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林业-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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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林场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林场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第二条林场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撤销、合并的林场,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三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林场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第五条林场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六条林场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林场的各项资产。

第七条林场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林场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八条林场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第九条林场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 、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十条林场筹集的资本金,林场依法享有经营权,在林场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林场利润和分担经营风险及亏损。

第十一条林场应逐步建立林木资产核算和林木资本制度。林场拥有的现存人工林和天然林应按实际成本水平估价入账,形成林木资本。出现多种林权情况时,按林权划分不同所有者的权益。此项资本应单独反映,以便单独处理。

第十二条育林基金是林场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资金来源。要按照现行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并核定林木资本后,采伐林木的实

际成本应转入木材成本得到补偿,并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更新造林,以保存和扩大森林资源,达到资本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因此,按照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数中,应扣除这部分资金的回收数,以免重复。育林基金转增林木资本时,也只限于新增林地的投资部分。

第十四条林场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 是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集体林区的林场按木材规定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林场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用维简费 (更新改造资金)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

第十五条林场要加强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和各项周转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林场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七条林场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八条林场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九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承包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林场可以在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商品等。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存货应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免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其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应根据其买价扣除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计价核算。

第二十二条林场库存的各种材料可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

第二十三条林场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四条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应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

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二十六条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用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的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林场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役畜、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的设备应在使用的季节提足全年折旧,计入使用期间的成本。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经财政部批准的技术进步快的项目,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计提折旧,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第三十条林场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林场多余的、闲置的固定资产经上级批准可以出售。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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