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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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农民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交通厅、青海省公路局及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工,是指我部选择的施工班组从社会招用的在我合同段从事生产建设服务的临时用工。
第3条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二、一般规定
第4条本合同段民工实行“谁带班,谁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合同段的民工,统一由班组负责人直接进行管理,施工班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住宿、生活、安全、计划生育、禁毒、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的管理。
第5条施工班组进场后由班组负责人到工区或项目经理部报到,填写登记项目经理部统一定制的民工花名册。
第6条民工花名册上的每一项必须认真填写,并附上对应民工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地派出所或劳务机构证明)。
第7条民工花名册及证明必须在进场后的第2天(省外最多5天)上交经理部和安保部各1份备查,形成完整的民工档案。
第8条安保部对班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民工,严禁招用,现场查核出现未登记民工,按处罚条款处罚施工班组。
第9条因民工的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本项目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民工和其所在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10条对首批进场民工,由项目部牵头,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和
签认手续。交底内容包括相关作业的质量、安全、工艺及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11条对新进民工,除履行登记外,由施工班组负责人根据技术交底记录进
行个别交底,并上报交底签字记录。
第12条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
即上报其班组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民工之间的暴力冲突,造成对工程的
破坏、施工设备破坏、他人伤害,一切后果由发生冲突的双方共同承担。
第13条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收藏好自己的物品,对物品
的丢失或被盗而造成的损失由民工自行承担。
三、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14条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省厅、业主相关加强安
全管理文件精神,宣传安全文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15条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预案,建立三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档案,落实安全责任, 负责和施工班组、民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
合同,组织施工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等。
第16条监督检查施工班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技术管理
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班组民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使用
情况。
第17条对机械操作手等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分工种建立特殊工种档案。
第18条定期召开经理部相关部门、各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先进经验。
第19条组织安全知识讲座、培训,开展劳动竞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比,表彰先进班组、处罚违章行为。
第20条建立农民工轻伤、重伤、死亡、职业病档案,定期统计上报,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21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规定、技术操作规程。
第22条施工班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3条负责和民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负责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教育民工遵守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杜绝"三违"作业,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24条在施工路段(区域)按规定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及防护设施。边施工边通车路段,要加强对通行车辆的疏导,确保施工道路安全通行。
第25条在危险路段、高边坡、泥石流易发区域等复杂情况下组织施工要设置专人负责监控,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应急预案。
第26条民工驻地和机械停放选址应建在避风、水流上游、山体稳定等安全地带,确保驻地安全。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环境复杂的施工场所、驻地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巡查。
第27条安排好民工的作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做好均衡生产,劳逸结合。
第28条经常对民工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整改。
第29条按施工季节、施工环境,做好民工的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坍塌、防滑波、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安全预防工作。
五、民工安全生产职责
第30条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合同。
第31条民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负责人及现场技术员的合理安排,严禁民工穿拖鞋出入施工现场区域,如有违例者,现场技术员可直接对其批评教育或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并对其说服教育或者罚款。
第32条民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如发现违纪者,现场技术员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对其说服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然拒不改正者,现场技术员可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将该民工清理出场,由此而产生的遣返费用由民工自行承担。
第33条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和事故预案演练活动,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
第34条作业前要检查机具、设备、环境的安全状况,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的违章作业,有权劝阻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