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投诉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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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内部监督与投诉受理率的提高,结合我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受理

对于投诉者来访、书面、电话进行投诉的,投诉处理人员接待投诉者要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听取投诉者所表达的诉求,并认真做好书面记录。

二、投诉范围

服务对象到我处办理事项时,对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可投诉:

1、违反公证处服务承诺;

2、服务质量差、服务态度不好;

3、窗口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投诉处理

1、对受理的口头、电话投诉,应马上进行调查,尽可能当场做出答复;一般书面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较为复杂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所有投诉事件均形成书面分析报告,将投诉资料与分析报备一并备案部门留存。

3、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多种形式对投诉人进行回访,了解有关情况;做好回访登记记录。

四、被投诉的窗口工作人员,如属于违规操作,一经核查属实,根据情节轻重,我处将作出戒勉谈话、待岗学习、开除等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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