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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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
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
模拟案例部分撰写要求
为完善《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的内容,使《指南》的实际应用更为充分,依照专家提出撰写模拟案例的意见,各有关省、市卫生监督所,按照“北京会议”的分工,分不撰写模拟案例,现就模拟案例的撰写提出以下要求。
一、模拟案例差不多框架
模拟案例原则上分为三个部分,即案情简介、案件评析和摸索与建议。
二、案情简介部分应撰写的内容
案件差不多情形的简要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主体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描述为“某医疗机构”、“某门诊部”或“某诊所”。
2、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描述为某某人以“某门诊部”或“某诊所”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3、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描述为某某人。
(二)违法情节
1、违法行为的发觉。如监督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接到举报投诉后专项检查等。
2、违法行为的事实。如某诊所某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某门诊部未取得性病诊疗资质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等。
3、违法行为的强度(严峻程度)。如某诊所有3名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某某在某诊所无医师执业证书从事了3个月的诊疗活动等。
违法情节的描述要针对相关法律适用情形尽量详细描写、力求全面。
(三)要紧证据及收集方法
1、依照违法情节的设定,描述需要取得的证据。
2、依照调查取证的难易情形,描述取证的方法技巧。
(四)行政处罚情形
1、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的认定。
2、实施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
3、做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其它
1、涉嫌刑事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2、其它行政部门管辖的事项,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
三、案件评析部分撰写的内容
依照模拟案例的具体情形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评析。
1、违法主体的确认。
2、证据与违法行为的印证关系。
3、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4、案件查处过程中注意的咨询题。
5、有关咨询题的讨论。
四、摸索与建议
依照模拟案例所涉及的卫生行政处罚关键知识点展开论述,例如:
1、法律适用的摸索。
2、认定违法行为的体会
3、处理该类模拟案例的建议。
附:江苏省提供的参考稿件
某执业医师超出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案【案情简介】
(一)责任人
某门诊部
(二)违法情节
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某门诊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觉,该门诊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内科、外科、妇科、检验科,负责人李某。外科大夫王某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某县人民医院,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开具处方,李某称王某刚到门诊部工作1个月,正在试用期,试用终止后,再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内科大夫张某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某学校附属医院,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开具处方,李某称张某2个月前来门诊部工作,
正在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并出示了某区卫生局的受理证明;妇科大夫蔡某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某市妇幼保健院,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开具处方,李某称蔡某是门诊部以会诊名义请来的专家,每周三次专家门诊,每次付给其100元劳务费,但未办理任何会诊、合作手续,经对某市妇幼保健院调查,院方称不明白蔡某出外会诊情形。
(三)要紧证据及收集方法
1、询咨询笔录
分不对负责人李某、外科大夫王某、内科大夫张某、妇科大夫蔡某以及药房、护理等有关工作人员制作询咨询笔录,确认上述违法事实。
询咨询笔录注重固定《医师执业证书》变更、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及私自外出会诊等事实。
2、书证、物证
(1)外科大夫王某、内科大夫张某、妇科大夫蔡某开具的处方、门诊日志及相关治疗单、诊疗记录,以证据先行登记储存形式固定;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负责人李某、外科大夫王某、内科大夫张某、妇科大夫蔡某《医师执业证书》及《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复印件经相关人员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现场检查笔录
客观记载该门诊部违法当事人从事的诊疗科目及诊疗活动现场状况。注重与询咨询笔录、书证和物证的互相印证,互为补充,全面客观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违法事实。
(四)适用法律和处罚情形
【案件评析】
本案的查处存在几个值得讨论的地点。
其三,笔者认为忽视了对违规医师的处理是本案的不足之处,《处方治理方法》第五十七条:“医师显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峻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本案应该对外科大夫王某、内科大夫张某、妇科大夫蔡某按照《处方治理方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摸索与建议】
执业医师超出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常常发生的,要紧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医师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急救等行为,这是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的要求的。
四是医师未经许可私自外出会诊,违反了《医师外出会诊治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师外出会诊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违反了《医师外出会诊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师外出会诊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赶忙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治理,依据《医师外出会诊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给予该医疗机构及其要紧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通报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