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有关政策规定一览表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一、退休、退职条件(一)退休条件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令第125号、浙政[2000]1号、浙人薪[2000]62号我国干部职工退休制度中的退休条件,主要是依据干部职工的年龄、工龄而定,有的还要考虑身体条件和劳动条件等因素。
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以上场所工作);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期指实际工作年限。
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离休老干部的有关规定
离休老干部的有关规定离休老干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因其在工作期间对国家和人民作出了突出贡献,享有一定的福利待遇和权益保障。
为了确保离休老干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规定。
本文将对离休老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一、退休待遇离休老干部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保险法》规定,离休老干部的退休金和退休生活费应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
此外,离休老干部的退休待遇还包括医疗保险、住房优惠等多种福利待遇。
二、荣誉称号离休老干部由于其在工作期间的突出表现和贡献,有时会获得一些荣誉称号和奖励。
比如,他们可以被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表彰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贡献。
这些荣誉不仅是对离休老干部的肯定,也是激励其他人员向他们学习的榜样。
三、医疗保障离休老干部享受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离休老干部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免费或者优惠的医疗服务。
此外,他们还可以享受定期的体检和门诊服务,以保障其身体健康。
国家还鼓励各地建立离休老干部社区医疗保健中心,为其提供更为便利的医疗服务。
四、社会保障离休老干部可以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
在社会福利方面,他们可以享受养老金、低保金等福利待遇,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离休老干部还享有优先购买国有住房、养老护理服务等特殊待遇,以解决他们的居住和生活需求。
五、活动娱乐离休老干部在享受福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参加各种活动娱乐。
例如,各级党政机关、机关团体为他们组织文体活动、文化讲座、旅游等,以满足他们的娱乐需求,提高生活品质。
此外,离休老干部还可以在退休之后继续从事一些有益养老和社会公益的工作,保持身心健康。
六、精神关怀对于离休老干部来说,精神关怀同样至关重要。
国家和各级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会关心离休老干部的身体健康、生活情况,提供帮助和支持。
各级机关还建立了离休老干部联系工作机制,定期与他们进行交流和沟通,关心他们的思想发展和精神需求,以保持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及规定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受党中央早在1982年中发13号文件中,就明确指出,“老干部离休以后,一定要很好的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的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该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一、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
中组发【1981】17号文件“关于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组织生活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列入重要议程。
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做得好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切实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关于老干部阅读文件规定。
1981年中组部和中央办公厅下发厅(密)发【1981】36号、组通字【1981】40“关于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的通知”,要保证离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就地安置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由原工作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他们阅读文件,并建立切实可行的阅读制度。
1、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退休干部人数,适当的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退休干部阅读,需要增发多少份文件,各单位可以报市委办公厅增发。
2、要让离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材料。
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退休干部。
3、各级党委组织要建立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辆接到单位来阅读,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可指定专人到家里和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精神。
4、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发给离退休干部的专用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失密泄密。
三、关于老干部报刊征订工作新党老字【1986】14号文件要求各级老干部门要在尊重老同志何种报刊意愿的前提下,为他们顶一种报刊,其费用从老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
1、公用经费包括活动经费和特需经费共计900元,特许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退休干部福利待遇规定
退休干部福利待遇规定
退休干部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为国家和人民的事业付出了毕生的努力,在退休后依然享有应有的尊重和福利待遇。
为了保障退休干部的权益,我国对退休干部的福利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下是相关规定的详细内容:
1. 退休干部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退休干部享有基本养老金待遇。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以退休干部在职期间的工资、职务、工龄等因素为基础确定,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福利医疗保障:退休干部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医疗保障待遇。
在医疗服务方面,退休干部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并享受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此外,对于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国家也提供相应的救助措施。
3. 优待政策:退休干部还可以享受一些其他优待政策,如公共交通优惠、文化娱乐活动优惠等。
这些优待政策旨在给予退休干部更多的关爱和支持,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4. 退休干部服务设施:为了方便退休干部的生活和交流,各级政府建立了退休干部服务设施,如福利院、活动中心等。
这些设施提供各种服务,包括餐饮、医疗、文化活动等,让退休干部享受更多的便利和关怀。
5. 精神文化建设:国家也非常重视退休干部的精神文化建设,组织
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培训课程等,丰富退休生活,提高退休干部的幸
福感和归属感。
总的来说,我国对退休干部的福利待遇规定得相当完善,各项政策
措施都旨在保障退休干部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尊重和关爱退休干部,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
出贡献。
愿退休干部们晚年生活幸福安康,享受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9.19•【字号】皖发[1981]97号•【施行日期】1981.09.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1981年9月19日皖发〔1981〕97号)我们党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事业中,出生入死,艰苦奋斗,为党为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关心和爱护老干部,妥善安置好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关系到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四化建设的大事。
为了使离休的老同志(系指符合国务院[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离休老干部)在政路上得到充分尊重,在生活上得到充分照顾,特制定如下规定:第一条要保证离休老干部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看文件、听报告、发给学习材料、参加重要问题的讨论。
离休老干部较多的县以上单位,要增发文件供他们阅读;离休老干部较少的县以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他们阅读。
对一些行动不便不能到机关看文件、听报告的离休老干部,要派人将文件送给他们阅读,或向他们传达文件和报告的精神。
应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
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二条要关心离休党员老干部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在离休党员老干部较多的单位,可单独成立党小组或党支部,隶属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
党的关系在干休所的,可单独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党的关系在原单位的,参加原单位党的组织生活。
党组织开展活动,对身体较好的离休党员老干部,应通知他们参加,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三条要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比如,组织他们巡视、视察,了解情况,撰写回忆录,编写革命史、地方志,聘请他们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教育,有条件的,还可参加各种协会、学会,进行一些理论、学术研究活动。
第四条在离休老干部居住比较集中的城镇、干休所或大的单位,应建立老干部活动场所。
省部级干部退休生活待遇规定
省部级干部退休生活待遇规定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省部级干部承担重要的领导职责和任务,是国家行政机构中的核心力量。
为了确保他们在退休后有一个体面的生活,我国制定了相关规定,为省部级干部提供合理的退休待遇。
一、退休条件根据规定,省部级干部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退休:1. 年龄要求: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2. 具有正式省部级领导职务,并在职满5年以上;3. 经过组织审核并获得批准。
二、基本退休待遇省部级干部退休后,将按照一定比例领取基本退休金。
根据个人职位级别、工作年限以及相应政策规定,退休金的数额有所不同,但一般为其最后一份工资的百分之几。
三、提高退休待遇为了使退休干部的生活更加美满,我国还对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进行了一系列提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体检及医疗保障:退休干部享受免费的期间体检服务,并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包括门诊、住院及紧急救助等。
2. 住房保障:对于没有住房或住房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退休干部,提供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安排住房或提供租金补贴。
3. 社会关爱:社会各界对退休干部进行关心和问候,积极组织各类文艺、体育、旅游等活动,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
4. 交通优惠:省部级退休干部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相应优惠票价或免费乘车政策。
5. 优先办理事务:退休干部在各类事务办理中享受优先权,包括就医、商业服务、行政审批等。
四、后续保障除了基本的退休待遇和提高生活待遇外,我国还为省部级退休干部提供了一系列后续保障,主要包括:1. 子女教育优惠:为退休干部子女提供教育优惠政策,包括入学、就业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2. 重疾救助:对于退休干部出现严重疾病的情况,我国设立了专项救助基金,为其提供医疗救助和精神抚慰。
3. 紧急救助:对于发生突发重大灾害或其他紧急事件时,退休干部享受优先抢救和救助。
4. 文化熏陶:国家对于退休干部进行文化熏陶,提供各类读书、学习和培训机会,丰富退休干部的精神生活。
五、监督与管理针对省部级退休干部待遇的监督与管理,我国设立了相应机构负责监督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确保退休干部待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6097 更新时间:2007-8-4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1、什么是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是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文件依据:国发[1984]171号)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
(文件依据厅(秘)发[1981])76号、组通字[81]40号,[76]政办字第4号,[1979]政办字第34号、[1982]政干字第481号)3、哪些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安排担任荣誉职务?答: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离休退休干部,可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
(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有哪几种?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分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四种。
(文件依据: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5、哪此军队离休干部可以被授予功勋荣誉章?答:(1)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2)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爱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的主要政策规定一、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一个不变”和“三个原则”。
一个不变,即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三个原则,一是从优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二是平衡原则: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平衡工作;三是分享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和收入时,离退休人员应相应地增加离退休费,使老同志与在职人员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二、生活待遇1、工资: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含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
2、福利补贴:如交通、洗理、书报、知补、老粮贴等。
3、生活补贴:按个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具体为: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37年7月7日到42年12月31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43年1月1日到45年9月2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4、增量补贴按照南明区委常委会六届[2006]80号会议纪要执行。
5、对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6、高龄补贴:193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5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30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20元。
7、电话费:给部分离退休干部发放住宅电话公务通话费,其标准为:离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退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的80%以内执行。
8、在住房、用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9、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建立了老干部体检制度,每两年一次定期对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
10、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2012-02-26 14:55:25)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一)离休费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
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
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
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
退休军官优待政策
3.退休军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八、就业创业优待
1.退休军官在退休后自愿返聘至军队或地方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双方协议享有合理的薪酬待遇。
2.退休军官创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优惠政策。
3.鼓励退休军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继续为社会作贡献。
九、荣誉激励
1.国家定期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退休军官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提升其社会荣誉感。
2.在重大节日、纪念日等场合,组织慰问退休军官,关心其生活状况,弘扬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十一、教育提升优待
1.退休军官享有终身学习的机会,可免费参加国家和地方举办的各类成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
2.退休军官报考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符合条件的,享有优先录取的权利。
3.鼓励退休军官参与军事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担任军事训练教官或讲师,传承军事知识和优良传统。
十二、休闲旅游优待
1.退休军官在国内旅游景点参观游览时,凭有效证件可享受免票或优惠票价。
2.退休军官去世后,享有军人墓地安葬待遇,家属可享受相关抚恤政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退休军官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七、社会保障优待
1.退休军官参加养老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3.对退休军官中的先进典型,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激励广大退休军官继续保持军人本色,发挥余热。
离退休干部政策
离退休干部政策离退休干部是指已经或即将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在工作岗位上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了保障他们的福利和权益,国家出台了离退休干部政策。
下面将介绍离退休干部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离休政策离休是指工作人员达到特定年龄,根据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离休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养老金待遇:离休干部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养老金待遇,根据其工作年限和职务级别确定具体金额。
养老金是离休干部的重要经济来源,可以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2. 医疗保障:离休干部享受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可以在需要时获得免费或低价的医疗服务。
同时,国家还为离休干部提供定期体检等优惠政策,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3. 住房优惠:离休干部在住房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包括公租房、安置房等。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4. 退休人员活动:离休干部可以参加各种退休人员活动,如文艺演出、旅游等,以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
这些活动不仅可以增加离休干部的社交圈,也可以提高他们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二、退休政策退休是指工作人员因年龄等原因正式从工作岗位上退出,结束正式工作生涯。
退休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养老金待遇:退休干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和职务级别确定金额。
养老金是退休干部的主要经济来源,可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2. 医疗保障:退休干部享受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可以在需要时获得免费或低价的医疗服务。
国家还建立了退休干部医院和定点医疗机构,为退休干部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3. 住房优惠:退休干部可以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也可以享受退休干部安居楼的优惠购房政策。
这些住房优惠政策可以提高退休干部的居住条件。
4. 老年人服务:退休干部可以享受国家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康复护理等。
这些服务有助于提高退休干部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有关政策规定一览表
安家补贴费
易地安置城镇150元,农村300元。
国发[1978]104号
闽人险[1996]6号
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20元护理费,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停发护理费。护理费、高龄补助费只能就高享受一项。
防暑降温费
与在职干部享受同样标准。
闽政办[1989]30号
丧葬抚恤
统一以我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丧葬费7个月,一次性困难补助6个月,并定期定额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因病死亡的为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主要用于订阅报刊杂志节日座谈慰问探视参观学习老年教育开展文化活动和福利费厅级退休干部电话补贴活动场所器材的添置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必要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有关政策规定一览表
表一
待遇类别
待遇项目
政 策 规 定
政策依据
政治待遇
阅读文件
保证阅读文件和资料。
闽政办[1989]30号
政治活动
按规定参加各项政治活动。
闽财规[2000]198号
用 车
厅局级以上干部,按在职同级干部的标准,保证他们疾病、急事和参加重要活动的用车。处级以下干部急、重病住院,单位要安排用车。
闽政办[1989]30号
医疗费
享受在职同职务人员的医疗待遇,但不缴纳医疗保险金。参加与在职一样的保健检查。
高龄补贴费
满7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50元。鳏寡孤独的每人每月100元特殊生活补贴。
闽发[1978]104号
1993年工改后标准:1953年1月1日后参加革命工作,1993年工改后退休的机关退休人员,工作年限满35年、30-35年、20-30年、10-20年、不满10年的,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8%、85%、80%、60%、40%发给,事业单位分别发给、90%、85%、80%、70%、50%。
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
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内的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是将要离退的人员所关注的。
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希望大家喜欢!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参加组织生活(一)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支部。
有的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小组或支部。
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过去已转归街道党委管理的退休党员干部,可仍在街道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农村大队)的党组织,由街道(或农村大队)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出,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四)离休、退休的党员同志,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出外时间较长的(比如六个月以上),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给他们开写党员证明信件,所在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五)对于那些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不要勉强地要求他们参加会议活动。
党委、支部或小组要满腔热情地予以关心和照顾,应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中组发〔1981〕17号)(六)对党员离休退休干部中先进事迹,要大力表彰。
春节慰问(一)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亲自参加走访慰问和召开座谈会,各级组织部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慰问活动的组织工作,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
(二)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可以召开老干部座谈会;还可以举办老红军、老干部讲传统报告会,对广大青年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理想的教育。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国办发[1983]39号)
政 治 待 遇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1989年
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1、提高离休干部待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离退休老干部政策
离退休老干部政策离退休老干部是指在工作或服务期满后,按照国家规定脱离工作岗位或退还军籍的干部人员。
为了保障离退休老干部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离退休老干部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离退休老干部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离休老干部政策离休是指男性干部在60周岁,女性干部在55周岁时按照国家规定脱离工作岗位,并领取养老金的制度。
离休老干部享受以下政策:1. 养老金待遇:离休老干部按照个人的工龄、职位等因素确定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受太大影响。
2. 医疗保障:离休老干部可以享受良好的医疗保障待遇,包括定期体检、住院护理和药品补贴等。
3. 文化活动:政府会组织各种文化活动,为离休老干部提供精神文化享受,如旅游、讲座、会议等。
二、退休老干部政策退休是指干部在完成一定年限的工作后,根据国家规定申请退休并领取退休金的制度。
退休老干部享受以下政策:1. 退休金待遇:退休老干部按照个人的工龄、职位等因素确定退休金的发放标准,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受太大影响。
2. 医疗保障:退休老干部可以享受与在职干部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定期体检等。
3. 优待政策:国家对于退休老干部还给予了一定的优待政策,如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门票等享受折扣价。
三、老干部管理政策为了更好地管理老干部群体,国家还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1. 文明礼仪:对于老干部的行为举止,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求他们检点言行,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 学习培训:政府会组织各类培训班,提供学习机会,帮助老干部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适应社会变化。
3. 参与社会活动:鼓励老干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
总结起来,离退休老干部政策旨在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使其在退休后能够过上安逸、有尊严的晚年生活。
这些政策不仅关注老干部的物质需求,还重视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和社会参与。
希望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能够让离退休老干部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爱,为他们晚年生活注入更多的温暖和幸福。
省部级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
省部级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退休干部的待遇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省部级退休干部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我国积极出台了一系列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旨在保障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
第一条:退休干部的基本生活费根据相关规定,省部级退休干部享受基本生活费,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基本生活费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根据退休干部的实际工作表现、职务级别和个人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退休干部的基本生活费每年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的变化。
第二条:退休干部的医疗保障退休干部享受全面的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
退休干部在享受医疗保障的同时,还可以选择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确保自身和家人在意外和疾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救助。
此外,退休干部还享受医疗费用报销的优惠政策,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第三条:退休干部的养老金待遇退休干部享受养老金待遇,旨在确保他们的晚年生活不受经济压力的困扰。
国家统一规定了退休干部的养老金发放标准,根据退休干部的实际工作年限、职务级别和个人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养老金的发放按月进行,确保退休干部能够及时获得经济支持。
第四条:退休干部的居住环境为了提高退休干部的居住条件,各级政府积极出台政策,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这些政策包括配备退休干部公寓、提供优质的居住服务、改善居住设施等。
退休干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居住方式,提高了他们的居住品质和生活舒适度。
第五条:退休干部的文化娱乐活动为了满足退休干部的文化娱乐需求,各级政府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
退休干部可以参加各种培训班、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丰富自己的业余生活。
政府还鼓励退休干部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
总之,省部级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规定是保障他们晚年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落实。
关于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
关于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
公司各单位:
为贯彻离退休干部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经公司工作会议决定,将《关于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下发,并请遵照执行。
一、我公司各单位党政领导及分管离退休职工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职工工作的政策及有关文件,熟悉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树立全心全意为离退休职工服务的思想,做好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二、建立学习制度和通报情况制度。
定期组织老同志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及时向老同志通报公司里及各单位的情况。
公司及各所在各项工作中的重要决定、重大决策,应及时向老同志通报,并听取老同志的意见。
一般情况下,离休干部两个月学习一次,退休职工每季度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学习制度,采取多种多样、适合老同志特点的学习形式,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老同志。
三、坚持走访慰问制度。
各单位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要关心了解老同志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对行动不便的离退休职工家访不少于每半年一次。
经常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公司各单位及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及时解决老同志存在的困难和反映的问题,做到事事有回音。
对有特殊困难的孤寡老人和危重病人要给予较多的关注和照顾。
四、按时发放老同志的工资和福利补助,及时报销医药费,对路远及行动不方便的老同志要送钱送物到家。
五、组织老同志参加各种健康的文娱活动和外出参观活动。
组织活动中要周到、细致,避免事故保证安个。
省部级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
省部级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退休是每个工作者追求的目标,也是人生中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对于省部级干部来说,他们在职期间为国家和地方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所以他们的退休生活待遇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省部级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相关内容,以及对其合理性的思考。
一、退休工资省部级退休干部的退休工资是根据其在职期间的薪酬水平以及职务级别来确定的。
根据相关规定,退休工资一般为在职期间薪酬的80%至90%不等。
例如,如果某位省部级干部在职期间的薪酬为10万元,那么他的退休工资将在8万元至9万元之间。
这样的待遇可以保障干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
二、医疗保障省部级退休干部在退休后,享受着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政策。
他们可以在退休时选择参加国家医疗保险或者使用单位提供的商业医疗保险,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在医疗费用方面,退休干部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三、住房待遇根据规定,省部级退休干部在退休后可以继续享受单位分配的住房,或者按照相关政策享受住房补贴。
这样的待遇既能满足干部的住房需求,又能维护他们的经济稳定。
对于那些在职期间没有分配住房的干部,相关政策也给予了相应的安置和补贴待遇。
四、交通补贴为了保障省部级退休干部的正常生活和活动,相关规定对他们的交通出行给予了相应的补贴。
退休干部可以享受到公务员津贴以及优惠车票等福利待遇,确保他们的出行不会因经济问题而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省部级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退休工资、医疗保障、住房待遇以及交通补贴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干部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退休生活提供有力的支持。
当然,对于这些规定的合理性也需要我们进行一定的思考。
一方面,合理的退休待遇可以激励在职干部更好地发挥其才能,为国家和地方的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另一方面,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也应该与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水平相协调,避免过高的待遇给国家财政带来过大的负担。
部级干部退休后待遇一览
部级干部退休后待遇一览
一、部级干部退休待遇:
1、养老金:每月根据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等情况发放。
2、住房补贴:原生活条件较差的地区安置部级干部可享受住房补贴性质的安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统一确定。
3、医疗待遇:部级干部可享受公费医疗保障,但不包括特殊的器官移植手术、以及不可解决的癌症等疾病的治疗费用。
4、医疗副产品:按照医疗保险、新农合等政策,全额报销乙类及以下西药、中成药及中草药;部分报销甲类西药、中成药及中草药,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厅统一规定。
5、其他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其他必要的社会保障待遇也将予以提供,如失业保险和常规保健服务等。
二、特殊安排:
1、享受住房补贴:为改善退休部级干部的生活条件,确保退休干部得到公平的待遇,部级干部可享受退休安置补贴,由每个省统一确定。
2、尊重干部荣誉:干部退休后,可以继续使用公务车,享受仪仗队护卫,以及使用官方职务牌及职务名称等。
3、提供精神慰劳:部级干部可以获得精神慰劳金,并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者可以获得更高的慰劳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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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补助费
按原职务和工作年限确定的数额发放。
闽人发[2002]39号
闽人发[2002]40号
闽人发[2002]246号
生活补贴费
按原职务和退休费比例计发。
地区补贴费
按原职务和退休费比例计发。
表二
待遇类别
待遇项目
政 策 规 定
政策依据
福利待遇
福 利 费
公用经费中安排每人每月13元,统筹使用。
闽发[1978]104号
1993年工改后标准:1953年1月1日后参加革命工作,1993年工改后退休的机关退休人员,工作年限满35年、30-35年、20-30年、10-20年、不满10年的,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8%、85%、80%、60%、40%发给,事业单位分别发给、90%、85%、80%、70%、50%。
闽人发[2002]192号
安家补贴费
易地安置城镇150元,农村300元。
国发[1978]104号
闽人发[1998]187号
其他待遇
公用经费
按每人每年556元标准安排,属于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订阅报刊杂志、节日座谈、慰问探视,参观学习、老年教育、开展文化活动和福利费、厅级退休干部电话补贴、活动场所器材的添置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必要开支,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或发给个人,当年节余可跨年使用。
本着就地就近、少批量、短时间的原则进行,一般不组织跨省参观学习。
闽政办[1989]30号
退休费
1993年工改前标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80%发给。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0年、15-20年、10-15年的分别按本标准工资的75%、70%、60%发给。因公致残,根据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80%发给。
闽人险[1996]6号
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20元护理费,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停发护理费。护理费、高龄补助费只能就高享受一项。
防暑降温费
与在职干部享受同样标准。
闽政办[1989]30号
丧葬抚恤
统一以我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丧葬费7个月,一次性困难补助6个月,并定期定额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因病死亡的为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闽财规[2000]198号
用 车
厅局级以上干部,按在职同级干部的标准,保证他们疾病、急事和参加重要活动的用车。处级以下干部急、重病住院,单位要安排用车。
闽政办[1989]30号
医疗费
享受在职同职务人员的医疗待遇,但不缴纳医疗保险金。参加与在职一样的保健检查。
高龄补贴费
满7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50元。鳏寡孤独的每人每月100元特殊生活补贴。
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有关政策规定一览表
表一
待遇类别
待遇项目
政 策 规 定
政策依据
政治待遇
阅读文件
保证阅读文件和资料。
闽政办[1989]30号
政治活动
按规定参加各项政治活动。
组织生活
健全党的组织和生活。
文化生活
建立活动场所,丰富文化生活。
表彰慰问
接受表彰和慰问。
退休证书
发给退休证书。
生活待遇
参观学习
闽人险[1996]10号
闽委老综[1998]1号来自闽人福[1980]92号住房安排
由原单位安排,面积按退休前职务确定。
建房补助费
自建住房的,一般干部1000元,科级1200元,处级1500元,厅级2000元。
私房修缮费
私房需要维修的,可补助500元,房改后基本停止。
提租补贴
按退休费5%计发,每年调整一次。
闽政[1994]7号
退休时担任副厅级以上的享受100%
闽人薪[1993]13号
退休补助费
1993工改前,于1952.12底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30年、25-30年、20-25年的分别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5%、10%、5%。1953年1月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30年、20-30年的分别加发10%、5%,不满20年的,不加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