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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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

我们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

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人性的阴暗面在某些情况下会被激发出来,而刑讯逼供则是其中最为残忍的表现之一。

刑讯逼供是指在没有法庭审判的情况下,警方或其他执法机构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违反了人权,更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禁止刑讯逼供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一、人权的尊严不容侵犯人权是指人类所固有的尊严和自由,是一种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刑讯逼供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因为它不仅伤害了被迫承认罪行的个人,也侵犯了所有人的人权。

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被迫承认罪行的个人可能会受到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这些伤害可能会对其产生长期的影响。

刑讯逼供也会破坏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因为它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使得审判无法公正地进行。

二、冤假错案的风险增加刑讯逼供的另一个危害是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被迫承认罪行的个人可能会被迫承认自己并没有犯罪的行为,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种情况在中国的司法领域中并不罕见,一些无辜的人因为被迫承认罪行而被判刑,这种情况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三、现代法治的基石禁止刑讯逼供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之一。

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刑讯逼供恰恰是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侵犯。

禁止刑讯逼供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正和公平的维护。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禁止刑讯逼供是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措施。

在中国,虽然已经颁布了《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刑讯逼供的打击,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严禁刑讯逼供若干问题探讨(上)

严禁刑讯逼供若干问题探讨(上)

严禁刑讯逼供若干问题探讨(上)江泽民主席在1997年12月29日召开的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从总的上看,我们的政法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

他们积极履行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四化的重要使命,涌现出了许多忠于职守、敬业爱民、廉洁奉公的先进人物,一些干警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他还说,政法队伍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我们政法队伍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对这些问题特别是司法腐败现象的危害性,必须有足够的重视。

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于1998年7月17 日在全国公安厅局长闭幕会议上指出,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贪赃枉法、刑讯逼供……等问题。

对这些问题要坚持标本兼治,在治本上下功夫……。

江主席和罗干同志的讲话表明,我国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成绩是主要的,但是还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这些问题虽然是次要的,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进行研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其最大限度地减少。

为贯彻、落实江主席和罗干同志的指示和要求,笔者试对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其对策等试作如下研讨和阐述。

一、刑讯逼供概念的界定关于刑讯逼供的概念,法学界和实际部门的同志认识不同,表述不尽一致。

笔者择其要者略加评析。

有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是剥削阶级国家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对人犯进行人身摧残和折磨,逼取口供,搜集‘证据’的一种野蛮、残酷的审讯方法。

”(注:《法学》1983年第5期,第18页。

)笔者认为,此概念只适用于对剥削阶级国家的司法官吏,有失片面。

有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部门的同志写道,刑讯逼供,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对被告人、嫌疑人、证人等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及精神折磨逼取口供的审讯方法”(注:《诉讼法大辞典》,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22页。

)。

还有的学者写道,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在审讯活动中,对被告人、嫌疑人、证人施行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非法行为。

浅议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

浅议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
的情 况在 . 报 材料 【 汁 明 。 7 r I l 1
2 部 分侦 查人员业 务素顾 较低 , . 缺乏应 有的法 制 念和人权 案 仆 , 队伍 中产 生刑讯 逼 供的 } 率就 低 。就侦 查人 员个人 来说 , I } 【 以熟练 的业务 知识 和业 务技 能 , 与嫌 疑人 展 保 障意识 , 权思 想严 重 , 特 认为 只要 能破 案就 不择 手段 , 且, 况 侦 有 较高 的业 务素 质 , 查 是国家 的权 力 , 罪嫌疑 人 过 足受 讯问 的对象 而 已, 以刑 丌激 烈 的 、 智的 斗争 , 总会 想办法 和 有办法 对案 什打 丌突 破 犯 施 机 他
灭配套 制度 的缺 失 。我 国的 刑事 诉 讼法中 关于遏 制 刑 讯逼供 的 制 度 得非 常弱 小 , 力量 微薄 , 关键 的相 关配 套制度 跟不 上 。象 没 l 侦 押分 离制 度 , 仃 没有 录像 制度 , 没有讯 问犯罪嫌 疑人 律师 在 二、 遏制 刑讯 逼 供的方 法
员 搞刑 讯逼供 , 受封 建时代 刑 讯逼 供传 统的瘤 毒 毒害造 成 的。 是
( ) 高侦 查人 员素质 , 解决 刑讯 逼供 问题 的有效 途径 一 提 是 政 治素质 妤 , 就会 自觉 地遵 守国家 川 闺家 政策 和法律 』 以约 束 , J u 对工 作有 强烈的使 命感 和
国 《 事诉讼 法》 4 明文规 定 禁止 采用刑 讯逼供 非 法获取 口供 的手段 。然 而, 至今 日, 刑 第 3条 时 这种 古 老而 又野 蛮的审讯 方 式依 然存在, 并成为我 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本文试对刑讯逼供的存在根源进行分析, 并参考借鉴相关做法, 以期
提 出一套解 决这 一 问题 的 方案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y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及遏制对策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及遏制对策

作者: 曲志勇[1];边城[2]
作者机构: [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2]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4
出版物刊名: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页码: 41-42页
主题词: 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司法实践
摘要: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却屡禁不止,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背弃和践踏了国家的法律,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而且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探析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研究遏制对策,对于我们从立法到操作的公正,从刑事诉讼法到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再到使刑讯逼供这颗毒瘤从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中消失,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犯罪嫌疑人拒供动机研究

犯罪嫌疑人拒供动机研究

犯罪嫌疑人拒供动机研究犯罪嫌疑人拒供是刑事司法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拒供是指嫌疑人在受审过程中选择保持沉默,不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供述。

这种行为不仅对于警方和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造成困扰,也给法庭审判带来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动机,并分析其对司法公正和刑事审判的影响。

一、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动机1. 自我保护犯罪嫌疑人在拒供时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

他们担心提供证据或供述会对自己不利,导致定罪和判刑。

这种动机在面对严重罪行的嫌疑人中尤为明显,因为他们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可能担心与其他罪犯合谋或串供,从而导致更复杂的法律后果。

2. 职业操守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出于职业操守的考虑而拒供。

例如,律师可能劝告嫌疑人不要提供证据或供述,以保护其利益和法律权益。

这在涉及到高度敏感的案件中尤为常见,例如涉及政府机构或大型企业的腐败案件。

3. 恶意阻挠有些犯罪嫌疑人拒供是出于恶意阻挠的目的。

他们可能对司法机构抱有敌意,或者是为了保护他们认为不应被曝光的其他人。

这种动机在与黑帮或犯罪组织有牵连的案件中较为常见。

二、犯罪嫌疑人拒供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 信息不足犯罪嫌疑人拒供严重影响了调查人员获取案件相关信息的能力。

缺乏足够的证据和供述会使得案件侦破和定罪变得更加困难。

这可能导致无辜者被有罪判决,或者有罪者逍遥法外,从而损害了司法公正。

2. 公众舆论在公开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拒供行为可能对公众舆论产生负面影响。

公众往往会将拒供视为有罪的证明,对嫌疑人产生负面看法,从而影响法庭的公正判断。

这在一些高度关注的案件中尤为明显,媒体对拒供行为往往进行大肆渲染,加剧了对嫌疑人的社会偏见。

三、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供的解决方法1. 强制宣誓一种解决犯罪嫌疑人拒供问题的方法是利用法庭宣誓制度。

嫌疑人在法庭上宣誓作证,承诺提供真实和完整的证词。

违背宣誓会面临虚假证词或嫌疑人证词罪的指控。

这种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嫌疑人的合作度,但并不能完全消除拒供的可能。

中国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和问题

中国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和问题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内容摘要]: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鉴于此,探讨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讯逼供,思想,制度刑讯逼供的含义: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

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不完善,部分法律制度欠缺。

1.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任何人不能被确定有罪”,但这只能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

况且,我国立法机关的一贯立场是“既反对有罪推定,也不赞成无罪推定”。

依他们的观点说,我国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罪当其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仍不能被大多数的司法工作人员所接受。

2.无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最高院在对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这仅说明我国对非法采集的言词证据不予采纳,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肯定通过非法取证行为所获取的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的,即所谓的毒树之果理论。

3.现有的侦查监督体制本身不严密,导致侦查权的滥用,使的犯罪嫌疑人缺乏必要的与国家公权力相对抗的合理的制衡力。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

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这一行为却屡禁不止。

本文简述刑讯逼供的危害,探析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最后提出遏制刑讯逼供这颗毒瘤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1一、刑讯逼供的危害(一)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亦不例外。

我国不仅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采用刑讯逼供这种野蛮的取证方式,而且刑法第247条更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二)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是公安司法人员的起码职业道德。

刑讯逼供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了国家的法治形象。

”[1]司法机关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刑讯逼供则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所代表的公正执法的形象。

(三)容易酿成刑事错案刑讯逼供,是导致错案、冤案的重要原因。

实践中,有的嫌疑人因刑讯不堪忍受,被迫承认了自己没犯的罪行,结果造成错案、冤案。

(四)真正的罪犯不能得到法律的惩治刑讯逼供无罪者受到了刑讯的折磨,要么违心的承认自己犯罪,而接受其不应该承担的惩罚,要么在饱受刑讯的折磨后,被宣布无罪,却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得不到惩罚。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刑讯逼供的主观原因1、部分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在这些办案人员看来,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犯罪,能够最终将案件侦破就行,至于刑讯逼供这种手段合不合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不应该保护,则无足轻重;2、片面重视口供的旧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形成的重口供的旧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有了问题不深入调查,不到案发现场寻找证据,而是沉溺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口供。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对刑讯逼供的几点思考

对刑讯逼供的几点思考

对刑讯逼供的几点思考摘要:侦查讯问中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屡禁不止,尤以刑讯逼供为甚。

近年来,涉及刑讯逼供的案例不断涌现,如“躲猫猫”事件、赵作海案等,刑讯逼供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就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以及遏制刑讯逼供的措施等进行分析。

关键词:刑讯逼供产生原因遏制措施刑讯逼供已在立法中明确禁止,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中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但近年来刑讯逼供仿佛愈演愈烈,许多冤假错案大多涉及刑讯逼供问题。

虽说刑讯逼供并不是导致冤假错案出现的直接源头,但仍难逃干系。

在侦查讯问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并不是一种对等关系,前者是受国家法律追诉的人,而后者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公职人员。

所以侦查人员天然具有强势地位,在讯问实践中就可能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事实上也如此,刑讯逼供的出现就是最好的证明。

一、刑讯逼供出现的原因(一)认识观念方面首先,刑讯逼供思想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种文化积淀的成果。

我国古代一直以纠问式诉讼模式为主,刑讯制度是一种合法的办案手段,只要严刑拷打必然能够获得定罪的证据,惩罚犯罪以维护国家的尊严。

在侦查技术落后的古代,刑讯逼供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这一思想至今在我国刑事诉中仍可见其踪迹。

其次,绝对工具主义程序价值理念泛滥。

所谓绝对工具主义“实际上是把程序的工具性和手段性强调到极端所形成的程序价值理论。

这一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刑事审判程序知识用以实现特定外在目的的工具和手段,这种外在目的就是刑事实体法的目标。

”①我国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即便在刑事诉讼领域现已开始重视程序的其他价值,呼吁程序正义的实现,但司法实践中所表现的刑事诉讼程序仍是实现实体利益的工具和手段,程序只是为了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

“国家本位型的刑事政策强调国家在预防和控制犯罪方面占主导地位,漠视个人权利和利益,强调为了追求社会整体的安全与稳定可以以牺牲个人权利与利益为代价。

刑讯逼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内容提要】刑讯逼供是一种野蛮的取证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却时有发生。

刑讯逼供违反人道主义精神以及法律规定,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后果严重。

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法律体制等原因。

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刑讯逼供,必须针对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方能奏效。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对策非法证据无罪推定【正文】一、刑讯逼供的现状在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

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

如: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民警在审讯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时,竟将其裸体反铐,用电棒电击其阴茎,致其疼痛昏死。

肖阴茎被击伤后做了手术,但排尿困难,构成轻伤。

办案民警为防暴行败露,还恐吓他不准举报。

据调查,肖被施暴后关在株洲市第二看守所一个多月都无他人知晓此事,直到2003年4月11日,肖受伤的阴茎部位因发炎溃烂不堪,疼痛难忍,被迫向看守所民警要消炎药时,此事才露出端倪。

看守所民警见事态严重,马上将情况反映至株洲市荷塘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

荷塘区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着手调查此事,并于4月26日出具了一份《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肖被施暴一事才真相大白。

①1996年2月,河南叶县发生一起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迅即“破案”。

6 名无辜者被抓,2 人因不堪忍受审讯人员采用三角带、木棍、皮带、电警棍以及手摇电话的电击,只好按审讯人员的意图招供。

“人证”、“物证”俱在,冤案遂成铁案。

辩护律师据理力争,真凶突然现出原形,才把这些无辜平民从死亡线上拉回来。

②1998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某县公安派出所将涉嫌盗窃的一对夫妇抓获,稍后将女人放出,继续审讯其夫。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一)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一)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一)内容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鉴于此,探讨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在此,笔者就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刑讯逼供,思想,制度,经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

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笔者以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

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1.刑讯逼供在中国古来有之。

我国是世界上封建社会存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在封建社会里,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结构,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据之王,有时甚至还规定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结案。

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

于是刑讯逼供也就被公然的写进当时的律法。

2.封建的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皇帝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统治地位,因此当时的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惩罚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则没有丝毫的权力可言。

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体制大多是学习的德国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以惩罚犯罪为主,兼顾保障人权。

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遏止途径

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遏止途径

护公 民权 利的坚 强盾 牌 , 变 成了粗 鲁蛮横 , 而 公 然 违 法 , 人 望 而 生 畏 的 人 , 法 队 伍 的 威 信 就 令 司 会 受 到 极 大 的损 害 。


刑 讯 逼 供 在 我 国屡 禁不 止 的 主 要 原 因
1 .过 分 看 重 “ 口供 ” 价 值 , “ 问 式 ” 的 以 纠 诉 讯 为 主 , 造 成 刑 讯 逼 供 的直 接 原 因 。“ 问 式 ” 是 纠 诉 讯 是 封 建 时 期 的 诉 讯 模 式 , 以 “ 行 口 供 主 它 奉 义 ” 其 主 要 特 征 , 被 告 人 以 刑 讯 逼 取 口供 。 为 对 刑 讯 是 诉 讼 的 中 心 环 节 。 国 的第 一 部 刑祛 和 第 一 我 部 刑 事 诉 讼 法 , 已将 刑 讯 逼 供 作 为 犯 罪 行 为 加 早
以制 止 ; 订 后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4 修 6条 明 确 将 “ 重
证 据 , 轻 信 口供 , 禁 刑 讯 逼 供 ” 入 其 中 , 不 严 写 使
[ 稿 日期 ] 0 2 0 -1 收 20- 4 1
[ 者 简介 ] 宝 华 (93 )女 。 族 , 海 人 , 海 警官 职业 学 院讲 师 。 作 孙 1 6一 , 汉 青 青
对 刑 讯 逼 供 犯 罪 行 为 的 打 击 力 度 。 而 ,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实 施 几 年 来 , 讯 逼 供 仍 时 有 发 生 。 此 , 们 应 当 然 新 刑 对 我
对 刑 讯 逼 供 产 生 的 原 因 进 行 全 面 分 析 , 掌 握 其 实 质 根 源 的 基 础 上 , 出 有 效 的 遏 止 途 径 , 保 证 法 治 社 会 在 找 以

浅析公安民警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

浅析公安民警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
前后不一致, 便被 认 为 是 不 老 实 、 辩 , 而对 其 刑讯 的“ 殊 照 顾 ” 狡 从 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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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安 民警 开 讯 逼 供 屡 巢 不 止 的 原 因 U

摘 要

刑讯 逼供素 为我 国法律 所禁止 , 司法 实践 中, 但 这一现 象却 屡禁 不止 。 文从历 史根 源 、 本 法律 制度 , 查 实践 、 侦 思想
便大打出手 。 . 2 法制观念淡薄, 犯罪嫌 疑人存在认知偏差。这是部 对
分 民警 在 认 知 方面 出现 的 Nhomakorabea 极 心 理 现 象 。 们 缺 乏法 制观 念 , 法 意 他 执
识不强 。主要表现在 凭空主观认为嫌疑人都是有罪 的、 狡猾 的, 不打 不老实 , 不打不招, 不打破不 了案 。一旦嫌疑人为 自己辩解或其供述
( ) 安 民警 思 想 观 念 方 面 的原 因 一 公
1特权思想严重 。 . 部分民警认为 自己掌握着 国家权力 , 自恃高人

等, 管人” 自居, 以“ 者 执法中主观臆 断, 将国家赋予的职权 当作打人
的“ 权 ” 只要 犯 罪 嫌 疑 人 态 度 不 好 , 特 。 不顺 从 其 旨意 或 被 讥 讽 顶 撞 ,
观念、 自身素质等方面分析了公安民警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主客观原因。 关键 词 刑讯 逼供 原 因 民警
中 图分类 号 : 904 D 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9o .0-1 10—5220)3 60 2
监督不力。公安机关 内部, 因科学的管理体制 尚未有效发挥作用, 较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钟奕摘要:回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都一直存在,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刑讯逼供都是合法存在的,虽然立法者深知历代治狱之冤滥,概出于酷吏刑讯之肆虐,并对之表示深恶痛绝,但是他们又感到舍此而别无他途,认为“拷囚乃不得己之事”,对之恋恋不舍。

因而采取禁一面而开一面的含混态度,如此并不是真正禁止,只不过是期望有所限制而已。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以及许多其他原因。

而公安、司法机关应从刑讯逼供的本质原因入手,认清刑讯逼供的危害,提出预防其的相应对策。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改变,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尤其是去年,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推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来越被立法者所重视,新增了不少条款以预防和惩罚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和实施者。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产生原因预防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①或者变相肉刑②,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刑讯逼供罪、暴①肉刑是指直接作用于认得身体上,摧残人的肉体的拷问或制裁方法。

具体方法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用自己身体的某一部位摧残被害人,如手打、拳击、脚踢、肘撞、膝顶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②变相肉刑是指除肉刑之外的其他肉刑摧残或者精神折磨的方法。

与肉刑不同的是变相肉刑是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如日晒、雨淋、冻饿、罚站、不让休息的“车轮战”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力取证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浅析刑诉法修改后的刑讯逼供现象

浅析刑诉法修改后的刑讯逼供现象

浅析刑诉法修改后的刑讯逼供现象刑讯逼供自封建社会产生、蔓延以来,不断地影响着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司法制度,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

人类社会虽几经社会制度的变革和司法制度的改变,但刑讯逼供的问题在各国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

因此,我们在提倡民主与法治,注重人权保障的今天,坚决反对刑讯逼供是十分必要的。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在禁止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加入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并将依法排除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以及暴力取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内容,无疑再一次向我们强调了刑讯逼供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的必然性和紧迫性。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一)心理原因: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可能有些人会认为刑讯逼供尽管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但是它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查清余罪,客观上提高了侦查活动的效率。

这实际上也涉及到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即效率和公正两者谁更重要。

根据现阶段我国倡导的观点,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在我看来,这似乎有点片面。

刑事诉讼不同于市场经济,它并不是以追求最大利益,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为目标,相反,由于它与个人的生命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这客观上要求刑事诉讼必须以法制和公正为基础。

并且,为了一部分人的权益,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权益,这是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的。

所以,在这一点上,刑讯逼供的合理性也是站不住脚的。

(二)历史原因:封建社会酷刑现象的影响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的是重人治轻人权的道路,刑讯逼供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存在着:例如宋朝时“铁面无私”的包公就是很好的例子。

包拯向来以严刑峻法作为查清案件、使嫌疑人招供的手段。

在当时“乱世用重典”的社会中使用这种方式能够有效的保证社会治安,对人权的无视也使冤假错案无从查起,因此包公就成了“正义”的化身,可事实并非如此。

浅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浅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内容摘要追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合法存在的,当然主要是封建社会体制落后的原因。

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制度、经济等多方面。

古代刑讯逼供成文律法明文规定,文革时期刑讯逼供得到默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遏制,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相信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一定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但是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的嫌疑人、在押人员等在司法机关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似乎告诉人们,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司法人员对法律的忽视要得到严惩,以及司法机关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这不能不说是影响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阻碍。

关键词: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刑讯逼供案例对策浅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追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合法存在的,当然主要是封建社会体制落后的原因。

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制度、经济等多方面。

古代刑讯逼供成文律法明文规定,文革时期刑讯逼供得到默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遏制,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相信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一定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但是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的嫌疑人、在押人员等在公安司法机关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似乎告诉人们,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办案人员对法律的忽视要得到严惩,以及公安机关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这不能不说是影响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阻碍。

[关键词]: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刑讯逼供案例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式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多条。

关于刑讯逼供 综合治理

关于刑讯逼供 综合治理

关于刑讯逼供综合治理「内容提要」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却频频发生,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客观地讲,刑讯逼供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可能提高破案效率,有时也有利于快速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它严重违背了国家的法律,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且极易引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权衡利弊,自当坚决反对刑讯逼供。

因此从对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源分析入手,研究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进行综合治理的方法,对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 「关键词」刑讯逼供; 根源; 综合治理;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如此严厉,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讯逼供案件数量却一直居高不下,还有更多的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立案。

在互联网上搜索“刑讯逼供”,与此相关的信息多达数万条。

一方面法律需要被信仰,需要被人民大众奉为行为的圭臬,另一方面我们的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肆意践踏国家的法律。

因刑讯逼供而导致了不少冤案、假案、错案①,甚至造成被讯问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②;同时也是由于刑讯逼供的存在,可能导致了对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③。

这样一种危害严重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笔者认为,其得以生存的环境根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层面上,受旧司法理念的深远影响。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以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

对于在司法实践中久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普遍认为是受封建法统的有罪推定思想和长期以来“左”的思想的影响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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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
在人类历史中,酷刑经历了从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手段到在各国国内法中受到冷落乃至在世界范围内被全面禁止的演变。

进入20世纪以来,反对酷刑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随着人的价值和权利在全世界的逐渐被肯定,遏制和反对酷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而相关的努力也不曾间断过。

许多国家开始在实践中陆续废除了酷刑,酷刑的“法定化”外衣逐渐消失。

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特别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获刑罚。

”这是最早明确规定禁止酷刑的国际性文件,为全世界范围内禁止酷刑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而后联合国制定了许多禁止酷刑的公约或法律性文件,如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该公约于1987年生效。

同年,联合国将每年的6月26日设置为世界反酷刑日。

欧洲理事会为了加强《欧洲人权公约》关于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欧洲防止酷刑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绝对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实施机制,即欧洲人权法院。

这些法律性文件围绕着确定具体的标准,将人权宣言有关禁止酷刑的文件,使禁止酷刑的规定逐步规范化、具体化和系统化。

中国政府一贯反对酷刑,先后签署了一系列保护人权,反对酷刑的国际公约,其中包括1998年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
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在中国,酷刑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刑讯逼供。

中国不仅在程序法上禁止刑讯逼供,而且在实体法上规定了刑讯逼供罪。

酷刑在国际法与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中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然而酷刑的使用在全世界依然存在,国际社会反酷刑的努力也始终没有停止。

刑讯逼供是酷刑的主要表现形式。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刑讯逼供等酷刑现象具有现实危害性。

1>刑讯逼供对程序公正具有危害。

长期以来实体正义是人们追求的重心:即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以正确实现国家的刑法权,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但正义的实现一般来说还有赖于正当和科学的程序。

刑事诉讼不仅应当追求实体结果的公正,而且应注重诉讼过程的公正。

程序正义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的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二是程序必须人道。

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即使有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但其在运作过程中有违理性或有辱人的尊严,那这样的程序仍然不是正当法律程序。

刑讯逼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肉体和精神的折磨有损于诉讼程序的人道性、公正性和民主性,是诉讼程序完全成为“强权”作用的结果。

刑讯逼供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了某种义务,以损害其个人利益的代价去换取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显然是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严重损害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2>刑讯逼供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毕竟都是人,作为人的最基本的价值和尊严不能因此而丧失或贬损。

那些频繁发生、为数众多的刑讯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折磨,其人格尊严、意志自由等基本权利遭到侵犯和剥夺,这是典型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3>刑讯逼供容易造成错案发生,对实体真实具有消极影响。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官员深信刑讯逼供能获取有价值的证据,从而有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刑讯逼供对发现实体真实的个案意义,但从刑事诉讼运作机制来分析,刑讯逼供是否有助于普遍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还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

其实刑讯逼供对个案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是有前提和条件的。

它依赖于两个预设的前提和条件。

第一,作为刑讯逼供对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是本案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刑讯逼供是通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主要是有罪供述,因而只有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人所做的口述,才是对真实案情的陈述,才有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才能作为破案和定罪量刑的根据。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讯下所作的口述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从理论上讲,只有在上述两个前提和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形下,刑讯逼供对于实体真实的发现才是可能的。

但是从侦查机制来看,侦查权指向的对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犯罪,而仅仅是嫌疑人;侦查权运作的结果既可能是查明案情、查获犯罪,也可能是排除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因而侦查机制的运作并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都是真正的
犯罪行为人。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并非真正的犯罪行为人的情形,刑讯逼供就可能是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

由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普遍存在,屡禁不止,侵犯,践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现象较为严重,已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机制急待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李步云,《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赵秉志,《刑法学》中央广播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周振相,《刑法各论》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版 4) 叶利芳,《刑事司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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