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挪用。

3.债务的还款应按时进行,确保不影响苗圃林场的正常运作。

4.债务的管理应建立台账,随时查阅和核对。

六、财务监督1.苗圃林场的财务监督应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审计和检查。

2.财务监督的内容包括收支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产情况等,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财务监督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苗圃林场经济效益的正常运作。

4.财务监督的结果报告应上报相关主管部门,便于监督和检查。

七、附则1.本制度经苗圃林场财务管理部门审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改林业-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改林业-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五指山林场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林场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第二条林场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撤销、合并的林场,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三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林场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第五条林场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六条林场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林场的各项资产。

第七条林场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林场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八条林场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第九条林场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十条林场筹集的资本金,林场依法享有经营权,在林场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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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林场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林场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第二条林场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撤销、合并的林场,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三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林场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第五条林场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六条林场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林场的各项资产。

第七条林场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林场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八条林场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第九条林场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 、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十条林场筹集的资本金,林场依法享有经营权,在林场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林场利润和分担经营风险及亏损。

第十一条林场应逐步建立林木资产核算和林木资本制度。

林场拥有的现存人工林和天然林应按实际成本水平估价入账,形成林木资本。

出现多种林权情况时,按林权划分不同所有者的权益。

此项资本应单独反映,以便单独处理。

第十二条育林基金是林场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资金来源。

要按照现行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并核定林木资本后,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应转入木材成本得到补偿,并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更新造林,以保存和扩大森林资源,达到资本保值和增值的目的。

因此,按照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数中,应扣除这部分资金的回收数,以免重复。

育林基金转增林木资本时,也只限于新增林地的投资部分。

第十四条林场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 是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

集体林区的林场按木材规定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林场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

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

用维简费 (更新改造资金)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

第十五条林场要加强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和各项周转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林场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七条林场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十八条林场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九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承包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林场可以在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商品等。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存货应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免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

其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应根据其买价扣除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计价核算。

第二十二条林场库存的各种材料可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

第二十三条林场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四条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

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应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二十六条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用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的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林场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役畜、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季节性停用的设备应在使用的季节提足全年折旧,计入使用期间的成本。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经财政部批准的技术进步快的项目,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计提折旧,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第三十条林场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林场多余的、闲置的固定资产经上级批准可以出售。

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二条林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

第四章林木资产第三十三条林木是林场生产经营的主要对象,是林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林场应在核算当年营林生产作业成本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林木生产全过程的成本核算,并把林木的累计成本作为"林木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四条为了加强林木资产管理,必须建立林木资产的核算制度,林场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价值量的核算和管理;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物量的核算和管理,双方要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统一核算口径,加强基础工作,及时正确地提供有关数据,共同做好林木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林场因山界和林权的变化,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的林木资产增减,应按隶属关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财务处理。

对重大灾害性损失可以冲减林木资本。

第五章成本和费用第三十六条林场的木材采运、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等生产性经营项目,应当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产品和劳务的成本;林场的营林生产也应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林木资产的成本第三十七条林场应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制。

林场实行一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集中在林场进行。

第三十八条林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林场为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制造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三十九条林场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条职工福利费按照林场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缴纳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四十一条林场营林生产的成本核算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种子、苗木生产实行独立核算的应计算盈亏,造林耗用的种子、苗木按购入价格计价;自产自用的种子、苗木可按实际成本,分配计入造林各核算对象的成本。

二、营林生产的核算对象按林种划分,林种以下,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树种、地块和主要的作业方式划分,其中用材林应分作业项目,其他林种可适当兼并。

1.造林:指林木郁闭前的造林作业,应按照下列作业项目归集费用,计算作业成本。

(1)整地(2)载植。

消耗的种子和苗木应列入此项目。

(3)幼林抚育。

抚育至林木郁闭或达到验收标准。

2.中成林抚育。

3.次生低产林改造。

4.森林保护。

(1) 护林防火费。

包括护林人员经费、防火设施、林道和通讯线路的维修费、扑火费等。

(2)病虫害防治费。

5.营林设施费。

包括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新建防火线、了望台、林道及其简易设施等费用。

6.良种试验费。

指为引进良种进行试验发生的直接费用。

7.调查设计费。

指在营林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设计费用。

8.基层生产单位的管理费用。

9.场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列当期损益。

第六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第四十二条营业收入是指林场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取得的销售收入。

林场一般应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营业收入。

第四十三条林场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承包户实际上交净收入+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利润=主营产品利润+综合利用产品利润+多种经营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综合利用产品及多种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育林及维简费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产品、综合利用产品、多种经营和其他业务的划分,按"国有林场产品及经营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第四十四条林场的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承包户实际上交净收入是指承包者按合同规定实际上交给场圃的收入扣除应分摊的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后的数额。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林场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处理净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数、组织群众抚育伐管理费收入、入山养蜂管理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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