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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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落空,是指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受到挫折,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免除责任。目前我国法律之规定了不可抗力等制度,并未规定合同落空原则,基于此我将在这里简述合同落空的基本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我国借鉴英美法系"合同落空"原则的见解。

关键词:合同落空中国建议

一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

(一)合同落空的概述

合同落空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原则,在大陆法系中与之相对应的是情势变更原则。合同落空,是指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受到挫折,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免除责任。

(二)合同落空的适用情形

1 标的物灭失和特定履行人无力履行。有人将因标的物灭失和特定履行人无力履行导致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不可能称为物理上不可能。合同标的物灭失可适用合同落空原则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合同标的物或者合同规定的特定物灭失,而标的物的灭失对于履行合同义务而言义是基本的,且当事人均无过失。而特定履行人无力履行可适用合同落空原则是指,如果一份合同规定由某个特定的人履行合同义务,并且没有其他人可以令人满意地代替他,而他又没有能力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这类情况主要是指,在个人服务合同中,当事人死亡、生病或者服役、服刑等,不能履行合同。

2 合同目的落空和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合同目的落空,是指如果双方当事人以某个特定事件的发生为基础而签订的合同,而合同中规定的事件又没有出现或者被取消,也可能导致合同落空,从而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与合同目的落空很类似的一个问题是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如果在订立合同之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致使合同失去了基础,则该合同可作为落空处理。

3 政府干预和履行合同不合法。对于政府的干预是否构成合同落空,英国法院的基本原则是如果政府的干预从根本上改变了合同,那就因此构成合同落空。但也存在着因政府干预而不能适用合同落空原则的情况:一是政府的干预并不严重;二是政府干预只是使合同履行变得更加困难;三是政府干预仅使合同标的物价值下降。如果政府干预只是造成了合同标的物价值下降,并未从根本上影响合同的履行,也不构成合同履行落空。

履行合同不合法是指,如果合同在签订时是合法的,但在签订后,由于法律的变更或者法律授予他人强制性权力,使履行合同变成不合法的行为,那就足以构成合同履行落空。

以上是英美合同法中承认的可适用合同落空原则来免除当事人合同义务的几种情况,我觉得若我们掌握了上述的情况,就可以使我们在同英美法系国家交往的过程中,主动地利用这一原则,使我们在对外开放中减小或避免损失的发生,利用外国法来保护我们的利益。

二关于我国借鉴英美法系"合同落空"原则之见解

(一)借鉴"合同落空"原则的必要性

1 保障交易安全与秩序的需要

如果有了合同落空原则,那么市场交易主体在订立合同时便会觉得放心。当发生预料之外的重大变故将要影响到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以及双方订立合同的本意时,受损方便可拿起合同落空原则这一武器,重新将显失公平的合同恢复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范围以内,以便达到交易的目的。这样一来,市场交易的秩序也就得到了维护和巩固。

2 合同落空原则的立法有利于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合同双方均是在没有预料到意外情况的情形下签订合同的,他们订立合同的基础是共同的,倘若因该基础的变更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要负担很重的意外损失时,显然不当。因为该

情形的不变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见解,是其达成合同的基础,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无异议。既然如此,因为意外情况所导致的意外损失,就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来共同分担。这是合同落空原则的基本价值所在。

3 我国现行立法难以解决合同落空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学者认为可以用此两条款来解决合同落空问题。本文认为不可抗力制度不足解决合同落空问题。不可抗力制度与合同落空原则是有明显区别的,不可抗力制度不能取代合同落空原则,履行不能与履行艰难应严格区分,不能将履行不能做扩大解释,若将履行不能扩大解释至包含履行艰难,当事人就会直接主张不可抗力制度,导致不可抗力制度的滥用。另外,不可抗力制度并没有变更合同的效果,然而在履行艰难的情况下,变更合同却通常是最好的方式。合同落空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不可抗力与合同落空原则分工不同,应在合同法中各负其责,不可相互取代。

我国的显失公平制度也不能解决合同落空问题。显失公平制度要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主观恶意,其行为产生显失公平后果,影响合同的效力并成为合同可撤销的理由。可见,显失公平是"合同严守"原理范围之内的,而合同落空原则是"合同必须严守"的例外和补充,适用于从合同订立到合同履行全过程。因此,显失公平制度不能用来解决合同落空问题。

(二)我国确立合同落空原则的构想

立法上明确规定合同落空原则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迫切需要,因此试着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1 制定统一的合同落空认定标准

鉴于合同落空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困难,为防止法官因认识上存在的差异而造成认定合同落空原则的标准不同,建议尽快制定相对统一的合同落空认定标准。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概括规定出合同落空的一般情形,并规定出哪些属于合同落空的情形,哪些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哪些是商业风险,以供法官在实践中参考,使法官在案件解决中有章可循,这样对合同落空的适用也会更明确清楚,避免裁判权的错用、滥用。

2 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解决当前存在的合同落空问题

从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尽快制定出相关司法解释解决不断出现的合同落空问题已势在必行,我们知道,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经过多次分析、讨论、修改、补充后才能通过并生效实行,是一个严肃、谨慎的过程。因此,在合同法中确立合同落空原则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但现实中的合同落空问题确实等待我们去妥善及时解决,所以,应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填补这一法律漏洞,为法院提供审判依据,促进法律工作有效开展。

3 在未来《民法典》中确立合同落空原则

引入合同落空原则是历史和现实的召唤,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民法典中已成功确立并适用这一原则,我国也不应例外。无论是制定统一的认定合同落空的标准,还是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只能暂解决问题,以解当务之急,而真正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是在未来《民法典》中确立这一原则,使其法律化。目前,我国正处于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这为合同落空原则的确立提供了有利契机,因此,建议将合同落空原则引入民法典,确立合同落空条款,并做出具体明确规定。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因此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合同落空原则较适宜。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作为合同落空原则的理论基础,将合同落空原则明确规定在合同履行部分,因为合同落空原则最终是解决合同利益纠纷的一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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