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沈阳市于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一案word版本 (2页)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沈阳市于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一案word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沈阳市于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事故调查报告

批复一案

沈阳市于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一案

[201X]沈行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白振明,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新,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洪分局特殊设备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宇奇,辽宁寰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金通停车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艳华街24—2。

法定代表人江玲,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明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卉,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阳隆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吕正君,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母立伟,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齐广正,男,汉族,1958年8月21日出生,现住沈阳市沈河区万

寿寺街20—4号。

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X)于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开庭审理后决定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

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

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上诉。

上诉费100元,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浣

代理审判员王继东

代理审判员王东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