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新居工程住房有关问题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大建委发[2011]50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建委发〔2011〕50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控制和减少外墙饰面材料脱落、地热管道渗漏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开始实行之日起,《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之一)(大建质发〔2005〕7号)和《关于在我市居住建筑工程中全面推广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通知》(大建质发〔2005〕229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边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渗漏、外门窗透寒、填充墙墙面裂缝、外墙饰面材料脱落、地面辐射供热系统(以下简称“地热”)管道渗漏等质量通病的产生,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计单位在对屋面工程、外墙墙体及附着其上装饰层的固定构造和有防水要求房间的防水层等部位进行设计时,必须用节点详图详细标明材料、构造做法并附以必要的说明。

第三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外门窗设计时,应标明外门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和传热系数等性能指标,并标注选用的外门窗图集编号和外门窗的型号、规格,对于外门窗与墙体交接处等节点应采用聚氨酯发泡进行填充,并绘详图说明其做法。

第四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填充墙设计时,应选择收缩性较小的砌体材料和与之适合的砌筑砂浆,并明确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砌筑砂浆的类型和强度等级;不同基体材料接缝处应结合各种材料的特性,采取有效的构造、抗裂措施,并以详图或说明来明确其做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部分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部分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大房局发[2001]77号2001年6月28日)为加强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称维修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维护房屋产权人的利益,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123号《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责分工1。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维修基金计提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维修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

2.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负责维修基金的归集、存储、核算管理及保值增值,并委托代办银行提供维修基金的开户、存储、支取、计息、结算等金融配套服务。

3。

市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维修基金利息增值(以下统称维修基金利息)的提取、划拨和使用核算及利息使用情况的日常查询工作。

4.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物业办),负责辖区内年度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计划备案、负责核准工程预、决算和维修基金利息使用分摊清单及汇总表、监督检查维修基金利息使用情况、组织中修、大修工程质量验收。

5.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房改售房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负责审核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计划,维修工程预、决算和维修基金利息使用分摊清单及汇总表,参与大、中、小修工程质量验收。

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与物业管理企业共同续筹维修资金。

6。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计划的编制及帐务管理,负责按委托实施维修养护、与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共同续筹维修资金,并定期向私有房屋产权人公布维修基金利息的收支情况。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大政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2]4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的若干意见》,推动全域产业、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基本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区域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全域城市化总体要求1.基本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委十届七次会议精神,按照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均衡发展、重点突出、逐步推进的原则,深入实施开放引领、转型发展、民生优先、品质立市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格局,加强城市组团和功能区的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的统筹协调,推动城乡区域一体化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城市化发展水平,加快建设富庶美丽文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2.主要目标总体目标:到2020年,以“四大城市组团”为依托、以“两核七区九节点”为支撑的城镇体系进一步完善。

现代产业聚集区与人口聚集区融合发展的新格局基本形成。

经济实力显著提升,城乡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城市化率大幅提高,二元经济结构基本消除,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形成经济转型、社会和谐、环境友好、功能优化、城乡统筹的全域城市化发展格局。

第一阶段目标(2012年-2015年)城镇人口比重达75%,转移农村人口15万人,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万亿元,第三产业从业人数比重达56%,新增劳动力受教育年限达14.7年,每千人拥有医生数达3人,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4.3万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2.4万元,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分别低于34.1%和35.6%。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大政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2〕2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通过建设(配建)和长期租赁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的具有公益和租赁性质的,并给予租住对象租金补贴的住房。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和房源筹集、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各项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设专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超建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2)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超建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2)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超建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超建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5]4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超建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超建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依法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超建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办法》、《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建设超建行为(以下简称超建行为),是指建设单位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分别核算)和单体建筑面积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大连市城市区域内对超建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超建行为的处理。

其他县(市)区、先导区由其政府和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建行为的处理。

政府和管委会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处理超建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遵守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从事建设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超建行为,向负责处理超建行为的部门举报。

第六条超建行为由负责处理超建行为的部门提出并征求同级规划部门意见后予以确认。

经确认为超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负责处理超建行为的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超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尚可拆除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超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可予以没收;同一建筑物中超建部分不能与整体分割的,没收超建面积相等的房屋。

没收超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3•【字号】大政发[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2]3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合理配置房地产资源,促进我市住房消费和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有关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现通知如下:一、取消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前准入审批环节。

凡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人,其房屋符合房地产交易条件的,均可自愿上市交易。

交易双方当事人可持房屋交易合同(协议)和其他规定的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交易手续。

二、取消对房改房上市出售所得收益实行分配的规定。

职工出售以成本价购买并获得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只要当事人依法缴纳了相关税、费(包括购房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售房款全部归售房人。

三、调整房地产交易土地出让金征收范围和收益金标准。

房改房和个人购买的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转让,受让方均须缴纳转让价款1%的土地出让金,然后,按出让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由出租方按租金总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的使用性质不变。

四、扩大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范围和调整转让金的分配比例。

按指令性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书面同意后,可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给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

转让人转让房屋承租权后,直接另购新房的,凭购买新房的手续,可得转让金的95%,5%交房屋所有权单位;未直接或不另购新房的,转让人可得转让金的90 %,10%交房屋所有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4]10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4]10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1994年12月15日大政发〔1994〕106号)第一条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与有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按拆迁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文本签订委托拆迁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由拆迁人与受委托搬迁单位按合同规定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任务。

委托拆迁合同书应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拆迁期限,由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及建设规模的大小来确定,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注明。

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工作,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拆迁期限的,须向原批准的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重新确定拆迁期限。

第四条拆迁主管部门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的,市政府授权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搬迁。

其他县(市)区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部门强制搬迁。

第五条拆迁人拆除单位自管房屋、私有房屋、军队营区以外的军产房屋补偿、征购费的作价评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第六条拆迁人拆除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自建自住房屋的,经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可按拆除私有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拆迁人拆除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民自建自住房屋的,经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可按拆除私有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4.13•【字号】大政发[1995]32号•【施行日期】1995.04.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1995]3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产权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有房屋)。

公有房屋管理中的转让、抵押、协议租金的租赁、典当等,按照省、市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其他县(市)、区(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国家旅游渡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所在行政区域内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有房屋主管部门)。

第四条凡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所接管没收的房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经人民法院判决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由财政投资建造和收购的房屋,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房屋,均属国家财产,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军队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省厅制定了《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突出治理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各地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请于2014年4月1日前报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张国新,联系电话:************,传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28日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参建主体质量责任为手段,以提高用户满意率和精品工程率为目标,强化监管,扎实工作,突出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重点,准确把握常见问题产生的根源,坚持市场与现场联动、技术与管理并重、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齐抓,严格质量责任落实,强化激励约束措施,构建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五年努力,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和治理覆盖率达到100%,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住宅性能明显改善,住宅质量投诉明显减少,住宅质量满意度和精品工程率明显提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旧房屋新居工程收费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旧房屋新居工程收费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旧房屋新居工程收费减
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25
•【字号】大政办发[2009]107号
•【施行日期】2009.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旧房屋新居工程收费减免有关
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107号)
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大连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8年开始在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实施了危旧房屋新居工程。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危旧房屋新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75号)相关规定,“新居工程免缴大连市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新居工程相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予以减半征收;拆迁还建部分免收水、气、暖增容费。

相关税收按国家规定减免。


为落实上述规定,便于新居工程实施单位准确测算工程建设成本并顺利实施改造,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居工程所涉及的收费项目进行了汇总,并明确了相关收费减免标准(详见附件),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居工程减免收费项目明细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3•【字号】大政办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3日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全面落实中央因城施策方针,增加政策性住房供应,规范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结合我市住房供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配建,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市场租赁住房,是指以市场租赁价格、面向社会出租的普通租赁住房。

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是指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格、面向新毕业大学生无房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新毕业大学生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以下统称市内五区)配建政策性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租赁、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配建政策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建设、合理布局、设施共享、社区融合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配建的政策性住房,主要用于市内五区政策性住房的房源供给。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11月12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

”(二)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三)第九条作为第七条,其中的“千分之二”修改为“万分之五”。

(四)第十二条作为第十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统称缴费年限)”,“采暖费标准”修改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

(五)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缴费年限”。

(六)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统称‘三三制’人员),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手续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未办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决;‘三三制’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大连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53号

大连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53号

大连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9年6月10日大政发[1999]53号)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管理工作。

其下设的大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其房屋权利人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五条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权利人除提交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房屋权属的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证件:(一)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二)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单位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其委托的经办人的身份证件;(三)委托他人代办登记手续的,提交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境外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须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外文证件须具有中文译本。

大连动迁方案

大连动迁方案

大连动迁方案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的需要,大连市决定进行动迁工作,以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供更好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本文将介绍大连动迁方案的目的、实施步骤以及对居民的影响和权益保障。

一、动迁方案的目的大连动迁方案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城市的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通过将老旧建筑改造成现代化住宅区,可以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和基础设施。

此外,动迁还有助于提供更多的土地空间,以满足城市发展和扩大公共设施的需要。

二、实施步骤1. 方案策划:大连市政府将与相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制定动迁方案,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确定动迁区域和规模。

2. 征收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动迁补偿方案,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就业安置等。

3. 居民沟通:政府将与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充分沟通,解释动迁方案的目的和实施过程,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4. 房屋评估和补偿:进行房屋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偿支付。

5. 动迁安置: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安置方案,包括临时安置和新居安置等。

政府将协助居民搬迁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6. 工程建设:老旧建筑的拆除和新建筑的修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三、对居民的影响和权益保障1. 补偿权益:政府将根据法律规定,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合理的房屋和经济补偿,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2. 安置保障:政府将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确保他们能够顺利搬迁,并提供必要的生活支持。

3. 社会关怀:政府和相关部门将关注受影响居民的生活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解决他们在搬迁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4. 沟通合作:政府将积极与居民沟通,在动迁过程中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问题和疑虑,保持与居民的良好关系。

五、总结大连动迁方案旨在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供更好的住房和基础设施。

该方案将通过合理的补偿政策、顺利的搬迁安置和有效的沟通合作,确保受影响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政府将加强对动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方案能够顺利实施,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国土房屋发[2005]2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区内的房屋租赁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权益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但执行政府指令性租金标准的房屋租赁除外。

下列情形应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以房屋为资本采取承包、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该房屋由企业使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二)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使用上级单位的房屋的行为;(三)宾馆、饭店、旅馆、写字楼以营利为目的,将客房、写字间或其他房屋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作经营、办公场所的行为;(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使用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办公等的行为;(五)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将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六)将建筑物的地下室、室内停车场出租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七)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行为。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大连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大连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大连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住房问题逐渐成为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对于大连这样的一线城市来说,住房问题尤为突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出台了关于大连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的文件,下面将对其进行分步骤阐述。

第一步,了解大连住房补贴标准。

大连市住房补贴标准是根据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经济状况等多个因素来确定的。

目前,大连市主要分为五个补贴区域,分别是高新园区、金州区、旅顺口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

每个区域的补贴标准不同,详细的补贴标准可以在政府官网上查询。

第二步,了解大连住房补贴政策。

政府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制定了多项补贴政策。

其中包括开展公租房、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等。

通过这些政策,可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

第三步,了解大连住房补贴的申请流程。

想要享受政府的住房补贴,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审批通过后,政府将根据补贴标准的不同,发放相应的住房补贴。

申请流程具体可以在政府官网上查询。

第四步,了解大连住房补贴的注意事项。

首先,申请人对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应负责,严禁虚假申报和提供不实材料。

其次,申请人必须符合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否则将不予受理或取消其已经获得的住房补贴。

总之,政府的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们的住房问题。

但是,申请者也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并遵守相关规定,才能顺利获取住房补贴。

希望政府出台更加完善、贴近市民需求的住房补贴政策,让更多人受益。

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大金管发【201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金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内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公共利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内住宅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土地房屋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新区管委会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根据新区发展规划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核准的动迁量,测算出动迁资金预算,并经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请示新区管委会拨付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费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因招商引资项目急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报请管委会提前借款用于房屋征收工作。

第九条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大连装修时间规定

大连装修时间规定

大连装修时间规定
大连市装修时间规定是指在进行房屋装修施工时,需按照相关规定限定装修时间。

下面对大连市装修时间规定进行阐述。

根据《大连市老旧住宅建筑改造与拆除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大连市居民住宅装修时间限制如下:
1. 白天施工时间:周一至周六的上午8:00至下午18:00;
2. 晚上停工时间:周一至周日的晚上18:00至次日上午8:00;
3. 公共节假日装修时间:工作日和晚上的规定适用于节假日;
4. 严禁在室内外空间进行重构、打桩、挖掘或其他会影响邻居生活的装修工作,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此外,大连市针对商业场所、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装修时间规定如下:
1. 白天施工时间:周一至周六的上午8:00至下午18:00;
2. 晚上停工时间:周一至周日的晚上18:00至次日上午8:00;
3. 特殊单位装修时间:银行、金融机构、学校、医院等特殊单位装修时间需按照相关单位管理规定执行。

大连市对装修施工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居民和商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避免噪音、粉尘等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

同时,限制装修时间还可以减少施工期间对交通和市容的影响。

对于违反装修时间规定的情况,相关部门会进行相应的执法行动,如责令停工、处以罚款等。

总结起来,大连市对装修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居民住宅和商业
场所装修时间在白天有限制,并且晚上、节假日也有相应的停工时间规定。

这是为了保护居民和商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居民权益。

希望广大居民和商户能够遵守相关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标准版)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标准版)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xx〕53号),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

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大连市暖房子工程实施方案

大连市暖房子工程实施方案

大连市暖房子工程实施方案1. 背景大连市是较为寒冷的北方城市,冬季最低温度可达到零下十几度。

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减少煤炭污染和节约能源,大连市政府开展了暖房子工程。

本文旨在介绍该工程的实施方案。

2. 工程内容暖房子工程是指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以及老年人、残疾人家庭实行低碳、高效、清洁、可持续的暖房和热水供应服务的一项民生工程。

该工程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2.1 暖房设备采购和安装为参加暖房子工程的家庭免费提供空气源热泵或太阳能热水器等暖房设备,并负责设备安装和调试。

根据家庭面积、居住条件和设备类型等不同情况,制定专门的暖房设备选型方案,保证设备与家庭实际情况相符。

2.2 热力管网建设为参加暖房子工程的家庭提供连通暖房设备的热力管网,从而保证供暖过程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热力管网的建设需要遵循地方暖通建设规范,采用高品质材料,确保管道的安全、耐用和易于维修。

2.3 安全监测和维护为参加暖房子工程的家庭提供安全监测和维护服务,确保暖房设备和热力管网的正常运行。

工作人员会定期上门检查设备的性能和安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3. 实施方式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宣传和申请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媒体宣传和社区活动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及残疾人家庭宣传工程政策,鼓励他们积极参与。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或社区提交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3.2 验证和审核政府相关部门或社区会对申请家庭进行资格认证和审核,审核合格后安排家庭到指定地点进行暖房设备选型和管网接入等工作。

3.3 设备安装和调试政府相关部门或社区会负责暖房设备的采购、安装和调试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4 管网建设和接入政府相关部门或社区负责热力管网的建设和接入工作,将家庭暖房设备与热力管网连接,保证供暖过程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5 安全监测和维护政府相关部门或社区定期上门检查设备的性能和安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以确保供暖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新居工程住房有关问题实施细则
为明确新居工程安置住房如何投资、结算、办理产权等相关事项,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危旧房屋新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75号)文件的精神以及市拆迁、房改政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居工程回迁安置投资办法
新居工程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6号)和《关于调整大连市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07]25号)规定,对被拆迁居民实施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同时增加以下政策:
1、回迁面积拆一还一,产权性质不变。

2、回迁(含异地)安置的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市拆迁政策规定的类区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按类区补贴标准执行,原房与补贴标准差额部分按拆迁房屋类区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30%缴纳标内投资代建费。

3、住户从原多层住房安置到高层住房的,安置面积在原房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按户型最多免费增加15%,增加面积同原住房产权性质一致。

4、在市房屋拆迁建筑面积补贴标准及高层免费增加面积的基础上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十五平方米以内部分(含十五平方米),按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安置住房成本价格投资;增加十五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安置住房市场价格投资。

5、临时建筑执行市拆迁政策,须安置住房的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二、新居工程安置住房办理产权结算办法
(一)原房为个人产权住房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按本规定签订产权还建协议并投资的,安置的住房直接办理个人房屋产权,公共维修基金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原房为公有住房
1、按房改政策规定原住房已纳入可出售范围的,安置住房的原房面积、免费增加面积和标内投资面积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结算房改购房款;
2、按房改政策规定原住房属不可出售范围的,安置住房的原房面积、免费增加面积和标内投资面积按市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结算房改购房款;
3、超过各类人员购买公有住房限额面积标准的,须执行房改超标加价计算办法;
4、安置住房的成本价面积和市场价面积冲抵面积,不再另行结算房改购房款;
5、可以用标内面积投资代建款冲抵房改购房款,投资代建款不够冲抵房改购房款的,需由购房人补齐;
6、公共维修基金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安置被拆迁户剩余部分按市场价出售使用权住房
1、按市场价购买使用权住房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大连市市内区常住城市户口的居民。

2、住房产权结算款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结算,公共维修基金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住宅的补偿、安置等问题,按拆迁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执行。

三、新居工程拆迁安置、结算组织工作
1、各区旧房改造办在实施回迁之前,须将回迁安置方案报新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备案后实施。

2、各区旧房改造办在回迁安置后,将各区新居工程安置房源、住户名细报新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凭核准备案手续办理产权结算。

四、房屋权属
1、新居工程房屋竣工后,原为公房回迁安置的住房,产权归原产权单位;安置被拆迁户剩余部分按市场价出售使用权的住房,产权归实施主体;拆迁双方有协议的,产权按协议办理。

2、新居工程住户,按本规定投资、结算并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要求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的,其中:原房为个人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标注“回迁安置(新居)房”;原房为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附记栏内标注“购买房改房”;以市场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标注“购买新居(房改)房”;不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的,按照大连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应与产权单位建立租赁关系,缴纳房租。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所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