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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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

第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等。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军休干部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

第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

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促进离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离退休干部,包括退休干部、离职干部、离职教师、离职科技人员等。

第三条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维护离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二)坚持服务至上,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三)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服务管理机制;(四)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离退休干部的特点开展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政策法规;(二)制定本地区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三)组织开展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四)协调解决离退休干部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五)指导基层开展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离退休干部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七)维护离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一)党委: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二)政府:负责制定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保障离退休干部的基本生活待遇;(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离退休干部社会保障政策,保障离退休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保障离退休干部的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健康咨询和保健服务;(五)教育部门:负责保障离退休干部的教育培训权利,组织开展适宜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六)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工作细则.doc

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工作细则.doc

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组发〔2008〕10号、省委办发〔2008〕125号、市组通字〔2009〕62号等精神,进一步落实好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老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提高老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党支部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老年大学建设(以下简称“四项建设”)工作水平,实现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老干部为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尊重老干部就是尊重党的光荣历史,爱护老干部就是爱护党的宝贵财富。

全县老干部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坚持“生态立县、产业富县、商贸活县、科教兴县”的发展理念和“举生态旗、做水文章、走特色路,推动临泽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按照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和生活上照顾的工作原则及要求,全面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为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是党对老干部政治上关怀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老干部政策的重要方面。

要根据老干部的健康状况和特点,不断丰富工作内容,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工作载体,使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

通过狠抓落实,让老干部切实感受到党政组织对他们政治上的关心,在经济社会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开创老干部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具体内容第四条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应重点抓好以下8个方面的工作:(一)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1.抓好政治理论学习。

采取集体学习、不定期送学上门、个人自学、适时举办培训班和辅导讲座等方式,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基本政策原则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中发[1982]13号)政治待遇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中发[1982]13号)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劳人老[1982]10号)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

(国办发[1983]39号)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劳人老[1983]18号)离退休费待遇■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

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劳人险[1983]60号)■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

(国发[1985]6号)■1989年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怎样样理解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待遇不变?∴对离休退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何规定定?∴对定期向老同志志通报情况有何具体要求??∴如何安排和组织好好党员离休退休干部的组织织生活?∴如何安排好好年老多病的党员离休退休休干部的组织生活?∴对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农业建设项目活动有何规定定?∴对慰问老干部有有何具体要求?∴向老老干部颁发离休荣誉证有何何规定?∴填写《老干干部离休荣誉证》有何具体体要求?∴多年未安排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单位合并后未任职职的干部,荣誉证上的“原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行政十四级、十八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荣誉誉证上的“原职务”一项怎怎样填写?∴因工作需需要调低职务的,荣誉证上上的“原职务”怎样填写??∴离休前担任顾问的的,荣誉证上的“原职务””怎样填写?∴参加了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资改革的离休干部,荣誉证证上的“工资级别”如何填填写?∴离休干部受刑刑事处分后,其离休荣誉证证是否收回?∴颁发干干部退休证、退职证有何规规定?∴945年8月月15日至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工作的干部,可否享受抗日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作的待遇?∴“文化大大革命”中犯错误的干部离离休后享受政治、生活待遇遇的问题有何规定?怎样样理解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待遇不变?对于于离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压滤机滤布布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要政治活动等,一律不变。

对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文件有何规定?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保保证离休、退休干部能够与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

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干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

要做做到:(1)按中央文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围,根据离休、退休干部的的人数,给离休、退休干部部的所在单位或部门,适当当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级离休、退休干部阅读。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9.19•【字号】皖发[1981]97号•【施行日期】1981.09.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1981年9月19日皖发〔1981〕97号)我们党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事业中,出生入死,艰苦奋斗,为党为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关心和爱护老干部,妥善安置好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关系到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四化建设的大事。

为了使离休的老同志(系指符合国务院[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离休老干部)在政路上得到充分尊重,在生活上得到充分照顾,特制定如下规定:第一条要保证离休老干部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看文件、听报告、发给学习材料、参加重要问题的讨论。

离休老干部较多的县以上单位,要增发文件供他们阅读;离休老干部较少的县以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他们阅读。

对一些行动不便不能到机关看文件、听报告的离休老干部,要派人将文件送给他们阅读,或向他们传达文件和报告的精神。

应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

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二条要关心离休党员老干部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在离休党员老干部较多的单位,可单独成立党小组或党支部,隶属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

党的关系在干休所的,可单独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党的关系在原单位的,参加原单位党的组织生活。

党组织开展活动,对身体较好的离休党员老干部,应通知他们参加,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三条要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比如,组织他们巡视、视察,了解情况,撰写回忆录,编写革命史、地方志,聘请他们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教育,有条件的,还可参加各种协会、学会,进行一些理论、学术研究活动。

第四条在离休老干部居住比较集中的城镇、干休所或大的单位,应建立老干部活动场所。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6097 更新时间:2007-8-4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1、什么是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是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文件依据:国发[1984]171号)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

(文件依据厅(秘)发[1981])76号、组通字[81]40号,[76]政办字第4号,[1979]政办字第34号、[1982]政干字第481号)3、哪些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安排担任荣誉职务?答: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离休退休干部,可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

(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有哪几种?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分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四种。

(文件依据: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5、哪此军队离休干部可以被授予功勋荣誉章?答:(1)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2)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爱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的主要政策规定一、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一个不变”和“三个原则”。

一个不变,即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三个原则,一是从优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二是平衡原则: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平衡工作;三是分享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和收入时,离退休人员应相应地增加离退休费,使老同志与在职人员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二、生活待遇1、工资: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含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

2、福利补贴:如交通、洗理、书报、知补、老粮贴等。

3、生活补贴:按个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具体为: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37年7月7日到42年12月31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43年1月1日到45年9月2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4、增量补贴按照南明区委常委会六届[2006]80号会议纪要执行。

5、对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6、高龄补贴:193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5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30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20元。

7、电话费:给部分离退休干部发放住宅电话公务通话费,其标准为:离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退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的80%以内执行。

8、在住房、用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9、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建立了老干部体检制度,每两年一次定期对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

10、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离休老干部的工作管理制度

离休老干部的工作管理制度

离休老干部的工作管理制度离休老干部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年龄原因离开正常工作岗位,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离休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长期从事党和国家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智慧,为党和国家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对于离休老干部的工作管理,应建立一套科学、健全的制度,保障他们的权益,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于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离休老干部的待遇和权益保障离休老干部享受的待遇是他们多年来为党和国家事业作出贡献的体现,也是对他们付出和贡献的肯定。

离休老干部的待遇和权益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经济待遇:离休老干部享受国家规定的经济福利待遇,包括离休金、医疗保险、养老金等。

离休金是离休老干部的基本经济保障,根据离休公务员或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的工资、岗位补贴等计算,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医疗保险是离休老干部的重要保障,对于老年人来说,健康问题尤为关键。

应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为离休老干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养老金是离休老干部的养老金制度,根据离休公务员或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工龄计算,确保其在老年生活中有足够的经济保障。

2. 政治待遇:离休老干部在政治地位上享有特殊待遇,应保留其参加党内活动的权利,可以继续享受党的组织生活和宣传教育。

离休老干部对于党和国家的建设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智慧,应积极发挥余热,为党的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3. 社会待遇:离休老干部在社会地位上应受到尊重和关爱,社会各界应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

离休老干部的经验和智慧是宝贵财富,应加强与他们的交流和沟通,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工作和学习机会。

以上是对离休老干部的主要待遇和权益保障,为了确保这些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工作管理制度。

离休老干部的工作管理制度(二)离休老干部的工作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安排:离休老干部根据其专业特长和兴趣爱好,可以参与一些符合自己能力和条件的工作,如担任一些社会组织或公益项目的顾问、志愿者等。

离休干部待遇

离休干部待遇

离休干部待遇第1篇: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一是阅文制度。

坚持按规定组织老干部看文件,每月至少一次,并要设立阅文室。

二是政治学习制度。

组织老干部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

按照传达范围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文件。

三是通报工作制度。

定期向老干部通报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每年不得少于12次。

四是参加重要会议制度。

召开党代会、人代会、职代会等重要会议,应有老干部代表参加,或邀请老干部代表列席会议。

五是走访慰问制度。

重大节日和重要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邀请老干部代表参加。

对患病住院和有特殊情况的老干部,要及时慰问探视。

六是组织生活制度。

要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坚持定期过组织生活。

老干部党支部交纳的党费,40%留给支部作为活动经费。

七是参观考察制度。

有计划地就地就近组织老干部参观考察工农业建设项目。

八是联系老干部制度。

建立在职领导与同级老干部的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老干部座谈会,听取意见,沟通思想,密切联系。

九是信访工作制度。

通过来信来访了解老干部的思想,倾听老干部呼声,按照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的要求,建立责任制。

第2篇: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一)离休费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

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

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内的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是将要离退的人员所关注的。

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希望大家喜欢!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参加组织生活(一)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支部。

有的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小组或支部。

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过去已转归街道党委管理的退休党员干部,可仍在街道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农村大队)的党组织,由街道(或农村大队)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出,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四)离休、退休的党员同志,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出外时间较长的(比如六个月以上),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给他们开写党员证明信件,所在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五)对于那些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不要勉强地要求他们参加会议活动。

党委、支部或小组要满腔热情地予以关心和照顾,应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中组发〔1981〕17号)(六)对党员离休退休干部中先进事迹,要大力表彰。

春节慰问(一)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亲自参加走访慰问和召开座谈会,各级组织部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慰问活动的组织工作,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

(二)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可以召开老干部座谈会;还可以举办老红军、老干部讲传统报告会,对广大青年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理想的教育。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国办发[1983]39号)
政 治 待 遇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1989年
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1、提高离休干部待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4.10•【文号】国发[1982]62号•【施行日期】1982.04.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1982年4月10日)现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一条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一九二一年七月一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4.06.03•【文号】•【施行日期】1984.06.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1984年6月3日)机构改革以来,有大批老干部陆续退出领导岗位离职休养。

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发了有关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工作进展尚不平衡,有些规定在一些单位还没有落实,离休干部在住房、就医、用车等方面的困难还未完全得到解决。

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认真解决离休干部的待遇问题。

各级党组织在落实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同时,要设法开辟一些新路子,发挥离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例如,可以提倡老同志参加各种咨询服务组织,从事社会调查和教育青少年等社会工作。

要勉励离休干部发扬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在端正党风和改变社会风气的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离休干部在生活待遇方面的要求,也要体谅国家的困难。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规定,遵照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的指示,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住房。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

建房费用应按规定的建筑面积和接受安置地区制定的每平方米造价标准合理计价,不得超过当地规定多要建房费。

二、参观。

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的活动,应就地、就近安排,注意勤俭节约。

跨省参观应适当控制,一律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由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并事先征得所去地方的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同意,否则不要前往。

关于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

关于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

关于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
公司各单位:
为贯彻离退休干部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经公司工作会议决定,将《关于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下发,并请遵照执行。

一、我公司各单位党政领导及分管离退休职工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职工工作的政策及有关文件,熟悉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树立全心全意为离退休职工服务的思想,做好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二、建立学习制度和通报情况制度。

定期组织老同志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及时向老同志通报公司里及各单位的情况。

公司及各所在各项工作中的重要决定、重大决策,应及时向老同志通报,并听取老同志的意见。

一般情况下,离休干部两个月学习一次,退休职工每季度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学习制度,采取多种多样、适合老同志特点的学习形式,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老同志。

三、坚持走访慰问制度。

各单位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要关心了解老同志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对行动不便的离退休职工家访不少于每半年一次。

经常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公司各单位及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及时解决老同志存在的困难和反映的问题,做到事事有回音。

对有特殊困难的孤寡老人和危重病人要给予较多的关注和照顾。

四、按时发放老同志的工资和福利补助,及时报销医药费,对路远及行动不方便的老同志要送钱送物到家。

五、组织老同志参加各种健康的文娱活动和外出参观活动。

组织活动中要周到、细致,避免事故保证安个。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这一部分,主要是与大家共同研究学习退离休有关政策,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工人,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等因素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需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

这些干部和工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为革命事业作出宝贵贡献,妥善安置好这些干部工人,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好他们,是我们义不荣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把离退休人员关心好照顾好,使他们安度晚年。

离退休(职)政策一、离休政策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的,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退休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主要是指年龄和工龄两个方面的条件。

我国职工退休的年龄与工龄条件建国以来至1978年先后有过4次不同的规定。

目前执行的主要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分别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

但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退休条件有所修正。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的汇总分类及说明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的汇总分类及说明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的汇总分类及说明为确保全区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到位,应老干部及工作人员要求,我们将2012年海淀区老干部工作人员培训中有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政策内容进行了分类整理,供在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工作中参考。

实际工作中若存在对政策的理解有歧义或者疑惑,请及时与老干部局生活科沟通联系;若某项政策发生了变化或个别事项与现行政策及规定不符,应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一、离休费与有关补贴(一)离休费目前,规范后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构成主要有三部分:基本离休费、离休补贴和其他费用补贴(护理费、养老医疗补贴、用车包干费等)。

每年为离休干部加发1-3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的基数以及构成去世后计算抚恤金的基数规范前是基本离休费加机制补贴,现在还要等市委市政府规范工资后的配套文件规定,相信下半年会出台,至于这一时期去世离休干部20个月的抚恤金的计算问题,一种办法是继续按老办法办理,新出台规定后再补差;一种是等待新办法出台后再办理。

(二)生活补贴1.市财政对老红军的特别补贴:依据是京组通〔2003〕67号-详见《手册》(五)P135,老红军,也就是一、二次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每人每月生活补贴为400元,由市财政补贴,每年走访慰问时转送。

2.市财政对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的特别补贴:依据的是京组通〔1999〕64号-详见《手册》(三)P165,符合文件规定即配偶无工作、且有丧失劳动能力残疾子女规定的,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补贴,每年走访慰问时转送。

3.对离休干部的特别补贴:依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和《关于提高本市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组通〔2011〕39号)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制定离休干部规章制度

制定离休干部规章制度

制定离休干部规章制度一、离休干部的资格1. 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离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2)工作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离休年限,一般为20年以上;(3)身体健康,无离休不适宜工作情况。

二、离休干部的权利和义务1. 离休干部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2. 离休干部有义务遵守国家和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3. 离休干部可以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健康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4. 离休干部有义务协助政府和单位做好相关事务工作,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离休干部管理1. 离休干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机制,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2. 单位应当建立离休干部档案,保存相关信息,并定期对离休干部进行走访和慰问;3. 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离休干部参加各种活动,促进离休干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4. 对于离休干部的急需帮助和支持,单位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四、离休干部的待遇1. 离休干部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2. 单位可以给予离休干部一定的生活补助和关怀,以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3. 单位可以安排离休干部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提升其自我发展和社会参与能力;4. 单位可以组织离休干部参与志愿活动,让他们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

五、离休干部的监督1. 对于违反规定的离休干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2. 单位应当建立离休干部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3.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离休干部事务,促进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是对离休干部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可以更好地管理离休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各单位和社会各界能够密切关注离休干部事务,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关怀和支持。

离休干部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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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受党中央早在1982年中发13号文件中,就明确指出,“老干部离休以后,一定要很好的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的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该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一、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

中组发【1981】17号文件“关于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组织生活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列入重要议程。

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做得好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切实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关于老干部阅读文件规定。

1981年中组部和中央办公厅下发厅(密)发【1981】36号、组通字【1981】40“关于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的通知”,要保证离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就地安置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由原工作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他们阅读文件,并建立切实可行的阅读制度。

1、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退休干部人数,适当的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退休干部阅读,需
要增发多少份文件,各单位可以报市委办公厅增发。

2、要让离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材料。

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退休干部。

3、各级党委组织要建立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辆接到单位来阅读,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可指定专人到家里和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精神。

4、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发给离退休干部的专用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失密泄密。

三、关于老干部报刊征订工作
新党老字【1986】14号文件要求各级老干部门要在尊重老同志何种报刊意愿的前提下,为他们顶一种报刊,其费用从老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

1、公用经费包括活动经费和特需经费共计900元,特许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新人发【2002】40号、乌人字【2002】72号)
2、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离休干部发挥作用,开展文体活动、订阅学习资料、节日慰问活动、健康疗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等开支。

公用经费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结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四、《关于离退休干部上老年大学学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新党老财基字【1992】19号文件的规定。

1、离退休干部在新疆老年大学及其分校学习,凡学习一个专业的,其学费由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全部报销;凡学习两个专业的,第二个专业的学费,由离退休干部原单位报销50%,个人负担50%;从学习第三个专业起,学费全部由个人自理。

2、离退休干部上老年大学,因报销的学费,在其单位离退休干部活动费中列支。

五、关于老干部探亲和享受一次性探亲待遇的问题
根据劳人老【1982】10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陪同人员费用自理,另外只报直线,绕道费自理,时间不限。

一、离休干部健康疗养、参观和车辆配置的规定
1、根据劳人老【1983】17号文件规定,组织老干部健康疗养要从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

2、关于参观工农业建设,可按照劳人老【1983】18号文件执行,这项活动以就近就地为主,原则上限于自治区境内。

3、离退休干部用车配车标准,新党办【1995】30号规
定,厅级离退休干部4人配备一辆;其他离退休干部、职工,50人配备一辆;超过200人以上,视单位情况适当增加。

二、关于干部逝世后,丧事处理的具体规定
根据新党老字【1993】28号《关于自治区国家干部逝世后丧事处理的具体意见》
1、国家干部逝世后,要移风易俗,从简办丧事。

遗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可按各地陵园、殡葬馆的规定办理,个人和单位不得另建骨灰存放点,更不得将骨灰入棺土葬。

采用其他方式保留骨灰的,费用自付,少数民族干部逝世后,可按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办理丧事,遗体不实行火化。

对于符合新政发【1982】305号文件规定,可以进市烈士陵园的少数民族干部,如本人生前有遗言,要求不如烈士陵园,而在公墓安葬的,可以尊重他们的生前遗愿。

2、国家干部逝世后,不成立治丧机构,不搞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殡仪馆、公墓所在地举行小型简朴的送别活动,由家属和单位的有关领导参加。

3、地厅级(含提高副厅级待遇的)和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干部逝世后,可以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老干局名义送花圈,费用由治丧单位报销。

关于送花圈的程序,93年12月由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仆告处理程度备忘录》规定:凡收到在我市曾任地市级以上的离退
休干部逝世的仆告,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合送一个花圈,由市委老干局办理。

收到在我市曾任或现任各部门、各单位县职领导逝世后的仆告,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合送一个花圈,离退休的由市委老干局办理,现任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

4、逝世者的生平由所在单位负责撰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定,家属和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逝世者的有关情况,但不能干预。

5、根据中组部的指示精神,党员干部逝世后,凡家属提出遗体上覆盖党旗要求的,经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同意,可以覆盖党旗,但党旗不能随遗体火化,骨灰盒上可覆盖5号党旗(规格:长96厘米、宽64厘米)。

6、火化推行区的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原则上就地存放,老红军骨灰盒可存放在乌鲁木齐市烈士陵园。

7、地厅级和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逝世后,可在《新疆日报》发布消息。

8、关于刊登去世消息的程序问题,离休的地厅级和老红军先报市委老干局审核后报自治区老干局,并附本人简要生平和生前免冠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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