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苗圃燃油补贴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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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苗圃燃油补贴会计核算办法

国家实行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是国家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成品油调价而增加支出由财政给予的政策性补贴。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燃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3号),我省林业系统燃油补贴范围仅限于全省国有林场、苗圃生产性耗油设备的政策性补贴,其它耗油设备一律不予补贴。林局在分配燃油补贴时,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调整补贴标准、变动油耗基数。林局要及时将燃油补贴拨付所属受益单位。

燃油补贴是国有林场、苗圃从政府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货币性无偿资产。国有林场、苗圃收到燃油补贴后,在生产财务账下,按照《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记入当期损益。

收到燃油补贴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燃油补贴

借:应收补贴款-燃油补贴

贷:补贴收入

期末会计分录:

借:补贴收入

贷:本年利润

此外,国有林场、苗圃还必须建立燃油消耗台账,如实统计油耗情况,区分生产性油耗和非生产性油耗。生产性耗油设备是指以汽油机或柴油机为动力的,用于林业生产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包括:货物运输车、浇水车、职工接送车、森林消防车、拖拉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起重机、挖坑机、割灌机、割草机、油锯、风力灭火机、发电机、抽水机、护林摩托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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