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层管理办法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全文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全⽂新三板,其实就是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企业融资的⼀种⽅式。
在新三板中,有具体的分层管理制度。
那么,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全⽂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完善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信息收集成本,提⾼风险控制能⼒,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步推进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第⼀节分层标准第六条满⾜以下条件之⼀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创新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两年营业收⼊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目标根据《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投资者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各类主板、创新板、基础设施、服务版块等挂牌公司。
第三条分层管理分类根据挂牌公司的规模、综合实力、经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信息披露情况,将挂牌公司分为四个分层:A、B、C、N层。
第二章 A、B层挂牌公司第四条 A、B层的定义A层为挂牌公司股东较多、股份流通性较好、公司治理结构较完善的公司,具备较高的市场认可度和透明度;B层为挂牌公司股东相对较少、股份流通性较弱、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的公司。
第五条 A、B层的条件A、B层挂牌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挂牌公司必须为中小企业;2. 挂牌公司股东人数、流通股份比例等符合相关规定;3. 挂牌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4. 挂牌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第六条 A、B层的权益保护A、B层挂牌公司享受以下权益保护:1. 公司股权融资的便利;2. 管理层持股激励政策的支持;3. 股份回购的支持;4. 市场宣传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章 C层挂牌公司第七条 C层的定义C层为风险相对较高、公司治理结构尚未完善、信息披露较不充分的挂牌公司。
第八条 C层的条件C层挂牌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股份流通性等符合相关规定;2. 挂牌公司需制定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承诺完善的计划;3. 挂牌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提升市场透明度。
第九条 C层的监管要求C层挂牌公司需加强监管力度,包括但不限于:1. 加大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力度;2. 加强信息披露,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3. 受限制的股份流通和交易。
第四章 N层挂牌公司第十条 N层的定义N层为暂无条件进入A、B、C层的挂牌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适用本办法,分类层次管理。
第二章分层管理第四条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划分为不同层次。
第五条分层管理分为主板、创新层和风险防范层。
第六条主板是对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各项指标均符合规定的挂牌公司,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进入主板。
第七条创新层是对一些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尚未达到主板要求但有潜力的挂牌公司,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进入创新层。
第八条风险防范层是对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挂牌公司。
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将被划入风险防范层。
第三章主板管理第九条主板对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管。
第十条主板要求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时公开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在主板上市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主板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主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主板挂牌公司如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情况进行警示、通报、责令整改等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创新层管理第十四条创新层对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管。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在创新层上市后,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治理水平,修缮业务模式。
第十六条创新层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创新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如连续三年未达到主板要求,将被划入风险防范层。
医院护理人员分层管理办法

医院护理人员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护理人员的分层管理工作,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医院的护理人员分层管理工作。
第三条护理人员分层管理是指根据护理人员的素质、经验、能力和专业水平等,将护理人员划分为不同层次,分别管理,以便从根本上提高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护理人员分层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激励导向、人才优先。
第五条护理人员分层管理的目标是提高护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发展空间,促进护理服务的专业化和人文化,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安全性。
第二章分层标准第六条护理人员的分层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一)学历和专业水平: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专科学历两个层次;(二)资历和经验: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初级为无经验或一年以下经验,中级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经验,高级为三年以上经验;(三)综合素质和能力:包括职业道德素养、沟通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自我学习能力等方面。
第七条护理人员的分层标准应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和护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八条护理人员的分层标准应公示,并根据分层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发展规划和激励政策。
第三章分层管理第九条护理人员的分层管理由医院的护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医院领导组织实施。
第十条护理部门应根据分层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层次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高层次的护理人员应担任重要的护理岗位和管理职务,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第十二条高层次的护理人员应带领下层护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护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医院领导应充分重视护理人员的发展和培养,提供相应的学习和发展机会。
第十四条护理部门应定期对护理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达到相应要求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晋级和奖励。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五条护理人员分层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评估内容包括个人素质和职业发展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分层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的目的是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股份转让市场,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和投资需求,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为主板和创新板两个层级。
第四条主板适用于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良好的财务状况的中小企业,符合主板的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挂牌。
第五条创新板适用于具有高成长性、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中小企业,符合创新板的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挂牌。
第二章主板管理办法第六条主板的挂牌条件如下:(一)公司连续经营满3年以上;(二)公司最近3年无违法记录;(三)公司过去3年年度净利润均为正值;(四)公司股份总数不少于5000万股;(五)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已经经过审计;(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无不良经历。
第七条主板的股份转让方式分为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
协议转让方式适用于交易规模较小的股份转让,集中竞价方式适用于交易规模较大的股份转让。
第八条主板的交易规则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制定,包括了交易时间、交易费用、交易流程等内容。
第九条主板的股份转让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主板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披露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定期进行业务包容性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主板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状况和股价波动等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主板上市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章创新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创新板的挂牌条件如下:(一)公司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二)公司最近1年无违法记录;(三)公司过去1年年度净利润为正值或呈逐年增长趋势;(四)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技术;(五)公司科研实力雄厚,具有重大创新项目;(六)公司控股股东无不良经历。
护理人员分层级管理办法

护理人员分层级管理办法一、分层级管理的目的和意义护理人员分层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工作任务的有效分配和管理,使护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通过合理划分层级,可以使护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分工更加明确,提高工作效率和护理质量,同时也能够为护理人员提供一个发展和晋升的机会。
二、分层级的级别划分在护理人员分层级管理中,一般可以划分为三个级别,包括初级护理人员、中级护理人员和高级护理人员。
1.初级护理人员:担任基础护理工作的岗位,主要负责基本护理任务的执行,包括生活护理、体温测量、床位整理等工作。
2.中级护理人员:在初级护理人员的基础上,负责一些疾病护理、药物管理和危重护理等工作。
需要具备较高的护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3.高级护理人员:在中级护理人员的基础上,担任护士长、护理主任等管理岗位。
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护理工作。
三、分层级的管理要求在护理人员分层级管理中,需要明确每个级别的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责和工作分工:对每个级别的护理人员需要明确其职责和工作分工,确保任务的有效分配和执行。
2.岗位培训和能力提升:每个级别的护理人员需要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3.绩效考核和晋升机制:对于各个级别的护理人员,应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晋升机制,通过考核评估和能力提升,激励护理人员积极工作。
4.学术论文互相分享:每个级别的护理人员应鼓励积极参与学术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技能和学术水平,通过互相分享经验和成果,促进团队的共同进步。
5.沟通和协作能力:每个级别的护理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能够与团队成员和其他科室进行有效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四、分层级管理的优势和挑战护理人员分层级管理的优势在于明确职责和工作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和护理质量,同时也为护理人员提供了一个发展和晋升的机会。
然而,分层级管理也面临一些挑战,包括管理层对各级别护理人员的理解和支持不足、各级别护理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困难等问题。
护士分层的管理办法

护士分层的管理办法1. 引言护士是医疗团队中至关重要的一员,他们承担着照顾病人、监测病情、执行医嘱等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管理护士团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的护士分层管理办法。
2. 分层定义护士分层是根据护士的经验、技能、资质等进行的分级管理。
分层可以帮助确定护士在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使团队更加高效地协作,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3. 分层制度3.1 分层标准根据护士的职业资格、工作年限和专业技能等,我们将护士团队划分为以下几个层级:- 初级护士- 中级护士- 高级护士- 护士长3.2 分层职责和权限每个层级的护士都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初级护士:负责基础护理工作,如协助病人清洁、测量体温等。
需在高级护士的指导下执行。
- 中级护士:负责常规护理工作,如给药、更换敷料等。
可以独立执行,但需报告给高级护士。
- 高级护士:负责复杂护理工作,如术后护理、疾病监测等。
可以独立执行,并指导初级和中级护士的工作。
- 护士长:负责护士团队的管理和组织,包括岗位分配、工作安排等。
同时需要协助医生提供专业建议。
3.3 分层培训和评估为了保证护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我们将制定相应的培训和评估计划:- 初级护士:提供基础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进行评估。
- 中级护士:提供进阶培训,包括药物知识、救护技能等,并定期进行评估。
- 高级护士:提供专业进修课程和病情监测技能培训,并定期进行评估。
- 护士长:提供管理和领导力培训,包括团队管理、决策能力等,并定期进行评估。
4. 实施与监督4.1 实施措施为了有效实施护士分层管理办法,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制定分层标准和职位描述,明确各层级的职责和权限。
- 开展护士培训和评估计划,提高护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 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促进护士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
4.2 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护士分层管理的有效性,我们将进行定期的监督与评估:- 定期检查各层级护士的工作情况,确保职责的落实和执行。
护理人员分层管理办法

护理人员分层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护理人力资源管理效能,实现护理人员能级对应,提高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分层依据根据护理人员的工作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工作年限、职称和学历等要素,对护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评价,将护理人员分为四级,即0级护士、一级护士、二级护士、三级护士.二、任职资格及能力要求(一)0级护士任职资格及能力要求1、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一年内,已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但未取得《护士执业证》。
已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或刚参加工作未满一年的护理人员。
2、具有主动学习意识,主动学习护理专业知识。
3、具有护士专业热情和良好的慎独、奉献精神,工作认证负责。
(二)一级护士任职资格及能力要求1、在我院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满一年的注册护士。
2、有一定专科领域护理知识和技能,能独立评估和护理患者.3、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4、有较好的学习态度,主动学习护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5、具有一定风险评估及防范能力。
6、具有护士专业热情和良好的慎独、奉献精神,工作认证负责。
(三)二级护士任职资格及能力要求1、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晋升为二级:(1)中专学历,在我院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满7年,注册护士,护师职称。
(2)大专学历,在我院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满5年,注册护士,护师职称.(3)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我院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满3年,注册护士,护师职称。
2、具有加强的专科领域护理知识和技能,能独立评估和护理重症患者.3、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沟通和协调能力.4、熟悉护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5、具有良好的风险评估及防范能力.6、具有一定的预防和处理应急情况的能力.7、具有良好的临床教育能力.8、具有护士专业热情和良好的慎独、奉献精神,工作认证负责。
(四)三级护士任职资格及能力要求1、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晋升为三级:(1)中专学历,在我院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满14年,注册护士,主管护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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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第一节分层标准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第七条根据第六条的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包括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二)公司治理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完备;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最近12个月不存在以下情形: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的,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挂牌公司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挂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挂牌时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中包括不少于6家做市商,按发行价格计算的公司市值不少于6亿元,且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一期期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
第九条根据第八条的规定进入创新层的申请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挂牌即采用做市转让方式。
(二)公司治理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完备;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最近12个月不存在以下情形: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进入创新层的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未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进入基础层。
第二节维持标准第十一条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满足以下维持条件之一:(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12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3.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第十二条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除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维持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二)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三)公司治理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要求,且最近12个月不存在以下情形: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的,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层级划分和调整第十三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分层标准及维持标准,于每年5月最后一个交易周的首个转让日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层级(进入创新层不满6个月的挂牌公司不进行层级调整)。
基础层的挂牌公司,符合创新层条件的,调整进入创新层;不符合创新层维持条件的挂牌公司,调整进入基础层。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分层管理的需要,适当提高或降低挂牌公司层级调整的频率。
第十四条全国股转公司正式调整挂牌公司层级前,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示进入基础层和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名单。
挂牌公司对分层结果有异议或者自愿放弃进入创新层的,应当在3个转让日内提出。
全国股转公司可视异议核实情况调整分层结果。
层级调整期间,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或者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得调整进入创新层。
第十五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认定之日起20个转让日内直接调整至基础层:(一)挂牌公司因更正年报数据导致财务指标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
(二)挂牌公司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或者市场操纵等情形,导致挂牌公司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
(三)挂牌公司不符合创新层公司治理要求且持续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全国股转公司分别揭示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的证券转让行情和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二)年均复合增长率=√(R_n/R_(n-2) ) -1,其中Rn代表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第n年)的营业收入。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是指以4月30日为截止日,在最长不超过120个转让日的期限内,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
(四)最近12个月:是指以4月30日为截止日,往前计算的最近12个月。
(五)最近60个可转让日:是指以4月30日为截止日,扣除暂停转让日后的最近60个转让日。
(六)股东权益: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七)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投资者。
(八)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是指申请挂牌公司在依法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函后至正式挂牌前,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
(九)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股本、做市商家数、合格投资者,以截止到4月30日为准。
(十)不少于、不低于、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