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_1

合集下载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违宪审查制度)【圣才出品】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违宪审查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违宪审查制度1.简述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区别与联系。

答: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是三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不能等同。

(1)宪法监督包含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因而三者是一种包含关系,都是为了维护宪法的实施,防止违宪行为的产生。

(2)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司法审查的区别和联系①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违宪审查不同于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a.从对象上看,宪法监督对象宽,违宪审查对象窄,后者为前者的一部分。

b.从主体上看,宪法监督主体包括所有政党、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主体则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c.从形式上看,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也包括舆论批评、抗议活动等不具法律意义的监督;而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等所作的是否违宪的结论都具有法律意义。

②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a.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是其中一类。

b.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这表明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一致。

2.简述违宪审查制度对宪政体制的功能。

答:违宪审查制度对宪政体制的功能主要包括:(1)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实现民主政治,为宪政建设提供政治条件。

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能够促使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纳入法制的轨道,而宪法和法律均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违宪审查制度有利于实现民主政治。

(2)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树立尊宪、崇宪、维宪的宪法文化和宪政观念,为宪政建设提供思想条件。

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使宪法的实施,从而保证公民权利的行使,使公民了解和认识自己的权利,逐步增强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培养强烈的权利观念。

此外,通过宪法的实施使国家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政府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样,才能树立宪法权威观念、权力制约观念。

而宪政观念也主要包括宪法至上观念、公民权利观念、权力制约观念,所以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为宪政建设提供了思想条件。

“违宪审查”相联系概念之分析(一)

“违宪审查”相联系概念之分析(一)

“违宪审查”相联系概念之分析(一)违宪审查是我国宪法学界二十多年来的热门研究话题,从反思现行体制到提出改革方案,从介绍国外相关制度到探讨中国模式,从概念、思想的论证到具体案件的分析,“有关‘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的著述,已有汗牛充栋之观。

”①据有关学者统计,1980—2003年国内关于宪法监督方面正式发表的论文有178篇,有关论文集6部,专着16部。

②但其中有些人对违宪审查及其相关概念的运用不够严谨,往往将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宪法监督、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宪法解释等概念交替使用,使其内涵与外延混乱不堪。

③“几乎被活用和诠释到令人如坠五里雾中的程度。

”④概念使用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问题把握的准确度和研究的深入,因此有必要对与“违宪审查”相关的概念做一梳理,对有关关系予以澄清。

根据我国宪法学界对“违宪审查”的理解,违宪审查的含义基本可表述为,违宪审查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对某些宪法行为进行的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裁决。

一、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都是为了防止权力腐败而对特定权力行使结果进行的一种审查监督制度,但二者仍有一定区别。

“司法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审查的程序是司法程序,从这个角度看,“司法审查”只是“违宪审查”的一种(“违宪审查”还有立法机关审查和专门机关审查)。

“司法审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种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通过司法程序,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从这个角度看,“违宪审查”又只是“司法审查”的一种。

因此,“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既有相互交叉的部分,又有各自独立的部分,交叉之处在于既是司法的、又是违宪的审查,即由司法机关进行的违宪审查,如德国、美国等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各自独立的部分在于,“违宪审查”中只有一部分是司法的违宪审查,其余是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和专门机关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中也只有一部分是“违宪审查”,除了违宪审查外,其余为违法审查,即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的审查。

我国违宪审查的运行方式

我国违宪审查的运行方式

我国违宪审查的运行方式一、引言我国宪法作为最高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为了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我国实行了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二、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目的2.1 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是指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有效性。

2.2 违宪审查的目的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确保法律的合宪性和依法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有效性。

三、违宪审查的主体和程序3.1 主体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3.2 程序违宪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出审查申请:违宪审查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动发起,也可以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团体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出申请。

2.委员会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情况。

3.审查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审查后做出决定,如果认为法律、法规违反宪法,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或者予以解释。

4.决定的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违宪决定进行公告,并通知有关机关执行。

四、违宪审查的原则和效力4.1 原则违宪审查的原则主要包括合宪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限制性原则等。

1.合宪性原则:违宪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因此所有的违宪审查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最高准绳。

2.法律优先原则:在违宪审查中,法律的效力优先于宪法,即如果一部法律违宪,该法律将被撤销或解释,而不是宪法。

3.限制性原则:违宪审查的权力是有限制的,只能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能由此扩张到其他领域。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最新版2篇】目录(篇1)1.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和意义2.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和现状3.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与违宪审查的关系4.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和挑战5.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正文(篇1)一、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和意义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在中国国家专门司法机关的框架下,为保障个人基本权利、防止国家强制权滥用,对国家强制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中国扮演着保障宪法实施、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角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和现状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建国初期,我国主要依赖于政治手段对国家行为进行审查。

随着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司法审查制度也逐渐形成并得到完善。

目前,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体现在对法律法规的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以及对司法行为的审查等方面。

三、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与违宪审查的关系在中国,违宪审查是指针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作出审查并处理的行为。

违宪审查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负责,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而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中的一种具体模式,主要由普通法院负责对国会的立法进行违宪审查。

因此,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为保障宪法实施、维护法律秩序而进行的审查。

四、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和挑战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审查范围广泛,涵盖了法律法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等方面;二是审查主体多元,既有国家机关负责违宪审查,又有普通法院负责司法审查;三是审查标准较为严格,要求审查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

然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审查效率低下、审查范围有限、审查主体的独立性不足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五、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进和完善针对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一是提高审查效率,简化审查程序,缩短审查时间;二是扩大审查范围,将更多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纳入审查范围;三是增强审查主体的独立性,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审查权;四是建立健全审查结果的执行机制,确保审查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被认为是国家保护宪法的重要工具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因此任何法律、行政和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为了确保宪法得到贯彻执行,中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用于监督和解决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关注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宪法争议指的是与宪法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争议。

例如,一个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一项法律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违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包括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任何违宪的行为。

违宪审查机构根据申诉或自发发现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正、废止或调整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为。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

除了个人申诉外,违宪审查机构还可以主动进行违宪行为的审查,这增加了整个制度的审查力度。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能够通过核查法律、行政和司法行为,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进步。

然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中国政府对审查的控制权较高,这可能导致违宪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力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和明确。

此外,由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在进行中,法律实施和司法解释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这可能影响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可信度。

总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但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法治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公正性,确保宪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03-3第三编--宪法的实施(第二十章--违宪审查制度)

03-3第三编--宪法的实施(第二十章--违宪审查制度)
违 宪 审 查
Constitutionality)
( Judicial
Review
of
1.概念 ——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 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规范 性法律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宪法制度。它 是监督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 于保证宪法实现,维护宪法秩序。
第二十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 违宪责任 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节

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的区别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
(一)违宪 1.概念 ——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 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所作出的决议、 决定和所进行的活动以及公民的宪法行为同宪 法精神或者宪法规定相抵触、相违背。
1.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它有两种意 义上的理解:一是将宪法规范作为裁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纠纷的直接法律规范依据;二是将宪法作为裁判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直接法律规范依据的依据,这种意义
上的宪法适用性,实际上是普通司法机关享有违宪审查权。
2.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 适用宪法规范,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 政治制度。在当今世界,存在两类宪法诉讼制度:
2.特征
(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 家机关 (2)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3)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 的区别

(一)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建制宪法在一个民主宪政的国家应当被置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对宪法的效力可以做到保障的,不仅在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时,严格遵守宪法之外,更应该对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行为违宪的情况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往往标志了一个国家宪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制裁并处罚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违宪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期达成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并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清华大学林来梵教授在其著述中说道:“违宪审查制度乃是宪法保障制度中的一个主要的,最具有实效性的机制”。

纵观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代议机关审查制典型代表如英国。

英国自17世纪以来,在政体上一直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因而由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并沿袭至今。

它的基本特征是“议会有权制定和废止任何法律”,“不存在任何有权废除议会法案或认为它无效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

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的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意义。

普通法院审查制这种模式也叫司法审查制,是普通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审查和裁定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模式。

其典型代表是美国,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约翰•马歇尔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确立的。

他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极为明显而不容质疑的一项立论是,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条。

违反宪法的法条不成为法律。

判断何者为法律,断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在这种模式下,法院是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认为侵犯自己权利的某项法律或法规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被适用的某个法条违宪,便宣布该法条无效并拒绝适用。

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能更有效地保证客观与公正。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行政行为、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作为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权威的具体体现,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下面将从违宪审查的意义、方式和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确保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得到有效维护,保证宪法的实施和宪法精神的贯彻落实。

在我国,宪法是最高法律,宪法的观念和原则应当贯穿于国家的一切行政行为。

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宪行为,避免权力滥用、扭曲判断和歧视。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保证人民自由、平等、公正的权念得到完全实现。

其次,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即集中式审查和分散式审查。

集中式审查是指宪法法院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和一些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和维护宪法,它是保证宪法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的最高司法机构。

另一种方式是分散式审查,即其他行政法院、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这种审查方式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宪性进行审查,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违宪审查制度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促进国家权力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它可以通过违宪审查,排除违宪行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公开。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益,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避免权力滥用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再次,违宪审查制度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宪法的权威性和尊严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违宪审查行为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的稳定。

总而言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功能。

通过违宪审查可以保障宪法权威性和尊严,保证行政行为、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_1

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_1

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壹、前言一般来说,台湾的政法学界,大有将「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视为同义词,大陆政法学界似乎也有这样的趋势。

例如龚祥瑞便说:「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亦称违宪审查[1]」;陈业宏、唐鸣亦直陈:「违宪审查制度,也有人称之为司法审查制度」。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两者仍有所区别。

清华大学王振民教授的「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一书中,便指出:「违宪审查也可以被称为是合宪审查或者宪法审查,英文是’ConstitutionalReview’,其本意是宪法性审查。

有些国家由于普通司法机关履行这个职责,因此又被称为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

在中国正式的叫法是宪法监督或者宪法实施的保障,学术界和社会人士一般叫做违宪审查」。

李步云教授也认为:「在我国法学界,有些学者把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相等同,…这种说法有欠妥当」。

因此,在探讨中国大陆的宪政改革时,必须先行区别「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意义。

二、「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异与同一般来说,「违宪审查」系指拥有司宪权力的国家机关,无论是立法机关、各级法院或特设宪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审查或裁决一切法律、地方法规、命令或是行政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并对违宪的样态做出具有司法判决或宣告其效力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然而,「司法审查」却意指专门由各级法院或特设宪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前述之「违宪审查」以外,并得对「命令是否抵触法律」加以审查。

换言之,「司法审查」的机构仅限于司法机关,而「违宪审查」的负责机构尚包括立法机关;「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都包括了审查「法律是否合宪」的范围,但「司法审查」所管辖的范畴往往包含了「命令是否抵触法律」的部分。

也就是说,「司法审查」的外延要比「违宪审查」的外延广,从总体上看,这两个概念互有交叉,不能等同。

但是,由于各国宪政制度、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的差异,世界各国在「违宪审查」或「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内容上也不尽相同。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正和公平的法治环境。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是宪法法院,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法院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违宪案件,决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指示等文件是否具有合宪性。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

”这一条款确立了宪法法院的地位和职责。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宪法的优越性。

我国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法院通过审查,保证了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其次,违宪审查实行的是限制性审查制度。

这意味着宪法法院只对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查,而不能主动审查所有的法律。

这保证了审查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再次,权力的分立。

我国宪法法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独立行使审查权。

这就意味着宪法法院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进行审查时不受到干扰和压力,保证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省级和地市级宪法法庭,包括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等,负责审理违宪案件,有力地推动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施和发展。

不过,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宪法法院只能通过特定的案件进行违宪审查,而不能主动发起审查。

这限制了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效果。

此外,在一些地方,宪法法院的审查决定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和干扰,导致审查结果不够独立和公正。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可以逐步扩大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使其能主动发起审查,提高审查的效果。

其次,可以加强对宪法法院的独立和保护,防止政府干扰和压力。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建设,促使违宪审查运行 的具体化 (二)加强普通法院行政庭建设 (三)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 (四)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奠定广泛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的区别
司法审查:违 宪审查的一种 模式。既有对 违宪的审查, 也有对违法的 审查。
宪法监督:立宪 国家为促进宪法 违宪审查:宪 贯彻落实而建立 法监督的一种 的制度和开展活 方式,在主体、 动的总称。既包 对象等方面均 括违宪审查这种 小于宪法监督 具有法律意义的 的范畴。 监督,也包括舆 论批评等不具有 法律意义的监督。
三、违宪责任的种类
(一)以违宪主体为标准 1.立法机关违宪责任 2.司法机关违宪责任 3.国家重要领导人的违宪责任 4.政党违宪责任 (二)以违宪行为方式不同为标准 1.作为违宪责任 2.不作为违宪责任 (三)违宪行为性质为标准 1.抽象违宪责任 2.具体违宪责任
四、违宪责任的形式
(一)弹劾:针对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公职人员(总统制居多) (二)罢免:针对政府公共官员 (三)撤销:废除违宪的法律法规 (四)宣告无效:否定违宪法律法规和行为的效力 (五)拒绝适用:在具体案件中对违宪法律法规不采用 (六)取缔政治组织:禁止违宪政党存在与活动
第三节 违宪责任
一、违宪责任的概念
一种特色的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 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二、违宪责任的特征
(一)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 (二)基于宪法关系而发生 (三)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 (四)兼具法律性质和政治性质 (五)承担方式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

论中国的违宪审查

论中国的违宪审查

论中国的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制度。

一般认为,这种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17世纪,英国枢密院对其殖民地的立法进行监督审查被认为是违宪审查的先例。

随着宪法实施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

那么先让我们从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讨论起吧。

一、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的范围1.审查国家立法行为的违宪性,包括审查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命令或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与宪法相抵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国会和各州制定的法律、联邦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合宪性的审查。

联邦德国宪法也规定:联邦宪法法院对联邦法律、各州的法律与联邦基本法是否一致进行审查。

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对联邦法律、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规,各共和国宪法、俄罗斯联邦总体的章程及其就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问题和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问题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定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2. 审查有关具体行为的合宪性,包括对国家机关的行为、政党的行为和国家的机关组成人员的合宪性能够进行裁决。

保加利亚宪法规定,宪法法院对政党和联合会的合宪性争议、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民代表选举的合宪性争议进行裁决。

白俄罗斯宪法规定,宪法法院对内阁的决议、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总检察长的命令的合宪性的审查。

3.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也包括联邦国家联邦政府与各州地方政府之间管辖权限的冲突。

联邦德国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对联邦和各州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各州执行联邦法律时和联邦监督权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决。

奥地利宪法规定:宪法法院对法院与执行机关之间的权限、行政法院与其他机关、普通法院与其他法院之间的权限、联邦与各州之间的权限进行裁决。

违宪审查的名词解释

违宪审查的名词解释

违宪审查的名词解释在法治社会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制约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即便是精心设计的宪法也难以避免存在模糊之处或者与时俱进的需求。

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完整性,违宪审查应运而生。

违宪审查,亦称宪法审查,是一种司法行为,旨在评估法律、法规、行政行为或其他政府政策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通过审查的过程,法律的合宪性和违宪性得以确定,保障宪法的权威地位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违宪审查的主体通常是国家的宪法法院或专门设立的宪法审查机构。

这些机构由一个或多个法官组成,他们在法律领域具有广泛的知识和专业的判断力。

宪法法院作为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是宪法的最高解释机关,负责对违宪行为作出裁决。

违宪审查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具体违宪审查和抽象违宪审查。

具体违宪审查是针对一个具体的案件或者争议的违宪审查。

这种审查方式用于判定法律是否与宪法不一致,从而决定特定案件的合法性。

例如,当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被剥夺,他可以向宪法法院申请具体违宪审查,以寻求对其案件的合宪性做出裁决。

抽象违宪审查则是对法律、法规等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违宪性进行审查。

这种审查方式用于判断整个法规的合法性,对于废除或修改大范围的违宪法律起着重要作用。

抽象违宪审查还可以由公民权益组织或其他有关方面提起,促进司法机关在早期发现和纠正潜在的宪法问题。

违宪审查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申请受理、立案审查、证据审查、辩论和最终出裁决。

在申请受理阶段,申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说明被审查行为与宪法的冲突之处。

立案审查是宪法法院确定是否接受案件并进一步审查的关键步骤。

证据审查阶段是法院对涉案文件、法规、政策等进行详细审查和评估,以决定其合宪性。

在辩论阶段,双方可以陈述观点,法院也可以聆听专家的意见。

最终出裁决是宪法法院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后做出的审判决定,确定是否违宪,需要做出相应的处理。

违宪审查在维护宪法权威和公民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为了监督和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这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共识。

但是这么一个理论界不断呼吁、实践急迫需要的宪法基本制度至今未能建立起来,个中原因非常复杂,本文仅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一制度建立的主要障碍。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要有专司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这是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的共识。

在我国,尽管自1954年宪法起就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但是作为宪法监督具体体现的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建立起来,在现行宪法里找不到专司违宪审查的机构,而且关于违宪审查主体的规定模糊不清。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违宪及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从宪法的这些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它的常委会。

但是,宪法又规定,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这些表面上非常健全的规定实际上矛盾百出:这些规定给人的印象首先是,似乎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因为上面所谓的“不适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当然而且首先指的是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都没有宪法解释权,我国的宪法解释权是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因而,这些规定不仅使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的归属变得模糊,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从而形成了违宪审查“谁都可以管理,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作者:宋坡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1期摘要从宪法发展历史来看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当然离不开违宪审查制度的保障。

一般来说,宪法的发展与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是同步重叠的,但是具体在我国二者之间的关系却表现的极为特殊:宪法的发展不当然伴随着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

究其原因我国传统上制定宪法的目的并不是当然为了行宪,而往往具有政治宣示的意义,这一趋势直到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之后才有所改观。

本文拟从我国宪法发展历史和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政行宪立法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43-02一、明确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在我国普遍认为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

这种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合理性的,但二者实质上还是有区别的。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法院或专门成立的机构,基于宪法对某项立法或者某种国家机关行为(有些国家也包括政党行为)是否合宪进行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审查。

如果违宪审查的职责有普通司法机关履行就被称作司法审查。

同时从内容上看司法审查的范围要比违宪审查广泛,以美国为例其司法审查不仅仅是对联邦和州的法律,总统﹑州长及其所属官署之行政行为,以及一切司法裁判是否违宪进行审查,还包括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

本文所论述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是不同概念,不包括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的讨论。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一)建国后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与现行宪法.除了1975年宪法之外其余三部宪法都对违宪审查制度做了一些规定。

如1954年宪法规定了: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依照宪法规定,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之一、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还对各级政府、司法机构以及公民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和约束。

然而,中国在执行宪法的过程中存在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其目的是确保政府行为和法律规定相符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然而,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并不完善,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实际上是由党的组织来担负,而不是由独立的法院负责。

这导致中国的宪法监督机制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由于党的领导一体化原则,党的组织对宪法审查的控制力过大,无法保障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违宪行为。

其次,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缺乏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在中国,宪法审查的程序和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领导层的决策和政治影响。

这种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导致了司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削弱了宪法的约束力。

此外,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

中国的宪法审查通常是作为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一部分进行的,由具体的法院进行判决。

然而,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和审查程序复杂,宪法案件往往被耽搁和拖延,无法及时保护公民的权益。

最后,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受到政治干预的影响。

在中国,政治因素往往会对法官的审判产生不必要的影响,法院往往会考虑政治权威和意识形态因素,而不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进行判决。

这种干预不仅削弱了法治的原则,还造成了司法的不公正和不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不足、效率低下以及政治干预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应当加强宪法监督机制的独立性,明确审查程序和标准,提高司法效能,以及确保政治干预的最小化。

同时,公民和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推动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保护宪法和公民权益的实现。

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及问题

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及问题

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及问题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而宪法的实施离不开宪法的保障和监督。

我国设立了审查违宪制度,旨在保护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1. 审查机构我国设立了两种审查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则主要负责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2. 审查程序宪法规定,对于任何违反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公民都有申诉权。

公民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公民认为处理决定不当,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审查。

3. 审查标准我国违宪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二是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三是是否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我国违宪审查存在的问题1. 审查机构权力过大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拥有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力。

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机构的权力往往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

2. 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在我国,申请违宪审查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一定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程序往往不够透明,容易导致程序不公、申请难度大等问题。

3. 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在我国,违宪审查标准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要求。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标准并不够明确具体,容易导致判决结果不确定、判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4. 审查效果欠佳虽然我国设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由于审查机构权力过大、程序不够透明等问题,容易导致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判决结果不确定等问题,容易导致违宪行为得以继续存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
查」
壹、前言
一般来说,台湾的政法学界,大有将「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视为同义词,大陆政法学界似乎也有这样的趋势。

例如龚祥瑞便说:「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亦称违宪审查[1]」;陈业宏、唐鸣亦直陈:「违宪审查制度,也有人称之为司法审查制度」。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两者仍有所区别。

清华大学王振民教授的「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一书中,便指出:「违宪审查也可以被称为是合宪审查或者宪法审查,英文
是’ConstitutionalReview’,其本意是宪法性审查。

有些国家由于普通司法机关履行这个职责,因此又被称为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

在中国正式的叫法是宪法监督或者宪法实施的保障,学术界和社会人士一般叫做违宪审查」。

李步云教授也认
为:「在我国法学界,有些学者把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相等同,…这种说法有欠妥当」。

因此,在探讨中国大陆的宪政改革时,必须先行区别「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意义。

二、「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异与同一般来说,「违宪审查」系指拥有司宪权力的国家机关,无论是立法机关、各级法院或特设宪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审查或裁决一切法律、地方法规、命令或是行政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并对违宪的样态做出具有司法判决或宣告其效力的一种
制度性安排。

然而,「司法审查」却意指专门由各级法院或特设宪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前述之「违宪审查」以外,并得对「命令是否抵触法律」加以审查。

换言之,「司法审查」的机构仅限于司法机关,而「违宪审查」的负责机构尚包括立法机关;「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都包括了审查「法律是否合宪」的范围,但「司法
审查」所管辖的范畴往往包含了「命令是否抵触法律」的部分。

也就是说,「司法审查」的外延要比「违宪审查」的外延广,从总体上看,这两个概念互有交叉,不能等同。

但是,由于各国宪政制度、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的差异,世界各国在「违宪审查」或「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内容上也不尽相同。

从比较违宪审查制度的观点来看,各国违宪审查的模式有:
一、分布式:违宪审查由各级法院直接掌理者,且仅限以具体的个案争议为违宪审查标的,法规是否违宪,仅是附随该案件所适用者进行审查,故又有「附随审查制」之说,以美、日为代表;
二、集中式:将违宪审查集中于单一的或特设的司法机关,非以处理个案争议为限,而得仅以法规或其它国家行为是否违宪直接
进行「抽象审查」,此以欧陆为代表;
三、混合式:即普遍特设一个违宪审查机关,引进抽象规范的审查制度,并赋予违宪审查者宣告违宪法律无效之权限,以拉美为代表;
四、特殊式:原本并无违宪审查的概念,尤
其是在不成文宪法的英国。

但基于欧洲人权公约所生之义务,而开始进行国内法是否合乎「国内法化」之国际法规范的审查,形成一大转变。

由上述的探讨中,在台湾的政治体制中,根据宪法第77条的明文规定,负责「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司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同时,宪法第171条、第172条又分别规定:「法律与宪法抵
触者无效」、「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以及「法律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均显示具有司法机关性质
的司法院,既掌理「违宪审查」——法律或命令是否抵触宪法,又掌理「司法审查」——命令是否抵触法律,所以,台湾的政法学界将「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视为同义词,并不能说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参、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制度
但在中国大陆当前的宪政制度中,以「违宪审查」制度而论,虽然中国大陆已经具备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三要件中的「成文宪法」
与「宪法效力至高性」等两个要件,而且大陆学界多认同「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订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所以,不能说中国大陆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可是,全国人大在性质上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显然又不能将之归类于前述四
种模式之中。

同时,在「违宪审查」制度的实践上来看,诚如学者所指出:「法院在现
行体制下,扮演着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合宪提出质疑
者的角色,是否接受取决于人大常委会的判断与法规制定机关的态度,而非有权直接进行审查的地位[10]」,同时,「从建政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对法律或法规作
过违宪解释[11]」,显示「违宪审查」制度
仍然是中国大陆宪政改革有待开展的领域[12]。

事实上,我们绝不能轻忽大陆学者在「违宪
审查」制度上的研究成果,陈业宏、唐鸣提出的建议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
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并适当划定一部份违宪案件由普通法院审理,从而形成一元多轨的违宪审查制。

这里的『一元』,是指违宪审查最终要由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和常设机关来集中和统一;这里的『多轨』,指的是违宪审查的工作要由宪法
监督委员会与人民法院来分别落实[13]」。

此一方案固然仍然无法解决「这个委员会如何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4]」的疑虑,但是,所谓「宪政是成长的」,对照台湾经
济成长与政治变迁互动的经验来看,基于两岸相近的文化基础,我人应有相当乐观地预期,只要中国大陆继续维持稳定的经济成长,宪政改革的压力必然伴随而来,中国大陆的主政者,恐怕也将与台湾的政治领导人一样,面临难以抗拒改革的压力。

「违宪审查」制
度的建立与开展,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由于中国大陆缺乏真正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那么所谓的「司法审查」制度,现阶段最多也只能局限在「透过法院对其他国家
机关行使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透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致公民、法或其它组织合法权益发生损害给与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15]」的层次上,这一部分的落实,也就是所谓的「行政诉讼制度」。

肆、中国大陆的「司法审查」制度
依据1989年由全国人大所制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可知,该法所建构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表述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显然具备了「分布式」与「附随审查」的特质,但已体现出「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的司法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制度[16]」的精神。

不过,有可能是基于两岸学术界对司法审查模式的理解有误务,又或者是两岸对学术语汇意义理解的歧异,对于中国大陆以「行政诉讼」途径所开展的司法审查制度,在人民法院是否具有「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上,仍有思考的空间。

「行政诉讼原告不得针对所有的抽象行为
向法院提起诉讼[17]」确实是许多中国大陆学者共同接受的观点,但是也有认为「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为是否合法时,有权对所依据的部分规范性档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对部分抽象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18]」,两者之间看似矛盾的分析。

所谓「部分」抽象行为,以胡锦光教授所举例观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任何法院对单一的规章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都有疑问权,还有审查权[19]」,「而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规章相互抵触时,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自己的疑问,最高法院如果也同意审理案件法院的疑问,由最高法院提交国务院进行解释或者裁决[20]」。

由于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所以必然是要出现争议性的诉讼案例,人民法院才得以进行介入、审理。

因此,前者情形下,法院得以直接审查规章是否合法,这仍然是根据具体争议案件而对行政机关所适用的
法规,所进行的附随审查制。

然而,后者的情形下,法院虽有处理具体争议案件之权,却不得对与案件相关的法规直接进行是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