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题目,购房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购房款,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导致合同未能履行。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请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和案例判例,分析甲方和乙方在购房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上的法律责任,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受让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终止合同的,有权要求返还已经支
付的定金。
因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综上所述,甲方应当承担购房合同违约责任,并应当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为了解决此问题,建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析
案情介绍:赵某与陈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答复以下问题:1.假设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设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当?为什么?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案例五、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评析: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
应由甲租赁公司承当责任。
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当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案例六、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能任意转让合同吗?案情介绍: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
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
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
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
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
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
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法案例参考答案
合同法案例参考答案案例12004年8月20日。
某彩电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仓储保管合同,由仓储公司负责保管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彩电厂一次性给付保管费5000元。
不久因仓储公司职员管理不慎,引起火灾,使得库房被焚毁。
据查,火灾发生后,某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全被焚毁。
该种型号彩电的成本价为每台1800元,销售价为每台2000元,而且,这500台被焚毁的彩电都早已与其他销售单位订立了销售合同,只等发货。
火灾发生之后,彩电厂为了维护其厂家信誉,按合同约定,付给其他购买单位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损害发生后,彩电厂与仓储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因双方对损害赔偿数额分歧太大不欢而散。
同年11月,某彩电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问题:什么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仓储公司应该赔偿彩电厂哪些损失?1.所谓直接损失,又称积极的损害,它是指当事人已有的合法利益,因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减少的利益。
而间接损失又称消极的损害,它是指被损害人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但由于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丧失的利益。
根据民法原理,在民事纠纷中,须赔偿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而且包括间接损失。
2.本案中,仓储公司赔偿彩电厂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直接损失是指对彩电厂的500台彩电进行折价赔偿,按成本价计算:1800×500=900000元;间接损失则包括彩电厂因此次火灾而负担的违约金损失和失去的本可获得的彩电销售利润,具体计算如司是否可以在峨嵋公司做出回应之前撤销“传真○4”的意思表示?(7)请根据案例中的信息为峨嵋公司和冠杰公司的买卖合同草拟一份简单的合同书。
答(1)构成要约。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受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的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新的要约。
合同法案例复习
案例分析题(一)李某因公出国半年,有房屋一套,请邻居孙某帮其照看,双方约定,孙某无偿照看其房屋,但是在不损害原有的房屋设施和家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在此期间,孙某发现李某的防盗门已经损坏不能使用,于是请人来进行了修理,花去人民币200元。
后孙某觉得房屋空着非常可惜,就发布了一个房屋租赁广告,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在此做生意的刘某夫妇。
后李某因故延长了在国外的时间,但一直未跟孙某联系。
设两年后,李某回国,发现房屋因受潮墙壁发生霉变,受损严重。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孙某可否要求李某支付其修理防盗门的修理费用?为什么?2.设刘某已经尽了保管义务但房屋仍发生损害,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3.设房屋的损失是孙某的重大过失造成,李某要求孙某承担房屋的损失,孙某则认为双方约定的保管期限为半年,房屋损失是发生在第二年,保管期限已过,自己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孙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4.假设李某拒绝支付其修理防盗门的费用200元,而孙某收取房租共计12000元,请问孙某能否以行使留置权为由拒绝返还12000元租金?为什么?5.假设孙某在其保管房屋期间,将房屋出卖给赵某,赵某一直以为该房屋系孙某自己所有,便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已入住,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后李某回国。
请问,孙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赵某能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答案】1.可以。
李某与孙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修理防盗门支付的费用属于必要的费用,应该由孙某承担。
李某与孙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但保管人为了被保管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修理,支付的费用属于必要的费用,应该由受益人承担。
2.李某无权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人的轻过失免责,刘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坏、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分析习题(一)[答案](1)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应由A公司承担。
因为A公司同意D厂只发一种规格货物,应视为A、C之间的合同已变更。
(2)部分医用手套已过期的责任,应由A公司对B承担,其后向C公司索赔,再由C公司向D厂索赔。
因为D厂对手套过期有过错。
(3)医用手套全部报废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B公司验收时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且部分医用手套过期,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货物风险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承运人火车站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免于承担责任。
(4)不予支持。
因为B公司怠于通知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应视为货物质量在交付时合格,A公司不负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本题设问不多,但每个问题暗藏玄机,都可拆开分作几个小问题加以考查。
在五个民事主体关系中,其中A、B、C、D的关系均为供货关系,可用图简单表示为:D→C→A→B〓(图中"→"表示供货)在这个连环供货关系中,恪守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是解答本题的第一关键点。
本题的另一个关键点是正确把握A公司经理赵刚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手套的行为的法律意义。
注意到以上两点,本题已解矣。
[法理详解](1)在A、B、C、D四者的关系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向B发货,C向A发货,D 向C发货,因而A与D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
但A公司经理赵刚越过C公司,直接向D 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的手套即可,对此C公司一直未持异议。
那么,赵刚的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意义呢?我们认为,赵刚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意思表示即是A公司的意思表示。
赵刚此举意味着A公司变更了A、C之间的合同,而C公司明知此事而未持异议,说明A、C之间的合同已予变更。
当然,在A、B公司的合同关系中,B公司只能要求A公司承担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责任,而不得要求与其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由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所决定。
上面我们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分析A公司与C公司、D厂之间的关系,意在说明:A公司对B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后,不得向C公司,更不得向D厂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
1.法国A公司先后于5月1日和5月8日分别向中国B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和一份撤回要约的通知。
B公司在5月11日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后当天即打电话给A公司表示接受,并于5月15日再次向A公司邮寄一确认函。
5月20日,B 公司收到A公司的撤回通知,A公司则收到B公司的确认函。
在上述情况下,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 )A.于5月11日成立B.于5月15日成立C.于5月20日成立D.不成立【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
要约在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撤回才是有效的。
本题中,B公司5月11日收到要约,5月20日收到撤回的通知,显然要约已生效,撤回要约无效。
另一方面,一份标明了“不可撤销”字样的要约,在要约生效之后是不可以收回的,即撤销要约行为无效。
本题还涉及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即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另外,关于承诺的传递通常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未作规定时,应采取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
本题中,B公司先以口头方式表示接受,后又邮寄信函表示确认,该信函于5月20日到达A公司,所以,选项C正确。
2.香港某商行于1997年1月20日向福建成名公司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成名公司于当天收到对方电报,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整向泉州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商行。
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商行于1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商行1月20日发盘撤销。
”香港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成名公司。
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正确的?( )。
A.香港商行撤销其发盘的行为无效B.成名公司表示接受的回电晚于港方撤销发盘的电报到达,因此不构成承诺C.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D.香港商行1月20日的发盘属于要约邀请【答案】A【解析】对要约所作的承诺,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
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
购买一处房产。
但在交付房款后,乙方却拒绝过户并要求提高房价。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根据该条款,购房合同是具
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解答,甲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乙方违约,并要求乙方履行合同或
者赔偿损失。
同时,甲方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劳动合同解除纠纷。
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
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但由于乙方工作不力,甲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可
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通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答,甲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通知乙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乙方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对合同法案例的分析及解答,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合同法律条款,并在实际操作中避免合同纠纷。
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
1.案情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
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本案不同观点对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存在着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
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
实际上已表示,只要原告有货,它就将购买,这是对原告发出的购买水泥要约。
而原告发送水泥,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并未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并非是一种要约,只是要约邀请,而原告送货,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据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如被告拒绝收货,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已购成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派人前往购买",因此,合同的交货方式应是买方自提,而非买方送货。
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收货。
案情2柯达公司在其网站上以100英镑的价格出售相机,但其很快发现价格输入错误,售价应为329英镑,但就在这几小时内网站已经接受了数千个订购。
合同法案例答案
案例1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
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
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约定解除条款的效力以及买卖对租赁合同的影响。
【法理和法律分析】在本案中,确定王某是否应当交房,关键在于确定王某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方式可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方式。
本案涉及的是事先约定解除权的方式。
所谓事先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方式。
在本案中,王某与资产管理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
这就属于事先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和《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在此案中,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资产管理公司即是租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
合同法案例及答案解析
合同法案例及答案解析案例1: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将出租甲方一辆汽车,甲方每月支付500元作为租金。
然而,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汽车存在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甲方向乙方要求解决问题,并要求乙方退还租金。
乙方拒绝退还租金,并表示可以修理汽车。
甲方不同意修理,坚持要求退还租金。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案例,乙方提供的汽车存在问题,无法正常使用,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无法使用汽车,有权要求退还租金。
乙方只提供修理汽车的选择并不符合甲方的合理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修理并要求退还租金。
案例2: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商品,总价款为1000元,并约定甲方先支付500元,余款交货后支付。
甲方在支付500元后,乙方未交付货物,也未联系甲方。
甲方向乙方要求履行合同,乙方却表示已将货物卖给他人。
甲方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500元。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给予相应的赔偿。
根据该案例,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履行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500元。
乙方将货物卖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构成违约行为。
甲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案例3: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将为甲方提供装修服务,并约定双方约定总价为5000元,甲方需要提供50%的定金。
乙方开始进行工作后,甲方变卦表示不需要服务了,要求返还定金。
乙方拒绝返还定金,表示已经进行了一部分工作。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方无正当理由取消合同的,应当支付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根据该案例,甲方在乙方已经开始工作后变卦,属于无正当理由取消合同。
乙方已经进行了一部分工作,因此甲方需要支付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即50%的定金不应返还。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案例。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合同法的具体应用,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视,但收到货后发现是次品,于是向卖家提出退货要求,卖家却以“已经签收就不能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即使已经签收,消费者仍然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卖家以“已经签收就不能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是不合法的。
小明可以依法向卖家要求退货,并要求卖家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了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等条款。
但在货物到达后,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品质不合格。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司可以依法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者索赔的要求,同时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等条款。
但在租赁期内,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合同法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当我们遇到合同纠纷时,应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促进合同的正常履行,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对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处理合同纠纷问题时有所帮助。
合同法案例
6.某机构投资者对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A 公司如下信息:(1)甲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
甲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09年8月7日,经董事会决议(甲回避表决),A公司为B公司向C银行借款4 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
2010年3月1日,C银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A公司为此向C银行支付了4 000万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
A公司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甲赔偿A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
甲则辩称:乙在起诉前未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的起诉。
(3)2010年3月10目,A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董事会推荐了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丙为B公司财务主管,候选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l%的股份。
(4)2010年3月24目,乙向A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甲的董事职务。
A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3月25日,乙联合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8%的股东张某,共同公告拟于4月1日在同一地点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4月1日,A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
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 公司股份总额为40%。
后者通过了对甲的董事罢免案,并选举乙为A公司董事。
(5)2010年4月21日,8公司与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乙联合公布了该协议内容:B公司将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后8公司仍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时,乙向A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拟另行收购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
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1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22006年3月,甲、乙、丙3个企业决定共同投资设立远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
发起人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远方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3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甲以厂房设备折价10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800万元、非专利技术折价400万元出资(非高新技术);丙以注册商标折价800万元出资。
2006年4月1日远方公司正式登记成立,并进行了公告。
同年5月,远方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会,并作出了如下决议:①认为公司监事会中的两名职工代表业务能力不行,决定由在职工中有影响力的李某和该市税务局张某来代替两人的位置;②决定各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而由三个股东平均分配;③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200万元,所募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职工福利。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一栋位于市中心的商业楼,乙方支付购房款1000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甲方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乙方拒绝退款并要求甲方履行合同。
问题:1. 根据合同法,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2. 若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如何操作?3. 若乙方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甲方应如何应对?答案:1.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合同标的存在瑕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2. 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在通知中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和依据。
3. 若乙方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甲方可依法拒绝履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员工每月工资为8000元。
乙员工在工作一年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甲公司认为乙员工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拒绝支付违约金。
问题:1. 根据劳动合同法,乙员工是否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违约金?2. 若乙员工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公司应如何应对?3. 若乙员工无权提前解除合同,甲公司应如何应对?答案: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但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经过三十日通知。
2. 若乙员工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离职手续。
3. 若乙员工无权提前解除合同,甲公司可拒绝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乙员工履行合同直至期满。
以上是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更多合同范本或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行为。
下面将通过分析两个合同法案例,来探讨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甲向乙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合同明确约定了车辆的售价、交付时间以及买方的付款方式。
但是,在车辆交付后,甲发现车辆出现了严重的机械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甲要求退还货款并终止合同,但是乙拒绝了。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确定乙在交付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如果乙在交付时对车辆的问题隐瞒不报,那么甲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退还货款。
此处涉及到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如实告知对方相关信息,不能有任何隐瞒或虚假陈述。
其次,如果乙在交付时并不知道车辆的问题,那么甲可以主张合同存在瑕疵。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买方在合理期限内发现合同标的有瑕疵,有权通知对方,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减少购价。
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要求退还货款或修理车辆。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月租金为2000元。
然而,在入住后不久,甲发现房屋存在各种问题,比如漏水、电路故障等。
甲要求房东乙解决这些问题,但乙一直未采取任何行动。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在这个案例中,甲可以主张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租赁物的事由,导致租赁物出现隐蔽性瑕疵,严重影响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房屋存在漏水、电路故障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甲的正常居住,所以甲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甲还可以要求赔偿,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可以要求乙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比如搬家费用、重置费用等。
综上所述,合同法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1997年6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订单,并要求B公司在1997年7月10日之前答复,1997年7月初,该种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A公司通知B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
”B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达,由于邮局工人罢工,A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
”B公司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A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B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
现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按照《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及学理之理解,要约应具有如下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人须要具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主观愿望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3)内容须为具体确定;(4)须方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特定相对人发出。
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他既不是相对人同意而成立的合同,也不因自己做成某种承诺而产生拘束力是出于缔约准备阶段的当事人的预备行为。
本案例中,A公司是本次要约的主动发出者。
A公司6月15日以订单的形式向B公司发出了要约,并要求B 公司在1997年7月10日之前答复,完全符合合同法中的要件。
所以A公司6月15日的订单是要约。
(2)A公司7月初的通知的效力是新要约吗?为什么?《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A公司7月初的通知中提到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
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但由于A公司是要约人,而不是受要约人。
合同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时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货物交付期限届满时,乙公司未能按约定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经构成违约。
2. 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约定交付货物,导致甲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 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1)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定金。
”本案中,甲公司已支付定金10万元,乙公司违约,应当返还甲公司定金。
(2)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应当赔偿甲公司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具体判决如下:1. 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定金10万元。
合同法案例
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
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什
么关系?
答案:甲和丁是共同原告。 《合同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 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
合并审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⑤假设甲提起诉讼,但没有
足够的证据证明乙与丙之间存在 借贷关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起
(《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4、A厂与B厂之间的购销合同是否成立? 1990年至1992年间,A厂多次向B厂供货,累计 价款1194万余元。双方每次供货、提货时,均记载了 数量和价款,但始终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也未约定 付款的具体期限。 期间,A厂曾多次向B厂催收部分货款,但未提 出清偿全部货款及利息的要求。与此同时,双方之间 供、提货的业务仍在继续进行;B厂在提货时也曾多 次向A厂支付过部分货款。 至1994年2月,两厂间仍有590余万元货款未结清。 A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厂清偿全部货款和利 息,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诉?为什么?
答案:不应当受理。
因为不符合代位权的成立条
件。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 与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则失去
代位的对象。
10、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
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
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
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 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
由谁承担?
A.甲承担 C.丙承担 B.乙承担 D.甲与丙分担
答案:C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14、先期违约与路货合同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 年7月3日签订了一 份空调购销合同,合 同约定: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 台空调单价2000 元; 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 于货到后立即付款; 若发生纠纷,则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管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1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
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
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约定解除条款的效力以及买卖对租赁合同的影响。
【法理和法律分析】在本案中,确定王某是否应当交房,关键在于确定王某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方式可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方式。
本案涉及的是事先约定解除权的方式。
所谓事先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方式。
在本案中,王某与资产管理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
这就属于事先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和《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在此案中,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资产管理公司即是租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
该解除条件并无违法之处,但是在此案中,该条件并没有成就。
因为合同约定只有在王某“不愿意再受聘”时,才可以认为条件成就。
但事实上,王某是愿意继续受聘的,而只是资产管理公司认为王某能力有限,决定不再聘用王某。
所以,从本案看,王某“不愿意再受聘”的事实没有发生,条件并没有成就,资产管理公司无权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合同不能解除而租期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王某有权继续租用房屋。
当然,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出租人在将房屋出租给王某以后,并没有丧失对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其仍然享有对出租财产的处分权。
也就是说,其完全有权将其出租的财产转让给他人。
但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出租房屋的转让不应影响租赁关系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相返还租赁物。
从本案来看,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已将出租给王某的房屋转让给本广职工李某,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与王某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应解除,而应继续有效,因此王某所享有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的所有人即李某,这样在承相人王某与受让人李某之间,无须另外订立租赁合同,而因租赁物的所有权的移转自然发生租赁关系。
李某成为出租人,而王某仍为承租人,租金的数额及支付方法应维持不变。
如果王某曾向原出租人即资产管理公司交付了押金的,王某也.无须再向李某交付押金。
原租赁合同所约定的5年租期也应保持不变,但在租赁物转让以前已经经过的期限应当予以扣除。
在本案中,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而根据《民通意见》第118条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此合理期限一般可以认定为“三个月”。
但在本案中,资产管理公司在出售房屋给李某时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事先通知王某,实际上损害了王某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如果王某也想要以同等条件购买此房屋,其可以根据《民通意见》第118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
但是,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王某可以以同等条件购买到此房屋的所有权。
在此必须明确,由于不动产登记存在公信力(指的是不动产的存在以登记为表征,即使登记的情况与实际权利不符,对于信赖登记的人也不发生任何影响,善意第三人仍可依据登记取得权利),在此案中,李某明显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虽然买卖合同可因王某主张优先购买权而被撤销,但李某基于善意.基于登记的公信力仍然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当然,如果李某属于恶意为之,则王某在撤销买卖合同的同时也可以申请撤销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
总的来说,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债权的产生和消灭与物权的移转是相互区分的,在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场合下,对于动产来说,在标的物已交付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对于不动产来说。
在已登记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可以依据登记的公信力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 000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
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本案涉及同时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法理和法律分析】在本案中,从表面看,甲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乙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迟延。
但是,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尚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
从本案情况看,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
并无违约情形,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
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
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
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v(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v(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v(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v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v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v3、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v4、该约定无效,因为这一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是法律禁止的。
v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v6、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
因为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v7、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财产权。
V案例四.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v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所有权?为什么?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戍,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v1、该损失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v2、由乙享有所有权。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v3、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vv 4、该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甲,乙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