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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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效力等级排序

法律法规效力等级排序

法律法规效力等级排序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法规的存在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并非处于同等的地位,它们存在着效力等级的差异。

了解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排序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首先,宪法处于法律效力等级的最顶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宪法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不容置疑,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其次是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其调整的范围广泛,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

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行政法规的效力排在法律之后。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通常是为了执行法律或者对法律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

例如,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国务院会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来细化法律的要求,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且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旨在解决地方的特殊问题,适应地方的实际情况,促进地方的发展和治理。

部门规章的效力又低于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主要是为了规范本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对相关事务进行具体的规定和指导。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在部门规章之后。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同样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且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行政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区别

行政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区别

行政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区别行政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区别、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对策小组成员:陈兆军、罗家林一:概述含义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应用的规则的活动。

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亦称“准立法”。

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的国家行政机关。

由于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增多和行政权力的相对扩大,单靠立法机关立法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立法机关以委托立法方式,赋予行政机关以立法权;同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也是一种行政立法活动。

内容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

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

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

全国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数都由国务院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多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由政府业务部门起草。

如涉及几个部门,则需共同协商起草,并经有关法制机构审查批准。

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

部、委规章经部务或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地方政府规章经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长、主任或省长、市长签署。

重要的部门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然后公布,一般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章行政立法zhuanshengben

第五章行政立法zhuanshengben
(1)法律保留: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 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法律的绝 对保留),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 政机关才有权在其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中做出规定 (法律的相对保留)。 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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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优先:指法律在效力等级上高于行政机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 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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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备案与审查 1.备案。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 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3)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备 案; (4)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 自治区的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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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改变与撤 销的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 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 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 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4)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5)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 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 以撤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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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法院没有采信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而判决其 败诉。家禽公司不服,于1935年向联邦最高法院 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宣布国会对总统的这种授权 是违宪的。 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国家工业复兴 法》第3条的规定没有先例。它对任何工贸行为都 未给予标准,没有对特定的行为以适当行政程序 为本作出行为准则,恰恰相反,它是授权要他人 来作这些准则规定。从第1条中广泛的宗旨和规定 的极少限制的本质来看,在批准或制定规定,以 及依此在制定国家工商业的法律方面,总统的自 由裁量权是无拘无束的。所以九位大法官一致认 为:“如此授权的规章制定权是一个违宪的授 权”。 14

法律的效力等级案例(3篇)

法律的效力等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为了满足城市扩张的需求,市政府启动了大规模的城市规划项目。

然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之间出现了冲突,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1. 案件起因某市在规划新城区时,决定征收一片农村集体土地。

这片土地位于城市周边,交通便利,地势平坦,非常适合进行城市建设。

然而,这片土地上的农民不同意征收,他们认为这片土地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后他们将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

2. 案件经过市政府为了推进城市规划项目,采取了强制征收措施。

在征收过程中,市政府与农民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农民多次到市政府上访,要求市政府撤销征收决定。

市政府则认为,城市规划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征收土地是合法的,拒绝了农民的要求。

3. 案件审理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媒体纷纷报道。

在舆论压力下,市政府决定重新审视征收决定。

经过调查,市政府发现,在征收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征收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到位等。

于是,市政府决定暂停征收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法律分析1. 法律效力等级我国法律体系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同等级。

其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次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次降低。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城市规划属于地方性法规的范畴,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然而,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市政府却将城市规划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忽视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首先,市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补偿。

然而,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能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市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公告、听取意见。

然而,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进行公告,也未听取农民的意见。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称为法的渊源,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形式体系。

1.宪法。

宪法是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或者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规范体系中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特别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规范的事项上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国家立法。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以为解决地方性事务需要而制定。

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首府)城市;②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自治权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重要知识点】司考答疑精选:行政法渊源间的效力等级

【重要知识点】司考答疑精选:行政法渊源间的效力等级

【重要知识点】司考答疑精选:行政法渊源间的效力等级司考答疑精选:行政法渊源间的效力等级。

【问题】如何判断不同行政法渊源间的效力等级?【回复】(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行政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5)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没有效力等级之分。

(6)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7)其他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30号令:《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 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三)地方行政机关(地方性行政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京津沪渝)的人民政府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齐齐哈尔、吉林、抚顺、鞍
山、大连、本溪、唐山、邯郸、大同、包头、青岛、淄 博、洛阳、淮南、无锡、宁波、徐州、苏州 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征。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来源不同;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授权(宪法);
3.内容不同:
有关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具体问题;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 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
4.程序不同:
注重效率,灵活;程序正规严格,注重民主参与;
5.立法形式不同:
条例、规定、办法;
第六章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行政立法基本原理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四、行政立法体制 五、行政立法原则
第一节 行政立法基本原理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指享有制定法规或者规章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法定 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布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其效力高于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效力并在各自权限 范围内实施;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立法 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法-名词解释、论述题

行政法-名词解释、论述题

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4,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物的机关。

6,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7,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主织。

8,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9,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0,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2,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主治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便跟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13,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14,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5,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法律法规效力等级排序

法律法规效力等级排序

法律法规效力等级排序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排序是指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优先级和应用范围。

在国家立法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法规有不同的层级和效力等级。

以下将按照效力等级逐一介绍各类法律法规。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立法体系中的最高法律法规,具有最高的效力等级。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的修订和颁布通常需要通过国家的特殊程序,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二、法律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具有较高的效力等级,其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有权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对国家制度和国家机关的职权进行设定。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具有较低的效力等级,其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主要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较低,仅适用于该地方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地方性法规主要规定地方行政管理的组织和职权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表示意见,解释法律适用的法律文书。

司法解释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其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与司法行为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司法解释主要解释适用法律的意义和适用范围,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六、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及其授权的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

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较低,仅适用于该部门所属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部门规章主要规定该部门的组织和职权以及与该部门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法律效力等级

论法律效力等级

论法律效力等级我们在了解法律效力等级之前,先来了解一下法律效力的情况。

它的体系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

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具有层次或等级性。

接下来我们就来定义法律效力等级。

它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渊源及其组成部分,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导致其效力差别而形成的法律效力的等级体系。

法律效力的等级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对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说,不存在效力上的差别。

其中,法律效力可分为两个等级,即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第二个层次是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

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生效日之后失效日之前这一连续的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应然作用力。

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公布后生效日之前这一时间段和法律失效日之后因溯及力问题仍被适用而产生的某一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一定条件下的应然作用力。

但是,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等级。

最高等级: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等级。

第二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等级。

第三等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等级。

地方等级: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等级为地方等级。

同时,法律效力等级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法的效力等级名词解释

法的效力等级名词解释

法的效力等级名词解释法的效力等级:也叫效力位阶,指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应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在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具体表现为:宪法为最高级,第二级是法律,第三级是行政法规,第四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第五级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法律效力等级排序

法律效力等级排序

法律效力等级排序法律效力等级排序是指法律条文在适用时的法律效力的不同等级,它决定了不同法律条文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来说,法律效力等级排序的确定对于保证法律顺利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非常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法律效力等级排序。

法律效力等级排序通常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决定和命令等几个级别。

首先是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所有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

宪法的修改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程序。

其次是法律,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具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它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规范作用。

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其修改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和公众讨论的工作。

同时,法律还具有追溯力的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可以追溯到一定的时间点。

再次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或者有授权的部门制定的具有具体性和可操作性的规章。

行政法规是法律的补充和细化,它具有高度的操作性和适用性。

行政法规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保证了行政决策的公正合理。

行政法规的制定需要经过规定的程序,同时,其修改和废止也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

第四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对于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需要依法程序进行,其修改和废止也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

第五是自治条例,自治条例是自治区、自治州、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章。

自治条例对于自治区域的自治事务进行了规范,保证了地方的自治权利的行使。

自治条例的制定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同时其修改和废止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是决定和命令,决定和命令是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或者有授权的部门发出的对特定事项做出的规定性文件。

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一,根据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的规定,对法律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如下: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内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

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6.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级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7.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8.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9.法律、法规、规章一般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下面是另一个效力等级的总结:宪法——效力最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次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的效力等级

法律的效力等级

法律的效力等级法律的效力等级是指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不同层次的约束力和适用力。

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效力等级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法律的效力等级主要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几个层次。

下面将对这些效力等级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是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对国家的权力机构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基本规范。

宪法的制定和修订往往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例如修宪需要经过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进行表决和批准。

宪法的效力等级高于其他法律,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如果某项法律与宪法不一致,法院可以根据宪法规定的程序宣布其无效。

其次是法律。

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正式规范。

法律是由国家的立法机构制定,通常需要进行公众讨论、听取意见,并经过立法程序最终通过。

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了全国范围内的国民,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

第三是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是立法机关授权的一种次级法律,其制定目的是为了对法律进行细节补充和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适用范围通常是对特定行为、特定机构、特定领域进行规范。

对于执法人员和行政机构来说,行政法规是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且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本地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地方政府拥有立法权的一定范围,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法律规范。

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通常是地方政府所管辖的地域。

最后是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关于法律适用和解释的指导性意见和解释性文件。

司法解释的主要目的是对法律条文的模糊和争议性问题进行解释和规范,以确保法律的适用统一。

司法解释的效力通常较弱,但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参考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进行裁决。

行政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区别

行政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区别

行政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区别、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对策小组成员:陈兆军、罗家林一:概述含义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应用的规则的活动。

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亦称“准立法”。

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的国家行政机关。

由于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增多和行政权力的相对扩大,单靠立法机关立法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立法机关以委托立法方式,赋予行政机关以立法权;同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也是一种行政立法活动。

内容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

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

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

全国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数都由国务院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多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由政府业务部门起草。

如涉及几个部门,则需共同协商起草,并经有关法制机构审查批准。

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

部、委规章经部务或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地方政府规章经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长、主任或省长、市长签署。

重要的部门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然后公布,一般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行政立法的不同理解对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学界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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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提出意见
三、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等级、冲突及解决
解决
思考?
收容遣送制度为何被社会救助所取代? 为什么我国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立法法》第9条: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做出规定。
二、部门行政规章的效力等级、冲突及解决
效力
冲突及解决
• 低于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
• 报国务院备案
• 国务院有权撤 销或改变不适 当的部门规章
节选自第四章 行政立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主体、程序与监督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部门行政规 章、地方政府规章)
一、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冲突及解决
• 低于宪法和法律的法律效力,不得
效力
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等级
• 1.事前监督:报备(30天) 冲突 • 2.事后监督:撤销(可否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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