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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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此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国有林场现苗圃设财务科,负责该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科置财务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的财务核算、资金管理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工作。

三、预算管理1. 制定预算:每年底,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科应根据单位的发展规划、经营情况等综合因素,制定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

2. 预算审批:单位领导对预算进行审批,批准后即可执行。

3. 预算执行: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要求。

四、资金管理1. 资金来源:国有林场现苗圃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销售收入等。

2. 资金存储:单位应建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将所有收入存入该账户,并根据需要划拨至相关部门或项目。

3. 资金使用:除了按照预算执行外,单位还需做好资金的收支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五、财务核算1. 日常核算:单位每月需对财务收支进行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2. 年度结账:每年底需对财务进行年度结账,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3. 财务审计:每年度需对财务进行审计,确保准确无误。

六、制度执行1. 财务制度宣传:单位需定期对财务制度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全员了解并遵守。

2. 财务制度执行: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单位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处罚甚至辞退等。

八、附则本制度由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科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通过该制度的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单位的经济利益。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17〕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特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7年6月26日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国有林场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财务制度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1994年11月23日[1994]财农字第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我部修订了《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

现随文颁发,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一、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略)抄送:林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

附件一: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第—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圃。

第三条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五条场圃应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场圃的建立、迁移、合片、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林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中规模较大的林场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林场财务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

具有一定规模的林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场长管理林场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林场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根据林场经营计划,统一管理林场财务活动,包括负责财务预决算、资金筹集、运用和管理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场事业发展。

第八条林场内部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林场的二级财务机构。

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林场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林场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林场苗圃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质量,加强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1. 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机构由林场领导班子成员和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组成,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 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财务收支、会计核算、财务监督、财务管理等工作。

三、财务核算1. 林场苗圃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会计凭证管理,确保会计凭证真实、准确、完整。

2. 林场苗圃应及时记录财务交易和经济业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3. 林场苗圃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财务预算1. 林场苗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支出和收入预算,经过审批后实施。

2. 林场苗圃应按照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整,确保财务预算的有效执行。

五、财务监督1. 林场苗圃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强化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 林场苗圃领导班子成员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预防和纠正财务风险。

3. 林场苗圃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财务工作的审核和审计。

六、财务管理1. 林场苗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财务管理活动。

2. 林场苗圃应合理安排财务资源,提高财务效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 林场苗圃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杜绝挪用财务资金行为。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林场苗圃应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职工熟悉本制度内容,并严格执行。

3.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林场苗圃财务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是关于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最新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一、组织机构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机构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的财务工作和核算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财务预算、财务报表、财务决算,对苗圃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同时,苗圃应设立审计部门,对财务管理进行独立监督和核查,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核算制度国有林场苗圃应建立健全的核算制度,包括资产核算、成本核算、财务预算等方面。

资产核算是苗圃的核心工作之一,要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核算规范,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成本核算是苗圃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对各项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和核算,确保成本控制和效益提升。

财务预算是苗圃财务管理的基础,要编制周密的财务预算,为苗圃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三、资金管理国有林场苗圃的资金管理制度应健全,包括资金预算、资金调配、资金监督等方面。

资金预算是苗圃的经营规划的基础,要根据苗圃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科学编制资金预算,实现资金的合理调配和利用。

资金调配是苗圃资金管理的关键环节,要根据经营需要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资金监督是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查,防止资金浪费和挪用。

四、财务监督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监督应严格执行,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

内部监督是苗圃自身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外部监督是由相关监管部门对苗圃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审查,要积极配合外部监督,接受审计和验收,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苗圃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苗圃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苗圃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提升。

希望国有林场苗圃能够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中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讲解第一章总说明第二章流动资产的核算第三章长期投资的核算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核算第五章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核算第六章林木资产的核算第七章流动负债的核算第八章长期负债的核算第九章所有者权益的核算第十章成本和费用的核算第十一章营业收入的核算第十二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第十三章会计报表的编制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讲解1990年财政部颁发的《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进行了修改第一章总说明一、场圃会计制度改革的内容场圃会计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改变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平衡公示会计平衡公式是设计会计制度和运用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场圃资金主要是国家一无偿或有偿的形式拨付,银行信贷比重不大,商业信用也受到了限制,因而,场圃对负责观念不强,会计上往往只从资金来源的角度进行核算,而没有严格区分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的界限,这决定了我国会计所用的会计平衡公式一直是“资金占用=资金来源”。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产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场圃筹措和使用资金具有自主权,这就决定了会计对场圃产权关系不能笼统地从资金来源角度进行核算,而应就不同的产权分别核算。

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必须严格区分“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界限。

为此,场圃制度改革了长期使用的“资金占用=资金来源”的会计平衡公式,借鉴国际惯例,采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平衡公式。

这一改变不仅有利于在会计核算上明确区分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而且也有利于我国会计向国际会计惯例靠拢。

同时也能使场圃会计核算的信息满足多方面的需要。

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改革了会计报表体系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工作的结果。

是场圃会计向外传递会计信息的主要手段。

场圃通过编制会计报表可以讲场圃生产经营情况总括地提供给社会有关方面。

场圃现行的会计报表体系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已经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之处。

国有林场 苗圃 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 苗圃 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一、总则国有林场苗圃是国家控制和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具体从事林木苗木的培育、生产、销售等业务。

为了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安全,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组织机构1.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负责人为财务总监,直接下设出纳员和会计人员。

2. 财务总监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章,监督、检查并协调各级财务人员的工作。

3. 出纳员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现金管理和支付工作。

4. 会计人员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等工作。

三、财务管理制度1. 收支管理(1)国有林场苗圃的收支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挪用资金。

(2)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的收入、支出及账务管理系统,对所有款项进行科学管理和监督。

(3)国有林场苗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各类税费,并保证纳税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财务核算(1)国有林场苗圃应当按照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准确反映国有林场苗圃的经济业务情况。

(2)国有林场苗圃应当按照国家财务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时报送相关部门。

3. 财务监督(1)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政策。

(2)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

4. 资金管理(1)国有林场苗圃的资金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不得私存、挪用、侵占资金。

(2)国有林场苗圃的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5. 风险管理(1)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规避经营风险,保障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安全。

(2)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对可能引发风险的情况进行预警和预防,避免发生损失。

四、财务管理流程1. 预算编制国有林场苗圃每年应当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并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预算执行国有林场苗圃应当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不得擅自超支或挪用资金。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本文介绍了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制度,旨在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林场健康发展。

文章共分三章,分别介绍了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林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财务活动。

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林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中规模较大的林场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

具有一定规模的林场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场长管理林场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林场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财务活动,包括负责财务预决算、资金筹集、运用和管理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场事业发展。

内部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林场的二级财务机构。

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林场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林场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财务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林场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最新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最新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最新林场苗圃财务制度一、前言林场苗圃是生产林业苗木和树木等植物的重要基地,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林业事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确保经济效益和资金安全,制定了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目标1. 让资金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确保经济效益的最大化;2. 建立财务监督机制,防止财务风险和资金挪用;3.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绩效和经济效益。

三、财务管理体制1. 财务主管负责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工作,并主持编制和实施财务预算;2. 财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财务核算和清理,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和完整;3.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财务管理制度1. 预算管理(1)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和支出预算,并组织实施;(2)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补充预算。

2. 资金管理(1)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2)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对资金流动进行管理和监控;(3)建立完善的资金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收支管理(1)建立完善的收支核对制度,确保每笔收支都能够清晰记录和核对;(2)定期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整改。

4. 财务报告(1)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2)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及时汇报财务管理情况。

五、财务监督和检查1. 定期进行财务审核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定期报送财务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3. 对财务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和透明。

六、财务管理流程1. 财务预算编制(1)收集相关资料,确定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和金额;(2)制定预算方案,进行财务预算的分解和审核;(3)确定最终的年度财务预算,进行财务预算的公布和实施。

2. 资金管理流程(1)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根据财务预算进行资金的调配和使用;(2)对资金的流动进行跟踪和监控,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3)对资金的结余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总。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财务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财务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财务制度》的通知题目: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
一、背景
随着国家规划林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林场(苗圃)在完善森林
资源保护、实现森林资源积极有效的综合利用和保护的同时,还在积极开
展以森林生态建设为主导的社会服务活动,发挥林业公益性服务的作用。

为此,针对国家林场(苗圃)财务管理的特殊性,切实加强国家林场(苗圃)
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更好地保障国家林场(苗圃)财务秩序和正常
经营,经国家林业局研究,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现印发如下:
二、《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
1、宗旨:
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国家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监督有效,同时使林场(苗圃)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高的效益。

2、原则:
(1)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防止浪费、不当支出;
(2)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科学的财务工作,把握林场(苗圃)支出的节约,提高财务效益;
(3)认真履行林场(苗圃)收支责任,切实分管结算责任。

3、体制:
(1)建立林场(苗圃)财务管理机构。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治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圃。

第三条、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治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治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治理。

具体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五条、场圃应发该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并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场圃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撤销、合并的场圃,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七条、场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治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场圃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原则,建立与治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场圃的分场及场办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

经场部批准,可与外单位联营、合资、租赁经营等;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九条、场圃应当做好财务治理的基础工作。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便民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条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提升苗圃生产经营水平,保障国有林场苗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实行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制度,确保财务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职责制度,明确财务管理流程,建立财务管理档案。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财务组织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等。

第二章财务组织管理第七条国有林场苗圃应设立财务部门或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明确财务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横向和纵向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定期组织会计核算,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建立规范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文件。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财务预算和财务规定。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建立科学的资金调度机制,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和效率。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杜绝财务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十五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记录准确、清晰。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苗圃应按照会计法规定和财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履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建立合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苗圃应依法缴纳税费,按照税法规定经办税费,确保税费合法合规。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保障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稳健和良好运作,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遵循“合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责任到位、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应遵循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五条国有林场(苗圃)财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系统,确保财务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七条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到廉洁自律,维护国有林场(苗圃)的财产安全。

第八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制度,定期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来源合法、资金运用合理。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对财务数据进行独立审计,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处置制度,合理处理财务涉及的各类事务。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财务信息对外公开透明。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17〕72号)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17〕72号)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17〕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特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7年6月26日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一、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总体介绍
国有林场和苗圃财务会计制度是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国有林场和苗圃的
会计制度,适用于林业企业会计管理。

它旨在实施林木资源会计管理,改
进和完善林业财务会计管理,促进林业企业保护林木资源和可持续发展,
为林业发展在财政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的要素
1.组织机构设置
财务会计制度应结合林业企业实际情况,规定财务会计处、财务处、
统计处等财务会计管理机构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明确其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有效统筹财务管理。

2.财务会计制度的构成要素
(1)会计制度的基础文件
《国有林场和苗圃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收入核算办法》《管理成本会计核算办法》《投资会计核算办法》《借款会计核算办法》《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等,各文件又分主要和辅助性文件,要求会计核算
流程和处理及统计的严格标准;
(2)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
要求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准备以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为主要依据。

国营苗圃财务制度

国营苗圃财务制度

国营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营苗圃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运作效率,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营苗圃财务制度适用于国营苗圃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营苗圃财务制度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成本管理、财务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国营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责任,加强财务监督,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国营苗圃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条国营苗圃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及时报送财务报表。

第七条国营苗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外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国营苗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和政策,做到诚实守信,杜绝违法行为。

第九条国营苗圃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财务风险。

第十条国营苗圃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国营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做好财务管理的档案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国营苗圃应当定期对财务制度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国营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考核制度,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国营苗圃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财务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十五条国营苗圃的收入主要包括销售收入、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六条国营苗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收入预算,制定收入计划,合理安排收入结构。

第十七条国营苗圃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加强对收入的核算和监督,保证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国营苗圃应当依法开具发票,及时录入企业财务系统,做到一票一清。

第十九条国营苗圃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并按时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国营苗圃应当加强对财务收入的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财务收入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国营苗圃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档案,做好财务收入记录和归档工作。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讲解首先,在国有林场与苗圃的财务会计制度中,要遵循我国财务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划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等核算要素。

具体而言,国有林场与苗圃的资产包括土地、森林资源、建筑物等,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等,所有者权益包括国家所有权和投资者的权益。

经营成果包括森林资源的增值、销售收入等。

通过明确核算要素,可以更好地了解国有林场与苗圃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其次,在财务会计制度中,国有林场与苗圃还需要明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定和执行。

会计政策是指在财务会计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会计处理对象、会计要素、业务和交易等问题所制定的具体规则和原则。

会计估计是指对不确定性事件产生的经济效果和财务数据进行合理估计的过程。

明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有助于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此外,在国有林场与苗圃的财务会计制度中,还需要进行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财务报告是指将国有林场与苗圃的财务信息进行编制、披露和解释,并表达出相关财务信息的各类报告。

财务分析是指通过对国有林场与苗圃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进行分析,了解其经营发展和财务状况,对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可以更好地评价国有林场与苗圃的财务绩效和经营风险,并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最后,在国有林场与苗圃的财务会计制度中,要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设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内部控制是国有林场与苗圃管理人员为实现经济目标,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监督机制是通过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行政监管等方式,对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有助于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范财务风险和确保财务安全。

综上所述,国有林场与苗圃的财务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其财务活动、保证经济效益和财务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财务会计制度的核心是明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等核算要素,制定和执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监督机制。

国有林场场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场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场圃财务制度一、总则国有林场场圃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并管理的林业生产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生产、经营。

为规范国有林场场圃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体制国有林场场圃的财务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设主管会计师一名,会计人员不少于三名。

主管会计师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财务工作,协助领导单位进行预算编制、会计核算、统计分析及财务管理等工作。

三、财务管理制度1. 预算管理国有林场场圃应根据年度生产任务、经营计划,编制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资金预算等内容。

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严格控制支出,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会计核算国有林场场圃应依法开立会计账簿,建立健全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真实、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国有林场场圃的经济业务活动。

会计核算结果应及时上报财务部门。

3. 资金管理国有林场场圃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资金的收支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控制各项支出,杜绝挪用、挤占和侵占资金的现象。

4. 财务监督国有林场场圃的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务部门还应当定期对国有林场场圃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财务报告国有林场场圃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包括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核算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等。

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国有林场场圃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五、其他规定1. 国有林场场圃的改制、扩建、收购、合并和分立等重大经济行为应经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2. 国有林场场圃的财务资料应当加强保密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完整、可靠。

3. 国有林场场圃的财务部门应当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国有林场场圃,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整理)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整理)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暂行)(1994年11月23日财政部财农字第371号)一、总说明1、国有林场和苗圃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为加强场圃的经济核算,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规范场圃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国境内的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及其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但不适用于国有森工企业中的和其他的林场、苗圃。

3、场圃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使用。

场圃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场圃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方法,由本制度规定;场圃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场圃自行规定。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营林成本及资金来源表”、“育林基金、事业费及其他拨 (借)款增减表”、“场圃基本情况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等,应按期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肘,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报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 (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6、本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二、会计科目(一) 会计科目表序号编号名称一、资产类1 101 现金2 102 银行存款3 109 其他货币资4 111 短期投资5 112 应收票据6 113 应收账款7 114 坏帐准备8 118 应收补贴款9 119 其他应收款10 121 在途材料11 123 材料12 129 低值易耗品13 132 委托加工材料14 137 产成品15 138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6 139 待摊费用17 141 长期投资18 151 固定资产19 155 累计折旧20 156 固定资产清理21 159 在建工程22 161 无形资产23 171 递延资产24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25 191 林木资产二、负债类26 201 短期借款27 202 应付账款28 203 应付票据29 206 专项应付款30 207 拨入事业费31 208 育林基金32 209 其他应付款33 211 应付工资34 214 应付福利费35 221 应交税金36 229 其他应交款37 231 预提费用38 241 长期借款39 251 应付债券40 261 长期应付款41 275 住房周转金三、所有者权益类42 301 实收资本43 302 林木资本44 311 资本公积45 313 盈余公积46 321 本年利润47 322 利润分配四、成本费用48 401 生产成本49 471 营林成本50 481 制造技用51 491 事业费支出五、损益类52 501 营业收入53 502 营业成本54 503 营业费用55 504 营业税金及附加56 505 育林及维简费57 511 其他业务收入58 512 其他业务支出59 521 管理费用60 522 财务费用61 531 投资收益62 532 补贴收入63 541 营业外收入64 542 营业外支出65 550 所得税66 56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附注:各场圃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1、有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的场圃,可以使用“拔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独立核算的单位,可以使用“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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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圃。

第三条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

具体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五条场圃应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
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场圃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撤销、合并的场圃,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七条场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场圃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管理体制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场圃的分场及场办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

经场部批准,可与外单位联营、合资、租赁经营等;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九条场圃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场圃要加强对林木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

第十条场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场圃的各项资产。

第十一条场圃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场圃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场圃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场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场圃投资。

场圃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场圃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师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由场圃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十三条场圃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场圃依法享有经营权,在场圃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场圃利润和分担经营风险及亏损。

第十五条场圃应逐步建立林木资产核算和林木资本制度。

场圃拥有的现存人工林和天然林应按实际成本水平估价入帐,形成林木资本。

出现多种林权情况时,按林权划分不同所有者的权益。

此项资本应单独反映,以便单独处理。

国家或其他所有者出资新增加的林木资产应当增加林木资本;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林木资产损失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减少林木资本。

有关林木资产的估价入帐以及林木资本增减变动的具体处理办法,另作规定。

在现有林木未入帐前,场圃可只核算1995年以后的新增的人工林资产,并相应增加林木资本,待全部林木资产入帐时,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育林基金是场圃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资金来源。

要按照现行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并核定林木资本后,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应转入木材成本得到补偿,并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更新造林,以保存和扩大森林资源,达到资本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因此,按照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数中,应扣除这部分资金的回收数,以免重复。

育林基金转增林木资本时,也只限于新增林地的投资部分。

关于育林基金的扣除和转增林木资本的具体办法,另作规定。

第十八条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是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

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规定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

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

用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

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第十九条场圃要加强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和各项周转金的管理。

场圃的林业事业费拨款,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拨给场圃的营林事业经费,包括营林机构经费、森林保护费、技术和良种推广费、勘察设计费和其他林业事业费等。

专项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拨给场圃指定其专门用途的款项。

专项拨款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使用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支出中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转增实收资本,形成林木资产的部分,应转增“林木资本”,其余部分冲销林业事业拨款、专项拨款。

基本建设拨款,是指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资金。

包括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拨付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基本建设拨款用于经批准的投资计划规定的项目,包括造林、中幼林抚育、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及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用基本建设拨款完成的林木资产应转增林木资本,完成的固定资产应转增实收资本。

周转金,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为弥补场圃生产周转的资金不足而拨入或借入的资金。

拨入的生产周转金应作为国家投资增加实收资本;借入的生产周转金属于负债,增加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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