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摘要)

合集下载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得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得试块、试件与材料得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得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与送检就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得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得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得试块、试件与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得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得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得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得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得试块、试件与材料见证取样与送检得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得30%.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与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与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得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得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得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与砌筑砂浆得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得混凝土中使用得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得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得其它试块、试件与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得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得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得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与负责该项工程得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得取样与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与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与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与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工程94产 城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林益峰摘要: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现状,例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中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工程核心目标不明确、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存在较多缺陷等,进行综合性分析,并简要介绍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施工的重要性,提出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质量监督管理措施,可以显著提高工程质量监管质量,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与借鉴。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工程;质量监管在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为了有效应对城市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有效缓解市场竞争的压力,在房屋建筑施工活动中,要全面加强施工质量监督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通过有效的质量监督与管理,保障相应的施工活动能够高效稳定地开展,有效克服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原材料质量问题,缺乏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管理人员水平不高等诸多问题,保障相应的施工活动能够高效稳定地开展。

1 实施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意义对于实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优劣具有重要的意义,应当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

质量问题不但对工程效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还对企业核心竞争的提升造成直接的影响,甚至还影响着企业可持续性的发展。

因此,应当将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放在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安全控制的首位,设计出严格规范的工作计划,使得工程质量和安全得到保障。

科学合理的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能够推动建筑行业和世纪工程建设的规范化发展,对施工环境起到较好的优化作用。

不仅如此,提升监管工作的力度还能对合同中的监理工作标准实施进一步的完善,降低工作中的失误,提高工程质量。

此外,监管工作可以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并且利用合理的利益分配,防止纷争,保障企业合作和实际施工的顺利进行。

2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现状当前时期,我国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首先,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之前,要求施工单位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及有关手续,并制定出完善的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容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容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容摘要以下为《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部分内容摘要(条例共五章,在此只摘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内容),详细请查阅《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或登陆相关网站。

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十九条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出现损坏的,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接到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每逾期一日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条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

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未及时更换、补缺或者正位的,每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严禁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对违反者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销售上述物品的,由主管部门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收购上述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

第二十三条未经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挖城市道路。

禁止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所产生的余泥、污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浅谈市政设施的养护问题及管理措施

浅谈市政设施的养护问题及管理措施

浅谈市政设施的养护问题及管理措施摘要:在城市建设中,市政设施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地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水平,还能够对城市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本文主要对市政设施在养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市政设施养护问题管理措施一、前言城市建设的顺利推进是以高效的市政设施养护与管理工作为基础。

为了有效地改善市政设施养护与管理工作,有必要推行人性化的市政设施养护与管理措施,相关政府项目部门应制定出科学的制度,以制度为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能高效落实到位;各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相互协作,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同时增设公共信息平台供社会各界人士对市政设施养护与管理工作的监督、评价,不断完善市政管养工作,提高市政管养质量水平。

目前,在市政设施的使用过程中市政设施管养水平相对落后,管养工作相对滞后,即“重建设,轻管养”的问题突出。

因此市政管养部门应该重视和强化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以维持城市设施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市政设施的管理及养护面临的问题(1)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市政设施的建设及其养护管理工作都是市政部门的重要职能工作,只有将市政设施的基础建设以及养护管理工作充分的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发挥市政部门的作用和城市的功能。

现在大部分城市中的市政设施建设和后期养护管理的工作是分开的,而且还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从而造成管养工作的混乱,建设与管养工作脱节,未能有效的无缝衔接,资金没有得到合理使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对接容易出现问题等状况,严重影响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2)管理维护及产权单位多。

为改善城市的市容市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对老旧街区的治理、配套设施的更新、改建的同时,造成部分市政设施严重破坏,往往更新改造一项城市基础设施,势必造成破坏或取消原有市政基础设施的现象。

譬如:现在城市基础设施单位有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煤气公司、国防电缆、铁路部门、公路部门、各通讯运营公司等,均有各自的管理维护及产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3]17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3]17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4()7
【摘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62-64)
【关键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印发;城乡;住房;建设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71
【相关文献】
1.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施行 [J],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J],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J],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J], ;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10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摘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摘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摘要)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项常务会议通过,1月30日国务院279号令发布实施。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

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

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法律法规摘要

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法律法规摘要

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法律法规摘要2014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1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2003年1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一节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于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dB是英文Decibel的缩写,是噪声分贝单位。

(A)是指频率加权特性为A,A计权声级是目前世界上噪声测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

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反映一个地区的城市化进程,市政设施建设管理的不断完善也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本文主要对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市政设施;建设管理;问题;对策0、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为此,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开始逐渐完善,呈现出一派迅猛的发展态势。

以城市市政为核心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数量在逐渐增多,因此,加强市政设施建筑和管理至关重要。

城市化的建设中加强市政设施建设可以显示出一个城市的功能和品位,也可以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1、市政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1.1、市政设施建设在资金投入上不足由于现今的城市建设体制中,一般采用统一的城市规划布局,再实行分区管理,采用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模式,尽可能地发挥城市化对市政设施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的市级市政公用设施养护部门,每年获得的国家资金较为有限,只适合于对市政设施的基本维修和保养,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旧城的基础设施改造。

所以,一些原有的市政设施大多处于超负荷状态,容易发生一些安全故障,严重影响了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1.2、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管理不善城市建设中涉及的部门有电信、电力、市政、人防和园林绿化等十几个管线部门。

由于缺乏统一的建设规划和管理,造成马路“开膛破肚”时常发生,会出现今天这个部门刚刚破路埋下管道,明天另一个部门又要申请开挖的情况,难怪老百姓说,应该给马路安上拉链。

占道经营、占道停车现象严重,城市道路成了市场、停车场,使本来就不能满足车辆增长速度的道路设施更加显得捉襟见肘,交通堵塞是全国各城市的通病。

1.3、市政设施建设的管理不善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囊括了众多的部门,例如电信、市政、园林以及电力等多个公益服务性的部门。

由于其建设的规划和管理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造成边拆边建的情况较为严重,有些部门刚埋下管道,另一个部门说不定就会择日拆除,按照自己的规划进行建设。

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

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

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探讨摘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发展直接影响着城市的经济发展,市政设施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城市环境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已越来越受到重视。

1.市政设施的含义城市的一切物质生产和人民生活都是建立在市政设施这一载体之上,没有承载体这个基本条件,也就没有城市的存在和发展。

它是服务于城市物质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基础公共设施的总体。

市政设施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产性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及交通设施,水源、给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热力、煤气的公用设施,邮电通讯设施,园林绿化、环保及市容环卫设施和防火、防洪设施等;另一类是社会性基础设施,包括文化、体育、住宅等设施。

2.市政设施的重要作用从城市的内涵看,没有市政设施就没有城市配套完善的市政设施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经济的腾飞都是伴随着能源、交通、通讯等设施而发展起来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经济的腾飞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发展,都是以大力发展市政设施为前提的。

反之,不重视市政设施建设,或者市政设施薄弱,都会制约经济的腾飞。

历史经验证明,城市市政设施的配套完善,现代化是高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市政设施的主要作用有:①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②能直接为生产服务;③是实现现代化国际城市目标的重要环节;④具有明显的间接效益和显著的社会环境效果。

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质量控制市政施工过程是将投入的资源通过一系列的施工活动实现设计意图、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可靠、满足使用功能的关键阶段。

某项目由大量的防渗、透水及河堤驳岸工程,游路、桥梁及市政道路工程,具有音乐功能和动感效果的夜景灯光、供排水工程,园林绿化、堆石景观等工程构成。

由于施工受到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如参建专业施工单位多,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能力差、质量控制管理及质量保证能力不足;现行施工规范不全,现有行业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与国家验收统一标准不一致;监理专业技术不配套,规范标准不熟悉,内部管理松懈等,所以采取了以下措施和验收办法,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全面控制。

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与管理

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与管理

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与管理摘要: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有效的经营,才能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关键字: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城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这些设施是城市运行的基础,也是人们生活的基础。

但是,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和次数的增多,设备也会出现磨损、老化、失效等问题。

所以,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对于保证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1.1 定期检查与维护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是确保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工作。

定期检查与维护是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的基础工作之一。

通过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设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定期检查包括对设施的外观、结构、功能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如检查道路的平整度、排水系统的畅通性、桥梁的结构稳定性等。

同时,还需要对设施进行维护,如清理设施周围的杂物、修复设施的损坏部分、更换老化的设备等。

定期检查与维护的频率应根据设施的类型、使用情况和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以确保设施的养护效果和经济效益。

通过定期检查与维护,可以提高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寿命,减少设施故障和事故的发生,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1.2 清洁与保养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是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工作。

在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中,清洁与保养是一个关键的方面。

清洁与保养包括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定期的清洁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的外观。

首先,清洁是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的基础工作。

通过定期的清洁,可以清除设施表面的污垢、尘土和杂物,保持设施的清洁和整洁。

清洁工作可以采用物理清洁和化学清洁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不同的设施类型和材质选择合适的清洁方法和清洁剂。

清洁工作不仅可以提升设施的美观度,还可以减少设施表面的腐蚀和损坏,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摘要:在当前社会各界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有着较为广泛关注。

笔者在本文之中尝试性的以日常生活用语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解读。

关键词:方法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一、“管理办法”提出依据、针对对象与负责主体1、在“管理办法”的第一条之中明确指出该“管理办法”的制定所依据的主要是我国招投标法之中的条例、建筑法之中相关条例以及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2、“管理办法”第二条之中明确的指出该“管理办法”的针对对象主要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所有采取分包施工行为的活动,另外,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工作和管理过程中都适用本“管理办法”。

3、在“管理办法”的第三条之中指出我国境内的所有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管工作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自身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相关的分包活动。

二、“管理办法”之中对于分包行为的界定与要求1、在“管理办法”的第四条指出施工分包所指的是在建筑企业对自身承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将其中的劳动作业或者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行为。

2、“管理办法”第五条之中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分包行为具体划分为劳动作业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两种。

其中专业工程分包所指的是施工承包单位将自身承包工程之中的专业工程交由一些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所指的主要内容的是承包单位将自身所承包的工程的劳务作业向一些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由这些企业来对分包内容进行完成的活动。

3、“管理办法”第六条之中明确要求所有的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在开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进行。

市政设施维护养护与管理工作的简述

市政设施维护养护与管理工作的简述

市政设施维护养护与管理工作的简述作者:孟凡美来源:《探索科学》2019年第04期摘要:市政设施关系着一个城市的面貌与发展状况,对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则关系着城市的精神面貌,与城市的发展息息相关,市政设施的建设是为了保证市民的日常生活,而对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更是与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是城市建设的基础,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是,现阶段,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做得很不到位,不能满足市民的正常生活要求,因此,本文主要从多个方面就如何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市政设施;维护养护;管理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发展很快,市政设施作为与是市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也得到了很快的发展。

城市的市政设施建设关系这一个城市的发展状况与精神面貌,因此,做好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是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有效途径。

但是,当前的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存在相应的问题,如何根据问题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从而有效地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1市政设施养护管理的现状与特点1.1 管理水平相对落后以区划分养护范围,实行“粗放式”的养护管理模式,未根据使用功能、养护特点等方面进行细分,未实行“精细化”的区域化养护。

这种全区性的养护管理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养护区域广而分散,局部养护不到位;不同使用功能、养护特点的区域采用相同的养护方法;动态管理难度大,应急处置时间相对滞后。

责任不明确。

市政设施的管理长期存在着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没有实现责任到人,什么方面该什么部门管,出现了问题该谁来负责,这些基本的问题无法回答,故而一旦市政设施出现了质量问题,各方相互推卸责任,没有人来负责。

信息化管理手段的使用比较落后。

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可以大大提高养护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实现动态管理,保证设备损坏后可以第一时间进行维修,也是城市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

市政设施管理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市政设施管理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市政设施管理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发表时间:2020-05-13T08:31:39.988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20年3期作者:潘维增[导读] 近年来市政设施数量增加,给排水、交通、燃气、绿化、环卫、道路、医疗垃圾等设施都趋于完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显著提高。

随着基础设施使用时间加长,需要进行维修保养以延长其使用寿命。

潘维增山东省诸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山东省 262200摘要:近年来市政设施数量增加,给排水、交通、燃气、绿化、环卫、道路、医疗垃圾等设施都趋于完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显著提高。

随着基础设施使用时间加长,需要进行维修保养以延长其使用寿命。

然而,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工作差强人意。

本文先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然后针对各个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市政设施;设施管理;设施维护一、市政设施管理维护中存在的问题1.运维资金短缺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市政建设的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大,市政设施也已经开始被频繁地使用;就如同汽车的保养一样,市政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也需要养护,由于部分市政设施不仅不能够得到及时的维护,还被长期使用,日积月累,这些设施的使用功能便有所下降。

伴随市政建设数量的不断增加,政府养护市政设施的任务也日益繁重起来,这使得其在此方面的财务花费也需要不断增加。

总之,设施数量逐渐增多,需要维修和管理人员也相应增加,运维资金短缺是管理维护工作难以开展的直接原因。

2.运维标准落后虽然市政管理工作对设施维护有相应的安排,但是相关维修和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与当下的设施并不在同一个水平上。

随着施工工艺的改进和材料学的发展,新建的设施具有更好的新能,而运维管理人员的技术还处在旧有设施的维护水平,这就使得运维标准与实际不符。

即使管理工作和维护工作达到自己要求,也并未能有效保护设施。

总之,设施管理维护标准落后是影响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延长使用寿命的根本原因。

3.基础配套不足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人口数量显著增加,然而城市的基础设施并没有同时跟上,尤其是给排水工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医疗垃圾处理工程等等。

《市政设施管理》征稿启事

《市政设施管理》征稿启事

《市政设施管理》征稿启事《市政设施管理》主要刊登市政工程建设、设施运行维护、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论文和科技文章,重点突出市政设施管理行业的最新科研、技术成果资讯,交流建设管理、创新发展经验。

1主要栏目和内容杂志设有特稿专稿、工作研究、设施维护、工程管理、经验交流、借鉴参考、市政法规建设、改革动态和信息之窗等栏目。

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科研、设计、施工、养护、材料、机具、设备、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和:践成果以及—业改革「发展的思索探讨等文稿均属入刊范围竭诚欢迎各地同行同道的作者踊跃投稿。

2稿件格式要求1)文章、论文内容要求理论联系实际,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文章长度一般以2000—5000字为宜。

2)来稿用Word软件制成电子文件。

撰文顺序为:文章篇名、中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作者信息。

3)文章篇名一般不超过20字(居中书写),中文摘要在150一300字以内,关键词为3一8个。

4)正文包括引言、章节标题、文章段落、结语。

(1)引言不用标题,章节标题和结语左起顶格书写。

章节标题一般不超过3个层次,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层次之间加圆点),编号后空一字加标题。

内容另起一行,左起空二字书写。

(2)文章如有更多层次,3级以下左起空二字书写,依次采用阿拉伯数字加右半括号和阿拉伯数字加全括号连续编号。

内容在编号后接写(小标题可有可无),不另起行。

(3)文章分段落叙述,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书写。

文中凡表明确切数字和年月日的,均使用阿拉伯数字;物理量和有数值的单位应采用符号表示(使用国家标准和国际通用符号),注意区分字体和大小写。

(4)文中公式、算式均应编排序号。

(5)文中插入的图、表,须标明图(表)名和图(表)序号;文章表述中要有相应的图(表)序号,使之上下对应。

图片要求清晰,用jp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文、图、表中的英文缩略词须做中文注解。

5)参考文献应为公开的出版(印刷)物,在文中须有[引出处]并顺序编码。

市政设施管理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市政设施管理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市政设施管理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市政设施管理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摘要] 从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行业的特点出发,阐述了养护经费不足,设备陈旧落后,管理监察力度不够等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 设施养护市政管理存在问题应对措施
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
海拉尔区现有城市道路105公里,面积201万平方米,其中高等级路面94.5公里,面积195.4万平方米。

桥梁、桥涵25座。

雨水管网75公里。

污水管网56公里。

路灯10260盏,景观灯3万余盏。

依据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每年的设施养护经费应为780万元。

而现在我们实际投入的养护经费不到规定的十分之一,而且还不能及时到位,甚至是根本就到不了位,这就造成了对设施养护的欠账太多,我们也是负债累累。

养护经费的不足,在实际工作的操作当中我们只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方式来完成设施的养护。

我们主要是针对重点路段、重要设施进行维护,虽然采取各种措施,开源节流,因陋就简,仍然满足不了现有设施的维修、养护需要。

雨水、污水管网的疏通每年完成不到三分之一的量。

路灯照明采取单侧、隔杆送电、缩减照明时间等方式减少用电量。

维护经费的严重不足,养护维修不到位,设施的完好率明显降低,设施的功能不能有效的发挥,寿命将会大大缩减。

对此,我们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市政设施维修、养护。

市政设施养护管理的安全工作

市政设施养护管理的安全工作

市政设施养护管理的安全工作
邓贵元
【期刊名称】《市政设施管理》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在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各种不安全及危险因素,应采取措施、强化管理。

从养护维修工程实际出发,分析了夜间施工和不同类型设施维护,以及防汛排洪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

阐述了为确保安全,实施精细化管理,做好制度建设、培训教育、隐患排查、设备投入、落实整改等方面工作和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性。

【总页数】3页(P43-45)
【作者】邓贵元
【作者单位】太原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18.2
【相关文献】
1.关于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工作的养护管理 [J], 郑威
2.市政设施防雷安全工作探析 [J], 吴景良
3.关于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工作的养护管理 [J], 郑威
4.关于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工作的养护管理 [J], 郑威
5.市政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管理分析 [J], 杨涛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佚名【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年(卷),期】2010(000)007【摘要】<正>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功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受本条例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下列城市设施及附属设施:(一)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路肩、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等;(二)桥涵设施:立交桥、地道桥、高架桥、人【总页数】6页(P125-1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81【相关文献】1.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辽宁省牛河梁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0年3月26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J], 钱兴林;;;2.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J], ;3.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本溪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审查情况的说明——2010年1月7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J], 沈殿忠;;4.关于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一些说明--对《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主要起草人之一、深圳市市政公用事业地盘管理公司副经理李钊先生的采访 [J],5.新修订《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获全票通过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24年度《市政设施管理》杂志征订启事

2024年度《市政设施管理》杂志征订启事

2024年度《市政设施管理》杂志征订启事
佚名
【期刊名称】《市政设施管理》
【年(卷),期】2024()1
【摘要】《市政设施管理》杂志1987年5月创刊。

刊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上海市路政局主办,上海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协办;是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刊,全国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行业期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第一批认定学术期刊。

本刊立足于推动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现代化。

以传播市政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交流科研成果与实践经验,传递科技与管理资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以及报道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专题信息等为主要内容。

【总页数】1页(P62-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3
【相关文献】
1.2022年度《市政设施管理》杂志征订启事
2.2022年度《市政设施管理》杂志征订启事
3.2023年度《市政设施管理》杂志征订启事
4.2023年度《市政设施管理》杂志征订启事
5.2024年度《市政设施管理》杂志征订启事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管理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管理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管理摘要:我国城市化的步伐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

市政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是衡量一个国家及其城市现代化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处于城市化加速时期的中国,加强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对城市的功能和品位、加快城市化和现代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市政设施;施工管理;1市政设施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1.1规划设计阶段的项目管理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项目的项目、科研、初始设置、环评、地质勘探等进行深入分析,对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社会经济效益、环境影响和投资估算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1.2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管理对施工准备期间所有与质量密切相关的部分进行严格有效的监控,在施工准备期间消除可能导致质量事故的潜在因素,是项目运行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

项目建设后,必须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项目管理部内部首先要组织对管理任务的技术、合同的交付,明确按照规定制定困难的重点管理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规范和有效运行。

1.3市政工程建设阶段的项目管理在城市建设的项目管理工作中,以建设过程中的巡视检查为重点,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跟踪巡视检查,邀请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的设计师、建设行政主管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等,随着工程的进行同步检查,如果发现问题,立即指出并及时纠正。

1.4市政工程项目进度管理进度控制的目标是确保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工和交付。

例如,城市是否也能在市政改造过程中如期开通,将直接影响城市的交通组织。

在进度控制过程中,主要从事前、日、后几方面工作,开工前审查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审查方案的可行性、进度安排的合理性。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比较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评估施工单位进度的执行情况,分析产生的偏差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时调整进度计划,将偏差降至最低。

2市政设施建设管理问题2.1项目质量不高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市政设施建设也呈现出繁荣的景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摘要)(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营造宜居环境,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国防、防洪等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乡规划、建设、园林、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

修改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七条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照城乡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互相衔接。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通信、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互相协调。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十二条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保证市政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依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投标。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设备。

第十四条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各自管理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前的养护维修。

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五条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油气加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安全。

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自发现之日起,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充、修复或移除。

第十六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标明修复期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现场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位于繁华地段、窗口地区主干道的重大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期。

第四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设施占用、挖掘,加强养护维修,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二)测试刹车;(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五)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六)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七)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不得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一)设置占道停车点;(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确需挖掘的,按照城市道路设施的管辖权限报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法定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新开挖城市道路设施。

已经开挖的,应当停止施工。

埋设地下管线等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能够结合施工的,应当交叉合并施工,减少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挖掘。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预埋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沟,禁止设置架空管线。

旧城改造时,管线单位应当与道路改造、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挖掘计划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道路设施养护维修需要统一制订并公布年度挖掘计划。

城市道路设施大修改造应当纳入年度挖掘计划,大修改造时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通报各相关单位;有管网建设需要的,应当同步实施。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涉及消防、园林绿化以及电力、通信等设施的,还应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设施产权单位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申请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提交申请书、施工方案和拟施工范围示意图;因管线建设、道路改建及大型工程建设申请挖掘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施工设计图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占道平面图。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五)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应当保持规范、整洁;(六)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应当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二十七条因紧急抢修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轨道交通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立即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且自挖掘道路设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补缴挖掘修复费。

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责任人在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一)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设施上增设、迁移交通设施、管线等;(二)设置和移动城市公交站点、站台、亭房等。

前款规定的设施在城市道路设施扩建、改建、维修时可以一并建设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予以一并建设。

第三十条城市快速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五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应当遵循减污、分流和集中处理的原则,规范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第五十四条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原有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证排水畅通和设施安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淤疏浚。

第五十五条重要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区为沟(河)渠岸墙、堤脚两侧外五米、检查井外沿三米内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堵塞、损坏、盗窃排水设施;(二)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三)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四)倾倒垃圾、废渣、餐饮油污及其他杂物;(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七)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自建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或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改沟许可。

第五十八条申请接改沟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施工设计图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从事制造、建筑、餐饮、娱乐、医疗等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城市排水许可。

未依法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居民生活用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不需要取得城市排水许可。

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十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六十一条对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推广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实现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高效、节能、环保。

第六十二条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电力线(缆)及安装其他设施;(三)围圈、占用城市照明设施;(四)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五)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六)损坏、盗窃城市照明设施;(七)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占用或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拆迁、还建费用。

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施工影响城市功能性照明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安装符合城市照明设施技术规范要求的临时照明设施。

工程竣工后,应当恢复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

第六十五条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