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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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

在人类历史中,酷刑经历了从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手段到在各国国内法中受到冷落乃至在世界范围内被全面禁止的演变。进入20世纪以来,反对酷刑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随着人的价值和权利在全世界的逐渐被肯定,遏制和反对酷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而相关的努力也不曾间断过。许多国家开始在实践中陆续废除了酷刑,酷刑的“法定化”外衣逐渐消失。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特别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获刑罚。”这是最早明确规定禁止酷刑的国际性文件,为全世界范围内禁止酷刑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而后联合国制定了许多禁止酷刑的公约或法律性文件,如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联合国反酷刑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生效。同年,联合国将每年的6月26日设置为世界反酷刑日。欧洲理事会为了加强《欧洲人权公约》关于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欧洲防止酷刑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绝对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实施机制,即欧洲人权法院。这些法律性文件围绕着确定具体的标准,将人权宣言有关禁止酷刑的文件,使禁止酷刑的规定逐步规范化、具体化和系统化。

中国政府一贯反对酷刑,先后签署了一系列保护人权,反对酷刑的国际公约,其中包括1998年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

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中国,酷刑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刑讯逼供。中国不仅在程序法上禁止刑讯逼供,而且在实体法上规定了刑讯逼供罪。

酷刑在国际法与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中都是被严格禁止的。然而酷刑的使用在全世界依然存在,国际社会反酷刑的努力也始终没有停止。刑讯逼供是酷刑的主要表现形式。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刑讯逼供等酷刑现象具有现实危害性。

1>刑讯逼供对程序公正具有危害。长期以来实体正义是人们追求的重心:即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以正确实现国家的刑法权,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但正义的实现一般来说还有赖于正当和科学的程序。刑事诉讼不仅应当追求实体结果的公正,而且应注重诉讼过程的公正。程序正义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的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二是程序必须人道。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即使有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但其在运作过程中有违理性或有辱人的尊严,那这样的程序仍然不是正当法律程序。刑讯逼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肉体和精神的折磨有损于诉讼程序的人道性、公正性和民主性,是诉讼程序完全成为“强权”作用的结果。刑讯逼供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了某种义务,以损害其个人利益的代价去换取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显然是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严重损害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2>刑讯逼供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毕竟都是人,作为人的最基本的价值和尊严不能因此而丧失或贬损。那些频繁发生、为数众多的刑讯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折磨,其人格尊严、意志自由等基本权利遭到侵犯和剥夺,这是典型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3>刑讯逼供容易造成错案发生,对实体真实具有消极影响。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官员深信刑讯逼供能获取有价值的证据,从而有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刑讯逼供对发现实体真实的个案意义,但从刑事诉讼运作机制来分析,刑讯逼供是否有助于普遍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还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其实刑讯逼供对个案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是有前提和条件的。它依赖于两个预设的前提和条件。第一,作为刑讯逼供对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是本案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是通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主要是有罪供述,因而只有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人所做的口述,才是对真实案情的陈述,才有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才能作为破案和定罪量刑的根据。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讯下所作的口述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从理论上讲,只有在上述两个前提和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形下,刑讯逼供对于实体真实的发现才是可能的。但是从侦查机制来看,侦查权指向的对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犯罪,而仅仅是嫌疑人;侦查权运作的结果既可能是查明案情、查获犯罪,也可能是排除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因而侦查机制的运作并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都是真正的

犯罪行为人。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并非真正的犯罪行为人的情形,刑讯逼供就可能是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

由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普遍存在,屡禁不止,侵犯,践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现象较为严重,已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机制急待建立和完善。【参考文献】:

1)李步云,《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赵秉志,《刑法学》中央广播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周振相,《刑法各论》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版 4) 叶利芳,《刑事司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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