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苗圃燃油补贴会计核算办法
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此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国有林场现苗圃设财务科,负责该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科置财务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的财务核算、资金管理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工作。
三、预算管理1. 制定预算:每年底,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科应根据单位的发展规划、经营情况等综合因素,制定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
2. 预算审批:单位领导对预算进行审批,批准后即可执行。
3. 预算执行: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要求。
四、资金管理1. 资金来源:国有林场现苗圃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销售收入等。
2. 资金存储:单位应建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将所有收入存入该账户,并根据需要划拨至相关部门或项目。
3. 资金使用:除了按照预算执行外,单位还需做好资金的收支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五、财务核算1. 日常核算:单位每月需对财务收支进行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2. 年度结账:每年底需对财务进行年度结账,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3. 财务审计:每年度需对财务进行审计,确保准确无误。
六、制度执行1. 财务制度宣传:单位需定期对财务制度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全员了解并遵守。
2. 财务制度执行: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单位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处罚甚至辞退等。
八、附则本制度由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科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通过该制度的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单位的经济利益。
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
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林业部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林业部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营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条: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的生产性事业单位.场圃要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第四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
具体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厅(局)确定.第五条:场圃应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场圃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讲究生财、聚财、理财之道,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分配关系,进行经济预测和分析,参与经营决策,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
第七条:场圃是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要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核算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有条件的场圃也可实行二级核算三级管理。
场圃总部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场圃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面管理场圃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全场圃产品成本和盈亏;并对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款、借款,接受拨款事项。
实行一级核算的场圃,其所属基层生产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财产、物资和资金,建立、健全基层原始记录,搞好经济核算,按要求为场部提供经济核算资料。
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业成品油价格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
第四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五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补助用油量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业实际工作量和生产定额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林业生产具体包括:育种(育苗)、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迹地更新、抚育、管护(含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木竹生产及加工等。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林业生产用油量基础档案等相关管理制度。
纳入补助范围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按各项林业生产核定的用油量,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并编制报表。
第八条补助年度终了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林业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九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用油量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地区林业用油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17〕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特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7年6月26日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政府会计制度》下国有林场存货的会计核算
《政府会计制度》下国有林场存货的会计核算张淑爱摘要:财政部2016年7月6日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国有林场存货业务核算做出了规范,改变了国有林场多年的存货核算办法,新的制度规定了存货核算的大框架。
本文针对国有林场独特的行业特点,通过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解读及应用,从国有林场实际出发,结合实际工作,细致全面地对国有林场存货的核算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存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个别计价法引言我国国有林场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与场圃制度在核算基础、核算原则、核算模式与功能、核算分录、核算报告上都有较大变化,政府会计制度在原来的,以收入费用成本核算为主的《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核算制度下,引入了预算会计核算,完善了预算会计功能,对国有林场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全面地反映国有林场财务收支、预算收支及执行情况,既能反映国有林场职责履行情况,也能反映国有林场财务状况。
一、国有林场存货的确认及来源(一)存货是指国有林场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二)国有林场存货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2.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三)国有林场存货的来源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外购存货;2.委托加工物品;3.自行培育的苗木;4.接受捐赠的存货;5.无偿调入的存货;6.置换取得的存货;7.盘盈的存货。
二、国有林场存货取得时的初始计量1.外购库存物品,包括防火储备物品、苗木、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计量,即买价加上税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计入初始成本。
备注:以下例题中,默认甲林场为有收入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销售收入按全额上缴财政核算。
【例1】甲林场是一般纳税人,3月2日,用项目资金从一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育苗用优种油松种子,数量100公斤,单价150元每公斤,金额15000元。
国有林场与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解读(二)
一、财务会计科目的衔接三步曲之一(转)——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五类转账之一资产类科目余额的转账林场和苗圃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后,原《会计制度》资产类核算会计科目有所变化,对比如表所示。
33根据《林场和苗圃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资产类)》(见表)、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表及《林场和苗圃原会计科1目余额明细表一(财务会计)》(见表),将原账会计科目余额直接或分析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31表林场苗圃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资产类)第页32表林场苗圃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资产类)第页33表林场苗圃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资产类)第页:五类转账之一资产类科目余额的转账(一)“库存现金”(或“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坏账准备”、“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坏账准备”、“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二)“内部往来”科目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内部往来”科目,作为本单位内部核算科目,核算本单位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不在本单位的会计报表中反映。
新旧衔接时不对原账的“内部往来”科目余额进行处理。
(三)“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如果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有应收股利,还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应收股利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股利”科目。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林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中规模较大的林场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林场财务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
具有一定规模的林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场长管理林场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林场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根据林场经营计划,统一管理林场财务活动,包括负责财务预决算、资金筹集、运用和管理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场事业发展。
第八条林场内部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林场的二级财务机构。
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林场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林场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附件1: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林场和苗圃1(以下简称林场)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一、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一)林场应当增设“1614 营林工程”和“1841 林木资产”一级科目。
(二)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1614 营林工程一、本科目核算林场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各种林木和苗木的生产成本。
生产性林木资产达到正式投产可以采收林产品后,继续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当作为林产品的生产成本,通过“加工物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间接费用”等明细科目。
在“林木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1本规定所指的国有林场和苗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
可按“消耗性林木成本”、“生产性林木成本”、“公益性林木成本”设置明细科目。
三、营林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发生属于营林生产的费用时,按照可以直接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按照需要分摊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林木资产──苗木”、“库存物品”、“应付职工薪酬”、“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二)月末,将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计入营林成本,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结转后,本科目的“间接费用”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三)期末,将竣工的营林工程发生的营林生产成本转入林木资产,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采伐或处置未竣工的林木、苗木时,应当先将林木、苗木的生产成本转入林木资产账面余额。
国有林场 苗圃 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一、总则国有林场苗圃是国家控制和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具体从事林木苗木的培育、生产、销售等业务。
为了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安全,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组织机构1.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负责人为财务总监,直接下设出纳员和会计人员。
2. 财务总监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章,监督、检查并协调各级财务人员的工作。
3. 出纳员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现金管理和支付工作。
4. 会计人员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等工作。
三、财务管理制度1. 收支管理(1)国有林场苗圃的收支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挪用资金。
(2)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的收入、支出及账务管理系统,对所有款项进行科学管理和监督。
(3)国有林场苗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各类税费,并保证纳税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财务核算(1)国有林场苗圃应当按照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准确反映国有林场苗圃的经济业务情况。
(2)国有林场苗圃应当按照国家财务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时报送相关部门。
3. 财务监督(1)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政策。
(2)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
4. 资金管理(1)国有林场苗圃的资金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不得私存、挪用、侵占资金。
(2)国有林场苗圃的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5. 风险管理(1)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规避经营风险,保障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安全。
(2)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对可能引发风险的情况进行预警和预防,避免发生损失。
四、财务管理流程1. 预算编制国有林场苗圃每年应当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并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预算执行国有林场苗圃应当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不得擅自超支或挪用资金。
林业成品油价格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及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最主要 的监控机构 ,在风险导 向审
责任编辑 :张翊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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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技术
借 :拨出经费——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
贷 :银行存 款 年 末 ,财 政补 助收人 与拨 出经 费对 冲列决 。 二、林场 、苗圃会计 核算 由于木竹 生产 及 加 工 等 属 于 收益 性 支 出 ,根
事是 否发挥 了其 预 期 的 监 督 职 能 ;第 五 ,董 事 会 成员 持股 比例 对 审 计 意 见 的影 响 不 显 著 。我 国上 市公 司董 事会 成 员 持 股 比例 非 常 低 ,大 部 分 董 事
不持 股 ,在这 种情 况下 ,股权 的激 励 性 有 可 能 不
3 .张俊瑞 ,董南雁 .公司治理 与审计 意见 :来 自中国上 市公
究 [ ]. J 财经科学 ,2 0 ( 1 05 1 ) 2 .吕先锫 ,王伟 .注册会计 师非标准审计 意见影响 因素的实 证研究——来 自中国证 券 市场 的行 业经 验证 据 [ ]. J 审计 研 究 ,
20 ( ) 0 7 1
计上这一 变量对审计 意见不具有 显著性 ;第三 , 董事会 规模 没 能 通 过 显著 性 检 验 ,说 明董 事 会 的
21 0 0年 第7期
●业 务 技术
赫 业成 品油 价 格 专 项 资金 的会 计 算 及管 理
。 黑龙 江 省依 兰县 林 业局 周 英
为 加 强 林 业 成 品油 价 格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
场和 苗 圃。 林 业 生 产 具 体 包 括 :育 种 ( 苗 ) 育 、 人工 造 林 、封 山 育 林 、迹 地 更 新 、抚 育 、管 护 ( 含森林 防火 、林业 有 害 生 物 防治 ) 、木 竹 生产 及
国企林场会计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林场会计核算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国企林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企林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所有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国企林场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经济业务。
3. 实事求是:如实反映经济活动,不得虚报、隐瞒、篡改。
4. 统一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5. 分级管理:明确会计核算职责,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第四条国企林场会计科目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根据林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五大类。
1. 资产类科目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 负债类科目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
3.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4. 收入类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5. 费用类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六条会计核算方法:1. 借贷记账法: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会计科目为记账对象,以复式记账为基本形式。
2. 权责发生制:以经济业务的发生与否为标准,确定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间。
3. 收付实现制:以现金的收付为标准,确定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间。
第三章会计凭证及账簿管理第七条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进行会计核算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 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收据、入库单、出库单、银行对账单等。
2. 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编制,用于登记账簿。
第九条会计账簿是记录会计信息的载体。
第十条会计账簿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1. 总账:反映企业全部经济业务的会计信息。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便民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条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提升苗圃生产经营水平,保障国有林场苗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实行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制度,确保财务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职责制度,明确财务管理流程,建立财务管理档案。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财务组织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等。
第二章财务组织管理第七条国有林场苗圃应设立财务部门或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明确财务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横向和纵向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定期组织会计核算,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建立规范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文件。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财务预算和财务规定。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建立科学的资金调度机制,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和效率。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杜绝财务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十五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记录准确、清晰。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苗圃应按照会计法规定和财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履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建立合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苗圃应依法缴纳税费,按照税法规定经办税费,确保税费合法合规。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附件1: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根据?政府会计准那么——根本准那么?,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林场和苗圃1〔以下简称林场〕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一、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一〕林场应当增设“1614 营林工程〞和“1841 林木资产〞一级科目。
〔二〕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1614 营林工程一、本科目核算林场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各种林木和苗木的生产本钱。
生产性林木资产到达正式投产可以采收林产品后,继续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当作为林产品的生产本钱,通过“加工物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苗木生产本钱〞、“林木生产本钱〞、“间接费用〞等明细科目。
在“林木生产本钱〞明细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本钱〞、“生产性林木本钱〞、“公1本规定所指的国有林场和苗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平安、提供生态效劳,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
益性林木本钱〞设置明细科目。
三、营林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发生属于营林生产的费用时,按照可以直接计入营林本钱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本钱、林木生产本钱〕,按照需要分摊计入营林本钱的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林木资产──苗木〞、“库存物品〞、“应付职工薪酬〞、“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二〕月末,将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计入营林本钱,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本钱、林木生产本钱〕,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结转后,本科目的“间接费用〞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三〕期末,将竣工的营林工程发生的营林生产本钱转入林木资产,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采伐或处置未竣工的林木、苗木时,应领先将林木、苗木的生产本钱转入林木资产账面余额。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保障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稳健和良好运作,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遵循“合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责任到位、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应遵循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五条国有林场(苗圃)财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系统,确保财务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七条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到廉洁自律,维护国有林场(苗圃)的财产安全。
第八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制度,定期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来源合法、资金运用合理。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对财务数据进行独立审计,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处置制度,合理处理财务涉及的各类事务。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财务信息对外公开透明。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17〕72号)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17〕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特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7年6月26日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一、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总体介绍
国有林场和苗圃财务会计制度是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国有林场和苗圃的
会计制度,适用于林业企业会计管理。
它旨在实施林木资源会计管理,改
进和完善林业财务会计管理,促进林业企业保护林木资源和可持续发展,
为林业发展在财政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的要素
1.组织机构设置
财务会计制度应结合林业企业实际情况,规定财务会计处、财务处、
统计处等财务会计管理机构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明确其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有效统筹财务管理。
2.财务会计制度的构成要素
(1)会计制度的基础文件
《国有林场和苗圃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收入核算办法》《管理成本会计核算办法》《投资会计核算办法》《借款会计核算办法》《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等,各文件又分主要和辅助性文件,要求会计核算
流程和处理及统计的严格标准;
(2)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
要求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准备以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为主要依据。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附件1: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林场和苗圃1(以下简称林场)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一、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一)林场应当增设“1614 营林工程”和“1841 林木资产”一级科目。
(二)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1614 营林工程一、本科目核算林场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各种林木和苗木的生产成本。
生产性林木资产达到正式投产可以采收林产品后,继续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当作为林产品的生产成本,通过“加工物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间接费用”等明细科目。
在“林木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1本规定所指的国有林场和苗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
可按“消耗性林木成本”、“生产性林木成本”、“公益性林木成本”设置明细科目。
三、营林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发生属于营林生产的费用时,按照可以直接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按照需要分摊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林木资产──苗木”、“库存物品”、“应付职工薪酬”、“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二)月末,将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计入营林成本,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结转后,本科目的“间接费用”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三)期末,将竣工的营林工程发生的营林生产成本转入林木资产,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采伐或处置未竣工的林木、苗木时,应当先将林木、苗木的生产成本转入林木资产账面余额。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11.23•【文号】[94]财农字第371号•【施行日期】1994.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1994年11月23日(94)财农字第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我部修订了《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
现随文颁发,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一、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略附件一: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圃。
第三条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
具体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五条场圃应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是指对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和政策。
国有林场是指由国家所有并负责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而苗圃则是指专门供应苗木的场所。
这两者对于维护和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国有林场与苗圃需要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来监控和管理其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以下是关于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1.资产账户:国有林场与苗圃需要建立详细的资产账户,包括土地、建筑物、森林资源和苗圃种植的苗木等。
这些资产需要进行准确的登记和评估,以便及时了解其价值和变动情况。
2.成本核算:国有林场与苗圃需对其生产活动进行成本核算,包括人工费用、种植和养护费用、设备和机械使用费用等。
这可以帮助管理者了解生产活动的成本结构,并优化资源配置。
4.财务报表:国有林场与苗圃需要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这些报表可以提供给管理者和相关方面,以评估经营状况和财务健康状况。
5.预算管理:国有林场与苗圃需要制定预算,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计划和安排。
这可以帮助管理者合理规划资源,控制成本,并确保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6.决策参考: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还可以为管理者提供决策参考。
通过对财务数据的分析和比较,管理者可以了解不同经营策略的效果,以及进行相关的决策。
综上所述,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对于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决策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可以更好地监控和管理其经济活动,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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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苗圃燃油补贴会计核算办法
国家实行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是国家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成品油调价而增加支出由财政给予的政策性补贴。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燃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3号),我省林业系统燃油补贴范围仅限于全省国有林场、苗圃生产性耗油设备的政策性补贴,其它耗油设备一律不予补贴。
林局在分配燃油补贴时,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调整补贴标准、变动油耗基数。
林局要及时将燃油补贴拨付所属受益单位。
燃油补贴是国有林场、苗圃从政府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货币性无偿资产。
国有林场、苗圃收到燃油补贴后,在生产财务账下,按照《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记入当期损益。
收到燃油补贴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燃油补贴
借:应收补贴款-燃油补贴
贷:补贴收入
期末会计分录:
借:补贴收入
贷:本年利润
此外,国有林场、苗圃还必须建立燃油消耗台账,如实统计油耗情况,区分生产性油耗和非生产性油耗。
生产性耗油设备是指以汽油机或柴油机为动力的,用于林业生产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包括:货物运输车、浇水车、职工接送车、森林消防车、拖拉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起重机、挖坑机、割灌机、割草机、油锯、风力灭火机、发电机、抽水机、护林摩托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