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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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对学习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结合新时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人才培养特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应以房屋建筑行业人才需求为导向,立足房屋建筑施工一线基层岗位,面向各类房屋建筑企业,以企业对相应职业岗位的用人标准为准绳,以相应职业岗位对人才知识和能力结构的要求为根本,按照“宽口径、多方向、重应用、强能力、活模块”、“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设置与岗位要求对接、教学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贯通、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有效对接”的原则制定人才培养标准和设置课程体系,其人才培养和考核评价方法应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为指导,充分考虑自学考试生源对象的特点,以理论知识够用为度,以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学以致用、学有所教、学有所成为目的,加大对实践环节考核的比重,重点培养、考查和提高考生的实际工作能力,着力推动自学考试人才培养模式从学术型研究型向应用型职业型转变,更好地为服务企业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素质服务。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旨在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与科技发展需要,人文修养与专业素养高,掌握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管理所需要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熟悉建筑结构设计基本理论、施工安全管理、概预算分析等专业技术能力,能熟悉相关建设设计规范,能够胜任民用房屋建筑的施工、设计、评价和管理等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三、培养要求(知识能力体系)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建筑识图与房屋构造,工程测量,建筑材料,建筑力学基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基础工程施工等以建筑工程施工为主要方向的专业核心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接受建筑施工课程设计和现场施工管理等实践训练。具体的知识和能力培养要求如下:
(一)掌握历史、社会、政治、哲学等基本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具备一定的人文科学素养。
(二)掌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施工管理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
(三)了解结构设计,结构评价和分析、各种材料和结构的基本特点和受力性能。
(四)熟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法律,了解常用民用建筑规范。
(五)了解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动态,具备初步的实验操作能力和一定的创新意识。
(六)具备运用房屋建筑工程知识解决建筑工程活动中的基本能力。
四、学历层次
学历层次:本专业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
五、毕业标准
凡取得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考试计划规定的16门课程合格成绩,学分累计在70学分及以上,思想品德鉴定为合格,可申请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主考学校副署,国家承认学历。
六、课程设置与学分
专业代码及名称:080801房屋建筑工程(专科)
说明:
1.“*”表示原专业考试计划设置课程。执行新专业考试计划的,不考19991房屋建筑实验技术、19992房屋建筑两门课程。
2. 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新老专业考试计划同时执行,2017年1月起停止执行老专业考试计划,全部开始执行新专业考试计划。对于2015年5月份以前的在籍考生,在2016年12月以前既可以按照新专业考试计划毕业,也可以按照老专业考试计划毕业,2016年12月以
后全部按照新专业考试计划毕业。
3.对选考课,考生可从专业考试计划推荐的选考课中选考,也可从湖北省自学考试现行开考的同层次专业中自主选择与本专业考试计划课程名称及代码不相同的课程选修选考。
4.执行新专业考试计划后,部分新旧课程考试衔接如下表:
2016年12月以前,原专业考试计划课程与现专业考试计划课程可按照上述规则实行双向顶替,对应课程可以相互顶替。2017年1月起,原专业考试计划课程只能按照上述规则顶替现专业考试计划课程。
七、考核评价方式说明
1.本专业试行笔试和过程评价相结合的课程,对全日制助学班(指经省自考办审核备案由主考学校或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举办的全日制助学班),由主考学校任课教师、班主任根据考生平时学习表现、到课率、平时作业、阶段考核等综合评定学习过程成绩;对混合制助学,由主考学校依托网络助学服务平台根据考生网上学习考核数据和面授情况综合评定学习过程成绩。
2.实践环节考核课程以及含有实践考核的课程,其实践考核标准由全省统一制定(另行发文),主考学校应根据考核标准制定实施方案,并在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我省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考核。考核方案(含考点设置,考核安排)应在每次考核实施前2个月上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审核备案,在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审核通过,统一下达考核安排后,主考学校方能组织实施考核。考核期间,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将安排人员巡视督查。考核结束一周内,主考学校应将考核成绩按照规定格式上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
八、助学单位应具备的办学条件
(一)教学团队
1.师资力量。本专业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学士或硕士以上学位学历,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教学能力,能够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合理设计课程环节,对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知识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工作(实习)经验,具有一定的企业工作(实习)经验,获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兼职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较丰富的企业一线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实践(实习)工作经验,并取得与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2.师资结构。师资队伍的人员结构应为:专任专业教师的高、中、初三级职称比例为4:4:2;专任专业教师“双师”资格(具备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企业经历)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
(二)教学条件
1.本专业教学实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