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9.28•【文号】银发[2004]210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2日)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28日银发[2004]21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集中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及其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总行直属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集中统一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纳入集中采购项目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建立“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集中采购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会计财务部门是集中采购的执行性管理部门,负责集中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内审部门履行对集中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责。
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集中采购方式的选择
集中采购部门(团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采购方式,报有权人审批后执行。如需求部门对集中采购部门(团队)建议的采购方式有不同意见,需求部门应在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出书面申请阐述理由,填制《XXXX银行集中采购方式审批表》(附件2)依次报需求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领导、行长审批后执行。
4.经本行有权人审批同意的其他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商业需求特殊性等情况不宜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项目。
(六)询价采购
1.通过公告邀请三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
2.集中采购项目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3.根据符合采购需求和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授予合同供应
10.审核需求(管理)部门制订的评分标准,并提出修改意见。第九条采购需求部门,是指提出采购商品的使用部门。主
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本部门的采购需求及评分标准,对采购需求的必要性、明晰性和完整性及评分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负责。
(二)参与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负责落实采购项目预算。
(三)参与实施采购项目。
(六)负责起草并签署采购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并保证采购结果与合同的一致性。
(七)参与供应商管理工作,按要求进行供应商后评价工作。
(八)负责与中标(成交)或入围供应商对接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其他采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对采购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二)党建、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受理采购投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3.分支机构具体采购项目,由各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商业银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财审会审议范围”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工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工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银行(以下简称“工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行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进行的集中采购活动。
第三条工行集中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采购结果的公正性。
第四条工行集中采购应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流程控制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工行集中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采购活动的实施,确保采购活动依法合规、高效有序进行。
第二章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第六条工行集中采购计划应根据业务需求、市场情况和预算安排进行编制,确保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工行集中采购预算应按照合理预测、科学分配、严格控制的原则进行编制,确保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完成后,应提交上级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九条工行集中采购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十条采购程序应包括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审核、采购文件编制、采购评审、采购结果公示、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环节。
第十一条采购公告应通过适当渠道发布,确保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供应商资格审核应按照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确保合格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采购文件编制应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标准、技术参数、报价要求等内容,保证供应商能够充分了解采购需求。
第十四条采购评审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采购结果公示应通过适当渠道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合同管理和验收付款第十六条工行集中采购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服务标准、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工行集中采购合同签订后,应进行验收。
大宗材料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改0
大宗材料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改0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宗材料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采购人进行大宗材料的集中采购。
第三条大宗材料采购以支撑国民经济发展为目标,注重优先选择本国材料、绿色环保材料和质量可靠的材料。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大宗材料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交货期限。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依法设立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完善大宗材料的采购策略、评分标准和评审流程。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大宗材料的采购,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供应商应当符合法定资质要求,具备提供大宗材料的能力和信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报价和质保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结果进行洽谈和合同签订,确保大宗材料的质量、价格和交货期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大宗材料采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对大宗材料采购的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推动采购管理的不断完善。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外部合作,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采购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篇: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的大宗物品采购行为,强化采购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物品采购是指单批或者单件物品采购金额在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大宗物品采购原则1、按需采购、勤俭节约;2、公平、公正、公开;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4、集中采购、分级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组成及其职能第四条公司设立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
采购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采购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非常设机构,由公司主管领导、总经办、综合事务部分别指定专人组成,如涉及到相关物品的采购时,必须有相关部室或者子公司、分公司人员参加。
第六条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大宗物品采购计划的实施,具体职能为:1、制定大宗物品采购方案;2、具体组织招标或者现场采购活动;3、建立外聘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库;4、逐步确定公司各项大宗物品的供应商范围;5、指导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大宗物品采购活动;6、负责公司大宗物品采购信息的发布及公示。
第七条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采购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采购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为:1、组织召开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等相关事宜;2、负责采购管理委员会各种资料的管理;3、具体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大宗物品的采购;4、完成采购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在采购活动中,如有必要,可邀请本单位或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三章采购的基本程序第九条公司职能部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在符合年度采购计划且符合相关预算的前提下,呈报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实施定点工作。
采购管理委员会按资金的额度,决定招标、议标采购。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物资集中采购行为,保护采购方和供应方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是指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为满足核心业务需要,有计划地集中采购大宗物资的行为。
第三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进行,注重绩效评价和风险控制,推动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煤炭、石油化工原料、钢材等大宗物资的采购。
第五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规划和组织,充分考虑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波动等因素。
第六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注重供应链管理,提高供应链的协同能力,加强与供应方的合作,共同降低采购成本和风险。
第七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电子采购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八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加强售后服务管理,保障采购方的正常使用需求。
第九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做好相关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
第二章采购计划第十条采购方应按照实际业务需求,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采购计划应公开透明,及时发布,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采购方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核,确保采购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采购计划应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物资价格波动情况进行调整,确保采购计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采购计划应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情况,鼓励多元化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第十五条采购方应建立和完善采购计划的监控和评估机制,及时进行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反馈。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第十六条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信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供应商应具备稳定的生产能力和供货能力,能够按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
第十八条供应商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诚信义务,保证所供物资的质量、数量和售后服务等。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为规范银行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和《银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银行统一的采购职能部门,以确定的程序,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原则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范围集中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大宗物品类:购置办公营业用房、购买动力设备、购买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银行卡设备、银行会计设备、安全保卫设备、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及用品、宣传广告、印刷、纪念品、行服等。
(二)工程类:办公营业用房的施工、装修、软件开发等项目。
(三)服务类:物业管理、设备维修和有关社会服务等项目。
第五条方式我行凡是采购大宗物品、建设工程和开展大规模的服务项目都须采取统一的集中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方式有五种: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询价采购;5单一来源采购;我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所要采购物品的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第六条机构总行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行长任组长,后勤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监察室、稽核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集中采购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后勤部负责人担任。
每次集中采购前,办公室要组织好所购物品的相关资料并提交集中采购领导小组。
第七条职责(一)集中采购办公室职责:1.负责收集我行已通过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批确定的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的申请,汇总整理后报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处理;2.负责向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竞标商发邀标通知,制作标书;3.按照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定的中标商、采购数量、价格,发中标或不中标通知书;4.组建全行集中采购订购供货商最低报价查询系统,定期充实、更换订购供货商和商品最低报价等有关信息,使该系统保持反映采购物品质优价低、敏捷的特点,使全行集中采购既符合程序,又简便易行,规范合法、经济效益、工作效率三者得到有机统一;5.负责集中采购工作中的日常业务。
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宗物品采购流程和控制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机构和企业正常运营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构和企业的大宗物品采购活动。
三、定义1. 大宗物品:指单笔采购金额超过公司规定金额的物品,通常是依据特定标准或指标判定的。
2. 采购成本:指购买大宗物品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商品价格、运输费用、安装费用等。
3. 采购流程:指从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招投标、供应商评选、合同签订、货物交付等环节的全过程。
四、采购流程1. 制定采购计划在采购前,机构和企业应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包括采购目标、物品规格、数量、预算等内容。
2. 采购招投标根据采购计划,机构和企业发布采购公告,征集合适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采购公告应清晰明确,不得歧视或限制竞标者资格。
3. 供应商评选根据标书,机构和企业进行供应商评选。
评选标准应公正透明,确保选出质量好、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评选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竞标的供应商。
4. 合同签订选定供应商后,机构和企业需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交货周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5. 货物交付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交付货物,并及时提供相关验收文件。
机构和企业需对货物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6. 财务结算机构和企业应及时完成对供应商的财务结算,确保按时支付货款。
五、采购成本控制1. 制定预算机构和企业在制定采购计划时应合理设定采购预算,确保大宗物品采购活动的经济合理性。
2. 多方比较在进行采购招投标过程中,机构和企业应综合考虑多个供应商的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进行全面比较,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
3. 与供应商协商机构和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协商,争取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降低采购成本。
4. 优化物流合理安排物流,选择可靠的运输方式和供应商,降低运输费用,并确保货物按时到达。
六、总结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是机构和企业保障采购活动正常运作的重要手段。
xx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XX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中釆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XX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本级集中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为履行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需要,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采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集中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相关资质,从事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XX银行集中采购活动,向XX银行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相关人员,是指参与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主要包括需求部门、建设部门、采购服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人员。
第三条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行为不适用本办法:(一)因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件、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二)涉及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定价范围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垄断经营的货物或服务,且只能被动地接受价格的采购;(三)公益性赞助、捐赠支付及与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合作的项目;(四)涉及国家或XX银行保密事项的采购;(五)经XX、XX或XX银行研究批准的特殊采购。
第二章集中采购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第五条集中采购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监督制约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统一领导。
XX银行党委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管理和监督,主要负责审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审批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确定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等重大事项。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5篇)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发展银行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与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为履行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需要,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商品或者接受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农业发展银行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分别设立采购委员会和采购办公室。
采购委员会由行长、财会、监察、稽核和物品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是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查批准辖内采购管理办法、审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并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管理、监督与指导。
采购办公室设在财会部门,采购办公室由采购委员会组成部门的人员组成,是采购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日常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采购计划,收集、统计、发布采购信息,对集中采购进行发标、评标、定标、组织履约验收和货款的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农业发展银行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由总行或省级分行采购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由采购办公室委托使用单位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采购。
第六条纳入农业发展银行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包括:(一)汽车、锅炉、电梯、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复印机、传真机、空调、办公家具等物品。
(二)重要的安全防卫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
(三)总行采购办公室认为其他需要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七条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涉及全系统或部分省统一购置的项目,由总行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
除总行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级分行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第二章集中采购方式第九条农业发展银行集中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为主,邀请采购、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
大宗物品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大宗物品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一、总则大宗物品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大宗物品采购过程,保障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益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大宗物品进行采购项目招标的管理。
三、采购计划编制1.采购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大宗物品采购计划,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2.采购计划应明确采购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期限等内容。
四、招标文件编制1.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招标公告:包括采购单位的基本情况、采购物品的基本要求和招标程序等。
–供应商资格要求:包括供应商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业绩等条件。
–技术规格和质量要求:具体说明采购物品的技术规格和质量要求。
–投标文件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和递交要求等。
–评标标准和方法:明确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的履行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供应商的申请和资格审核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采购单位应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对其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业绩等进行评估。
六、投标和投标保证金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提交投标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七、评标和中标结果1.采购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2.采购单位应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
八、合同履行和支付1.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履行期限、支付方式等条款。
2.采购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款项,并监督供应商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九、监督检查和违约处理1.采购单位应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如有供应商违约行为,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保障采购权益。
十、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大宗物品采购招标管理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大宗物品(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大宗物品(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监督和制约,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物品(服务)采购,是指使用较大公司资金,采购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所必须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宗物品(服务)指:货物是指生产经营所耗用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各类设备、仪器、车辆、办公用具、礼品(含福利物品)、各类软件、服装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基建工程以及生产经营必须的设备、装置的制作与安装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广告宣传服务、文印服务、经济技术服务、财产保险服务、邮电通讯服务、餐饮住宿服务、会务培训服务等。
第四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采购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大宗物品(服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部门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条由于集团公司在通用物品、服务采购询价环节具有较大的话语权,因此公司部分物品(服务)采购,如办公用计算机及其外设与耗材,住宿、餐饮及会议服务等,可以参照集团公司协商询价标准执行。
第二章大宗物品(服务)采购方式第七条大宗物品(服务)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招标。
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邀请招标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二)竞争性谈判。
指就某一采购项目,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分别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与成交原则,最终确定最佳供应商;(三)单一来源采购。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xx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批确定的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的申请,汇总整理后,报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或交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处理。
2.按照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的采购方式,从成员库中按结构比例随机选出本次评审人员报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和办理授权分行集中采购授权书。
3.负责向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的竞标商发邀标通知,制作标书,以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审议过程中的资料整理和文书工作。
4.按照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审定的中标商和采购数量、价格,发中标或不中标通知书和将审定的物品数量、价格以书面形式通知具体经办部门或分行。
5.组建全行集中采购订购供货商最低报价查询系统,定期充实、更换订购供货商和商品最低报价等有关信息,使该系统保持反映采购物品质优价低、敏捷的特点,使全行集中采购既符合程序,又简便易行,规范合法、经济效益、工作效率三者得到有机统一。
6.负责督促检查授权分支行组织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
7.负责集中采购工作中的日常业务。
(四)分行集中采购小组职责:1.负责总行授权的集中采购工作。
2.负责自行组织的集中采购的招标、议价工作。
3.负责向总行上报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和集中采购情况的汇报。
4.管辖行要负责指导辖属行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八条资金管理集中采购资金由总行或授权分行财务部门统一结算和支付。
财务部门在支付采购资金时,应首先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已由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审定,并与集中采购办公室制定的采购明细清单、中标价格进行核对,然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金额数,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
第九条监督检查财务和监察、稽核部门按有关规定对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实施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范本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障采购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活动。
第三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是指按照业务需求,由招标组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协助,通过集中组织、统一采购的方式,采购具备一定规模和相对固定特性的物资。
第四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招标、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活动,并对采购过程进行严格监督。
第五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当注重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优先选择本地、其他优先支持单位和经济困难地区的供应商,促进区域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七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当注重环境保护,优先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和供应商,推动实施绿色采购。
第八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当注重供应链管理,优化采购流程,做好供应商评估和合作,确保供应链畅通和供货质量。
第九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并依法给予回应。
第二章采购计划第十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包括采购品目、数量、交货时间等。
第十一条采购计划应当充分考虑预算限额和资金来源,确保采购活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采购计划应当提前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采购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摸底调查和需求分析,合理确定采购规模和时机。
第十四条采购计划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规变更。
第三章招标采购第十五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当尽可能采用公开竞争性招标的方式进行,确保供应商平等参与,提高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评审标准、采购方式、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大宗物资采购活动而制定的规定和程序。
这些规定和程序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采购组织架构:规定采购组织的设置和职责分工,包括采购部门的组成、岗位设置和职责划分。
2.采购流程:规定采购的全过程,从需求申请、采购方案制定、发布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审核、投标评审、合同签订等环节的流程和程序。
3.供应商管理:规定供应商的准入标准和评审程序,包括供应商资格审核、供应商信用评估和供应商绩效考核等。
4.风险管理:规定采购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等。
5.合同管理:规定采购合同的管理和执行程序,包括合同模板的制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同变更和终止等。
6.监督和审计:规定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审计,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目的是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品质和合规性,同时保护国家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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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工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行的集中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维护工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工行采购管理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工行各类商品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工行集中采购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信用、责任追究的原则,依法合规履行采购职责。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四条工行设立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行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当配备合格的采购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升采购管理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采购组织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工行可以设立采购评审委员会或者其他采购评审机构,负责对重要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决策建议。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八条工行集中采购管理采用统一的采购流程,包括需求确认、制定采购方案、采购招标或邀请采购、评审和签约、履行合同等环节。
第九条采购流程应当严格遵循,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采购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采购内容、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期限、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采购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或邀请采购程序,确保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采购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采购合同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保证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清晰。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规性。
第四章采购管理第十五条采购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采购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采购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采购绩效评估,对采购活动进行数据分析和总结,不断改进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采购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采购部门应当积极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协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推动采购合作的深化和提升。
第十九条采购部门应当积极应对市场风险和供应风险,有效应对采购活动中的各种风险挑战,保障工行的利益不受损害。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完整版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大宗物资采用集中采购,加强我局施工项目供应链管理,降低工程成本。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大宗物资指由我局施工项目的消耗数量大的物资和价款巨大的物资。
目前特指钢材,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原则是:公开透明原则,降低价格原则,资金统筹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局程序文件中《物资控制程序》的补充,与《物资控制程序》配套使用。
本办法未涉及部分按照《物资控制程序》执行,两者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北京地区大宗物资采购实行局、办事处,事业部,项目三级管理。
局设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小组,由主管领导,局法务合约部、局工程管理部、局资金部、局财务部、局纪检检查部负责人组成。
管理小组负责《局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制订,负责局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总体实施,负责局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局北京办事处设专人(下称物资采购主管)负责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办事处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原则上应由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各事业部物资采购负责人组成。
负责北京办事处所属项目的大宗物资集中采购。
第八条各事业部负责本单位集中采购物资的总计划提供,与办事处进行财务对帐,资金结算。
负责本事业部项目物资管理的监督,接受局办事处的集中采购管理。
第九条项目部负责项目集中物资的月计划编制、上报,施工现场物资收发存管理,负责本项目物资成本控制,对事业部负责。
第十条北京办事处采购小组应实行例会制度,每月例会不少于一次,综合协调处理集中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下一步工作。
第三章集中采购方式第十一条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供应商;(二)邀请招标:对于时间紧急,来不及公开招标的采购情形可以采用;(三)单一来源采购:用于甲方指定厂商或者项目特殊需要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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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宗物品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根据国家招标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联社的文件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宗物品采购的范围,根据采购物品、设备等的性质、类别、采购范围分为以下五类:
(一)印刷品及出纳用品类:打印纸、复印纸、印刷品、点钞机、档案柜等。
(二)安全保卫类:电视监控工程、报警器、防弹运钞车和GPS、防弹玻璃、防弹衣、防弹头盔、金库门、联动互锁门、保险箱(柜)、各类防盗设施、消防器材、计算机安全设备等。
(三)电子、网络设备及耗材类:计算机设备(包括PC机、打印机、UPS、ATM、打码机、终端、磁条读写器、密码器、指纹仪等)、相关配件、耗材(包括色带、磁盘、硒鼓、墨盒等)、网络设备(包括MODEM、DTU、路由器、多路复用器等)。
(四)基建、装修类:基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五)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类。
办公用品、复印机、汽车维修、社服、宣传用品、家具、电子利率屏、户外宣传广告及其他大宗物品、服务等。
第三条大宗物品采购必须公平、公开、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在操作上实行使用人、审批人、监督人分离的制度。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以下项目由总行集中统一购买,各网点不得自行采购:大宗印刷品及纸张、点钞机、安全保卫器材、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子设备及耗材、网络设备、社服、户外宣传广告、宣传用品、监控系统、车辆、基建及装修项目(包括基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汽车维修。
第五条第四条规定采购范围外的物品(项目),本行可根据数量、金额、管理要求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集中采购。
第六条总行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副行长担任,组员由综合管理部、财会科技部、稽核部、监察保卫部等部室负责人组成,具体审查和批准全行年度大宗物品采购计划及批量的大额物品采购。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一)印刷及出纳用品类采购小组,由财会科技部牵头,综合管
理部、稽核部参加;
(二)安全保卫类采购小组,由保卫部牵头,财会科技部、稽核部参加。
(三)电子、网络设备及耗材类采购小组,由财会科技部牵头,综合管理部、电子银行部、稽核部参加;
(四)基建装修管理小组,由基建装修管理人员牵头,财会科技部、综合管理部、保卫部、稽核部组成;
(五)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类采购小组,由综合管理部牵头,财会科技部部、稽核部参加。
第七条大宗物品采购按采购环节可分为使用部门、实施部门和监督部门。
各部门职责或分如下:
使用部门是指直接需要和使用标的物的单位,应定期向采购领导小组编制和报送大宗物品采购计划。
实施部门是指大宗物品采购小组,其主要工作职责为:审核大宗物品采购计划;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具体组织实施大宗物品的采购。
监督部门是指稽核部,负责对大宗物品采购的各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纠正不良行为,并对违法违纪现象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八条由总行实行统一采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部门应于每季末按采购物品类型向相关采购小组提出下季采购需求或项目需求。
各单位应提出计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编制计划。
(二)总行采购小组收到使用部门的采购需求后,由相关部门对需求情况实施调查,根据购置标准加以全行综合平衡,形成详细的专项采购计划,包括采购方式、供应商、商品价格、品牌、数量和性能等内容送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三)采购小组将采购计划报送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采购。
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采购小组及专业人员根据合同约定,对所购物品或服务等的品种、规格、性能、数量、质量等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四)使用单位对不符合质量和性能要求的采购物品应及时向采购小组反映,由采购小组负责解决。
第九条采购物品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条对总行未纳入大宗物品采购范围的物品,由支行参照大宗物品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大宗物品采购可采用指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应优先利用招标方式。
因各种原因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则应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严格控制。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总行采购小组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布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供应人的资格、招标文件发放的办法和时间、投标时间和地点。
每个标的应向三家以上潜在的投标供应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购领导小组根据立标条件和投标商所提供的投标书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招标结束后,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基建项目合同和采购合同应明确项目名称、质量、造价、材料采购、付款方式、项目进度、完工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须是品种单一、质量可靠、数量有限、价格透明度高的物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本行稽核部是大宗物品采购的监督部门。
采购小组对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要事先通知稽核部,以使其对采购行为实行监督。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大宗物品采购,特别是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应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各单位自行采购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发现有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