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工作规范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操作规范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操作规范(试行)一、 托管准备(中介机构完成)操作流程:●洽谈,确定资金托管内容●草签交易资金托管合同根据房管处提供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合同》范本内容,交易双方确定托管合同内容。
●卖方无贷(借)款的,可陪同客户直接到房管窗口办理资金托管。
●卖方有贷款的,应查询原贷款余额本息,并准备卖方提前还贷申请资料。
●卖方有借款(除银行外)的,如该借款需办理托管服务,则交易双方需与该借款抵押权人共同确定托管合同内容,该借款抵押权人必须同意卖方在不偿还该借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买方需按揭贷款的,准备按揭贷款申请资料后,陪同客户到托管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交易双方及借款抵押权人在托管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准备材料:1、签订《宁海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一式五份);2、房屋所有权证(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3、土地使用权证(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4、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5、抵押权人(除托管银行外)身份证明(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6、草签的《宁海县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合同》(原件);7、买方按揭贷款的,需提供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申请贷款之用)。
说明事项:1、卖方有抵押并要求以托管资金偿还原贷款的,原贷款银行应为托管银行。
卖方贷款银行为非托管银行或买方不愿意以托管资金偿还原贷款的,应先偿还贷款后再申请资金托管。
2、卖方有借款的(除银行外),买方或抵押权人不愿意以托管资金偿还借款的,应先偿还借款后再申请资金托管。
3、买方需按揭贷款的,卖方无抵押的,托管银行应为按揭贷款银行。
买方申请商业贷款,买方贷款的额度由托管银行在申请托管之前确定,以防止贷款额度发生改变。
4、草签《宁海县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合同》时,应提醒协议各方先仔细阅读《宁海县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规则》。
5、卖方贷款在记载于房屋登记薄后划转,不再需要预约,贷款本息在签订协议时无法确定,以实际还贷日期为准。
温州市区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管理办法
温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全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建房〔2015〕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交易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网上交易管理。
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存量房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各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存量房交易信息发布、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上签约等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应当自1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管理机构申请经纪机构备案。
管理机构准予经纪机构备案的,应向经纪机构发放备案证明。
申请经纪机构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三)负责人和规定数量的执业经纪人员身份证明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纪公司需5名以上,个体中介机构需2名以上);(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包括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及经过房地产经纪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经纪机构在取得备案证明后,应当向实施机构申请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取得登录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的操作资格。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11•【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将开展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以下简称“存量房网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存量房网签工作的积极作用存量房网签现主要包括经纪机构及人员注册公示、房源信息核验、合同网签信息生成、登记业务网上申报等内容。
结合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实际,对属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具备网上房源核验条件(指持有我市“两证合一”后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存量房买卖行为,应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提交至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或不具备网上房源核验条件的存量房买卖行为,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提交的合同录入生成合同基本信息。
上述情形指因买卖发生权属转移的行为,不包括因赠与、继承、产权调换、拍卖、作价入股、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发生的权属转移行为。
存量房网签工作系统性强、业务量大、影响面广,涉及的法律、技术和管理问题多。
开展存量房网签,有利于加强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保证房源真实性和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综合性交易服务平台。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存量房网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郑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
《郑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有关解读为配合12月10日《郑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全面实施,郑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的正式启动,现就实行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监管的必要性和意义、其他省市存量房监管主要模式及开展情况、郑州市存量房的监管模式及主要内容、广大消费者需要注意的问题作一个简要的介绍.一、实行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监管的必要性(一)实行存量房网上交易是保证房屋交易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的重要途径实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后,房屋交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从存量房挂牌出售、《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交易资金托管、按揭办理等方面入手,详细规范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交易各个环节的行为;并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发布交易信息、提供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上备案服务,保证了存量房交易操作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
(二)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是维护购房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通过交易保证机构、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使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不能代收代付交易结算资金,避免了购房款全部或部分滞留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账户,甚至是经纪人私人账户上的情况;规避了个别经纪机构经营不善、倒闭,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卷款逃匿,业主交易资金安全无法保障的情况;进而有效防止因资金安全引发的影响行业、影响经济、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连锁反应的发生。
同时在交易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即使交易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也能够确保购房者损失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从制度上确保了买卖双方房屋权属和资金的安全,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是维护购房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三)加强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监管,是政府履行监管职能的需要开展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监管,是政府部门进行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公共行政职责.2006年建设部下发[2006]321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加强对交易资金的监管。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我局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及更名,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
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上交易申请第三章房源信息发布第四章网上签约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六章争议解决第七章各方责任第八章附则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买卖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买卖双方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交易或买卖双方自行达成的交易,都应当通过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建设的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系统(下称“存量房网签系统”)签署存量房交易合同,办理交易手续。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全、快捷、便民、自愿的原则,另行制订资金监管办法,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实施监管。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规则的制订并监督实施。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行为的监管工作。
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存量房网签系统的建设管理、数据统计监测、业务指导等工作。
房产中介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一、前言本规程和规章制度旨在规范我公司的房产中介业务操作流程,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合规,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和公司的权益。
二、操作规程1.客户接待与咨询1.1 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客户,了解客户需求,提供相关房产信息。
1.2 对于客户的咨询,工作人员应耐心解答,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建议。
2.房源信息收集与发布2.1 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房源信息,如网络平台、房产开发商、二手房市场等。
2.2 收集到的房源信息应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3 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应根据客户需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房源信息。
3.客户预约看房3.1 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应根据客户需求和时间安排,为客户预约看房。
3.2 工作人员应提前告知客户看房的时间、地点、房屋情况等相关信息。
3.3 客户看房时,工作人员应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解答客户的疑问。
4.合同签订与交易过户4.1 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应协助客户签订购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2 协助客户完成购房款项的支付和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4.3 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5.服务质量跟踪与评估5.1 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应对已完成的交易进行服务质量跟踪与评估。
5.2 定期收集客户反馈,对服务中的问题进行持续改进。
三、规章制度1.员工守则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诚实守信,严禁欺诈行为。
1.2 保护客户隐私,不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1.3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1.4 待人热情、礼貌,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
1.5 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2. 房源信息管理规定2.1 房源信息应统一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2 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保留或泄露房源信息,应遵循公司规定进行信息共享。
2.3 对于违规保留或泄露房源信息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3. 合同签订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我公司房地产代理业务的合同签订工作,提高合同履约率和风险防范能力,特制定本管理规定:3.1 合同签订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存量房买卖工作制度
存量房买卖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量房买卖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存量房,是指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
第三条从事存量房买卖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自愿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存量房买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禁止欺诈、虚假宣传、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家鼓励存量房买卖活动的信息化管理,推广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等现代科技手段。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存量房买卖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买卖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存量房买卖基本流程第七条存量房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交易平台等渠道自行协商达成交易意向。
第八条存量房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九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并办理登记。
第十条存量房买卖双方应当自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水、电、燃气、供暖等公共事业账户的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存量房买卖双方应当自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买卖双方的服务内容、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等事项。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公共事业账户过户等手续。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
四、监管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存量房买卖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进行检查。
有关广州市存量房(二手房)网上交易规则的说明
关于《广州市存量房(二手房)网上交易规则》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提高存量房交易透明度,维护房地产交易和资金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现草拟了《广州市存量房(二手房)网上交易规则》。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我局是全市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进入稳定快速发展的阶段,存量房交易的市场占有量越来越大,房地产中介在其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存量房交易行为的健康规范,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我局将建设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将全市持有房地产权证的存量房交易纳入网上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规范交易行为,现需制定一份规范存量房网上交易行为的文件,配合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执行。
二、文件制定的目的加大对存量房交易市场的管理力度,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和房地产中介市场,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文件制定的必要性(一)存量房市场在房地产市场中占有的比例日趋增大,为解决全市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提供了更大的平台和空间。
广州市存量房交易的市场占有量逐年增大,2008年存量房交易登记共60728宗,占全部房屋交易的45.92%。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房屋将进入二手市场,未来住房二、三级市场将成为房屋交易的主要市场。
由于存量房经过二次交易或多次交易的特点,销售的价格相对比同等条件的一手商品房低,中低收入的市民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往往更加能够接受这种价位的房屋,并且成为这类房屋的主要消费人群。
存量房交易能有效促进房屋再次或多次流转,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能够增加中低价位住房的供应,促进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帮助市民合理改善居住条件。
加强存量房交易市场的监管,坚决整治存量房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秩序,更加直接关系到中低收入人群的合法权益。
《存量房房源核验工作规范(试行)》
京建发〔2016〕196号附件存量房房源核验工作规范(试行)一、工作机制存量房房源核验,是由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后,依据交易权属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共享数据,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校验的过程:属交易权属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发证的房屋,直接通过系统完成房源核验;非交易权属系统、非不动产登记系统发证的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内部流转,房产管理部门依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反馈的房源核查结果,完成房源核验。
房源核验内容包括:(一)核验房屋证载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权利人是否与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档案等不动产登记资料记载的信息、系统信息一致;(二)核实房屋是否存在查封、异议登记、抵押等限制交易信息;(三)反馈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档案等不动产登记资料记载的该房屋坐落、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基本信息。
通过核验的房屋在完成网上签约前,可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发布房源信息,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将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更新房屋的权利状况。
二、核验流程(一)申请1.房源核验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房源核验申请人(即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有出售房源意向。
(2)申请人承诺申请核验的房屋未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产权利,且没有权属争议。
(3)申请人按规定提供核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提交材料。
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服务窗口申请核验,也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网上申请核验。
申请核验需提交以下材料:(1)《存量房房源核验申请表》(具体见附件1);(2)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存量房核验委托书》(具体见附件2)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江苏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2018)
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一、政策依据 (1)二、适用范围 (1)第二部分系统业务概述 (1)一、基本术语 (1)二、评估模型 (3)三、基准价格确定方法 (3)四、计税价格确定方法 (4)(一)评估价格生成 (4)(二)计税价格核定 (4)第三部分系统数据标准 (4)一、房产分类 (4)二、标准房设置 (5)(一)标准房设定粒度 (5)(二)标准房的限定条件 (6)(三)标准房编码规则 (6)三、评估修正系数设定 (7)(一)修正系数范围 (7)(二)修正系数参数值 (8)(三)修正系数标准样本 (12)四、其他系数参数设定 (12)五、基准价格评估模型 (13)(一)住宅类评估模型 (13)(二)商业类评估模型 (13)(三)工业类评估模型 (14)六、应税房地产评估模型 (15)(一)住宅评估模型 (15)(二)商业类评估模型 (16)(三)工业类评估模型 (16)第四部分系统数据采集 (16)一、评估分区建立 (16)(一)评估区域划分 (16)(二)片区内涵及划分 (17)(三)小区内涵及划分 (18)(四)分区作业要求 (18)二、评估分区数据采集 (19)(一)工作流程 (19)(二)采集内容及要求 (20)三、基准价格采集 (20)(一)工作流程 (20)(二)评估作业及报告 (22)(三)采集内容及要求 (23)四、其他基础数据采集 (24)(一)片区房价指数采集 (25)(二)市场挂牌价数据采集 (25)(三)观测点设定信息采集 (25)(四)观测点价格采集 (25)五、系统参数、系数采集 (25)(一)《住宅比较因素修正系数及系统参数表》编制要求 (25)(二)《非住宅(商业)比较因素修正系数表》编制要求 (26)第五部分系统数据维护 (26)一、工作范围及要求 (26)(一)工作范围 (26)(二)维护要求 (26)二、维护内容及方法 (27)(一)系统修正系数维护 (27)(二)评估分区信息维护 (28)(三)标准房基准价格维护 (29)三、数据审核 (33)(一)审核要求 (33)(二)审核流程 (34)第六部分系统业务应用 (35)一、岗位设定 (35)二、业务流程 (36)(一)纳税环节存量房纳税评估业务流程 (36)(二)业务环节说明 (36)三、争议处理 (36)附件一:数据采集表 (38)JSPS001.住宅及配套商业用房评税小区表 (38)JSPS002.住宅小区情况采集汇总表 (39)JSPS003.住宅小区情况采集表 (40)JSPS004.住宅因素条件说明一览表 (41)JSPS005.住宅因素条件系数一览表 (42)JSPS006.住宅(/住宅小区配套商业用房)标准房评估结果明细汇总表 (43)JSPS007.住宅标准房评估案例匹配明细表 (44)JSPS008.挂牌数据采集汇总表 (45)JSPS009.片区房价指数采集表 (46)JSPS010.观测点绑定小区设定表 (46)JSPS011.观测点价格采集汇总表 (47)JSPS012.商业(商铺/办公/综合)用房租金区段划分表 (48)JSPS013.商业(商铺)用房租金信息采集表 (49)JSPS014.商业(办公)用房租金信息采集表 (50)JSPS015.商业(综合)用房租金信息采集表 (51)JSPS016.非住宅(商铺)租金案例因素条件(说明/系数)一览表 (52)JSPS017.非住宅(办公)租金案例因素条件(说明/系数)一览表 (53)JSPS018.非住宅(综合)租金案例因素条件(说明/系数)一览表 (54)JSPS019.非住宅(商铺)收益乘数因素条件(说明/系数)表 (55)JSPS020.非住宅(办公)收益乘数因素条件(说明/系数)表 (56)JSPS021.非住宅(综合)收益乘数因素条件(说明/系数)表 (57)JSPS022.非住宅(商业)标准房评估结果明细汇总表(收益法) (58)JSPS023.非住宅(商铺)租金标准评估案例汇总 (59)JSPS024.非住宅(办公)租金标准评估案例汇总 (60)JSPS025.非住宅(综合)租金标准评估案例汇总 (61)JSPS026.非住宅(工业)基准地价区段划分表 (62)JSPS027.非住宅(工业)基准地价表 (63)JSPS028.标准工业用房建筑物重置价格采集表 (64)JSPS029.片区划分表 (65)JSPS030.片区与小区对应关系明细表 (65)JSPS031.征收数据(计税价)采集汇总表 (66)JSPS032.住宅特殊楼栋标准房采集表 (66)JSPS033.住宅特殊楼栋标准房信息采集汇总表 (67)附件二:系统修正系数维护表 (68)一、住宅综合修正系数表(范本) (68)二、非住宅(商业类)综合修正系数表(范本) (71)附件三:数据维护表单(格式) (76)一、存量房评估系统维护申请单 (76)二、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分区信息维护报告 (77)三、存量房评估系统标准房基准价格维护报告 (78)四、存量房评估系统修正系数维护报告 (79)江苏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第一部分总则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数据维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和资金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存量房交易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下称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网上交易手续。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未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而自行成交的,在市国土房管局确定的签约服务点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
签约服务点是指设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的办事点或者愿意为自行交易的买卖当事人提供签约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提供商申办数字证书,签署并承诺遵守《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承诺书》。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查看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房屋资料,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如实、准确填写房屋权属情况、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条件、存量房买卖当事人的协商结果等。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输入存量房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产证号码和房屋登记字号,与房地产信息系统进行匹配。
匹配成功的,自动反馈房屋共有情况、房屋面积和建筑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选择一家或者多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屋信息。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为其发布房屋信息的,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与其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打印书面合同并签名或者盖章。
存量房交易制度(全文)
存量房交易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治理,规范存量房(又称二手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ZGRM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治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XX〕321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治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XX〕2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业务,交易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托付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相关业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结交易结算资金或托付监管机构对交易结算资金的全额或部分进行监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行代管交易结算资金。
(二)没有托付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相关业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也可托付监管机构对交易结算资金的全额或部分进行监管。
凡托付监管机构监管交易结算资金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相关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托付,对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监管。
专用账户名称为“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
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不得支取现金。
协会应当与银行、市房产治理部门签订协议,确保交易结算资金安全和有序运转。
市房产治理部门负责对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监管制度包括如下内容:(一)托付:通过协会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与协会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托付书》(以下简称《托付书》)。
(二)收费:协会为了保证对交易结算资金的日常监管需要,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的收费方式、标准等由交易双方当事人与协会在《托付书》中另行约定。
(三)交易结算资金的缴存:签订《托付书》后,买方当事人按约定将交易结算资金存入专用帐户。
交易结算资金进入专用账户后,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其所有权属交易当事人,与协会本身的财务相互独立,也不纳入协会的债权债务范围;若有关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开户银行及协会有义务出示证据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1]27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 【发布日期】2011.05.31
【实施日期】2011.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存量
房交易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1〕27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和人保部8号令)和《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97号),结合我市存量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交易日渐活跃的实际,为切实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我市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市的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交易各方提供准确规范的信息和资金监管等服务,确保交易安全透明。
现将我市开展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范围和目标
(一)结合我市存量房市场发展实际以及各区县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确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海淀区开展服务平台试点工作。
其他区县在条件成熟后可申请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目标是,探索服务平台的运行模式,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为服务平台在我市全面推广打下良好基础。
《江苏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2018)
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一、政策依据 (1)二、适用范围 (1)第二部分系统业务概述 (1)一、基本术语 (1)二、评估模型 (3)三、基准价格确定方法 (3)四、计税价格确定方法 (4)(一)评估价格生成 (4)(二)计税价格核定 (4)第三部分系统数据标准 (4)一、房产分类 (4)二、标准房设置 (5)(一)标准房设定粒度 (5)(二)标准房的限定条件 (6)(三)标准房编码规则 (6)三、评估修正系数设定 (7)(一)修正系数范围 (7)(二)修正系数参数值 (8)(三)修正系数标准样本 (12)四、其他系数参数设定 (12)五、基准价格评估模型 (13)(一)住宅类评估模型 (13)(二)商业类评估模型 (13)(三)工业类评估模型 (14)六、应税房地产评估模型 (15)(一)住宅评估模型 (15)(二)商业类评估模型 (16)(三)工业类评估模型 (16)第四部分系统数据采集 (16)一、评估分区建立 (16)(一)评估区域划分 (16)(二)片区内涵及划分 (17)(三)小区内涵及划分 (18)(四)分区作业要求 (18)二、评估分区数据采集 (19)(一)工作流程 (19)(二)采集内容及要求 (20)三、基准价格采集 (20)(一)工作流程 (20)(二)评估作业及报告 (22)(三)采集内容及要求 (23)四、其他基础数据采集 (24)(一)片区房价指数采集 (25)(二)市场挂牌价数据采集 (25)(三)观测点设定信息采集 (25)(四)观测点价格采集 (25)五、系统参数、系数采集 (25)(一)《住宅比较因素修正系数及系统参数表》编制要求 (25)(二)《非住宅(商业)比较因素修正系数表》编制要求 (26)第五部分系统数据维护 (26)一、工作范围及要求 (26)(一)工作范围 (26)(二)维护要求 (26)二、维护内容及方法 (27)(一)系统修正系数维护 (27)(二)评估分区信息维护 (28)(三)标准房基准价格维护 (29)三、数据审核 (33)(一)审核要求 (33)(二)审核流程 (34)第六部分系统业务应用 (35)一、岗位设定 (35)二、业务流程 (36)(一)纳税环节存量房纳税评估业务流程 (36)(二)业务环节说明 (36)三、争议处理 (36)附件一:数据采集表 (38)JSPS001.住宅及配套商业用房评税小区表 (38)JSPS002.住宅小区情况采集汇总表 (39)JSPS003.住宅小区情况采集表 (40)JSPS004.住宅因素条件说明一览表 (41)JSPS005.住宅因素条件系数一览表 (42)JSPS006.住宅(/住宅小区配套商业用房)标准房评估结果明细汇总表 (43)JSPS007.住宅标准房评估案例匹配明细表 (44)JSPS008.挂牌数据采集汇总表 (45)JSPS009.片区房价指数采集表 (46)JSPS010.观测点绑定小区设定表 (46)JSPS011.观测点价格采集汇总表 (47)JSPS012.商业(商铺/办公/综合)用房租金区段划分表 (48)JSPS013.商业(商铺)用房租金信息采集表 (49)JSPS014.商业(办公)用房租金信息采集表 (50)JSPS015.商业(综合)用房租金信息采集表 (51)JSPS016.非住宅(商铺)租金案例因素条件(说明/系数)一览表 (52)JSPS017.非住宅(办公)租金案例因素条件(说明/系数)一览表 (53)JSPS018.非住宅(综合)租金案例因素条件(说明/系数)一览表 (54)JSPS019.非住宅(商铺)收益乘数因素条件(说明/系数)表 (55)JSPS020.非住宅(办公)收益乘数因素条件(说明/系数)表 (56)JSPS021.非住宅(综合)收益乘数因素条件(说明/系数)表 (57)JSPS022.非住宅(商业)标准房评估结果明细汇总表(收益法) (58)JSPS023.非住宅(商铺)租金标准评估案例汇总 (59)JSPS024.非住宅(办公)租金标准评估案例汇总 (60)JSPS025.非住宅(综合)租金标准评估案例汇总 (61)JSPS026.非住宅(工业)基准地价区段划分表 (62)JSPS027.非住宅(工业)基准地价表 (63)JSPS028.标准工业用房建筑物重置价格采集表 (64)JSPS029.片区划分表 (65)JSPS030.片区与小区对应关系明细表 (65)JSPS031.征收数据(计税价)采集汇总表 (66)JSPS032.住宅特殊楼栋标准房采集表 (66)JSPS033.住宅特殊楼栋标准房信息采集汇总表 (67)附件二:系统修正系数维护表 (68)一、住宅综合修正系数表(范本) (68)二、非住宅(商业类)综合修正系数表(范本) (71)附件三:数据维护表单(格式) (76)一、存量房评估系统维护申请单 (76)二、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分区信息维护报告 (77)三、存量房评估系统标准房基准价格维护报告 (78)四、存量房评估系统修正系数维护报告 (79)江苏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第一部分总则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数据维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工作规范
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工作规范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工作规范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市场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因其效率高、成交速度快等优点,被越来越多的中介公司和个人所青睐。
然而,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在实践中也存在了一些问题,例如信息不透明、服务不规范等。
为了确保客户权益和交易公正、公平,规范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基本原则1. 诚信原则: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应本着诚实、守信、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业务,维护客户利益和行业形象。
2. 合法原则: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应遵守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执行合法、公正、公平的服务。
3. 保密原则: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应对客户的个人资料、经济状况等保密,确保客户的隐私权利。
二、服务内容1. 信息公开: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充分、真实、准确地发布委托房源信息,不做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误导宣传等。
2. 服务规范: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应当为客户提供规范、真实、准确的服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 收费公正: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公开和明确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支付方式,不得乱收费、虚报费用、枉顾客户利益。
三、服务流程1. 委托服务: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
2. 客户保护: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对委托客户的个人资料、经济状况进行保密,不得泄漏信息。
3. 交易协助: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助处理,解决客户的疑虑和需求。
4. 交易结算: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在交易完成后及时、规范地进行结算,并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
四、服务质量1. 监督机制:对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的服务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企业进行处罚。
2. 服务评价: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应当接受客户的评价和建议,及时改进和优化服务。
3. 申诉处理: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应建立客户申诉处理机制,对客户的申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
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全套
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全套- 介绍- 目的- 适用范围- 定义- 主要流程- 功能和责任- 数据安全和保密- 附则1. 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定,确保评估过程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2. 目的通过建立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税务部门对不动产交易的纳税评估工作的监管和管理能力。
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参与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的相关人员,包括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动产交易各方等。
4. 定义- 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指用于进行不动产交易相关纳税评估工作的电子化平台。
- 业务规程:指对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中各项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文件。
5. 主要流程- 评估信息提交和审核- 评估数据录入和处理- 评估结果生成和报告- 结果审核和确认- 纳税评估和报税6. 功能和责任- 税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并提供技术支持。
- 不动产交易各方负责提供真实、准确的评估信息和相关资料。
- 评估机构负责根据评估规则和标准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 评估结果需经过审核人员的确认和核对,确保准确性和合规性。
7. 数据安全和保密- 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确保评估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 相关人员需遵守保密协议,不得泄露评估信息和相关数据。
8. 附则- 本规程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 违反本规程的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全套》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大家应严格遵守该规程,共同推动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存量房交易市场组建方案
存量房交易市场组建方案
存量房交易市场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包括二手房和未售出的新房。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环境下,存量房交易市场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交易领域,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组建存量房交易市场是必要的。
一、组建方案:
1.建立交易平台:建立一个统一的存量房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查询、预约、签约等服务。
平台可以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多种交易方式,如拍卖、竞价、挂牌等。
2.加强信息公示:加强对存量房信息的公示和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卖方和买方进行信用评级,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存量房交易的权利义务、税费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4.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存量房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实施步骤:
1.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存量房交易市
场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和责任分工。
2.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存量房交易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方资源,推进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3.推广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存量房交易市场的优势和便利性,吸引更多的买卖双方参与交易。
4.加强培训:开展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培训工作,提高买卖双方的法律意识和交易技巧,减少交易风险。
5.不断改进: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反馈,不断改进存量房交易市场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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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工作规范
一、房源核验申请、受理
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到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大厅申请核验,也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网上申请核验。
申请核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存量房房源核验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央产房、保障性住房还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存量房核验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大厅受理房源核验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存量房房源核验受理回执》。
二、房源核验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房屋登记簿或权属档案记载的信息进行房源核验,核验应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验事项包括:确认房屋坐落、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所有权证号和权利状况与房屋登记簿或权属档案记载的信息一致,且房屋无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信息。
在房屋交易权属系统中无记录的房屋,房源核验时,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先在房屋交易权属系统存量房录入模
块补录该房源信息。
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同步该房源信息后,完成房源核验。
三、房源核验结果告知
申请人可凭核验编号和验证码查询核验结果。
核验通过的,申请人可凭受理回执到受理窗口领取《存量房房源核验信息表》;核验未通过的,应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
四、房源信息发布
房屋所有权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房源核验的,核验通过后,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自动发布房源信息;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申请房源核验的,应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
房源信息发布期间,如核验房源完成网签或发生限制权利状况影响交易的,信息发布自动终止。
五、房源核验和房源发布撤销
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持以下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大厅申请撤销房源核验:(一)《存量房房源核验撤销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存量房房源核验撤销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撤销房源核验的,仅需提供《存量房房源核验撤销申请表》和《存量房房源核验撤销委托书》。
已完成房源核验的房屋,除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已购经济适用房买卖)、异议登记、限制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外,如需办理其他房屋登记业务的,应先撤销房源核验。
六、提供自有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试点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存量房买卖提供自有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自有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网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人除贷款外的全部资金。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应通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监管账户划转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自行达成交易的,可协商选择是否通过监管账户划转自有交易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