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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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明城墙保护措施

南京明城墙保护措施

南京明城墙保护措施
南京明城墙是中国明朝时期重要的城防建筑之一,也是南京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南京市采取了多项措施。

首先,南京市政府加强了明城墙的监管管理力度。

为了确保明城墙的安全和完好,南京市政府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了城墙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招募一批城墙管理专门队伍,实行24小时巡逻,及时处理城墙出现的任何问题。

其次,南京市政府注重对明城墙的修复工作。

针对明城墙长期的风化和老化现象,南京市政府通过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对城墙进行逐步的修复。

修复工作主要包括城墙表面掩切、防水处理、石头修补、加固砖石护墙、城垛缝隙填补等多项细致的工作。

修复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勘察,遵循科学和保护原则修复城墙。

第三,南京市政府加大了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

为了尽可能减少环境对明城墙的破坏,南京市政府加强了对城墙周边环境的管理。

将周边的建筑物抵近距离禁止建造,控制当地交通,渗透占用,并经常对城墙周边进行清理和整顿。

最后,南京市政府加强了对明城墙的文化宣传和推广。

南京市政府注重宣传明城墙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这一文化古迹。

同时,南京市政府也积极向社会发起募捐,为明城墙保护工作提供了保障。

由此,可以看出南京市政府非常重视南京明城墙的保护工作,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城墙的保护与管理,这与明城墙所具有的重要历史文化地位不无关系。

南京市政府的措施不仅能够保证明城墙在更长时间不被破坏,还为人们提供了更为清晰了解南京历史文化的机会。

希望以后有更多的人前往南京明城墙参观,感受那些历史文化的魅力。

南京、开封、西安三地城墙保护条例比较研究

南京、开封、西安三地城墙保护条例比较研究

南京、开封、西安三地城墙保护条例比较研究作者:敬梓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9期摘要随着国家对于城墙保护和开发工作的开展,各地有关城墙保护的地方立法活动也逐渐升温,对于相关实例的比较研究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南京、开封和西安三大古都的城墙保护条例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为今后的城墙以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立法提供帮助和参考。

关键词城墙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作者简介:敬梓源,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2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72-02城墙是古代农耕民族为保护城市免遭外敌侵略而在城郭四周修筑的具有障碍性防御功能的军事设施,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和力量的结晶。

南京城墙、开封城墙和西安城墙分别是中国现存的第一、第二和第三大古代城垣建筑,均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使保护城墙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南京、开封和西安三地都制定了有关城墙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下文将对《南京城墙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宁例)、《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汴例)和《西安城墙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陕例)从立法机关程序、法规名称体例和主要特色内容等方面进行比较,以期能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促进城墙保护开发和地方立法水平的提高。

一、立法机关和程序的比较立法机关是指在同级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最高的,以立法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职能的,以议事形式进行立法活动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通常指议会或权力机关、代表。

南京、开封和西安分别于2014年、2010年和2008年发布了城墙保护法规,虽均属地方性法规,但立法机关和立法程序上有所不同。

根据上述条例制定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由于开封市是地级市而并非省会城市、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等“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所以开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无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于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开封城墙保护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代为”制定了汴例。

南京明城墙保护建议

南京明城墙保护建议

南京明城墙保护建议耶,最近在关注南京明城墙保护这块,有点心得想跟大家唠唠。

我觉得啊,这南京明城墙可是咱老祖宗留下来的超级宝贝啊,保护它那是刻不容缓。

咱先说说城墙的日常维护吧。

我感觉,这城墙上的石头啊,风吹日晒久了肯定会有损坏,有些地方都出现裂缝了。

就像我们家里老房子的墙角有了裂缝,要是不赶紧想办法补补,早晚得垮。

所以我觉得应该定期给城墙做检查,可以找专门的检测团队,像那些检测大楼安全的那种,一年检查一次总没错吧。

哦对了还有,检查的费用从哪来呢?这就得多方筹措了,政府的支持是必须的,然后也可以鼓励民间捐款,那些热爱历史文化的企业或者个人,让他们也出一份力。

再说这城墙周围的环境,你去看看,有些地段城墙下面垃圾到处都是,我当时就想,这也太不像话了!城墙周围的卫生得好好管管。

可以安排专门的保洁人员,每天定时清理。

我记得我去北京长城的时候,那保洁员隔一段距离就有一个,南京明城墙也可以学一学嘛。

而且,要设立足够多的垃圾桶,不然游客垃圾没地儿扔啊。

另外呢,游客也是个问题。

南京明城墙游客多是好事儿,但有些游客的素质真不行。

乱刻乱画的,我当时看到那刻在城墙上的字,心疼得要命啊。

我觉得得加强宣传,像让志愿者在那儿发传单讲讲城墙保护的重要性啊,在城墙周边树立一些醒目的标语牌啥的。

就像咱们在公园里看到的草丛里的标语“爱护小草”一样。

不过我也知道这可能没办法彻底杜绝那些不文明行为,所以还要安排专人巡逻,看到有这种乱刻乱画的及时制止。

要是抓到了,就给点小小的惩罚吧,让他们长点记性。

还有啊,我感觉关于城墙保护的理论研究有点不够。

就好比你要照顾一个病人,总得先把病情摸透是不?学界得多投入点精力在城墙保护这个领域,研究这种古老城墙独特的建筑材料、建造工艺什么的,这样保护起来就更有针对性了。

哎呀,我这也是自己摸索着在想这些办法,可能有不周全的地方,但我觉得只要大家都重视起来,南京明城墙一定能保护得好好的。

像国外那些古建筑保护的例子就可以给我们参考参考,比如罗马斗兽场,他们在修复和保护方面就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可以让我们的专家学者去学习学习。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6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8月13日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6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老城格局和城市风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古镇古村、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南京明城墙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问题研究

南京明城墙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问题研究

南京明城墙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问题研究作者:刘雨铭来源:《文艺生活·下旬刊》2020年第01期摘要:南京明城墙历史悠久,规模恢弘,是南京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本文以南京明城墙为研究对象,针对明城墙保护的现状与面临的困境,提出了加强明城墙科学保护的三个策略:加强城墙管理及相关法律政策的执行、凝聚城墙保护价值共识、促进旅游资源的利用与开发,以期为南京明城墙的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思路和借鉴。

关键词:南京明城墙;文化遗产;保护中图分类号:TU984. 1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 (2020) 03-0144-03一、明城墙保护现状(一)城墙历史沿革南京明城墙始筑于公元1366年,明太祖朱元璋采纳谋士朱升“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的战略性建议,在原南唐旧都基础上进行大规模改建,历时28年建成。

此后的600多年,南京明城墙饱经风雨,现存较完整的城墙长度为21. 35km,仍是全世界最大规模的砖石城墙。

明都城的城门计有13座,目前尚存明代城门4座,分别是聚宝门(中华门)、石城门(汉西门)、神策门(和平门)和清凉门。

除了幸存的4座明城门外,南京现有的城门还包括清朝修建的玄武门、建国后复建的2座明城門(中山门、仪风门)、复建的5座民国城门(中华西门、中华东门、武定门、雨花门、挹江门)以及建国后新开的6座城门(解放门、集庆门、华严岗门、长干门、解放门、标营门)。

1996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对南京明城墙开展专项立法保护。

在编制《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对南京明城墙的各项规划设计方案也逐步付诸实施。

2000年3月21日,在《南京明城墙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可行性报告》调研小组正式成立后,南京明城墙走上了申遗的历程。

2014年2月,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在原南京市明城垣史博物馆、南京市城墙管理处的基础上将南京中华门管理所、午门公园、仪风门划入,对明城墙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从而改善了明城墙条块式分割的管理状态。

民国时期南京城墙管理研究——基于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分析

民国时期南京城墙管理研究——基于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分析

史海探迹民国时期南京城墙管理研究——基于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分析吕永明(南京市档案馆,江苏南京,210000)南京明城墙始建于公元1366年,主体部分由宫城、皇城、京城和外郭四重城垣组成,现今仅有京城城墙较为完整地保存下来。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当时的南京市政府根据首都建设需要,加强了城墙管理。

这一时期城墙经历了许多重大历史事件,随着修筑与损毁状况演变,其社会功能不断发生转换。

笔者通过对南京市档案馆已开放的民国时期南京城墙历史档案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拟还原当时南京城墙经历的历史事件和管理状况,为今后城墙研究和保护开发提供参考依据。

一、 馆藏民国南京城墙档案概况南京市档案馆馆藏1927年至1949年民国南京市政府有关城墙档案1200余件,是目前南京城墙史料中最为完整、内容最为丰富的原始档案。

从现有整理编目成果来看,最早的一份文件是1927年11月15日南京市工务局关于拆除旧王府城墙的布告,最晚的是1949年4月19日南京市第四区公所关于市民出入城门应携带身份证的通知;档案内容涉及城墙、城门、城砖的修缮和管理等方面,门类包括政府公文、信函、合同、报表等文书,会计文件,以及地图、工程施工图纸等等,档案类别齐全完整。

二、 1927年至1949年南京城墙的管理状况根据档案产生的时间跨度,关于南京城墙的管理状况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至全面抗战爆发前国内学者研究指出,辛亥革命后南京即出现了大规模拆除明城墙的现象。

[1]1927年到1928年间,南京市政府又拆除了旧王府城墙、神策门至太平门一带城墙,引发社会争论。

[2]此后根据首都建设的需要,政府逐步加强了对城墙的管理。

首先,制定城墙管理办法。

为了制止民间掘取、买卖城砖,1927年11月至12月间,南京市政府连续向社会布告,规定非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取本城四周城砖及附近碎石砖,并颁布《南京特别市市政府工务局取缔买卖城砖条例》。

南京明城墙保护

南京明城墙保护

浅析南京明城墙的保护徐瑞鸿 N080102121【摘要】南京作为六朝古都,其深厚的历史背景与文化底蕴,都是其他城市不能比拟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历朝历代都留下了一批不少的文物建筑,其常年暴露在外,饱经风霜,有的还遭受战火的牵连。

那么,对于这些文物的保护与修复,也是这座城市不可疏忽的工作。

那么作为明朝开朝城的象征,目前全世界最大规模的都城城墙—南京明城墙,到底是怎样一个保护状况呢,本文做了一个较为浅显的分析。

【关键字】南京明城墙 现状 保护 不足自明朝开国至今已有六百多年,南京明城墙对于南京这座城市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在这六百多年里,明城墙都屹立守护着这座城市,特别在20世纪30年代,日军的炮火几乎洞穿了15米厚的城墙。

1988年被评定为国家级文保单位,并于2006年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如今城墙已经恢复到一个较为完好的状态,与市民和政府的保护是离不开的。

(见图一)(图一 国家级文保单位 来源:自拍 )1南京明城墙的现状1.1南京明城墙的概况南京明城墙始建于元至正二十年(1366),完成于明洪武末年,前后历时近30年。

系明太祖朱元璋采纳了儒生朱升“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的建议后,集中全国之力而建成的都城城垣。

建成后的南京城分外郭、京城、皇城、宫城四道城墙,其中京城城墙长35.267公里,有城门13座,水关两座,垛口13616个,窝铺200座。

城墙高约14~26米,顶宽2.6~19.75米,为当时世界第一大城。

南京明城墙继承了中国古代城垣建筑的传统,吸取了历史上中国城墙建筑技术的成就,集中国古代军事防御工程技术之大成,堪称中国城垣建筑史之典范。

南京城墙设计独特,一改《周礼·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等传统形制,放弃自秦汉以来的方形或长方形的平面布局,依据南京复杂的地形地貌,丰富的河湖水网,因地制宜,依山傍水的建造南京城垣,“皆据岗垄之脊、控江湖之势”,形成了非方非圆,成不规则形状的南京城墙。

南京城墙的现状和保护措施

南京城墙的现状和保护措施

南京城墙的现状和保护措施嘿,朋友们!今天我可得和你们唠唠咱南京城墙那点事儿呀。

我家就离南京城墙不远,打小那城墙就是我撒欢玩耍的好去处。

记得有一回啊,那是个大晴天,阳光照在城墙上,那一块块古老的砖头好像都在闪着光呢。

我和小伙伴们约好了一起去城墙根儿那块儿溜达溜达,说是溜达,其实就是疯跑着玩呗。

走近了看那城墙呀,好家伙,可真是壮观。

那墙体又高又厚实,站在它跟前儿,感觉自己都变得渺小了。

我伸手摸了摸那城墙的砖头,糙糙的,有的地方还坑坑洼洼的,上面有着岁月留下的痕迹,就好像是一位饱经沧桑的老爷爷脸上的皱纹一样。

我当时就想啊,这城墙得见证过多少故事呀,以前的人在这儿进进出出,说不定还发生过啥特别有意思的事儿呢。

不过呀,这城墙虽说看着挺结实,但其实它的现状也有点让人操心呢。

你看那城墙上,时不时就能瞧见有些地方的砖头都松动了,还有些小裂缝,感觉就像城墙在那小声地喊着“哎哟,我这岁数大了,有点撑不住啦”。

而且呀,墙根儿底下有时候还会有一些乱丢的垃圾,饮料瓶、食品包装袋啥的,看着可糟心了,这好好的历史遗迹,咋能被这么对待呢,就好像给一位优雅的老祖宗身上糊了些脏兮兮的玩意儿似的,太不像话啦。

再说说那些调皮捣蛋的小孩子呀,有的拿着个小石子就在城墙上划拉着玩,那一道道划痕,看着我都心疼。

这城墙可是咱南京的宝贝呀,这么弄下去,那还了得嘛。

我当时就忍不住上去劝那些小孩子,跟他们说:“嘿,小家伙们,可不能这么干呀,这城墙可比你们爷爷的爷爷岁数都大呢,得好好爱护着。

”他们一开始还不太听呢,我就给他们讲我知道的那些城墙以前的故事,什么打仗的时候靠着城墙防御啦,老百姓靠着城墙生活啦,讲着讲着,他们倒也听进去了,乖乖地把手里的石子儿扔了,我这心里呀,才舒坦了点儿。

好在呀,现在也有不少保护措施呢。

我瞧见经常有工作人员在城墙那附近巡逻,看到有人破坏城墙或者乱丢垃圾,就会上前制止,还会给大家讲讲保护城墙的重要性。

而且呀,还会定期对城墙进行维修,那些松动的砖头就会被小心地加固,有裂缝的地方也会想办法修补好,就好像给城墙治病似的,可细致了呢。

关于《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的说明

关于《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的说明

关于《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1.1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的说明——2015年1月1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南京城墙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12月30日审议制定,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南京城墙是我国现存城墙中保存最完整的古都城墙,也是中国现存城墙中长度最长的城墙,对于研究古代社会的城市建设、军事历史和建筑艺术等,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1995年11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对于加强南京城墙的规划、保护、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文物部门开展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规范性指引。

2006年和2012年,南京城墙两次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重大申遗项目,去年7月,南京又被确定为“中国明清城墙”申遗项目牵头城市。

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为了促进南京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应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南京国家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从根本上解决城墙在保护方式、保护途径、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法规上规范、调整和强化对南京城墙保护与利用,提升其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城市地位,修订《办法》十分必要,并将《办法》提升为《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五章,四十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墙保护原则、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等;第二章保护和利用,主要规定城墙保护规划编制和要求、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规定、城墙保护的禁止性行为、城墙利用方式和要求;第四章监督和管理,主要规定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墙保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城墙保护管理机构保护城墙的具体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南京城墙法律概念。

南京明城墙保护研究报告

南京明城墙保护研究报告

南京明城墙保护研究报告
明城墙是明代江宁东内城墙,现为中国历史文化名胜,也是南京市重
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之一。

明城墙建于明太祖朱元璋元年,为南京历史文化
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城墙的保护工作,延续了中国古建筑保护的传统,并取得了良好的保护效果。

保护工作考虑到了明城墙的视觉形象、结构完
整性及建筑历史意义等方面,对主体结构和外墙进行了综合性的修复和保护。

为了保护明城墙外墙,还设置了特殊的防护措施,如墙面涂料,墙面
喷涂,外墙刷漆等,以减少外部污染对其造成的破坏。

南京明城墙的修复整治策略之探讨

南京明城墙的修复整治策略之探讨

南京明城墙的修复整治策略之探讨南京明城墙是中国境内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古城墙之一,是中国古代城市防御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内外游客熟知的旅游景点。

然而,历经多年的风雨侵蚀和人为损坏后,明城墙已经出现了许多老化、塌陷、脱落和倾斜等问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修复整治工作,以保护这一珍贵文化遗产的完整和美好。

本文将结合实际,从修复整治的原则、策略和方法三个方面,探讨南京明城墙的修复整治工作。

一、修复整治的原则1.保护原貌。

城墙的修复整治应以保护其原貌为前提,尽量让修缮的墙体与原有的墙体保持一致,避免对原有结构形式和结构特点的破坏。

2.“先抢救,后修复”。

对于明城墙已经出现了老化、塌陷、脱落和倾斜等问题的墙体,应该先进行抢救性修复和加固,防止进一步恶化,再进行整体修复。

3.循古修新。

城墙修复整治工作应在不破坏原有城墙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底蕴的前提下,适度利用新材料和新技术,提高城墙的抗震、防火性和景观效果,使城墙得以完好保留。

二、修复整治的策略1.分区分级修复。

根据明城墙的老化程度、损坏程度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将其分为高、中、低三个修复区,并按照不同的修复级别进行修复整治,逐步达到全面修复的目标。

2.融入公共设施。

在城墙修复整治的过程中,可以在城墙周边设立游客休息站、洗手间、供应冷热饮料和轻食的咖啡馆等公共设施,为游客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服务体验。

3.启动城墙文化节。

南京明城墙作为国内外游客熟知的旅游景点,可以在修复整治后启动城墙文化节,每年举办一次文化活动,展示城墙所蕴含的历史文化和故事,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

三、修复整治的方法1.加固墙体。

对于老化、塌陷和倾斜的墙体,可以采用注浆和夯实土方的方法进行加固。

在注浆的过程中,注入轻质建筑材料,可以在不增加墙体重量的同时提高其抗震性能。

2.修复裂缝。

对于城墙表面出现的裂缝,可以使用注射技术填补裂缝,并在表面施工高渗透隔水层来保证填缝剂的粘接和硬化效果。

南京城墙 组织机构

南京城墙 组织机构

南京城墙是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的一处历史古迹,也是南京的标志性建筑之一。

南京城墙的组织机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南京城墙保护机构: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负责南京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该机构负责制定保护政策、规划和实施保护方案,组织修缮工程等。

2. 南京城墙博物馆:南京城墙博物馆是位于南京城墙内的一座博物馆,展示了南京城墙的历史、文化和建筑特点。

博物馆负责收集、保管和展示与南京城墙相关的文物、图片和资料,向公众提供了解南京城墙的场所。

3. 南京城墙管理委员会:南京城墙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具体管理南京城墙的机构。

该委员会负责城墙的安全巡查、维护修缮、环境卫生等工作,确保南京城墙的完好和游客的安全。

4. 南京城墙旅游管理部门:南京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南京城墙的旅游推广和管理。

他们制定旅游规划,组织开展城墙的旅游活动,提供导游服务,促进城墙旅游的发展。

这些组织机构共同努力,致力于保护、管理和推广南京城墙,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这一历史遗迹。

城墙保护工作规定

城墙保护工作规定

城墙保护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墙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墙是指明代城墙墙体、城门、附属建筑、护城河及其遗址遗迹。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墙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墙管理机构负责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并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文物、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园林、水务、旅游、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墙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城墙保护坚持保护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出资设立城墙保护基金,用于城墙的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墙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制止损毁城墙的行为。

对在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城墙保护规划,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编制城墙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第九条城墙保护范围为城墙墙体、城门,城墙内侧20米以内,城墙外侧至护城河外沿的区域和东、西、南、北城门内外侧的广场、绿地。

城墙建设控制地带为城墙内侧20米至100米的区域,以及护城河外沿以外180米以内的区域。

第十条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二)擅自在护城河内捕鱼、钓鱼;(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四)打桩、取砖、取土、凿孔;(五)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六)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七)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八)其他可能损害城墙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确需在保护范围内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的,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城墙管理机构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规划辅导:京明城墙风光带规划

城市规划辅导:京明城墙风光带规划

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南京明城墙是明代南京城的四重城垣之⼀——都城的城墙,建于1366-1368年,全长33.676公⾥,现存21.351公⾥。

规划构思规划⽴⾜保护、利⽤与保证体系的有机结合,以明城墙与其周围的⼭⽔风景资源为主体,分“保护与控制规划”和“开发与利⽤规划”两⼤部分。

规划主要内容⼀、保护与控制规划第⼀层:城墙保护1、城墙本体保护——指城墙的墙体部位,是⽂物保护单位主体为绝对保护对象。

2、城墙安全保护——按照城墙⾼度为1.5倍并不少于15⽶原则划出的安全保护区,也是⽂物保护范围。

第⼆层:环境保护1、风景资源保护——根据南京城墙与⼭林⽔体的特殊关系⽽设定,包括城墙及其依附的⼭⽔风景资源,⼀般情况下,城外⾄护城河对岸15⽶,城内根据⼭体情况逐段界定。

2、建设环境控制——根据城市包围城墙的特殊情况设定,是城墙与其周围城市⽤地有效“驳离”的⼿段,属城墙风光带环境风貌协调区,为有限制使的城市建设区。

第三层:景观视野保护景观视野保护基于两种情况设⽴,⼀是城墙与城墙依附的⼭体是观望城市景观的重要观景点,⼆是城墙本⾝为城市重要景观。

1、⾼视点保护——从城墙、城门以及所依附的⼭体上远眺城市时的视野保护。

2、低视点保护——从⼴场、街道、⽔⾯眺望城墙及其⼭体景观时的视野保护。

⼆、开发与利⽤规划明城墙风光带的开发与利⽤是指城墙及城墙所依附的风景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

根据城墙保存现状,近期以分段开发为主,远期逐步实现整体开发利⽤⽬标。

1、分段(⽚)开发与利⽤:分段开发是指各段城墙同其周围的风景资源⼀起组织开发与利⽤,并同其所在区域的其它风景点与旅游设施⼀起实⾏组团式开发。

根据风景资源情况划出景区,确定景区等级,设置景点;按照城市⼤交通及景区⾃⾝的需要安排景区出⼊⼝,设置登城⼝与游船码头;以景区等级配置旅游服务设施⽤地。

2、整体开发与利⽤:整体开发是将全长33.676公⾥的明城墙,包括现存城墙,城墙遗迹与遗址以及与其关连的⼭⽔资源作为⼀个整体开发,在旧城内真正形成具有⼀定宽度与厚度的环城绿⾊⽣态圈,提⾼旧城环境质量,改善旧城景观。

国家文物局关于南京城墙及护城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模范马路——太平门段)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南京城墙及护城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模范马路——太平门段)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南京城墙及护城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模范马路——太平门段)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7.07.17•【文号】文物保函〔2017〕1241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南京城墙及护城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模范马路——太平门段)的批复文物保函〔2017〕1241号江苏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审批南京城墙及护城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模范马路——太平门段)方案的请示》(苏文物保〔2017〕160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在南京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南京城墙及护城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模范马路——太平门段)和你局意见。

二、对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完善意见:(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南京城墙保护规划》、《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工程量和工程范围,尽量减少对文物本体和地下遗存的影响。

(二)南京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北西家大塘小区不宜增加建筑高度或扩大建筑面积。

(三)优化解放门小区和北京东路51号61、62栋的建筑立面形式和色彩设计,尽量减小对南京城墙的景观影响。

(四)进一步核准项目组成,补充说明九华山公园登山口景观绿地设计以及昆仑路干休所、南空北京东路干休所、江苏省气象局等改造整治情况及对文物的影响。

(五)进一步优化富贵山、前半山园棚户区改造景观绿化设计方案,尽量选择当地植被品种,注意突出历史氛围,避免过度园林化倾向。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涉及地下开挖的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必要的考古工作,如有重要发现,应及时调整设计方案。

请加强工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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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城墙,以及城墙保护范围、城墙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墙。
南京城墙保护委员会负责南京城墙保护和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京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区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南京城墙的日常保护工作。
在现存城墙保护范围内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南京城墙保护规划》的要求实施。
第九条 在南京城墙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的建设,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建筑密度应当与南京城墙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其审批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南京城墙的城砖(包括砖、条石,下同)属国家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使用和买卖。
(一)拆城墙取砖、取土、采石等;
(二)在城墙顶部建设与城墙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及架设管线等;
(三)在本办法确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与修复城墙无关的建设;
(四)在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等;
(五)在墙体顶部、城门和城体以及城墙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易燃易爆物品等;
(六)在城墙保护范围内以及向墙体排放污水;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存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城砖进行登记造册,并有计划地回收。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并妥善加以保护。
拆除以城砖作为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时,施工人员不得损坏城砖,并应当将城砖集中保护。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统一无偿回收,用于南京城墙的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回收城砖。
(二)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城市建设资金源自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南京城墙使用的收入;
(四)南京城墙保护基金。
南京城墙维修和保护经费,专项用于城墙的维修和保护,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积极收集上交城砖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现存城墙的保护范围,分为一般地段和特殊地段。一般地段为墙基两侧各不少于十五米;特殊地段按照《南京城墙保护规划》规定的范围确定。现存城墙的建设控制地带,墙基两侧各不少于五十米。
城墙遗迹上应当逐步建成与明城墙风光带相协调的绿化带。
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
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毁、破坏现存城墙的行为:
(七)对城墙安全有影响的爆破;
(八)其他损坏城墙的行为。
第八条 现存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任何与城墙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该范围内现有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下列规定拆除:
(一)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拆除;
(二)经批准建设的,不得翻建、改建和扩建,并逐步拆除;严重危及南京城墙安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规划、土地、园林、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南京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京城墙的义务。
第五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南京城墙保护规划》。
《南京城墙保护规划》经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私自买卖城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没收城砖和非法经营所得。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大网站(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20101119(批准时间)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损坏城砖的,责令赔偿,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拍摄活动,对南京城墙造成损坏的,责令赔偿,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文物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南京城墙的抢险加固、重点修缮和局部复原方案,并按照规定报请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维修方案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南京城墙的使用,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逐步开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南京城墙进行生产经营、开放等活动。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城墙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京城墙,系指明代都城墙,包括现存城墙(含城门)、城墙遗迹及城墙遗址。
南京城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修复和维护南京城墙的科学技术研究中有重要贡献或者发明创造的;
(三)为修复、保护南京城墙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制止破坏南京城墙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需要利用城墙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的,摄制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摄制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城墙的安全,并服从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支付因拍摄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十四条 南京城墙的维修和保护经费,从下列渠道列支:
(一)国家、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1119(颁布时间)
20101119(实施时间)
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28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 1996年4月1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28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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