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而非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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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而非批复
2009-01-05 09:46:20中国安全生产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公布实施,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追究事故责任,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全面、细致地规范了生产安全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但是,笔者发现,《条例》要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这一细节不妥。理由如下:
一是报告不需批复。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批复适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是以请示的存在为前提。事故调查组向政府提交的是情况报告不是处理请示。
二是事故调查报告是个情况报告。是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后,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责任认定、处理建议、防范措施等有关事故调查情况报送给政府的情况报告,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的重要依据。
三是报告中虽含有建议性的内容,但不是请示的事项。报告中的责任认定、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基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等客观情况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调查结论和建议采取的预防措施,不是向政府请示的事项。
四是批复无主送单位。事故调查报告是由事故调查组报送给政府的,而事故调查组是一个由政府直接组织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临时性组织,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组使命已经完成,调查组解散。政府应当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的情况,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是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的决定机关,政府在收到“事
故调查报告”后,作出的应当是事故处理决定而不是批复。理由有三条:一是符合行政机关行文规范。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无论哪级有权政府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都应当是本辖区内的重要事项。对防范和整改措施的部署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重要行动。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更是政府作出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奖惩。
二是决定是以调查报告为前提。政府根据调查组报送的调查报告内容,可以肯定或否定事故调查的结论。肯定时,政府以调查报告中的处理建议,作出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决定。否定时,政府可以决定的形式责令调查组重新进行调查或者对处理建议作出适当变更。
三是决定具有制约性、指挥性和指导性。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要求下级机关无条件执行。指导或指挥有关企事业单位对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做出安排。
基于以上分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向政府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后,根据报告政府作出的是处理决定而不是处理批复。(李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